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基于老子“道法自然”视角审视现代基因编辑技术的发展

2022-11-26苏超男孙尚诚

关键词:道法自然老子伦理

苏超男,孙尚诚

(广西师范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广西 桂林 541006)

老子“道法自然”思想强调顺应自然、自然而然,老子作为先秦时期的代表人物似乎离现代社会过于遥远,其思想内容与现代生命伦理所涉及的基因编辑技术、代孕、克隆等难题似乎也毫无关联。但老子思想之所以能从先秦流传至今,成为中华文化的精华,恰恰是其对各个时代的指导意义。老子核心思想“道”不仅能够成为现代生命伦理的逻辑依据,而且能够为基因编辑技术的发展提供指导,基因编辑技术的实施必须遵守一定的条件,“道法自然”而不是任其自然。

生命伦理概念的提出最早在西方,而生命伦理学的兴起则是由于生物技术的发展产生了系列新难题。此类难题在医学伦理学、生物学和社会学等视域中难以完满解决。中国虽然不是首个提出生命伦理概念的国家,但中国传统文化中包含着丰富的生命伦理思想。作为文化主流的儒道包含着对生命的理解、对生命价值的评价、对生命的修养和超越,尤其是老子思想体系中更是随处可窥丰富的生命伦理思想。

一、“道”成为现代生命伦理的逻辑依据

“道法自然”是指“道”自然而然,强调顺应自然。因老子所处的时代社会动荡不定,他试图探索宇宙变化的不变法则,提出“道”。《道德经》以“道”字开篇,“道”既是万物之母,又是事物变化的依据。老子对生命的理解以“道”为前提,“道”既是生命之源,又贯穿一切生命发展的过程。老子之“道”之所以能成为现代生命伦理的逻辑依据,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道”本身蕴含着无穷的生命力。老子所讲的“道”是一种自然之道,也是一种充满了生机的生命之道。“道”中蕴涵着无穷的生命力,含藏万物的种子。“道者,万物之奥”[1]。《老子河上公章句》把“奥”解释为“藏”。“道为万物之藏,无所不容也。”[2]说明了“道”的包容性;“道者,万物之奥”[1]说明“道”是万物生命的含藏者,是万物产生的根本。“道”成为万物生命含藏者是因为“道”是一种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生命力。“道”无形,人禽有形,无形何以产生有形,老子用“母”“牝”指代,将“道”生万物比作母生子、牝生幼。在《老子》中“母”指的就是“道”。老子认为一切生命产生的根据都存在于“道”之中,因而,老子认为“道”是“万物之母”。[3]

2.“道”包含生命价值论并对其有所超越。现代生命伦理的核心理念是生命价值论,主张以生命的价值来衡量生命存在的意义,强调生命对他人、对社会的贡献。现代生命伦理不能简单地理解为科技伦理或者医学伦理,也不能把生命伦理仅仅局限于生命科学的领域。由于现代医学活动涉及面广,不仅要考虑患者的当前利益,也要考虑人类整体和后代的利益,生命价值论将人类个体与社会联系起来,并由此成为现代生命伦理的核心理念。老子的“道”包含生命价值论并对其有所超越。生命价值论强调生命的价值,而老子的“道”重视人的生命的本然价值。生命的价值必须在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关系中才能确立;而生命的本然价值必须将视野扩大到人与其他存在物的关系以及人与自然的关系才能确立。

3.“道”宣扬的终极目标与生命伦理学的目标一致。生命伦理学的目标在于发展生命、完善生命。老子思想中生命的终极目标则是达到天人合一之境。老子的“道”是与人合一的,越接近于“道”人的生命就越完善,人们所追求的应当是达到“道”的境界。老子认为,宇宙万物都是由“道”孕育而来,而人的生命也应该寻“道”而去。“道”生化万物,包括人的生命。同时,“道”既是“母”又是“婴儿”,具有强大生命力,具有自我更新完善的功能。生命伦理学的目标是发展生命、完善生命,而老子的“道”本身就是生命的最高境界和最完善状态。因而,老子宣扬的终极目标与生命伦理学的目标一致。

