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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俄战后清政府对俄国索赔的动机和法理研究 *

2022-11-25许健柏

佳木斯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22年2期
关键词:清政府国际法俄国

许健柏

(湖南医药学院 马克思主义学院,湖南 怀化 418000)

1904年日俄两国在我国东北地区爆发了一场战争,这场战争对交战国、中国东北地区、远东国际局势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史称日俄战争。作为改变世界局势的重大事件,学术界关于日俄战争的研究有很多,无论是在研究的内容,还是在研究的角度等,都有诸多丰硕的成果。但是,这不意味着日俄战争的研究已经达到学术高原状态。关于日俄战争的国际法问题研究,学术界的研究显得薄弱,尤其日俄战后涉及的清政府的索赔问题,尚缺乏深入的探讨。基于此,笔者拟对清政府战后向俄国索赔问题,作进一步的研究,以加深该问题的认识。

一、清政府向俄国索赔的缘起

1904年2月9日,日俄两国在中国东北爆发战争,由于战争的主战场在中国东北地区,由此产生许多牵涉清政府的国际法问题。例如,日俄在中国东三省交战合法性问题、日俄两军违反战争法规的问题、清政府运用国际法维护战境国民权益问题等。[1]28-32在日俄战争牵涉的诸多国际法问题中,清政府向交战国索赔的问题,是其中的重要问题。该问题不仅在战争期间引发清政府与俄国的外交交涉,更成为战后清政府与俄国交涉的关键议题,是清政府试图维护战后东北国民权益的重要着力点。

1904年2月12日,清政府面对日俄交战,屈辱地宣布局外中立,希冀以此维护国家利权。面对清政府宣守“局外中立”政策,2月19日俄国颁布上谕表示承认清政府的中立地位,尊重清政府的权益。[2]1198根据国际法规定,清政府既然宣布中立,交战国自然应该遵守国际法规定,尽力保全清政府权益。但是,现实是俄国并未遵照国际法中有关保护中立国权益的相关规定,东北战境内清政府国民饱受俄国军队蹂躏,蒙受巨大的生命财产损失。1904年2月,俄远东总督在日俄开战后不久,便公布声明,要求:“华民承办军务差使,如不从命,即派兵剿杀”[3]76,大肆胁迫东北国民承担苦力劳动、修筑工事、运输军需等事项。与之伴随的,俄军也开始随意的勒抢东北国民物资、强抢房屋,甚至以各种藉口枪杀东北国民,酿成人道主义灾难。

根据国际法规定,凡国家遇有外国侵犯他的领土之事,有要求赔偿的权利。[4]324国际法还规定,凡外国侵犯中立国领土等情事,则中立国不仅有要求赔偿的权利,还有如此要求的义务。[4]324这两条国际法条文,赋予了清政府向俄国索赔的法理基础。面对沙俄大肆劫掠我国东北国民资财,清政府在战争期间已决定向俄国索赔。如清政府奉天当局所说:“两国开战后,凡战地限内之村屯市镇人民财产,不免冲突,倘有损失,照公法应有战败之国认赔。如有无辜杀伤人命、烧毁房屋、抢掠财物,何国所行之事,应有何国认赔。”[5]91该条文明确了交战国在中国东北地区造成的损失由战败国赔偿,而随意侵犯东北国民权益的行为,则向侵犯国追赔。但是,由于战争期间,清政府向俄国索赔的努力受到较大阻力,暂无力追索。清政府决定待战争局势明朗后,一并追索。由此,清政府向俄国索赔问题产生,并随着战后形势的发展,而逐渐演变成影响战后局势的重要议题。

二、清政府向俄国索赔的动机

1905年下旬,随着战争形势逐渐明朗,日胜俄败之局渐成,清政府开始谋划东三省善后之策。“即以日俄战争将终,中国宜讨论两国议和后之问题,预备应付之法”[6]93。在东三省善后策讨论中,清政府有诸多问题亟待解决。但是,有一问题显得尤为急迫,清政府也决定将它作为与俄国交涉的重要问题。正如驻俄公使胡惟德所说:“东三省善后自应筹划,刻尚难着手,惟民受蹂躏,耕牧工商之尽废,人命财产之毁伤,理应索赔。”[7]343

关于清政府战后索赔的动机,学术界已有一定的研究。部分学者观点认为,清政府索赔的真实用意是“拟在未来与俄日进行的东北交涉过程中,将索赔作为讨价还价的砝码,以奉天人民的损失作为换取国际社会同情的一个‘资本’,顺利从战胜国手中收回东三省主权”[8]229。事实上,学界对其关注不多,多源于史料的缺乏。支撑学者们以上分析,主要依据是驻俄大使胡惟德密电,“擬请密饬三将军,凡事关财产民命,随时查明,逐案册记,为异日索偿地步。纵难办到,亦资抵制”[7]271。其中,“纵难办到,亦资抵制”乃是支撑这部分学者上述分析的关键。

