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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2C型在线短租发展的法律障碍及其克服
——以Airbnb为例

2022-11-25王继余王跃龙

关键词:房东房屋

王继余,王跃龙

(辽宁省葫芦岛市龙岗区人民法院,辽宁 葫芦岛 125000)

共享经济充分地利用现代互联网技术,突出强调“使用权”,弱化“所有权”,以去中介化商业模式展开运营,使经济形态从工业革命后的集体供需形式转为个别匹配形式,实现了社会资源利用的最大化。在我国,众多共享经济企业于2011年前后开始创建,共享经济在2014年至2015年呈现井喷式爆发,席卷交通、住房、金融、自媒体等十大主流行业及超过30个子领域,颠覆性创新了原有的商业形态。当前,共享经济已经成为第三产业发展的引擎,呈现出影响制造业发展的势头(1)参见腾讯研究院:《中国分享经济全景解读报告》,载《软件和集成电路》2016年第11期,第72-85页。。作为共享经济在住房领域的典型代表,在线短租行业基于“供给侧改革”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政策导向,在我国获得了加速发展的良好契机,成为继共享交通之后发展最快的行业。在线短租平台通过大数据进行云计算,实现房客和个人房东的匹配和对接,使得闲置房源在交易双方之间得到合理配置,有效降低了交易双方及整个市场的交易成本和闲置房源的使用成本,促进了各方利益的最大化,建立了新型的社交关系和商业信任体系。我国在线短租以平台连接在线短租产业链的供给端和需求端,根据供给端种类可以分为C2C型、C2B2C型及其二者的混合型。我们拟以Airbnb为例对C2C型在线短租进行分析,进而对其存在的社会信用度低带来的信任问题、非标准化导致的安全问题、房东法律地位问题及税收风险等法律障碍提出有针对性的对策建议,以期推进我国在线短租可持续发展。

一、C2C型在线短租的发展概况

《中国分享经济发展报告2017》显示,2016年国内住房分享市场交易额达242亿元,用于住房分享的房源数量约为190万套,参与住房分享的人数高达3500万人(2)参见国家信息中心分享经济研究中心、中国互联网协会分享经济工作委员会:《中国分享经济发展报告 2017》,载国家信息中心网站,http://www.sic.gov.cn/archiver/SIC/UpFile/Files/Htmleditor/201703/20170302125144221.pdf。最后访问日期:2021年5月7日。。“在线短租”以其便利的消费方式、独特的居住体验以及价格优势成为住房分享的基本模式,形成C2C型、C2B2C型及二者的混合型三种基本形态

(一)C2C型在线短租的法律关系

所谓C2C型在线短租,即Customer-to-Customer,是指供给端房主通过负责搭建在线沟通和交易的某个平台将闲置房屋的使用权分享给需求端具有房屋短租需求的个人。该类型在线短租拥有丰富多样的房源,能够满足用户的个性需求,且充分利用闲置资源,实现全民共创共享,与共享经济的价值目标最为匹配。

Airbnb是在线短租的鼻祖,更是C2C型在线短租的典型代表。Airbnb(Air Bed and Breakfast)成立于2008年8月,总部位于美国加州旧金山,在191个国家的65000多个城市拥有房源,是全球最大的在线短租平台。2015年8月,Airbnb正式进军中国市场并且拥有中文名爱彼迎,寓意为“让爱彼此相迎”(3)参见艾瑞咨询:《中国在线短租行业研究报告》2017年,转载自个人图书馆,http://www.360doc.com/content/17/0227/22/34265476_632532245.shtml。最后访问日期:2021年11月10日。。Airbnb是一个连接房客和闲置住房房主的服务型平台,其用户可以通过互联网或移动手机应用发布或者搜索租赁房屋信息并完成在线预定及支付程序。Airbnb并不组织、招募房东对其闲置房屋进行短租,而是由房东自愿在平台注册登记,平台只负责提供相关服务。Airbnb平台根据云计算的大数据结果向房客推荐符合条件的房源,房客与房主均享有自由选择的权利,平台并未对双方的交易进行强制匹配。最重要的是房主对于房屋短租的价格有自主权,平台只是针对相关问题提出一系列的参考建议,并无决定价格的权利。

