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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推进文化治理现代化的多维路径

2022-11-24

关键词:主体政府文化

蔡 晓 倩

(1.上海社会科学院 中国马克思主义研究所,上海 200020;2.宁波大学 科学技术学院,浙江 宁波 315300)

在中国国家治理的框架之中,文化治理可以看作国家治理及其表现特征在文化空间的延伸,强调各主体之间的互动配合,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它既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对中华文明、中华文化的认同,也在推动经济发展、保障制度稳定、维护社会安宁的良性运转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文化治理大致涵盖了主体、客体、目标、方式手段等关键要素。 本文所理解和论述的文化治理更偏重探讨将文化视为一个领域进行治理,其治理主体包含执政党、政府在内的所有主体力量,治理对象主要是文化领域中出现的各种问题,治理目标、治理的文化领域和范畴会根据现实具体情况进行变化和延伸拓展,主体、手段等方面也会随之作动态调整。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要在2035 年基本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远景目标,在这一框架之中文化治理的远景目标即为基本实现文化治理现代化。

文化治理现代化的基本实现关键在于路径的选择,那么,这样的选择是否具备一个统一标准?西方现代化的主要推动力来自社会层面,即成熟的公民社会在西方现代化进程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和力量。 生发于西方的现代治理理念强调权力中心的分散化,在此基础上的文化治理理念表现出对于治理中文化自发性的关注。 从这一点来讲,相比于西方,中国处于一种后发外生型的现代化进程之中,“人缘取向”的社会互动习惯使得以独立性公民为主体的公民社会难以构建,政府在现代化进程中占据了不可替代的主导性地位。加上中国文化领域表现出更为明显的意识形态性,这就造成了西方文化治理的理念和实践模式在引入中国时会产生一种适用性困境[1]。 在新时代文化治理的领域和范畴更为复杂多变的条件下,学界对于中国文化治理现代化的研究思考多集中在现代化的转型特征或现代化的大致走向方面。 对于中国文化治理现代化呈现意识形态前置、以人民为中心,以及民主化与法治化、科技化与人文化等特征趋势,学界已有基本的共识,但是对于实现文化治理现代化的整体思路关注得并不多。 因此,本文尝试从文化治理涵盖的主体、手段方式、目标取向等要素出发,结合我国党的领导、政府主导和主流意识形态建设的强调等实际情况,从主体、手段和目标取向三个维度思考如何推动实现文化治理现代化。

一、文化治理的主体:多元共治的网络体系

实现文化治理现代化首先要进行治理结构的现代化转型。 治理结构深刻影响着文化治理的有效性和目标达成,因此,在推进中国文化治理现代化的过程之中,最关键的就是要实现以政府为主导核心的治理结构转型,也即实现包括政府、市场、社会组织主体在内的各个治理主体的转型和优化,构建多元主体治理的网络体系。 当前中国的政府转型目标模式在于推动建构具有开放性和理性的有限政府,在这个过程中,社会组织主体凭借其独特优势“既能为社会大众提供贴切的服务,又能承接政府转移出来的职能”[2]。 此外,在公共文化产品与服务供给中,拥有强大生产能力和竞争力的市场主体具备政府主体和社会组织主体无法取代的自身优势。 因此,当前在推进中国文化治理的过程中,应逐步深入对于党、市场、社会组织等非政府主体的职能担当以及各主体之间关系的认知,构建党领导、政府主导、市场和社会组织共同参与的多元共治网络体系。

(一)当前中国文化治理的承担主体

第一,中国共产党是文化治理的领导主体。文化治理可以视为国家治理在文化空间的表现形态,中国共产党是国家治理的核心主体和领导力量,因而党对文化治理的领导可以看作党领导国家治理在文化空间的延伸。 党对于文化治理的领导主要是由其基本性质及面对的形势与任务决定的。 文化治理能够为执政党领导下的各项事业发展打造一个相对稳定的文化环境,培养人民群众对执政党执政地位、执政能力的认同感,也能够推动加强党的自身建设。 党对文化治理的领导主要体现在确保文化发展的正确方向,把握、研究和制定文化治理的整体战略方针,发挥各级党组织的保证和监督作用等方面[3]241。

