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人的存在形态视域中的网络意识形态话语权
2022-11-26贾英健
贾英健
(山东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山东 济南 250358)
网络意识形态话语权作为意识形态话语权的一种新样态,是当前意识形态话语权研究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学术界围绕着该问题进行了比较充分的研究,取得了比较丰富的研究成果,也达成了一定共识。但是,对作为生成网络意识形态话语权的话语主体这一前提性问题的哲学研究则需要进一步深化。本文试图从马克思人的存在三形态理论这一视域出发,探讨网络意识形态话语权主体的存在形式,揭示网络空间话语主体存在形态之特质、话语主体之间的多重话语权关系以及网络实践建构中沿着网络主体存在形态之维在人与自我、人与人和人与虚拟环境之间话语权主体的良性互动而展开的网络意识形态话语权的生成逻辑。
一、作为网络意识形态话语权主体的三种存在形式
马克思从“现实的人”出发把握人的存在形态,不仅提出了人的存在是由个体、群体和类主体三种形态所组成的理论,而且也将其放到人的实践活动中,揭示了与其相对应的人的三种存在形态的历史逻辑。网络空间尽管话语主体有其独特的规定性,但从根本上说,它由现实主体所决定。与现实主体人的三种存在形态相适应,网络空间人的主体也具有虚拟主体的三种存在形态,体现在网络意识形态话语权的主体上,也相应地可以将其区分为个体虚拟、群体虚拟和类虚拟三种话语权的存在形式。
(一)个体虚拟话语权
个体虚拟话语权发生于网络虚拟空间中,它与网络虚拟空间意识形态的话语实践联系在一起,并通过其实践确立起来。作为对社会存在的一种反映,它既体现了话语个体的内在需要,也体现着其价值追求。每一个体从自身需要出发,就会形成不同的价值追求,并通过具有差异化、个性化的话语思想、价值理念表现出来。就此而言,个体虚拟话语权所表达的就是基于思想价值理念为核心内容的所具有的权力和权利。
但是,对于任何一个个体来说,其在网络空间的话语权究竟在多大程度上能够实现,既取决于个体的思想素质,也取决于其对行为的影响以及所表现出的态度等。无论是话语的生产、传播还是接受,都不是在一种真空的思想中进行的,而是建立在“前见”这一思想基础之上的。换言之,当一个人在生产和传播、接受某种信息的时候,总是会首先注意到在其接受信息中的那些与自己思想中的前见相契合的思想,并通过这种前见与反映传播和接收信息之间的相关联而引发的思想碰撞,将与前见相一致或相契合的思想纳入到自己的认知体系之中。可以看出,个体所生产、传播和接受的话语,是通过用思想的前见对来自各方的信息进行整合之后才将其传递给交流和沟通的对象,以此寻求对交流对象价值系统的改变,能够实现这一要求的关键是话语。话语作为人与人之间交流的手段,将人们之间的沟通和交流的关系转换为“我”与“你”关系的共在。从一定意义上说,那种能够对人的思想价值观念产生影响作用的前见是一种思想的传统,它不是自己的一种任性,而是作为人们思考问题、传播和接受一种新思想的过程中,从社会文化层面提出的思想行为规范。这也意味着,网络虚拟个体只有在思想和行为上自觉地以前见为指导和规范,才能通过对交流、沟通对象在内心世界和价值观念体系等方面产生影响,并获得网络意识形态话语权。
在影响网络意识形态话语权的思想前见中,知识经验、价值观念发挥了重要作用。人的活动总是离不开知识经验的影响,尤其是在网络空间,知识和经验一方面对于有效防止各种有害信息造成的消极影响提供很强的免疫和抗体的功能,另一方面对于有效遏制各种负面信息在网络空间的蔓延和扩散、不断增强主流意识形态话语权的影响力也具有重要作用。人在意识形态话语权的生产、传播和接受中,尽管要受到个体头脑中前见的影响,但是,个体所持有的价值观念与后天实践相关。人在自己的实践活动中,发生着人的社会化和社会化的人的双重对象化的作用,后者对个体的价值观念的形成起到了巨大的影响,当社会价值观念对人的价值观念产生影响之后,就会使人的思想实现进一步的升华,并以理论性、系统性的观念体系的形式表现出来,生成个体的价值观。可见,一个人的价值观念的变化是与环境分不开的。网络空间人的话语交流和沟通由于所面对的各种主客观环境复杂多变,随时都对网民的价值观念产生多重影响,甚至造成人的价值观念出现严重扭曲,这也就提出了网络意识形态话语权的教育不容有任何懈怠的要求。
