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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税务背景下对“以数治税”中税收征管问题的探究

2022-11-24吴绍桐赵鹏博河北金融学院

环球市场 2022年30期
关键词:税务机关征管纳税人

吴绍桐 赵鹏博 河北金融学院

一、引言

传统的税收征管模式是基于实体经济实施的。但是,伴随着第三次科技革命的深入发展,大数据等全新型的信息技术与社会经济发展的不断融合,以信息技术为核心的数字经济应运而生,形成了不同于传统工业经济和农业经济的经济形态。经济形态的改变,使得征税主体虚拟化、多元化愈发凸显,对之前的税收征管模式产生了巨大影响。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2021年3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的文件,文件明确提出,要不断深化“智慧税务”建设,全面推动基于信息技术的税收征管向数字化、智能化转型升级,是提高我国税收征管水平的必由之路。在智慧税务背景,运用其理论内涵和实际经验将有利于提升治理效能,实现税收征管现代化,但相应的问题也显露出来,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税收征管走向现代化的进程,不利于经济的高质量发展。本文基本智慧税收的背景下对于当下的税收征管模式的问题,进行相应探讨并提出了相应对策。

二、我国税收征管的现状

我国的税收征管系统正在加快与数字经济紧密融合的步伐,全面推动税收征管向数字化、智能化转型升级,提高与数字化转型大趋势的适配性。目前,在税收大数据共享和应用、智慧税收建设等方面已有一些思路和实践。

税务大数据库平台逐步走向成熟。2016年,国家税务总局全面启动“金税三期”项目,新增值税发票系统、网上税务局等新平台不断涌现。税务机关内部数据在“大融合”的道路上轻车熟路,为大数据应用提供了极大便利。2018年,中央将国税与地税合并,也促使金税三期数据库与征管模式达成一致,征管数据信息更加准确全面。目前纳税系统的功能可以让纳税人足不出户就可以处理税款,而“非接触式”税务处理可以让纳税人更积极地处理税务事宜。2022年启动的第四期金税增加了对非税业务的控制,增加了与各部委、中国人民银行的信息渠道,核实企业相关人员的税务状况、注册等情况,为智慧税务处理提供了条件。从第三阶段金税到第四阶段金税的转变,使我国税收征管从发票控税转变为信息控税,表明我国正逐渐提高税收征管的信息化水平。

税收风险体系正在推进。在全面推进智慧税务建设要求的指导下,各地方税务机关依托移动互联网、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优势,将大数据优势和税务融合。河南省税务局研发了增值税发票数据应用分析系统,可用于建立风险识别模型,然后通过大数据分析技术对纳税人的发票征收、纳税申报和涉税风险进行实时监控,实现及时预警。广东省税务局技术部通过自主研发,成功创建了“全景一户”监控系统,并投入实际使用。通过采集电子账本、出口退税、税收征管和外部系统四大核心数据,实现纳税人纳税申报信息、关系分析信息和开票信息的统一征管,准确描绘纳税人的“纳税肖像”,全面对企业各环节涉及的各税种进行实时监控。

另一方面,我国实行由直接税和间接税构成的双主体税制。在间接税中,增值税和消费税所占比例最大。过去三年我国税收收入中,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国内增值税和消费税占总税收的75%以上。金税工程的不断升级,不仅提高了国内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征管效率,同时,随着税收征管中大数据的广泛应用,在一定程度上使得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征管理效率也得到了提高。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我国的税收征管已经成熟,我国的税收征收管理还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

三、我国“以数治税”中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

(一)各部门之间的数据未得到充分共享

在大数据时代,数据只能通过共享实现增值,创造更大的社会效益。公民信息由不同的政府职能部门收集。当公民从事与税收有关的活动时,他们就成为纳税人。虽然中国在一定程度上实施了“五证合一”,让税务机关和其他政府职能部门可以共享信息,但仍远远不足以提高税务机关的税收征管效率。信息共享外部协调困难,信息共享不制度化、规范化,阻碍税务部门全面获取信息。在现实中,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时不需要提供部分信息,这可能会导致纳税人有两种信息:税内信息和税外信息。纳税人在不同部门进行不同的业务申报时可能会使用不同的材料,这是对每个部门的一种损害。税务机关在将信息共享给第三方机构的同时,可以对同一纳税人的相同信息进行比较,以发现异常并对纳税人进行监督。在中国,也有许多税务机关通过比较纳税人信息收回税款的例子。可以看出,各部门之间的数据共享是非常必要的。然而,就我国的现状而言,税务机关与其他部门之间的数据共享还处于初级阶段,仍有很大的改进空间。

(二)纳税人的信息保护能力有待加强[3]

在中国,保护纳税人信息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然而,关于保护纳税人信息的规定仍然相对粗糙,并且可操作性不强。目前,讨论最多的是个人信息匿名化。个人信息匿名化的主要目标是将风险最小化,而不是100%消除风险,并平衡个人隐私和数据再利用之间的关系。就我国而言,在税收征管中匿名处理税收信息这一方面还不成熟。