确定Airbnb平台的法律地位,需明确以下几点。首先,与网约车平台不同(4)《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16条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Airbnb平台与房东之间不存在隶属关系。其次,Airbnb平台不是简单的“信息中介”或“居间人”。Airbnb除负责为拥有闲置房屋所有权的个人业主和有短租需求的房客提供一个房源信息发布、搜索与交易的平台外,在交易双方准入条件的限定、交易规则的设计等方面也占据主导地位;平台还针对预订、退订以及房源信息的准确性等方面制定专门的处罚条款,并设立房屋保障计划和调解中心,以保障交易双方的权益。同时,Airbnb平台也不会在房主和房客之间的交易中进行斡旋,其收取的服务费用不是与交易双方协商后合意的结果,而是由平台单方决定向个人业主收取3%的服务费,向房客收取6%的服务费(5)参见庞路伟:《网络房屋短租交易平台提供商民法地位研究》,山东大学2017年硕士论文。。另外,对于Airbnb平台声称的房东与平台的关系仅限于“独立第三方承包商”(6)Airbnb《服务条款》1.4 如果您选择作为服务提供者或服务提供者搭档(定义见下)使用爱彼迎平台,您与爱彼迎的关系仅限于独立第三方承包商,而非以任何原因成为爱彼迎的雇员、代理、合营方或合作伙伴,您仅代表本人和为本人利益行事,不代表爱彼迎或为爱彼迎利益行事。,目前学界对此概念也没有明确的定义。

共享经济所带来的颠覆不仅仅是渠道的颠覆或者线下向线上的转变,也不仅仅是轻资产运营的业务外包这么简单,而是正在形成一种独特的组织景观。互联网改变了公司化运动,催生出一种全新的组织形式,柔性组织的方式将取代一部分的科层制组织,组织的形式主义藩篱正在逐渐拆除(7)参见韩文:《共享经济下公司法的适应性改进:基于Uber案的组织学思考》,载《河北法学》2017年第1期,第143-151页。。我们认为,既然在线短租平台不能用已有的民法概念和科层制组织进行解释,房东与平台之间的法律关系也不仅仅是租赁合同或酒店服务合同所能容纳,应当考虑其在实际交易发生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将其作为一种新型交易中介来界定。

(二)C2C型在线短租的竞争优势

1.相对于传统线下短租

传统经济模式中,互联网尤其是移动互联网并未普及,房屋租赁只能依赖房屋中介机构(包括旅行社),房源较为单一,具有很强的信息不对称性,且信息搜寻成本较高。而在线短租平台房源丰富,展示方式多种多样,可以有效降低交易双方的信息不对称性。

Airbnb不仅为交易双方提供一个诚信、公平、开放的交易平台,同时构建一个强大的虚拟社交空间,降低交易双方信息搜寻、传递和交易的成本,提高匹配和对接效率,实现双方利益的最大化。借助网络平台建立的评价体系使得交易双方信息相对公开化,信息不对称性降低,同时平台的保障机制可以有效地降低房屋预订支付环节存在的交易风险。

2.相对于酒店预定房

传统经济模式中,酒店企业为了形成规模经济和品牌效应,往往追求标准化,以重资产的垂直价值链运营。而在线短租平台主张由个体主导资源配置,个人房主将其拥有的闲置房屋分享给有住宿需求的房客使用,不仅能够节约成本,而且极富个性化和人文气息。

