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3年“二道沟事件”及其中日交涉
2022-11-23李洪锡金春玉
李洪锡 金春玉
1907年日本侵略延边以来,延边人民为了维护延边地区领土主权,同日本进行了长期的斗争。围绕这些斗争,目前在国内史学界,虽然对其革命性的大的事件、大的斗争方面的研究非常多,但对其具体的小的历史事件方面研究却很欠缺。由于在延边地区的中日矛盾及延边人民的反日斗争史中,这些小的历史事件与大的事件、大的斗争紧密地联系在一起,所以对其大的事件和大的斗争的研究不能离开这些小的历史事件而孤立进行。那么,在无数的小的历史事件中,最具代表性的事件就是发生在1913年的“二道沟事件”。因此,本文拟在近代延边地区的中日矛盾及反日斗争史的大背景、大视角当中,探讨“二道沟事件”的背景、经过和围绕该事件的中日交涉,揭示该事件及其交涉的内在实质和深刻的历史影响。
一、“二道沟事件”的背景及其经过
(一)“二道沟事件”的背景
任何一个历史事件都不会孤立发生,不仅有其深远根由,而且有其现实客观因素。“二道沟事件”虽然发生在1913年,但其深远根由应追溯到晚清时期的移民实边政策。
首先,中国延边地区形成了“朝鲜垦民”(1)当时,在延边地区地方当局的文件中经常出现“朝鲜垦民”“越垦韩民”“垦民”等称呼,以示有别于朝鲜境内的朝鲜人。实际上,他们是现在延边地区朝鲜族的前身。居住的“杂居区域”(或称“杂居区”),(2)“杂居区域”界限大体上是南至图们江以北,东至嘎呀河,北至老爷岭,西至长白山西南侧定界碑的区域。参见王芸生:《六十年来中国与日本》5,上海:三联书店,2005年,第194页。而日本借所谓对朝鲜人的“管辖权”对延边地区进行渗透侵略。19世纪后期,针对俄国势力的南下,清政府为了解决东北边境安全问题,废除长期对延边地区实行的封禁政策,开始实施移民实边政策。为此,1881年在珲春设置“招垦总局”,派人赴山东、河北招募流民;1885年又在和龙峪设置“越垦局”,积极鼓励朝鲜人来延边地区开垦。随之,在延边地区就出现了龙井、局子街、头道沟、百草沟、珲春等各族人民共同居住的城镇和有许多“朝鲜垦民”居住的“杂居区域”。
其次,日俄战争后,日本为了推行其“大陆政策”,将其侵略矛头指向中国延边地区,把该地区视为侵略中国东北地区的“后门”(旅大为“前门”)。为了便于对延边地区进行侵略,日本蔑视中国主权,肆意将《乙巳保护条约》扩展到延边地区,企图将这里的“朝鲜垦民”纳入其“保护”对象。1907年8月,日本宪兵队入侵延边地区,在龙井设置了所谓“统监府派出所”。从此,中日间围绕中朝边界问题和朝鲜人管辖权问题发生了激烈的外交纷争。经过两年多的交涉,于1909年9月中日签订了《图们江中韩界务条款》(日方称之为《间岛协约》)。其中,既承认延边地区领土属于中方,也承认对商埠地外“杂居区域”朝鲜垦民管辖权属于中方。与此同时,日方迫使中方开放龙井、局子街、头道沟、百草沟等地为“商埠地”(即“开放地”),并获得在商埠地设置日本领事馆、管辖商埠地内日本人和朝鲜人的权利。根据该条约,同年11月,日本在撤回“统监府派出所”的同时,在龙井设置总领事馆(日方称“日本驻间岛总领事馆”),在局子街、头道沟、百草沟、珲春四地设置了领事分馆。值得注意的是,日本在设置这些领事馆时,以“保护取缔”商埠地内日本人、朝鲜人为借口,从日本国内派来所谓“外务省警察”(“领事官警察”),擅自在总领事馆及领事分馆设置了警察署,配置了不少警察人员。其中,在头道沟分馆警察署就配置了6名警察。(3)李洪锡:《日本驻中国东北地区领事馆警察机构研究》,延吉:延边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103页。此后,日本企图以“保护朝鲜人”为借口,不断派遣领事馆警察进入“杂居区域”,干涉朝鲜垦民内部事务,夺取对朝鲜垦民的管辖权。
