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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推进绿色税制 为实现碳达峰碳中和助力

2022-11-24中国船舶燃料有限责任公司

现代经济信息 2022年27期
关键词:碳税资源税消费税

武 洋 中国船舶燃料有限责任公司

一、碳达峰与碳中和的含义及其关系

碳达峰的含义指某一个时刻,二氧化碳的排放量达到历史最高数值,之后开始回落;碳中和指的是二氧化碳的排放量和去除量抵消后达到净零排放,实现这一目标不仅要求碳排放水平下降,还要通过植树造林、负碳排放等措施,实现正负抵消。前者是后者的前置条件,也就是说当碳达峰现之后,碳中和才能够实现。除此之外,碳中和的实现时间以及实现难度都会受到碳大风的影响,具体表现为达峰时间越早,实现中和的压力越小;峰值越高,减排成本和难度就越高,反之则低。

二、我国现行税收政策对碳减排的支持

长期以来,由于我国出访型的增长方式导致了部分能源的消耗与浪费,对生态环境也带来了严重破坏,目前迫切需要通过转型升级,依靠知识技术、治理提高效率、支撑增长尽快实现低碳发展,达到符合自身发展利益的绿色转型阶段。近年来,国家出台并制定了一系列有利于环境保护和低碳发展的减税降费措施,对于促进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加快推进绿色低碳循环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一是我国于2018 年开征环境保护税。对大气、水污染物,固体废物以及噪音等四类污染物征收。加大水泥、钢铁、化工等行业的重点能源使用和排放企业的经营成本,约束煤炭等化石燃料的使用,对鼓励清洁生产、促进碳减排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2]。

二是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的有关税收优惠。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可依法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以及应纳税所得额减计收入,不仅有助于调整能源结构,减少资源消耗,还能有效促进绿色生产和消费。

三是差别设置消费税税率,给予新能源、节能车船税收优惠,引导绿色低碳出行。根据乘用车和摩托车排气量设置消费税差别税率;对新能源汽车实行免征车辆购置税、新能源车船免征车船税以及节能车船减半征收车船税的政策,有利于促进新能源交通工具的替代,鼓励低碳交通发展。

四是将成品油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通过税收调节交通运输领域的能源消耗。我国2009 年实施了成品油税费改革,并多次提高成品油单位税额。2015 年1 月,国家财政部将汽柴油消费税提高至目前的汽油等油品的税率为1.52元/升、柴油等油品的税率为1.2 元/升。

五是资源税从价计征。在16 年7 月起我国全面开展资源税改革方案,其核心是从以前的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使税收与资源价格直接挂钩,这样的调节机制在表现了税收的合理负担原则基础上,对强化税收调节体制有进一步明确,促进资源节约和高效利用。

六是自2012 年起设立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加大可再生能源的研发力度,对能源结构予以积极的优化和完善,收入主要用于支持风电、光伏等可再生能源项目。

另一方面,通过提高清洁能源在能源结构中所占据的比重,降低传统能源消耗,这对于实现碳中和目标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科技创新显得尤为重要,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出台、贯彻和执行也对科技创新予以了大力的支持,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如:经确认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对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校科技人员获得符合条件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等,符合条件的企业和个人均可按规定享受。此外,按照今年政府工作报告有关要求,国家对75%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政策将继续实行,而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则由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至100%,并允许自行决定预缴申报环节根据本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方案,这对于提升企业创新和研发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三、碳达峰、碳中和背景下现行税制存在的问题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绿色税制在碳达峰和碳中和目标提出之后面临新的要求。目前,我国所实行的税制并不能满足碳达峰和碳中和目标的实际需要,依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一)目前所实行的税制并不能对碳排放、森林资源的开发进行有效的调控

从消费税的角度来看,目前我国所实行的成品油税仅仅能限制碳排放,但是将化石燃料纳入征税的范围之内,就可以将人民的碳排放成本进一步提升。目前,我国实行的消费税并没有将所有的化石燃料纳入征收的范围内,所涉及到的化石燃料征税仅仅局限于成品油,在一定程度上并不利于碳达峰和碳中和目标的实现,并且不利于将消费税限制碳排放的作用发挥出来。煤炭消费所占据的比例长期较高。因此,尤其是需要对此予以重点关注,将其纳入到税收的征管范围,可将我国煤炭的使用进行有效控制,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降低碳排放。另外,针对车辆所设置的消费税,针对摩托车以及小汽车不同排量所设置的税率存在一定差异,如,目前5%的税率是中轻型商用客车所使用的统一税率,在5%的税率中并没有将排量因素纳入其考虑的范围之内。与此同时,针对一次性木制筷子、实木地板所设置的消费税税率依然为5%,而这5%的税率并不能对人们使用森林资源进行有效的控制[3]。

从资源税的角度来看,针对原油、天然气所设置的资源税为6%,针对煤所设置的资源税为2%到10%之间,并且不同地区会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设置具体的计征方式。但是,目前我国大多数地区所设定的煤炭资源税税率要远远低于6%,在开采资源的过程中,煤炭税负相较于原油税负、天然气税负要低的多,并不能充分发挥出税收的调控作用。我国是一个拥有富足煤炭资源的大国,征收一定的资源税可以对煤炭资源的开发利用进行有效的控制,煤炭资源的开采量降低可以有效降低碳排放量。与此同时,目前我国资源税中并不包含森林资源的征收,而森林在自然碳汇中占据十分重要的地位,在资源税管理中加强森林资源的管理,可以有效保护我国的森林资源,对二氧化碳的排放进行有效控制,助力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实现。

