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社会”分析框架的本土化重构及其反思
2022-11-24肖越
肖 越
“国家-社会”分析框架自20世纪90年代初被正式引入国内以来,便逐渐成为中国社会科学研究的主导性范式之一。这一分析框架及其涵盖的次级理论不仅在社会学、政治学等不同的学科领域中有着广泛的应用,也在不同的经验论域中有着鲜明的体现,例如乡村社会研究、城市社区研究、社会组织研究。(1)丁惠平:《“国家与社会”分析框架的应用与限度——以社会学论域中的研究为分析中心》,《社会学评论》2015年第5期。引介而来的“国家-社会”分析框架为国内学者理解中国现代化转型提供了崭新的视角,帮助更新了中国社会科学研究中的知识结构。但囿于其外源性特点与结构性逻辑,不少国内学者在引介、运用“国家-社会”分析框架时,也尝试基于自身对本土经验复杂性的认识而对其进行范式重构。已有相关文献分别从不同角度对“国家-社会”分析框架在国内学界中的应用进行了梳理与反思,(2)刘安:《当代中国城市基层的国家与社会关系研究及其学理反思——基于政治社会学视角的分析》,《社会学评论》2015年第5期;丁惠平:《“国家与社会”分析框架的应用与限度——以社会学论域中的研究为分析中心》,《社会学评论》2015年第5期;侯利文:《国家与社会:缘起、纷争与整合——兼论肖瑛〈从“国家与社会”到“制度与生活”〉》,《社会学评论》2018年第2期。但普遍缺乏对如下问题的追问:一是从哪些角度对“国家-社会”分析框架进行本土化重构,二是体现了何种学术本土化的内在逻辑。基于此,本文将集中审视国内学者尝试突破“国家-社会”分析框架的两种进路,并对其进行总体性反思。
一、“国家-社会”分析框架及其引介
“国家-社会”分析框架是一种建基于国家与社会两种基本结构范畴及其相互关系逻辑之上的研究范式,不仅具有多元的价值意蕴,也内含不同的分析路径与次级理论。从其规范研究层面渊源上来看,西方语境中的黑格尔式的“国家高于市民社会”与洛克式的“市民社会先于或外在于国家”构成了其内在的学理分野,二者均具鲜明的现实转换性,且分别型塑着不同方向的政治实践。(3)邓正来:《国家与社会:中国市民社会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43页。过度倚重规范研究上的两种学理架构容易陷入非此即彼的选择之中,而经验研究层面上的分析路径与次级理论则更具多元性与包容性。一般而言,国家中心视角、社会中心视角以及国家与社会关系视角是“国家-社会”分析框架内含的三种不同的分析向度,即没有先验的定义也能进行经验性的测量,是社会科学研究中的有力抓手。而依据对“国家-社会”相对关系的不同判断,“国家-社会”分析框架则涵括了不同的次级理论或理论模式,比如极权主义、法团主义、多元主义、市民社会等。(4)李路路、朱斌、李才香:《走向成熟的经验研究——写于〈社会学研究〉创刊三十周年》,《社会学研究》2016年第6期。
“国家-社会”分析框架在不同研究领域中有着广泛的运用。比较政治学中的“回归国家”学派突破了“社会中心论”的束缚,将国家自主性与国家能力置于国家与社会结构性互动的关系中加以审视,取得了一系列研究成果;(5)Evans, Peter B., Dietrich Rueschemeyer, and Theda Skocpol, eds. Bringing the state back in,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5.在政治经济学、政治社会学的研究中,研究者们从国家与社会关系的角度围绕经济发展等议题提出了诸如“社会中的国家”(6)Migdal, Joel S.,“The State in Society: An Approach to Struggles for Domination”,In Migdal, Joel Samuel, Atul Kohli, and Vivienne Shue, eds. State Power and Social Forces: Domination and Transformation in the Third World,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4.、“嵌入性自主”(7)Evans, Peter,Embedded Autonomy: States and Industrial Transformation,Princeton: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95.之类的理论概念。“国家-社会”分析框架不仅在多元的学科议题中有着广泛而深入的应用,也在以中国为研究对象的海外中国学中有着长期的积淀和发展。在海外中国学的研究脉络中,“国家-社会”是继“冲击-回应”之后的主流分析路径之一,在以改革开放前或1980年代中国为对象的相关研究中主要体现为“冲突模式”,即预设了国家与社会的二元对立,“在这一模式中,或表现为国家对社会的强力控制,或表现为社会的崛起甚而对国家的抗拒”,而在以1990年代中国为对象的相关研究中则主要体现为“互动模式”,“即国家和社会之间的相互妥协、渗透和共存”。(8)周晓虹:《中国研究的可能立场与范式重构》,《社会学研究》2010年第2期。
