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制度学视角下高校学术同行评议利益冲突根源分析

2022-11-23林培锦

关键词:利益冲突评议约束

林培锦

(闽南师范大学教育科学研究所,福建 漳州 363000)

探寻事物产生的根源,是科学研究的一项重要课题,只有了解了事物产生与发展的根本原因,才能从事物的表象深入至事物的内在,从而找到改造事物的途径与方法。同理,大学学术同行评议利益冲突的产生亦不外如是。分析高校学术同行评议利益冲突产生的根源,有利于加深与丰富我们对利益冲突问题的认知,并提升我们解决利益冲突问题的智慧。

高校学术同行评议中的利益冲突现象是当前学术界普遍存在的问题,它涉及到评议专家与被评议人、评审管理者等多方面的相互交往的活动,在这些相互交往的活动中,必须有一套规范或准则对各行为主体加以约束,并且尽可能地防止行为主体的任意行为或机会主义行为。如果制度存在缺陷,那么对行为主体的约束力就会失效,机会主义行为就有可能会出现,从而引发“利益冲突”现象的产生。笔者以为,就我国高校学术同行评议活动而言,学术制度中重自律轻他律的传统制度文化,约束学者的内、外在学术制度关系存在的矛盾以及内、外在制度的供给不足等是导致同行评议利益冲突产生的重要根源。

一、高校学术同行评议利益冲突现象的产生

尽管同行评议是高校学术评价中的重要机制,但却一直遭到包括社会、公众以及学者们在内所有人的批评与诟病,以至于其公信力严重下降。诚如美国的达里尔·E.楚宾(Daryl E.Chubin)曾言:“同行评议的实践为人们所熟悉,但并不让人产生好感。”[1]在笔者看来,利益冲突现象是高校学术同行评议公信力下降的症结所在。所谓利益冲突,是指评议专家的利益冲突,即评议专家自身的某些私人利益有可能会影响评审活动的客观与公正性。

那么,同行评议实践中为什么会存在利益冲突现象,它产生的背景是什么?十七世纪以前,学术研究是一种真正意义上的“象牙塔”式的活动。那时的学术研究活动呈现出一幅“庄园式”的图景,是基本上与世隔绝的“世外桃源”。即使到了“学院科学”时期,学术活动的“纯科学”特征使其一般不会有直接的经济利益冲突,但在评判与鉴定学术成果的过程中,往往会产生某些相关的“利益冲突”。比如,因学术“优先权”之争而产生的利益冲突。真正使学术活动中的利益冲突凸现并加剧的时代是在二十世纪以后,伴随“大科学”学术研究模式的出现而到来。这个时期,学术具有很强的应用性特征,学术研究也不再是社会中少数精英分子的行为,而是成为千百万人的一种职业和谋生手段。此外,学术研究已经打破中立和客观的局面,直接参与社会生产的经济活动,因此也不可避免地受到社会相关部门的价值评判,并且其价值评判的高低又反过来影响学术研究的发展空间。

在此背景下,学术研究必然越来越倾向于功利化,并由此使“以学术发展本身为目的的学术生活、学术生产、学术评价受到社会利益和外部利益的影响越来越大”[2]。利益冲突的发生就有了潜在的可能性,从而引发了一系列的学术欺诈、造假等学术不端行为。其中,学术同行评议活动也不例外。一旦作为学术质量把关人的“评议专家”个人的私利与其职责利益发生冲突,其评议的公正性与客观性就有可能受其影响。事实上,我们在当前的实践中,这种利益冲突是随时可见的。比如,期刊投稿论文的评审中,评议人与作者是竞争对手,或同属一个学院(系)、同一个学科等都可能引发利益冲突的产生。因此,利益冲突问题已经是学术研究活动中一个值得重视和关注的课题,在大学学术同行评议中也不例外,尤其是同行评议作为学术评价一个重要机制,避免利益冲突的发生,保证其评议公正性是促进大学学术健康发展的有效途径。