要使人的思想的前见和意图得到实现,还需要每一个网络虚拟个体积极地参与到网络虚拟的话语交往之中。通过话语交往,将从网络空间中获得的各种信息通过再生产和加工,使自己的行为既符合自己认同的立场和话语内容,也与意识形态话语所要求的目标相一致。当这一目标在接受者那里实现的时候,实际上也就表明网络个体将获得的网络信息通过自己的解读而形成了认同。当然这种认同度同时也意味着网络意识形态话语影响力。但应该看到,网络意识形态话语权主体由于其所具有的相互性,就使得意识形态话语权主体既可以充当生产者的角色,也可以同时充当接受者的角色。作为生产者,当一个网络个体将来自网络的信息融入了自己的理解和价值观念并通过“编码”为他人提供可以接受的“思想产品”的时候,他就是意识形态话语权的生产者,否则就是接受者。
(二)群体虚拟话语权
群体虚拟话语权也发生于网络虚拟空间之中,它是以网络群体为主体并通过网络意识形态话语实践而建构的。它是网络虚拟群体基于网络虚拟实践过程中群体在社会地位、生活条件和群体利益需求的基础上所形成的价值意识。这种群体意识既体现了网络虚拟群体的精神需求,又体现了网络虚拟群体的价值追求,这两个方面构成了网络意识形态话语权的核心或内核。对于群体价值意识来说,他能否获得网络虚拟群体成员的认可和接受,并成为网络虚拟群体成员共同遵守的价值观,取决于它对网络虚拟群体反映得是否具有全面性和彻底性,它事关人的积极性的发挥,决定着人参与网络实践的话语交往是否具有主动性和创造性。
网络空间正如现实中存在着多种群体一样,面对群体的多样性,以及由群体的多样性所决定的群体利益和价值观念等方面所表现出的不同,每一个群体为了避免自身利益受损或者破坏,即使群体内部存在价值观差异甚至利益冲突,也会选择将群体内部矛盾暂时搁置起来,这在一定程度上使得每个群体都会确信并形成能够反映自身利益需要的群体意识和群体价值观。即便是这样,由于“各个人的出发点总是他们自己”(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199、712、198、13、164、695页。,这也就使基于网络虚拟群体的共同利益表现出不稳定的特征,并经常在与个人利益的冲突中摇摆不定,这就需要有“把某种利益、某种措施当做一种高出思维的东西而强使人们把它当做信条来接受”的“一般的思想”(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199、712、198、13、164、695页。的出现。这种“一般的思想”不仅高于个体的利益,而又体现出对该群体共同利益的普遍意志。因此,在群体中,即便是成员内部处于联合的关系时,也不能认为群体内部的联合就是唯一的。实际上,联合与对立之间的关系是辩证的,既联合也对立,历史地看,联合和对立的关系又通过不同阶段、不同时期在强度上的不同而表现出来。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单个人所以组成阶级只是因为他们必须为反对另一个阶级进行共同的斗争;此外,他们在竞争中又是相互敌对的。”(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199、712、198、13、164、695页。这种基于群体共同利益之上的意识形态话语权也会在网络虚拟群体话语权中表现出来,并通过网络虚拟群体意识形态的凝聚功能或协调功能来行使自己的意识形态话语权。
然而,对于网络空间的任何一个虚拟群体而言,都想要维持其群体的共同存在。为了实现这种目的,不同利益群体之间会围绕网络意识形态话语权展开较量。对于一个代表某个群体的领导者或统治者而言,要想获得网络意识形态话语权,既要将自己所代表的群体的网民组织在自己周围,也要在确保自己所代表网民利益不受损害的前提下,争取获得更多网民的支持。一方面,要赢得网民的广泛认同,以此来为其在网络空间保持自己的话语权提供价值共识的基础。“任何一个阶级要能够扮演这个角色,就必须在自身和群众中激起瞬间的狂热。在这瞬间,这个阶级与整个社会亲如兄弟,汇合起来,与整个社会混为一体并且被看做和被认为是社会的总代表;在这瞬间,这个阶级的要求和权利真正成了社会本身的权利和要求,它真正是社会的头脑和社会的心脏”(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199、712、198、13、164、695页。。