在“国家-社会”分析框架的次级理论运用层面,随着改革开放以来中国转型过程中利益结构的日益多元化,一些海外学者的视角或观点(9)Oi, Jean C.,State and peasant in contemporary China: The political economy of village government.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1989.Nee, Victor. “The emergence of a market society: Changing mechanisms of stratification in China. ”American journal of sociology, 1996, 101(4), pp.908-949.Chan, Anita,“Revolution or corporatism? Workers and trade unions in post-Mao China.” The Australian Journal of Chinese Affairs, 1993, 29,pp.31-61; Unger, Jonathan, and Anita Chan,“China, corporatism, and the East Asian model.” The Australian Journal of Chinese Affairs, 1995, 33,pp.29-53.开始进入国内学者的视线之中,并为后者理解与反思中国政治社会转型提供了外部知识参照。20世纪90年代初 “国家-社会”分析框架被引介至国内时,最初是以“国家-市民社会”为范型。1992年,邓正来与景跃进在《中国社会科学季刊》(香港 )创刊号上发表的《建构中国的市民社会》一文鲜明地指出彼时市民社会建构之于中国现代化转型的意义——对中国市民社会的培育能突破既有的“新权威主义”与“民主先导论”这两大过度聚焦政治权威转型的现代化改革路径,实现国家与社会之间的良性互动。(10)邓正来、景跃进:《建构中国的市民社会》,《中国社会科学季刊》(香港)1992年总第1期。恰由于其在当时转型语境中的适切性,市民社会理论逐渐获得国内学者的广泛关注,不少研究者以《中国社会科学季刊》(香港)、《天津社会科学》等刊物为平台,围绕市民社会理论及其本土化运用展开讨论,其研究成果兼具规范性与实证性,以至于“中国市民社会研究”横跨不同学科领域,成为20世纪90年代国内社会科学研究的一股热潮,(11)萧功秦:《市民社会与中国现代化的三重障碍》,《中国社会科学季刊》(香港)1993年总第5期;谢维和:《社会资源流动与社会分化:中国市民社会的客观基础》,《中国社会科学季刊》(香港)1993年总第4期;俞可平:《社会主义市民社会:一个新的研究课题》,《天津社会科学》1993年第4期;朱英:《关于中国市民社会的几点商榷意见》,《中国社会科学季刊》(香港)1994年总第7期。并在随后日益凸显的公民社会研究中有所延续。(12)俞可平:《中国公民社会:概念、分类与制度环境》,《中国社会科学》2006年第1期;王名:《走向公民社会——我国社会组织发展的历史及趋势》,《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9年第3期。
中国市民社会研究及其内部论争——“独立于国家的社会观”与“渗透性的社会观”在一定程度上开启了中国政治社会研究的新论域。(13)成庆:《国家与社会的再想象——关于市民社会的论争》,许纪霖、罗岗等:《启蒙的自我瓦解: 1990年代以来中国思想文化界重大论争研究》,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7年版,第177-181页。但正如邓正来所言,中国市民社会研究背后的“现代化框架”暗含了对西方政治发展道路的普遍有效性预设以及对“西方现代化对中国传统的两分界定”,在理解中国转型经验方面也存在着明显的不足之处。(14)邓正来:《中国发展研究的检视——兼论中国市民社会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季刊》(香港)1994年总第8期。鉴于此,国内有学者便开始尝试在市民社会理论之外寻找新的理论资源。1990年代中后期,与彼时海外中国学中法团主义研究的兴起(15)Chan, Anita. “Revolution or corporatism? Workers and trade unions in post-Mao China.”The Australian Journal of Chinese Affairs, 1993, 29,pp.31-61; Unger, Jonathan, and Anita Chan. “China, corporatism, and the East Asian model.”The Australian Journal of Chinese Affairs, 1995, 33,pp.29-53.相呼应,张静开始将法团主义理论引介至国内,以突出国家与社会关系中的“中介”“协调”“联结”等因素,并认为“经济组织与国家的关系”与“社会利益的组织化方式”是本土经验研究中的两个主要问题。(16)张静:《法团主义》,东方出版社2015年版,第177页。从理论渊源来看,法团主义强调的是国家与市民社会之间利益组织的协调与联结,因此,法团主义的理论预设主要是与自由主义理念下的多元主义利益组织模式相对应,而不是与市民社会(公民社会)的社会基本结构假定相对应。但国内学者在经验研究中往往会将二者予以差别化对待,即认为市民社会理论凸显的是国家与社会关系中的对立性,而法团主义理论则凸显的是国家与社会关系中的合作性,这一区分在中国社会组织研究中有着鲜明的体现。(17)纪莺莺:《当代中国的社会组织:理论视角与经验研究》,《社会学研究》2013年第5期;丁惠平:《中国社会组织研究中的国家——社会分析框架及其缺陷》,《学术研究》2014年第10期。
