企业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实践与思考
2022-11-26杨振涛
杨振涛
(江苏辐环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江苏 南京 210038)
1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概述
我国2002 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首次对环境影响后评价制度进行了规定,经过几次修订,最新于2018 年12 月29 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有关环境影响后评价的条文只有第二十七条提及“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也可以责成建设单位进行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该法律条文只是明确了开展后评价的责任主体是项目建设单位,管理主体是原项目审批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对具体如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未做详细的规定。
目前,各地区环境影响后评价实际工作开展主要依据的是环境保护部于2016 年1 月1 日起施行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以及发布的水利水电、煤矿、公路等行业环境影响后评价技术导则,这些文件对环境影响后评价开展的范围、报告编制机构、环境影响后评价文件编制内容、时限等方面作出了具体的规定,使得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开展具有可操作性。
2 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形式及必要性
我国目前现行的环境管理体系中,对于建设项目环境管理主要以开工前的环境影响评价为起点,建成投运后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为终点闭环,只有部分行业会按照环评批复要求运行一段时间后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形式有两种,一种是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可以要求建设单位或运行管理单位开展环境影响的后评价;另一种是建设单位或运行管理单位自行对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备案,并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1]。虽然从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的规定来看,建设单位或运管单位是可以自主开展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的,但是从目前部分已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行业实践来看,还是以环保审批部门推进为主,不过考虑到目前全国范围内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的不断推行和企业环保责任的加强,可以预计未来企业自主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积极性会越来越高。
输电线路工程主要以电磁和生态影响为主,目前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制度已不能满足对项目建成投运后环境管理,究其原因,主要有三方面因素:(1)根据现行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中验收时限的要求,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期限一般要求不超过3 个月,由于运行时间短,部分输电线路对周围环境影响并未完全显现出来,特别是长距离,穿跨越山区树林、河流、水库、公园等线路,所采取的水土保持及生态保护措施短时间内并未完全恢复,对沿线周围生态影响并未显现出来;(2)随着近几年各地生态空间管控规划的实施,生态红线级别和范围也在不断调整,容易出现原先不在生态保护红线或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范围内的线路被动变成了生态保护红线或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范围内的线路,后期线路运维检修活动也会导致新的生态环境影响产生;(3)输电线路投产运行一定时间后,线路及杆塔附近会出现零散的民房或看护房等新环境敏感目标,特别是途径偏远山区树林的线路,线路评价范围内环境敏感目标的变化会不满足线路环评及验收批复或技术规范的要求,严重的会引起纠纷及危害线路运行安全。
综合上述三方面因素来看,这些变化在竣工环保验收报告中都无法体现出来,也不能反映出线路运行后的实际影响和变化情况,因此,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中第三条“不符合审批的情形”中“以及其他行业中穿越重要生态环境敏感区的建设项目”要求,输电线路工程在运行一定时间后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很有必要。
3 某输电线路工程环境影响后评价研究
3.1 项目概况
