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大学生劳动教育涉及的法律问题及建议
2022-11-23郭艳
郭 艳
安徽粮食工程职业学院,安徽 合肥 230031
新时代背景之下,高校要将立德树人理念深度推进,并坚持五育并举,更好地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大学生劳动教育的推进,是丰富大学生劳动实践的有效方式。通过劳动教育可以丰富学生学习体系,改变学生劳动教育观念偏颇所产生的一系列衍生问题,培养学生良好劳动习惯,推动学生技能提升,并在劳动实践中提升德育的实效性,使五育并举工作深入推进。
一、大学生劳动教育的主要形式
高校鼓励学生参加劳动教育,要更好地学思结合,增强学生劳动体验。让学生在劳动中积极尝试,汲取经验。当前,高校对学生开展劳动教育的形式有无偿劳动和有偿劳动两个大的方面。
(一)无偿劳动
无偿劳动主要是指高校通过与所在地区的社会公益服务进行合作,鼓励学生走出课堂,走出校园,在公益服务过程中积累劳动经验、体会劳动精神、改变好逸恶劳的不良习惯的教育形式。
无偿劳动还有另外一种形式,就是在教学开展的过程中,学生以实习生的身份进入实习单位。接受技能教育的同时还要服从企业的管理,进行相应的劳动实践[1]。在教学实习开展的过程中,学生与实习单位之间仅存在一种教育管理的关系。但是学生本身依旧隶属学校,而且不涉及劳资关系。所以它本身是校内课程教育的一种延伸,也是无偿劳动的一种主要形式。教育实习一般时间都不是很长,从30天到90天不等。在这个过程中由学校组织学生在学校内部或进入用人单位进行劳动实践,其主要目的在于让学生们在劳动的过程中获得知识。教学实习还带有强制性的特点,是学生需要执行的一个重要计划,学生需要获取相应的实习学分才能够顺利毕业。教育实习过程中的一切事务需要遵照学校的统一管理来有效安排。教学实习过程具有无偿性、强制性和统一性的特点,学校一般统一管理,也为学生购买了相应的商业保险,涉及的法律纠纷问题比较少,不作为此次研究的重点。
(二)有偿劳动
高校在对学生进行劳动教育的过程中,需要为学生安排适当的无偿劳动。与此同时,还可以通过勤工俭学、学生助理、学生兼职等多种方式,指导学生进行校内有偿劳动。让学生可以用自己的劳动来换取相应的劳动报酬,鼓励学生更好地自力更生,积极体验。例如组织学生到图书馆进行书籍的整理,让学生在指导员的帮助下协助一些班级管理工作,开展一些文案撰写、学生日常事务处理工作。这类有偿劳动需要占用学生的课外学习时间,而且需要让学生完成一定的劳动任务,其难度不高,多需要学生的有效协作,实现良好的自我提升,是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的有机结合,故而,学校会为学生提供一定的劳动报酬。这类有偿劳动的难度略高于无偿劳动。且是在双方自愿的前提下,鼓励学生利用课外时间进行的劳动实践。虽然学生能够获取一定的劳动报酬,但是一般薪资不高,是对学生自身能力素质的一个有效提升。学生在劳动的过程中依然是学习者的身份,并不涉及长期劳动关系,所以很少产生大的劳动纠纷,在此不作赘述。
大学阶段学生开展有偿劳动,除了在校内进行一些勤工俭学之外,还有一类用工型的顶岗实习。它是推动学生技能提升、培养学生职业意识、推动学生顺利就业的一个重要环节。“顶岗实习”这一用工模式起始于2006年的河北师范大学,后来在全国范围内得到有效推广。现在,顶岗实习已经成为高等职业教育有偿劳动的一个重要方式。顶岗实习既是工学结合理念指引之下,学校鼓励学生开展劳动教育的一个重要方式,更是让学生参与的实际工作环境中发挥专业技能、独立胜任工作、获取劳动报酬的一个重要方式。在顶岗实习的过程中学生不再是纯粹的学习者,而是替代了实习单位的正式职工进行职业劳动,同时需要遵守实习单位各项管理规定开展实际性工作的一种重要劳动方式。在顶岗实习的过程中,学生需要在劳动单位长期工作。高等职业院校的学生一般需要工作半年以上,一些中等职业院校的学生甚至需要工作一年或更长时间。在这个过程中学生付出劳动,同时会获得来自企业的劳动报酬,并且需要服从企业的工作安排,接受上级的领导和管理。在顶岗实习的过程中,学生与企业建立了真实的劳动关系,而且需要形成相应的劳动合同或三方顶岗实习协议,是具有法律意义的一种特殊劳动关系。但是,在顶岗实习展开的过程中学生身份与在用人单位从事在岗劳动的职工还有一定的差异性,一旦学生人身遭受到损害,在对学校追责和对单位追责的过程中极易产生一系列法律纠纷,这成为大学生劳动教育开展过程中需要关注的一项重点。
