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虚拟治理成本法在大气污染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中的应用
——以某化学品泄漏为例
2022-11-25董冬吟
董冬吟
(福建省泉州环境监测中心站,福建 泉州 362000)
近年来,大气污染问题成为我国社会各界的关注热点。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统计的数据来看,2018—2020年全国大气污染责任案每年大约28~57件。2016年,我国首例大气污染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以振华公司赔偿2198.36万元用于修复德州市大气环境质量而告终,该案采用了虚拟治理成本法进行大气污染损害鉴定,鉴定意见全部被法院采信。在大气环境损害评估领域,虚拟治理成本法主要应用于环境污染所致生态环境损害无法通过恢复工程完全恢复、恢复成本远大于其收益或缺乏生态环境损害恢复评价指标的情形,因计算思路清晰,数据需求简单得到了广泛应用[1-3]。
原环境保护部公布的技术规范《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 总纲》[4](以下简称《总纲》)和《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方法(第Ⅱ版)》[5](以下简称《推荐方法》)《关于虚拟治理成本法适用情形与计算方法的说明》[6]对虚拟治理成本法的使用条件、参数取值进行了原则性规定,但在实际使用过程中,由于行业单位治理成本不易获取且其估算的是环境损害价值量化的低值,限制其广泛应用[7-9]。福建地方标准《大气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方法》(DB35/T 1727- 2017)[10](以下简称《技术方法》)提出的虚拟治理成本法通过引入环境功能区敏感系数、环境损害调节系数对大气环境损害价值进行量化,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虚拟治理成本法在大气环境损害方面的适用性。2020年12月发布的《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 基础方法 第 1 部分:大气污染治理虚拟成本法》(GB/T 39793.1-2020)[11](以下简称《技术指南》),在原《总纲》《推荐方法》等技术规范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了参数计算和选取的具体方法,提高鉴定评估的科学性,降低计算结果的争议。本文拟针对《技术方法》《技术指南》中虚拟治理成本法进行介绍,并就实际案例应用存在的不足提出意见建议,以期为大气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方法的完善提供一些参考和借鉴。
1 虚拟治理成本法
1.1 《技术方法》
与原环境保护部出台的技术规范相比,《技术方法》细化了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明确采用虚拟治理成本法计算大气环境损害价值,费用包括虚拟治理成本、其他相关费用等;二是在量化大气环境损害价值,引入环境功能区敏感系数、环境损害调节系数两个系数对虚拟治理成本进行调节,以反映大气污染中主要污染物的毒性对评估区域大气环境功能区类别、环境质量水平以及对环境损害程度、范围的影响,调节系数的引入有助于发挥预防遏制环境侵权的功能;三是附录B中给出了福建省大气污染物单位治理成本参考值,为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提供了便利;四是当主要污染物数量较多时,给出核算损害价值的方法,即大气污染物虚拟治理成本,应按虚拟治理成本数额从大到小排序,取前3种污染物进行加和。
1.2 《技术指南》
对比《总纲》的内容,《技术指南》在以下几个方面做了进一步的细化和完善:一是细化了污染物数量核定方法。按照不同排放情况,提出了三种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核定方法;二是优化了单位治理成本的确定方法,将证据选择范围依据不够明确的收费标准法删除;三是完善了调整系数的构成。在调整系数的选择方面,不仅考虑了环境功能的敏感性,还考虑了污染物危害性、超标倍数等内容;四是充分考虑评估工作的便利性,给出常见污染物的危害系数参考值,便于快速地选取污染物的危害系数,在一定程度上降低鉴定评估工作的难度[12]。
2 虚拟治理成本法应用案例
以“某化学品泄漏”引起大气环境损害案件为例,分别采用《技术方法》《技术指南》两种技术方法来量化损害价值,并就各自在应用上的不足进行分析探讨。所举案例仅为探讨使用,不涉及标准实施的时间适用问题。
2.1 案例基本情况