除了明确运用市民社会、法团主义等 “国家-社会”分析框架的次级理论外,国内社会学、政治学、人类学、历史学、法学等不同学科领域的学者们也都直接或间接地基于这一分析框架对中国政治社会秩序及其变迁逻辑展开研究,并试图从中西比较或微观互动层面挖掘中国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内在机理。(18)张静主编:《国家与社会》,浙江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王铭铭、王斯福主编:《乡土社会的秩序、公正与权威》,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然而不可否认的是,国内亦有不少研究者直接冠以“国家与社会”之名来使用这一分析框架,并将其运用到不同的经验领域之中,但由此而衍生的一个问题却是此类研究良莠不齐,许多研究“仅仅是在装饰性的意义上使用此分析框架”,“存在一种形式主义消费倾向”。(19)丁惠平:《“国家与社会”分析框架的应用与限度——以社会学论域中的研究为分析中心》,《社会学评论》2015年第5期。由此不难发现,无论是在次级理论层面,还是在范式名义层面,“国家-社会”分析框架在国内研究者的视域中已然获得了广泛关注,尽管此类诸多研究可能缺乏对其核心逻辑的严格遵循。但与此同时,不少国内研究者也开始认识到,从外引介而来的“国家-社会”分析框架背后的预设并不一定契合对中国经验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变迁及其背后结构-过程逻辑的理解,便尝试推进“国家-社会”分析框架的本土化重构,以更好地理解或解释中国经验。
二、范畴式重构:从“二分法”到“三分法”
以二元结构范畴为基础的“国家-社会”分析框架往往会被研究者视为一种认识论意义上的“二元论”或“二分法”,据此对其展开的批评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从其规范性角度认为“国家-市民社会”二分架构源于西方经验,其价值预设及现实投射具有鲜明的目的论倾向,“强烈地暗含了对西方实现政治现代化的道路具有普遍有效性的预设”;(20)邓正来:《中国发展研究的检视——兼论中国市民社会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季刊》(香港)1994年总第8期。另一方面,从其实证性角度认为“国家-社会”分析框架背后隐含的二元对立源于西方经验而难以契合中国经验。(21)黄宗智:《中国的“公共领域”与“市民社会”?——国家与社会间的第三领域》,黄宗智主编:《中国研究的范式问题讨论》,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版,第260页。为了弥合外源性范式与本土性经验之间的“鸿沟”,国内不少研究者便试图结合本土经验来重构国家结构范畴或社会结构范畴,以突破“国家-社会”分析框架中隐含的“二分法”,实现从“二分法”到“三分法”的转换。
(一)国家结构范畴的重构
在国内学者的相关研究中,针对国家结构范畴的重构主要有两种基本取向:一种是对国家结构范畴的整体性予以解构,将国家结构内部的层级性纳入解释逻辑之中,此种基本取向下的“三分法”主要为“中央-地方-社会”;另一种则主张结合中国政治经验来重新认识国家公权力范畴中的政党与国家关系,将“政党-国家-社会”或“政党-政府-社会”视为更加有效地理解中国经验的“三分法”。这两种基于国家结构范畴的本土化重构分别有着其特定的缘起背景、内在逻辑与理论导向,因而需要予以差异化看待。
“国家-社会”分析框架最初被引介至国内时,主要是为了通过引入“自下而上”的市民社会视角来弥补之前“自上而下”的国家(政治)权威视角,以实现国家与市民社会之间的良性互动。(22)邓正来、景跃进:《建构中国的市民社会》,《中国社会科学季刊》(香港)1992年总第1期。虽然“国家-社会”分析框架在国内研究者的视域中最开始是以“社会整体对国家整体”的面貌出现的,但是这在当时不仅有着重要的理论意义,也具有一定的实践价值。然而,随着研究的深入,一些学者却渐渐发现“国家-社会”分析框架的整体性倾向于将各种经验性矛盾纳入国家与社会相互冲突的视域中加以理解,容易忽视一些在实践中可能存在的“体制内外分野”视角所无法涵盖的国家与社会分化结构。比如介于国家与社会之间的“社会中间层”(23)王颖、折小叶、孙炳耀:《社会中间层——改革与中国的社团组织》,中国发展出版社1993年版。、“体制资本”(24)李路路:《社会资本与私营企业家——中国社会结构转型的特殊动力》,《社会学研究》1995年第6期。,不但有违于对中国社会变迁经验的准确理解,也不利于突破关于“国家-社会”强弱对比的简单化认识。鉴于此,贺雪峰明确建议构建一种新的“三分法”——“中央-地方-社会”,以帮助解释国家与农村社会互动中地方政府受约束不足的问题,并理解现实中可能存在的国家与社会双强发展实践,进而突破“二分法”中的整体性对立倾向。(25)贺雪峰:《“三分法”与“国家与社会”分析框架的深化》,《学术探索》1999年第6期。此种“三分法”实际上是将国家结构的整体性予以消解,把国家结构内部的层级关系因素纳入解释逻辑之中,近年来周雪光等学者围绕国家治理展开的一系列研究也均有此种“三分法”的印记。不过不同于之前贺雪峰所欲解释的问题,周雪光等学者聚焦的主要是中国权威体制及其运作中长期存在的集权与分权矛盾或“降低统治风险”与“提高治理效率”之间的张力,这在相当程度上拓展并深化了中国国家与社会关系研究中的问题域。在此问题域下,周雪光从中央-地方关系、国家-民众关系两条主线出发,进一步归纳总结了组织化动员、官僚体制运作、非组织化动员、基层自治四种治理模式及其相互转化逻辑,为理解中国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变迁机理提供了整体性视角;(26)周雪光:《中国国家治理及其模式:一个整体性视角》,《学术月刊》2014年第10期。而曹正汉则提出了“上下分治”的理论命题,认为“中央治官、地方治民”治理结构及其所展现的“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弹性”是维系中国政治社会稳定的重要机制,为理解中国国家权威体制的韧性提供了新的理论思路。(27)曹正汉:《中国上下分治的治理体制及其稳定机制》,《社会学研究》2011年第1期;曹正汉:《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弹性:1978年以来的变化》,《学术界》2018年第10期。