Airbnb平台上共享的房屋可能是海景房、树屋或简约公寓,也可能是隐于胡同中的四合小院或奇妙的城堡。与同质化的酒店标间相比,Airbnb致力于让每个用户都能“像当地人一样生活”。舒适又便捷的住宿体验更好地迎合了房客的喜好,这个优势是传统酒店无法匹及的。另外,Airbnb以轻资产的模式运营,极大地调动了个人的积极性和潜力。通过整合线下的闲置资源,打造出一个人人都能成为微型酒店店主的共享平台,无须专门投资建设酒店、招聘并培训员工,没有固定资本支出。同时,Airbnb模式能有效降低大量扩建酒店带来的破坏和污染,实现资产利用的最大化,为过剩产能创造了新的价值。

3.相对于C2B2C模式(平台自营)

C2B2C(customer-to-business-to-customer)模式是指供给端拥有闲置房屋所有权的业主将房屋出租给平台(business),平台在对业主的房屋进行统一的装修改造以及运营管理后,在线上将房屋使用权分享给需求端具有房屋短租需求的个人,以自如民宿、住百家为代表。该种模式对房源质量和信用体系进行干预,有利于交易的达成,但同时也会导致运营成本过高、延展性弱且无社交属性的缺点(8)参见艾瑞咨询:《中国在线短租行业研究报告》2017年,转载自个人图书馆,http://www.360doc.com/content/17/0227/22/34265476_632532245.shtml。最后访问日期:2021年11月10日。。B2C模式的供给端一般为对闲置房产拥有所有权的开发商或拥有管理权的中介机构。这种模式虽然也构建了良好的社群关系,但C2C模式的在线短租实现个体间的资源分享,更加符合互联网精神和共享经济的本质,因此在我国几乎不存在供给端为企业即B2C模式的在线短租平台,但存在以途家网为代表的兼具B2C与C2C的混合模式。

Airbnb以“当地的居家体验、热情好客的接待以及合理或低于平均的价格”为价值核心,致力于打造个性化、本土化且具有人文关怀的住宿环境,因此Airbnb房源大多均来自于个人房东。正如Airbnb服务条款中所规定的,“每登记一个服务项目您仅可发布一处居住设施”,那些违反Airbnb品牌和服务诉求的职业房东会受到平台的排斥。Airbnb的品牌理念是“家在四方(Belong Anywhere)”,强调人与人之间紧密的情感联系,极大地推动了新型的社交关系和商业信任体系的建立,符合未来发展趋势。

4.相对于混合模式(业主自营+平台自营)

混合模式是指C2C模式与B2C模式的混合,即在线短租产业链的供给端既包括拥有房屋所有权的个人业主,也包括开发商或职业房东。国内典型代表——途家网在上线初期采用的是单一的B2C自营模式,其房源来自开发商、个人房产经营商、物业公司、地产中介等,对中高端小区5年以内、20套以上的新房、次新房进行托管,再对签约房源进行统一装修、管理,形成类酒店型的规模化运营方式。随着途家网的进一步扩张,在把握B2C的核心优势的同时,开始探索C2C的发展模式。途家要求的个人闲置房源必须是拥有独立厨房和卫生间的整套公寓,不接收单间出租的房源(9)参见李甲岚:《分享经济背景下我国在线短租商业模式探析》,载《中国商论》2016年18期,第130-131页。。相比较而言,途家网供给端更偏重于平台自营,需求端则侧重于高端客户群体,致力于打造提供高品质服务的在线短租平台。

我们认为,B2C+C2C混合模式仍存在无法避免的困境。首先,同样作为供给端的个人房东形成的群体与企业或职业房东形成的专业机构内部会形成两大团体的竞争。在平台创建初期如果任由两大团体自由竞争,很明显个人房东实力不如专业机构,那么专业机构就会在供给端形成垄断,而平台为了盈利也会更加偏向专业机构,最终导致平台价值的丢失。正如罗宾·蔡斯所说:“有些产品只能由群体引入平台,在我们新建立的网络世界里最好接受这一事实”(10)参见罗宾·蔡斯:《共享经济 重构未来商业新模式》,王芮译,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15年版,第124页。。其次,虽然兼具企业与个人房东的供给端以及标准化的服务会在一定程度上降低C2C模式的信任风险,但信任一旦被打破,就会造成无法挽回的后果。C2C模式下的交易情况大多是一次性的,若房客的体验不佳,只会影响该次交易的房东的信用,不会影响平台业务的持续性。然而在混合模式下,如果房客对供给端专业机构的服务不满意,就会给平台整个供给端的信用造成恶劣的影响。