另一方面,要使网络意识形态话语权以网民的利益诉求提供保护为出场逻辑,并将其作为在网络空间争取民心的重要形式。马克思指出:“每一个力图取得统治的阶级,即使它的统治要求消灭整个旧的社会形式和一切统治,就像无产阶级那样,都必须首先夺取政权,以便把自己的利益又说成是普遍的利益,而这是它在初期不得不如此做的。”(5)《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199、712、198、13、164、695页。这既体现在用各种口号将民众的愿望和理想表达出来,也体现在各种法律制度所提供的保障中。网络意识形态话语权之所以强调对民众的关注,是因为它已经将意识形态话语早已融入到了教育和已有的传统的影响中,并早已内化于民众内心深处。“通过传统和教育承受了这些情感和观点的个人,会以为这些情感和观点就是他的行为的真实动机和出发点”(6)《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199、712、198、13、164、695页。,它必然会影响人们在网络虚拟空间的判断。
(三)类虚拟话语权
类虚拟话语权以网络类主体为虚拟主体并通过网络意识形态话语实践而建构。它是网络类虚拟主体基于网络虚拟实践中类的共同利益基础之上形成的类的价值意识,既表现为网络虚拟类主体的精神需求,也体现了网络虚拟类主体的价值追求。对于“类”的价值意识来说,能否得到网络个体和群体的认可和接受,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对“类”主体利益反映的全面性,它不仅要求在网络虚拟空间将类的意识贯穿到人与人、人与社会和个体与类的话语交往和沟通之中,体现出对类利益的维护权,同时也能够使人们对这种具有共同性的普遍话语达成一种价值的共识,并为话语接受者所认可和接受。
就类的虚拟话语来说,它指的是面向网络虚拟空间所有交往主体并能够对其产生影响作用的话语,话语的这种影响作用表现为其能够为人们处理网络虚拟空间的复杂关系提供公平遵循的价值共识和价值规范。人在进行价值评价的过程中,并不会总是从这种类的视角出发进行思考,而总是从自己的利益出发去作出评价,尤其是在涉及到一些类的问题时,也总是会站在国家和民族的利益层面去进行话语的辩护,甚至会引发一些话语争端和冲突,但这并不意味着会否定类的主体话语存在的价值,这不仅是由人类在物种意义上的相通性所决定,而且也是基于人的不同需要所提供的动力所推动。网络虚拟空间主体的多样性必然会通过思想文化上的多样性体现出来,这种多样性的思想文化的存在,使得网络虚拟空间的人类的话语交往不仅要体现不同交往话语的多样性和差异性,而且也体现不同交往话语的相容性和相通性,并从这种相容和相通中寻求话语理解的共同基础。
在网络出现之前,人类的话语交往会受到地域、民族、阶级、风俗、习惯、传统等因素的影响和制约。自从网络信息技术出现以后,由于网络时空的压缩性,网络空间人与人之间的话语交往摆脱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不仅如此,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也使人们一方面在网络中能够在自由自觉的人类实践活动中,通过人与网络虚拟技术之间的互动对话,生产和传播这种体现类的基本精神的自由、平等的话语;另一方面也使不同国家和民族之间的联系越来越紧密,形成了一些超越民族和国家利益但又基于全人类共同发展而提出的全人类共同价值这一类的意识和话语,这些类的意识和话语也会在网络虚拟空间得到传播。不仅如此,在网络虚拟空间,人类还能够通过网络虚拟技术,将人类未来的价值理想实现从不可能到可能、从可能到现实的发展,个体与类的关系也在一种最直接的意义上成为当代人类的经验事实,这也让“类”的话语在网络虚拟空间具有了传播的基础。但是,这也同时造成了网络空间一些打着超越民族国家意识形态话语的貌似后意识形态话语的各种错误思潮的出现,这些错误思潮实际上是将一些地方的、局部的意识形态话语抬高到“类”的角度来进行传播的意识形态的错误话语,如汤因比提出的通过对国家主权的剥夺而使所有国家都“服从于全球的世界政府的主权”(7)[英]汤因比、[日]池田大作:《展望21世纪——汤因比与池田大作对话录》,荀春生等译,北京:国际文化出版公司,1985年版,第213页。