二、高校学术同行评议利益冲突的制度学根源

(一)制度文化:我国重自律轻他律的制度传统

在新制度经济学理论框架中,制度并非是特定的单一性的“条文”或“款项”,而是包含一系列条文性的正式制度和非条文性的非正式制度的总和。正式制度由公共权威机构制定或由有关各方共同制定,包括政治规则、经济规则和契约等,它具有强制力,主要表现为一种外在的约束力量(他律);非正式制度主要包括价值观、道德规范、风俗习惯、意识形态等,它是得到社会认可的行为规范和内心行为标准,主要表现为一种内在的约束力量(自律)。从历史角度看,我国长期以来的学术活动呈现出一种重“自律”轻“他律”的制度传统,即重视学者通过自我内心道德水平的“软”约束,忽视通过强制性的外在制度的“硬”约束。形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缘于当时占据社会主流地位的儒家文化的精神内核。具体表现为如下两个方面:

一方面,是基于“性善”的人性假设。在邓晓芒看来,人的“性命之学”或称之为“心性之学”,是中国人在对待人性问题上的基本看法,他们认为,所谓人性是与生俱来的,人们只须对他作一个标准的规定就行了[3]13。因此,在中国历史上,无论是统治阶级还是平民百姓,对人性的“善”是抱着很大期望的。在《论语·阳货》中,孔子提出“性相近也,习相远也”的命题。孟子认为,人皆有“四心”,即辞让之心、羞恶之心、恻隐之心、是非之心,没有这四种“心”的人就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人。尽管孟子的人性“四心”说只是表明人具有向善的潜在特质与可能性,并未证明人已经是“善”的本质个体。但从另一方面讲,“四心”说由于相信与尊重人具有的趋善的道德品质,从植根于人内心的角度为仁、义、礼智等各种社会伦理道德规范提供了依据,否定了外在于人的任何道德权威的存在,因此,它作为对人性的基本预设是有价值的[4]89。因此,基于这种“性善”的人性假设,社会中的任何成员(包括从事学术活动的学者)强调道德自律,忽视外在制度的约束就成为再自然不过的事了。因为每个人在潜在意义上都是性“善”的,只要我们给予适当的方法,就能让其“善”的本性发挥出来。

另一方面,是儒家倡导“德治”、主张“道德教化”的思想。中国古代的教育是一种以儒家伦理道德知识为核心内容的教育,而儒家文化的核心内容是“仁”,即强调德治,试图通过道德的教化,使人、社会乃至国家获得成功。比如孔子提出,“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论语·阳货》)。其意在于要说明在对人的教育、国家的治理问题上,道德比政令与刑律更为有效,社会或国家只有通过“道德的教化”,真正使人都具备“仁德”,国家才能强大起来。很明显,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学派将国家的治理建立在“德治”的基础上,并运用“道德教化”的手段使社会成员具备“仁德”品质,最终使国家在“礼”的范围内井然有序地运转。可见,孔子所提的“道德教化”就是社会个体(包括从事学术活动的学者)内在的“反求诸己”的道德自律行为。

中国古代社会的重道德自律传统对于保障封建社会统治阶级的利益具有重要意义,即使到了今天的社会,这种道德上的自律仍有其不可替代的价值。但同时,强调“自律”必然导致对“他律”的轻视。并且,由于文化制度传统的惯性,这种“重自律轻他律”的思想一直影响着今天的社会。

就大学学术活动中的同行评议而言,无论是国家政府层面、还是社会公众层面乃至学者群体,其思想意识中仍残存着充分信任评议专家自身的道德约束能力的问题。因此,一直以来,人们对于“科学家”“学者”保持着一份最圣洁的信任感。再加上学术活动本身又是极具“自治、自主”性的活动,学术需要有宽松、自由的氛围与空间。因此,人们认为,对于评议专家而言,只要其具备较强的自我道德约束能力就能在评议活动中进行客观与公正的判断,而无需外在制度性力量的强制性约束。但从现实来看,评议专家们除了拥有特殊的专业知识以外,其人性特征与社会其他成员具有共性。换句话说,追求个人利益不仅是正常的也是可以理解的。但承认评议专家追求个人利益的合理性,并不意味着评议专家可以无条件、无约束和无限制地追求其个人利益。在当前我国同行评议实践中,由于受到长期以来的重自律轻他律的制度传统影响,利益冲突问题仍较为突出。究其原因,主要有二:一是缺乏对评议行为有效与及时的制度安排;二是缺乏与“利益冲突”相关的较有针对性的培训。

