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周人的“巧利”之弊说到《老子》的“绝巧弃利”*
2022-11-24宁镇疆
宁镇疆 卜 易
《老子》一书的年代学研究,向称难题,因为该书不涉及任何具体的历史人物或事件。今之治其思想者,甚或直接就思想论思想,置《老子》年代学不论或对《老子》一书相关主张的历史背景未深措意。这必然会影响到我们对其思想的准确评价。作为一历史性文本,我们认为《老子》一书的很多主张都不是凭空产生的,都是特定历史时代的反映。如果细加追索,还是可以看出其他文献与《老子》相关主张之间的密切联系。本文拟以该书第十九章的“绝巧弃利”为例,谈谈此说的历史渊源,希望能为我们判断《老子》一书的年代学特征提供参照。
一、《老子》“绝巧弃利”之“巧”“利”发覆
《老子》今本第十九章著名的三组“绝弃”,由于“绝圣弃智”和“绝仁弃义”与郭店简本不同,学者讨论较多,相反,对于与出土古本完全一致的“绝巧弃利”则罕有关注。实则《老子》“绝巧弃利”的主张也不是偶然的,它同样有强烈的针对性,对我们思考该书的年代学特征同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首先需要厘清的是《老子》第十九章所云“绝巧弃利,盗贼无有”之“巧”和“利”究竟所指为何?两者之中,对于要“绝”的“巧”,学者的认识基本一致,即机巧、巧诈之“巧”。因为《老子》本身即有内证,其第四十五章说“大巧若拙”,第五十七章亦云“人多伎巧,奇物滋起”①,都对“巧”持负面态度。《庄子·天下》篇总结老聃学派说“无为也而笑巧”,“笑巧”正与“绝巧”相合。早期文献中,“巧”也多具这样的负面色彩。最著名的如《论语·阳货》篇夫子对“巧言令色”的批评。《国语·郑语》亦云“夫虢石父谗谄巧从之人也”,“谗谄”实即“巧言”,无怪乎其与“巧从”并列。《逸周书·月令解》言“无或作为淫巧以荡上心”,“淫巧”明显是负面的。《国语·周语下》曰:“夫子而弃常法,以从其私欲,用巧变以崇天灾,……其殃大矣。”这里一则把“巧变”与“私欲”并列,而《老子》同章即言“少私寡欲”,第七章亦云:“非以其无私耶?”同样把“私”看成负面的东西。另一方面,“用巧变以崇天灾”又是“弃常法”,而《老子》对“常道”又是非常遵循的。如第十六章言“复命曰常,知常曰明;不知常,妄作,凶”,第二十八章屡言“常德”,第五十二章主张“习常”,第五十五章言“知和曰常,知常曰明”(后一句与第十六章同)。又,《庄子·盗跖》篇称孔子为“巧伪人孔丘”,《睡虎地秦简·语书二》言“法律未足,民多诈巧”,“巧”每每与“伪”“诈”并举。董珊先生说“巧”的意思,“可总结为‘伪诈’‘无情实’之类的意思”[1]28,是很正确的。也就是说,无论是在《老子》本文还是在其他文献中,“巧”与“伪”“诈”都是常相并举的,应该是意思相近的词。
如果说历来学者对“绝巧弃利”之“巧”的理解没有什么分歧的话,对于其中的“利”则微有不同。河上公注解释“利”为“塞贪路,闭权门”,由“贪”字可知,此“利”明显指向货财之“利”。但王弼则把“巧”和“利”都解为“用之善也”,就是说“会用”,则明显与河上公注本不同,也就是说即旧注于此已经有了分歧。蒋锡昌明确支持河上公注的看法,并广引《老子》一书的内证为据,如第三章“不贵难得之货,使民不为盗”,第十二章“难得之货,令人行妨”,第五十七章“人多伎巧,奇物滋起”,认为“利”即“奇物”或“难得之货”。“故难得之货与盗贼有连带之关系也”,“‘绝巧弃利,盗贼无有’,谓人君绝伎巧,弃难得之货,则盗贼无有也”[2]119。我们认为蒋说是非常有道理的,尤其是其举《老子》书中“难得之货”每与“盗贼”并举,而第十九章此处恰说如果“绝巧弃利”,就可以“盗贼无有”,的确很有说服力。这里还可补充的是,《老子》第五十三章云“厌饮食,财货有余,是谓盗夸”,以“财货”与“盗夸”并举,同样可以证明“利”乃货财之“利”。
