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中心论”人权观为当代国际人权事业发展树立新坐标
2022-11-24杨安琪
杨安琪
(重庆大学法学院,重庆 400044)
2018年12月10日,习近平主席在致纪念《世界人权宣言》发表70周年座谈会的贺信中,创造性地提出“人民幸福生活是最大的人权”的重大科学论断,确立了人民幸福生活的人权意蕴,丰富和拓展了世界人权思想发展,成为引领世界人权事业发展的新方向。
1.“人民中心论”人权观的形成逻辑与思维格局
1.1 “人民中心论”人权观的形成逻辑
1.1.1 历史逻辑
人权是人类社会发展的重要文明成果,是伴随人类社会发展而不断发展完善的权利概念。近代国际法之父格劳修斯(Hugo Grotius)的自然法理论,奠定了近代人权的理论基础。十九世纪以后,由于帝国主义和欧洲殖民主义的扩张,带动了国际法学中实在法学派和二元论的兴盛,使得国际法不仅未能在个人权利保护方面与国内法相互促进,反而加剧了二者的隔离,造成人权保障不平等加剧,最终酿成了第二次世界大战的人道主义灾难。人类对二战人道主义灾难的反思,促进了自然法的复兴,人权问题的国际法与国内法关联融合成为时代的现实要求。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以联合国大会决议的形式通过,它继承、吸取了人类文化遗产中有关自由、平等、人权的一般观念,特别是近现代西方国家有关人权的立法和实践经验,基本反映了二战结束后,世界人民争取、维护人权的强烈愿望和当时多数人的认知水平,与当时欧美各国人权立法中体现的人权概念相比,在内涵的充实和扩大上有很大提升。比如,对人权主体的规定为无差别的“所有人”,即“human rights”,明确否定借口各种社会区别来限制或剥夺任何人的人权①,反映了被压迫人民的正义要求;对权利的具体规定比过去更为广泛,明确了公民政治权利和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是完整人权两个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二者缺一不可;主张权利和义务的统一原则,反对只讲权利、不讲义务的片面人权观,否定个人的“绝对权利”“绝对自由”等。这些变革与发展无疑是国际人权观念的巨大进步,《世界人权宣言》因此而成为世界人权发展史上重要的里程碑。由于受时代和认识水平的限制,《世界人权宣言》不可避免地存在历史局限性,主要体现为强调人权的普遍性,忽视其特殊性;注重人权的个人权利,忽视其集体权利;片面追求具体权利,忽视整体权利。由于公民与政治权利以及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属于两种不同的权利范畴,前者重点在于个人免于来自国家方面的干涉和抑制,后者则需要来自国家的积极介入,这就使得在人权实现的实践中因缺乏法律标准而难以统筹协调。为回应这种人权实践要求,联合国于1966年通过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并与《公共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意议定书》共同构成了当代国际人权法的基本框架。随着世界人权事业的蓬勃发展,特别是亚非拉殖民地国家及新兴国家人权理念的迅速提升,联合国又先后通过了《德黑兰宣言》《关于人权新概念的决议》等一系列国际人权法文件,修正并发展了《世界人权宣言》,提供了新的人权价值观和人权模式。
人权必然是建立于人的基础之上,而法律权威源于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纵观人权历史,人权的主体问题始终是人权发展进步的最根本问题,从少数人的特权到普通人的基本权,从自然人的个人权利到全面人权,从简单权利载体到中心地位确立,都深刻而全方位地反映了人民是人权主体的历史发展必然,高度契合了“人民中心论”人权观的理念和逻辑,“人民幸福生活就是最大的人权”这个科学论断生动诠释了人权事业发展的最高价值追求。
1.1.2 理论逻辑
一是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的继承和发展。人权就是让人民过上更加美好的生活,这是尊重人权、保障人权最直接的体现。“人民中心论”人权观既是理论命题,又是基本方略;既是思维立场,也是时代要求。它以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为标准,解决了人权为了谁、属于谁、依靠谁的最根本问题。它不仅是人权发展的外在约束,更是一种内在自觉。作为一种崭新的人权观,具有严密的理论逻辑。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思想的中国共产党高度重视促进和保护人权,始终致力于人权的改善和发展。习近平主席指出:“中国共产党是为中国人民谋幸福的政党,也是为人类进步事业而奋斗的政党。”[1]从“为人民服务”到“以人民为中心”,是中国共产党人坚持人民立场信念的一脉相承。人民对幸福生活的向往是人权核心价值的集中表达,也是“人民中心论”人权观的根本问题导向。习近平主席在致“2015北京人权论坛”的贺信中,对“人民中心论”人权观和发展道路进行了科学总结:一是坚持把人权的普遍性原则同中国实际相结合;二是不断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增进人民福祉,显著提高人民生存权、发展权的保障水平;三是努力促进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和公民政治权利全面协调发展;四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加强人权法治保障[2]。习近平主席围绕“人民中心论”人权观,不断提出的一系列新思想新论断,将世界发展规律、人类未来命运、人权发展目标提升到新高度,是马克思主义人权观的继承和发展。