笔者分析认为,清政府进行索赔的动机,当然有借此牵制俄日,以达到从战胜国手中收回东省主权的目的。如《东方杂志》刊文指出:“今者,俄已战败,固决其无吞并之虞,而日本以独起抗争,劳民伤财,亦岂肯拱手相让?”为防东三省“迨其后,或至主权尽失,形式徒存”,藉索赔可压制日本的索求。[3]144但是,更深入地分析,清政府的战后索赔行动,除含有牵制俄日,顺利达成收复东三省主权目的外,还应包涵有清政府为战地华民挽回权益,降低损失之意。东三省总督增祺曾明言:“公法所谓战在争理不在灭敌也,至波及局外事更罕闻”[5]216,所以依遵国际法,局外国因战国所造成的损失有向交战国索赔的权利,这是有法理依据的。基于这两方面的考虑,清政府在战争结束后向交战国提出索赔。其中,向俄国索赔是战后索赔的关键。因为,俄国是战败国。根据传统国际公法惯例,赔偿之款例由战败国负担。日胜俄败,按例由俄国负担全部的战争赔偿。而清政府关于索赔的方案,也具体划分两种行为:两国交战所造成之损失概由战败国负担;非交战时之损失,则何国所为,何国所偿。[5]91据此方案,俄国须承担赔偿的绝大部分,而日本则仅承担非战时所致损的赔偿。

因此,从总的赔偿金额来看,俄国承担了战后清政府向交战国索赔的大头。如果清政府不向俄国索赔的话,俄国所造成的东北大量损失将无法得到补偿,对战后东北的国民是无法交代的。1904年的“山东商民战地物资没收案”生动证明了清政府向俄国索赔的重要性。据1904年7月22日,山东商董事等呈报言:“今值俄日两国构难,与我商民无干也,乃口岸封堵,商人之禁约彼处者,既无保护,又无寄托身命财产,两不可保”。惟今“侧闻公法所载,凡局外国之商货财产,寄在战境者,均得开列清单,数目报明该国外部,俟战争完竣后,由其照单全赔”。[9]19613-19614“今以烟台一埠,计之旅顺等处货物财产约有数百万,而保护全无……于枪弹雨之中,无奈弃其资财”,“此数百万资财,沦于战境,毫无归着”。为此,“咨请商部大臣知照战国,按单开总数,保护赔偿”。[9]19615-19616所呈的战地各口岸商号存放货物清册,货物价值总额达一千一百八十七万八千零七十九两零一分。[9]19773事后证明,山东商民的这笔巨财当时被交战国征收,像此类清政府商民财产被没收案,还有很多。如果清政府战后不代为索偿,清政府的战地国民财产将遭受巨大损失,这不仅打击清政府东北国民的商品流通体系,对清政府的形象也造成重创。更为重要的是,在东北善后处理上,清政府本就没有太多筹码击退俄日两方的不正当要求,现利用战后索赔进行发力,能为清政府的战后外交博弈提供一定的空间和价值。历史上,清政府曾多次要求俄国赔偿战争造成我国国民的损失来维护权益,并且获得一定的战后赔偿。

三、 清政府向俄国索赔的法理与现实

所谓战争赔偿是指战败国或发起国,因其对战争造成巨大损失而承担责任,以钱款或实物支付给战胜国的赔偿。根据国际法,因战争而受到影响的国家,有权要求侵权国给予战争赔偿。俄国作为日俄战争的交战方,在中国东北地区交战,并且给当时清政府及商民造成巨额损失,清政府有权向俄国索赔。除此之外,因为俄国是战败国,依据传统公法,赔偿之款例由战败国负担。日胜俄败,按例由俄国负担全部的战争赔偿。所以,从国际法的角度来看,俄国需向日本赔付战争损失的同时,还应赔偿清政府。而战争赔偿的金额,完全凭胜利方的主观意志决定。

基于上述国际法理,战后清政府展开了对俄索赔工作,并制定索赔方案。当时,清政府制定向俄国索赔的方案,具体是:两国交战所造成之损失概由战败国负担;非交战时之损失,则何国所为,何国所偿。[5]91清政府出台这样的索赔方案,是有原因的。一方面,“两国交战所造成的损失概由战败国承担”,这是源于近代国际惯例和国际条约的不成文规定。自18世纪以来,民族国家之间的战争频繁,战争赔偿问题成为战后国际问题的重要议题之一,几乎所有结束战争和平条约中,都会有关于赔偿的条款,并有约定俗成的规则:战争损失由战败国承担。[10]148在19世纪以前,战争赔款本身不存在对战争的正义性和非正义性的界定,几乎成为胜利方对失败方任意索取的罚金。所以,清政府向俄索赔方案的两国交战造成清政府国民损失例由俄国承担,是有国际法理支撑的。但是,由于清政府实力的影响,清政府不可能做到对俄国随意索赔,它所索赔的金额是有相当程度的限制与依据的。