二、C2C型在线短租发展的法律障碍

(一)信任问题

信用体系的健全是C2C模式下的在线短租赖以生存的前提和基础。目前我国个人征信处于起步阶段,社会诚信度不高,交易双方由于不信任而导致的信息赤字问题成为制约其在我国发展的主要障碍。

Airbnb平台的房客需要与陌生的房东共享房屋。此种情况下,社会诚信度越高,则双方的交易成本越低,交易效率越高。虽然交易平台可以降低交易双方的搜寻成本,但是信息不对称所导致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需要交易平台付出更多的成本,例如由平台对房源进行实地考察、提供各种安全保障、预先偿付违约费用等。爱日租的关闭以及途家网对“分享经济”模式的背离,都与当前制度环境的不利影响有着重要关系(11)参见凌超,张赞:《“分享经济”在中国的发展路径研究——以在线短租为例》,载《现代管理科学》2014年10期,第36-38页。。

(二)安保问题

在线短租行业的特色之一就是其非标准化的服务模式。然而就像一把双刃剑,非标准化服务一方面其可以满足房客个性化、多样化的住房需求,另一方面会造成整个行业安保标准的缺失。相对于传统酒店行业完善的消防、卫生及设施配备标准,在线短租行业房客人身及隐私安全与房屋出租者房屋损毁风险均不容小觑。

2016年12月22日,一篇标题为《曝光一个上戏的学生,他用Airbnb毁了我的整个家》的文章引发关注。文章作者称,自己是一间Airbnb民宿的主人。一个自称上戏学生的房客借她的房子拍作品,结果整个剧组“野蛮拍摄”将好好的房子搞得体无完肤,而事后房东寻求赔偿却得不到回应。根据2017年3月22日晚间消息,Airbnb公布了“上戏学生毁房”事件的最新进展,该房东因“未通过官方支付途径交易”而未获得索赔(12)参见《Airbnb公布上戏事件结果:房东未用官方支付不符合索赔》,载新浪科技,http://tech.sina.com.cn/i/2017-03-22/doc-ifycnpiu9489212.shtml。最后访问日期:2021年5月7日。。虽然最终的处理结果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但Airbnb处理此事的速度过于缓慢,案件相关信息的披露也明显不到位,房东成为此事最大的受害者,Airbnb的口碑和形象也受到了严重影响。

无独有偶,2017年8月10日,一则标题为“震惊!大陆人通过Airbnb订台湾民宿,竟然在卧室和卫生间都发现针孔摄像头!”的帖子曝光在社交媒体微博、豆瓣上。随后,Airbnb方面做出回应,已经将房东移出社区,向房客提供全额退款,并保证他们将加强对房东的管理,杜绝此类现象发生(13)参见《Airbnb再次回应情侣订房针孔摄像头偷拍:难管理》,载闽南网,http://www.mnw.cn/news/digi/1817876.html。最后访问日期:2021年5月7日。。单从Airbnb网站上规定的条款来看,“在房源里安装未曾告知或放置不当的摄像头”确实是不被允许的,然而该事件的发生不但使Airbnb遭受了严重的信任危机,也让我们看到Airbnb平台所规定的禁止事项约束力极其有限,无法保障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

