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职业教育法》背景下中等职业教育的发展契机与实践思路
2022-11-24高瑜杨北冬
■高瑜,杨北冬
随着我国进入新发展阶段,产业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的不断加快,职业教育必须适应经济发展新形势对技术技能人才成长成才的新需求,以更好地适应改革发展的需要。 2022 年5 月1 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以下简称 “新职教法”),将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政策举措和实践成果转化为法律规范[1],进一步完善了新时代职业教育法律制度体系。新职教法的颁布宣告了中国特色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基本形成,标志着中国职业教育进入高质量发展和构建技能型社会的新阶段,对于深化全面依法治教、推动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中等职业教育是应用型人才培养体系的基础教育,新职教法的出台为中等职业教育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创造了更大可为空间。
一、当前中等职业教育发展的现实困境
(一)体系构建困境:贯通难点、融通壁垒仍客观存在
近年来,“职教高考”是职业教育领域关注的焦点,是切实打通人才上升通道的重要节点,也是中高职贯通路上的核心要点。 目前,我国已有一些省份在“职教高考”上取得一定探索经验,但中职学生的升学途径仍有不少局限。 比如,向中职生开放招生路径的主要是地方本科高校和高职院校,中职学生不能自由选择专业, 升入高水平大学的概率很小,更没有跨省选择本科高校的机会。 当前的考试招生制度由于升学路径窄, 对考生的吸引力不大,亟须结合中职学生特点构建适切的职教高考制度。而如何建立统一的职教高考制度,又面临许多问题。如何面对学习不同专业大类的中职学校设计高考科目,如何开发高考科目的课程标准与考试方案,理论基础知识和操作技能在专业考试内容设置上如何分配占比,在对技能进行测评时技能考试的标准化如何建立,全国范围内如何普遍地建设起统一规格用于开放性职教高考的技能考试考点,系列现实问题需要审慎思考,长远谋划[2]。
建立职教本科是职业教育打破“天花板”、从根本上畅通职校生升学之路的重要一环,对于提升中等职业教育的吸引力意义重大,但建设之路任重而道远,需进一步探索制定设置标准、专业教学标准、师资标准等相关标准。 职教本科如何区分普通本科、职教本科与应用型本科的生源差异,职教本科的基本定位与内涵建设如何构建等一系列问题都需要深入思考。如何系统设计开发并避免与普通本科趋同的人才培养标准和模式,保证职业教育办学特点和类型特色,需要更高层次的统筹规划。 南京工业职业技术大学今年迎来首届职教本科毕业生,整体就业态势较好,这对未来职教本科的发展提供了积极指引,为职教本科的改革发展注入了强劲动力。
(二)质量提升困境:中职教育适应性不强问题仍突出
为促进职业教育与经济社会发展、与产业转型升级、与人民群众的教育期望相匹配,实现职业教育与经济社会的良性互动、协调发展,职业教育需在不断增强适应性上下功夫。然而在提升适应性过程中仍存不少堵点:一是职业教育的管理体制尚未理顺,多头部门管理,权责划分存在交叉重叠,不同部门诉求立场各异,实践中易形成分歧。 二是校企双方缺乏牢固利益纽带,企业参与动力不足。 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目前多在订单培养、实习指导、顶岗实习、实训基地建设等方面合作,专业设置、课程开发、标准制订、技术研发及成果转化等深层次合作力度不够。对于企业参与办学,“职教20 条”鼓励探索混合所有制的办学机制,但混合所有制举办职业教育如何推进,少部分城市先行试点,相关政策还处于缺位状态,实践探索还处于深水区[3]。如何构建双方互利的合作机制需要政策的明晰和细化。三是职业院校教学体系相对滞后,对产业发展的适应性不足。 具体体现为教材内容较为陈旧,教学内容与职业岗位需求关联不大,难以跟上产业领域新技术和新工艺的发展步伐;教法传授单一,信息化手段运用程度不高;师资建设较为薄弱,“双师型”教师缺口较大且存在标准缺失、机制不畅、激励不足、发展路径不畅等问题。