(三)获取、分析、利用涉税信息的能力还有待提高

税收征管需要依赖具有高真实性和完整性的数据,从实践角度来看,税务机关在全面准确地获取数据方面存在不足:首先,由于现代信息技术和平台经济的兴起和发展,以及国家出台的各种鼓励创业创新等政策的支持,消费者和生产者之间的界限正逐渐变得模糊,作为交易主体的自然人数量迅速增加。一方面,税务机关面临的税收和费用相关数据呈几何爆炸式增长。另一方面,数字经济带来的新的经济形式使纳税人的经济活动呈现出分散化、商业模式多样化、交易虚拟化、电子会计等特点,这增加了税务机关识别纳税人、算出应纳税额的难度,界定税收管辖权;其次,基础信息薄弱,缺乏专业的数据分析团队,税收风险识别方法相对单一,导致税务工作人员分析和处理税务相关数据能力相对有限,导致在一定程度上难以充分挖掘和合理使用数据。

(四)基层税务人员的综合素质水平不足,数据处理能力较弱,数字化管理水平有待提升

一方面,基层税务机关是税收征管现代化的具体执行层面重要保障,其具体表现为于人民的税务服务体验是否改善,民众的遵从成本是否有所下降,这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税收收入。进入“十四五”阶段,税收征管体系和税务系统现代化取得长足发展,逐渐趋向完善,管理、考核机制也逐渐与新型技术相结合,一定程度上实现了时代化的发展变革。但当前税务系统仍存在着人员素质管理机制的些许问题,在税务机关中缺少具有扎实理论基础的专业性人才,有相当大的一部分为本科的学历,拥有硕士及以上学历的人员数量相对较少,使得整体呈现出税务人员专业素质水平相对较低的问题。除此之外,税务部门中熟悉财税和相关法律条文的人员相对不足,导致税务人员无法为纳税人提供满足其需求的法律服务,进而无法有效解决纳税人遇到的棘手问题,使得税务征管工作落实的难度进一步加大,影响税务机关的形象,进而造成一定负面影响。

另一方面,大部分基层税务机关的数字化管理程度仍处在较低水平,同时也缺乏相应的数字化管理人才来进行处理。在数据分析利用这一块,尽管基层税务机关已普遍设立风险控制中心筛查涉税风险指标,但如何在海量的涉税信息中挑选出存在遵从风险的内容,并且通过催报催缴、风险评估等方式提醒纳税人主动纳税,基层税务人员无法直接通过智能工具深入挖掘涉税信息的内在逻辑,进而以成熟的数据分析模型提供切实可行的税收决策方案,熟悉业务人员更多的是依靠主观判断。

四、完善“以数治税”中税收征管模式的建议

(一)部门之间应加大数据的共享力度

数据共享是指各部门之间共享和使用属于其他部门的数据,以及将纳税人的涉税数据与第三方数据(与纳税人有直接交易的另一方的数据)共享,第四方数据(与纳税人没有直接交易但可能因某种原因了解纳税人相关信息的相关部门的数据)和第五方数据(前四类除外,如媒体和公众提供的相关数据)应进行验证和比较。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很容易获取纳税人的相关信息。通过与这些部门的信息共享,税务机关可以更好地监督纳税人的相关涉税业务,从而降低税收征管成本。同时,在互联网交易平台上建立“数据交换”机制也可以解决税务机关在互联网交易中面临的交易数据不对称问题。

(二)加强对纳税人信息的匿名化处理

作为一个法治国家,2021年,我国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这促进了“个人信息匿名化”的实现,为个人信息匿名提供了法律保护。但是,为了尽最大可能降低个人信息被泄露的风险,也有必要建立一个有效的个人信息匿名标准。个人信息的不同目的所需的匿名化处理也应当不同,但这并不意味着不可能遵循统一的个人信息匿名化标准。信息匿名化并不意味着数据将完全无法识别,其并不能完全消除信息共享带来的风险,而是尽可能地降低风险。毕竟,所有风险都不可能消除。即使是匿名信息也是一个动态变化过程,匿名信息与个人信息之间存在着相互转化的过程。税务机关需要做的更多是评估数据的可识别部分,被暴露的可能性以及对纳税人造成的损害,并将损害降至最低。

(三)切实强化基础数据,深度挖掘和利用数据价值

第一,注重提高数据收集的数量和质量。首先,通过云计算、人工智能等高科技手段,对纳税人涉税信息进行收集、筛选和整合,形成系统化的数据体系。其次,严格制定数据采集的标准、流程和范围,加强数据的筛选和筛选,规范输入行为,从源头到全过程严格控制数据质量。

第二,要深入挖掘涉税数据的潜在价值。税务机关应充分利用现代技术,加强数据的整合、分析、比较和筛选,找出数据与其背后的规律之间的相关性,将数据转化为生产力,形成的税收治理的优势资源。

(四)提高税务人员的专业素质,增强税务人员的数据应用能力

税务部门可以进一步加强对毕业生的宣传,优化税务机关的选拔机制,贯彻落实好基层招聘活动,改善人才供给结构,更好地为大数据税收征管模式改革注入新鲜血液和力量。对于新进员工,精准对接他们适应多维度发展人才培养机制,帮助这些优秀的应届毕业生快速了解相应的税务工作,实现自身的价值。同时,通过人才培养、大数据竞争、公务员招聘等形式,选拔和培养优秀人才,加强大数据应用人才建设,提升大数据应用软实力。进一步优化新聘公务员的安排。对于数据、信息技术等专业干部,需要安排到信息化建设、大数据等部门,确保人才和岗位充分适应,发挥人才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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