的思想就是如此。与之相对应的是,从强调不同民族和国家的自身利益,走向对“类”利益的否定。摩尔根坚决反对否定国家主权的世界主义观点。他以民族主义在一个民族国家的实现为例反对各种世界主义的观点,曾直言道,即便如一些学者所认为的那样世界主义真的存在,那也只能是根植于民族化立场的世界主义,不过是为一些民族和国家将自己的特殊的、地域的价值观上升到普世价值而强行在所有国家推行找借口而已。所有这些都表明,围绕着“类”话语权和国家利益为代表的话语权所展开的这种斗争,实际上是网络虚拟空间意识形态话语权的争夺,而且这种话语权的争夺也已成为当前网络意识形态话语权争夺尖锐化的一种斗争常态。
二、网络意识形态话语权三种存在形式的关系互动
在网络虚拟空间构成主体话语权的三种形态中,个体虚拟话语权处于最基础的地位,群体虚拟话语权处于个体虚拟话语权和类虚拟话语权的中介地位,类虚拟话语权则是虚拟话语权的理想形式。它们之间的关系又是通过个体虚拟话语权与群体虚拟话语权、群体虚拟话语权与类虚拟话语权、个体虚拟话语权与类虚拟话语权三种话语权形式之间的互动表现出来。
(一)个体虚拟话语权与群体虚拟话语权的关系互动
任何个体总是生活在群体之中并构成群体生存的基础。个体与群体之间的这种关系无论是在线上还是线下、现实还是虚拟,个体在群体中的基础地位都是不变的。在网络虚拟空间,个体虚拟话语权构成群体虚拟话语权的基础,为网络意识形态话语实践的群体虚拟话语权生成发挥其基础作用。一方面,任何网络虚拟群体话语权的生成总是通过作为网络虚拟群体的每一名个体虚拟成员在网络空间的建构才能完成。个体虚拟主体要完成对群体虚拟话语权的建构,既要内化也需要外化。就内化而言,它需要将体现虚拟群体共同体核心价值的话语意识内化于自己的认知结构之中,并形成自己对群体虚拟话语的价值认同;就外化而言,是将个体虚拟话语权对群体虚拟话语权的认同通过自己的行为习惯表现出来,只有在个体的虚拟实践活动中去表现自己对群体虚拟核心价值的话语认同,才能使群体虚拟话语权最终得到实现。另一方面,群体虚拟话语权在虚拟实践中的运行,也离不开个体虚拟话语权为其提供基础。原因在于,任何一个群体虚拟话语权的运行,都是需要通过影响网络虚拟空间中的个体的思想和行动才能最终发挥作用,这既需要在网络空间中,每一个网络虚拟个体都能够充分发挥自己话语交往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将群体利益挺在前头,以群体利益作为自己思想和行动的向导,并围绕着维系群体共同体的需要,处理好自己利益与群体利益之间的关系,用好自己享有的话语发声权、话语表达权、话语传播权以及话语认同和接受权。
个体虚拟话语权在为群体虚拟话语权提供基础的同时,也离不开群体虚拟话语权为个体虚拟话语权创造互动的条件。一方面,群体虚拟话语权要体现个体虚拟话语权的利益诉求。只有在群体虚拟话语权中能够充分体现参与网络意识形态话语权实践活动的每一个网络虚拟个体的利益诉求,才能为其所认同,也只有这样的话语权不仅具有代表性,有着广泛的网民群众基础,而且也能够使每一名网民找到归属感,群体虚拟话语权才能够发挥对网络虚拟个体因利益冲突而引发的网络话语之间的矛盾论争的协调化解作用。另一方面,虚拟群体为了确保每一个网民在网络意识形态话语权实践中更好地履行自己的个体虚拟话语权,也需要在群体虚拟话语权中给个体虚拟话语权提供自由、安全、平等的制度保障,以确保网络话语秩序的有效性,这也意味着,网络意识形态话语权是基于秩序的有效性要求对网民的网络话语所作出的自由的空间和权力边界的确定。更重要的是,在网络虚拟空间,群体虚拟话语权要通过对个体认知结构和价值系统的影响,发挥其思想武装作用。群体虚拟话语权的这种作用,既取决于其对网民的说服,也取决于网民个体的认可、接受和信仰以及对其认知、评价和实践行动的标准和信条的坚定程度。以此为基础,网民个体才能够向社会公众传播和灌输,引导人们树立符合群体主流价值观念系统所要求的“共同信念”,使每个网络虚拟个体在政治思想和价值观念上都能达到一致,为人们的认识和实践提供正确的价值导向。
(二)群体虚拟话语权与类虚拟话语权的关系互动
