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公布2018—2021年度兽药执法十大典型案件(上)
2022-11-25
一、北京市大兴区农业农村局查处姜某仓经营假兽药案
2018年8月,大兴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接到群众举报后,对北京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开展检查,现场查获兽药产品116种30067盒(瓶)。经查,该公司经营的兽药产品未取得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累计销售金额35万元。该公司销售假兽药数额较大,涉嫌刑事犯罪,大兴区农业农村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大兴区公安分局。2019年1月,人民法院判决该公司实际经营者姜某仓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
二、山西省运城市农业农村局查处冯某恒、张某林生产经营假兽药案
2020年6月,运城市农业农村局根据群众举报线索,会同盐湖区农业农村局、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区公安局,对山西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联合调查。经查,该公司在未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累计生产经营兽药产品11种6428箱,销售金额65万余元。2020年7月,因该公司无证生产经营假兽药数额巨大,已涉嫌刑事犯罪,运城市农业农村局将该案移送运城市公安局。2021年3月,人民法院判决该公司实际经营者冯某恒、张某林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冯某恒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四十万元;判处张某林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四十万元。
三、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执法总队查处易某荣等人生产经营假兽药案
2019年12月至2020年6月,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执法总队联合上海市公安局经侦总队对一起在上海、福建等地制售假兽药案件进行联合调查。经查,易某荣在福建龙岩市长汀县南山镇生产假兽药,由吴某眸、胡某和吴某荣等在山东临沂等地区包装、分装,再由宋某霞和刘某学在山东临沂等地的农贸市场销售,并通过网络销售到上海等地,涉案金额上百万元。2020年12月,人民法院判决易某荣等7人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三年六个月不等,并分别处罚金二万元至二十万元不等。
四、浙江省长兴县农业农村局查处朱某恒等人生产经营假兽药案
2020年12月,长兴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对长兴县某养鸡场进行日常巡查时,发现其邮购的38.4千克7个品种的兽药二维码信息有误,通过“国家兽药综合查询平台”未查到相关兽药的产品批准文号、生产许可证等信息。经浙江省兽药饲料监察所认定,该批兽药为假兽药。执法人员通过查询上述假兽药的推广网页,发现该网页还同时推广销售133个假兽药品种,涉及粉剂、针剂、口服液、中药等多种制剂。长兴县农业农村局将该案线索移送长兴县公安局。2021年4月,在浙江省农业农村厅、湖州市农业农村局的指导下,长兴县农业农村局联合长兴县公安局共赴河南开展统一收网行动,共抓获朱某恒等犯罪嫌疑人35名,捣毁生产假兽药窝点1个、原料加工点3个、储存仓库4个,查封扣押兽药5000余箱,涉案金额超3000万元。目前,该案已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五、河南省沁阳市农业农村局查处王某利用网络经营假兽药案
2018年11月,沁阳市农业农村局农业执法大队根据群众举报,对辖区内一个利用网络销售假兽药的窝点开展执法检查。经查,王某在未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7年2月至2018年11月以华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名义通过电话、网络向全国各地销售兽药,累计销售金额270余万元。经河南省畜牧兽医局认定,王某销售的兽药产品属于假兽药。2018年11月,因王某销售假兽药数额巨大,已涉嫌刑事犯罪,沁阳市农业农村局将案件移送沁阳市公安局。2019年12月,人民法院判决王某构成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