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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高质量发展为主线推进河北省农民合作社发展

2022-11-25

河北农业 2022年2期
关键词:农民农业服务

2022年1月,中共河北省委农办印发《2022年河北省推进农民合作社发展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指出,农民合作社是带动农民增收、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推进农业现代化的重要组织形式,对于加快实现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2022年,河北省将以促进农民合作社高质量发展为主线,着力解决农民合作社发展中存在的数量下降、后劲不足、规模偏小、带动力差等问题。

一、大力促进农民合作社高质量发展

2018年以来,河北省按照“清、查、联、提、创”总体要求实施农民合作社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在全国率先开展了“空壳社”清理整顿行动,农民合作社发展进入质量提升转型升级阶段,规范化建设水平在全国位居前列。

《方案》提出,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农村工作会议精神,以促进农民合作社高质量发展为主线,坚持农户主体、服务成员、示范引领、依法办社的原则,通过培育多元主体、丰富合作方式、推进联合合作、优化注册服务等措施加快农民合作社发展,创新服务方式,开展试点示范,切实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不断提高规范化建设水平和服务带动能力,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到2022年底,全省农民合作社“四级联创”示范体系基本完善,规范运行水平大幅提升,带动小农户效应显著增强。新发展农民合作社3000家,达到11.2万家;省级以上示范社数量达到1600家;新发展农民合作社联合社50家,达到1000家;新发展农业产业化联合体60家,达到860家。

二、四项措施切实加快农民合作社发展

一是培育多元主体。围绕我省粮食生产和优质专用小麦、油料、蔬菜、苹果、梨、生猪、奶业等15个特色产业集群建设,支持龙头加工企业、托管服务组织、基层供销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家庭农场等各类主体培育创建农民合作社,扩大合作服务范围和生产经营规模,增强市场竞争能力。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加工企业领办农民合作社,发挥企业市场经营优势和合作社组织优势,建设和发展原料供应基地。依托托管服务组织创建一批为农户提供机耕机收、统防统治、代耕代种、统一购销等服务的合作社,因地制宜推广全产业链托管、菜单式多环节托管、专业化托管等服务模式,推动托管类农民合作社在粮食主产区实现行政村全覆盖。支持基层供销社围绕农村主导产业,发挥农资等系统网络服务优势,依托生产性为农服务中心创办一批产业型、区域型农民合作社及联合社,从供销合作向生产合作服务拓展。积极引导以家庭农场为成员发展一批农民合作社,支持具备一定规模实力且开展对外合作服务的家庭农场直接领办,同类家庭农场联合组建或以团体成员身份加入农民合作社,提高农户的组织化程度和统一服务水平。发挥基层党组织引领作用,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创办农民合作社,和农户构建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促进集体经济和农民收入同步增长。鼓励科研人员、农技推广人员、返乡农民工、大学生村官等人员领办、创办、参办农民合作社。

二是丰富合作方式。鼓励发展土地、手工业、休闲农业等新型农民合作社,引导合作社向体验农业、智慧农业、休闲旅游等新业态拓展,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鼓励在自然生态区、现代农业园区、城市和特色小镇周边,加快培育发展一批农宅旅游专业合作社。推广“农业科技园区+农民合作社+脱贫户”“政府+科技+金融+公司+农民合作社+脱贫户”等联贫带贫模式,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支持农民合作社采取“保底收益+按股分红”等方式,开展多种形式股份合作。允许将财政资金量化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后,以自愿出资的方式投入农民合作社。鼓励农民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经营权、林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资产作价出资加入农民合作社,依法允许不出资农户入社,拓宽合作社服务辐射半径。

三是推进联合合作。依托区域特色优势产业,鼓励和引导同行业、同类型农民合作社在劳动、技术、产品、资本等方面开展同业联合,增强发展实力,扩大产业影响力,提高带动社员增收能力,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发展形成一批规模大、效益好、品牌响、竞争力强、在全国有较大影响力的合作社联合组织,提升合作社产品市场竞争力。

积极探索发展同地区不同行业的农民合作社联合社,通过同域联合,解决一些合作社共同需要、单个合作社无法办理或办起来不合算的事情,进一步提高产业组织化水平。

大力推广同链联合,鼓励合作社与龙头企业采取长期订单、土地托管、保底收益、信贷担保、风险补偿等多种方式,建立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提高产业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

四是优化注册服务。积极开展农民合作社发起成立时的前期辅导,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使农民群众知晓办社目的、办社宗旨、办社原则、成员权利与义务、法律责任以及应当具备的设立条件等办社基本要求,提高农民群众法律法规政策知晓度,对符合农民合作社创办条件的依法依规到行政审批或市场监管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对不符合条件的要积极引导通过注册农业公司、家庭农场或其他方式满足群众生产经营服务的需求。提高注册登记效率,精简登记程序和资料,实行“一站式办理”,有条件的地方赋权到乡镇或街道,由乡镇(街道)行政综合服务中心办理,解决服务农民群众“最后一公里”问题,为农民合作社加快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注册服务。

三、不断提升合作社规范化建设水平

一是创新服务方式。在卢龙县、宁晋县、迁安市、定州市等15个国家级农民合作社整县推进试点县,依托社会力量建立起农民合作社服务中心,为农民合作社提供制度建设、市场拓展、质量认证、财务会计、交流培训等辅导服务,为下一步推广探索经验。各地要依托供销合作社探索建设多种类型的农业综合服务中心,为农民合作社提供农资供应、技术集成、农机作业、仓储物流、农产品营销等农业生产经营综合服务,2022年创建完成30个县级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加强与中邮、中化等大型农业企业合作,开展社企对接,帮助农民合作社解决产品销售、品牌培育、融资贷款等难题。