为此,日本首先确立了对“杂居区域”朝鲜垦民的各种“调查”计划,但其最大障碍是《图们江中韩界务条款》。因为按照该条款第四条规定,日本领事馆的管辖范围仅限于商埠地内的日本人和朝鲜人,不得进入商埠地外“杂居区域”。(4)第四款规定:“图们江北地方杂居区域内之垦地居住之韩民,服从中国法权,归中国地方官管辖裁判。所有应纳税项及一切行政上处分,亦与中国民同。至于关系该韩民之民事、刑事一切诉讼案件,应由中国官员,按照中国法律秉公审判。日本国领事官或由领事官委派官吏,可任便到堂听审,惟人命重案,则须先行知照日本国领事官,到堂听审。如日本国领事官能指出法律判断之处,可请中国另派员复审,以昭信谳。”参见王芸生:《六十年来中国与日本》5,上海:三联书店,2005年,第216页。结果,日本便通过研究中日条约,搞出了一个偷梁换柱的所谓“巧妙”办法。那就是利用1896年中日《通商行船条约》第六款规定,即“惟在通商各口岸,有出外游玩地不过华百里、期不过五日者,无庸请照”,(5)王铁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1册,上海:三联书店,1982年,第663页。使领事馆警察不受《图们江中韩界务条款》第四款规定限制,可随意进入这些“杂居区域”。因为在当时的延边地区,绝大部分“杂居区域”均位于离商埠地百里以内,所以此后日本领事馆不经中方同意,就以“游历”(旅游)名义,擅自派遣其警察进入这些“杂居区域”,进行了各种“调查”活动。
1910年“日韩合并”之后,很多不愿当亡国奴的朝鲜人纷纷来到延边地区,进行了各种反日活动。受此影响,延边“杂居区域”的朝鲜垦民非常反感和排斥日本人、日本领事馆警察。随之,在“杂居区域”出现不少所谓“排日鲜人部落”(或称“排日部落”)。对此深感畏惧的日本,想方设法对“杂居区域”朝鲜垦民部落进行调查。在这种情况下,领事馆警察与朝鲜垦民之间发生矛盾和冲突是必然的,由此产生中日官方之间的矛盾和外交交涉也是必然的。其中,“二道沟事件”便是最具代表性的事件。
(二)“二道沟事件”的经过
“二道沟事件”是1913年日本领事馆警察与二道沟村民之间发生的冲突事件。
二道沟村是延吉县守信社(今和龙市西城镇)所属的有40多户朝鲜垦民的一个聚居部落,(6)《吉林省文物志》编委会主编:《和龙县地名志》,长春:《吉林省文物志》编委会,1984年,第95、102页。坐落在头道沟商埠地往西20余里处的“杂居区域”。(7)[日]外務省外交史料館:《外務省警察史》第19卷,東京:不二出版,1998年,第130頁。
头道沟分馆警察与二道沟村民之间之所以发生冲突,首先与头道沟分馆对周边“杂居区域”进行的调查活动有关。1913年9月7日,头道分馆将其警察分为两个小组,前往商埠地外“杂居区域”进行调查活动。其中,一个小组由巡查下田及其翻译朴仁淳二人组成,另一个小组由巡查小路半三郎及其翻译崔应南(又叫崔太郎)二人组成。他们主要被派到头道沟、二道沟、三道沟、四道沟等“杂居区域”的朝鲜垦民部落,对当地的户口、学校的田地等情况进行调查。巡查小路及其翻译崔应南小组在对三道沟、四道沟进行调查之后,于9月10日到达二道沟村。当时,他们认为由于二道沟村是“排日鲜人的巢穴”,(8)[日]外務省外交史料館:《外務省警察史》第19卷,東京:不二出版,1998年,第124頁。一定要调查该村。恰在此时,他们在二道沟遇到该村村民李刚国、崔洪九、李彦太等3人,向他们调查村里的相关情况,如村里有无学校、有多少学生等。在调查过程中,一开始就发生了矛盾。
最初,由于这些村民不愿配合领事馆警察的调查而发生了一些口角。比如,李刚国对日本警察提出的问题总是回答说自己不大清楚此事,而崔应南对此责问:“你是本村人,为什么不知道?”李刚国又回答说:“我跟学校无关,你想知道学校学生数,该去学校找老师问吧!”等。