(二)制度关系:约束学者的内、外在学术制度相互矛盾

如前所述,制度有正式(外在)和非正式(内在)之分。同样地,作为约束评议专家的学术制度同样也有内在与外在之分。作为制度的约束力而言,其力量的消长规律与物理学中的经典力学原理是相似的。即当内在制度与外在制度在约束目标上达到一致时,内外在制度就会形成一种合力,此时的制度总约束力最强。但当内外在制度在约束目标上互相矛盾时,两种力量会相互抵消,从而削减制度总约束力的强度。

MSJ5.8/1.6D型矿山竖井掘进机(图1)是一种具有安全防护的竖井综合凿井装备,其凿井工艺如图2所示。

关于内在制度与外在制度的关系问题,我们可以参照新制度经济学中内、外在制度的关系的相关理论去确立相关原则。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诺思(Douglass C.North)认为,如果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无法相匹配,则制度无法正常地发挥作用。换句话说,只有当社会的正式制度与社会的风俗、传统与观念相一致时,正式制度才能顺利发挥它应有的作用[5]27-28。这给我们的启发是:在外在制度建设时一定要注意其内在的非正式制度的传统性因素的影响,不要纯粹为制度建设而建设。比如,我们在引进国外的先进制度文化时,一定要注意与本国的包括文化传统在内的非正式制度相融合,切不可“囫囵吞枣”,犯“拿来主义”的错误。就大学学术同行评议而言,由于我国属于发展中国家,其“同行评议是发生在科学共同体内部的一种组织化程度相对较低的运行机制,在这种机制的运行过程中,关于信念、传统、文化等非正式制度发挥着重要的作用”[6]54。当我们在引进西方国家的优秀和成功的制度时,一定要注意不能照搬照抄,而要在借鉴的同时实现本土化,达到内外在制度有效融合与统一,如此方可实现制度的功效。

反观现实,我国内、外在学术制度在功利性的目的追求上相互矛盾。在我国传统的关于学术活动的伦理道德、价值观念或者文化风俗中,并不承认学术的功利性。换言之,我国的非正式学术制度中,学术活动并不追求功利,而是出于一种闲逸好奇的探索,或者纯粹获得学术界的认可而已,比如,古代学者顾炎武的《日知录》、李时珍的《本草纲木》、宋应星的《天工开物》等都是很有影响力的学术著作,但当时这些学者在撰写学术著作时并不是为了能获得多少的经济利益或其他的诸如权势、地位等功利性的东西。因此,尽管时代变迁,这种非功利性学术价值观念仍作为学者的一种深层心理结构影响至今。

然而,纵观今天的外在学术制度,却处处体现出其功利性的因素。比如,大学学术管理中的科研津贴制度,以论文发表数量、课题批准数量论科研水平,以论文发表的刊物的高低论科研水平等,并以此作为科研津贴分配的准则。甚至,有些大学规定教师每年必须发表的论文级别与数量,此外,评职称、涨工资、拿奖项也都与这些标准相关联。在这种情况下,大学的学者们在面对学术时自然无法完全超越“功利”而坚守学者应有的良知与道德。就大学学术同行评议而言,评议专家们也同样抱有“功利”之心,当被评议者通过各种手段对评议专家进行“公关”之后,评议专家就有可能会把私人利益凌驾于其职责利益之上,出现“利益冲突”现象或行为。因此,内、外在学术制度上的矛盾会削弱学术制度的总约束力,而制度总约束力的下降就为评议专家们的机会主义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与便利条件。换言之,“利益冲突”现象出现的可能性大大提高。