二是《联合国宪章》和国际人权法基本原则的坚持与创新。以《联合国宪章》和《世界人权宣言》为基础构建的现代国际人权法体系是国际人权发展的巨大进步,但受时代的局限,滞后性日益凸显,因此,变革和完善现有的国际人权法体系,成为当代人权实践的现实要求。一方面,白人至上主义和殖民心态仍然深深根植于西方主流文化。种族主义不仅是一种特权思想的思维逻辑,也是一种剥削的权力结构。2020年6月2日,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米歇尔·马切莱特在日内瓦就曾表示:“新冠疫情暴露了长期被忽视的不平等。”另一方面,人权价值观的强权思想盛行,人权碎片化倾向突出。人权是基于自行订立的道德观之上的,如果这种道德观只是依据自己的标准而表达和要求,那么人权就不是客观的。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为维护自己的一己私利,为干涉别国内政寻找借口,大肆鼓吹“人权高于主权”的人权至上论,将国家主权与人权孤立地、对立地看待,对整体人权进行选择性切割,置民生保障和集体人权于不顾,片面强调公民和政治权利及个人自由,这不仅使人权碎片化,也让西方人权因缺乏实质平等要素而陷入形式主义和个人主义的泥潭。例如,美国等西方国家打着人权幌子发动的伊拉克战争、科索沃战争、利比亚战争、叙利亚战争以及阿富汗战争,给这些国家带来巨大的人道主义灾难,数以万计的普通民众流离失所,沦为难民,严重损害了国际人权事业的健康发展。习近平主席立足新时代,深刻思考人类未来发展命运,科学总结国际人权实践的经验教训,洞察把握国际人权事业发展新趋势,在秉持《联合国宪章》及国际人权法人本思想、尊重主权、自由平等原则的基础上,开创性地提出了“人民中心论”人权观,极大地丰富和发展了人权的内涵,使人权这一抽象概念更具有人本性、真实性、历史性、多样性和发展性,是一种符合新时代发展的崭新人权观。
三是对世界文明多样化客观规律的总结升华。历史、文化以及发展程度的差异,使人权具有多形式、多层面、多样性的特点,具体到某一国家和地区的人权实践,其价值排列、实现方式和保障机制存在差别,这是人权特殊性的体现。人为地、片面地设定一个强制性的统一标准,这无疑是刻舟求剑,削足适履。世界上没有放之四海而皆准的人权标准和人权模式,只有从本国、本地的实情出发,才能切实有效地保障人权,不断促进人权事业的健康发展。英国哲学家米尔恩提出的著名的“作为最低限度标准的人权”,即充分反映了人权普遍性与特殊性的统一。人类社会的发展史表明,文明多样性是社会发展的历史产物,也是文明进步的重要推动力。人权的观念来源于多种文化,且在不断发展中。同样,人权的实现方式也一定是多样的。在方法上,现有的国际人权法研究仍囿于通过自然法理论和社会契约论对人权的证成上,存在较强的虚无主义倾向,正如人权法学家斯杜兹纳所言,“人权是隐藏在法律权利背后的乌托邦因素”。因此,人权概念不能停留在具体权利孤立的表述和体现上,而应该从目的、方法、路径和效果的内在关系进行揭示。“人民中心论”人权观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最新人权价值理念,强调人权的普遍性与特殊性有机统一,主张各国人权模式应“量身定做”,反对“削足适履”,加强国际合作以推动不同文明交流互鉴,这是习近平主席基于人类文明多样性的基本特征,总结人类社会历史发展规律,用海纳百川的宽广胸怀,理解包容多元文明,以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远见卓识,对人权本质的揭示和理论升华,代表和指引了世界人权事业正确的前进方向。
1.1.3 现实逻辑
全球一体化时代,如何通过建设性对话来沟通和扩大人权方面的国际共识,是当代国际社会的重点议题之一。人权的发展不仅要在西方文明框架内思考,也应当在与其并驾齐驱的其他文明框架内统筹。由于历史原因,人权规则和话语权长期由西方国家主导,其人权的理念只是想昭示一套普遍的准则,让人们不停地去追求和逼近,却永远不可能真正实现。同时,西方人权观也未将人权视为一个整体系统来全面推进,因而缺乏实质性的平等内涵。在所谓的“民主政治”的表演中,陷入价值虚无和虚伪,在“只许自己普遍,不许他人特殊”的文化政治认同中,排外主义和例外主义盛行。二战之后,美国等西方国家屡屡用各种“人权”理由和华丽的辞藻装点自己非正义的战争行为,把维护霸权的穷兵黩武套上“人权”精致的包装。西方在战争与人权的悖论背后,始终有一套清晰的武力逻辑,人权是装饰在武力逻辑之上的“软实力花环”。而武力一旦失去约束,成为霸权工具,被工具化的“人权”必然走向自己的对立面。西方国家进行的人权干涉,实质上就是想把自己的“家法帮规”包装成国际规则,目的是篡改规则限制别人,谋利自己,施行弱肉强食、以大欺小的“丛林法则”。尽管世界其他各国与西方国家在追求人权的理想目标、价值内容上存在一定的共识,但受历史背景、社会制度、文化传统、经济发展等因素影响,差异也很明显存在。广大发展中国家和新兴国家强调优先解决民生问题,认为生命权和发展权是最高人权,主张各项人权均衡发展,更看重人权的社会性,强调个人权利与集体权利、权利与义务的相互联系。这种对人权理解的差异,使国际人权事业的发展出现分歧和障碍,面临危机和挑战。“人民中心论”人权观,从人权本质、价值追求、主客体关系、实现模式、结果评价、发展趋势等方面科学回答了“现在怎么办,未来向何处”的时代之问,为当代世界人权事业发展指明了方向。