不过,晚近以来,学者颇多将“绝巧弃利”之“利”理解为辞锋锐利之“利”者。这种含义的“利”,文献中也颇多见。如《论语·阳货》言“利口之覆邦家者”,《大戴礼记·千乘》言“利辞以乱属曰谗”,前举《国语·郑语》的“谗谄”实亦利口辩说,甚至《论语·卫灵公》的“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之“利”意思也与之接近。当然,促使学者将“绝巧弃利”之“利”往“利口”“利辞”方面理解的,新出土材料可能也起了非常关键的作用。如上博简《恒先》有“详宜利巧”语②,尤其是郭店简《性自命出》45 号简径云“巧言利词”,与上举“利口”“利辞”之说基本一致。故而裘锡圭先生认为河上公以“塞贪路,闭权门”释“弃利”不确,认为近人多以“私利”“货利”来解释此“利”,“似不合适”。他肯定王弼的解释“巧、利,用之善也”,并引刘国胜之说,而刘说即是据郭店简《性自命出》“巧言利词”为说的。裘先生认为“利”即“利器”“利剑”之“利”,“‘绝巧弃利’主要大概指抛弃巧妙、精良的工具和技术”[3]512-522。我们认为郭店简《性自命出》“巧言利词”之“巧”“利”并举与《老子》第十九章的“绝巧弃利”并不能相提并论。这一点曹峰先生在讨论上举上博简《恒先》的“利巧”时已经指出,其说谓:“从下文(指《老子》第十九章,笔者按)‘盗贼无有’来看,这里的‘巧’和‘利’,当指制造出人间珍品的智巧和人人贪欲之货利,所以‘巧’当释为‘智巧’或‘技巧’,而‘利’当指‘货利’。”[4]169-171我们认为曹说是非常正确的。其实,上博简《恒先》的“利巧”也是与“彩物”并提,“彩物”即货财也,故“利”不当释为“利口”“利辞”之“利”至为显豁。而且,郭店简相当今本第十九章第一句作“绝智弃辩”,“辩”即逞辞巧说③,与“利口”“利辞”之“利”同义,这样前后文义就构成了重复,也是明显不合理的。
二、周人的“巧利”之弊与《老子》的“绝巧弃利”
当然,学者历来对“绝巧弃利”的解释,多是就《老子》或更多是就道家文献立论,没有关注更广泛的历史及文献背景。本文拟对此试作补充。《礼记·表记》有述周人之敝的一段话,在我们看来,这才是理解《老子》“绝巧弃利”的钥匙。《礼记·表记》这段话,从文化人类学的视角对夏人、殷人、周人的特点有精彩的概括,其中“周人”的特点是这样的:
子曰:“……周人尊礼尚施,事鬼敬神而远之,近人而忠焉,其赏罚用爵列,亲而不尊;其民之敝:利而巧,文而不惭,贼而蔽。”
其中明确提到“利而巧”,还说“贼而蔽”,联系到《老子》该章“绝巧弃利,盗贼无有”,这里已经有三个字可以对得上了。然则,《礼记·表记》所概括的周人的“利”和“巧”到底是怎样的?它是否就是《老子》第十九章要“绝弃”的东西呢?传统上,学者对周文化的认识,一般是周文郁郁,礼乐繁盛。但周文化还有另一个特点,那就是逐利和流于巧饰,这正是《礼记·表记》归纳的“利而巧”。关于“巧”,这其实是与周人“文”的特点密切相关的。