中国共产党在权力结构中的位置及其在治理实践中日益凸显的“元治理”角色,是国内政治学者试图重构“国家-社会”分析框架,将政党范畴纳入研究的基本经验参照。林尚立基于中国政治发展的经验认为,中国共产党在中国不仅是国家政治生活的核心力量,也是中国社会发展的主导力量,因而对中国国家与社会关系的理解离不开对中国共产党领导与执政逻辑的理解,并以城市社区自治经验为例阐明了党、国家与社会在其中的互动关系。(28)林尚立:《领导与执政:党、国家与社会关系转型的政治学分析》,《毛泽东邓小平理论研究》2001年第6期;林尚立:《社区自治中的政党:对党、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微观考察——以上海社区为考察对象》,上海市社科联等编:《组织与体制:上海社区发展理论研讨会会议资料汇编》,2002年。景跃进则通过援引林尚立的观点,结合其对中国基层政治的理解,以村民自治中两委“一肩挑”的例证来说明中国“党政关系”与“国家与社会关系”的交织——“在党政不分的体制下,乡镇政府利用乡镇与村庄党组织之间的领导关系,来淡化甚或取代乡镇政府与村委会之间的指导与被指导关系”。(29)景跃进:《党、国家与社会:三者维度的关系——从基层实践看中国政治的特点》,《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2期。随后,景跃进延续了这一思考进路,并进行了更深入的理论探索,认为中国的“作为整体的政党”或“政党在国家中”不同于西方的“作为部分的政党”或“政党在社会中”,后者虽然存在“政党国家化”的现象,但却不会作为国家机器的组成部分,而前者则是整体嵌入国家权力结构之中而又未脱离社会,拓展了国家公权力的概念,增加了国家概念的外延,从而使“将政党带进来”的“三层结构分析”成为可能。(30)景跃进:《将政党带进来——国家与社会关系范畴的反思与重构》,《探索与争鸣》2019年第8期。在林尚立和景跃进看来,中国共产党作为国家权力组成部分运作的同时还具有相对独立性,不仅与国家权力高度关联,而且还对社会有着广泛的渗透,因此难以用国家与社会关系中的二元结构范畴所涵盖,而“政党-国家-社会”或“政党-政府-社会”则是更为合适的分析路径。除此之外,对比政治研究中“社会中心主义”与“国家中心主义”两种取向的批判反思也为国内政治学者反思并重构“国家-社会”分析框架提供了理论契机。比如,有研究者便主张以“政党中心论”来理解中国及其他后发国家的制度变迁经验,并认为西方政党只是一个社会性要素,而中国共产党则主导着国家秩序重建与国家建构,是“组织国家的组织者”。(31)杨光斌:《制度变迁中的政党中心主义》,《西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2期;李新廷:《社会中心主义·国家中心主义·政党中心主义——西方比较政治学研究视角的演进与中国关照》,《国外理论动态》2016年第2期。
比较而言,“中央-地方-社会”与“政党-国家-社会”(或“政党-政府-社会”)中对“国家-社会”分析框架的范畴式重构逻辑各有不同,前者侧重于解构国家结构范畴的整体性,后者则侧重于建构一种能够容纳“作为整体的政党”要素的国家公权力范畴。进一步从对“国家-社会”分析框架的本土化重构程度来看,“中央-地方-社会”与其说是对“国家-社会”分析框架的扬弃,毋宁说是对后者的有效应用,毕竟“国家-社会”分析框架并不内在地排斥对国家结构范畴之复杂性的理解,而旨在重构国家公权力概念范畴的“政党-国家-社会”(或“政党-政府-社会”)则在一定程度更具突破性意义,但此种意义上的突破并不是对“国家-社会”分析框架的整体性重构。可以说,上述两种针对国家结构的范畴式重构均是范式应用层面的本土化努力,尽管各自的重构逻辑或重构程度有所不同。
(二)社会结构范畴的重构
基于对“国家-社会”分析框架之二元性、整体性、对立性的反思,国内研究者在重构国家结构范畴的同时,还尝试对社会结构予以范畴式重构,其中具有代表性的“三分法”是“国家-市场-社会”(或“政府-市场-社会”)。与“国家-社会”分析框架的“二分法”不同,“国家-市场-社会”(或“政府-市场-社会”)试图将市场维度单独提炼出来,一方面是为了凸显市场经济逻辑对于理解中国国家与社会关系的重要性与相对独立性,另一方面也是为了对社会范畴予以非经济化的理解。国内研究者在最初的市民社会研究中已经开始凸显这种差异,而随着强调多元主体交互共治的治理理论被引介进来,“国家-市场-社会”(或“政府-市场-社会”)此类“三分法”开始被愈发广泛地运用于中国治理研究的论域之中。
20世纪90年代初,“国家-社会”分析框架开始被引介至国内之时正值市场经济的蓬勃兴起。作为中国市民社会研究的先行者,为了突破关于中国现代化的“权威本位(转型)观”,邓正来和景跃进主张通过建构中国的市民社会以实现其与国家的良性互动,并认为建构中国的市民社会“这一目标的实现主要是在经济领域展开,其实现手段也主要是通过经营机制”。(32)邓正来、景跃进:《建构中国的市民社会》,《中国社会科学季刊》(香港)1992年总第1期。与这种经济取向的市民社会理解相似,还有学者通过援引马克思的“政治国家须与市民社会相适应”观点,主张在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方兴之际引入“社会主义市民社会”这一概念,以更好地理解中国市场经济发展中的市民社会发育问题。(33)俞可平:《社会主义市民社会:一个新的研究课题》,《天津社会科学》1993年第4期。凡此种种类似的观点契合了当时中国经济转型并诱致社会变迁的内在逻辑。然而,随着围绕公共领域理论的讨论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的逐渐展开,亦开始有学者借鉴哈贝马斯、柯亨和阿拉托的理论,将“市民社会/国家这一框架改造为市民社会/经济/国家三元的模式”,以突破“将市民社会作为一个市场逻辑主导的经济领域”这一观点。