(三)法律地位不明确

我国《旅游业治安管理办法》第2条规定:“凡经营接待旅客住宿的旅馆、饭店、宾馆、招待所、客货栈、车马店、浴池等(以下统称旅馆),不论是国营、集体经营,还是合伙经营、个体经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不论是专营还是兼营,不论是常年经营,还是季节性经营,都必须遵守本办法”。由此可见,在我国,若将个人房东的在线短租行为定位为经营旅馆,就要求个人房东必须遵循《旅游业治安管理办法》中的规定,经过工商、消防、公安等部门的批准才能将闲置房屋在线短租,否则就会面临非法经营的法律困境。在国外,Airbnb也遇到了同样的难题,纽约市检察长曾发布一份报告(Airbnb in the City):纽约市四分之三的Airbnb出租屋都是非法的,违反了行政区划法规或其他法律。柏林的“反Airbnb法”规定,没有注册、许可证件或将居住面积50%以上作为短租供游人住宿的行为是违法的。

另外,《民法典》第279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住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住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本栋建筑物内的其他业主,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条所称‘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建筑区划内,本栋建筑物之外的业主,主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应证明其房屋价值、生活质量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不利影响”。这意味着,在我国,个人房主的在线短租行为还要征得利害关系人的同意,否则就会存在改变土地规划性质的嫌疑,在具体诉讼中也将承担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住房,未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请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存在漏税嫌疑

截至2017年1月,Airbnb在中国的活跃用户超过600万,占到亚洲活跃用户的35%,活跃房源数量达到7.5万套(15)参见国家信息中心:《中国分享经济发展报告2017》,载国家信息中心官网,http://www.sic.gov.cn/SearchResultPage/0.htm?keys=%E4%B8%AD%E5%9B%BD%E5%88%86%E4%BA%AB%E7%BB%8F%E6%B5%8E%E5%8F%91%E5%B1%95%E6%8A%A5%E5%91%8A2017。最后访问日期:2021年11月10日。,巨大的税源正在形成。目前Airbnb平台会在房客交付的服务费中扣除一部分作为收取的增值税,房东没有针对其获得的租金收入缴纳任何形式的税费,而传统酒店行业每年需要向税务机关缴纳巨大数额的税费,由此Airbnb平台也被认为与传统酒店行业存在不正当竞争关系。不仅如此,从我国现行税收实体法或税收程序法看,即使房东有意愿缴纳税费,仍存在一系列的问题。首先,税收主体地位及其收入的性质难以认定。房东在出租房屋之前只需在平台上进行身份和房源的登记,并没有到房产管理部门和税务机关备案、登记,而且对于房东应缴纳个人所得税还是现代服务业的增值税亦或是其他税种也成为争议的焦点。其次,无纸化的交易给税收程序带来困难。Airbnb平台的交易双方无论是合同订立还是租金交付均以电子数据的形式传递,此过程不涉及发票的开具,导致无法确定计税信息,增加了税务稽查的难度(16)参见李波,王金兰:《共享经济商业模式的税收问题研究》,载《现代经济探讨》2016年05期,第29-33页。。再有,房东在进行纳税申报时,关于收入与成本的计算以及税法中扣除额的计算规则在实践中也存在困难。

三、我国在线短租平台发展障碍的法律克服

(一)平台设立规则解决信任问题

1.优化评价机制

在线短租平台作为网络环境下“经验性商品”,只有当房客入住时才能了解房屋的实际情况。虽然Airbnb为了解决由此带来的信息不对称问题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包括房客身份验证、支付宝安全支付以及微信、微博安全登陆等(17)参见Airbnb官网:https://www.airbnb.cn/?setBypassRbCookie=true。最后访问日期:2021年5月7日。,但平台应当意识到的是针对现有房屋的评价是潜在用户了解房屋状况的重要途径,对其决策具有较大影响力。

Airbnb平台应当在了解中美文化差异的前提下,对现有评价及评级机制进行优化升级,为潜在用户提供更多、更真实、更有价值的评论内容和评级信息。首先,应当在评论中增加图片和视频评论这一功能,以便房客更真实地了解房屋的实际状况;其次,可以在评论区引入淘宝“问大家”的板块,即房客可以向此房屋以往的房客(系统随机分配)提问,避免“刷单”等恶意或不真实的评价;最后,平台可以根据实名认证、在线回复速度、评价以及评分的情况,将相应房主推荐位置提前或延后,以吸引更多房客分享住宿体验信息,激励房主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