综上所述,“道生万物”“为天下母”表明“道”具有生命本源意义,“道”的根本特性是“道法自然”。因此,把“道”作为现代生命伦理的逻辑根基,把“道法自然”思想作为一种伦理法则,对于解决国内生命伦理问题具有积极作用。

二、从老子“道法自然”视角审视现代基因编辑技术

近年来,基因编辑技术在胚胎上的应用问题引起学界和社会人士的广泛关注,一部分人认为基因编辑技术应当被禁止,因为其破坏了人类进化的自然法则,侵犯了人的生命健康权,挑战了人的尊严,冲击了人的道德底线;另一部分人认为基因编辑技术不应当禁止,理由是可以预防和治疗基因性疾病。一般人认为以老子“道法自然”的立场会反对基因编辑技术发展,但通过实际考察,其实未然。

1.对待科技发展上应该顺乎“道”。老子并不完全反对社会新生事物,相反老子肯定新事物的发展,但是不能不考虑新事物兴起发展而带来的问题。他意识到技术是改变人类生活、推动社会发展的动力,人类社会的生存和发展离不开新生事物。科技的发展确实对人类社会的文明发展有重要促进作用,但如果该技术被一些利益熏心的科学家利用,则会损害人类整体和后代的利益。基因编辑技术还不够完善,存在不确定性,可能导致伦理风险。对于技术和伦理道德的矛盾,从老子的立场出发可知,技术的发展应顺乎“道”,即要顺乎自然不能强行为之。同样的,基因编辑技术的发展也应该遵从“道”,不应当仅仅考虑其合理性,也要考虑技术发展所带来的后果。

2.对待万物上应该遵循自然本性。基因编辑技术是一项生命科学和生物医学领域的颠覆性创新技术,在技术尚不完善的情况下在胚胎上进行实验,不仅违背自然万物固有规律,而且可能导致“脱靶效应”“嵌合效应”“免疫效应”以及一些其他的副作用。对人类的自然进化提出挑战,破坏人类基因,对人类的基因库造成威胁,给人类发展带来一些不可考量的后果。基因编辑过程中,保持人的自然本性达到各方面和谐的状态,才是合乎规律、合乎道德的。万物各有其自然本性,违背其自然将导致事物的灭亡。正如《庄子》中的一篇小故事:“与忽谋报浑沌之德,曰:‘人皆有七窍以视听食息。此独无有,尝试凿之。’日凿一窍,七日而浑沌死。”(《庄子·天地》)与忽本出于好意想要报答浑沌,却因不懂浑沌本身所固有的规律,一味按照自己的想法行事,最终导致浑沌的死亡。科学家不能像与忽一样一味地按照自己的想法行事,尽管目的是为了解决人类身体健康问题,但世间的每一物都有其自然本性,不能仅仅以自己的尺度去衡量他物。消灭人的自然本性,最终会迫使人类走向灭亡。“反者道之动”(《老子》四十章) 老子还认为事物发展到一定程度就会朝着反面发展,“祸兮,福之所倚;福兮,祸之所伏。”(《老子》五十八章) 如果一味地禁止一项技术的发展,可能会出现逆反。因此,基因编辑技术不应该被一味地禁止,应该把握一个度,依道而行。“道”无处不在,技术活动在遵循技术合理化、最优化时,也要遵循事物自身生长发展的规律,任何技术活动的开展应以事物生长发展的规律为条件。[4]