第二,政府主体在文化治理中占据主导地位。在中国的政治制度和社会制度条件下,政府天然具备制定规则、承担政治责任的职能,这种职能的不可替代性和市场主体、社会组织主体的非核心地位使其毋庸置疑地在国家治理和文化治理中占据主导地位。 政府的文化治理职能主要围绕贯彻落实党有关文化治理的路线方针政策,制定具体规划和相关政策,开展文化立法、文化执法和行政管理等[3]241-242。 伴随着国内外形势的发展和治理环境的变化,政府需要在保证主导性地位的基础上搭建互动平台、加强与市场和社会组织等主体的合作。

第三,市场主体在推进文化治理中扮演重要角色。 市场在文化治理中的作用是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产生的,具体体现在优化文化资源配置、调动主体积极性、提升文化治理效率等方面。

第四,社会组织是文化治理的重要依托。 社会组织一般指的是除了政府组织与追求盈利的企业主体外的所有民间组织或志愿团体,是社会成员为了实现一定的社会目标相互协作组成的集体,具备组织性、独立性或非政府性、非营利性、自治性和志愿性等几个特点。 “作为观念形态的文化产品的生产过程是一种以独创性、个体性、主动性为特征的复杂过程,文化产业的发展与其他行业的发展相比,需要一种更具包容性和自由性的运作机制与外在环境,显然文化发展不能仅仅由政府与私人部门来承担”[4]。 因此,结合本身兼顾效率与公平的功能来讲,社会组织在中国文化治理的实践过程中主要发挥着提供公共文化产品与服务、影响相关政策的制定与执行、传达公民文化诉求和推动文化发展等作用[5]83。

(二)当前中国文化治理主体的职能界定

第一,应当科学界定文化治理中党与政府、市场、社会组织的职能。 党是文化治理的领导主体,但在具体推进过程中,如果“党的权力过度强化直接造成了政府等其他政治社会组织的弱化”[6],就会占用其他治理主体职能的发挥空间。 科学界定文化治理中党与其他治理主体的职能边界,一是要充分认识到文化治理的推进是各个治理主体都发挥作用的结果。 二是要正确认识各治理主体的功能,其中中国共产党是文化治理的领导主体,主要是对整体趋势进行宏观把握并承担方针政策的总体制定任务;政府是文化治理的主导者角色,承担宏观文化政策的具体执行工作,并灵活、适当地给文化市场和社会组织创造更多的发挥作用的空间;市场的作用就是在文化治理中扮演“有效市场”的角色,实现资源配置的更优化和利益实现的更大化;社会组织则承担政府转移出来的部分公共文化服务职能。 三是要正确认识各主体之间的作用职能,实现多元主体在文化治理中的有机结合、有序运转。

第二,应当科学界定文化治理中政府与市场的职能。 改革开放前中国实行的是计划经济体制,在全能型政府发挥职能的环境之中,市场主体并不具备足够的生存和成长空间。 改革开放后,中国逐步确立了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体制,市场主体从意识到力量都得以觉醒,党认识到“计划”和“市场”都是经济手段,在面对复杂变动的现实环境时一直不断调适对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角色作用的认知,因此在国家治理和文化治理领域内仍然会体现出一定的计划思维和权力意识的顺延。科学界定文化治理中政府与市场之间的职能边界,在新时代就是要“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7]。 具体来讲,一是要补足短板,建立完善的文化“有效市场”;二是要与之匹配一个更有为的政府,即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不能伸得过远、管得过多,在文化治理中实现“服务者”的职能转向。

第三,应当科学界定文化治理中政府与社会组织的职能。 政府层面的简政放权和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推动了社会组织的发展壮大,但由于政府习惯采取“既决策,又执行”的模式处理与社会组织主体之间的关系,导致很多社会组织在开展文化服务时仍然很难获得充分的自主权、无法自行决定活动内容并发挥其特定优势[5]202-203。 科学界定文化治理中政府与社会组织的职能边界,首先要认识到政府和社会组织之间的关系从本质上讲仍然是管理者和被管理者、主导者和参与者之间的关系;但社会组织参与文化治理的过程并不是完全被动的,在不违背方针政策原则的前提下,社会组织作为具体行动者对实际的情况把握也更准确,能够及时地进行行动回应和信息反馈,有利于政府层面进行政策调整[5]235。