(34)成庆:《国家与社会的再想象——关于市民社会的论争》,许纪霖、罗岗等:《启蒙的自我瓦解: 1990年代以来中国思想文化界重大论争研究》,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7年版,第185页。此种不同于马克思意义上的市民社会理解,赋予了市民社会以公共交往(结社、社会运动等)的涵义及不同于系统世界的生活世界属性,在20世纪90年代市场经济日益发展而“公共领域”相对萎缩(相较20世纪80年代)的环境下有着特别的理论与现实意义。鉴于此,20世纪90年代末,许纪霖便在一篇评述性文章中指出,虽然柯亨和阿拉托的理论并没有被广泛接受,但是市民社会中的“公共领域”要素却愈发得到人们重视,尤其是在中国市场经济发展导致经济系统自主性日益增强而“公共领域”却相较80年代有所萎缩的情形下。(35)许纪霖:《评论:从范型的确立转向范例的论证》,张静主编:《国家与社会》,浙江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304-305页。不难发现,对市民社会之公共性的强调隐含了某种解构社会结构范畴的可能性。
如果说对市民社会之公共性的理解蕴含了“国家-市场-社会”的雏形,那么20世纪90年代末和21世纪初政治学与公共管理研究脉络下强调多元主体交互共治的治理理论被引介至国内后便逐渐使这一“三分法”渐趋成型。作为国内引介治理理论的先行者,俞可平认为治理是一种跨越公私部门的持续互动过程,可以弥补国家与市场的不足,而治理理论则打破了社会科学研究中长期存在的“二分法”,对重构中国民主政治知识体系与转换中国公共管理实践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36)俞可平:《治理和善治:一种新的政治分析框架》,《南京社会科学》2001年第9期。鉴于此,俞可平和王颖还开始主张用强调公民性的“公民社会”来取代“市民社会”,以描述和解释介于政府与企业之间的“第三部门”的发展。(37)俞可平、王颖:《公民社会的兴起与政府善治》,《中国改革》2001年第6期。可以说,“治理理论的兴起拓展了国家与市民社会关系的分析架构”,(38)郁建兴、吕明再:《治理:国家与市民社会关系理论的再出发》,《求是学刊》2003年第4期。而对社会予以去经济化理解的公民社会研究则为型塑“国家-市场-社会”这一“三分法”夯实了学理基础。(39)俞可平:《中国公民社会:概念、分类与制度环境》,《中国社会科学》2006年第1期;王名:《走向公民社会——我国社会组织发展的历史及趋势》,《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9年第3期。基于此,不少研究者开始运用“国家-市场-社会”框架来剖析中国的经验现象,以挖掘国家、市场与社会三者不同主体的逻辑。周晓虹以秦淮河污染治理为研究对象发现,国家、市场与社会各主体均发挥着特定的影响力,比如国家力量在保持政治动员潜能的同时不断增强其经济动员能力,市场力量在污染治理中的经济效益愈发凸显,社会力量在议题形成方面的作用也逐渐提高,而未来的理想局面应该是“在国家、市场和社会之间建立起一种互动式的合作模式”。(40)周晓虹:《国家、市场与社会:秦淮河污染治理的多维动因》,《社会学研究》2008年第1期。韩丹则以中国食品安全治理为研究对象,认为国家与市场在其中的复杂纠葛致使食品安全监管存在失灵的风险,需要通过畅通普通民众与社会组织的利益表达渠道和机制,以形成国家、市场与社会之间的良性制衡状态。(41)韩丹:《中国食品安全治理中的国家、市场与社会关系》,《社会科学战线》2013年第8期。“国家-市场-社会”不仅体现为行动主体之间的互动逻辑,还体现为不同治理机制之间的互动,即行政治理机制、市场治理机制与社群治理机制之间的协调。顾昕对其进行了有力的阐发,并主张通过引入互动式治理新范式来重构国家治理体系中国家、市场和社会的关系,以实现行政、市场与社群机制之间的互补与嵌入。(42)顾昕:《走向互动式治理:国家治理体系创新中“国家-市场-社会关系”的变革》,《学术月刊》2019年第1期。
中国的市场经济转型为国内学者发掘市场经济力量的相对独立逻辑提供了经验参照,因而研究者们起初在引介“国家-社会”分析框架时主要聚焦于一种经济取向的市民社会理解,而随着社会公共性问题的日益凸显,“保护社会”“加强社会建设”“提倡社会参与”“使社会运转起来”等呼吁逐渐盛行,并最终转换成对社会范畴之非经济属性的强调。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国家-市场-社会”这一“三分法”渐趋成型,其中的“社会”也更多地体现为对国家(政府)与市场的双重反思之上。建基于反思政府与市场双重失灵的治理理论以及强调公民性的公民社会研究在国内的兴起正是“国家-市场-社会”“三分法”受到重视的典型体现,其中隐含的规范性还凸显了一种价值层面的反思意蕴。
三、方法论重构:从结构取向到过程取向
在社会科学的“结构-行动”理论谱系中,“国家-社会”分析框架无疑更偏向结构主义范式。一般而言,结构主义范式常被批评为“对结构的认识不统一”“过于强调静态分析”“过于强调宏观分析”“忽视行动者的目的性活动”。(43)谢岳、戴康:《超越结构与行动范式》,《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3期。而在此种意义上,“国家-社会”分析框架也就常被批评为无法有效捕捉动态性的、过程性的、中微观层面的经验现象。因此,“国家-社会”分析框架在中国转型变迁的实践语境中被引介至国内后,其整体性想象便面临不少经验研究者的质疑与挑战,一些学者也由此尝试重构其内在的结构主义方法论倾向,而仅保留其认识论意义上的国家与社会关系视角,实现从结构取向到过程取向的转换。作为“国家-社会”分析框架本土化中的典型论域,中国社会组织研究显现出鲜明的本土化趋向。
(一)从结构取向到过程取向