另一方面,“非交战时之损失,则何国所为,何国所偿”,这是源于近代国际法的规定。近代国际法上,将一国“违反国际法义务,对他国利益构成危害或造成损失的国家行为”定义为国家侵权行为,又称国际不法行为。日俄战争期间,无论是日本还是俄国,在非交战时间里都有大量侵犯清政府东北国民权益的侵权行为,如肆意屠杀东北国民、抢夺东北国民物资、胁迫东北国民为其所用等不法行为。对于这些不法行为,国际法支持受侵害的国民向侵权国索偿。如《奥本海国际法》所记载说:“一个国际不法行为的主要法律后果是,对于所造成的精神上和物资上的损害给与赔偿”[11]262。而且,国际法明确规定了“对于物质损害,必须有金钱赔偿”,“而且在每个事件中,不法行为国方面的正式道歉至少是必要的”。甚至,国际法还规定了侵权国向被侵权国道歉的形式,“这种道歉可能必须采取某种礼节行为的形式,例如,对受害国的国旗或国徽致敬、派遣道歉专使等”。[11]262-263

遗憾的是,当时的清政府囿于实力,无法令俄国做到上述行为。当然,清政府的索赔方案目标也不追求“俄国派遣道歉专使道歉”,而是希望借此既实现逼迫俄日放弃中国东北势力范围,又实现对俄索赔,挽回东北受损国民权益的目的。

在这样目的指引下,清政府很早便开始索赔的准备。1905年1月6日,奉天府尹饬令境内盖平等县:“现在日俄战事日行紧迫,所有经过地方、城镇、乡村、人民、房屋、财产,不无波及,损失亟应随时确实,查明人户各有若干,某项各若干,因何致伤,损失逐细造具清册,呈送以凭咨送外务部核办。”[12]141清政府外务部依据公法也要求东北地方官员:“战地内各屯镇被害人民、财产,是系某国占据,某处蹂躏,某村屯死伤人民财产等项各若干,宜速详确清查,分门别类,造具清册。惟须确查有据,不得含混捏饰。”[5]437

清政府还颁布详细的登记方案作为范本。如战地“无论旗民地方,均归该管地方官会同查明,一手经理。各属分东西南北四区,每区造册一本,以屯名为纲,以花户为目,将损失人命、房屋、银钱、器具、衣饰、牲畜、树株、禾稼、糧石、柴薪各项及每项约价若干,或已赔若干,下短若干,分晰登明,仍于每屯之尾注明各类及各约价总数”。同时,饬令各地整理各地关于俄军的损伤调查清册。典型如辑安县知县吴光国所呈的被俄军损毁清册,“查光绪三十一年八月初旬,突有俄军四百余名自通界窜入卑境,经过之区,扰害难堪”,经“逐区认真确查,除北区一带尚有俄军不时往来,未便勘查外,其余东西两区所有续被俄军损掠财产等项,分别估价若干,已赔下短若干”,均依式“分析清册造具”。[12]337清册所列的俄军致损情形如房屋被损若何、何人财物被掠多少,何处被损毁若何,皆登记明晰,总计合银两千九百一十三两二分。[12]339-374通化县知县也附文呈报俄军损失人命财产清册,统计“光绪三十一年七月二十六七等日,县属东路俄日交战情形”,俄军所造成的损失,受损金额达“七千二百四十两零五钱”。[12]470另外,针对交涉总局所备案的清册“仅此一本,不敷存发”的问题,清政府特饬令各属“依原,详所属八旗被俄军损失、毁坏公所官物,另行补造清册一份”,以备交涉。[13]1

1905年8月,俄日双方在美国朴茨茅斯议和,战局已定。清政府与俄交涉索赔的问题,也正式提上议程。1905年8月1日,清政府饬令盛京将军:“东省战事所有损害民命及公私产业,应向战国索偿……现日俄开议在即,我须设法预为声明,此事不宜稍缓”[14]421。1906年,清奉天当局提供了《俄军在奉损毁人命财产合银清单》,正式向俄国提出索赔。根据东省各府厅州县陆续报告,各项损失合计银28056402.99两,扣除战争期间已交涉赔偿的221946.487两,共向俄国索赔27834456.503两。[8]233面对清方的交涉,沙俄竟罔顾公理,强硬拒绝,“屡有决不赔款之言”[15]663“今俄不允输出赔款”[7]360。

最终,经过多轮的外交交涉,清政府向俄国索偿的努力以失败告终。其实,这样的结果,早可预见。早在日俄议和之初,沙俄已表明接受和约的底线为“俄不允割让领土,输出赔款此两条”[7]360。日本强硬交涉仍不能令其让步,后迫于列强的压力,才不索求沙俄的赔款。[15]667日本不能索,则中国的索赔更显不可能。另外,战后的局势已愈显复杂,战后索赔与“中俄勘界问题”“日俄撤军问题”“抚顺烟台煤矿问题”等重大问题交织于一起,并与这些事关国家重大利权的事件相绞缠,使得战后清政府解决对俄索赔的难度不断攀升。当然,也由于俄方采取各种拖诿战术,成功转移清方注意力。最终,清政府向俄交涉索赔的努力终告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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