某输电线路工程于2005 年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并取得了环保部门的环评批复,工程于2006 年开工建设,主要建设内容为新建500 kV 输电线路,同塔双回架设,线路路径全长约58 km,新建142 基塔基,2009年工程通过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线路路径长度变为了55.249 km,全线实际建设了124 基塔基。
3.2 工程变化情况分析
(1)工程建设内容变化:线路实际路径长度相比环评批复要小,实际建成的塔基数量也比环评批复要少,线路实际路径与环评阶段线路路径有部分不一致,经核实发生调整的线路路径位移超出500 m 的累计长度小于原路径长度的30%。
(2)环境敏感目标变化:由于线路建设运行时间长和部分线路路径调整的原因,线路沿线环境敏感目标相比环评阶段有很大的不同,部分环评阶段的环境敏感目标被拆迁,部分环境敏感目标是在线路运行后新增的,总体而言,输变电工程路径发生变化,导致新增的环境敏感目标数量未超过原数量的30%。
(3)生态敏感目标变化:由于线路运行时间长,原先部分线路穿越的水库变成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导致部分塔基位于饮用水源保护区一级和二级保护区范围内,经核实,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是在环评批复后设立的,实际跨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段的线路路径与环评阶段相比未发生变化。
综合上述工程变化情况,经对比《输变电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环办辐射[2016]84 号)中相关要求,项目实际建设变动情况不属于重大变更。
3.3 区域环境质量对比分析
选择工程主要环境要素电磁环境和声环境,对输电线路环评阶段、竣工环保验收阶段和后评价阶段运行情况下的沿线环境敏感目标的环境质量现状进行对比分析。
声环境分析结果表明:后评价阶段线路相比环评阶段、竣工环保验收阶段线路沿线及环境敏感目标处的现状声环境昼夜监测值相差不大,均可以满足相应的声环境质量标准限值,说明输电线路建设前后对周围和环境敏感目标处的声环境贡献很小,对线路沿线周围声环境背景值影响较小,变化趋势相对稳定。
电磁环境分析结果表明:对于工频电场而言,环评阶段监测数值最小,验收阶段与后评价阶段监测数值相当,监测数值均可以满足GB 8702—2014《电磁环境控制限值》表1 中工频电场强度4 000 V/m 公众曝露控制限值要求,说明线路运行后,随着时间推移,工频电场数值相对稳定,整体趋势随着时间变化稳定在一定区间内。
对于工频磁场而言,环评阶段监测数值最小,验收阶段监测数值随着运行时间增加,线路电流增加而增大,后评价阶段随着工况负荷及线路电流增大,监测数值相比验收阶段更大并趋于相对稳定。监测数值虽然变大,但仍可以满足GB 8702—2014《电磁环境控制限值》表1 中工频磁感应强度100 μT 公众曝露控制限值要求,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
3.4 环境影响预测验证分析
环境影响预测验证分析包括电磁环境影响、声环境影响和生态环境影响三个方面,对输电线路环评阶段和后评价阶段预测影响情况进行对比分析。
(1)电磁环境影响预测验证:对比原环评阶段电磁预测结论和后评价阶段电磁环境现状监测结果,除了无线电干扰因为2014 版本输变电导则取消作为评价因子外,本工程线路实际运行时沿线地面1.5 m 高处和沿线环境保护目标各高度处的工频电场强度、工频磁场强度均可以满足GB 8702—2014《电磁环境控制限值》表1 中工频电场强度4 000 V/m、工频磁感应强度100 μT 公众曝露控制限值要求。
与原环评中“线路沿线地面1.5 m 高处、地面5 m高处和边导线外5 m 处工频电场强度小于4 kV/m 的限制值、工频磁场强度满足居民区评价标准”的评价结论相符。
(2)声环境影响预测验证:根据后评价阶段声环境现状监测结果,本工程实际运行线路沿线声环境敏感目标处昼间和夜间均可满足GB 3096—2008《声环境质量标准》1、2 类标准要求。
与原环评中“本项目输电线路产生的噪声最大值满足GB 12348—90《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Ⅱ类标准和输电线路通过居民区产生的噪声贡献值叠加背景值后能满足当地噪声环境功能区划要求”的评价结论相符。
(3)生态环境影响预测验证:通过现场勘察,原环评阶段所提出的“经过林区、水库和风景区时均采用高跨方式进行架线,不同地区线路塔基采用不同基础型式”等生态环境措施已全部落实,施工场地已全部恢复原样,其中位于农田区域的场地已恢复农耕,位于山区丘林的场地已采取绿化植被措施,现场施工痕迹已消失,对周围实际生态影响较小,与原环评中“工程建设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将得到有效控制”的评价结论相符。
3.5 污染防治措施有效性分析
工程环评阶段所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包括电磁污染控制措施、噪声污染控制措施、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三个部分,根据现场实践勘察,环评阶段所提出的电磁和噪声污染控制措施均已得到落实,沿线环境敏感目标处和距地面1.5 m 处的电磁和噪声测值均可以满足相应标准限值要求,因此,建设单位采取的电磁环境和噪声污染控制措施是可行有效的。
输电线路实际建设中,建设单位根据沿线不同地形地貌及周围实际环境情况采取了高低腿塔型、自然排水措施等有针对性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经现场勘察,采取措施后,现场临时占地均已恢复原样,山区的塔基可自然排水至附近水域,有效地减缓水土流失,对周围生态环境影响较小,因此,建设单位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是可行有效的。