二是开展试点示范。有序推进15个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县推进试点,围绕发展壮大单体合作社、促进联合与合作、提升县域指导扶持服务能力三方面任务,提高县域农民合作社发展质量。开展农民合作社办公司试点,抓好承德县熙野农副产品购销专业合作社、卢龙县小江蔬菜专业合作社、鸡泽县红辣椒专业合作社、邯郸市肥乡区乐玉杰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等4个部级和20个省级试点,探索增强农民合作社服务功能有效路径,推广成功模式。总结推广各地培育农民合作社的好经验好做法,树立一批制度健全、运行规范的农民合作社典型案例,继续开展省级“十佳”农民合作社评选活动。健全各级示范社评选和监测标准,推进国家、省、市、县四级示范社创建,及时监测淘汰不合格示范合作社。

三是规范制度建设。年内选择200家合作社作为省级农民合作社规范化建设试点,在合作服务、利益联结、民主管理、规模经营、提高效益等方面落实相关制度标准,提高规范化建设水平。指导农民合作社参照示范章程制定符合自身特点的章程,并根据章程规定加强内部管理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指导农民合作社规范财务管理,认真执行财务会计制度,依法建立成员账户,按照会计核算办法设置会计账簿,依法依章分配盈余,按交易量返还盈余比例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与农民形成紧密的利益共同体。推动在具备条件的农民合作社中建立党组织,加强对农民合作社成员的教育引导和组织发动,维护成员合法权益。。

四是完善指导服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拓宽选聘渠道,在乡贤能人、大学生、返乡创业人员和优秀农民合作社带头人中培养发展合作社辅导员,建立健全激励有效、约束有力的辅导员管理机制,为农民合作社提供全程指导服务。到2022年底,每个涉农县(市、区)重点农业产业都要配备1名辅导员,每个乡(镇)配备1~2名辅导员,全省基层合作社辅导员达到3300名。引导农业科研人员、农技推广人员通过技术培训、定向帮扶等方式,为农民合作社提供技术服务。鼓励科研人员到农民合作社任职兼职,通过科研成果转化、知识产权入股,参与收益分配。依托省级培训基地,以基层干部、农民合作社辅导员、带头人、财务会计人员为重点开展培训,提高依法办社兴社能力。

五是健全治理机制。巩固“空壳社”专项清理成果,建立健全常态化治理机制。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与同级行政审批、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沟通,及时准确掌握本地区经营异常的农民合作社有关情况,采取适当方式进行提醒,督促其及时报送公示年度报告、更新有关登记和备案信息、依法依规运行,对连续两年未报送公示年度报告的农民合作社,要组织开展现场核实,根据生产经营情况做好分类处置。对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原因造成经营困难的农民合作社,引导用好三年歇业期制度,依法自主歇业,降低经营成本。

四、落实好三方面扶持政策

一是创新金融保险服务。鼓励金融机构针对农民合作社开发专门的信贷产品,合理确定贷款的额度、利率和期限,拓宽抵质押物范围。深入推进“双基”共建农村信用工程,积极开展农民合作社信用等级评价工作。充分发挥好省农业担保公司作用,推动完善“政银担”支农联动机制,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支持力度。推动建立健全多层次农业保险体系,从覆盖直接物化成本逐步覆盖完全成本。采取以奖代补方式鼓励和支持市县开展特色农业保险,支持市县探索开展产量保险、农产品价格和收入保险等保险责任广、保障水平高的农业保险品种,满足农民合作社多层次、多样化风险保障需求。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扩大“地押云贷”试点范围,简化贷款程序,有效解决农民合作社贷款难题。鼓励各地利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息直报系统,点对点为农民合作社对接信贷服务。

二是加大财政税收支持。聚焦农产品加工、经营管理、市场营销等关键能力提升,积极争取中央财政扶持农民合作社项目资金,实施好省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示范带动项目,加大对农民合作社的支持力度。支持市县两级统筹整合资金加大对农民合作社的支持力度,重点支持脱贫地区的农民合作社发展。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民合作社作为项目申报和实施主体参与实施农村土地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农技推广、农业社会化服务、现代农业产业园等涉农项目。对符合条件的农民合作社给予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

三是落实用地用电政策。鼓励农民合作社在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粮食生产发展过程中,联合兴建粮食烘干、晾晒场、农机库棚等设施,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各地在安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时,加大对农民合作社的支持力度,保障合理用地需求。鼓励利用闲置住宅发展符合乡村特点的休闲农业、乡村旅游、电子商务等新产业新业态,以及农产品冷链、初加工、仓储等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用足用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腾退的建设用地指标优先保障农民合作社开展生产经营。农民合作社从事农产品初加工等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电价。

五、强化组织领导、宣传、考核等保障措施

市县两级政府要将促进农民合作社发展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制定本地区农民合作社发展计划并部署实施。以农民合作社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为重点,大力开展普法宣传教育活动,推动宣传教育活动常态化、规范化、制度化。促进农民合作社日常宣传,有机融入规范提升、“空壳社”清理、防范金融风险、试点推进、人才培育等内容,统筹一体推进,营造农民合作社发展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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