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 年湖南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
2022-11-25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为全面落实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有效控制重大动物疫病发生和流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指导意见(2022—2025年)》和《2022年国家动物疫病免疫技术指南》的要求,结合湖南省动物防疫工作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工作目标
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3种动物疫病实行强制免疫,畜禽群体免疫密度常年保持在90%以上,应免畜禽免疫密度应达到100%,免疫抗体合格率在70%以上。
二、免疫病种和范围
1.高致病性禽流感对全省所有鸡、鸭、鹅、鹌鹑、鸽等人工饲养的禽类,进行H5亚型和H7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
2.口蹄疫对全省所有猪进行O型口蹄疫免疫,各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是否对猪实施A型口蹄疫免疫。对全省所有牛、羊、骆驼、鹿进行O型和A型口蹄疫免疫。
3.小反刍兽疫对全省所有羊进行小反刍兽疫免疫。根据《湖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小反刍兽疫强制免疫退出风险评估工作的通知》(湘农办疫控〔2021〕65号)开展风险评估,经评估确认退出小反刍兽疫免疫或计划开展非免疫无疫区建设的区域,报湖南省农业农村厅同意后,可不实施免疫。
4.布鲁氏菌病湖南省是布鲁氏菌病二类地区,原则上禁止对牛羊实施免疫,实施监测净化。确需免疫的牛羊,养殖场户经逐级上报省农业农村厅同意后,以场群为单位自行采购疫苗进行免疫。
各地可根据辖区内动物疫病流行状况和监测结果,对猪瘟、新城疫、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牛结节性皮肤病、羊痘、狂犬病等疫病实施强制免疫。
三、推荐免疫程序
1.高致病性禽流感①规模场。种鸡、蛋鸡:雏鸡14~21日龄时进行初免,间隔3~4周加强免疫,开产前再强化免疫,之后根据免疫抗体检测结果,每间隔4~6个月免疫1次。商品代肉鸡:7~10日龄时,免疫1次,饲养周期超过70日龄的,需加强免疫。种鸭、蛋鸭、种鹅、蛋鹅:14~21日龄时进行初免,间隔3~4周加强免疫,之后根据免疫抗体检测结果,每间隔4~6个月免疫1次。商品肉鸭、肉鹅:7~10日龄时,免疫1次。鹌鹑等其他禽类:根据饲养用途,参考鸡的免疫程序进行免疫。②散养户。春秋两季分别进行1次集中免疫,每月定期补免。有条件的地方可参照规模场的免疫程序进行免疫。③紧急免疫。发生疫情时,对疫区、受威胁区的易感家禽进行1次紧急免疫。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的家禽可以不进行紧急免疫。
2.口蹄疫①规模场。考虑母畜免疫情况、幼畜母源抗体水平等因素,确定幼畜初免日龄。根据母畜免疫次数、母源抗体等差异,仔猪可选择在28~60日龄时进行初免,羔羊可在28~35日龄时进行初免,牛犊可在90日龄左右进行初免。所有新生家畜初免后,间隔1个月后进行加强免疫,以后每间隔4~6个月再次进行加强免疫。②散养户。春秋两季分别对所有易感家畜进行1次集中免疫,每月定期补免。有条件的地方可参照规模场的免疫程序进行免疫。③紧急免疫。发生疫情时,对疫区、受威胁区的易感家畜进行1次紧急免疫。边境地区受到境外疫情威胁时,结合风险评估结果,对口蹄疫传入高风险地区的易感家畜进行1次紧急免疫。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的家畜可以不进行紧急免疫。
3.小反刍兽疫①规模场。新生羔羊1月龄后进行免疫,超过免疫保护期的进行加强免疫。②散养户。春季或秋季对本年未免疫羊和超过免疫保护期的羊进行1次集中免疫,每月定期补免。③紧急免疫。发生疫情时,对疫区和受威胁区羊只进行紧急免疫。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的羊可以不进行紧急免疫。
四、免疫效果监测