随后,这些口角突然演变成彼此间的肢体冲突,即日本警察小路及其翻译崔应南为一伙,李刚国、崔洪九、李彦太3人为一伙,发生了他们两伙之间的群殴,双方互相拳打脚踢发生了激烈的肢体冲撞。但是,在冲突中由于巡查小路拿出手枪威胁村民,其冲突不断升级,甚至二道沟村的50多名村民也参与到冲突中。(9)[日]外務省外交史料館:《外務省警察史》第19卷,東京:不二出版,1998年,第131頁。冲突的结果是,巡查小路左眼和右腿皮下出血,而崔应南胳膊和腿也多处受伤。尤其严重的是,不仅小路巡查的手枪、调查手册等被村民夺走,而且被当地村民监禁受到审问,甚至在村民的逼迫下写了长达18页的“谢罪书”。(10)[日]外務省外交史料館:《外務省警察史》第19卷,東京:不二出版,1998年,第126頁。在审问过程中,虽然小路警察承认自己来二道沟村的目的是调查户口、学校校务等事实,但还狡辩称:领事馆警察即使没有携带护照,也可以根据中日《通商行船条约》的规定无需携带护照到离商埠地百里以内的地区调查。
值得关注的是,在冲突及审问过程中二道沟村民表现出非常强烈的反日情绪和法律意识。其反日情绪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离群殴不远处看到这个冲突场面的一个本村猎人一边鸣枪高喊“有村民被日本人杀害啦!”,一边向日本警察小路及其翻译崔应南二人追过去之后,数十名当地村民闻声赶来,将落荒而逃的巡查小路及崔应南二人抓住,一顿痛打。(11)[日]外務省外交史料館:《外務省警察史》第19卷,東京:不二出版,1998年,第131頁。二是9月12日白天充满反日情绪的二道沟村民不管男女老少纷纷赶到监禁日本警察小路和翻译崔应南的姜瑞凤家里对这二人加以狠狠唾骂。而他们的法律意识主要表现在审问过程中二道沟村民对领事馆警察警告说:如果日本人没有护照,就不得进入“杂居区域”,日本警察也“无权调查”“杂居区域”,尤其是在中国的领土上日本警察更不得随便对村民施暴等。(12)[日]外務省外交史料館:《外務省警察史》第19卷,東京:不二出版,1998年,第126頁。
12日下午,村民们将日本警察小路和翻译崔应南二人移交中方头道沟商埠局的姓郑的巡管。该巡管也进行审问后,将他们移送至头道沟分馆。(13)[日]外務省外交史料館:《外務省警察史》第19卷,東京:不二出版,1998年,第25-28頁、第131頁。“二道沟事件”至此结束。
由此可见,从表面上看,“二道沟事件”是一起日本领事馆警察与朝鲜垦民之间的刑事案件,实际上是日本领事馆警察与延边地区人民之间渗透与反渗透的严重的外交事件。其中,日本领事馆警察以调查和搜集中方情报为目的,携带武器(手枪)擅自进入“杂居区域”的行为,是严重违背《图们江中韩界务条款》、干涉中国主权的侵略行为;而二道沟村全体村民打击二道沟分馆警察的行为是坚决维护《图们江中韩界务条款》、维护中国主权的反侵略行为。
二、中日“二道沟事件”交涉
(一)日本对“二道沟事件”的反应
如上所述,在“二道沟事件”中,日本领事馆警察的嚣张气焰遭到二道沟村民的严厉反击。日方的反应特别大。9月13日,头道沟分馆主任山崎诚一郎向驻龙井总领事堺與三吉报称:头道沟分馆警察被二道沟村民“连续殴打不止三四次,而且故意施加侮辱性行为,实在难以容忍”。(14)[日]外務省外交史料館:《外務省警察史》第19卷,東京:不二出版,1998年,第125頁。10月22日,山崎还称:由于二道沟村的“排日鲜人”“50余名一齐施暴”,“小路巡查被迫写了谢罪书”,尤其“非常遗憾的是,手枪被鲜人夺走”。(15)[日]外務省外交史料館:《外務省警察史》第19卷,東京:不二出版,1998年,第134-135頁。10月27日,堺总领事也向外务大臣牧野伸显报告称:“小路巡查遭到充满敌对情绪的数十名鲜人的暴行”,尤其“写了实在不合体面的谢罪书”是“有损于帝国的权威和体面”的。(16)[日]外務省外交史料館:《外務省警察史》第19卷,東京:不二出版,1998年,第134頁。因此,日方企图坚决“严惩”二道沟村民。其目的主要在于如下两个方面:
一是,打击朝鲜垦民的排日情绪,以达到扫除将来领事馆警察调查“杂居区域”方面的障碍。对此,头道沟分馆的山崎主任强烈要求“对这帮人都处以相应的惩罚”。其“理由”是二道沟村“本来就是排日鲜人的巢穴,他们中间有一部分是以归化中方为由,想方设法依靠中方达到排日目的之辈”,“去年分馆警察到此地调查时,也因他们以种种借口拒绝配合而出差人员与鲜人之间发生了一些口角之争”,“如果对他们继续放任不管,今后不仅不能调查耶稣教部落,而且会影响我方在鲜人中的威信,甚至会造成排日鲜人增加数倍的恶果”。此外,严惩他们“对于土地、农业、学校、贫富等生活状态方面的调查都是有必要的”。(17)[日]外務省外交史料館:《外務省警察史》第19卷,東京:不二出版,1998年,第124-125頁。