《礼记·表记》此处讲“文而不惭”,同篇还说“虞夏之质,殷周之文……殷周之质不胜其文”,孔子亦谓周“郁郁乎文哉”,而“文饰”,本质上不就是“巧伪”吗?关于周人“利而巧”的特点,《汉书·地理志下》也有一段从文化人类学角度非常相近的概括,其文曰:“周人之失,巧伪趋利,贵财贱义,高富下贫,憙为商贾,不好仕宦。”其中不但有“巧”和“利”,还有“伪”,这也证实了《老子》此章讲“绝弃”,把“伪诈”与“巧利”并提,并不是偶然的。《汉书》相对《老子》虽然明显系晚出的“异时”性材料,但有更早的《礼记·表记》“利而巧”作为支撑,我们认为其说也是来源有据的。而且,这里的“趋利”“贵财”“高富”“憙为商贾”等,也证明了前文讨论的《老子》此章的“利”只能是货财之“利”,而不会是“利口”“利辞”之“利”。其实,《左传·僖公二十四年》云:“窃人之财,犹谓之盗,况贪天之功以为己力乎?”其书文公十八年又指周公所作之《誓命》有曰“窃贿为盗”。从这些记载看,“盗”本来就是针对窃人财物之“利”的。《礼记·大学》引孟献子的话说“与其有聚敛之臣,宁有盗臣”,也是把“聚敛”财货之类的逐“利”之人视同“盗臣”。因此,前举蒋锡昌、曹峰等先生联系“绝巧弃利”下一句“盗贼无有”,主张其中的“利”应为“货财”之利,还是很正确的。
《汉书·地理志》此篇的所谓“周人”主要指东周王畿即今天洛阳周边地区,而《礼记·表记》载孔子的话则像是针对整个周文化或周人而言的。不过,东周以还,周室东迁洛邑,其地显然是周人的荟萃之地,因此也代表了周文化的正宗。一方面周文郁郁,但另一方面却又“巧伪趋利”,这非常耐人寻味。有意思的是,当时诸侯国中周文化保存最好的鲁国,同样有“巧伪趋利”的特点,甚至更严重。《史记·货殖列传》云:“邹、鲁滨洙、泗,犹有周公遗风,俗好儒,备於礼……及其衰,好贾趋利,甚于周人。”所谓“好贾趋利,甚于周人”,可见“备于礼”的鲁文化在“趋利”上又是“甚于周人”的。
周代礼乐文化何以具有如此悖论的特点?这虽不是本文讨论的重点,但亦可以略加引申。我们觉得上引《礼记·表记》的话已经透露出一些蛛丝马迹。其中说周文化“尊礼尚施”,一般人多注意周文化的“尊礼”,但对于“尚施”却往往未加措意,窃以为这正是理解周人“趋利”的关键。所谓“尚施”,其实即侧重实利之施予。《左传·宣公十五年》曰:“晋侯赏桓子狄臣千室,……羊舌职说是赏也……曰:‘文王所以造周,不是过也。故《诗》曰“陈锡载周”,能施也。率是道也,其何不济?’”此处将晋侯的慷慨能“赏”,比之《大雅·文王》的“陈锡哉周”,且谓“能施”,它们与《礼记·表记》的“能施”含义显然相同,即实惠、实利之施予。其实《礼记·表记》此处即云“其赏罚用爵列”,明著“赏”“爵”云云④,此与郑笺解此句的“乃由能敷恩惠之施,以受命造始周国”[5]354亦相合。《大雅》这句诗又见引于《左传·昭公十年》:“凡公子、公孙之无禄者,私分之邑。国之贫约孤寡者,私与之粟。曰:‘《诗》云“陈锡载周”,能施也,桓公是以霸。’”对于“陈锡载周”同样解为“能施”,看来是可信的。且《国语·周语上》芮良夫劝谏厉王勿“专利”,同样引此诗:“《大雅》曰‘陈锡载周’,是不布利而惧难乎?故能载周,以至于今。今王学专利,其可乎?匹夫专利,犹谓之盗……”所谓“布利”,实即“能施”,把“能施”即实利的施予定位为文王兴周的关键举措。鉴于文王施政在周代的典范意义,其对周人治国理政观念的影响自可推知,故《礼记·表记》从人类学角度总结为“周人尊礼尚施”,是很自然的。所谓上有所好,下必甚焉,这对我们理解周人“趋利”的特点,都是重要的参照。