“人民中心论”人权观开创性地把“人民主权”作为人权价值体现的最高形式,以历史的态度、人民的立场看待人权,充分体现了其既注重基本人权,又注重全面协调推进;既注重集体人权发展,又注重个人权利保障;既坚持理论创新,又坚持实践检验;既关心当前人权实现,又关注未来可持续发展的丰富人权价值内涵,是基于人类社会新发展的重大人权理论创新。
1.2 “人民中心论”人权观的思维格局
1.2.1 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思维格局
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崭新发展理念,顺应历史潮流,符合世界各国人民根本利益,得到了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是“人民中心论”人权观的世界表达,是人权诸要素的系统集成。在覆盖面上,人权的主体被拓展至全人类;在具体含义上,人权被赋予平等一致的属性;在实现路径上,倡导和平合作;在主体关系上,强调休戚与共、命运一体。在人权发展的道路上,主张志同道合是伙伴,求同存异也是伙伴,不同社会制度可以相互包容,不同发展模式可以相互合作,不同价值文化可以相互交流。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为世界人权事业发展提供了新视野、新思维、新机遇。
1.2.2 全面人权思维格局
人权是一个复杂的概念,具有多层面、多维度、多种价值排列等属性,是一个密切关联不可分割的整体。西方人权观念的底色是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其发展的逻辑是个人——社会——国家,关注重点是个人自由的实现,强调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保障,用个人权利限制对个人义务的要求。以中国为代表的广大发展中国家,人权观念的底色是整体主义和民生主义,其价值排列是国家——社会——个人,关注的重点是国家对人民生存权和发展权的保障,重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保障及弱势群体的权利保障,用社会义务限制个人权利的绝对行使。正视这种差异,在开放包容中扩大东西方人权观念共同点,才能为全球人权治理合作奠定基础。国际人权发展实践表明,发展不充分、不平衡是人权保障最突出的短板,也是人权进步的主要障碍。“人民中心论”人权观强调生存权和发展权是首要的基本人权,优先保障经济权利、社会权利和文化权利是必然的现实选择,只有解决好生存权、发展权这个最重要的基本民生权,才能促进公民政治权利及其他人权的协调发展。2018年,习近平主席在致信纪念《世界人权宣言》发表70周年座谈会上强调,“中国坚持把人权的普遍性原则和当代实际相结合,走符合国情的人权发展道路,奉行以人民为中心的人权理念,把生存权、发展权作为首要的基本人权,协调增进全体人民的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环境权利,努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人的全面发展”[3]。可见,“人民中心论”人权观在理论上统筹各项人权,在实践上融合各国经验,创造性地将人权诸要素统一于“人民”这个唯一主题,提出“人民幸福生活就是最大的人权”这一科学论断,实现了人权理论的飞跃。
1.2.3 兼容并包的人权思维
当代人权观念不仅来源于多种文化,而且在不断发展中。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前法律顾问瓦萨克用“三代人权”理论概括这一发展史②,从其演进过程可以看出,人权的概念不断被补充进新的内涵。中国文化中的人权思想对《世界人权宣言》作出过重要贡献。我国杰出人权学家张彭春在主持起草《世界人权宣言》时主张,把西方的个人主义和中国的集体主义结合起来,要理解权利就必须将其与义务相联系,并最终被体现在《世界人权宣言》的第29条中。而中国文化中“仁”的概念(被翻译成“良心”)也被写入《世界人权宣言》第1条:“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他们有理性和良心,并应以兄弟关系的精神相对待。”坚持国际人权标准,并不否认人权的特殊性。“人民中心论”人权观坚持人权普遍性和特殊性的有机统一,坚持人民的人权主体地位和“人民标准”的客观评判,尊重文明多样性和各国人民自主选择发展道路的权利,主张加强不同文明交流互鉴及平等合作,维护国际公平正义,反对以人权为借口干涉别国内政、以强凌弱、搞双重标准。2017年12月,习近平主席在致首届“南南人权论坛”的贺信中就曾指出:“人权事业必须也只能按照各国国情和人民需求加以推进。发展中国家应该坚持人权普遍性和特殊性相结合的原则,不断提高人权保障水平。”[4]
2.当代国际人权事业发展状况与障碍