二是,打击已归化入籍的朝鲜人,以达到从中方手中夺取对“杂居区域”朝鲜垦民管辖权(支配权)的目的。对此,堺总领事向外务大臣称:“至今,此地朝鲜人以归化中国为由,对于我们的调查一直采取了反抗态度”,所以“我认为,严惩加害人是对于完成今后的调查任务和对管辖其他地区鲜人方面也都有必要的”,“如果对该事件的犯人进行彻底处罚并使他们来分馆谢罪,这将是对排日鲜人的不小刺激,而且之前在排日部落中主张‘由于我们在中国的保护之下,因此没理由受到日本的干涉,日本不能对我们怎么样’等嘲弄、侮辱、蔑视的态度也会有所收敛。同时,还能在一定程度上牵制中方对朝鲜人的怀柔政策,也更有利于宣示我方对朝鲜人的支配权”。(18)[日]外務省外交史料館:《外務省警察史》第19卷,東京:不二出版,1998年,第124、128-129頁。
(二)日本同中国地方当局的交涉
尽管日方非常希望“严惩”二道沟村民,但按照中日《图们江中韩界务条款》第四条规定,商埠地外“杂居区域”朝鲜垦民的管辖权均属于中方,所以日方不能直接“严惩”这些朝鲜垦民,只能与中方交涉,要求由中方“严惩”二道沟村民。
一是,关于对参加“二道沟事件”的村民加以“严惩”的问题。为了打击“排日部落”朝鲜垦民的反日情绪,先由日方坚决要求中方“处罚加害人”。(19)[日]外務省外交史料館:《外務省警察史》第19卷,東京:不二出版,1998年,第124頁。“处罚”范围是参与该事件的所有村民。对此,延吉道尹陶彬表示坚决反对。因为二道沟村民的行动和维护中国主权完整的中国官方的立场一致,所以陶彬在心里某种程度上赞同二道沟村民的行动。但是,他在表面上却向日方称:如果对参与该事件的所有人都给予严厉的“处罚”,就会“引起暴动”。所以,他只主张以对参与该事件的二道沟村民给予“严厉的训诫”。(20)[日]外務省外交史料館:《外務省警察史》第19卷,東京:不二出版,1998年,第128頁。由于日方坚决要求加以“处罚”,而且二道沟村民毕竟严重打伤领事馆警察,所以中方不得不对事件当事者予以“处罚”。交涉的结果是,中日双方最终达成妥协,日方同意中方只对参与该事件的“主谋者二三名”予以处罚,并“使二道沟村民代表到头道沟领事分馆表示谢罪”。(21)[日]外務省外交史料館:《外務省警察史》第19卷,東京:不二出版,1998年,第129頁。
根据该协议,同年10月中方头道商埠局的高局长派郑巡管和2名巡警到二道沟进行审讯,最终决定根据中国法律,只对“二道沟事件”当事人李刚国、金正植2人给予“处罚”;指令李彦太作为村民代表,赴头道沟分馆表示谢罪。此后,经由吉林高等裁判庭裁定,“首犯”李刚国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2个月,而对金正植在吉林地方审判庭判处有期徒刑4个月。(22)[日]外務省外交史料館:《外務省警察史》第19卷,東京:不二出版,1998年,第135頁。与此同时,中方也向日本总领事提出:日方也应该“训诫小路巡查和崔翻译,将来要多加小心”。(23)[日]外務省外交史料館:《外務省警察史》第19卷,東京:不二出版,1998年,第130頁。
二是,关于中方向“杂居区域”发出“告示(布告)”的问题。先由日方向中方提出:由东南路观察使向加害人部落以及其他部落发出“告示”,必须使这些部落村民“服从日方领事馆的民情调查”。(24)[日]外務省外交史料館:《外務省警察史》第19卷,東京:不二出版,1998年,第124頁。其意图是,让中方间接承认日本领事馆警察对商埠地外“杂居区域”朝鲜垦民的管辖权。
