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事案件审判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规制探讨
2022-11-24任刚刚
任刚刚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山西 太原 030000
自由裁量权是法官在案件审判过程中行使的重要权力,但对于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与限制却一直是法学界研究的焦点。一部分学者认为自由裁量权可以保证法官在案件审理中充分发挥其主观能动性,对法律规则缺陷形成一种补充,对促进司法公正具有积极的意义;另一部分学者则认为自由裁量权应该属于国家公权力的范畴,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受到一定的限制和约束,否则容易发生权力滥用的问题,使公民的权利受到损害,不利于司法公正。
一、法官自由裁量权的相关概念
在法理学界,对于法官自由裁量权理解并不一致,至今并没有一个完整的定义,但是不管哪种观点,其本质上是为了实现公平正义,是由法官酌情作出判决的一种权力。法官自由裁量权起源于西方发达国家,我国学者针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研究也受到了西方思想的影响,强调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在法律限定的范围内,以司法公正为目标。但有的学者认为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如果有多项法律条款适用时选择其一,在没有明确法律条款可供选择时有创设规则的可能。按照我国现行的司法体制,法官并不具备创造规则的权力,如果按照现行的法律体系无法有效解决某一案件时,法官可以行使自由裁量权,选择适用的法律条款对案件进行判决,但是对后来的案件判决并不会起到借鉴的作用,因而不能认定法官具有创设规则的权力。[1]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明确,法官自由裁量权是指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如果出现缺少法律条款支撑时,法官可以在熟知法律规范的基础上,综合案件事实,遵循法律精神与公平正义原则,对案件做出适当的裁决,以维护司法公正。[2]
二、法官自由裁量权在民商事案件审判中的价值
(一)法律价值的体现
赋予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主要原因是法律法规存在一定的漏洞,需要在社会的发展与进步过程中不断完善。当出现法律漏洞时,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无法有效裁决部分社会纠纷与冲突时,法官可以通过行使自由裁量权进行案件审理。因此,法官自由裁量权对于法律法规的完善具有非常重要的价值。[3]
(二)社会价值的体现
当发生民商事纠纷案件,进入法庭审理程序后,法官应遵循法律原则与法律规范对案件做出公正的裁判,在行使自由裁量权后,判决结果应被社会公众所认可。法官自身的职业素养、理论知识,以及对法律法规相关条款的认识与理解,判决尺度的把握,都会影响到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结果,除了法官自身因素外还有外界因素的影响,如果自身裁量权行使不当就会有失公允,不利于法律的公平正义。
三、法官自由裁量权行使中存在的问题
(一)容易造成同案不同判
每个法官的职业素养、工作经历以及所处的环境,都会对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产生影响,不同法官在分析同一起案件或相似案件时会存在一定的差异。法官会根据自身的理论知识、工作经验以及对法律法规的理解选择自己认为适用的法律规范进行裁判,法官也是社会的个体,分析事物的角度不一样,因此对案件会产生不同的看法,导致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出现裁判结果不一致的情况。对这种判决结果的差异性,我们很难判定哪个是正确的,哪个是错误的,都有其自身的理论依据,但是这种判决上的差异性会在社会上产生不良影响,导致社会公众对司法公正产生怀疑,当事人也会以判决不公正为由进行长期诉讼,占用过多的司法资源。[4]
(二)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
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结合案件的事实情况,应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只拘泥于法律条款,而不能根据案件事实做出公正的判决,最终导致裁判结果不合理。[5]
(三)滥用自由裁量权
由于案件类型的增多,法律规范并不能完全适用,因此法官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空间,在缺少规制的情况下自由裁量权被滥用成为一种常态。自由裁量权滥用主要表现为几种形式:一是有着不正当目的,或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违反了法律规范,违背司法正义;二是在案件并没有确实的证据时随意行使自由裁量权,给案件进行错误定性,法律适用错误;三是针对同类型民商事案件的审理所行使的自由裁量权标准不统一,有失公允,与司法公正背离;四是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不符合法定程序,当事人的诉讼权受到侵害。例如我国以打假闻名的王某,在1997年初以天津A公司销售水货无绳电话为由,向天津市和平区法院提起诉讼,经审理后王某胜诉,获双倍返还购物款赔偿,A公司上诉,天津市中院维持了原判,最终王某胜诉;同时1997年初王某以同样理由向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天津B公司,经审理后王某败诉,后王某上诉,天津市中院维持了原判,最终王某败诉。
在这两起王某打假案中,案件事实相同,但是同一法院做出了截然相反的裁判结果,在法学界引起了热议,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同类案件做出截然相反的判决,不管是不是法院先后对法律产生了不同的认识,这样的结果直接的体现是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不按同一裁量标准,随心所欲,让社会公众无所适从,司法的公信力与权威受到质疑。
四、法官自由裁量权合理规制路径
(一)不断完善立法工作
