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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市场深改背景下电网企业信息披露机制研究

2022-11-26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张斯文苏常胜孙谊媊左成磊吴茂乾高光芒

电力设备管理 2022年7期
关键词:电价电量代理

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 张斯文 苏常胜 孙谊媊 左成磊 吴茂乾 杨 超 高光芒 王 勇

2015年3月,以国务院颁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为标志性事件,我国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拉开帷幕。在九号文提出的“三放开、一独立、三强化”的电力市场建设方向指引下,各省结合自身资源禀赋、电网运行特性以及历史经验,大力推动电力资源市场化交易,有序放开竞争性业务和竞争性环节电价,在电力市场建设诸多方面进行了一系列探索并取得了诸多成果。

然而,随着我国电力市场改革逐步进入深水区,诸多深层次问题逐渐暴露出来:一是市场化电量规模占总用电量比例仍然偏低且增长乏力。2020年全国电力市场中长期电力直接交易电量合计为24760亿千瓦时,占全社会用电量比重为32.9%,同比仅提高2.8%;二是中长期分时交易尚未全面落实,用户侧参与现货市场比例较低,电价信号无法深度引导用户削峰填谷、改善电力供需状况、促进新能源消纳;三是燃煤发电市场化电量价格形成机制尚需完善。尤其是2021年上半年以来,全球能源行业出现新的变化,国际市场能源价格大幅上涨,国内电力、煤炭供应持续偏紧,一些地方出现限电停产或错峰生产的情况,电力市场尚未发挥有效作用,煤炭价格上涨造成的电能生产成本增长无法有效疏导,煤电企业亏损的困境将难以打破。

在此背景下,国家发展改革委于2021年10月11日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439号),提出有序放开全部燃煤发电电量上网电价、扩大市场交易电价上下浮动范围、推动工商业用户都进入市场等要求。1439号文的发布将倒逼各地加速电力市场化改革进程,推动电力市场建设步入快车道,标志着我国电力市场建设进入全面深化改革阶段。1439号文提出“对暂未直接从电力市场购电的用户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但并未对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具体操作细节进行明确。

随后在2021年10月2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发布《关于组织开展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1〕809号),对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用户范围、代理用户用电规模、电网企业市场化购电规模及购电方式进行了规定。809号文的发布意味着电网企业具备了电力市场交易主体的身份,随着电网企业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如何规范电网企业的市场行为,促进电力市场的公平、公正、公开,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代理购电的影响及业务性质分析

一、代理购电对电网公司的影响

809号文的出台,对电网公司业务的影响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服务用户类型:从用户属性来看,电网公司服务的用户类型从以往单一的计划用户(包括一般工商业、公益事业、居民、农业用户),转变为代理参与市场用户(均为工商业用户)和计划用户(公益事业、居民、农业用户)两类,电网企业需对相关用户的代理购电合同进行完善,包括但不限于用电价格形成方式、市场损益分摊返还方式、免责条款等。

市场参与程度:809号文出台之前,电网企业主要承担电网建设、运维和保底供电责任,不扮演任何市场主体的角色;而在809号文出台后,在中长期市场中,电网企业初期通过挂牌交易方式代理购电,挂牌购电价格按当月月度集中竞价交易加权平均价格确定,后续通过场内集中交易方式(不含撮合交易)代理购电,以报量不报价方式、作为价格接受者参与市场出清;在现货市场中,电网企业代理购电也是作为价格接受者参与现货市场出清。可以看出,电网企业参与电力市场的程度逐步加深,但同时其参与方式受到严格限制,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挂牌购电价格不由电网公司自主决定,而是取决于其他市场主体月度集中竞价结果,本质上属于价格接受者;二是参与集中交易时(含中长期和现货市场),均通过“报量不报价、作为价格接受者”的方式参与市场出清,对电网企业的市场报价行为进行严格约束。