2018年某日,甲公司在码头装载工业化学品发生泄露。事发区域为工业与居民混合区,大气污染源与敏感区域最近的距离约1.2 km。泄漏事件发生后,当地政府迅速开展应急处置,环境监测部门在事发区域周边布设3个大气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和1个对照点位,持续开展挥发性有机物(VOCs)采样监测。监测结果表明,事故当天事发地下风向空气中VOCs的最高浓度由12时的14.9 mg/m3降至16时的0.429 mg/m3,由于处置及时,从事发第二天,3个大气环境质量监测点的VOCs浓度持续保持低值,与对照点无明显差异,事发后13天,在周边大气环境质量监测点VOCs浓度基本保持稳定后结束跟踪监测。
本次泄漏的化学品,其主要化学组分有苯乙烯、茚、萘、双环戊二烯、碳八芳烃(对/间/邻二甲苯为主)、甲基苯乙烯、三甲苯、异丙苯等。化学品泄漏历时23分钟,泄漏量约69 t,经自然挥发进入大气的化学品为25.71 t(苯乙烯3.19 t、茚2.03 t、萘0.88 t、双环戊二烯7.21 t、碳八芳烃3.64 t、甲基苯乙烯2.96 t、三甲苯2.90 t、异丙苯2.90 t)。事故发生区域下风向5 000 m外区域可以感受到化学品挥发至空气的味道,因该突发环境事件入院就诊患者52人。事后经核算,污染控制与清理费283.43万元,应急监测费117.31万元。
2.2 根据《技术方法》对环境损害进行价值量化
2.2.1 量化公式
排放到大气环境中的大气污染物虚拟治理成本,用公式(1)表示:
(1)
式中:
Ed—大气污染物虚拟治理成本,单位为万元;如果排放到大气环境中大气污染物种类超过3种,按虚拟治理成本数额从大到小排序,取前3种污染物进行加和;
Qi—i类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量,单位为t;
Ci—i类大气污染物的单位治理成本,单位为万元/t。
采用虚拟治理成本法量化大气环境损害价值,应考虑评估区域大气环境功能区类别、环境质量水平、大气污染物的毒性以及对环境损害程度。大气环境损害价值,按公式(2)、(3)进行计算:
Ev=Ed×S×R+E0
(2)
R=R1×R2×R3
(3)
式中:
Ev—污染大气行为造成的大气环境损害价值,单位为万元;
Ed—大气污染物虚拟治理成本,单位为万元;
S—环境功能区敏感系数,根据评估区域的大气环境敏感程度选取S值;
R—环境损害调节系数;
E0—其它必要合理费用,单位为万元;
R1—大气污染影响最远距离调节系数;
R2—主要大气污染物的毒性类别调节系数;
R3—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调节系数。
2.2.2 单位治理成本
按照附录B《福建省大气污染物单位治理成本参考表》,苯乙烯单位治理成本为0.0095~0.014万元/t,其他大气污染物分子结构与苯乙烯类似,污染程度、急性毒性及治理方法均与苯乙烯相当,参考苯乙烯单位治理成本取值为0.0095~0.014万元/t,取单位治理成本均值0.01175万元/t,虚拟治理成本数额从大到小排序,取前三种污染物进行加和的Ed=(7.21+3.64+3.19)×0.01175=0.165万元。
2.2.3 损害价值
评估区域为文化区、农村地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等区域,S值取3~5,因泄漏时污染物浓度超基线75%以上,S值取5。大气污染影响范围>5km,R1取值1.1;主要大气污染物吸入毒性LC50介于14~24000 mg/m3,属于《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 第18部分:急性毒性》(GB 30000.18-2013)的类别4、类别5,R2取两种类别中的较大值1.1;本次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在5000人以下,R3取值1.0。则环境损害调节系数R值为1.21。
事件污染控制与清理费283.43万元,应急监测费117.31万元,E0=400.74万元。
Ev=Ed×S×R+E0=0.165×5×1.21+400.74=401.74万元。
2.3 根据《技术指南》对环境损害进行价值量化
2.3.1 量化公式
以现行技术方法治理等量大气污染物所需成本为基础,综合考虑大气污染物的危害、周边敏感点、污染物超标情况、影响区域功能类别等因素进行损害数额计算,见公式(4)和公式(5):
D=E×C×γ
(4)
γ=(α×β+ω)×τ
(5)
式中:D—大气污染生态环境损害,元;
E一大气污染物数量,t;
C—大气污染物单位治理成本,元/t;
γ—调整系数;
α—危害系数;
β一受体敏感系数;
ω—环境功能系数;
τ—超标系数。
2.3.2 虚拟治理成本
本次化学品泄漏事故中,由于其主要化学成分中的多种大气污染物可以通过同一污染治理设备处理,可选取其中一种作为主要污染物。考虑该案为化学品泄漏,以VOCs作为核算损害价值的主要污染物较为合理,其排放数量为自然挥发到大气环境中的泄漏量25.71t。