在群体虚拟话语权与类虚拟话语权的关系中,群体虚拟话语权在网络意识形态话语权中构成类虚拟话语权的前提。群体虚拟话语权的这种前提作用表现在它是类虚拟话语权形成的“母版”。换言之,类虚拟话语权是群体虚拟话语权的放大版。这里所言群体,更多的是在社会与国家相一致的意义上来说的。从这个意义上说,这里的群体话语权指向的是国家层面,它既超越了个体和群体,同时又涵盖了个体和群体,是一个集合了个体和群体之个性差异的国家共同体主体。在这种关系中的互动是围绕着国家意识形态话语权与类话语权的互动展开的。
任何有关类的虚拟话语权都是以承认和肯定国家话语权的存在为前提的,它们之间的互动也成为不同国家围绕着网络空间的“类”的话语而展开。国家话语权构成类虚拟话语权互动的前提,离开了这一前提,类虚拟话语权也就失去了互动的条件。这意味着,类虚拟话语权与承认不同国家意识形态话语权并不是完全对立的,它构成把握类话语权的底线。在网络虚拟空间,每一个网络虚拟群体也总是会站在国家利益立场上,并以此作为自己的价值取向来展开不同话语群体之间的话语交往。在这种看似“无国界”的网络交往中实际上行使着以维护国家利益为意识形态旨趣的话语权,围绕着全球化和网络虚拟时空的跨国界、跨民族的趋势而展开的话语之争,是由各民族国家在国家利益、社会制度以及文化价值观等方面所表现出来的不同造成的。尽管全球化和网络空间彰显了各民族国家之间的共性,但是这个世界并没有因此而走向一种思想文化上的同质化。相反,各民族在这一过程中不断激起并得到升华的民族意识和情感认同以及围绕着国家话语权而展开的话语权之争,则处于处理国际关系中居于首要地位的一种权力。在可以预见的存在民族国家的时间内,任何借助于“类”的话语权来行使话语霸权的行为都是徒劳的。即使是在当代出现了很多超国家的行为体,但在这些非国家行为体的背后仍然也不同程度地会受到国家利益的影响,而且这些非国家的国际组织所能够起到的作用大小也受到资本力量的左右,而赋予这些国际性组织对一些民族国家所享有的一些权力,也是出于国家自愿并在国家可控的情况下让渡的。发生在群体虚拟话语权和类虚拟话语权之间的互动,首先是建立在对国家利益这一前提的捍卫和维护之上,同时也是建立在对国家利益的认同基础之上,只有在这一前提和基础上才有群体话语权与类话语权双方的平等交流和沟通,以及在此基础上达成共识。
但是,当我们肯定国家利益在与类虚拟话语权关系中的前提地位的同时,也不能因为强调网络空间的国家话语权的重要性而否定了类虚拟话语权。实际上,强调国家意识形态话语权并不意味着一概否定类虚拟话语权,关键在于这种类虚拟话语权在涉及到国家和民族的根本利益、政见和制度差异、文化传统的传承和弘扬等问题时能够得到相互尊重、公平对待、和平相处。这就需要群体虚拟话语权要着眼于类虚拟话语权所提供的方向来进行话语权的建构和塑造,最大限度地形成对类虚拟话语权的价值共识。不仅如此,类虚拟话语权作为一种人类理想的价值目标和追求,它固然表现出对现实的超越性,但是这种超越性即便是我们在网络虚拟空间能够超越国家、制度和文化上的差异和不同,也不能说就能够完全实现在类虚拟话语权上的同质性,建立在不同群体利益之上的类虚拟话语权仍会存在。现在的问题是,在类虚拟话语权问题上,正如前面所讲的,把一种特殊的价值观念体系直接作为类的话语权借助于网络虚拟空间向全球推行的倾向,甚至一些国家将自己的国家利益作为具有普世价值的利益,在全球推行所谓的以“普遍人权”为核心价值观的普世价值,这些戴着类话语权面具的话语实际上也是一种典型的网络意识形态话语,他们之所以向世界强行推行,目的就是实现他们在全球话语交往过程中对网络意识形态话语权的牢固把握。
(三)个体虚拟话语权和类虚拟话语权的关系互动
在网络虚拟空间,类虚拟话语权尽管是建立在以类为虚拟主体的一种关于理想和价值的共识,但如前所述,其传递的这些类的意识和价值共识,并没有完全在超越民族和国家意义上来谈论,而是建立在民族和国家的理想和共同价值观念的多样性和差异性这一前提之上的,它传递的这种类的意识和共识,实际上是以作为民族和国家的核心利益基础上的核心价值观没有受到削弱和压制、或者不相抵触并与其所认同的不相矛盾为前提去影响个体虚拟话语权生成的。这也意味着,在网络空间,任何关于类的话语权对于个体话语权所产生的影响,都不能与作为民族和国家的话语权相冲突,并在其所允许的范围以及在其基本精神上不相背离的意义上来进行的。