(三)厚植主体力量,构建多元共治的网络体系

1.以党政主体为核心,推进文化体制改革创新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文化管理体制改革取得了很大成绩,但仍然与中国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要求存在一定差距,且在实际操作中时常陷入文化依附于政治的误区。 除此之外,在文化管理的方式和理念上,政府一元主导和经验型方式的路径依赖问题仍然存在;在文化法治方面,文化立法相对滞后、文化法律保障体系不够成熟完善、文化法治意识薄弱等问题仍然存在;在文化资源的配置方面,文化主体功能定位不准导致的资源浪费、闲置和分配不均等问题仍然存在。 这些问题都对中国的文化管理体制改革产生了片面、消极的影响。 针对目前文化管理体制改革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可以重点从几个方面切入,即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管理、行业自律、社会监督、企事业单位依法运行的文化体制机制,完善公共文化管理体制,深化文化企业事业单位改革,健全文化领域法律制度,“构建确保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体制机制,调动全社会参与文化发展改革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8]。

2.以政府与社会关系调整为核心,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

2021 年国家将推进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实现公共文化服务高质量发展作为“十四五”时期的重要战略任务。 公共文化服务从理念提出到实践落实经历了一定的过程,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由于对概念和内涵的偏差解读、政策设计不周密、服务标准“一刀切”等原因,中国的公共文化服务仍然存在缺乏统筹、效能不高、供需脱节、服务内容和方式单一等问题[9]116-120。 2016 年底出台的《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明确了政府在构建中国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中的主导性地位。 在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过程中,我们需要对政府与社会、文化需求的共性与差异性、文化事业与文化产业等诸多方面的关系有一个正确的认知,从完善公共文化服务网络、统筹公共文化服务供给、推动公共文化融合发展、加强公共文化科技支持等方面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推动公共文化服务的高质量发展。

具体来讲,一是要完善公共文化服务网络,实现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和自主化的有机统一。 鼓励全国各地方以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为基础,立足群众需求和实际,对公共文化服务的实施标准进行研究制定、对实施动态进行监测评价,做到因地制宜、动态调整。 除此之外,还可根据城乡、区域的发展程度和人口分布,参照基本标准,具体科学地规划、建设和管理各级各类公共文化设施和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 二是要统筹公共文化服务供给,创新公共文化服务的运行机制。采取统筹城乡和区域公共文化设施布局、服务提供、资金保障等措施,实现公共文化资源的均衡配置,避免资源的浪费和重复利用;统筹考虑群众基本文化需求和多样化文化需求,满足基本文化需求以优先实现社会效益,满足多样化文化需求以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将老年人、未成年人、农民工、残疾人等特殊群体作为公共文化服务的重点对象,深入开展相关的文化需求调研,提高公共文化服务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广泛性,保障特殊群体的基本文化权益;“公共文化服务的社会化是指公共文化服务从单一依托国家力量转向由全社会力量共同提供的过程”[10],在政府主导的基础上应该加强对文化类社会组织的培育和规范,鼓励和引导社会组织主体在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中发挥自身职能、承担服务事项。 三是要鼓励公共文化融合发展,推动边贫地区公共文化的跨越式发展。 关注基层群众和边贫地区群众的文化生活,鼓励群众开展各类节日民俗活动、打造特色的文化活动品牌,在互动交流中形成健康多样的社会文化形态;同时还要因地制宜挖掘和整理文化资源,通过文化遗产保护、文旅融合发展等方式促进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和发展。 四是要加强科技支持,加快推进公共文化服务数字化建设。 随着信息、数字技术广泛深入经济社会各个领域,树立科技理念、推进公共文化服务的数字化和智能化已是大势所趋。 要通过数字化平台完善公共文化服务的实施,实现文化信息资源的共建共享,统筹运用广播、电视、网络等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平台,保证信息传输和反馈渠道的基础性和多样化,保证公共文化服务的覆盖面和实效性;此外,要充分利用新媒介平台的双向互动功能,强化线上线下互动结合,优化线上线下服务平台建设,推动形成具有鲜明特色和社会影响力的公共文化服务项目,拓宽公共文化产品供给的渠道与范围,按需提升公共文化产品的供给质量。