对此,中方表示坚决反对。陶彬称:中方对该要求“难以实施”,只能“发布有关保护游客”方面的“告示”,(25)[日]外務省外交史料館:《外務省警察史》第19卷,東京:不二出版,1998年,第128頁。因为发布“告示”之事与中方“对杂居地朝鲜人的行政权问题”(即对朝鲜垦民的管辖权问题)有抵触。(26)[日]外務省外交史料館:《外務省警察史》第19卷,東京:不二出版,1998年,第128頁。也就是说,这就违背《图们江中韩界务条款》。在此情况下,日方不得不采取妥协称:希望中方把“告示”内容“稍微修改”后发布。(27)[日]外務省外交史料館:《外務省警察史》第19卷,東京:不二出版,1998年,第128頁。这样,中方将所发布的“告示”内容初步定为:(1)“将郑重对待游客并为其提供方便”;(2)中方对“排日”朝鲜人普遍实行“取缔”措施;(3)中方向延边地区所有官宪发出“训令”,在杂居地“可能发生有关日本人案件时,相关官宪必须直接通知就近领事馆”。(28)[日]外務省外交史料館:《外務省警察史》第19卷,東京:不二出版,1998年,第129頁。
在此值得注意的是,中方在考虑“告示”内容过程中,遇到另一个棘手问题,那就是领事馆警察进入“杂居区域”进行活动是否非法的问题。因为从《图们江中韩界务条款》来看它是非法的,而从中日《通商行船条约》的相关规定来看它是合法的。交涉的结果是,中方最后不得不对日方妥协,承认了领事馆警察可以进入“杂居区域”。9月23日,陶彬会见山崎、岩永时声明:此后,如果总领事馆及各分馆“派员赴距商埠百里以内地方游玩,虽可免请照,但为双方便利起见,随时通知该管官宪,以期接洽,实属两有俾益”。(29)[日]外務省外交史料館:《外務省警察史》第19卷,東京:不二出版,1998年,第130頁。
此后,中方将《吉林东南路观察使公署布告》发到延边各地“杂居区域”,内称:“查约载外国人在通商各口岸,有出外游玩地不过百华里,期不过五日者,无庸请照等语。此后,凡有外国官民赴距埠百里以内村屯游玩,无论有无携带护照,各该村民自应以礼相接。倘外国人对于村民有逾越情理之处,尽可据理解说,或报知就近警区,妥为处理,毋得擅自持强对待,滋生事端。切切特此布告”。(30)[日]外務省外交史料館:《外務省警察史》第19卷,東京:不二出版,1998年,第132頁。
从上述交涉可见,在日方提出的苛刻要求下,中方不得不对“二道沟事件”中的主要2人进行“处罚”并承认领事馆警察在“杂居区域”活动的合法性,但其他参与者并没有受到“处罚”。特别是,中方坚决拒绝日方提出的朝鲜垦民“应服从领事馆警察的调查”这一核心要求,维护了中方对朝鲜垦民的管辖权。
首先将项目所包含的因子分组,每一组划分为一个层次,按照从最高层、中间层、最底层的递阶结构,将复杂问题分解为简单的组成部分。根据它们之间的制约关系构成多层次指标体系,由上一节归纳后得到一级因子5 个,二级因子28 个。选址影响因子的层次分析模型如图1。
三、“二道沟事件”的实质和影响
(一)“二道沟事件”的实质
第一,“二道沟事件”是延边朝鲜族人民的群众性反日斗争的起点。自从1907年8月日本侵略延边地区以来至1945年光复,延边地区曾经发生过很多反日斗争。其中“二道沟事件”是在延边地区朝鲜族人民进行反日斗争史上第一次群众性反日斗争。它集中反映了延边“杂居区域”朝鲜垦民非常浓厚的反日情绪。
之所以“杂居区域”朝鲜垦民具有浓厚的反日情绪,主要是因为其中有很多人是1910年“日韩合并”以后不愿当亡国奴而来的朝鲜垦民。这些朝鲜垦民在延边各地形成了所谓的“排日部落”。仅据1919年日本领事馆的调查,如此的“排日部落”在延吉、和龙、汪清三县分别有21个、11个、11个。(31)其中包括:延吉县有二道沟鱼浪村、二道沟市场及水南村、长仁江保衣洞、细鳞河灰幕洞附近、榆树河、庙沟一带、岔条沟、铜佛寺北沟、大平沟、九松墟、广济村、延吉岗、卧龙洞、小营子、依兰沟、蛤蟆塘、北山岔沟、龙井村新村、桦尖子、花岭村、修心浦;在和龙县有上下广浦、柳洞附近、青山里、青坡湖、梨树沟、长财村、龙岩村、安邦村、长洞、松田场下村、杰满洞;在汪清县有小荒沟、榆树河、大坎子、黑熊洞、新兴坪、上石岘、德源里、西大坡、枫梧洞、合水坪、罗子沟一带。参见[日]姜德相:《現代史資料》28,東京:みすず書房,1989年,第373-375頁。