“国家-社会”分析框架在经验研究中往往会被对应为国家与市民社会、国家法与民间法、国家意识形态与民间文化、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等二元分析范畴。在此种二元对应逻辑中,前者往往会被认为具有现代的、理性的、普遍的性质,而后者则往往会被视为一种传统的、非理性的、特殊的范畴。在具体的经验研究中,一方面此种二元结构的对应逻辑不仅会遮蔽国家与社会分化或重叠的复杂关系,另一方面也易忽视国家与社会内部多元主体之间的交叉互动。为此,国内有研究者便开始提倡以一种过程取向来分析中国国家与社会关系,主张“把国家与社会关系看作是一种过程”。(44)孙立平:《“过程-事件分析”与当代中国国家-农民关系的实践形态》,《清华社会学评论》2000年特辑。
在经验研究中以一种过程取向来分析国家与社会关系,能在一定程度上揭示出国家与社会多元主体的复杂互动或多重逻辑的内在交织,国内社会学学者对此有着相当的敏锐性。孙立平和郭于华在一个镇的定购粮收购案例中发现,代表国家的乡镇干部在乡土社会中运用正式行政权力执行政策时,利用了社会中大量的“非正式因素”,即“正式权力的非正式运作”,这不仅揭示了国家“权力技术”的复杂性,也说明了国家与乡土社会边界的模糊性。(45)孙立平、郭于华:《“软硬兼施”:正式权力非正式运作的过程分析——华北B镇定购粮收购的个案研究》,《清华社会学评论》2000年特辑。在一个动员农民种植“洋香瓜”的“逼民致富”案例研究中,马明洁提出了“经营式动员”概念,质疑关于农村改革后“国家的动员能力已经严重弱化”的表象式理解,认为基层政府在组织化动员之外,可以运用市场的方式对权力和组织因素进行再利用,进而激发社会动员的潜能,实现社会动员能力的再生产。(46)马明洁:《权力经营与经营式动员——一个“逼民致富”的案例分析》,《清华社会学评论》2000年特辑。应星和晋军以一个水电站移民的集体上访故事为例,试图说明在当代中国独特的社会权力运作机制中,自然存在的问题或弱者的声音并不会直接进入“解决的日程”,而必须在“诉苦”或与之相关的非话语实践层面上借用各种策略加以实现,其中涉及国家与社会内部多个不同层次的主体,显现出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复杂交织性。(47)应星、晋军:《集体上访中的“问题化”过程——西南一个水电站的移民的故事》,《清华社会学评论》2000年特辑。不难发现,上述案例研究均尝试从事件-过程中把握国家与社会互动的逻辑,突破了对国家与社会关系的结构化、静态化、简单化理解。孙立平在对这三个案例的评述中总结提炼了其背后共通的方法论取向——“过程-事件分析”,认为这一分析取向有助于理解20世纪80年代中国农村改革后造成的“结构特征与效能结果的不对称性问题”,并说明这种旨在通过研究“若干事件所构成的动态过程”来展示事物深层逻辑的研究策略,有助于克服“国家中心视角”与“本土性视角”所分别代表的两种模式的非此即彼的对立。(48)孙立平:《“过程-事件分析”与当代中国国家-农民关系的实践形态》,《清华社会学评论》2000年特辑。
“把国家与社会关系看作是一种过程”这一方法论取向背后是对历时的、微观的、互动的视角的重视,这在人类学研究者的相关论述中亦有鲜明的体现,且在其中有着对民众生活世界及其与国家意识形态资源之间关系更为突出的强调。比如王铭铭以一个家族社区史为个案剖析了社会“文化记忆”与国家“历史发明”之间的复杂互动,(49)王铭铭:《社区的历程:溪村汉人家族的个案研究》,天津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景军以两个村庄重修孔庙的案例分析了乡土社会传统文化复兴中社会文化资源与国家意识形态资源之间的互动过程。(50)景军:《知识、组织与象征资本——中国北方两座孔庙之实地考察》,《社会学研究》1998年第1期。而近年来围绕“国家-社会”分析框架的反思在某种程度上也接续了这一理路,其中尤以社会学学者肖瑛提出的“制度与生活”为代表。在肖瑛看来,“国家-社会”分析框架预设了两个基本范畴及其相互之间的独立性与自主性,有着鲜明的系统论、实体论想象,难以有效认识中国社会变迁及其内在逻辑,而“制度与生活”作为一种聚焦正式制度与日常生活互动、关注行动者复杂构成及其行动逻辑的研究视角,能够“把系统论想象都还原为实践的主旨,超越‘国家与社会’二元论的、结构主义的分析模式,把日常实践同社会结构变迁勾连起来,为探究社会结构变迁的微观动力机制提供一种解释框架”。(51)肖瑛:《从“国家与社会”到“制度与生活”:中国社会变迁研究的视角转换》,《中国社会科学》2014年第9期。肖瑛的反思引发了学界的广泛关注,一些研究者对此评述道,“制度与生活”的提出为学界提供了一种更加微观的、动态的、回归生活的、找回行动者的研究路径,确实有助于发掘容易被“国家-社会”分析框架所遮蔽的中国社会变迁中的复杂机制,具有鲜明的方法论启示。(52)丁惠平:《“国家与社会”分析框架的应用与限度——以社会学论域中的研究为分析中心》,《社会学评论》2015年第5期;侯利文:《国家与社会:缘起、纷争与整合——兼论肖瑛〈从“国家与社会”到“制度与生活”〉》,《社会学评论》2018年第2期。从这个角度来看,“制度与生活”的提出与其说是对“国家-社会”分析框架的整体替代,毋宁说是在尝试突破“国家-社会”分析框架的系统论或结构-功能取向,把行动者、动态化、互动式的过程取向凸显出来。
“国家-社会”分析框架被引介至国内主要是为了“找回‘自下而上’的视角”,但在最初的应用中,无论是中国市民社会研究,还是中国法团主义研究,均有着鲜明的结构主义逻辑,在一定程度上会遮蔽对更具微观性、复杂性、互动性的社会变迁过程的理解。因此,“把国家与社会关系看作是一种过程”在相当程度上突破了既有的关于“国家-社会”分析框架的“狭隘”认识,赋予了“国家-社会”分析框架以过程取向,使其不单单局限于结构取向。对“国家-社会”分析框架之结构化、静态性的范式想象与对中国转型经验之丰富性、复杂性的实践体认之间的矛盾,使得国内学者有内在动力去重构“国家-社会”分析框架的方法论逻辑,但这毕竟未能完全消解后者的认识论基础,因而此种意义上的本土化只是一种范式应用层面的本土化。