3.以政府与市场关系调整为核心,推进现代文化产业体系和市场体系协同发展

“健全现代文化产业体系是‘十四五’时期我国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的内在要求和重要保障”[11]。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历了从计划配置文化资源到市场发挥重要作用配置文化资源的过程。 为了适应中国经济社会的发展要求,国家层面开展了多次文化体制改革,在取得很大成绩的基础上也出现了不少问题,其中政府与市场间的关系引发各界思考。 一是文化产品内在的经济功能和社会功能间的矛盾映射出市场主体和政府主体间存在的不同目标取向,引发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失衡现象;二是在文化市场中,政府一方面存在过多干预文化市场运行的“越位”现象,另一方面存在诚信体系建设、市场和行业监管体系建设方面的“缺位”现象[9]91。 政府与市场间的矛盾在文化治理层面客观存在,要实现中国文化产业的高质量发展、构建文化治理的多元共治网络体系,就要以政府与市场关系调整为核心、推进现代文化产业体系和市场体系的健全与协同发展。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7],为我们正确认识和处理政府和市场关系提供了重要的理论视角和实践要求,这一思路同样适用于现代文化产业体系与市场体系的健全及协同发展中政府和市场关系的调整,即充分发挥“有为政府”和“有效市场”配置文化资源的积极作用,激发文化创造活力。 从政府角度来看,政府主体职能的“有为”引导和监管是现代文化产业体系与市场体系协同发展的外驱力量。 要通过健全法治环境来维护文化市场的竞争秩序;通过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完善监管环节、提升监管的信息化水平等减少政府的过度监管,扩展市场各类主体的自我监管空间;在市场优先的基础上,减少文化市场的进入与退出限制以更好地释放文化市场力量[12];在遵循市场经济规律的基础上推进文化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等等。 从市场角度来看,市场主体职能的有效发挥是现代文化产业体系与市场体系协同发展的内驱动力。一方面要突出文化产品的特色性和更新率,促进市场导向下文化产品和服务的多样化发展;引导文化要素资源的合理流动和重组,刺激文化生产主体提高效率,实现文化产品的优胜劣汰[13];另一方面,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要以党和政府的支撑建设为前提,要充分认识到文化市场在资源配置中仍存在局限性,包括内在的经济效益导向使文化市场无法充分满足低收入群体的文化消费需求、无法彻底消除城乡间和区域间公共文化服务差距,等等。

总的来说,推进现代文化产业体系与市场体系的健全与协同发展的过程也是政府和市场关系调整的过程。 在充分发挥市场资源配置中决定性作用的基础上,既要注重政府主体发挥的支撑作用,又要注重市场机制对于体系内部的调节作用。

二、文化治理的手段:法治与科学并举

实现文化治理现代化还需要进行治理方式和手段的现代化转变。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发展带来的利益多元化和分权改革的深入,市场主体、社会组织主体的文化权益意识逐步增强,这要求政府在文化治理的方式和手段选择上应尽量克服传统惯性的路径依赖,除了必要的强制手段外,要更多依靠法治、信息技术等更为理性的现代化方式。