由于泄漏化学品的性质与汽油类似,通过调查法获得大气污染物单位治理成本。对于挥发性有机液体油船装载作业油气回收,可以采用低温柴油吸收、活性炭吸附-真空再生、柴油吸收-膜分离、冷凝法及其组合工艺进行处理[13]。单位治理成本是指工业生产企业或专业污染治理企业治理单位体积或质量的废气所产生的费用,一般包括能源消耗、设备维修、人员工资、管理费、药剂费等处理设施运行费用、固定资产折旧费用及治理过程中产生的废物处置等有关费用,不包括固体废物综合利用产生的效益[11]。调查三家企业油气回收单位治理成本分别为920元/t、2056元/t和1500元/t,见表1。由于活性炭吸附工艺在填装技术、解吸技术以及活性炭本身质量等方面存在的诸多问题,使用寿命短,维护频率高;膜分离—吸附联合技术先进,工艺相对简单,能耗高、价格高、投资大,经济性不高;冷凝-吸附联合技术工艺简单、安全性能好、造价相对低廉、占地面积小、维护容易、运行费用小。综合考虑达标排放、经济等方面要求,冷凝-吸附联合技术是比较合适的工艺路线,因此选择1500元/t作为油气回收的单位治理成本。
表1 调查对象油气回收单位治理成本
泄漏化学品中含有苯乙烯、二甲苯等污染物,对照《技术指南》及其表2,泄露化学品取各组分中危害系数α较大值1.75。
大气污染源与敏感区域的最近距离为1.2 km,受体敏感系数β取值1.2。
污染源排放区域属于Ⅱ类环境功能区,环境功能系数ω取值1.5。
对于该泄漏事故,由于缺乏评估区域的历史数据且对照区域的监测点位数无法满足基线确定的要求,因此采用《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 2.2-2018)附录D中总挥发性有机物(TVOC)的浓度限值0.6 mg/m3作为环境质量的基线,则大气污染物浓度超标倍数=(14.9-0.6)/0.6=23.8,对照《技术指南》表4,超标系数τ取值1.4。
大气污染生态环境损害D=E×C×(α×β+ω)×τ=25.7×1500 ×(1.75×1.2+1.5)×1.4=19.43万元。
2.4 《技术方法》《技术指南》在泄漏实例中体现出的不足
针对本次化学品泄露的案件,在分别采用《技术方法》《技术指南》进行损害价值量化时发现以下不足。
2.4.1 《技术方法》的不足
(1)《技术方法》中6.2.1提到:对于推荐的标准中未包括的污染物,可参照《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 36-1979)[14]中相应值。但该标准也仅提出了居住区需要关注的34种大气中有害物质,在确定基线水平时,现行可用的大气环境标准内容不全面,远远不能满足当前鉴定评估的需求。
(2)对于大气污染物的种类超过3种时,调节系数中毒性类别是依据混合物的毒性类别还是以毒性类别最高对应的进行计算,《技术方法》中未能明确。
(3)虽然《技术方法》附录B提供了《福建省大气污染物单位治理成本参考表》,但是对于可以通过同一污染治理设备、工艺处理的多种大气污染物,选取哪一种污染物的单位治理成本进行计算尚存一定争议。
(4)超标污染物超标倍数越大,治理的难度越大,投入的成本越多。《技术方法》中虚拟治理成本的调节系数未考虑污染物的排放浓度及处理的难度,评估的结果难以体现实际损害的价值。
2.4.2 《技术指南》的不足
(1)主要污染物未明确选取的原则。《技术指南》中对于多种大气污染物可以通过同一污染治理设备处理的情况,只要求选取其中一种作为主要污染物,但哪种污染物可以作为主要污染物,其选取的原则未能明确。
(2)单位治理成本较难确定。《技术指南》推荐采用实际调查法、成本函数法来确定单位治理成本,并将实际调查法作为优先推荐的方法。由于调查样本的不同,采用实际调查法取得的单位治理成本在司法审判中较易引起争议,而成本函数法由于样本数多,统计结果更为科学,也更接近实际,得到的单位治理成本在司法审判中更容易被采纳。
(3)污染物危害系数是损害价值量化的难点和关键点。目前,通过MSDS可以查到某种污染物的LD50、LC50或者是刺激性毒性数据,但如果数据缺失则需要通过诸如“化学物质毒性数据库”等平台进行查询,而“化学物质毒性数据库”平台提供的数据来源是文献中的实验数据,如何科学地采用污染物的毒性数据,从而判断单一污染物的危害类别甚至是推导混合物的危害类别,存在一定难度。
(4)泄漏、爆炸等无组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超标倍数较难确定。此类突发环境事件在确定环境基线时,可参考的环境质量标准较少,从而导致其超标倍数难以确定。
3 结论与建议
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方法是生态损害赔偿制度的重要支撑,为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发挥重要的作用。基于类似泄露、爆炸等突发环境事件造成大气环境损害的案例分析,对现行的鉴定评估技术方法提出几点完善建议:
(1)在确定大气环境基线时,当采用历史数据或对照数据不可行时,可以依据《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空气应急监测工作规程》[15]选用合适的环境质量标准以明确实际损害的程度。
(2)当大气环境损害是由多种大气污染物综合影响导致的,在选取主要污染物时应结合环境质量标准限值,污染物危害系数等因素综合考虑。
(3)尽快建立典型行业的主要大气污染物单位治理成本函数,在区域范围内统一大气污染物单位治理成本尺度,避免损害价值评估的差异。
(4)现阶段,在毒性数据不全的情况下采用架桥原则来推导混合物的毒性估算值,可能会造成危害系数降低的情况。建议从混合物中选取危害系数最高值来代表混合物的危害程度,使之更能体现环境损害赔偿的威慑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