(三)环境营造困境:技能型社会建设仍缺乏落地实效
“普职同重” 在法律的层面强化了职业教育的重要地位。随着职业教育服务民生经济的作用不断凸显,人们逐渐认识到职业教育的重要性,但要全力扭转社会的传统认知,改变人们对职业教育的歧视,仍需要较长的时间。 社会对职业教育的偏见产生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职业院校办学质量不高的原因,也与当前严峻的就业形势、社会对名校学历的追求有关。引导社会从学历导向到能力导向的转变,营造“崇尚技能”的良好社会氛围是击破成见的关键。只有转变出口的评价标准才能传导至学校内部教育,推动学校教育更加注重学生能力的培养,以提升能力为目标,合理规划学生学业发展,进而优化全社会人才培养结构。当前我国经济正处于高质量发展的转型期,产业升级对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的需求强烈,制造业劳动力缺口严重。 政府层面需探索建立职业技能等级晋升通道,缩小蓝领工人与白领之间的待遇差距,改善技术人才工作环境,切实提高技术工人的社会地位和待遇水平。
二、新职教法背景下中等职业教育的发展契机
(一)协调发展的整体格局促进中职教育融通、贯通发展
一方面,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相互融通。 新职教法明确指出,义务教育后因地制宜地实行“普职协调发展”[4],这不是取消中等职业教育,而是将中等职业教育定位为应用型人才培养的基础教育,因此,中职学校要调整办学思路,夯实中职教育的基础地位,不断提高中职毕业生的出口质量,让输送到高等职业教育阶段的学生在技术技能基础和文化基础上实现双达标。 在融合路径上,新职教法特别强调因地制宜,对于普职比既不是刚性地简单作出规定,也不是一刀切,而是不断深化职普融合,这充分体现了开放包容融合的大教育观。在融合的过程中为学生提供更多样化的升学路径,指导学生做出理性选择,最终形成普职齐头并进的良好局面。 在融合的内容上,新职教法提出中小学、普通高等学校可适当增加职业教育相关内容, 以职业启蒙、职业认知、职业体验内容为切入,依托职普双方各自资源禀赋,开展职业规划指导和劳动教育等内容[4]。
另一方面,不同层次职业教育有效贯通。 职业教育是“断头式教育”,学生未来发展路径不畅通饱受诟病。 从新职教法可知,未来中职和高职阶段将进一步强化贯通培养,本科层次的职业大学将稳步发展,“中职—高职—职教本科”一体化的职业教育体系基本建立,在法律层面畅通了职校生的未来发展通道。 中职学生未来不仅可以读专科,也能上本科,甚至读研究生。 这将一定程度提升学生选择职业教育的积极性。 多样化的选择、多路径成才的畅通渠道,让职业教育在升学、就业等方面类型特色优势全面彰显[5]。
(二)多维质量提升保障机制助力中职内涵建设走向纵深
在办学模式上,新职教法充分体现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理念。 长期以来,如何构建“引企入教”和“引教入企”要素充分融通的机制,切实解决融合不深不实的问题,一直制约着产教互兴生态的形成。 新职教法将“产教结合”修订为“产教融合”,有“鼓励”式倡导,有“应当”式规范和“必须”式规定,从多维度提出解决问题的系列措施。 为解决校“热”企“冷”问题,激发企业参与办学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办学主体作用,新职教法在法律层面号召企业充分调动知识、技术、设施、资本、设备、场地和管理等要素,参与职业学校或者职业培训机构的举办,并鼓励面向职业教育设置专兼职岗位,同时要求在企业的社会责任报告中体现企业参与职业教育情况,全方位激励企业参与职业教育育人环节[6]。