(一)加强法治化建设,提升文化治理法治化水平

法治化在文化治理当中体现为法治精神在制度和行为中的渗透,对于文化治理现代化来说,文化治理的法治化既是重要评判指标之一,也是实现的前提条件和必要条件。 在多元主体治理的现状下,中国文化治理的法治化诉求主要表现为解决多元主体在协商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协商成本高和行动效率低的问题、为多元主体的责任划分提供法律依据并从法律上保障各个治理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在文化治理的实践过程中通过文化法治的途径实现治理主体间矛盾的有效调和[14]。 这就要求我们在推动文化治理基本实现现代化的进程之中加强文化治理的法治化建设,具体包括:第一,在立法实践中坚持以人为本、完善文化立法,通过法定程序把党和政府的宏观政策主张以及各主体文化治理实践中形成的新成果、新经验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切实保障公民的文化权利。除了构建文化立法框架——即以宪法为根本指针、以文化基本法统筹全局、各法规规章相协调的文化法律体系之外,转变立法理念、强化制定保障性规范也是立法过程中需要重视的方面[15]。 第二,在执法实践中切实做到依法执法,规范文化执法行为。 一方面要坚持“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基本原则,确保法治权威;另一方面要依法推进文化执法体制机制改革,提高执法效能[16]。 第三,在文化治理的各个环节加强文化法治宣传,在全社会中牢固树立文化法治理念。

(二)推进文化治理中的绩效评估

政府绩效是指各级政府组织为了实现其使命和战略,在履行公共管理职能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展现在政府组织不同层面上的行为及其结果[17]。 政府绩效管理是一种全新的政府管理模式,对于政府提高行政效率和效能、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改善政府信誉和形象等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自中国政府20 世纪90 年代开始绩效管理工作的摸索和试点以来,提高政府绩效逐渐成为政府在管理社会公共事务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所追求的共同目标和价值,在地方实践中还形成了青岛模式(目标责任制式)、福建模式(综合效能式)、杭州模式(公民导向式)和甘肃模式(第三方评估式)等代表性的绩效评估范式[3]314。 对于文化治理的绩效评估是文化治理整个环节中的重要一环,也是最后一环,随着中国现代政府的转型、文化体制改革的深化以及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完善,中国政府在文化治理方面建立绩效评估理论、实践和方法体系的尝试从未止步。 一个科学性的绩效考量和评估体系有助于为实践提供理论依据和可操作方案,帮助明确文化治理的不足并采取相关措施加以改进;也能帮助推动建构文化治理理论的中国话语体系,实现知识生产的本土化。 自2006 年以来,公共文化服务绩效评估机制逐渐在各级地方政府中建立起来,不同层次、类别的评估实践也在政府主导下展开,2016 年底出台的《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为公共文化服务考核评估指明了方向和路径。 但宏观层面国家“强政府弱社会”的结构特点和微观层面绩效评估操作重视工具理性的现象导致目前公共文化服务绩效评估实践仍然存在评估主体单一、评估标准泛化、评估流程形式化、评估意义不明确、评估机制不完善等问题。 此外,随着文化治理的持续推进,中国有关文化治理绩效评估的理论研究也取得了一定成果,可以大致分为两类:一类是文化治理的专题性评价指标体系,反映了文化治理特定方向的考察与评估,诸如国家、城乡或区域的文化产业发展评估、公共文化服务绩效评估、文化软实力评估,等等;一类是把文化治理相关指标纳入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综合框架下进行学理性或价值性探究。 尽管各类评估指标体系层出不穷、角度各异,但都未能精准地涵盖考量文化治理绩效的各方因素,且大多数指标体系在逻辑性、规范性、创新性、可操作性、客观性、全面性等方面并不尽如人意,在研究制定后并不能真正转化为评估工具,起不到实际评估和考量的作用。

总的来说,目前中国对于文化治理绩效评估的学理研究和实践推进还是相对薄弱的,在评估现实关怀、评估标准共识、评估体系构建等方面程度不够,亟待关注和解决。 一是要建立以人为本的价值取向,明确需求、积极尝试,在现有环境下对文化治理绩效评估进行从宏观到微观、从理论到实践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的探究探索。 二是要在结合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类效益的基础上,借鉴吸收转化国内外的先进理论和经验,构建科学的评估指标体系、健全正确的绩效评估机制,同时针对绩效评估进行监测评价,保证评估体系机制的适用规范统一以及在此基础上因地因时制宜的调适空间。 三是要提升绩效评估的法治化和科学化水平,加强立法保障和相关制度建设,以立法的形式明确绩效评估的合法性和严肃性,为政府绩效管理的具体实践提供法律和制度依据;同时以互联网大数据作为绩效评估的技术支撑与保障,实现绩效评估的系统化、规范化和科学化。

