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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林权流转的思考

2022-11-23张玉洪高岚婧高雪松

农村科学实验 2022年7期
关键词:林权法律法规林地

张玉洪 高岚婧 高雪松

(1.昆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云南 昆明 650000;2.北京林业大学林学院 梁希实验班(林学与森保方向),北京 100083;3. 昆明市濒危动植物收容拯救中心,云南 昆明 650224)

自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实施以来,实现了林地和林木资源的全面整合,突破了林业经济发展中面临的困境,更好地为农民服务。在此过程中,积极做好林权流转工作,可以充分保障农户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经营权,有助于构建规模化经营的局面,解决传统模式下的分散化问题,有利于林地经营效率的提升。但是,进入到新时代以来,我国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仍旧面临较多阻碍,限制了林权流转工作的全面推进,也会造成较多的负面影响。为此,应该从我国林业发展现状及未来趋势出发,积极规范林权流转的整体流程,在提高农民收入水平的同时,创造良好的经济效益及生态效益。

1.林权流转的内容与形式

1.1 内容

首先,林权流转包括林地使用权和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在林权流转工作当中,要关注林地的情况,这是影响林木使用权的主要因素,也是决定流转效果的关键点。林地属于集体所有,因此无法在市场中实施流转,其流转限于林地承包经营权及使用权方面。国家为了促进林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同时为农民谋求更多的福祉,提高农民的经济收入,会赋予自然人、集体或者组织以林地使用权,自行使用林地并分配收益,在林地使用权的流转过程中应该严格遵循国家法律法规要求,以确保流转过程的合法性及和合规性,维护国家及个人利益。在《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对于林地的承包经营权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可以通过家庭承包和拍卖、协商和招标等方式实施承包经营。其次,林权流转包括了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流转。与林地不同的是,林木的所有权可以依法进行流转,通常情况下,自然人或者集体享受林地使用权时同样会享受林木所有权,而在采伐林木过程中仍旧要经过相关部门的许可。

1.2 形式

林权流转的形式多种多样,包括了入股形式、转让形式、租赁形式和联合经营形式等等。在我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进程中,入股形式十分常见,能够解决传统模式下的林权分散问题,真正为规模化经营提供支持,实现优势资源的快速整合,最大限度保障农民的利益。生产成本也会得到有效控制,防止失地而给农民造成严重的损失。近年来,“公司+农户+基地”的形式逐渐应用于实践当中,通过利益共同体的构建创造更高的效益。转让形式借助于拍卖和协商的方式实现林权流转,林农经济收入获得提升,真正维护林业经济的长远发展,降低了传统经营模式下的风险。在名特优经济林和速生丰产林的林权流转中主要采用了租赁的方式,遵循风险自担的原则,满足外商或者企事业单位的发展需求。联合经营的形式则实现了风险共担,增进了农户和投资者之间的密切协同,按照规定划定分成比例。

2.林权流转的意义

首先,林权流转有效维护了农户的利益。在我国林业发展中面临诸多问题,比如生产成本逐渐提升,给农户带来了较大的经济负担,同时具有明确的采伐限制,使得农民的竞争力受到削弱。通过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和林权流转,可以实现林业资源的优化配置,在减轻农民负担的同时,创造更高的效益。特别是在城镇化背景下,很多农民觉得林业经营的负担加重,转求其他的谋生手段,此时通过林权流转可以使其他人获得林地承包经营权和使用权,以维护林业的长远发展。其次,林权流转可以促进规模化发展。在传统小规模经营体系下,不仅难以提高农民的经济收入,而且会导致成本不断增大,给农民造成负担。而通过林权流转则能够逐步构建规模化经营的局面,真正提高了资源整合效果,形成强大的集中效应,为现代化建设创造了良好的条件。最后,林权流转可以创造经济效益。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真正实现了有偿使用,激发了投资者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最大限度开发林业的价值,有助于在林权流转中提高经济效益。