3.对待技术应用上处以“无为”的方式。“无为”是老子思想中的重要概念,“无为”并不是无所作为,而是应该按照“道”行事,不要妄为,追求朴素节俭、清心寡欲的境界。对于技术的应用,依据老子的节俭观,技术滥用有必要被反对。基因编辑技术确实能够通过改变基因来治疗人类的一些重大疾病,但在这过程中,同时也会出现未知的可能性。“祸莫大于不知足,咎莫大于欲得。故知足之足,常足矣。”(《老子》四十六章) 控制自己的欲望,过度的欲望会使人偏离自然的道。人们应当知道,科学技术不是万能的,过度依赖人就会变成工具的奴隶。“天下多忌讳,而民弥贫;民多利器,国家滋昏;人多伎巧,奇物滋起;法令滋彰,盗贼多有。”(《老子》五十七章) “伎巧”的发展,对人性和国家社会秩序好处不大。科学家作为技术发明者和使用者,应当保持自己的德,保持对万物的慈爱之心,做到自律,当然,也一定要有相应的法律规章制度的管理。

4.对待技术发展上处以“辅”的方式。不完全否定基因编辑技术的发展,并不意味着人类可以肆无忌惮地任由技术干预生命。“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老子》四十二章) 人类的生命形态是不断化生的过程,生命化生的动力来自于自化,外在的干预应为“辅万物之自然”。(《老子》六十四章) “辅”是无为的行为关系,无为不是阻止或控制基因编辑技术的发展,也不是任其肆无忌惮发展,而是通过“辅”的方式去介入。基因编辑技术在研发操作的时候,应当先从伦理的角度去思考可不可行,制定相应的伦理规范。科学家也应当具有一定的生命伦理学相关基础,如此会避免操作时因不知情而造成不可估量的后果,推动基因编辑技术良性发展。生命化生的动力是通过外在的辅助力量,促使生命自身内在能量的转变。基因编辑技术下生命形态必然发生改变,但这种改变的合理性以辅和自化为边界,也是自然人类被技术化的界限。

5.对待科技影响上处以“和谐”的方式。传统的科技伦理以及现代的伦理原则通常是针对某一方面或领域造成的危机而形成的,当今社会科学技术快速发展,造成的不是某个层面的破坏,而是涉及到全方位、多领域的危机。基因编辑技术作为一个新型技术,涉及面甚广,不仅涉及到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且还涉及到人与社会的关系以及整个社会的发展。而老子的“道法自然”思想涉及到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等各个方面,主张天地人之间的和谐共生,和谐思想尤其体现在人与自然关系上。其一,人与自然万物都是由道化生,主张人应当效法天地道,顺无为之道,达到人与自然的和谐。其二,人与自然是一个有机的整体,自然是人类赖以生存的条件,人作为万物之中最有灵性的物类,应该负有管理万物的责任。其三,人与自然是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相互渗透的。人由自然脱胎而来,其本身就是自然界的一部分。人类的存在和发展一刻也离不开自然。

三、基因编辑技术实施应当遵循的原则

生命伦理课题一直是中国传统伦理的重要课题,老子的代表作《道德经》把个体生命放在整个宇宙大化流衍之下对生命关照,不阻止基因编辑技术的发展,前提是基因编辑技术的发展不违背生命的发展规律与道辅生命的状态。那么对于基因编辑技术,社会应当给予什么样的制约才能使其良性健康发展呢?

1.遵循自然原则,实现对生命的可持续发展。“自然”原则是“道”的最高原则,道法自然是“道”的根本特性。“道法自然”内涵丰富,基因编辑技术在应用的过程中要明确划分其可以实施与不可实施的尺度。如果界限不明晰,稍不注意就有可能出现技术的滥用。因此,要把基因编辑技术的发展控制在适当的尺度以内,找到一个平衡点解决技术主宰生命的问题。“道法自然”中的“道”散落在具体的事物上,表现为具体事物的规律。而这个不变的规律,老子把它叫做“常”。老子“知其白,守其黑”正是讲述要在技术活动的动态活动中寻找不变的真理。“不知常,妄作凶” (《老子》十六章) 不知道“道”的常性,就妄做事情这是凶险的。寻找技术活动中存在的“常”,把基因编辑技术的发展控制在不违反“常”的范围内,并且对生命的可持续发展没有影响。找到这个尺度,把基因编辑技术发展置于这个尺度内,也许可以解决基因编辑技术滥用的问题。另外,这个尺度并不是仅仅通过对风险和收益来判断是否能继续进行基因编辑的实验,而是在这个过程中融合生命关怀。[5]