1.高致病性禽流感①检测方法。采用GB/T 18936—2020《高致病性禽流感诊断技术》规定的血凝试验(HA)和血凝抑制试验(HI)方法检测高致病性禽流感病毒H5和H7亚型抗体。②免疫效果评价。免疫21天后,HI抗体效价不低于1∶16,判定为个体免疫合格。免疫合格个体数量占免疫群体总数不低于70%,判定为群体免疫合格。
2.口蹄疫①检测方法。采用GB/T 18935—2018《口蹄疫诊断技术》规定的方法进行抗体检测。使用灭活疫苗免疫的,采用液相阻断ELISA(酶联免疫吸附测定)、固相竞争ELISA检测免疫抗体;使用合成肽疫苗免疫的,采用VP1结构蛋白ELISA检测免疫抗体。②免疫效果评价。猪免疫28天后、其他家畜免疫21天后,抗体效价达到以下标准判定为个体免疫合格。液相阻断ELISA:牛、羊等反刍动物抗体效价≥27,猪抗体效价≥26。固相竞争ELISA:抗体效价≥26。VP1结构蛋白抗体ELISA:按照方法或试剂使用说明判定阳性。免疫合格个体数量占免疫群体总数不低于70%的,判定为群体免疫合格。
3.小反刍兽疫①检测方法。采用GB/T 27982—2011《小反刍兽疫诊断技术》规定的ELISA方法进行抗体检测。②免疫效果评价。免疫28天后,抗体检测阳性,判定为个体免疫合格。免疫合格个体数量占免疫群体总数不低于70%的,判定为群体免疫合格。
五、主要任务
1.制定实施方案各地应按照本计划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区强制免疫实施方案和技术方案。对散养动物,采取春秋两季集中免疫与定期补免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对规模养殖场及有条件的地方实施程序化免疫。
2.按期完成集中免疫根据农业农村部和湖南省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部署,结合全省实际,2022年集中免疫时间安排为:3月上旬启动春季集中免疫,4月下旬基本完成,5月开展免疫效果监测,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秋季集中免疫时间安排为:9月上旬启动,10月下旬完成,11月开展免疫效果监测。
3.实施“先打后补”各地要按照《湖南省规模养殖场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实施方案(试行)》(湘农发〔2020〕75号)要求,采取规模养殖场自行免疫、向动物防疫社会化服务组织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全面推进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工作,在2022年年底前实现规模养殖场全覆盖。
4.开展技术培训在春秋季集中免疫工作开展前,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做好乡镇动物防疫机构、村级防疫员及社会化服务组织的强制免疫组织和技术培训。重点对个人防护、疫苗申领与保管、免疫规范操作、副反应处置、档案填写等进行培训。
5.完善免疫档案记录养殖场(户)要详细记录畜禽存栏、出栏、补栏和免疫等情况,特别是疫苗种类、生产厂家、生产批号、免疫时间等信息。乡镇动物防疫机构、动物防疫人员要做好免疫记录,做到“四有一相符”(乡镇动物防疫机构、动物防疫人员、养殖场户有免疫记录,免疫家畜有标识,记录与标识相符)。
6.加强免疫信息报告各地要对疫苗调拨、使用和免疫情况实行月报告制度,在3—5月、9—11月春秋两季集中免疫期间,对免疫进展实行周报告制度。要明确专人负责收集统计免疫信息,逐级上报,按时报省畜牧水产事务中心兽医与屠宰行业事务部。
7.加强疫苗监管要加强强制免疫疫苗计划、调拨、使用、贮运、报废等环节的监管,对疫苗的保存、运输、使用等环节冷链体系运行情况进行检查,确保疫苗各环节全程在有效的冷链体系中运作。要规范疫苗供应,完善疫苗台账,建立健全疫苗计划、供应、监管管理制度,实行专人专户专账管理。各地要定期、不定期开展强制免疫疫苗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8.评估免疫效果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加强免疫效果监测与评价工作,实行常规监测与随机抽检相结合,对畜禽群体抗体合格率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及时组织开展补免。对开展强制免疫“先打后补”的养殖场,要组织开展抽查,确保免疫效果。对辖区内的免疫副反应发生情况、免疫抗体水平不达标情况和免疫失败情况,应及时进行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