3.6 整改建议
通过对输电线路建设运行情况的实际勘察,根据工程变化情况、区域环境质量、环境影响预测验证和污染防治措施有效性等方面的对比分析,后评价认为输电线路工程较好地落实了环评及环评批复中的相关要求,针对部分变化情况提出了后续整改建议,建议如下。
(1)通过梳理沿线新增的环境敏感目标规模、杆塔号、与线路位置关系等信息,列出输电线路边导线5 m范围和电力保护区范围(20 m)的建筑物和构筑物清单,交由运营管理单位后续处理,明确架空线路边导线5 m 范围内民房等建筑物应予以拆除,电力保护区范围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大棚、苗圃等建筑物构筑物,不应跨越长期住人的建筑物。
(2)对于输电线路沿线下方存在新增零散民房、杆塔附近堆放物料等容易危害电力设施运行安全的情况,建议运营管理单位可以采取无人机巡检,重点区域线路杆塔上加装摄像头、定期现场清理违法建筑物,联合其他部门定期对沿线附近的群众开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法规的宣传等措施。
(3)后续输电线路如涉及改扩建工程时,选址选线阶段,位于环境敏感区的现状线路应优先考虑将线路迁移出环境敏感区范围外,新建线路路径应优先避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确实无法避让的应进行线路唯一性论证,并采取无害化方式通过或依法依规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穿越法定保护区的行政许可手续。
(4)对于目前部分输电线路塔基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实际情况,通过梳理列出位于保护区的线路杆塔号和饮用水源保护区管控措施,针对性地给出后期线路运维管理中运维人员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禁止行为的要求和污染防治措施,减少对保护区的生态影响。
4 企业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意义
4.1 重视前期选址选线工作
通过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运营管理单位可以梳理分析输电线路运营中存在的问题,并且根据后评价给出的整改措施制定有针对性的解决方案,同时对类似工程也一并梳理分析,解决实际运营中存在的问题。
除了反思运营中存在的问题外,运营管理单位也可以将环境影响后评价梳理的成果反馈给前期设计阶段选址选线工作,要求前期设计阶段细化线路路径沿线生态环境现状调查工作,主动加强与规划、水利和林业等部门的协调沟通,关注生态保护红线或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的动态调整,了解选址选线区域规划趋势,避免后期环境管理的被动。此外后期选址选线时,尽可能避开跨越河流水库公园等路径,采取绕行或充分利用现有已有路径或杆塔架线,并且根据沿线环境优化设计,比如杆塔塔型、塔基位置等,以减少对线路沿线的生态影响。
4.2 提高运维管理水平
结合输电线路环境影响后评价成果,可以发现企业的运维管理水平有待提高,虽然平时也有不定期巡视巡查,但始终不可能每处区域都会到达,盲点很多,特别是跨越山区的输电线路。对于沿线人力不易到达的区域,可以采取无人机的方式来完成巡检;对于线路下方或杆塔周围多次重复出现违章建筑物的地方,除了设立警示牌或定期清理外,也可以在附近杆塔上设置智能摄像头加强巡检。除此之外,还需加强线路下方高压危险和有关法律的宣传,进一步提高沿线群众的认识和觉悟,确保输电线路安全稳定运行。
对于现有线路位于新增生态保护红线区域的情况,运营管理单位可以根据环境影响后评价提出的整改措施,完善线路运维管理中的制度和规定。明确被动进入生态红线区域内的塔基位置、数量、架设方式及生态红线范围、管控要求;加强线路检修巡检人员的生态环境保护培训,可根据输电线路途径生态保护红线区域的管控要求,编制相应的巡检环保手册,内容包括巡检期间禁止的行为等,方便携带和使用。通过细化运维管理措施,减少运维活动对生态环境的影响,提高企业运维管理水平。
4.3 提升企业环境管理能力
对于企业而言,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无疑是一次环保方面查缺补漏的机会,运营管理单位通过环境影响后评价的梳理分析,了解自身在运维管理、污染防治措施落实等环境管理方面的不足,明确后续需采取的补救措施和对策。同时运营管理单位可以将环境影响后评价制度列入企业环境管理制度中,定期开展梳理,充分利用评价成果,进一步提升企业环境管理水平,切实履行企业环保责任。
5 结束语
尽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中规定了建设单位或运行管理单位可自行对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但实践中多以环保审批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推动为主,真正自主开展的企业还比较少。随着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全国范围内不断推行,企业的环保责任也将不断加强,未来企业主动完善自身环境管理体系的意愿也会越来越强烈,应强化企业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提高环境影响后评价法律效力[2],对环境影响后评价中发现的问题以及提出的整改措施和建议要求及时落实,从而促使企业不断提高自身环境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