2.完善保险制度

目前Airbnb已经出台了《服务提供者保障金计划条款》,为房屋损坏提供最高达500万元人民币的房东保障金,用来修理或更换因发生承保损失而遭损坏或损毁的承保财产;同时为每位房客提供第三方责任险,保障房客的入住及安全。但正如Airbnb所声明,“本《服务提供者保障金计划条款》中不构成保险要约、保险或保险合同,亦不取代您已获取或可获取的保险”。而且对于保障金条款的适用,Airbnb限定了一系列较为苛刻的条件(18)参见Airbnb官网:https://www.airbnb.cn/?setBypassRbCookie=true。最后访问日期:2021年5月7日。。我们认为,Airbnb应当对现有保险制度进行完善,引入房屋财产安全保险,其投保义务应由房东本人自愿承担。C2C模式下大部分房东为个人,其房屋兼具出租与自用双重性质,平台仅在房屋出租时行使相关职责,因此由平台承担投保义务不公平。

落实保险管理机制不能仅停留于理念层面,更要通过机制设计来激励并约束服务提供者真正履行投保义务。激励的目的就是把个体行为的外部性内部化(internalization of extermality),通过规则的强制,迫使外部性的个体将社会成本和社会收益转化为私人成本和私人收益,使得行为主体对自己的行为承担完全责任,从而通过个体的最优选择实现社会最优(19)参见潘静:《网约车类共享经济的保险规制路径》,载《武汉金融》2017年08期,第65-69页。。具体而言,在线短租平台需要为房主在平台上提供相关保险的购买渠道,提示其自愿购买保险,并将房东购买保险的情况进行公示,作为其信用及评分高低的考量因素,以此激励房东自愿投保作为事后保障。

(二)成立行业协会,制定标准解决安全问题

消费者选择成为“房客”,通过在线短租平台来满足出行住宿需求,一方面希望获得个性化、本土化的舒适住宿环境,另一方面不希望在获得比酒店更高性价比住宿体验的同时失去同价比的安全性。《人身损害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第1款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由此可见,房东有义务保障房客人身财产安全。

由于在线短租房源各具特色,房客住宿需求个性、多样,不宜在正式立法中规定统一的安全保障标准。针对这种情况,应当成立行业协会并根据各地区实际情况对最基本的安全保障问题设立行业标准。该标准应当满足性能标准(performance standard)的形式,要求进入供应阶段的产品或服务必须满足特定的质量条件,而让生产商自由选择如何满足这些标准(20)参见安东尼·奥格斯:《规制:法律形式与经济学理论》,骆梅英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53页。。即供应端的房源必须是房东基于诚实信用,以一个诚信善良的经营者的角度,符合人们最基本的生活经验和交易习惯,达到同类经营者所应达到的注意程度,使房屋具备保障房客安全最基本的软件及硬件。这样不但有利于主管部门加强对在线短租行业的管理,而且能够积极引导在线短租平台,有效预防损害案件的发生。一旦损害案件发生,行业协会应当及时向社会公示在线短租平台、房东以及房客各方的处理情况与案件的最终结果,以促进在线短租行业在中国更好地发展。