(二)以“中国社会组织研究”为例
在“国家-社会”分析框架下,中国社会组织研究是比较经典的论域之一,国内不少研究者围绕其展开了实证研究,丰富并拓展了其理论图景。从研究脉络来看,国内学者起初在海外中国学的影响下相继引介并运用市民社会理论与法团主义理论来对中国国家与社会组织关系进行研究,随后基于对本土经验复杂性的理解而对这两大经典理论模式进行了突破。在这种本土化的理论突破中,研究者不仅反思了原有理论模式的静态结构化假定或二元对立预设,还渐渐转向一种过程取向更加鲜明的国家与社会组织关系研究。此种转向不仅具有方法论意义,也具有鲜明的知识论意义,即逐渐将中国社会组织研究去规范化。
20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中国改革开放所致社会变迁的一个重要标志就是非公经济组织、民间社会组织的兴起与拓展。为此,不少海外研究者以强调社会与国家相独立乃至拮抗的市民社会理论为据来审视中国政治社会结构的变迁;但另一些海外研究者认为,此类经验观察并未把握中国国家与社会组织关系的全貌,忽视了中国社会组织与国家结构的内在关联性,进而主张从强调“合作性”与“协调性”的法团主义理论出发来审视中国的社会组织发展。20世纪90年代,经由邓正来、张静等学者的引介,市民社会理论与法团主义理论渐渐为国内学者所熟知,在两大理论模式下,不少关于中国社会组织的经验研究不断显现。但与海外研究者不同的是,国内学者对于这两种理论模式在中国场景下的运用进行了本土化改造。比如,“市民社会”在语义上逐渐被强调公民性的“公民社会”所替代,而“法团主义”则在相关研究中进行了创造性修正。然而,无论是市民社会或公民社会,还是法团主义,均源于西方语境的理论模式,因此不少国内学者也尝试从本土经验出发提出不同的分析概念。最早如王颖等人基于对浙江萧山基层社团的考察提出了“社会中间层”。(53)王颖、折小叶、孙炳耀:《社会中间层——改革与中国的社团组织》,中国发展出版社1993年版。相较于“社会中间层”概念所指涉范围的有限性,康晓光和韩恒的破题则更为宏大,他们认为,随着中国市场化改革的推进,国家支配社会的总体模式逐渐让位于“分类控制体系”,其中国家对“政治领域”与“公共领域”的控制依然明显,而社会组织在有限自主的结构约束下主要发挥着提供公共物品的“拾遗补阙”作用,并由此指出了“分类控制体系”作为一种理解国家与社会关系的“理想类型”相较于市民社会、法团主义等不同模式所具有的差异性。(54)康晓光、韩恒:《分类控制:当前中国大陆国家与社会关系研究》,《社会学研究》2005年第6期。随后他们又提出了“行政吸纳社会”这一概念,并认为中国国家与社会“不是分离,更不是对立,而是相互融合”。(55)康晓光、韩恒:《行政吸纳社会——当前中国大陆国家与社会关系再研究》,《中国社会科学》(英文版)2007年第2期。“分类控制”“行政吸纳社会”这类概念引起了国内学者的高度关注,并吸引了一系列研究对其进行反思、拓展与修正。唐文玉对“行政吸纳社会”给予了高度评价,认为这一理论“颠覆了西方‘公民社会’与‘合作主义’模式在中国的解释路径”,但同时也指出,康晓光等学者提出的以控制和功能替代为核心机制的“行政吸纳社会”模式并不能涵盖所有的实践形态,而以支持与配合为核心互动机制的“行政吸纳服务”模式在中国服务型政府建构的背景下是逐渐凸显的新形态。(56)唐文玉:《行政吸纳服务——中国大陆国家与社会关系的一种新诠释》,《公共管理学报》2010年第1期。江华等研究者则在“分类控制”理论逻辑的基础上提出了“利益契合”分析框架,认为在国家主导的结构约束条件下,国家对社会组织的支持或限制选择取决于二者之间的利益契合程度,且这种选择呈现出策略性与低制度化的特点。(57)江华、张建民、周莹:《利益契合:转型期中国国家与社会关系的一个分析框架——以行业组织政策参与为案例》,《社会学研究》2011年第3期。
在中国社会组织研究中,国内学者相继提出的“社会中间层”“分类控制”“行政吸纳社会”“行政吸纳服务”“利益契合”等理论概念,至少在两个维度上尝试对源于西方语境的市民社会理论与法团主义理论进行突破:其一,对市民社会理论与法团主义理论中共同隐含的关于社会组织自主性的完全假定进行突破,以强调中国国家主导结构下不同类型社会组织自主性的相对大小;其二,对市民社会理论与法团主义理论中各自关于国家与社会组织互动关系的理解进行突破,以强调中国国家对社会组织的控制、功能替代、支持、配合等多元机制。国内学者提炼的这些本土化理论旨在避免市民社会理论与法团主义理论对某种结构互动状态的单一化、静态性理解,试图发掘中国国家与社会组织之间的多重互动机理,虽然仍有着特定的结构取向,但已具有相当的过程性,即把中国国家与社会组织关系放置于中国转型过程的实践背景中加以审视。然而,上述本土化理论的不足之处却在于过度聚焦国家控制/支配的维度,缺少对社会组织特征及行为的关注。为此,其后不少国内学者开始更多地关注后者。例如唐文玉等研究者认为,在中国特殊的体制环境下,“去政治的自主性”是民办社会组织采取的一种生存策略,但也是其功能失调的一种表现;(58)唐文玉、马西恒:《去政治的自主性:民办社会组织的生存策略——以恩派(NPI)公益组织发展中心为例》,《浙江社会科学》2011年第10期。王诗宗从超越结构性与能动性的角度,辨析了社会组织独立性与自主性两者之间的不同——前者是“一个较为抽象的、外向的、与宏观层面联系的概念”,而后者是“一个具体的、内向的、与微观层面联系的概念”,突破了既有的“独立性即自主性”“依附即非自主”的思维认知定势,创造性地认为“中国社会组织的总体特征难以归为单纯的独立或自主,而是一个两者如何组合的问题”;(59)王诗宗、宋程成:《独立抑或自主:中国社会组织特征问题重思》,《中国社会科学》2013年第5期。纪莺莺则将组织维度分析带入转型国家与行业协会关系的研究之中,以“自主性-凝聚力”二维框架解释了政府与行业协会关系的四种类型,突破了单一维度上对国家与社会强弱关系的理解。(60)纪莺莺:《转型国家与行业协会多元关系研究——一种组织分析的视角》,《社会学研究》2016年第2期。不难发现,此类聚焦于社会组织特征及行为的研究揭示了中国社会组织发展中的多重治理逻辑及其间的转型特征,又进一步打破了关于中国国家与社会组织关系的总体性、单一性、结构性假设,因而相较于之前的研究展现出了愈发鲜明的过程取向。