最有意思的是,《左传·昭公十年》还将其与齐桓公的霸业并举。这提醒我们,对于文王兴周和齐桓公的霸业,我们不能总惑于所谓“受命”“天命”这样的粉饰性记载,以为本该如此,其背后如果没有货财的施予和实利的拉拢也是做不到的。《左传·昭公二十六年》还记齐侯与晏子的对话:
齐侯与晏子坐于路寝,公叹曰:“美哉室!其谁有此乎?”晏子曰:“敢问何谓也?”公曰:“吾以为在德。”对曰:“如君之言,其陈氏乎!陈氏虽无大德,而有施于民。豆、区、釜、钟之数,其取之公也薄,其施之民也厚。公厚敛焉,陈氏厚施焉,民归之矣。《诗》曰‘虽无德与女,式歌且舞’。陈氏之施,民歌舞之矣。后世若少惰,陈氏而不亡,则国其国也已。”
这是讲齐国陈氏收买人心之举。不管有没有“大德”,关键是“有施于民”,百姓得到实利、实惠,自然会归附,这说明单纯的道德说教有时是苍白的。关于民之“趋利”,《逸周书·文儆解》还有一个近乎从人性角度所作的分析:“民何嚮非利?利维生痛,痛维生乐,乐维生礼,礼维生义……”“民何嚮非利”之“嚮”当理解为“飨”或“向”⑤,此句因此应该断读为:“民何嚮?非利?”意思为:民众喜欢什么?难道不是利吗?可以说对民众“趋利”的特点有一个精准的概括(所以,下文才讲到需要礼义等加以约束)。正是由于侧重这些实惠、实利,所以虽然周礼也有一些防范“趋利”的针对性安排,但却仍挡不住老百姓的“趋利”之势。同样属《子思子》的《礼记·坊记》篇亦引孔子的话:“礼之先币帛也,欲民之先事而后禄也。先财而后礼,则民利;无辞而行情,则民争。”这话的意思是礼辞在先,而“币帛”之类实“利”待之于后,就是担心“先财而后礼,则民利”的现象出现。《左传·襄公二十八年》曰:“陈文子曰:‘先事后贿,礼也。’”所谓“先事后贿”与“礼之先币帛”义同。但结果如何呢,《礼记·坊记》此章最后说:“以此坊民,民犹贵禄而贱行。”虚烦的礼文,终究抵不过“禄”的实惠。《礼记·坊记》篇还说“君子不以菲废礼,不以美没礼”,“君子茍无礼,虽美不食”,始终把“礼”放在第一位,或者优先考虑的位置,但结局呢?该章总结说“以此示民,民犹争利而忘义”,还是“利”比“义”或“礼”更有吸引力。
实际上,周政之坏正是由“利”而起。最著名的就是周厉王时荣夷公的“专利”。《国语·周语上》载芮良夫之语曰:“王室其将卑乎!夫荣夷公好专利而不知大难。……今王学专利,其可乎?匹夫专利,犹谓之盗,王而行之,其归鲜矣。荣公若用,周必败。”《逸周书·芮良夫》亦云:“王不若,专利作威,佐乱进祸,民将弗堪。”新出简帛材料清华简《芮良夫毖》对上述文献中的“专利”情形也有涉及“厥辟御事……恒争于富”,“厥辟御事”,泛指当时各阶层统治者,而“恒争于富”无疑就是逐“利”之举。不仅厉王世如此,古书常举败政典型而“幽厉”并称,其中幽王在逐“利”这一点上,也有类似性。《大雅·瞻卬》云:“人有土田,女反有之。人有民人,女覆夺之。”对“土田”和“民人”简直是巧取豪夺了。厉世之“专利”,其后果是厉王流于彘,几近倾覆,但所幸宣王中兴之后尚能稍复元气而苟延残喘。但东周以降,王纲失振,诸侯、大夫僭越凌上之势愈益为甚,而很多时候正是以对货财之“利”的谋求为特征的。我们试以《左传》一书所载为例:
《左传·庄公十四年》:“若皆以官爵行赂劝贰而可以济事,君其若之何?”
《左传·僖公七年》:“唯我知女,女专利而不厌,予取予求,不女疵瑕也。后之人将求多于女,女必不免。”
《左传·襄公十年》:“今自王叔之相也,政以贿成,而刑放于宠。官之师旅,不胜其富,吾能无筚门闺窦乎?”