(三)发挥互联网大数据对文化治理的推动作用

大数据作为一种概念和思潮最早发端于计算领域,从概念公开出现到基本共识成型至今不过20 余年,其发展热点呈现了从技术向应用、再向治理的逐渐迁移[18]。 大数据的发展为互联网的加速发展提供了更多支撑、服务与应用,后者的发展又反向催生了规模极为庞大的数据资源。 互联网大数据的广泛普及为人类探知客观规律、改造自然和社会提供了全新的思维模式和方法手段,“在助力形成协同治理的新格局、提升民主化治理的程度、提高治理决策的科学性、推动治理结构的网络化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19]。 如何在规避风险的基础上借助技术推动治理的法治化、民主化也成为全社会讨论的热点议题。 在文化治理现代化的过程之中,互联网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使得治理主体、客体、手段方式等方面发生了重要变化,时空限制的打破提升了治理的科学性、参与主体信息获取的便利性和及时性,为多元主体的协同治理提供了技术保障。

新时代的文化治理中互联网大数据具备极强的现实应用价值,其数据挖掘和资源整合的功能能够在推动文化的生产与整合、培育文化认同、提升文化治理的整体效能方面产生积极效应。 从推动文化的生产与整合来看,互联网大数据可以利用创新的“数字记忆”“云共享”等形式对优秀传统文化和各层级各类型的文化机构资源进行价值挖掘、记忆留存和资源信息的融合共享工作,打破文化资源在留存保护和分享使用方面的时空壁垒,使文化资源获得鲜活动态的生命力;数字经济环境下,互联网大数据还能够利用图像、视频、语音识别技术等支持文化产业的数字化转型和升级[20]。 从培育文化认同来讲,互联网大数据能够为政府及时收集分析群众文化需求、制定以群众需求为导向的公共文化服务方针政策提供技术便利,在调整双方资源获取不平衡的基础上,政府可以通过提升公共文化服务的能力和质量宣传主流价值观,发挥文化凝聚共识和整合社会的效用来改善群众认知、提升群众认同度。 从文化治理的整体效能来讲,主要体现在推动治理主体的多元化、客体的精准化和过程的透明化。 互联网大数据可以使政府更为及时和精准地把握人民群众的文化需求和文化治理领域中的趋势与热点,推动提升政府主体决策的科学化及灵活性、社会及市场主体的参与热情和多元主体间的沟通效率。

互联网大数据的现实应用价值在现阶段文化治理的实践中仍然存在一定问题和风险。 虽然互联网大数据在实践过程中已得到不少成功应用,但从应用层次上描述和预测功能居多、分析功能开发不够,在政府提供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扶持文化产业和市场、搭建其他主体的参与平台和文化治理的动态监测过程中,大数据意识淡薄使得数据收集的精准性和数据本身的决策可用性大大降低,大数据运用能力欠缺使得理念设想的现实实践性大打折扣,大数据战略制定和法治保障的相对滞后使得实践过程缺少完备的制度支撑,最终制约数据资源在文化治理中的价值挖掘与转化。 此外,大数据时代下的文化治理还伴随信息安全、经济安全、意识形态安全等风险,数据信息的共享利用与数据信息的泄露盗取之间客观存在矛盾,依托互联网大数据的西方文化思潮冲击和文化产业冲击也更加隐蔽和深入,这对于防范对策提出了更高要求。 因此,文化治理要实现现代化,就需要作为主导力量的政府治理主体顺应形势变化,树立互联网大数据意识、培养互联网大数据的使用技术、制定系统的发展战略并出台完善的法律法规,充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的描述、预测和指导功能来改变传统公共文化服务方式、规范公共文化服务程序、维护文化市场竞争安全、拓展公民参与文化治理的渠道、加强文化治理活动过程和结果的监管与评估[5]271-275,以便应对技术环境下文化治理的已知风险、可能风险和未知风险,达到预期目标。