(二)目前我国并没有针对碳减排目标制定相应的碳税

从目前来看,我国现行税制中并没有根据碳排放的特点和实际情况设置相应的碳税,在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完成的过程中缺乏十足的推动力。虽然我国现行的消费税、资源税对节能减排具有一定的推动力,但是消费税和资源税并不能直接调控碳排放;且消费税和资源税的税收收入并没有与二氧化碳的排放进行直接联系,所以并不能有效调节以及控制碳排放。

针对碳排放所征收的碳税,可以有效控制碳减排,并且国外已经对这一效果进行了相应的验证。但是现阶段国家没有针对碳减排目标征收相应的税收,这在一定程度上为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实现产生了不利影响。因此,新时代下,我国在构建绿色税制的过程中,可以将碳税纳入绿色税制的范围之内。

目前,我国实施了碳排放权交易制度,基于此碳税的征收可以充分发挥出自身调控碳减排的作用。但是这一制度在具体实施的过程中依旧有可能失灵。从企业的角度来看,碳排放成本在碳税机制的作用下具有一定的稳定期,对比碳排放权交易,在经济效率、价格方面碳税存在不可比拟的优势。所以在碳排放权交易的过程中,想要弥补其中的不足可以将碳税纳入绿色税制的征收范围之内。并且,根据国外的相关经验,碳排放权交易系统和碳税二者之间并不达成冲突,且二者之间具有一定的协调、融合优势[4]。

(三)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在推动低碳发展的过程中缺乏十足的动力

从抵免政策的角度来看,在我国出台的《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对企业购置以及投入实际使用的专用设备进行了明确的规定,符合相关规定的专业设备企业可以根据10%的投资额对自身所得税应纳税额进行抵免。但是我国之前一直在沿用2017 年出版的《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 年公布了新版目录,四年更新一次的频率能否满足低碳节能技术的发展需要有待研究,频率过低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税收在企业开展绿色生产过程中的激励作用。

四、进一步完善绿色税制,实现绿色发展

(一)加大对企业研发投入的税收支持力度,以科技创新推动转型升级

碳中和的实现离不开科学、先进的现代化技术,同时也需要对产业结构予以及时的优化和调整,如此才能引导社会资源更加科学、合理化地配置,实现生产要素投入效率的提高,更需要在全社会大力推动低碳技术的研发、创新,形成示范效应和规模效应,通过对其予以积极有效的推广,促进相关经济投资项目的可持续发展,如此才能更好地为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提供新动能,借助科技改革实现低碳、绿色的发展目标。未来光伏和风电等清洁发电设备研发、汽车以及船舶等交通运输工具的低碳改造、碳捕捉以及碳储存领域的研究开发,都离不开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研发投入水平。在落实好现行高新技术企业税收政策、使企业更好地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同时,也需要相关部门更好地贯彻和执行具体政策措施和要求,继续倡导企业增加研发投入,支持绿色低碳重大科技攻关,深度突破脱碳技术、碳捕捉和封存技术,以科技创新助力绿色发展。

(二)积极研究碳税问题,充分发挥税收调节作用促进绿色低碳发展

与市场调节不同,税收具有强制性,对企业征收碳税不仅见效快,管理和实施成本也相对较低。各个国家的碳税征收情况有所差异,有的是作为独立税种,有的以已经存在的其他税目形式出现。我国在碳税设计上,一方面,可以通过在现行税种中增加二氧化碳税目,设定科学、合理的税率与覆盖率,让碳排放量超过一定标准的企业纳税,并且其税收也主要是用于推动企业研发和创新低碳科技;另一方面,通过资金支持、税收返还等方式给予碳排放量低的企业奖励,科学设置标准,以同一时期征税总额基本抵消资金总额,实现总量控制“零和”循环。

(三)增加与环保相关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激发个人参与到碳减排任务中

2018 年,我国实施个人所得税改革,首次设立了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其具体的扣除项目包括了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等六个项目。在全球气候的变化过程中,除了政府、企业需要积极应对之外,也需要我们每个人参与到碳达峰、碳中和中来,在日常生活中的方方面面积极有效的参与进来,如此才能更好地实现“美丽中国”目标。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中应考虑环境保护项目,对于日常为绿色低碳做贡献的个人予以应纳税所得额减免,如:购买新能源汽车的个人,自行申报在购买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抵扣一定数量的应纳税所得额;或者对于日常乘坐地铁、公交车等公共交通次数较高的个人,给予一定程度的个人所得税减免等。更好地贯彻和执行碳达峰、碳中和的相关目标和要求,实现既定的发展目标,依旧任重道远,需要政府、企业、个人共同付出努力,才能引领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5]。

在国家调控经济的过程中,一个重要的手段就是开展税收,合理化的税收制度有利于资源优化配置,并且对于经济增长和产业发展有一定的引导和促进作用。经过“十三五”时期的绿色税制改革发展,现阶段国家形成了以环境保护税为主体,资源税为重点,车船税、车辆购置税、增值税、消费税、所得税等税种为辅助的绿色税制体系,对促进低碳减排具有十分积极的现实意义。“十四五”期间,在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有效融入了低碳、环保等理念,通过对绿色税收制度加以不断的优化和完善,通过税制改革实现绿水青山,鼓励企业科技创新和转型升级,走绿色发展新道路,建设更加生态化、理想化的美丽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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