同样,任何个体虚拟话语权,又都总是从民族和国家的核心价值理念出发为参照,并体现了民族和国家核心价值观的要求这一基础上转化而生成的,也只有在这种意义上,它才能够在网络虚拟空间通过数字化符号的形式得到传播,并以此确立其社会地位,并为其他群体及类虚拟话语权之间进行交流、沟通。在这一过程中,每一个网络个体尽管都会根据自身需要去生产一种适用于所有个体都具有普遍意义的类的虚拟话语,但是这种类的话语既不能与民族和国家的核心价值观相违背,也必须在网络虚拟空间中民族话语权和国家意识形态话语所提供的话语空间中来进行。不仅如此,类虚拟话语权也是在以主权国家为主体的意义上来谈论的,并在网络意识形态话语实践中建构起来,它的达成既不能以一个主权国家意识形态话语权的丧失为代价,也不能以损害主权国家最广泛和最普遍的人民的根本利益。在网络虚拟空间中,只有那些体现国家利益诉求的价值观念的个体虚拟话语权,才能不仅为社会所承认,而且也能够使其在与其他个体主体的互动中不断强化作为人类之间命运与共的共同体的类意识和类认同,否则,就会因为与国家意识形态要求不相适应的异质的意识形态在网络空间中大肆传播和渗透,从而影响国家意识形态的安全,造成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损害。
由此可见,无论是从个体虚拟话语权的角度来审视类虚拟话语权,还是从类虚拟话语权的角度看个体虚拟话语权,作为群体虚拟话语权的民族国家的话语权都是其无法绕开和回避的一个重要环节。在这一环节中,群体虚拟话语权实际上对个体虚拟话语权在网络上的传播起着“把关人”的作用。因此,在个体虚拟话语权与类虚拟话语权之间关系的互动上,那种将二者的互动简单地理解为可以完全在超越国家意识形态的意义上实现两种话语权之间的全面的、抹杀了意识形态话语权之间差别的意义上而进行的同质性对话的想法和观点都是十分有害的。
三、网络意识形态话语权建构中人之存在形态的良性互动
在网络虚拟空间中的虚拟实践中,不仅沿着个体、群体和类主体三重维度展开了人与自身、人与人和人与数据环境的三重互动关系,而且正是在这三维各自展开的互动关系中,建构、确立和发展起了网络虚拟空间的意识形态话语权。
(一)网络意识形态话语权实践中人与自我的互动
网络虚拟空间的形成,对人的自我存在而言是一场急剧的变革。正如约斯·德·穆尔所言:“电脑把人带进了赛博空间,并且最终促使人类改变自身。”(8)[荷兰]约斯·德·穆尔:《赛博空间的奥德赛:走向虚拟本体论与人类学》,麦永雄译,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7页。这种改变最深刻的是对人类精神生活的重组。正是在这一过程中,催生了人对自我意识的数字化重构,也建构了数字自我这一人的自我存在的新样态。自我意识作为“对我自身的意识”,在网络虚拟空间中指的不过是一种信息的存在。“‘我’不过是一种自我意识,一种信息而已。……是被建构出来的,如同一切信息都是被建构出来的一样”(9)肖峰:《信息主义:从社会观到世界观》,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471页。。一旦信息可以用来表征自我意识,它就可以用来存储、复制和移植,并能够利用各种传播技术或载体,将这种信息为他人所理解和认识。信息的这一特征伴随着符号化和数字化技术的发展,不断地通过二进制代码替换关于自我意识的有关信息,并统一转化为能够用计算机进行操作和处理的数字信息,这不仅实现了对信息的大批量的处理和交换,而且也大大增强了数字信息所承载的价值。在这一过程中,在实现信息汇聚和积累的同时,也塑造着数字自我的新样态。“数字化的自我意识在网络空间中被自我转换、自我掌控、被他者感知,形成了网络空间中可控的自我,呈现为鲜活的数字自我”(10)谢玉进、胡树祥:《网络自我的本质:数字自我》,《自然辩证法研究》2018年第5期。。这样,网络虚拟空间中的自我意识也就不再像之前那样难以摆脱“肉体的牢笼”的限制,而是能够以一种纯粹意识的精神自我通过界面而自由地表现自己,这不仅使自我意识获得了作为主体的独立性,而且也在网络虚拟空间的自由穿梭中,使自己的生存具有了数字化形态。网络自我形成之后,作为一种客观存在,它反过来不仅能够为人们所认知,而且也能够为人们所体验,这也使人能够开始以自我为对象展开理性审视。因此,网络虚拟自我互动,指的是实体的我对网络虚拟自我的审视,是实体的我对网络虚拟自我的认识和改造(11)谢玉进、胡树祥:《网络自我互动——网络实践的主体内省》,北京: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第38页。。正如有学者所说,“网络自我互动是指在人机互动的技术实践活动与人际互动的共生共享的社会实践活动共同作用下,借用数字化符号化信息中介系统所进行的自我生成、自我成长、自我成才、自我发展、自我改造的内在主客体关系的意识实践活动”(12)丁科、胡树祥:《网络自我互动:网络思想政治教育主体间性的新话题》,《中共福建省委党校学报》2013 年第4期。。