和平发展和充分保障人权是人类社会的永恒追求。当今国际社会和平与发展的主题未变,但面临的挑战也前所未有。首先,世界多极化加速发展。进入21世纪,新兴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实现群体性崛起,从地理和文化上颠覆了“西方中心论”,改变了国际关系格局。其次,科技革命在促使权威和标准从“强权”到“共识”过渡的同时,也使许多关乎国家生存和进步的领域缺乏国际行为标准,一些国家创新发展的手段被另一些国家视作对抗的武器。第三,全球化快速发展推动全球资源优化配置,导致一些国家在全球化进程中取得优势地位,但也使另一些国家滑向“边缘”地带。发展不平衡和贫富差距扩大的现实,助推了民族主义和民粹主义泛滥,造成全球合作受阻、经济摩擦加剧、霸凌行径盛行,这些挑战与阻碍有系统性变革造成的结构性挑战,还有传统霸权者主动设置的障碍。
2.1 种族主义和种族歧视根深蒂固
回望历史,西方殖民主义无论是对美洲土著居民的种族灭绝、对非洲人的奴役,还是对中国发动的鸦片战争,都是对西方帝国的资本积累,对全球土地、有色人种和资源的无情剥削,对西方主导世界意识形态的培养,以及为推行基督教单一文化而压制世界多元文化体系。以自我标榜为“世界民主灯塔”的美国为例,从“西进运动”中大肆屠杀驱赶印第安人,到长期实行奴隶制和种族隔离运动,再到通过《排华法案》,一部美国发展史,就是印第安人的血泪史、黑人奴隶剥削史、少数族裔受辱史。即使在今天,白人至上主义和殖民心态仍然根植于西方主流文化,“文明优越论”和“社会达尔文主义”是西方人权观念永恒的逻辑。例如,美国非洲裔男子乔治·弗洛伊德遭白人警察暴力执法致死、加拿大原居民寄宿学校大量儿童被虐杀、英国对少数族裔和移民系统性种族歧视等都是种族主义在西方全面性、系统性、持续性存在的表现。特别是新冠疫情暴发以来,美国非洲裔和少数族裔的感染率、住院率和死亡率远高于白人,而疫苗接种率却远低于白人[5]。《今日美国》近日援引的最新民调显示,超过2/3的美国人相信种族歧视仍然是美国的一大社会问题,有60%的人认为这一问题比一年前更为严重,就像加利福尼亚大学学者马伊斯说的,种族主义是美国社会生活的核心特征[6]。种族主义充分暴露了西方人权的双重标准和虚伪性,受到了国际社会的强烈谴责。
2.2 人权问题政治化和工具化
人权问题本质上属于主权国家内部管辖问题,《联合国宪章》确立的主权原则和不干涉内政原则就是对这种人权高于主权的所谓“人道主义”干涉的否定。一个国家的人权建设首先是本国政府依据人民的需求,独立自主选择发展道路和发展模式。当然,人权的发展和维护并不排斥对其真正的救济,但坚决反对借人权之名行干涉别国内政之实的新干涉主义,国家主权原则是人权国际化进程中不可逾越的基本原则。人权与国家主权是相互联系、高度依存的关系,没有国家主权,人权就无从谈起,是无源之水、无根之木。人权国际化应该坚持普遍性与特殊性相统一的观点,一方面反对人权至上论,反对将人权与国家主权孤立地、对立地看待;另一方面,在人权保护领域要在坚持国际法基本原则,在尊重国家主权的前提下开展对话,加强合作。然而,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历来以“人权卫士”自居,将不符合自身利益或价值认同的国家和民族列为“异己”进行打压。例如,美国等西方国家以“保护人权”为借口,悍然发动了科索沃战争、伊拉克战争、叙利亚战争、阿富汗战争等侵略战争,试图对这些国家进行美式的“民主制度和自由市场经济”的“民主改造”,野蛮侵犯他国主权,粗暴践踏国际法。这种所谓“保护人权”的侵略行为,使无数无辜平民沦为难民甚至失去生命,造成了严重的人道主义灾难。
2010年,中国取代美国成为世界第一大工业国,超越日本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美国为了维护自己的霸权,将中国界定为“战略竞争对手”,采取战略竞争与对抗模式,不仅在政治、经济、安全等领域进行全面打压,而且还采取惯用套路,在意识形态、人权等领域进行攻击污蔑。美国政客将本国政治利益凌驾于人类共同利益之上,面对本国系统性、持续性种族歧视、疫情防控失败等人权恶化的现实,非但没有反躬自省、团结抗疫,反倒别有用心地无视中国人权事业发展的巨大成就,干涉中国内政,沉迷于“新冠病毒溯源”的无端妄议。在文化上,美国大肆鼓吹“修昔底德陷阱”的大国悲剧和“文明冲突论”等消极论断,散布“中国威胁论”,孤立中国。
2.3 人权观念差异使国际人权发展合作面临困境
《世界人权宣言》是世界上不同制度国家经过斗争而相互妥协的产物,虽然具有普遍性,但仅能提供最低限度的人权标准,且其个人主义、自由主义色彩浓厚。自《世界人权宣言》通过以来,不同国家在人权理解和价值排列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事实上,每个国家从来都是从自身的理解和利益出发安排各项权利的设置。具体表现为:
第一,各类人权的价值排列存在明显差异。西方人权观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作为首要基本人权,把独立和自由作为人权最核心的价值追求。这种人权观的目标是力图建立一个各行其是、互不干涉、各得其所的社会,排斥政府和社会干预“个人自然权利”的实现。新兴国家和广大发展中国家把生存权和发展权作为首要基本人权,认为政府抑制由分散性带来的利益冲突、合理配置国内外资源、平衡集体权利是国家治理的必然选择,政府积极介入协调是国家统治权的重要体现。个人权利绝对化和强制无差别的实现,既不符合自身社会发展水平及多元文化传统差别的客观现实,而且在实践中也不具备可操作性。人权观念认知的差异,导致不同国家人权关系的对立和冲突,阻碍了国际人权事业的交流合作与发展。不可否认,保障人权实现的独立性,其合理性和进步性不言而喻,但全部实现这些权利,不仅需要有绝对强大的物质保障,而且对社会制度的要求也极尽完美,在当今世界几乎没有国家能达到这样的条件。此外,绝对个人权利在实现的过程中因人际关系的相互排斥,必然是一种不平等的选择,注定了“个人权利”“个人自由”只能是少数“精英”的特权,不可能成为所有人共享的普遍权利。正如马克思曾指出:“自由这项人权并不是建立在人与人结合的基础上,而是建立在人与人分离的基础上,这项权利是狭隘的,封闭在自身的个人权利。”[7]