国内学者在20世纪90年代引介“国家-社会”分析框架及其次级理论,尤其是市民社会理论、法团主义理论时,在相当程度上也是为了回应中国现代化转型中的现实问题,并试图为中国现代化转型指明方向或路径。市民社会(或公民社会)理论背后的社会中心假定以及法团主义理论背后的合作关系预设,均在中国社会组织研究中有着鲜明的价值-实践投射。从这个意义上来看,早期中国社会组织研究中的结构取向具有一定的规范性意蕴。而伴随着中国社会组织研究中的方法论转向,中国社会组织研究开始注意到中国国家与社会组织之间互动的复杂性,也由此更加侧重从中国社会组织的实践逻辑出发来突破既有结构主义分析取向下关于中国国家与社会关系的价值预设,这种转向进而也就在知识论层面上暗含了某种去规范化趋向。
四、“国家-社会”分析框架本土化的反思
国内学者对于“国家-社会”分析框架无论是予以范畴式重构还是方法论重构,都是在不同程度上推进“国家-社会”分析框架与本土经验相契合。从一个研究范式的“硬核-保护带”构成来看,国内学者对“国家-社会”分析框架的本土化修正、改造与突破,依然离不开对最基本的国家范畴与社会范畴的理解,且更多的是在其“保护带”上予以重构。以其范畴式重构的本土化路径为例,无论是“中央-地方-社会”“政党-国家-社会”还是“国家-市场-社会”,均首先建立在对国家范畴或社会范畴的整全性理解之上,然后再基于不同的经验维度来对国家范畴或社会范畴予以解构;以其方法论重构的本土化路径为例,“把国家与社会关系看作是一种过程”与其说是消解了“国家-社会”分析框架中的两种基本结构范畴,毋宁说是试图在多元/多层主体的互动过程中理解国家结构、社会结构及其相互关系,即把对结构范畴的认识纳入过程性视角之中。因此,国内学者推进的“国家-社会”分析框架本土化更多的是一种范式应用层面上的本土化,这在一定程度上也促进了外源性理论与本土性经验之间的融合。
然而,引介而来的“国家-社会”分析框架的本土化却还有着另一层意涵,即以“西方-中国”为参照来反思“国家-社会”分析框架在本土经验研究中的合理性或有效性。(61)陈映芳:《今天我们怎样实践学术本土化——以国家-社会关系范式的应用为例》,《探索与争鸣》2015年第11期。“国家-社会”分析框架本土化内在地蕴含对“国家-社会”分析框架的反思性指向,尽管这种反思性指向在不同的研究者那里不尽相同,但在本土化的脉络中此种反思性指向却隐含着这样一种地域性想象与预设性逻辑:“国家-社会”分析框架源于对西方经验的提炼,其中的二元结构逻辑及二元对立取向是其鲜明特征。国内不少研究者便是基于这一认识来反思“国家-社会”分析框架在中国的适用性问题,即认为此种具有静态结构性的“国家-社会”分析框架难以捕捉中国转型变迁的复杂经验事实。相应地,有学者便基于此种意义上的反思来尝试提炼出一种更加符合本土经验逻辑的理论框架。例如,社会学学者肖瑛提出了“制度与生活”这一替代性研究路径,并认为:“认识真实的中国社会及其变动逻辑,不能简单地抛弃西方经验和理论的参照价值,更不能简单地套用西方经验和西方理论,用理论和制度代替实践,用目的代替过程,用规范代替分析,用二元代替复杂的纠缠关系,而必须在中国自身的历史传承或断裂中,从近几十年的伟大社会改革实践中建构和确定问题意识、概念、视角、分析框架乃至理论体系。”(62)肖瑛:《从“国家与社会”到“制度与生活”:中国社会变迁研究的视角转换》,《中国社会科学》2014年第9期。不难发现,此种意义上的本土化从根本上是要突破其所认为的西方理论之普适性效度的窠臼,并指向一种基于中国经验的理论建构。从理论与经验之间的双向互动来看,其在某种程度上呼应了中国经验研究的内在需求,但以社会科学研究中的普遍性视角观之,其内在逻辑难免会受到一定的质疑,正如社会学学者陈映芳指出的:“如果学者们对‘西方-中国’的知识分类习以为常,对‘为现实之需’的学术宗旨深信不疑,又对探索人类社会的命运及普遍问题缺乏兴趣,在这种学术生态下,学者所实践的本土化、所提炼的特殊性对人类社会及社会科学的意义,也难免是有限的甚至是可疑的。”(63)陈映芳:《今天我们怎样实践学术本土化——以国家-社会关系范式的应用为例》,《探索与争鸣》2015年第11期。由此可知,“国家-社会”分析框架本土化背后亦隐含着一种“特殊性-普遍性”张力,值得进一步加以批判性审视。
在前述“国家-社会”分析框架本土化的两种路径中,无论是范畴式重构路径还是方法论重构路径,均隐含了某种意义上对“国家-社会”分析框架之“普遍性”的消解以及对中国经验事实之“特殊性”的认知。鉴于此,国内学者基于本土经验而试图推进的“国家-社会”分析框架本土化便是一种基于特殊性的本土化逻辑,这在一定程度上为理解中国经验提供了及时的知识供给。然而,学术本土化尤其是社会科学本土化的内在逻辑却并不仅止于以特殊性回应普遍性,而理应是一种基于特殊性的普遍性重构,即以对普遍性的重构来回应对某种“普遍性”的消解,正如景跃进在试图“将政党带进来”以重构国家与社会关系范畴时反思道:“对中国特殊性的强调不是否定普遍性的理由,否则我们只是以新的二元对立替代老的二元对立;表现上看起来很热闹,但两种做法在思维方式上是一致的,或至少是同构的。恰当的回应方式是基于特殊性,重构普遍性。”(64)景跃进:《将政党带进来——国家与社会关系范畴的反思与重构》,《探索与争鸣》2019年第8期。而对于如何基于特殊性来重构普遍性,关于“社会学本土化”的论辩(65)王宁:《社会学本土化议题:争辩、症结与出路》,《社会学研究》2017年第5期;谢宇:《走出中国社会学本土化讨论的误区》,《社会学研究》2018年第2期;翟学伟:《社会学本土化是个伪问题吗》,《探索与争鸣》2018年第9期。能为我们提供相当的启示:基于中国社会提炼出来的概念、理论与范式,要为整体学科的知识积累、为理解其他社会提供镜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