人与自我的互动在本质上是一种精神性的建构活动,它不仅是通过精神建构对作为网络虚拟主体的人自身存在的一种验证,而且更重要的在于这种互动是着眼于网络空间意识形态话语权的实现而作出的,其目的是为个体从整体上把握自我、实现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的需要。这里所说的自我,与刚开始进入由计算机所构成的虚拟环境与人之间互动关系界面时的自我不同,它不仅经历了在网络的社会化过程中,从与其他个体和网络虚拟群体之间的互动中所获得的信息和知识的过程,而且也通过将在前面互动中获得的信息和知识,又进一步经过虚拟个体的身心之间的互动,以网络自我为认识对象,在自我精神向度的同化中生成为内在与自身的核心价值观及其体系,实现对信息和知识的意义建构,并在此基础上,形成网络虚拟主体自我建构的崭新面相,为其表达自己的真实意图提供价值支撑。一般而言,经过了网络虚拟个体的自我互动和身心对话而在意义建构中纳入其中的信息和知识,不仅意味着它得到了网络虚拟个体的认同,而且也表明了其与网络虚拟传播主体在心理层面所达成的默契。正是这种心理上的默契,才使其既为网络意识形态话语权的实现提供了条件,同时其本身也作为虚拟个体思想和行动的重要引领,推动网络虚拟个体对这些承载着价值观念的话语予以认同,并作为这些思想武装的主体力量,发挥其对网络虚拟个体思想的统治权。
(二)网络意识形态话语权实践中人与人的互动
自从网络空间出现以来,人类就开启了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作为连接网络虚拟社会人的生活纽带的历史。“互联网和移动革命影响社区的性质,它们发生改变;但是,并没有被摧毁,因为网络化的个人正处于网络化的操作系统中”(13)[美]李·雷尼、巴里·威尔曼:《超越孤独》,杨伯溆、高崇等译,北京: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103页。。这种发生于操作系统中的人的网络化生存,实际上所表现的是人的一种关系存在,这种因技术而发生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不仅加速了对现实社会关系的解构,而且也不断地在网络虚拟空间中重组现实社会已有的社会组织结构及其相互关系,形成了人与人之间一种全新的智能化关系,这种关系也是一种“他同他人的人的关系,是人同人的社会关系”(14)《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268、571页。。它们之间相互依存、互为前提,共同组成人的虚拟本质,维系着网络虚拟空间的存在和发展。
网络虚拟空间将人对社会的理解和认识实现了从现实到虚拟的拓展,它在不断打破人生存的物理时空界限的同时,也为实现人不断生成全新的虚拟交往实践形式创造了条件,这也使人与人之间的交往不再受到时间和空间的局限,只要具备上网条件,随时随地都可以进行网上连接,实现人在网络交往的自由化和普遍化。在网络虚拟空间中,虚拟话语主体之间的交往是通过对信息资源的掌握和占有来展开的,对信息占有的多少、信息的质量都影响着话语主体的话语交流、沟通和传播的质量。不仅如此,在网络虚拟空间中,受全球统一市场影响的资本、劳动力、物流、信息、服务的跨国界运动,也会通过话语权表现出来,这既表现为群体虚拟话语层面,也表现在个体虚拟话语层面。这意味着网络虚拟空间中话语主体的话语权实现,不能脱离一定的群体组织,尤其是作为民族国家共同体,唯有如此,“个人才能获得全面发展其才能的手段,也就是说,只有在共同体中才可能有个人自由”(15)《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268、571页。。