《左传·襄公二十四年》:“夫诸侯之贿聚于公室,则诸侯贰。”
《左传·昭公六年》:“乱狱滋丰,贿赂并行,终子之世,郑其败乎!”
《左传·昭公二十年》:“承嗣大夫,强易其贿。布常无艺,征敛无度;宫室日更,淫乐不违。内宠之妾,肆夺于市;外宠之臣,僭令于鄙。私欲养求,不给则应。民人苦病,夫妇皆诅。”
上述记载中多提到春秋时上层贵族执政、交往中的“贿”或者“赂”,其对“利”的追逐甚至豪夺可以说是触目惊心的。在周代的礼节交往中,所谓“贿”这样实在的“利”本来是固有的要求,如《仪礼·聘礼》即屡言“赠贿”。虽然周礼为防止过于逐“利”有精致的规定,如上述《礼记·坊记》的“礼之先币帛”,《左传·襄公二十八年》“先事后贿”等,但仪式性的繁文缛节毕竟敌不过实实在在的利益。尤其是,在礼乐文化中,尊卑贵贱都是通过一些外在的车旗、衣服、器用、宫室来体现的,因此,等级也会带来“实实在在”的“利益”。这就导致人们并不能真正视名利如浮云,毕竟有什么样的名分自然就对应相应 的 实“利”[6]142-143。而且,作为 固 定 仪 节的“贿”,其多少也是很有弹性的。在《左传》《国语》等书中,我们经常可以发现主人一方如果对宾客心存好感,或为表示亲密,就可以“厚贿之”或“重贿之”,所谓“厚”与“重”均为超出一般的要求。这些都导致周代礼乐文明中,在“郁郁乎文哉”的背后,其实又有着浓厚的逐“利”风气。这种逐“利”之风,即便是号称“贤大夫”的管仲,也不能免俗。其“三归”“反坫”,就素为孔子所讥⑥,一般的人就更可想而知了。而且,由上述记载看,这种逐“利”之风不仅是个人嗜好,还浸润到国家治理等政治层面,如“政以贿成”“贿赂并行”“征敛无度”“肆多于市”等,这与《国语·晋语八》“叔向贺贫”时归纳栾桓子衰败之如“骄泰奢侈,贪欲无艺,略则行志,假贷居贿”,郤昭子之亡身灭宗如“其富半公室,其家半三军,恃其富宠,以泰于国”非常一致。这不仅会导致个人的亡家灭身,也必然意味着礼制的崩颓和朝政的败坏。《礼记·郊特牲》有段话对此有很好的总结:“故天子微,诸侯僭;大夫强,诸侯胁。于此相贵以等,相觌以货,相赂以利,而天下之礼乱矣。”《礼记·郊特牲》的概括虽落脚在“礼乱”,但所谓“相觌以货,相赂以利”,也让我们看出春秋乱世的实质,那就是对“货利”的追求。后来的《庄子》书中对由“趋利”逐货所导致的社会乱局有更清醒的认识,其书《则阳》篇云:“荣辱立然后睹所病,货财聚然后睹所争。……夫力不足则伪,知不足则欺,财不足则盗。”所谓“货财聚然后睹所争”“财不足则盗”均点出逐“利”之害。尤其是,《则阳》这里的表述,把“欺”“伪”之举与逐“利”并列,其实与《老子》第十九章把“绝弃”“伪诈”与“绝弃”“巧利”并举,也是暗合的。而且,从《礼记·表记》所述周人“利而巧”及《汉书·地理志》所述“巧伪趋利”看,这种对“货利”的追求可以说周人尤甚,考虑到老子其人曾为周室守藏之史,因此其提出“绝巧弃利”的主张就是很自然的。《礼记·表记》对周人“利而巧”的总结(包括《汉书·地理志》的“巧伪趋利”),不过是看出了问题,而《老子》的“绝巧弃利”则是拿出了解决方案,两者都是有感于当时逐货争利所造成的乱局,它们其实是暗通心曲的。
另外,《老子》第十九章说“绝巧弃利,盗贼无有”,如前所言,所谓“盗贼”其实主要也是针对“利”的。《左传·文公十八年》载周公之《誓命》有曰“窃贿为盗”,“贿”即“利”也。但揆之春秋时世,为“盗”所窃的“利”,又不限于财物。《穀梁传·哀公四年》曾经总结说:“《春秋》有三盗:微杀大夫谓之盗,非所取而取之谓之盗,辟中国之正道以袭利谓之盗。”这里除了明确点出“袭利”是“盗”之外,所谓“微杀大夫”“非所取而取”均可谓“盗”,他们其实或直接或间接都与逐“利”有关。当然,春秋乱世,那些“微杀大夫”“窃邑”以叛的“盗”,其攘夺之“利”无疑更大,造成的破坏也更严重。比如,《左传·襄公二十一年》臧武仲就将邾庶其“窃邑”奔鲁之行称为“大盗”,并对季武子赏赐他们之举进行批评,其说云:
武仲曰:“子召外盗而大礼焉,何以止吾盗?子为正卿,而来外盗;使纥去之,将何以能?庶其窃邑于邾以来,子以姬氏妻之,而与之邑,其从者皆有赐焉。若大盗礼焉以君之姑姊与其大邑,其次皂牧舆马,其小者衣裳剑带,是赏盗也。”
臧武仲的逻辑很简单,如果“窃邑”以叛的人都能得到很多实“利”的赏赐,岂不是“赏盗”吗?那就与“止盗”的目标完全背离了。昭公三十一年“邾黑肱以滥来奔”一事,等于也是“窃”“滥”邑而来,“君子曰”的评价同样是围绕着“利”的:
名之不可不慎也如是。夫有所有名,而不如其已。以地叛,虽贱,必书地,以名其人。终为不义,弗可灭已。是故君子动则思礼,行则思义,不为利回,不为义疚。或求名而不得,或欲盖而名章,惩不义也。齐豹为卫司寇,守嗣大夫,作而不义,其书为“盗”。邾庶其、莒牟夷、邾黑肱以土地出,求食而已,不求其名,贱而必书。此二物者,所以惩肆而去贪也。若艰难其身,以险危大人,而有名章彻,攻难之士将奔走之。若窃邑叛君,以徼大利而无名,贪冒之民将置力焉。是以《春秋》书齐豹曰“盗”,三叛人名,以惩不义,数恶无礼,其善志也。
这里“君子”的评价虽侧重于春秋笔法,但其中却始终聚焦一个“利”字,如“不为利回”,以此为标准,齐豹即可称为“盗”;邾庶其、莒牟夷、邾黑肱等人“以土地出”,实则也是“窃邑”,他们的“求食而已”,明显也是为的“利”,所以虽贱而书“名”,就是为了“去贪”。《左传》特别提到“窃邑叛君”这样的人,其实是“徼大利”,所谓“大利”与上举襄公二十一年的“大盗”也就完全吻合了。
三、由《老子》的“绝巧弃利”申说今本“绝仁弃义”之非
周人“利而巧”之敝与《老子》“绝巧弃利”的相关性既如上述,其实还有个问题有待讨论。通览《老子》第十九章,我们可以发现老子在该章要“绝弃”的东西,其实都是相对负面的,是对相关正面德行的背离,如郭店简《老子》“绝伪弃诈”中的“伪”与“诈”即是对“孝慈”的背离,而“绝智弃辩”则是对诈谋和逞辞巧说的排斥⑦。本文重点讨论的“利”,显然背离的也是“义”这样的德行。这在传统“义利之辨”的语境中,本来就是非常自然的。因此,从道理上说,《老子》主张要“绝弃”“利”,无疑就意味着回归“义”,这也是今本“绝仁弃义”的改动明显于语境有碍的地方。当然,以上只是从逻辑上所做的推理,实际上,早期文献中“义”与“利”关系的大量记载,同样也是可以佐证这个推理的。在较早的文献中,作为正面色彩的“仁义”之“义”,其与“利”字的关系,往往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其一,“利”是由“义”派生出来的。
《左传·成公二年》曰:“既,卫人赏之以邑,辞。请曲县、繁缨以朝,许之。仲尼闻之曰:‘惜也,不如多与之邑。唯器与名,不可以假人,君之所司也。名以出信,信以守器,器以藏礼,礼以行义,义以生利,利以平民,政之大节也。’”
《左传·昭公十年》曰:“晏子谓桓子:‘必致诸公。让,德之主也,谓懿德。凡有血气,皆有争心,故利不可强,思义为愈。义,利之本也,蕴利生孽。姑使无蕴乎!可以滋长。’”(《大戴礼记·四代》“义,利之本也。委利生孽”与此接近)
《国语·晋语一》曰:“民之有君,以治义也。义以生利,利以丰民,若之何其民之与处而弃之也?”