第二,人权保障和发展模式多样化。长期以来,人权模式一直都是国际人权的焦点问题。《世界人权宣言》通过后,虽然世界各国在人权的基本内涵和价值目标方面形成了共识,但受历史、文化、自然、社会制度等诸多因素影响,各国在人权模式选择上存在明显不同。西方人权的概念主要源自于自然法理论。自17、18世纪提出“天赋人权”的观点后,经启蒙思想家格劳秀斯、洛克、卢梭和狄德罗等人的不断丰富和发展,成为人权与生俱有(自然赋予)思想的理论基础。从历史发展看,欧洲文艺复兴和近代革命,西方资产阶级反对的是压制个人权利的封建专制制度,目的是争取政治话语权和平等的社会地位,实现资产阶级追求财富的自由。这样的历史和文化背景决定了西方人权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作为人权的首要价值,具有显著的时代性和阶级性。基于这种人权价值追求的认知,西方人权实行个人性、利己性和人与人之间分离性的个人自由主义模式也是一种历史必然。同时,资产阶级的阶级属性也不可能将生存权、发展权、集体权列入人权核心价值的清单。正如恩格斯所说,西方的自由和平等被宣布为人权是因为人们“生活在那些相互平等地交往并处在差不多相同的资产阶级发展阶段的独立国家所组成的体系中”[8]。以中国为代表的新兴国家和广大发展中国家,有着相近的历史背景和发展历程,都曾遭受过殖民统治压迫和剥削,基础薄弱,生产力水平不高,社会保障不完善,广大人民渴望改善生存和发展条件。这些历史因素和社会现实决定了其必然将生存权、发展权和民族自决权作为人权的首要价值,同时强调权利与义务相统一,个人权利服从于集体权利。所以,集体人权模式成为必然而现实的选择。当代人权模式的争论是国际政治中的前沿问题,其实质是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输出和推行自己的政治制度和价值观,建立西方主导的国际政治经济秩序的图谋同广大发展中国家维护国家主权、建立公正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要求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世界上没有放之四海而皆准的人权模式,也不存在所谓的“普世价值”。人权的价值本质上是以权利主体为尺度的主客体统一的状态,是客体对于主体需求的满足和意义,客体满足主体需要的程度越高,价值就越大。价值主体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群体、社会。人类社会是不断发展的,因而价值也具有历史性,并不存在超时空、永恒不变的价值关系和价值观念。自由、民主、人权等价值都是随着社会历史发展而逐渐产生的,又在不同历史发展阶段被赋予不同的内容。同时,价值具有主体性,是具体的、相对的,承认人权的共同价值并不意味着“普世价值”的合理性,文明的进步既有纵向的继承发展,也包括不同文明之间横向的交流、借鉴和融合,这决定了共同价值是多元价值的体现,而不是特定价值的一统天下。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进行的人道主义干涉,就是把人权问题作为维护自身霸权的借口和工具。塞缪尔·亨廷顿在其《文明的冲突与世界秩序的重建》一书中曾毫不掩饰地写道:“普世文明的概念是西方文明的独特产物……普世文明的概念有助于为西方对其他社会的文化统治和那些社会模仿西方的实践和体制的需要作辩护。普世主义是西方对付非西方社会的意识形态。”[9]
第三,人权发展研究形式化和碎片化。人权是人类社会的共同价值,因此,在人权理论上应当是开放的,在文明表达上应当是多元的,在实践上应当是真实具体的。同时,人权时代性以及历史文化传统对人权价值排列的差异性,决定了人权模式的多样化。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人权发展研究应当尊重历史和客观现实。西方国家主导的人权理论研究,立足点是西方中心主义论,认为人权观念是西方文化的产物,其他文化不相容,西方人权模式是唯一的模式和标准。这种基于先入为主的狭隘观念,导致当今人权理论研究和发展陷入形式主义和虚无主义的怪圈,造成国际人权研究始终局限于碎片化的概念、模式、单项权利,缺乏创新发展活力和动力。人权是一个由多项权利构成且相互联系的整体概念,对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片面强调,甚至将其与其他各类人权权利对立,人为地割裂人权,孤立、片面、静止地看待其价值排列逻辑,忽视民生和集体权利的保障,不仅使人权缺失实质平等要素,而且这种脱离资源保障的公民政治权利注定是望梅止渴的乌托邦。由于这种碎片化的人权观念拒绝回应特定人群和社会需求,加剧了民众的焦虑和相互仇视,少数人的人权变成特权,整体人权受到严重威胁,背离了人权的本意和初衷,也使跨区域、跨文明的人权协调合作缺乏一致性基础。
3.“人民中心论”人权观为国际人权事业发展树立新坐标
“人民幸福生活就是最大的人权”是习近平主席对人权最高度的概括,它从本质上揭示了人权发展的规律,为当代世界人权事业树立了新坐标。
3.1 为当代国际人权理论发展树立新坐标
3.1.1 “人民中心论”人权观开创了人权新思维