所以,出现在网络虚拟空间中的话语主体之间的人际互动实践,为意识形态话语权的构建提供了社会基础。这既需要由虚拟技术为网络虚拟个体的生成提供技术条件,同时也需要将这种虚拟个体的理解放到虚拟的“社会人”的意义上加以把握。为此,需要通过网络虚拟空间个体主体的社会化来完成。话语主体在网络虚拟空间的社会化实现,又需要将话语主体之间的关系放到虚拟的社会空间去理解,通过他们的多维互动才能实现。一方面,话语主体在与其他个体的互动中,既能够确证自己的社会性存在,也发现自己存在的问题和不足,通过有利于提升自我的话语调整,进一步明确自己的角色和位置,形成符合网络虚拟要求的社会化“惯习”的话语表达。另一方面,意识形态话语的流向,取决于人在网络虚拟空间中的社会化程度。在网络虚拟话语权的生成过程中,只有那些社会化程度高的意识形态话语才能够获得在网络虚拟空间更好的传播条件,如话语传播的资源是否丰富、影响的范围大小、所产生的影响力及取得的实效等等。从这个意义上说,网络虚拟空间的人与人之间的互动,是通过从网络虚拟空间的多维的社会化活动汲取丰富养分中使网络意识形态话语权得以产生影响的。
(三)网络意识形态话语权实践中人与虚拟环境的互动
在网络虚拟空间中,虚拟环境是人基于自己的实践活动而生成的,但是这种虚拟环境一经产生,又会反过来为人的生存创造条件,并使人能够不断体验和实现在这一虚拟数据环境中对自我存在的确认、对自我及价值创造的超越。一方面,技术发展水平越高,人的虚拟范围也就越大、程度也越高,与之相适应的是,人在虚拟实践中的话语权对虚拟环境所提供的技术数据的依赖性也逐步增强,它为网络意识形态话语权的生成所能够提供的营养价值也就会越大越好。另一方面,人与虚拟环境之间的相互依存的程度也越来越高。人在网络虚拟空间中,无论是学习还是工作、交往还是娱乐,都无法脱离网络虚拟技术所提供的可能性条件。人既可以通过网络技术自由地设置自己话语的身份和角色,也可以自己决定用什么样的形式从事网络话语权的活动,自由地选择加入或离开网络虚拟话语权实践的时间。所有这些,离开了构成网络虚拟实践活动空间所提供的话语交往的虚拟环境都无法实现。
人之主体虚拟话语权的生成不仅要受网络虚拟环境的影响,而且也不断地通过对虚拟环境具有反作用的网络虚拟实践活动实现着对网络虚拟环境的优化和升级。原因在于,人对于网络虚拟环境的依赖性并非完全是被动的,相反,人对虚拟环境的依赖,既是一种自觉的适应,也是一种能动的改造。从作为网络虚拟空间环境来看,它首先是一种对象性存在,作为对象性存在,它为人们的话语权形成提供了一种价值空间,体现出既向人的话语主体开放,也为人的话语主体提供手段和载体的价值。从这一认识出发,人们所面对的虚拟环境,无论是为人们的话语形成、话语传播、话语信息的处理提供什么样的信息以及对信息处理的技术,也不管这种技术有什么样的变化,但有一点是永远不会变的,那就是“技术对人的主体精神构想和主观理念意志的表达”,“技术创新以及技术优化的过程正是人类在技术史上对主体生存和发展的超越。人类对数据环境进行直觉能动的超越性实践,目的不仅在于对自身虚拟生存环境的优化,更旨在通过对数据环境的对象化实践来反观自我的生存需求和精神意象”(16)王丽鸽:《网络空间下人的生存与发展研究》,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20年版,第109页。。所以,网络虚拟环境作为人的精神创造物,既展现出人的精神世界的理想图景,同时也体现了它的生成不过是不同主体间的互动共生的精神生产及其产物的融合。由此可见,人通过自己的自由自觉的创造性活动,既实现了意识形态话语权从现实社会向网络虚拟空间的转化和超越,也使人能在网络虚拟环境中通过网络信息技术对虚拟环境进行改造,进一步提升在网络空间生成全新的生存逻辑和话语权逻辑的能力,并形成由虚拟技术所构成的数字化、符号化话语的生成规则。技术在话语形成过程中所体现出的这种规则要求,也使其本身被打上了深深的社会主流意识形态的烙印,而技术的创新程度及发展水平,又是建立在一定资本占有的前提之上,并由其对资本的占有量所决定。正是在这种意义上,场域理论才要求人们从对网络场域劳动资本的追逐中去把握技术,进而将对网络意识形态话语权所享有的优势地位建立在对技术资源占有或获得的优势地位上来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