《国语·晋语二》曰:“……夫义者,利之足也;贪者,怨之本也。废义则利不立,厚贪则怨生。”
《国语·晋语四》曰:“义以导利,利以阜姓。”
上述“义”与“利”之间的派生关系,最常见的表述就是“义以生利”,即有“义”才能产生“利”。其他如“义,利之本”,“义者,利之足”,则是从本末的角度进一步解释这种派生关系,即“义”是本,“利”是末⑧。换言之,如果“义”之不存,则“利”就会失去存在的基础。正因为“义”是基础,所以“义”对“利”还具有方向性的指引,所谓“义以导利”就是这样的意思。换句话,如果没有“义”的规范和指引,“利”就会迷失方向。
其二,逐“利”之过,往往都是对“义”或者“仁”的背离。
《国语·周语下》曰:“且夫长翟之人利而不义,其利淫矣。”
《国语·晋语八》曰:“夫舅犯见利而不顾其君,其仁不足称也。”(又见《礼记·檀弓下》)。
《左传·襄公二十七年》曰:“晋、楚无信久矣,事利而已。”
《左传·哀公十五年》曰:“……子,周公之孙也,多飨大利,犹思不义。利不可得,而丧宗国,将焉用之?”
《礼记·坊记》曰:“《诗》云:……以此示民,民犹争利而忘义。……君子不尽利以遗民。《诗》云:‘彼有遗秉,此有不敛穧,伊寡妇之利。’(《大田》)故君子仕则不稼,田则不渔;食时不力珍,大夫不坐羊,士不坐犬。《诗》云:‘采葑采菲,无以下体,德音莫违,及尔同死。’以此坊民,民犹忘义而争利,以亡其身。”
《大戴礼记·用兵》曰:“蚩尤庶人之贪者也,及利无义,不顾厥亲,以丧厥身。”
以上的表述都是从反面说对“利”的争逐,等于是忘掉了“义”,或者说背弃了“义”。《礼记·坊记》的“争利而忘义”“忘义而争利”,大戴的“及利无义”,意思都至为显豁。《国语·周语下》的“利而不义,其利淫矣”,还具体说明由“利”到“不义”的“质变”,其实也是一种“量变”,那就是“利”的“量变”累积,所谓“淫”,即过分的意思。此外,《国语·晋语八》说“利而不顾其君”是“其仁不足称”,《左传·襄公二十七年》说晋楚“无信”,是因为他们只想着“利”,从这些表述看,除“义”之外,逐“利”之行更是几乎与所有的正面德行如“仁”“信”等都是背离的。
其三,为了“利”不迷失方向,就要对“利”进行限制,不能任其发展。或者处“利”之时要时刻想着“义”。
《左传·襄公二十八年》曰:“且夫富如布帛之有幅焉,为之制度,使无迁也。夫民生厚而用利,于是乎正德以幅之,使无黜嫚,谓之幅利。利过则为败,吾不敢贪多,所谓幅也。”
《左传·昭公二十八年》曰:“何也?戊之为人也,远不忘君,近不逼同,居利思义,在约思纯,有守心而无淫行。虽与之县,不亦可乎?”
《论语·宪问》曰:“见利思义,见危授命。”
《礼记·乐记》曰:“明乎商之音者,临事而屡断;明乎齐之音者,见利而让。临事而屡断,勇也;见利而让,义也。有勇有义,非歌孰能保此?”