就是因为在延边各地朝鲜垦民具有浓厚的反日情绪,他们更容易接受各种反日思想,积极参加各种反日运动,在延边地区出现大规模反日运动是必然的。“三一三运动”(1919年)、“红五月斗争”、“八一吉敦起义”(1930年)、“春荒斗争”(1932年)等规模巨大的反日运动就证明了这一点。重要的是,延边地区朝鲜垦民最后都接受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纷纷加入中国共产党和抗日游击队。对此,日本关东军也指出:在延边地区的40万朝鲜人中,“有许多是日韩合并时心怀不满”而来到延边地区,他们“不分男女老幼,不论从事任何职业,几乎无人不受到共产主义思想的影响”。(32)中央档案馆、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吉林省社会科学院:《日本帝国主义侵华档案资料选编·伪满宪警统治》,北京:中华书局,1993年,第188、199页。
第二,“二道沟事件”是延边人民反对日本领事馆警察侵略进行斗争的起点。自1909年11月日本在商埠地设置领事馆警察署到1937年废除领事馆警察机构为止,延边人民为了反对领事馆警察势力的侵略进行了不懈的斗争。其中,“二道沟事件”是延边人民抵制日本领事馆警察的侵略而进行斗争的第一次事件。
“二道沟事件”拉开这一序幕之后,随着日本领事馆警察势力不断向“杂居区域”进行渗透和扩张,延边人民反对日警的渗透扩张而进行的斗争越来越多,尤其是“三一三运动”之后类似事件不断发生。比如,1919年4月23日在珲春县荒沟的北一中学举行毕业仪式,并举行了带有浓厚的反日气氛的运动会。学生们得知珲春分馆警察署巡查崔秉珪前来进行侦察的消息后,便拿起棍棒群起而攻之,使其身受重伤。(33)[日]外務省外交史料館:《外務省警察史》第20卷,東京:不二出版,1998年,第31頁。
值得关注的是,此后中国共产党也领导延边地区各族人民进行了反对日本领事馆警察的斗争。如1930年中国共产党领导发动“红五月斗争”时,在二道沟、三道沟、大砬子、石建坪、铜佛寺、八道沟等地的工农群众,奋起捣毁了当地领事馆警察分署。(34)[日]外務省外交史料館:《外務省警察史》第24卷,東京:不二出版,1998年,第137、141頁。“九一八事变”后,由于这些警察机构成为日本关东军“围剿”中国反日部队、破坏抗日根据地的重要据点,所以延边各反日部队为了粉碎敌人的反“围剿”,经常对领事馆警察机构进行围攻。从其围攻次数来看,1932年8月至1935年间共51次。被围攻的警察机构,包括八道沟、铜佛寺、依兰沟、苇子沟、老头沟、大肚川、小山岔口、黑顶子、嘎呀河、头道沟、马滴达、明月沟等13个分署。(35)[日]外務省外交史料館:《外務省警察史》第26卷,東京:不二出版,1998年,第35、39、40頁。
概言之,“九一八事变”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抗日武装对日本领事馆警察机构的打击是很严重的。对此,驻龙井总领事永井称:最近“共匪行动非常凶恶”,“具有相当大的抵抗力”;各警察分署要禁止少数人员的“出差”,以免发生“不测事故”。(36)[日]外務省外交史料館:《外務省警察史》第25卷,東京:不二出版,1998年,第225頁。
第三,中日“二道沟事件”交涉本质上是日本设置领事馆警察机构以来发生在“杂居区域”的渗透与反渗透的第一次纷争。不过,从中日间的渗透与反渗透之纷争的视角看,这次纷争又是第二次纷争。第一次纷争是1907-1909年中日“间岛问题”交涉,主要限定在外交层面的条约文本之交涉。而这次纷争是由日本领事馆警察直接干涉“杂居区域”事务而发生冲突的纷争,这是日本人将其渗透的意图变成实实在在的渗透行动的直接结果。