(三)制度供足:我国内、外在学术制度的供给不足

对于大学学术同行评议而言,充分有效的制度供给是必要的。倘若制度供给不充分或是无效供给,就容易引发同行评议中的“利益冲突”现象。因为,从人性假设的角度出发,评议专家们也是一种“理性经济人”,其在评议活动中,也是以追求自我效用最大化为目的的。因此,当学术的内在制度或外在供给不充分或无效时,就会助长评议专家的“机会主义”行为。然而,从现实的学术制度(含学术评价制度)来看,约束同行评议专家的学术制度存在明显的供给不足现象。具体表现在内在制度的供给不足与外在制度供给不足两个方面。其中,外在制度的供给不足又可分为数量上供给不足(绝对供给不足)与质量上供给的不足(有效供给不足)两种。

1.学者学术道德与良知的缺失

根据制度的分类,内在制度也称非正式制度,是指被社会认可的包括价值观、道德规范、意识形态在内的内心行为标准。因此,所谓的内在学术制度主要指影响学术活动的价值观、道德规范及风俗习惯等。其中,美国科学社会学家默顿(R.K.Merton)所提的“四大规范”或“科学的精神气质”是最主要的组成部分。因为默顿所提的科学家应当遵循“普遍主义”“公有主义”“无私利性”“有条理的怀疑主义”四条规范,是“具有感情情调的一套约束科学家的价值和规范的综合”[7]350。当这种“精神特质”内化为科学家的科学良心后,它就是学术工作中的“超我”,在道德层面形成内在的自我约束。这种道德层面的内在约束能使学者们在现实利益的诱惑面前仍自觉地坚持“科学(知识)良心”,始终以“理性代言人”的角色从事学术活动。

作为一名真正学者,应该具备正直、正义、诚实等品质。即使犯了错误,也应该有最起码的羞耻之心,不仅要勇于承认错误,还应该勇于改正错误。同样地,在大学学术同行评议中,如果评议专家们缺乏良好的学术道德与学术良知,就易引发评议活动中的违规现象(包括利益冲突问题)。比如,2000年汪晖在长江《读书》奖评审中,充当了“运动员与裁判员”的双重角色;再如,2012年曝光的湖南省高校教师职称评审中的黑幕;等等。

2.外在学术制度在数量与质量上的供给不足

通常意义上,由于“内外因关系”原理以及“学术自由”的本质,我们常常把对学术规范实施的希望寄托在研究者个人和学术共同体的内在约束或彼此监督之上。因为只有研究者主动地和自觉地进行学术规范,才能真正形成自我鉴别和抵御不规范化因素的侵害的能力。但是,纯粹柔性的约束在外部强大的“利益诱惑”及行政干预面前,有时会显得相当薄弱,外在的制度建设则体现出相对的刚性与强制性,它可以弥补道德层面内在约束的不足与缺陷。因此,外在的学术制度建设是很有必要的。但目前我国的外在学术制度在供给方面仍有很大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方面,外在学术制度的数量供给不足。就学术同行评议而言,重点在学术评价制度或同行评议制度的数量供给不足。比如,对于学术同行评议具有重要作用的“评议专家”遴选制度,“利益冲突”政策,“评议专家的监督”制度、“回避”制度或政策等等。可以说,“在我国的学术界(包括大学)的各种评审活动中,基本不存在科学、统一的专家遴选制度”[8]127。很多学术机构在学术评审活动中,对于评议专家的组成问题上有“任意”的趋势与特征,有的出现不少的“外行”,有些出现“官化”的特征。此外,有关利益冲突政策,我国除了部分基金组织目前正处于制订并完善的之外,大学里基本上就不存在。其他的如评议专家的监督制度,回避制度等也都存在数量上的供给不足。

另一方面,外在学术制度的质量供给不足。这里所说的质量供给不足,主要指制度的有效性供给不足。具体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现有的制度大多过于笼统与抽象,操作性不强。如果制度过于抽象,就会使制度执行者在领会制度含义时产生不同的看法或者歧义,从而影响制度约束力的效果。同时,制度过于笼统,对于具体的学术事务上的指导意义不强,制度执行者该学术活动行为是在允许范围之内还是允许范围之外,于是有可能会干脆放弃制度的约束标准,按照个人的主观意志来决定。