在更深层次的内容融合方面,新职教法鼓励企业充分参与职业教育课程、 人才培养方案及教材开发,及时动态更新教学内容,与学校共同开发新型活页式教材,在教材开发中渗透新理念、新工艺、新技术。 企业凭借先进技术支撑及资本加持,可推动职业院校进行信息化改革,开发网络课程资源,颠覆职教传统授课方式,实现职教教学载体和模式的升级迭代。 在企业参与产教融合的保障方面,新职教法提倡企业深度参与产教融合,切实发挥人才培养积极作用,并给予相应奖励。 对产教融合企业“金融+财政+土地+信用” 组合式的激励在法律层面予以落实,这将充分释放政策红利,激发企业主体内生动力。 当下,可以创建国家产教融合试点城市为契机,从国家、省、市层面建立契合区域产业发展导向的产教融合型企业评价及认证制度,不断落实细化,促进校企“双元”育人,让企业和职业院校在产教融合过程中实现互利共赢。
在培养模式上,新职教法坚持以“三教改革”作为着力点,以法强师,通过加快构建职教师资培养培训体系,鼓励职业教育师范院校、行业企业、教育行政部门多主体协同推进,强化教师队伍建设。 系列举措将极大拓宽职教师资的来源,进一步为职业院校提供了稳定高质量的职教师资队伍。完善的评聘制度将进一步激发职教教师的育人动力,不仅为学生成才构建体系,也为教师成长搭建阶梯。 教学标准与教材指定也有相应要求,从国家层面建立职业教育专业目录修订机制,对职业教育的教学标准严格把控,对教材建设依据社会经济的发展进行宏观指导[4]。
(三)良好教育生态的营造有利于中职创设优质育人环境
内部环境营造方面, 为提高教育教学质量,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提升职业院校软实力,新法明确规定要进一步加强校风学风、师德师风建设[4]。先进的学校文化引领,将盘活各类教育资源,使其充分涌动,对学生成长起到陶冶和化育的作用。 新职教法对提升学校核心发展力和育人质量、学校文化育人顶层设计的不断完善、立德树人任务的层层落实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为提升职业院校的硬件水平,职教经费在投入上也予以法律保障,教育经费支出结构充分调整,职业教育发展经费筹集渠道不断拓宽,全力保证职业教育发展服务好区域经济发展的需求,大力支持职业院校对接区域发展产业及新兴产业,优化院校及专业布局,建设高质量专业群,系列规定将在一定程度扭转“传统专业校校有、新兴专业跟风上”的现象。
外部环境营造方面,为着力提升职业教育的认可度,国家呼吁社会各方共同努力,主动作为,以系列技能活动为依托, 搭建技术技能人才展示的平台,营造“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社会风尚。 新职教法强调,在职业院校学生就业、报考、聘用等方面要保证公平。 在招聘时,突出技术技能水平的重要性,对于要求职业技能等级的岗位,可进一步弱化学历要求[4]。 法律层面的系列规定一定程度缓解了社会对于职校学生的歧视,随着职业资格框架制度的不断完善,职校学生职业轨道将不断畅通,学生生存发展的环境愈渐公平,“人尽其才”的市场氛围保障了职校生的相关权益。
三、新职教法背景下中等职业教育的实践思路
(一)坚持多样化发展,发挥中职在现代职教体系的基础作用
中等职业教育在整个职业教育中的基础地位不容撼动,它是学生义务教育结束后为升入高等职业院校前的重要准备阶段,也是增加学生多样化求学选择的关键阶段,中职教育应充分发挥人才培养承上启下的作用,坚持多样化发展。
一是明晰定位,强化类型特色。 随着时代的发展,中职教育就业优势不再凸显,在此背景下,如何平衡就业与升学做到两者并重,是摆在中职学校面前亟待解决的迫切问题。中职学校应积极探索符合职教学生特点的升学教育模式,不简单复制生搬硬套普通教育的模式,同时不能一味追求升学而挤占学生技能学习时间,应根据中职学生实际夯实学生的文化基础,不偏废技能教育,技能学习不走形式。