专业技术要求:一是电网企业应定期预测代理购电工商业用户用电量及典型负荷曲线,参与中长期分时段交易或者现货交易时,还需具备分时段电量预测能力;二是预测居民及农业等计划用户电量规模;三是根据居民、农业用户用电和代理工商业用户购电规模以及非燃煤机组的优先发电计划,确定市场化购电规模并参与市场购电;四是综合考虑代理购电成本、代理购电偏差电费、保障居民、农业用电价格稳定产生的新增损益,结合代理工商业用电规模预测,计算代理购电用户电价水平。

二、电网企业代理购电与售电公司业务性质辨析

在全面深化电力市场改革的背景下,电力市场中将出现三类权责不易分辨的市场主体:以代理购电身份出现的电网企业、售电公司(含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电网企业(含关联企业)所属售电公司(含全资、控股或参股)。三者在参与电力市场的主要区别如下:

交易业务性质:对电网企业而言,809号文通过代理购电赋予电网企业“必要但有限的”市场主体权利,其报价行为是严格受限的,且购电业务性质是非盈利性的,不存在交易服务费,各项价格均公开透明;而售电公司的业务性质是盈利性的,其参与批发市场报价策略以及与零售用户签订售电合同均属于以利益最大化为目的的市场博弈行为,并且会收取用户一定交易服务费。电网企业所属售电公司与一般售电公司的业务性质一致。

参与交易类型:代理购电的电网企业仅能参与电力批发市场,且只能购电,交易品种严格受限;售电公司目前可参与批发市场和零售市场,可在批发市场开展购售电,未来随着电力市场体系的完善,还可参与容量市场、电力金融市场等;电网企业所属售电公司与一般售电公司参与的交易类型一致。

交易业务独立性:电网企业代理购电业务仍由电网企业现有业务部门协同参与,包括调度、营销、财务等部门,其人员、财务、办公地点等无须与现有业务隔离;而电网企业所属售电公司则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且独立运营,确保售电业务从人员、财务、办公地点、信息等方面与其他业务隔离,且不能获取超过其他售电公司的优势权利。

售电价格形成机制:电网企业代理的工商业用户全部执行统一标准的代理购电价格,输配电价、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按照国家批复标准执行;售电公司可以与用户签订不同的电价套餐,既可以是单一价格也可以是组合价格,价格执行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电网企业所属售电公司与一般售电公司的售电价格形成机制一致。

基于代理购电的电网企业信息披露机制

一、代理购电对电网企业信息披露的需求

为维护市场交易公平、市场开放,电网企业开展代理购电业务后,除了根据《电力现货市场信息披露办法(暂行)》(国能发监管〔2020〕56号)相关要求披露企业基本信息、政府定价信息、电网主要网络通道示意图、发用电总体情况、市场结算等公众、公开信息外,还需披露与代理购电相关的电量、电价预测及执行信息等。为避免因信息不对称影响市场公平竞争,需要电网公司就其代理购电相关情况进行披露,以使电网公司市场交易行为透明化。主要包括以下三类:

代理购电预测信息:一是月度交易预测信息,包括代理用户月度电量规模、代理购电市场电价、代理用户执行电价预测信息;二是居民及农业等计划用户电量规模预测信息。以上信息应作为公开信息向所有市场成员披露。

代理购电交易信息:一是电网公司与其代理工商业用户之间签订的代理合同,作为私有信息仅向市场运营机构披露,便于后续对代理用户数量、代理电量、电费分配等市场运营情况进行统计分析;二是电网企业与市场化发电企业签订的双边交易合约信息,作为私有信息仅向市场运营机构披露,便于后续对电网企业的市场化采购电量进行结算;三是电网企业的代理购电价格模型,指电网企业代理购电价格的构成及相应的计算方式,应作为公开信息向所有市场成员披露,便于代理用户等市场成员事后核对、以及监管部门的核查。