“人民中心论”人权观最鲜明的特点就是以人民为中心,突出强调人民在人权中的主体地位,明确了“人民人权”是人权价值体现的最高形式。首先,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和书写者,是人权事业的建设者和根本依靠力量,发展人权的初心和追求是为了人民的福祉。这种“人民中心论”的人权观念不仅破解了“天赋人权”“人赋人权”长期对立不相容的困局,也超越了国家、种族、文明以及意识形态的局限,为世界人权事业发展树立了以人民为基准点的新坐标。其次,人民人权的思维理念突破了传统人权囿于权利客体内容及其价值排序的思维模式,让人权回归人民这个唯一主体,这种“返本归真”的思维创新,使人权的权利客体根据主体的实际需求主动精准地进行动态匹配,既能确保普遍基本人权的覆盖,又能有选择、有差别地兼顾特殊群体的差异化需求,人权的普遍性和特殊性得到统一。第三,“人民中心论”人权观确立了“人民标准”。“一片土地的历史,就是在她之上的人民的历史”[10]。人民不仅是人权的归属者,也是人权事业发展的最终评判者,人民满意与否是人权评价的唯一标准。“人民中心论”人权观以具体、真实的人权取代了抽象、空洞的人权,以人民标准统一了人权评判的衡量尺度,是当代人权观发展的最新成果。
3.1.2 “人民中心论”人权观指明了人权发展新方向
第一,“人民中心论”人权观是全面性的人权观。以人民为中心体现了注重人权发展的全面性、协同性和联动性的新思路,以人民这个坐标基准点来统筹解决人权发展的动力问题、平衡问题和公平正义问题,坚持历史与现实、理论与实践、国家与国际的有机统一,科学回应了人类的诉求。首先,“人民中心论”人权观坚持各类人权相互依存、不可分割的原则,平衡推进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与公民和政治权利的协调发展,一体促进个人权与集体人权的全面进步,进而促进人权的全面发展。人权作为一个多层次、多类别的复杂权利体系,其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之间并无优先位阶,二者相互修正和约束才能协调进步。事实上,个人权利是集体权利的组成部分,而集体权利的实现过程也是每一个人自身价值、人格尊严、主体地位认识不断提高的过程,二者相辅相成、相得益彰。其次,“人民中心论”人权观是全人类视野的人权观。“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是习近平主席面对世界百年变局,在深刻思考人类未来命运的基础上提出的重大时代命题,也是“人民中心论”人权观的思维视界。当今世界,人类面临的许多挑战都超越了国界和意识形态的限制,人权问题也不例外。这些人类共同面对的挑战需要国际社会团结合作、共同应对,需要确立一种超越国家、民族、社会制度的共同行为准则和价值标准。“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倡议提出后,先后被写入联合国大会决议、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等多个国际组织决议文件,这表明“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反映了大多数国家的普遍期待,符合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也有助于联合国治理体系的完善。“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是全球人权观念的新发展,它一方面对新型国际关系和全球人权治理新格局的形成具有重大启发意义,另一方面也为第三代人权概念的发展创造了新契机。在化解世界各国关于人权的分歧和差异上,“人民中心论”人权观主张以和平方式消弭鸿沟,通过不同文明交流互鉴,增进理解,扩大共识来促进各国人权交流合作,共同推进各国人权事业更好发展。习近平主席在致首届“南南人权论坛”贺信中表示:“中国人民愿与包括广大发展中国家在内的世界各国人民同心协力,以合作促发展,以发展促人权,共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11]新冠肺炎疫情以一种残酷的方式揭示了人类命运休戚与共这一事实,昭示了国际人权开放合作的必要性和紧迫性,而各国在抗疫中展现出的团结协作、守望相助,正是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生动写照。
第二,“人民中心论”人权观是可持续发展的人权观。“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文化发展”[12],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必须通过加快发展社会生产力来实现,人权的发展不仅要有好的理念,更要有务实有效的行动,物质生产是人权全面发展的基础保障。贫困是困扰人类社会的重大问题,消除贫困是国际社会的共同目标,也是人权保障的重要前提和基础。贫困的因素有两个:一是社会经济发展不充分、不平衡;二是财富分配不合理。不重视发展,过分依赖福利救济会导致经济效率降低、内生动力减弱,不利于减贫脱困。同样,单纯增加物质财富而没有分配正义的理念举措,也不能消除贫困。增长与分配、效率与公平,是几百年来人权史的两大命题,演绎和承载着人权发展的曲折与困顿。“人民中心论”人权观以人民为中心、为主体,把发展基点放在人民自身,激发人民群众追求美好生活的巨大内生动力,并在与世界各国互利合作中共同发展。中国脱贫攻坚的实践证明,只有不断深化对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认识,紧紧抓住民生这个最大、最根本的人权,立足国情探索和创新发展思路、策略,遵循“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人民共享”,坚持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有机统一,才能使人权得到最大范围更公平、更真实、更可持续的保障。中国脱贫攻坚为国际社会开创了人权保障和发展的新思路。