二是跨界融合,多领域拓展延伸。 中职学校可跨界企业培训,深度参与企业学徒制、“1+X”证书培训;跨界基础教育,助力中小学生开展劳动教育、职业启蒙教育和STEAM 教育; 跨界社区教育和特殊教育,助力相关培训及终身学习平台建设。 中职教育可不断延伸触角,寻找与其他领域的链接,做好服务的同时让社会更了解职业教育,实现融通发展。
三是构建中高本贯通课程衔接体系。明确专业不同层次人才培养目标,根据各专业对接的岗位需求,依托职教集团,汇集中职、高职、本科及企业,联合制定分阶段人才培养方案,中职阶段突出实操技能基础,高职阶段强化理论运用、创新培养,本科阶段强调开发与实证研究科研素养培育。研制核心课程标准,明确规定课程设置与衔接,避免学段交叉重复,一体化设置评价标准,完整记录不同阶段技能人才培养过程。
(二)坚持类型定位,推动产教融合与“三教改革”持续深入
对接区域产业发展优化院校及专业布局,深化“岗课赛证融通”。 落实新职教法的相关要求,动态调整专业设置,健全人才培养方案,对标产业升级需求及岗位技术标准设定人才培养目标。进一步深入开展“岗课赛证融通”实践,基于岗位设计课程,对接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将大赛理念、内容与要求融入课程,以赛促教、促改、促研,将教育与培训有机结合,强化课证融通,以真实任务为载体,实施课程,对标岗位“人人持证”[7]。
与此同时,以“三教改革”为抓手,加强专业建设,提升人才质量与社会需求适配度。 专业建设要关注职业领域和教育教学领域,根据职业领域进行课程体系构建、教材开发、教师培养及教学实施,两者不能剥离分割、各行其是。 在推动“三教改革”的过程中要凸显职教类型特征,强调产教融合。 教师培养方面,教师要走入企业,到企业实践,不断提升“双师”能力;同时还应主动参加教研培训,提升教学总结提炼、固化成果的科研素质。教材改革层面,教材开发要注重理论联系实际, 深度对接企业要求,符合职校学生特点,便于学生迁移与内化学习,体现工学结合特色。 教法改革方面,教师要积极探索模块化教学、混合教学,借助信息技术,突破传统课堂边界,重塑教学形态,线上线下相结合开展教学,开发网络课程学习资源,让学生随时、随地自主个性化学习[8]。
(三)坚持服务社会,加强职业教育服务能级和宣传引导
为扭转社会对职业教育的偏见,营造职业教育公平和谐的发展氛围,可从以下几方面着力。
一是落实达标,争创示范,提升自身实力。职业院校应着力塑造良好社会形象,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关注品牌建设。中职教育从规范到规模发展,如今走向内涵发展,亟须将品牌建设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凝练学校文化,形成育人特色,示范引领,带动学校整体质量提升。
二是拓宽服务,在服务中加深了解,消除误解。职业院校是社会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兼具服务经济社会与人的发展双重功能。职业院校可在服务基础教育、社区教育和特殊教育中担当作为,拓展其功能。 当下,义务教育“双减”政策正在不断走向纵深,借此契机,职业院校可凭借专业、课程、师资、场地、设备等天然的资源禀赋,依托普职融通平台,主动服务普通教育,在服务中让义务教育段学生接触职业教育,了解职业教育的育人理念、教学模式与培养方式,提升职业教育吸引力和认可度。
三是广泛加强宣传,多渠道传播职教好声音,传播职教出彩成才故事。 职业院校可利用电视、电影、新闻媒体等,向社会传递国家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政策导向和重大举措。利用职业教育活动周这一重要窗口,面向社会积极宣传展示职教成果,弘扬职教成长成才案例,开展职业体验、交流互动等活动,营造崇尚技能新风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