3.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林权流转的问题

3.1 法律法规不健全

我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正在全面推进,虽然制定了相关政策及法律,但是部分法律法规的细则不够全面,难以为实践工作提供科学指导,导致在林权流转中面临诸多问题,工作规范性不足,容易对市场秩序造成影响。没有法律法规的约束,则在林权流转操作中的公平性就会受到影响,严重损害农民的合法权益。特别是村干部和企业之间的勾结,会扰乱市场秩序,如果政府的干预过多,也会对市场机制的灵活性产生影响。很多农民依靠林地维持生计,由于缺乏完善的社保体系,因此在林权流转中遇到较大的阻力,无法激发农民的积极性。

3.2 制度体系缺失

无论是村干部还是群众,未能深刻认知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和林权流转的内涵,在实践工作当中固守旧有思想理念,使得林权流转的规范性下降,无法创造更高的效益及利润。没有针对国家相关政策进行深入解读,为了促进林权流转采取了强制性措施,在很大程度山会引发一系列的社会矛盾和冲突问题。很多管理人员为了获得眼前经济效益,不惜损害农民的合法权益,虽然集体收益会有所增长,但是从长远来看难以维持林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在林权流转中没有制定严格的审批及监管制度,导致随意性问题越来越严重。

3.3 流转程序不规范

未能制定明确的流转程序,也是当前林权流转中面临的主要问题,会对后续使用和经营工作造成不良影响,在林权流转中没有按照国家规定的手续和流程进行操作,采用口头约定的形式,因此会出现较多的利益纠纷问题。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没有制定详细而明确的条款,双方的义务和权利不够清晰,导致合同约束力度不足,容易引发较大的风险。在林权流转后没有进行严格监管,导致出现挪作他用的情况,不利于我国林业的长远健康发展,也会损害农民的利益。

3.4 流转管理缺位

中介服务机构的建设,可以为我国林权流转提供专业支持,但是由于起步较晚,因此在林权流转管理中仍旧面临缺位问题,未能充分发挥中介服务机构的作用。没有针对当前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要求制定相应的制度体系,对于森林资源的评估效果不佳,难以真正开发林业资源的价值。在完成林权流转后缺乏规范化的备案手续,因此会给后续管理造成巨大负担。在制定价格时由于缺乏可靠的依据,因此会出现随意估算的状况,难以构建规范化的市场交易体系。

4.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林权流转的对策

4.1 完善法律法规

构建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是促进林权流转工作顺利推进的关键前提,因此应该针对过往工作中的问题实施总结与评估,在法律法规体系建设中获得先进的经验。在法律法规细则中对林地和林木的所有权加以清晰划分,林权流转中明确各方的收益权及承包权,避免在经营中出现严重的纠纷。以《林地流转管理办法》为依据,强化对整个流转过程的严格管理,遵循与时俱进的原则,实现对各项法律法规的全面修改与调整,增强其适用性。尤其是要针对公益林地和商品林的流转工作实施全面监管,流转后不能改变用途及现状,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同时创造更高的集体经济效益。林权流转过程中还应该依法评估受让人的各项资质,包括了经营经验和经济状况等,避免在后续经营中出现较大的损失。制定林地的最小转让面积,为转让工作、出租工作和转包工作等提供依据,解决传统模式下的混乱性问题。

4.2 加强制度建设

制度建设也是林权流转中的重要工作,要确保在每一个流转环节都有章可循,满足各方主体的利益诉求,解决林权流转中的冲突和矛盾问题。政府部门应该充分发挥自身的主导作用,加强对林权流转工作的管理,通过政策引导的方式建立良好的市场秩序,为群众提供更多的市场信息,解决林权流转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引导农民了解不同的林权流转形式及其对自身经济收入的影响,消除林权流转的盲目性问题。做好各类林地和林木的登记工作,为后续长效化管理提供支持。建立林权流转合同制度,通过合同的方式明确各方主体的责任及义务,在经营生产中出现违约情况时可以依法索赔,同时能够起到有效的约束和监督作用,控制林业生产成本。林权流转评估制度的构建,也为流转工作的顺利推进奠定了保障,明确专业评估机构的职责,增进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评估人员之间的交流沟通,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林业资源现状及变化趋势等方面出发获取更加可靠的评估结果,以便在制定林权流转价格时更具参考价值。此外,还应该积极开展档案管理制度,针对林权流转中涉及的相关文档和资料实施收集与归档,及时做好登记和审核工作,为林权流转管理人员提供必要的支持。