此后,这些纷争越来越激烈,越来越复杂。因为从1918年起,日本开始在“杂居区域”非法设置警察机构。1918年11月,日本在天宝山设置了“杂居区域”第一个领事馆警察分署。紧接着,1919年2月在南阳坪设置派出所,3月在八道沟设置了警察派出所。(37)李洪锡:《日本驻中国东北地区领事馆警察机构研究》,延吉:延边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120-121页。至“庚申年大讨伐”后,又在“杂居区域”的杰满洞、铜佛寺、大砬子、二道沟(珲春)、釜洞、嘎呀河、依兰沟、凉水泉子、黑顶子等10处增设了警察分署。(38)李洪锡:《日本驻中国东北地区领事馆警察机构研究》,延吉:延边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125-126页。
随之,中国从中央政府到地方当局先后几十次向日本进行严正交涉,强烈要求日本撤回其领事馆警察机构,停止其非法活动,但均被拒绝。此后,中国则采取了以中方军警直接抵制领事馆警察行动的策略。从此,在延边各地发生了很多中日军警冲突的事件。比如,1921年6月13日大砬子分署日本巡查两名“出差”到和龙县四茂社松堰洞,同中国警察发生争吵,然后演变成格斗。从中,中国警察和保卫团痛打日本巡查,使日警多处受伤。(39)[日]外務省外交史料館:《外務省警察史》第21卷,東京:不二出版,1998年,第205-206頁。
到1928年张学良在东三省“易帜”后,这些斗争达到高峰。1929年4月,根据上级的训令,龙井村商埠局长强烈要求日本总领事撤回设在“杂居区域”的13个警察分署。(40)[日]外務省外交史料館:《外務省警察史》第25卷,東京:不二出版,1998年,第214頁。但日本却置之不理。结果,此后中日军警在“杂居区域”的纷争与冲突更加频繁。值得关注的是,其中在“杂居区域”中国军警夺取领事官警察押走的朝鲜人“犯人”的事件经常发生。比如,1930年11月24日南阳坪分署警察在南阳坪獐洞村逮捕6名所谓的“共匪嫌疑人”。当他们路过南阳坪公安局前之时,该6名“嫌疑人”被中方警察夺走。(41)[日]外務省外交史料館:《外務省警察史》第24卷,東京:不二出版,1998年,第125頁。类似的事件在延边地区还不少。(42)如1929年的“珲春县荒山子事件”“横道河子事件”“朝阳川事件”,1930年的“细鳞河事件”“三道沟明信社事件”“南阳坪事件”“和龙县德化社事件”,1931年的“细鳞河事件”“局子街北延集岗事件”等事件就是如此。参见[日]外務省外交史料館:《外務省警察史》第24卷,東京:不二出版,1998年,第47-57、238頁;[日]外務省外交史料館:《外务省警察史》第25卷,東京:不二出版,1998年,第214頁。中国之所以争夺朝鲜人“犯人”,是为了维护中国对“杂居区域”朝鲜垦民管辖权,维护《图们江中韩界务条款》。
(二)“二道沟事件”的影响
“二道沟事件”的影响主要表现在如下两个方面:
首先,“二道沟事件”对日本在延边地区的侵略策略产生了重要影响。通过“二道沟事件”,日本虽然未能达到夺取对“杂居区域”朝鲜垦民管辖权的目的,但根据中日《通商行船条约》,迫使中国承认领事馆警察在“杂居区域”活动的合法性。日本从中得到的“宝贵经验”是,可以继续利用中日条约要挟中国。那么,这不仅会进一步打破《图们江中韩界务条款》的相关规定,而且早晚会夺取对“杂居区域”朝鲜垦民管辖权。的确,此后日本继续发挥了该“经验”,即日本根据单方面杜撰的延边地区也是南满地区的“逻辑”,以“日韩合并”后朝鲜垦民也是“日本人”为借口,企图把《南满东盟条约》(1915年)中有关对日本人的领事裁判权等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43)其主要内容是:第二条,日本国臣民在南满洲为盖造商、工业应用之房厂或为经营农业,得商租其需用地亩;第三条,日本国臣民得在南满洲任便居住、往来,并经营商、工业等一切生意;第五条,日本国臣民,除须将照例所领之护照向地方官注册外,应服从中国警察法令及课税。民、刑诉讼,日本国臣民为被告时,归日本国领事馆,又中国人民为被告时,归中国官吏审判;彼此均得派员到堂旁听。但有关土地的日本国臣民与中国人民之民事诉讼,是按照中国法律及地方习惯,由两国派员共同审判。