二、顶岗实习中学生与实习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分析
目前对大学生的实习身份,不同的学者持有不同的观点。有学者认为,在顶岗实习期间,学生的档案包括户籍关系等仍然在学校,所以无论是教育实习还是顶岗实习,本身都是学生的身份,并不是真正的劳动者。还有的学者认为,在顶岗实习期间,学生已经与实习单位之间构成了劳动关系,并且有劳动报酬,故而学生已经成为事实劳动者。另外,还有学者提出,实习生与实习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和教育管理关系的双重特点,所以学生是“特殊劳动者”。正是因为观点的不统一,导致一旦顶岗实习过程中发生事故,高校与实习单位相互推诿,而学生由于自身社会经验不足,对于事故中的一些细节举证困难,顶岗实习过程中一旦自身权益遭到损害,难以获得相应的法律救济。这就导致在顶岗实习过程中,《劳动法》《劳动合同法》都不能更好地保证学生的实习权益[2]。另外,各地在具体的案例审判实施过程中还有一些差别,学生获赔结果并不统一。顶岗实习作为一种非典型性劳动,为学生学业提升和获取劳动报酬提供了有效的渠道,但是在顶岗实习过程中,学生自身的组织从属性以及人身属性如何确定,并没有得到相应的法律法规认可。同时,顶岗实习过程中,劳动关系存在两个及多个平等主体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形式不一,有的学生参加到实习单位工作生产时,提供了劳动合同;还有的学生与实习单位之间虽然签订了协议,但是其目的并不是提供劳务,所获得的实习报酬也与劳务价值并不对等,而且实习内容并不单纯为了满足企业的工作需求。所以在实习过程中,学生与单位之间既不合乎《劳动合同法》的规范,也不受民法的调整。关于实习生与实习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的讨论一直没有达成明确共识。
三、大学生顶岗实习过程中因工受伤寻求法律救援存在的问题分析
首先,大学生顶岗实习过程中若出现工伤,赔付救济存在困难。在分散顶岗实习的过程中,高校会根据实习学生的比例安排相应的指导教师,难以做到一对一指导。顶岗实习中,学生承担的是一般工人的工作量,旁边也没有企业师傅辅助,同时与实习单位签订合作协议过程中,学生与实习单位之间存在的关系是一种就业见习关系,是非直接劳动关系[3]。当学生因工伤而需要理赔时,企业就可以以没有建立劳动合同为由,拒绝进行工伤赔付。如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43号《南京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20060401)第二十九条中就规定:“家庭(个人)雇佣的人员、到实习单位期间的在校生、离退休仍在工作的人员不属于工伤保险调整范围。”所以在顶岗实习期间,因学生与实习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所以就不享受工伤的待遇,保险的赔付标准也会相应降低。
其次,商业保险回避顶岗实习工伤赔付。目前国家要求高校实习前,应当为学生购买实习责任险或人身伤害意外险。这些保险一定程度上可以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在发生意外时可以获得相应的赔付。但是在保险协议签订的过程中,保险购买主体是单位,所以当学生在顶岗实习工伤发生后,在具体赔付的过程中,保险公司与学校存在法律关系,故而保险公司只承担高等院校对学生顶岗实习过程中需要承担的保险责任范围。如果是学生在校外顶岗实习单位过程中发生了意外,就需要对学校及实习单位共同考核,结合学校需要承担的责任及保险金额赔付指标进行明确的划分,并按照相应的比例来进行赔付。这样责任划分之后,学生所能够拿到的保险赔偿金将远低于伤害发生过程中所产生的经济损失。