三、文化治理的目标:夯实文化自信的坚实基础

文化治理既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对中华文明、中华文化的认同,也在推动经济发展、保障制度稳定、维护社会安宁的良性运转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改革开放以来,从初期“文化不能从属于政治也不能脱离政治”,到党的十九大明确指出“没有高度的文化自信,没有文化的繁荣兴盛,就没有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文化在综合国力中的地位日益突出。 如果说文化自信是更基础、更广泛、更深厚的自信,那么文化治理也可以看作中国国家治理环节中更基础、更广泛、更深厚的治理。 中国共产党对于文化的重视和对文化治理的坚定态度,是实现文化自信的内在诉求。 “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文化是重要内容;推动高质量发展,文化是重要支点;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文化是重要因素;战胜前进道路上各种风险挑战,文化是重要力量源泉”[21]。 只有大力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抓好文化认同的关键群体、树立开放视野和包容心态,才能夯实文化认同基础、提升文化自信,进而更好地推动实现符合中国国情的、有效的文化治理。

(一)大力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文化治理奠定价值基础

从概念提出到概念的不断凝练和升级,虽侧重点和表现形式在不同探索时期有所变化,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仍具有其内在的演变动力和生成逻辑。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当代中国精神的集中体现,凝结着全体人民共同的价值追求”[22],是社会主义主流意识形态的本质体现和社会主义价值的认同基础,是决定文化性质和方向的最深层次要素。 文化问题、文化发展问题是文化治理的基本,在这样一个前提下,脱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来坚持文化治理,文化就会偏离社会主义意识形态、脱离文化发展的正确方向。 新时代要继续大力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就要坚持对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守正创新、巩固和加强主流意识形态的合法性、发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全社会的价值引领作用,这对于坚持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意识形态的价值基础、增强文化认同和提升文化软实力等具有重要意义。

巩固和加强社会主义主流意识形态合法性的基本前提是明确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既要正本清源对马克思主义基本内涵和基本理论进行科学的判断解读、避免出现过度解读和缺乏解读两个极端,也要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实践中的外延拓展中推进马克思主义理论知识体系的更新与重构。 要巩固和加强主流意识形态合法性,就需要在多元文化思潮冲击造成价值观混乱的情况下正确处理马克思主义一元指导思想和其他社会思潮之间的辩证关系,即坚持主流意识形态指导作用的同时对其他社会思潮进行正确引领。 除此之外,巩固和加强主流意识形态合法性,还需要不断推进马克思主义的大众化,在新时代坚持朴素的群众观并灵活运用传统和现代的意识宣传渠道,有效拓展主流意识形态的受众面、降低理解门槛,在日常生活中实现民众的自觉认同。

(二)抓好文化认同的关键群体,充实文化治理的关键力量

“知识分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的主力军,对于增强文化自信、再造中华文明、引领时代创新,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23],因此,如何正确对待知识分子,事关国家发展大局。自中国共产党成立至改革开放之前,国家的知识分子政策历经曲折,由于国家对政治和意识形态因素的过分强调、文化批判政策中的政治化倾向和对知识分子阶级属性问题的认识偏差,知识分子非但没能发挥预期的国家建设的主力军作用,相关政策还走上了曲折发展不断异化的道路,最终造成了1957 年“反右”扩大化和1966 年“文化大革命”的严重后果。 在知识分子被严重歧视的情况下,邓小平发出“抓科技必须同时抓教育”[24]40和“尊重知识,尊重人才”[24]41等号召,开启了在知识分子领域的拨乱反正。 之后,经过对“两个凡是”的批判和“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的大讨论,知识分子政策在纠正“左”的错误的基础上有了大力度的调整,主要体现在知识分子归属问题的界定、对知识分子政治关怀和物质关怀、为知识分子营造宽松的学术环境等方面。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政策翻开了新时期党对知识分子政策的新篇章,也为改革开放之后中国的文化治理推进提供了坚实的力量保障。