立法机关拥有着制定、修改与废除法律的权力,立法机关需要保持法律的稳定性,不能随随便便对法律规范进行变动,因此法律始终存在一定的滞后性。为了保证立法质效,立法机关应进行广泛的社会调研,征询相关专家学者的意见与建议,加强立法预测,这样可以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起到一定的约束与规范的效果。立法语言要严谨,避免非确定性词语的使用,合理设置法律涵量,防止法律条文中存在歧义,以限制法官裁量。提高立法人员的工作能力,加强立法科学化、系统化,减少法律漏洞产生。法律法规是严谨的,具有很强的原则性与概括性,通过司法解释可以对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律适用问题作出解释,解决立法工作无法解决的一些问题,对立法工作起到一定的指导作用。[6]通过这一点可以看出司法解释的重要性,对于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起到一定的规范作用,促进司法进步,提高审判质量。
(二)加快审判权力机制的完善
第一,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司法管理体制可有效促进国家治理体制法治化、治理能力现代化。社会在不断进步,如果司法体制不进行相应的改革,就会逐渐脱离时代发展的轨道,因此需要通过司法体制改革规范司法机关的审判权,保证司法的公信力与权威性不受到侵犯。
第二,健全司法运行机制。迟到的正义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正义,虽然司法为社会公众提供有力法律保障,但是必须保证司法高效运行才能真正发挥其效力。在工作中不断健全司法运行机制,权力机构要做到分工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对司法活动形成有效的法律监督与社会监督,使司法运行机制不断健全。
第三,保证司法公正。司法公正是一种理想的状态,是社会文明与进步的重要体现,可从两个方面解释,即程序公正与结果公正。针对某一案件,通常人们关注的重点在于审判结果,受法律知识的影响,司法程序是否正当却关注不多,殊不知司法程序才是保证裁判结果公正的关键。通过正当的司法程序,案件当事人可以全面陈述自己的观点,有利于还原事件的真相,对案件审理过程中的不正当行为形成有效的制约,确保司法公正。
(三)合理运用案例指导制度
我国案例指导制度是借鉴了西方发达国家的审判制度的经验,在融入我国法律体系后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制度。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会将一些典型的案件作为指导案例在司法系统内部发布,当下级人民法院发生类似的案件时可以参考案例的审理过程与审判结果,规范法律适用。案例指导制度对于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当立法与司法解释无法对具体的案件法律适用起到帮助,指导性案例都是紧密结合了具体案件事实,对相似性案件更具指导性与针对性,能够对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起到一定的约束性,避免发生上述同案不同判的情况,维护司法公正。
(四)充分发挥权力监督机制的作用
其实法官自由裁量权也属于公权力的范畴,是我国司法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通过健全权力监督机制,对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起到一定的制约作用。从现状来看权力监督机制仍不完善,监督力度不足,需要进一步强化监督作用。[7]
第一,是通过权力机关进行监督。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重要的权力机关,司法机关在其监督下运行。为了增强人大对司法机构的监督效力,各级人大可以成立专门的监督委员会,将监督工作具体化,提高监督管理的可操作性;各级人大应充分发挥法律赋予的权力与职责,健全并强化人大监督责任追究制,解决监督责任浮于表面的问题;合理行使人大监督评价机制,全面落实责任认定与权利保障,推进监督透明化,实现维护司法公正的目的。
第二,是通过检察机关进行监督。人民检察院是我国重要的法律监督机构,对法官的案件审理起到有效的监督作用,对审理过程、裁判结果进行全面监督。为了增强人民检察院的监督效力,需要从监督程序上逐步完善,重点增强人民检察院监督权力的刚性;从量刑建议权上加大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监督力度,合理的量刑建议可以减少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的可能,如果存在滥用职权的行为,人民检察院将通过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的形式行使监督权力。
第三,是发挥法院内部监督的作用。在我国法律体系下,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起到了监督的作用,如果下级法院存在判决不合理的情况,上级法院可行使权力进行纠正。例如当事人对一审法官的裁判不服,可在限定时间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级人民法院对一审判决进行审查,确定是否存在法律适用问题,是否损害了当事人的权益,然后对一审判决结果做出维持原判、变更或撤销的决定,这就是我国施行的两审终审制。[8]另外,如果判决存在错误,可以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对错误的判决进行纠正。法院内部应认真贯彻实施再审两审终审制和审判监督程序,对法官自由裁量权形成有效的监督与规制,维护司法公正。
(五)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官队伍
法官每天从事的工作是案件的审理,这是一项政治性极强的业务工作,同时又是业务性极强的政治性工作,对于法官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有着非常高的要求,要想胜任这一份工作,需要经过长期的学习与实践。司法责任制要求法官必须具备良好的法律专业素养与司法实践能力。因此,应对法官选任制办法进行创新,提高入职的门槛,吸引更多具备专业素养的优秀法律人才加入其中;切实落实法官逐级遴选制度,要求遴选法官具有丰富的工作经验,遴选委员会应对该法官的专业水平进行把关。
在职法官也需要定期参加职业培训,社会发展与演变,使得许多新型案件不断增多,法官不应固步自封,应学习最新的法律知识与相关的理论,借鉴一些审判技巧,提升法官的裁判能力。[9]
综上所述,法官自由裁量权是法律赋予法官的重要权力与职责,合理行使法官自由裁量权可以弥补法律的滞后性,可以解决现实中法律法规无法涵盖的个案,有助于法律法规统一机制的建立,具有较高的法律价值与社会价值,对于促进司法进步、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文章对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过程中存在的同案不同判、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滥用自由裁量权等问题进行了分析,并从完善立法工作、健全审判制度、健全权力监督机制以及加强法官队伍建设等几个方面阐述了规制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方法,有不完善之处有待今后进一步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