其次,现行的学术评审制度存在评审程序不合理、评价指标不科学等方面的问题。因此,尽管似乎存在像模像样的制度文本,若制度本身就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缺陷,那么,约束效果就可想而知了。笔者以为,如果制度本身存在严重缺陷,与其有制度,不如无制度好。比如,学术评审过程中,若未给评议专家予以充足的时间进行阅读被评材料,这样的评审程序就是不合理的程序。据刘爱玲等人的研究,在科技奖励评审中,有“33.5%的专家在评审会召开前2-4天收到报奖成果的材料;33.7%的人在评审会召开前5-9天收到报奖成果的材料;只有31.2%的人在十天以前收到报奖成果的有关材料;有53%的人回答‘有时在评审会前一天或评审当天获得报奖成果的有关资料’”[9]。

最后,制度执行不公也是制度有效供给不足的一大表现。制度具有法律意义上的效力性,制度一旦制定,就需要人们去公正地执行它,否则制度就如同一纸空文,毫无用处。换句话说,我们不仅要做到“有法可依”,也要做到“有法必依”或者“公正执法”。美国社会学家英克尔斯(Alex Inkeles)在《走向现代化》中指出:“如果执行和运用这些技术的人,自身还没有从心理、思想、态度及行为方式上经历一个向现代化的转变,失败和畸形发展的悲剧是不可避免的。再完美的现代制度和管理方式,再先进的技术工艺,也会在一群传统人的手中变废纸一张。”[10]68比如,学术评审制度中,随意组阁或调整专家组成员,或将“权力”“人情”等凌驾于现行的制度之上等都是制度执行不公的表现。

三、总结与启示

任何事物的产生都有其内在必然性,而“内在必然性”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根源”,即“事物产生的根本原因”。本文借助制度学理论,从制度文化、制度关系和制度供足三个层面分析了高校学术同行评议利益冲突产生的根源。通过研究,得出如下几个方面的启示:

其一,制度建设是治理高校学术同行评议利益冲突问题的重要手段。任何绕开制度来谈同行评议利益冲突都是不可取的。制度并非只是作为“约束”的功能载体而存在的,事实上,通过有效的结构性安排,即通过有效地安排实体性与程序性制度,能够明确地告诉人们什么行为可做或不可做,以及如何做的基本规范。因此,它实际上具备了行为的激励功能。换句话说,科学合理的制度安排,对高校学术同行评议专家的行为起到一种引导与激励的作用,能有效规避利益冲突现象的发生,从而达到治理中的“善治”目的。

其二,制度建设不能脱离制度安排的文化环境与土壤。毕竟任何一项制度都要受到其制度环境的掣肘和影响,制度环境赋予具体制度安排以“个性特征”与相应禀赋,并作为一种“先在”的因素规范着制度的走向与价值取舍。这要求我们在对高校学术同行评议利益冲突进行制度建设时,不能照搬西方的模式,而应当结合中国的传统文化、学校管理文化、学术评价的文化等进行建章立制。

其三,制度建设需要恰当处理好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的关系。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是制度体系的两翼,两者不可偏废,共同有机组成科学有效的制度体系。在高校学术同行评议利益冲突的制度建设中,不仅应当注重高校学术文化、评议专家的学术道德等柔性制度方面的建设,也应当注重相关文件、政策等刚性制度方面的建设。此外,更应当注重两个方面的协调一致,相互融合。

其四,制度建设要坚持制度数量、质量与执行三者的有效统一。在制度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要么是制度缺失,要么是制度不合理,或者是制度执行不公平。这三个方面的问题实质上便是制度数量、质量与执行三者之间的矛盾问题。制度数量是制度建设的基本前提,没有数量,制度建设无从谈起;制度质量是制度建设的核心,没有质量,制度建设的有效性不足;制度执行是制度建设的保障,没有公平公正的执行,制度建设就便会偏离方向,达不到治理的预期目的。

猜你喜欢

利益冲突评议约束
关于《关注低强度红光重复照射对近视进展防控的新方法》一文利益冲突的更正
强化述职评议 落实主体责任
基于特征数据的开放式同行评议关键因素的实证分析
人大“评议+询问”:助推漯河转轨发展“快车道”
美日药物临床试验中重大利益冲突的界定和管理探讨及对我国的启示
马和骑师
香港怎么防裙带腐败
适当放手能让孩子更好地自我约束
CAE软件操作小百科(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