回顾中国的百年思想史,知识分子在推动文化认同过程中扮演了重要角色,不仅是先进思想的传播者,也是优秀文化的生产者、传承者与创新者,能够把马克思主义及其中国化成果的学习、宣传和研究不断地引向深入,繁荣哲学社会科学,为中国的社会主义实践发展提供思想、理论和人才准备,并坚持在积极开展对外文化交流中获取经验、讲解中国故事。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在不断变化的形势和任务中始终重视知识分子政策:“能不能充分发挥知识分子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是我们事业成败的关键之一,也是衡量党的领导水平和领导艺术的一个重要标志”[25];“切实做好人才工作,加快建设人才强国,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的重要支撑”[26]。 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和党的科学理论的形成和发展,对于知识分子的发展指导也在地位作用、使命任务等方面提炼出了新的论断。 党回顾历史指出了知识分子的重要地位和在实现民族复兴目标中的战略支撑作用,明确和澄清了知识分子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的阶级属性,并在分类看待不同知识分子群体(比如“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中的知识分子”,网络“意见领袖”,科技工作者、教师群体、青年学生等等)的基础上得出“弄清需求、分类施策”的科学研判和团结、引导、吸纳、服务的工作方针。 简言之,夯实文化认同必须尊重知识、尊重知识分子,充分发挥知识分子的积极能动作用,为知识分子营造一个相对宽松的政治环境和文化环境,保障知识分子的正当权利,保证人才选用标准的科学性、有效性和程序上的公正性,等等。

(三)树立开放视野和包容心态,坚持文化“引进来”和“走出去”相结合

“人类文明多样性是世界的基本特征,也是人类进步的源泉”[27],这种多元化和多样性是人类文明得以延续发展的重要前提,与之相反的则是文化的单一化和霸权主义。 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逐渐形成了引进来和走出去并重的文化自主、文化多元化立场,坚决反对人类社会中蔓延的文化霸权主义情绪。 一方面,文化治理的前提是秉持立足本国实际的文化观。 我们要在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下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前提下,坚定文化多元化和自主化的立场,保持“拿来主义”的态度,积极借鉴国外文化治理的经验和做法,科学看待世界范围内的优秀文化资源,合理吸纳世界各国、多民族的优秀文化成果,从而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拥有强大的生命力和成长力。 另一方面,文化既要引进来也要走出去,在坚持社会主义基本制度不动摇、提升文化自觉、坚定文化自信的基础上,要输出具有中国特色的优秀文化。 加强理论研究构建新时代的对外话语体系,借助多主体、多渠道的传播模式,坚持在对外文化交流中主动表达、主动输出,以此提升中国在世界范围内的文化影响力和文化竞争力,坚定我们的文化自信。

结 语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在党领导下的文化治理取得了长足进步。 在宏观层面体现为文化在整体国家治理格局中的地位日益提升,在微观层面体现为文化治理主体结构从一元到多元的转变、治理理念从管理向合作的转变以及治理手段从单一化向多样化和法治化转变。从对于文化治理的现状认知来说,在加快文化全球化进程和推动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进程之中,文化对制度创新、凝聚社会共识、引导和支撑经济发展具有的重要作用,是新时代仍然要坚持推进文化治理的意义之所在。 新媒体技术下的环境变化,互联网大数据、社会转型带来的文化治理思路转变等,是中国文化治理当下所处的现实境况。

文化治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它与一个国家的经济状况、政治制度以及文化本身的发展程度紧密关联,是相辅相成、互契互促的关系,这就决定了文化治理不能够孤立存在。 就中国而言,文化治理始终是在社会主义这一根本制度框架下展开的,贯穿于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伟大事业中。 文化治理具有很强的过程性,而中国的文化治理也是一个不断发展的历史过程。 文化治理只有妥善地处理好与经济治理、政治治理、社会治理等国家治理其他方面的关系,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关系,其才能有计划、有秩序地推进。 因此,要充分认识中国文化治理的重要性、复杂性和长期性,使文化治理以经济发展为基础,与文化发展相适应。 新时代应该在全面把握文化治理领域主要矛盾的基础上构建多元主体的网络体系,并充分利用各种治理手段提升文化治理的法治化和科学化水平,夯实文化治理的价值基底,在“十四五”期间继续推动文化治理的现代化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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