(三)明确房东合法身份

随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网约车的合法地位得到确认。同样,作为共享经济的代表,国家必须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在线短租平台的合法身份,铲除其在我国发展的制度障碍,摆脱非法运营和改变土地规划性质的嫌疑。一方面,从宏观经济上的收益看,禁止短租是一种不经济的监管行为。虽然政府打击短租业短期收益明显增大,但对于长期而言,政府收益却不仅不会增大,相反会随着短租行为的减少而减少。租户会勒紧裤腰带,减少租房的投入,市场会比以前更为萧条(21)参见许娟:《法律运作中的权力话语——中国网约车案与美国的Uber案、Airbnb案比较研究》,载《法学评论(双月刊)》2017年第2期,第54-62页。。另一方面,基于财富最大化的考虑,必须鼓励企业创新。这种创新给消费者带来的便捷,给社会带来的活力,给税收带来的增长足以补偿实体物权和其他财产权的损失(22)参见迈克尔·桑德尔:《公正,该如何做是好?》,朱慧玲译,北京:中信出版社2011年版,第199页。转引自许娟《法律运作中的权力话语——中国网约车案与美国的Uber案、Airbnb案比较研究》。。因此,国家应本着鼓励创新、包容审慎的原则,支持和引导在线短租行业的发展。

在线短租是对传统酒店行业及短租行业的颠覆,是在共享经济模式下的重大创新。政府在鼓励创新的同时,也不能放任其在市场中无序发展,要对其进行适度的监管。只有放松监管才有助于创新,这对监管者是相对简单的选择。而监管本来就是市场失灵的选择,创新带来的社会问题可能带来意想不到的风险,因此,必须在创新和监管之间找到平衡(23)参见张衠:《共享经济时代政府监管的困境与变革》,载《信息安全与通信保密》2016年01期,第102-105页。。

(四)明确税收事宜

从成本与收益的角度看,政府征收税款,虽然需要完善与制定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并予以执行,但却也收到巨大数额的税费,可以弥补传统酒店行业由于受到冲击少缴纳的税款。房东虽然从收入中抽出一部分资金缴纳税款,但政府因此获得的资金反过来会对整个行业的发展起到促进作用。

目前国际上针对共享经济税收的管理主要采取以下两种方式(24)参见薛悦:《我国共享经济个人税收问题研究——以滴滴专车为例》,载《山西财政税务专科学校学报》2017年第1期,第7-13页。:

(1)将现有税收规则进行细化,引导共享经济的服务提供者承担纳税义务。澳大利亚税法的基本理念是“虽然税法没有对共享经济做出规定,但并不影响将税法适用于共享经济,对该种新型的经济模式来说,个人所得税和资本利得税可以很好适用”。(2)对共享经济制定一套全新的税收规则。法国现有的税收体系不能与共享经济革命相匹配,因此着手完善纳税申报的自动化系统,第三方独立平台可以合计纳税人来自于所有共享经济行为的收益。我国在线短租行业在税收方面存在的障碍,主要是纳税主体身份的认定、税种和税率的确定等税收实体问题以及纳税申报等税收程序问题。笔者认为,我国应当综合使用上述两种模式,即在完善与细化税收实体法的基础上,制定与在线短租行业相适应的税收程序法。

在税收实体方面,在线短租行业中拥有房屋所有权的个人房主将房屋的使用权让渡给房客,其作为纳税主体以此获得的收入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其在平台上提供“体验”或“活动”所获得的收入应当缴纳现代服务业增值税。在税收程序方面,相关法律法规尚处于空白状态。由于在线短租的交易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完成租金的交付,由第三方支付平台作为代扣代缴义务人进行纳税申报,可以降低纳税成本,强化税收治理,提高监管效率。同时,对纳税申报义务进行最低次数和最低收入的限制,可以促进处于起始阶段的在线短租行业更好的发展。如美国对Lyft和Sidecar网约车司机的纳税规定为:若网约车司机提供超过200次搭乘服务或当年该业务获得超过20000美元的收入适用1099-K表格(25)参见薛悦:《我国共享经济个人税收问题研究——以滴滴专车为例》,载《山西财政税务专科学校学报》2017年第1期,第7-13页。,该种做法可以为我们提供借鉴。此外,可以制定纳税指导规则并公布在官网上,以便在线短租行业的参与者更好地理解相关税收实体与程序法律法规,维护税收公平原则,防止国家税收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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