代理购电执行信息:一是代理电量实际采购来源,以及相应的电量、电价信息;二是代理购电用户当月的实际用电量和实际电价执行信息;三是代理购电用户承担的偏差电费规模信息;四是电网企业为保障居民、农业用电价格稳定产生的新增损益费用信息;五是代理用户应分摊的辅助服务费用信息。以上信息应作为公开信息向所有市场成员披露。

二、不同市场参与场景下电网企业代理购电信息披露内容

我国各省的电力市场建设进度参差不齐,随着电网企业通过代理购电业务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基于电力市场信息披露机制设计的基本理论,对不同批发市场参与场景下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信息披露机制进行探讨。

(一)开展现货交易的地区

目前各现货试点省份对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电量是否参与现货市场交易尚未统一,本节针对代理购电电量参与现货交易进行分析。根据809号文规定,电网企业代理购电作为价格接受者参与现货市场出清,因此从现货市场不同时间尺度划分,相关信息披露内容如下:

日前市场信息披露:一是电网企业申报代理工商业用户日前24点或96点负荷需求预测曲线,作为私有信息向市场运营机构披露;二是市场运营机构披露日前现货市场出清价格,作为公开信息向所有市场成员提供;三是市场运营机构披露代理购电日前各交易时段偏差结算情况,作为私有信息向电网企业提供。

实时市场信息披露:一是电网企业提供代理工商业用户实际24点或96点负荷曲线,作为私有信息向市场运营机构披露;二是市场运营机构披露实时现货市场出清价格,作为公开信息向所有市场成员提供;三是市场运营机构披露代理购电实时各交易时段的偏差结算情况,作为私有信息向电网企业提供。

实际偏差考核或收益返还信息披露:当代理用户实际用电曲线与日前预测申报曲线的偏差超过一定范围时,需对其进行偏差考核或者回收超额收益,应作为私有信息由市场运行机构向电网企业提供,电网企业再根据代理购电合同相关条款向代理用户披露。

(二)开展中长期分时段交易的地区

中长期预测信息:电网企业申报代理工商业用户分时段电量预测,作为私有信息向市场运营机构披露;中长期出清信息:市场运营机构披露电网企业代理工商业用户参与场内集中交易分时段出清价格、出清电量,作为私有信息向电网企业披露;中长期结算及考核信息:市场运营机构披露电网企业代理工商业用户的月结算单,包括结算的交易品种,分时段结算电量、电价、电费,分时段偏差考核电量、电价、电费,作为私有信息向电网企业披露。

(三)仅开展中长期电量交易的地区

中长期预测及申报信息:电网企业申报代理工商业用户用电量预测,作为私有信息向市场运营机构披露;中长期出清信息:市场运营机构披露电网企业代理工商业用户参与场内集中交易的出清价格、出清电量,作为私有信息向电网企业披露;中长期结算及考核信息:市场运营机构披露电网企业代理工商业用户的月结算单,包括结算的交易品种,结算电量、电价、电费,偏差考核电量、电价、电费,作为私有信息向电网企业披露。

综上,全面深化电力市场改革的背景下,为规范电网企业代理购电行为,需完善信息披露机制,以确保代理购电服务质量,保障代理购电行为公平、公正、公开。本文基于对代理购电业务性质的剖析,研究了不同市场场景下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信息披露机制,主要结论如下:

电网企业应披露的代理购电信息内容包括工商业用电量、农业居民用电量等电量预测信息,代理合同、双边合约、代理价格模型等代理购电交易信息,以及实际代理购电来源、实际代理用户用电量、偏差电费、新增损益费、辅助服务费等代理购电执行信息;参与现货交易的场景下,电网企业和市场运营机构需披露各交易时段的量价申报、出清和结算信息;参与分时段中长期交易的场景下,需披露分时段的电量预测、量价出清和结算考核信息;仅参与中长期电量交易的场景下,需披露电量预测、出清和结算考核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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