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前后木塑地板国家标准比较分析
2022-11-25郑洪连刘旭东刘朝霞于海霞
郑洪连, 刘旭东,2, 顾 强, 刘朝霞, 于海霞
(1.常州检验检测标准认证研究院,江苏 常州 213164;2.浙江省林业科学研究院,浙江 杭州 310023)
据中国林产工业协会不完全统计,2020年中国具有一定规模企业的地板产品总销量约9.03亿m2,同比增长1.35%。其中木塑地板约0.74亿m2,同比增长5.71%。木塑地板出口量占比约为60%。室外用木塑地板占比约为95%[1-3]。
为规范和引导木塑地板行业的健康发展,2009年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了GB/T 24508—2009《木塑地板》,标准对我国木塑地板企业生产、检验机构检验产品质量、消费者选购产品、质量仲裁部门处理产品质量纠纷,都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由于木塑地板行业的快速发展及产品制造技术的不断升级,使用10多年的2009版标准中的部分内容已不能适用于当前行业的发展需求。2020年11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又联合发布了该标准的修订替代版本 GB/T 24508—2020《木塑地板》,于 2021年6月1日正式实施。笔者根据从事地板产品质量检测的经验,对 2020 版标准与 2009版标准进行比较分析,以期为相关部门准确理解与使用标准提供参考。
1 术语、定义和分类的差异
在术语和定义章节中,GB/T 24508—2020标准较GB/T 24508—2009标准的差异如下。GB/T 24508—2009标准中描述为:由木材等纤维材料同热塑性塑料分别制成加工单元,按一定比例混合后,经成型加工制成的地板。GB/T 24508—2020标准中为:由木材、竹材、农作物秸秆等木质纤维材料与热塑性塑料分别制成加工单元,按一定比例混合后,经成型加工制成的地板。注:一般,基材不发泡木塑地板木质纤维含量不低于50%;基材发泡木塑地板木质纤维含量不低于20%。GB/T 24508—2020标准增加了“饰面木塑地板”的定义,增加了“鼓包”、“鼓泡”的定义。
GB/T 24508—2020标准删除了按使用场所分类;将涂饰木塑地板、浸渍纸饰面木塑地板和共挤木塑地板等归为“饰面木塑地板”类别。
2 外观质量及规格尺寸的差异
GB/T 24508—2020标准中删除了产品正面外观优等品和合格品分等。统一了不同类别木塑地板的外观质量要求。
GB/T 24508—2020标准中删除了扭曲度和翘曲度指标,增加了“平整度≤5.0 mm/m”要求。木塑地板产品规格尺寸及偏差项目与其他相关地板产品的规格尺寸及偏差项目保持协调一致,指标设置更科学合理。
拼装离缝项目由“拼装离缝平均值≤0.30 mm,拼装离缝最大值≤0.50 mm”修改为“室内木塑地板平均值≤0.15 mm,最大值≤0.20 mm;室外木塑地板拼装离缝为1~2 mm”。针对室内用和室外用木塑地板各自的特点给出了不同的要求,更切合实际。
3 物理力学性能的差异
GB/T 24508—2020标准中删除的项目为:(1)删除了弯曲破坏载荷要求及检验方法;(2)删除了加热后尺寸变化率要求及检验方法;(3)删除了挥发物要求及检验方法;(4)室外用木塑地板不再要求表面耐污染腐蚀项目。
GB/T 24508—2020标准中增加的项目为:(1)增加了最小集中载荷要求及检验方法;(2)增加了静曲强度和弹性模量要求及检验方法;(3)增加了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释放率(72 h)要求及检验方法;(4)增加了邻苯二甲酸酯要求及检验方法;(5)增加了室外用木塑地板线性热膨胀系数要求及检验方法;(6)增加了室外用木塑地板耐沸水要求及检验方法。