4.3 建立信息平台

在现代化社会环境下,必须引入先进技术手段构建完善的信息平台,促进信息的快速共享,为林权流转创造更加便捷的环节,解决传统模式下的低效性问题。同时,信息服务平台的构建,也能够提高流转过程的透明性和公开性,避免出现暗箱操作的问题,加快我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进程。明确林权流转咨询办公室人员的职责,为相关人员提供咨询服务,使群众能够了解我国的政策方针和法律法规,防止在林权流转中遭受严重损失。针对林权流转过程中及后续经营中出现的矛盾进行处理,以构建良好的社会秩序。运用网络信息技术优化系统功能,使群众足不出户就能获取相关资讯和信息,更加便捷地了解林权流转制度、流程、手续和纠纷处理方法、渠道等等,消除农民的后顾之忧,提高林权流转的积极性与主动性。积极运用信息平台开展宣传教育工作,不仅能够提高农民的权利意识,而且可以避免出现乱砍滥伐问题,实现林业资源的高效利用,避免造成严重浪费。

4.4 实施配套改革

为了达到规模化经营的目的,还应该积极推进配套改革工作,尤其是林业产业协会组织的建设,可以为农民提供更多的咨询服务,而且能够实现不同行业的有效协同,创造更好地集中效应,在优势互补中增强林权流转成效。积极做好现代林业技术的推广及应用工作,引导种植户了解技术及设备操作方法,促进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为现代化林业体系建设注入强劲的动力。积极做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再就业工作,同时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机制,消除农民的后顾之忧,提高他们在林权流转中的参与热情。

4.5 促进规范化建设

规范化建设工作的持续推进,可以最大限度解决林权流转的混乱性问题,保障林权流转制度的有效落实。明确林权流转的基本程序,特别是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应该始终遵循自愿性和平等性原则,确保合同的法律效力,以维护各方主体的权益。构建完善的监督及举报渠道,在林权流转中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时,能够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和举报,切实提高林权流转的规范性。此外,人才培养也是当前林权流转中的关键内容,应该建立完善的人才培养机制,针对林权流转的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进行系统化学习。

4.6 实施全过程管理

无论是在林权流转过程中还是在流转之后,都应该采取更具针对性的管理措施,构建良好的市场秩序。特别是在林权流转中农民始终处于弱势地位,政府职能部门应该以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为目标实施全过程管控,确保林权流转的公平性,防止出现大范围的纠纷和冲突问题。增进登记部门和监管部门之间的交流沟通,明确各自的职责和义务,强化对林权流转过程的监督成效,主动与乡镇政府部门、林业管理单位等进行交流沟通,针对工作中的问题进行评估和分析,制定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管理办法。充分保障农民的知情权、监督权,使其参与到林权流转的整个过程当中,防止损害农民的利益。转让方式也应该更具灵活性,包括了入股、租赁和联合经营等等,为农民提供更加合理的建议,最大限度提高农民的收入水平。政府部门应该从当地林业经济的发展现状出发,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增强经营主体的综合能力,实现林业资源的高效利用。

结语

林权流转是当前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关键环节,只有确保整个流转过程的规范性及高效性,才能实现林业资源的高效化利用,创造更好的综合效益。林权流转不仅维护了农民的合法权益,而且有助于推进林业的规模化发展,实现资源优化配置。但是,由于在林权流转中存在法律法规不健全、制度体系缺失、流转程序不规范和流转管理缺位等问题,也会导致改革进程受到阻碍。为此,应该通过完善法律法规、加强制度建设、建立信息平台、实施配套改革、促进规范化建设和实施全过程管理等方式,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林权流转提供支持,促进我国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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