第三,“人民中心论”人权观是以人为本的人权观。“人权的作用和目的不仅在于使人获得权利,而且在于使人明确自我解放的目标和获得实现自我解放的手段”[12]。“人民中心论”人权观是习近平主席继承和发展马克思主义科学理论,根植于中华人本思想,深入研究和总结中外人权发展实践,提炼出的具有说服力、感召力的人权概念、范畴和表述。“人民中心论”人权观秉持以人为本的思想,汲取了儒家文化“仁”和“大同”的道德本位价值取向以及道家文化“和谐天地”的道法自然思想,形成了重人伦、重群体,“穷则独善其身,达则兼济天下”和“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价值体系。这种“民之所望,法之所向”的人权观念表现在治理方法及策略上,强调法治、德治和自治有机结合,谋求内外兼修、行稳致远;体现在价值内涵上则强调既尊重人的多样性和脆弱性,又重视人的尊严和平等,最终在“和而不同”的国际人权治理体系中实现“天下万族,休戚与共;多群一体,各美其美”。
第四,“人民中心论”人权观是不断丰富和发展的动态人权观。人权的历史、主体、内涵和外延都是发展的,人权的实现也必然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人权随着历史的发展而不断被赋予新内容、新目标,人权保障没有最好,只有更好;人权没有完成时,只有进行时,人权事业发展永无止境。“人民中心论”人权观主动适应人民的发展要求,致力于有计划、有步骤、分阶段地促进人权事业的发展。“没有最好,只有更好”激励各国在人权领域相互借鉴而非相互指责,取长补短而非妄自尊大。世界各个国家、各个民族、各种文化平等相待,在寻找适合自身发展模式的同时,向着更好的方向上下求索,将是未来国际人权事业发展的必由之路。
3.2 为当代国际人权具体实践开辟新路径
保障人权是我国一以贯之的使命和担当。坚持在实现可持续发展过程中,全面、协调、渐进、务实推动人权进步,是我国人权发展实践的基本方针。作为一个曾经遭受帝国主义和殖民主义迫害的民族,中国人民对人权有着强烈而深刻的集体记忆。新中国的建立,使国家主权获得真正独立,人民第一次真正享有人格尊严,生命安全得到保障,人民也真正成为生产资料的主人和社会财富享有者,生存权得到保障。改革开放为我国人权发展注入了强劲动力,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保障水平稳步提升,政治权利得到有效维护。新时代为人权赋予了新内涵,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成为人权价值目标的集中体现。“人民中心论”人权观顺应人民的要求,反映人民的愿望,是“为人民服务”人民立场信念的坚持和传承。在“人民中心论”人权观指引下,我国的人权发展实践取得了令世人瞩目的成就,为世界人权进步事业作出了重要贡献。
3.2.1 脱贫攻坚扫清人权实现障碍
贫困是实现人权的最大障碍。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政府把贫困人口全部脱贫作为底线任务和标志性指标,组织实施了人类历史上规模空前、力度最大、惠及人口最多的脱贫攻坚战,经过努力奋斗,取得了伟大胜利。中国现行标准下9899万农村贫困人口全部脱贫,28个人口较少民族全部整族脱贫,按照世界银行国际贫困标准,中国减贫人口占同期全球减贫人口70%以上,创造了人类减贫史上的奇迹。消除绝对贫困是中国人权事业取得的历史性成就,同时从理论和实践上为解决世界范围的贫困问题提供了中国方案[13]。联合国秘书长古特雷斯表示,精准扶贫方略是帮助贫困人口实现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设定的宏伟目标的唯一途径,中国的经验可以为其他发展中国家提供有益借鉴[14]。
3.2.2 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开辟全面保障人权新时代
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进程,也是我国人权事业全方位发展的进程,始终体现和包含着保障人权、发展人权的战略目标和任务。首先,人民生活质量显著提高,物质生活较大改善,生存权保障水平大幅提升。第二,各项人权协调发展,政治文明、物质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建设成果人民共享,人权和基本自由全面增进。第三,构建起机会公平、规则公平、权利公平、义务均衡的社会体系,切实保障人民平等参与、共享成果。第四,人权法治保障持续加强,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宪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上升为国家战略,人权保障法治化水平极大提升。第五,公共服务和文化产业蓬勃发展,文化自信和人权理念得到了彰显。小康社会的全面建成,标志着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迈出关键一步,谱写了中国人权事业的新篇章,创造了人类尊重人权、保障人权的奇迹。