参见北京大学法律系国际法教研室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2册,上海:三联书店,1959年,第1100-1101页。适用于延边地区。为此,日本就单方面宣布《图们江中韩界务条款》中规定(第四条)的中国对“杂居区域”朝鲜垦民管辖权“无效”。由此,中日间发生围绕相关规定的“有效论”与“无效论”的纷争。(44)李洪锡:《日本驻中国东北地区领事馆警察机构研究》,延吉:延边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165-172页。不仅如此,此后日本领事馆更加肆无忌惮地派遣其领事馆警察到“杂居区域”擅自干涉朝鲜垦民事务,严重侵犯了中国主权。由此可见,如果没有日本曾经利用过中日《通商行船条约》的先例,这次也许不会利用《南满东盟条约》。
其次,“二道沟事件”对延边朝鲜族人民的反日斗争产生了重要影响。从中日“二道沟事件”交涉中可见,中国为了防止因像“二道沟事件”那样的排日行动而对中国外交造成不利影响,对“排日部落”朝鲜垦民采取了取缔措施,如延边地区地方当局向延边地区发布“布告”,禁止朝鲜垦民对领事馆警察的粗暴行动,只要求对前来“杂居区域”的日本人“以礼相待”。结果,以极其隐蔽的方法打击领事馆警察成为此后朝鲜垦民反日斗争的普遍方式。由此发生了很多相关方面的事件。其中,最具代表性的事件是“十五万元事件”。1920年1月4日下午6时许,反日团体成员尹俊熙等6人在龙井南约15华里的东良沟入口处,暗中袭击从朝鲜会宁护送朝鲜银行券15万元到龙井村的间岛总领事馆警察署的警察一行,当场击毙日本巡查长友嘉相次,将银行券全部夺走。(45)[日]外務省外交史料館:《外务省警察史》第20卷,東京:不二出版,1998年,第73頁。值得一提的是,这些反日团体经常暗中打击任职于领事馆的朝鲜人巡查。结果,此后朝鲜人警察中纷纷出现“申请辞职者”。(46)[日]外務省外交史料館:《外務省警察史》第20卷,東京:不二出版,1998年,第35頁。如1919年5月总领事馆警察署的2名朝鲜人巡查也“因无法忍受胁迫”而提出了辞职。随之,“其他朝鲜人巡查也正在动摇”。(47)[日]外務省外交史料館:《外務省警察史》第20卷,東京:不二出版,1998年,第37頁。对此,总领事还向各分馆警告称:领事馆警察以少数人员去“杂居区域”是很“危险”的。(48)[日]外務省外交史料館:《外務省警察史》第20卷,東京:不二出版,1998年,第164頁。
四、结语
日本在1909年《图们江中韩界务条款》中以承认延边地区领土归属权及“杂居区域”朝鲜垦民管辖权属于中国等作为交换条件,获得了在延边地区商埠地设置领事馆的特权。但是,日本在设置领事馆的同时还擅自设置了警察署。日本为了将对商埠地朝鲜人管辖权扩大到“杂居区域”朝鲜垦民,竟利用中日《通商行船条约》相关规定突破《图们江中韩界务条款》中规定的领事馆管辖权仅限于商埠地的限制,不断派遣领事馆警察进入商埠地外“杂居区域”,擅自对“排日部落”进行了各种“调查”活动。结果,发生了领事馆警察被朝鲜垦民群殴的“二道沟事件”。
日本为了打击延边地区朝鲜垦民的反日意志,也为了从中国手中夺取对“杂居区域”朝鲜垦民的管辖权,通过同延边地区地方当局交涉的方式,要求中国“严惩”“二道沟事件”的所有参与者,并向延边各地发布有关朝鲜垦民必须服从领事馆警察调查活动的“告示”。对此,中国虽然不得不对个别朝鲜垦民进行“处罚”,并承认领事馆警察在“杂居区域”活动的合法性,但坚决拒绝发布有关朝鲜垦民必须服从领事馆警察调查活动的“告示”要求,使得日本的阴谋未能得逞。
从本质上看,“二道沟事件”既是延边朝鲜族人民群众性反日斗争的起点,又是延边各族人民抵制日本领事馆警察侵略而进行斗争的起点,围绕该事件而发生的中日交涉则是1907-1909年中日“间岛问题”交涉的延续和深化,是中日双方在“杂居区域”的渗透与反渗透之争。该事件及其中日交涉对此后日本对延边地区的侵略策略及延边人民反对领事馆警察的斗争方式都产生了极其重要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