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工程领域重大责任事故罪案件分析及防范
2022-11-23彭知军
李 旭, 彭知军, 赵 涛
(1.天伦燃气控股有限公司, 河南 郑州 450046; 2.华润(集团)有限公司,广东 深圳 518053; 3.昆明华润燃气有限公司, 云南 昆明 650500)
1 概述
近年来,我国燃气事业发展迅速,燃气工程领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多发。随着国家对生产安全刑事责任追究力度加大[1],触犯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人数有所增多。
因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往往多因一果,涉及建设、施工(总包、分包)、监理等多方主体,涉案人员较多,同时自案发至责任人受到刑事处罚时间较长,从业人员对此掌握的信息较少。摸清生产安全重大责任事故罪案件发生的内在规律,找到防范对策,对于减少和防范案件发生十分必要。
本文对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近5年(2017年1月至2022年1月)19起燃气工程领域生产安全重大责任事故罪案件进行深入分析,提出防范措施。
2 重大责任事故罪
2.1 罪名定义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2.2 量刑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22号),重大责任事故罪量刑标准见表1。
表1 重大责任事故罪量刑标准
2.3 本罪主体
包括对生产和作业负有组织或者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以及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
3 数据分析
19起燃气工程领域重大责任事故罪案件,主要为较大、一般事故,其中较大事故7起,占比36.8%;一般事故12起,占比63.2%。下文各表均来自笔者对中国裁判文书网中数据的整理。
3.1 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
案件分布在1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有54人(其中3名女性)被判处重大责任事故罪,河南、四川、山东3省受到刑事处罚人数较多。有18起事故造成人员死亡(共43人)。各省被判刑人数、事故数量及死亡人数见表2。
表2 各省被判刑人数、事故数量及死亡人数
3.2 事故类别
① 各事故类别事故数量
19起事故主要分布在燃气爆炸、中毒和窒息、坍塌、高处坠落、锅炉爆炸、火灾、容器爆炸、物体打击8个类别。其中,燃气爆炸事故6起,中毒和窒息、坍塌事故各4起,三者占比73.7%。
燃气爆炸主要涉及管道试压、置换通气、用气设备安装、工程质量问题。中毒和窒息主要发生在燃具及用气设备安装、有限空间作业。坍塌主要集中在基坑作业、沟槽开挖作业。各事故类别事故数量见表3。
表3 各事故类别事故数量
续表3
② 各事故类别死亡人数和被判刑人数
燃气爆炸、坍塌导致的死亡人数较多,共22人,占比51.2%。各事故类别死亡人数见表4。
表4 各事故类别死亡人数
燃气爆炸、坍塌导致的被判刑人数也较多。其中2017年甘肃容器爆炸事故中6人被判刑[2],2020年河南2起坍塌事故9人被判刑[3-4]。各事故类别被判刑人数见表5。
表5 各事故类别被判刑人数
对于单起事故,事故死亡人数与被判刑人数关联度不大,如:2019年四川某物体打击事故造成1人死亡[5],有5人被判刑;2021年广西某LNG接收站火灾事故造成7人死亡、2人重伤[6],仅有1人被判刑。
3.3 作业类别
① 各作业类别事故数量
19 起事故主要分布在用气设备安装、管道试压、基坑作业、燃具安装、高处作业、置换通气作业、动火作业、沟槽开挖、有限空间作业9个作业类别,其中用气设备安装、管道试压事故较多,各作业类别事故数量见表6。
表6 各作业类别事故数量
② 各作业类别的死亡人数
用气设备安装导致的死亡人数最多,集中在工业及商业用户。据统计,2001—2020年共发生30起燃气锅炉爆炸事故,造成46人死亡、40人重伤[7]。因此用气设备安装需引起政府监管部门、燃气企业及用户关注。各作业类别的死亡人数见表7。
表7 各作业类别的死亡人数
③ 各作业类别的被判刑人数
用气设备安装、管道试压、基坑作业的被判刑人数较多,共25人,占比46.3%,各作业类别的被判刑人数见表8。
表8 各作业类别的被判刑人数
3.4 刑期
在被判处重大责任事故罪的54人中,刑期最短为7个月,最长为5年。有37人缓刑执行,缓刑1~5年。缓刑原因主要为:主动投案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积极救援,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过失犯罪、初犯、偶犯等。各刑期人数分布见表9。
表9 各刑期人数分布
3.5 职务
在被判处重大责任事故罪的54人中,职务最高的为企业主要负责人,最低的为现场作业人员(含临时聘用人员),主要集中在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判处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人员职务分布见表10。部分建设单位认为燃气工程事故与自己关系不大,但表10数据表明,该观念需转变,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不能因与施工单位之间的合同约定而转移或免除。
表10 判处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人员职务分布
4 防范措施
4.1 加强事前管理,预防事故发生
4.1.1建设单位
严把准入关,依法依规招标,应选择合格且可靠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等,不得违规委托无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从事作业。发现施工单位可能存在的违规分包、转包、挂靠行为应及时调查处理。
认真履行建设单位的法定职责,避免以包代管、包而不管。应充分发挥建设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协调管理职能,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督促检查参建各方抓好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保障工程施工过程安全。
建立完善工程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作业标准,督促指导施工单位建立完善各类应急预案并进行培训、演练。
加强合同管理,明确工程项目中各方主体的安全责任,制定管理考核办法,建立竞争考核淘汰机制,不断提高工程安全管理水平。
4.1.2施工单位
施工总承包商不得违规分包、转包,应切实履行总承包施工管理职责,加强对分包施工单位管控,加强监督检查及处罚力度,确保其严格履行合同约定。
结合项目规模及特点,合理配备项目管理人员,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管理资质和能力,应配置安全管理人员。
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细化完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施工队伍管理,狠抓落实,防微杜渐。
严格落实项目建设程序,加强带气作业、高处作业、基坑作业、临时用电、起重作业、有限空间作业等危险作业管理,做好危险源辨识,制定作业方案,严把方案、作业许可证审批关,作业前做好安全技术交底,施工中做好安全监护,杜绝违规作业、违章指挥、盲目施工。
认真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做好岗前及入场前安全培训,施工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施工资格证或资质,杜绝无证上岗。
根据施工现场生产实际建立完善应急预案,并定期培训、演练。
4.1.3监理单位
提高风险意识,严格履行安全监理职责,督促施工单位依法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关键工序、关键环节安全检查。
选派经验丰富、专业能力强、能够发现隐患的监理人员进行监理,总监理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到现场实施管理。
监理人员要独立开展监理业务,在监理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制止,提出处理意见或者报告建设单位。
结合项目特点编制监理大纲、监理实施细则,避免照搬照抄,应充分利用监理手段和方法,确保各类安全风险得到有效管控。
4.2 做好事中及事后管理,控制事态扩大
事故发生后应积极组织救援,第一时间向上级管理单位、所在地政府部门报告,积极对伤者进行治疗,减少人员伤亡,积极赔偿受害人及其家属。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争取从轻处罚。
重大责任事故罪为过失犯罪,适用缓刑率较高,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辩护应当注重对后发情节的发现寻找,后发情节即事故发生后适用缓刑的情节(如自首、认罪悔罪、赔偿、取得受害人谅解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