2.遵守无为原则,实现利益最大化。老子的“无为”并不是让人无所作为,而是不要胡乱作为、妄为,是一种“法自然”的手段。基因编辑技术在实施的过程中应当坚守无为之为的思想,以“辅”的方式介入,而不是轻举妄动。“从生物学上看,人类的基因是人类发展过程中人与自然环境相互作用、相互影响之后自然选择与进化的结果。”[6]若基因构成出现问题会导致疾病发生,那么对其进行治疗和修正本身就是顺应自然的表现。但是基因本身没有异常,对其按照主观意愿随意编辑,打破“自然”的行为则为妄动。基因编辑技术与生命伦理的关系不应该是对立的,而应该是和谐的,基因编辑技术在人类身上的应用,是为了治疗人类基因构成出现问题而产生的疾病,与现代人生病吃药性质相同。“道法自然”认为基因编辑技术的发明应用需要依靠科学家进行,而且需要有一定的生命伦理知识或专门的生命伦理学家参与到基因编辑技术发展应用过程中加以辅助,减少诸如贺建奎等事件的发生。以无为而为之,即以“辅”的生命伦理的方式介入,为基因时代保驾护航。

3.遵循自然法则与伦理原则合一,增强责任意识。“道法自然”即万物合于自然的大道,“道法自然”重点在“道”与“自然”,“自然原则”是“道”的最高原则,人法“道”所得即为老子所讲的“德”。《道德经》上篇是道经,下篇为德经,学术主张则是“道”的认识论与“德”的玄同论相结合,“道”与“德”相交互。他提出“道”的品质像水一样,“水善利万物而不争”(《老子》八章) 具体的人作为生命个体应该向水学习,滋养万物拥有无上业绩,不仅不张扬,反而往低洼处流去,即使遇到诱惑、阻拦仍百川东到海。水的品质值得赞叹,人类在面对名利等诱惑时应向水、向“道”学习。“南方科技大学副教授贺建奎,在得知人类胚胎基因编辑技术可用于获得商业利益,在知晓违反国家规定和医学伦理下,仍通过伪造伦理审查资料,实施基因编辑和辅助生殖,致使两人怀孕先后生下三名基因编辑婴儿。”[7]这项案例证明如果技术持有者利欲熏心,基因编辑技术可能会被滥用。面对现代科学技术,尤其是基因编辑技术,应保持良好的德行,坚决抵制不良诱惑。因此,必须对持有基因编辑技术的人进行道德的规范制约,加强其责任意识。此外,人们还应该始终保持对生命的敬畏之心,坚守生命的本质,保证自然法则与伦理原则合一,在此基础上更好地发展基因编辑技术,造福人类。

在老子“道法自然”的基础上审视基因编辑技术的发展,并不是为了反对基因编辑技术的发展,而是力图表述:其一,由于文化传统的差异,各国对基因编辑技术的发展看法并不能完全相同,不论老子思想受到什么样的批判,老子思想的进步意义不可磨灭,并且老子的“道”与现代生命伦理对待生命上具有一致性而又有所超越,在老子“道法自然”思想的基础上审视基因编辑技术发展,具有一定的优势。其二,基因编辑技术如何发展都不能脱离人的自然本性,不能改变社会的底线,对人类基因池造成危害,影响人类的可持续发展。相对于儒家、墨家,老子更关心生命,老子思想可以说是一部关于生命的思想,这对于基因编辑技术发展具有借鉴意义。当然,基因编辑技术发展不是任其自然,而是通过一定的约束在合理的范围内良性发展。

猜你喜欢

道法自然老子伦理
《心之死》的趣味与伦理焦虑
老子“水几于道”思想解说
《白噪音》中后现代声景的死亡伦理思考
伦理批评与文学伦理学
场地设计与中国传统建筑理论
“道法自然”的城市水域驳岸景观设计探析
智者老子
华语科幻电影中的“伦理性”想象
老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