最后,顶岗实习过程中伤害追责的现实困难。高校为学生购买实习责任险或人身伤害意外险,一定程度上能够说明学校尽到了教育管理和安全保障的义务,但是顶岗实习过程中,一旦发生意外伤害,还存在责任主体难以确定的问题。对于初入社会的学生来讲,他们本身对岗位实践缺乏完善的工作经验,也不具备普通劳动者的熟练操作技能。尤其是在突发事件发生的过程中,学生的应对能力存在很大的欠缺,一旦发生伤害,很多时候实习单位都不是主要过错人,多是由学生自己的操作失误或者行为不规范而产生一些意外伤害。这样,在顶岗实习过程中,按照责任比例,学生能够获得的赔偿会大打折扣。学生作为受伤害者,对单位和学校是否充分提供安全保护方面,难以找到有力的证据。学校和实习单位通过购买保险的方式实现了风险的转移。但是在理赔过程中,因举证的困难,学生只能获得小额赔偿。学生自身作为一个被管理者,对于实习管理制度是否完善、实习培训是否到位、实习安全保障是否充分等都不具备完善的举证能力,学生只能自己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四、高校大学生劳动教育的法治完善
劳动教育作为学校教育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不仅要能够鼓励大学生积极参与,同时还要在立法保障方面进一步完善,以提升学生劳动参与积极性,增强学生法律保护意识,帮助学生树立正确劳动学习观。
(一)探索制定专门的大学生实习法律法规
针对当前大学生劳动实习过程中遇到的各类问题及产生的法律纠纷,要更好地从立法层面保护弱势群体,对学生实习过程中的一些细节有效兼顾。尤其是工学结合背景下,学生参与劳动实习的渠道被拓宽,顶岗实习过程中的一些法律规范也要进一步完善。可以参考一些地方法律法规对大学生顶岗实习过程中存在的一些现实问题的有效规范。如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和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就很好地从立法目的、适用范围、组织和保障、实习规范与管理、进行规范与管理、扶持与奖励、法律责任等多个方面为大学生实习立法提供了有效参考。在制定大学生实习条例的基础之上,还可以通过一些补充条例,法律责任划分等,为学生顶岗实习过程提供有效的人权保障。
(二)要探索将顶岗实习纳入工伤保险范畴
在顶岗实习过程中,学生已经符合事实劳动者的行为特征,从劳动的目的到劳动时间、劳动性质、工作期限、薪资待遇、规章管理等都与正式员工几乎一致。因此,针对大学生顶岗实习过程中出现的工伤,单纯按照民法侵权处理,已经不具适用性,要能够更好地对《工伤保险条例》及其适用主体范围做好有效解释,保证顶岗实习过程中学生工伤处理有效落实。针对顶岗实习过程中学生工资标准低于正式工人的问题,在工伤赔付的过程中可以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为实习生制定相应的工伤赔付标准。另外,顶岗实习过程中,按照工伤来赔付还需要有相应的社会支持,进一步完善顶岗实习过程中学生工伤的救济方式。实习协议是保证学生权益的一个有效途径。学校也要教育学生具备良好的自我保护意识,在实习之前,主动要求签订相应的实习协议,对实习期间发生的人身伤害要能够及时取证,以更好地保障个人权益。
总之,劳动教育是提升学生综合素养、推动学生社会适应的必由之路。而实习作为针对学生的专项劳动教育,不仅要扩大学生实习覆盖面,更要通过立法途径完善法律法规,扩大保险覆盖范围,为学生实习提供有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