GB/T 24508—2020标准中要求提高的项目为:(1)吸水率要求由“基材发泡≤10.0%,基材不发泡≤3.0%”修改为“基材发泡≤5.0%,基材不发泡≤1.0%”;(2)表面耐磨要求由“≤0.15 g/100 r”修改为“≤0.10 g/100 r”;(3)可溶性铅、可溶性镉要求由“≤20 mg/m2”修改为“≤10 mg/m2”;(4)耐冷热循环增加表面状态“表面无开裂、无鼓泡、无油斑”要求;(5)抗冻融性增加表面状态“表面无开裂、无鼓泡、无空洞”要求;(6)抗老化性增加表面状态“表面无开裂、无鼓泡、无粉化”要求。
GB/T 24508—2020标准中要求降低的项目为:密度要求由“≥0.85 g/cm3”修改为“≥0.75 g/cm3”。
GB/T 24508—2020标准中方法改变的项目包括以下5项:
(1)GB/T 24508—2009标准中规定了试件在温度(20±2)℃、相对湿度(50±5)%的环境下进行状态调节,调节试件不少于40 h,并在此条件下进行试验的要求。GB/T 24508-2020标准则通常情况下测试试样无需进行恒温和恒湿处理,如有特殊要求,可在温度(20±2)℃、相对湿度(50±5)%的环境下调节处理24 h以上。
(2)为了保持国家标准的协调一致,将甲醛释放量检验方法由干燥器法修改为气候箱法。甲醛释放量要求由“E0级小于等于0.5 mg/L,E1级小于等于1.5 mg/L”修改为“≤0.05 mg/m3”。气候箱法设备、人员投入较高且试验周期长达20天左右,生产企业要提前做好预案。可切合实际选择生产控制中甲醛释放量的检验方法并建立与气候箱法的相关性,再根据气候箱法的限量进行评估。
(3)修改了表面耐污染腐蚀项目试件尺寸及试件数要求。由“50.0 mm×50.0 mm,11块”修改为“100.0 mm×板宽,1块”。
(4)吸水尺寸变化率项目试件尺寸由“板块大于180 mm,取180 mm”修改为“板块大于160 mm,取160 mm”,删除了试验前将试件在(20±2)℃、相对湿度(50±5)%条件下放至质量恒定的要求。
(5)蠕变恢复率项目试件尺寸由“板块大于180 mm,取180 mm”修改为“板块大于160 mm,取160 mm”。
4 抽样方案和判定原则
GB/T 24508—2009标准中规定了外观质量和规格尺寸的抽样方案及判定原则,规定了空芯木塑地板每米长度重量、理化性能和有害物质限量的复检要求。
GB/T 24508—2020标准与GB/T 24508—2009标准相比,增加了理化性能检验抽样方案并明确了检验结果的判断规则,使标准更具可操作性。
5 结论与建议
与GB/T 24508—2009标准相比,GB/T 24508—2020标准中删除了挥发物,增加了邻苯二甲酸酯总量和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释放率(72 h),并将甲醛释放量检验方法由干燥器法修改为气候箱法,有害物质限量要求更为科学;与GB/T 24508—2009标准相比,GB/T 24508—2020标准中物理力学指标更为科学合理;GB/T 24508—2020标准完善了表面耐污染腐蚀、吸水尺寸变化率等试验方法,增加了理化性能检验抽样方案并明确了检验结果的判断规则,使标准更具可操作性;GB/T 24508—2020《木塑地板》的发布实施,更加适应现阶段国内木塑地板的生产水平及市场需求,将为木塑地板的生产、销售及质量问题处理提供依据。
建议生产企业针对平整度、最小集中载荷、静曲强度、弹性模量、邻苯二甲酸酯总量、总挥发性有机物、线性膨胀系数(室外用)、耐沸水(室外用)等新增项目以及外观、拼装离缝、密度、吸水率、表面耐磨、甲醛释放量、基材重金属、耐冷热循环(室外用)、抗冻融性(室外用)、抗老化性(室外用)等有变化的项目做些比对验证工作,确保生产的产品符合新版标准规定的要求,不断提升产品质量;建议有关部门加强GB/T 24508—2020标准的宣贯工作,促进标准在生产企业中运用和实施,推动木塑地板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