3.2.3 良法善治维护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党和政府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不断推进人民民主建设,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和发展人民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等民主形式和民主渠道,确保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切实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和评价权得到空前提高;司法公正,错案必纠,“张氏叔侄强奸杀人案”“于英生杀妻案”“陈满故意杀人案”等一批重大冤错案件得到依法纠正;宗教信仰自由依法保障,全国依法登记宗教活动场所14.4万处,宗教院校92所,各类宗教信仰公民近2亿人,宗教教职人数38万余人[15],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得到充分保障,呈现出宗教和顺、社会和谐的良好局面;特殊群体和弱势群体利益得到切实保障,残疾人、妇女儿童、老年人、农民工等特定群体享有机会均等权利,以平等的身份充分参与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共享发展成果。
3.2.4 守望相助体现负责任大国担当
“人民中心论”人权观的基点是人民,是基于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全人类,展现的是“天下一家,万邦和谐”的博大人文情怀。为帮助世界抗击疫情,中国开展了大规模的全球人道主义行动,截至2021年7月29日,中国已累计向200多个国家和地区提供超过3000亿只口罩、37亿件防护服、48亿人份检测试剂盒、7亿多剂疫苗,是世界上对外提供疫苗最多的国家[16]。同时,中国同联合国合作在华设立全球人道主义应急仓库和枢纽取得重大进展,中非建立了41个对口医院合作机制,派出一百多支医疗专家组,中国援建的非洲疾控中心总部大楼项目已开工建设。此外,中国为受疫情影响的发展中国家抗疫以及恢复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20多亿美元援助,全面落实二十国集团“暂缓最贫困国家债务偿付倡议”,总额超过13亿美元,是二十国集团成员落实缓债金额最大的国家[17]。2021年5月21日,习近平主席在出席全球健康峰会视频会议上宣布:中国将在未来3年内再提供30亿美元国际援助,用于支持发展中国家抗疫和恢复经济社会发展[18]。中国用实际行动诠释了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重大意义和“人民中心论”人权观的时代价值。
4.结语
“人民中心论”人权观在世界人权发展中具有崭新的时代意义。理论上,它以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分析研究人权历史、现实和实践,深刻总结世界人权发展规律,对人权各要素关系进行科学重构,明确人权关系中人的主体主导地位和权利客体的从属地位,让人权服务于人、服从于人,使一切权利的展开都围绕人这个基准点,人权属性回归本意和本位,实现了对西方形式主义和碎片化人权观的超越。思维逻辑上,它坚持人权普遍性与特殊性相统一,历史性和现实性相兼顾,单项权利与整体权利相统筹,主张“量身定制”而反对“削足适履”,改变了不同权利主体被生搬硬套而被动“赋权”的弊制,强调各权利主体根据自身实际需要主动进行权利选择适配,以期达到最佳实效,实现了人权思维逻辑和方法论的创新。同时,基于上述理念,它还对人权评判标准、公平与效率关系处理、各项人权价值全面、平衡、协调发展等进行了整合优化。可见,“人民中心论”人权观深化了世人对新时代人权发展的认识理解,拓展了世界各国发展人权的路径,给世界上那些既希望加快发展又希望保持自身独立性的国家和民族提供了全新选择,为解决全人类人权问题贡献了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
注释:
①无论是美国的《独立宣言》还是法国的《人权宣言》,人权概念使用的都是“rights of man”,不仅在字面上将人权主体限定为“男人”,而且在法律上和事实上都将享受人权的主体限制为富有的白种男性。
② 第一代人权是指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它们是17、18世纪的欧洲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最先提出的,与资产阶级革命相联系,其核心是自由权,也被称为消极权利。第二代人权是指经济权利、社会权利和文化权利,它们与社会主义革命相联系,其核心是平等权,也被称为积极权利。第三代人权是指联合国成立以来出现的新权利,比如民族自决权、发展权、和平权、环境权等。它们大多既是个人权利,也是集体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