《礼记·儒行》曰:“儒有委之以货财,淹之以乐好,见利不亏其义;劫之以众,沮之以兵,见死不更其守。”
由上述古文献中“义”与“利”关系常见的三种表述看,“义”为根本,“义”派生了“利”,因此“利”无疑是“末”。过于追求“末”,就是丢弃了“义”这个根本。考虑到“利”是由“义”派生的,第三种对“利”进行限制的设计,形象一点说,其实就是为了尽量缩短“义”与“利”之间的距离。如此,“义”与“利”的关系,就很有点像“知”与“智”:《老子》并不排斥一般的知识性的“知”,但“知”多了就流于“智”,而“智”与“诈”的区别就很模糊了⑨。所以,《老子》的“绝智”说白了就是要对“诡诈”进行“绝弃”,而并非简单的“绝知”——把一切知识都视为罪恶。当然,由于“利”与生俱来的次生、衍生性定位,过于追求“利”(即《左传·襄公二十八年》之“利过”)有时也不是必要条件,我们从“见利而让”来看,彼时其实对于一般性的“利”都要采取一个淡然、谦让的态度,这样才能不迷失方向,不违背“义”这个根本。我们在讨论《老子》“绝伪弃诈”时已指出,“伪诈”“绝弃”之后,就可以回复到“孝慈”这样的淳朴德行[7]。准此,如果“巧利”“绝弃”之后,也应该是回复到更为本根的“仁义”状态,或可径谓“民复仁义”,这再次说明今本“绝仁弃义”的改动是不明该章之上下文逻辑的。当然,《老子》“绝巧弃利”之后是“盗贼无有”这样的表述方式,但如果它也是用类似“民复××”这样的表达,其中的“××”应该也是与“仁义”非常接近的德目类型,或至少是处于同一价值纬度的。值得一提的是,《左传·昭公十三年》讲弃疾治理楚国之平,有云“苛慝不作,盗贼伏隐”,“盗贼伏隐”实即《老子》的“盗贼无有”,而所谓“苛慝”,其实即前举《左传·襄公四年》寒浞之“诈慝”“谗慝诈伪”。“谗慝”既与“诈伪”并列,它们显然是一类东西,故所谓“苛慝不作”,实际等于“绝弃”了“诈伪”,这与《老子》的“绝伪弃诈”可以比观,而所谓“盗贼伏隐”,不正对应“民复孝慈”吗?它们只是表述的方式有不同罢了。
注释
①第五十七章今本的“人多伎巧”,郭店简本及北大汉简本作“人多智”,看来“伎巧”当系《老子》在流传过程中的误讹。然则,蒋氏举此条作为证据其实可置不论。②“巧”字乃董珊先生改释,参见董文《楚简〈恒先〉“详宜利巧”解释》,刊《简帛文献考释论丛》,上海古籍出版社2014年版,第28 页。③郭店简“辩”字作“”,或读为“辨”,理解为辨别、分辨,那“弃辨”无异于说老子要“绝弃”所有的知识,这是笔者不能同意的,详见后文。另外,我们在讨论郭店简《成之闻之》“言语穷之,其胜也不若其已也”时已经指出,这两句意思是说与其巧舌如簧地逞其口辩,还不如干脆不去争,我们也论及其与《老子》思想的关联。参见宁镇疆:《由郭店简〈成之闻之〉篇申说〈老子〉思想的礼学背景》,《中华文化论坛》2020年第6 期,第40-49 页。由其“言语穷之”看,郭店简“”也当以释“辩”为宜。④《表记》下文同样从人类学角度比较夏、商、周人的不同,其谓“周人”:“赏爵刑罚穷矣”,“赏爵”即“能施”也。⑤清唐大沛谓:“嚮,谓意所向也。养欲给求,皆思利其身家。”参见黄怀信、张懋镕、田旭东:《逸周书汇校集注》,上海古籍出版社2010年版,第232 页。⑥参见《论语·八佾》篇。⑦《老子》第十九章要“绝弃”的对象今本有较多错讹,关于这一点,可参见宁镇疆:《郭店楚简〈老子〉“绝伪弃诈”证说》,《中华文史论丛》2020年第4 期,第67-92 页。⑧韦昭注“利之足”,谓“有义,然后义立”,可知“义”与“利”还是本末关系。⑨拙文《郭店楚简〈老子〉“绝伪弃诈”证说》对此有详细分析。论者每每把《老子》的“绝智”等同于“绝知”,遂认为老子主张“愚民”,这其实是皮相
之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