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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隐语的侦查应用与破译路径探究

2022-11-23

湖南警察学院学报 2022年3期
关键词:隐语情报犯罪

黄 攀

(云南省公安厅,云南 昆明 650032 )

犯罪隐语作为一种次文化语言现象,其起源奇特且自成体系,与犯罪活动存在紧密的联系。尽管犯罪隐语本身是一种特殊的反侦查工具,但工具的客观属性注定了其并非专属于犯罪群体。对于侦查人员而言,犯罪隐语也具有不可替代的刑事情报价值,可以作为打击犯罪的有效工具。因此,无论是从侦查理论的层面还是基于侦查实务的角度考量,都必须把握犯罪隐语的两面性,一方面,犯罪隐语是犯罪活动的保护色,是犯罪分子用来进行反侦查的防御工具,而另一方面对于侦查人员而言,同样也是对犯罪分子实施精准打击的利器,具有重要的刑事情报价值,能在获取犯罪线索、确定案件侦查范围、固定犯罪证据、开展串并案、进行犯罪预警预测等方面发挥出特殊功能。故就犯罪隐语在侦查学领域内的研究而言,如何有效对犯罪隐语进行识别、破译以获取其内在的刑事情报,自始至终是犯罪隐语研究的核心命题。

一、犯罪隐语的研究价值

犯罪隐语的基本价值主要分为社会性价值和思维性价值两个方面,其中社会性价值包括犯罪信息传递的价值和犯罪群体成员间人际协调的价值。而犯罪隐语作为犯罪行为人交际的工具,同犯罪人的思维有着紧密的联系,可以说是犯罪思维的载体,也是犯罪行为的特殊表现形式。然而对于侦查工作而言,犯罪隐语是一种包含着大量刑事情报的语言资源,其价值主要表现为刑事情报价值、犯罪文化价值以及侦查效益价值三个方面。

(一)刑事情报价值

人是天生的社会性动物,作为一种社会制度和社会交往的手段,语言和社会认知密切相关[1]。而语言的输出都是带有目的性的,几乎所有的语言都承载着信息,语言交流的过程必然伴随着与之相适应的身份、对象以及所处的外部环境。犯罪隐语亦是如此,作为犯罪群体成员之间对外进行自我保护的交流工具,绝大多数出现在犯罪的预备阶段,也表现为一种预谋实施犯罪活动的反侦查手段,揭开这种犯罪活动的特殊保护色,能够为刑事案件的侦破提供有力的情报支持,进而深入了解犯罪组织的内部结构、成员身份、作案手法、活动范围、犯罪规律等相关信息,因此,对于治安管理、犯罪预防以及审讯和监所管理与改造罪犯有着重要的意义。而就破译犯罪隐语而言,上述工作的开展则是建立在其刑事情报深度挖掘和准确研判的基础之上。由于其并不是广泛使用的社会规范性用语,不具有普遍性,反而动态时效性较强,作为一种文化词,需要后天的学习,因此会出现遗忘现象。而犯罪嫌疑人对犯罪隐语的掌握以及熟练程度,能够反映其在犯罪组织内部的地位,以及被这一团体的认可程度。犯罪成员使用共同习得的语言代码来维护群体内的一致性和密切的关系,能起到一定的保密作用。可见犯罪隐语的刑事情报价值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为侦查决策提供行动依据,以掌握与犯罪斗争的主动权,打击有组织犯罪。另一方面,为防控犯罪提供刑事情报,提前介入将犯罪活动扼杀在预备阶段,降低犯罪行为的危害后果。

(二)犯罪文化价值

“语言是文化的一部分,人们在使用任何一种语言时都使得自己更深地陷入该语言所代表的社会和文化的‘桎梏’”[2]。创造并使用犯罪隐语的人群属于犯罪亚文化群体,犯罪隐语作为一种特殊亚文化群体的语言代码,承载着丰富、厚重的犯罪亚文化信息,是一种非主流的文化现象,而且犯罪隐语也是犯罪群体用以反抗主流文化的重要手段。由此可见,犯罪隐语不仅是犯罪亚文化的载体和内容,也是犯罪亚文化群体交换思想的纽带和反映群体文化意志的特殊标识。犯罪隐语作为特殊群体的工具性用语与使用者的社会属性有着密切的联系,这反映了隐语的社会功能。不同形态的犯罪隐语是在不同的社会文化背景下形成的,必然体现出不同案件类型与地域文化的特点,因为语言既然与文化密切相关,就不能脱离一个人的诸如年龄、文化程度、性别、经历、居住地等等背景去孤立地看待,其文化价值也正基于此。所谓“知己知彼百战不殆”,侦查与犯罪博弈的过程中,势必伴随着侦查机关对于犯罪群体的深入了解,鉴于此犯罪隐语的文化价值就能得到充分的彰显,以语言文化作为先导,则更能获取犯罪群体成员的信任,以便于秘密侦查、特情侦查工作的开展。与此同时,对于罪犯的改造工作,研究犯罪隐语同样具有重要的意义,犯罪隐语使用过程中的耳濡目染导致犯罪亚文化使受众产生着潜移默化的影响,而在违法罪犯人员聚集的监所环境内,更容易导致犯罪思想的“交叉感染”,借助于犯罪隐语了解被监管人员的思想动态,及时进行干预,才能开展更加有针对性的改造工作,帮助其回归并接受社会的主流文化。

(三)侦查效益价值

侦查效益反映的是侦查活动中侦查成本的投入与案件侦查收益之间的复杂动态关系[3],侦查效益聚焦于侦查活动的人力、经济、时间等各类刑事司法成本的投入以及所形成的社会收益,而在侦查资源稀缺的时代,调动有限的侦查资源更加快速地侦破案件,无疑是侦查学理论研究的核心问题。语言资源的效益价值体现在语言是一种有价值、可利用、出效益、多变化、能发展的特殊的社会资源[4]。犯罪隐语对于侦查活动也是一种资源,犯罪隐语的有效破译可以为侦查工作提供大量依据和线索,加快侦查破案的速度,充分发挥其侦查效益的价值。在侦查过程中,犯罪隐语的破译,可以为案件分析、侦查决策提供更多的线索,而情报线索越多,在案件的侦查中愈发能掌握主动权,而这种敌暗我明的活力对抗中一旦对于犯罪隐语不明其理,面对犯罪信息传递无能为力,侦查工作就会更加被动极易陷入僵局,甚至会导致犯罪嫌疑分子逃跑、案件现场破坏以至于变成死案,也是一种侦查资源的浪费。而即便是犯罪分子归案,审讯工作也会举步维艰,所搜集的证据难以形成闭合的证据链,也会诱发犯罪嫌疑人后期翻供,进而出现被检察机关退回补充侦查的风险,更进一步降低了侦查的效益。并且犯罪隐语的使用主体在大多数情况下是团伙犯罪且多有惯犯、累犯,侦查人员破译犯罪隐语之后在深挖余罪寻找漏罪以及案件串并上能够起到扩大侦查战果的功效。所以说,对隐语的破解、研究和利用,可以直接提高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效率,节省大量的人力、物力资源,增强打击犯罪的力度,促进和谐社会的发展,也间接地创造了经济效益。因此,有效利用犯罪隐语这一特殊的社会资源,不仅能发挥其侦查效益价值,还能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产生社会效益。

三、犯罪隐语的特征分析

(一)犯罪隐语的隐蔽性

犯罪隐语多为规范性语言变异产生,其使用本身就是为了掩盖真实的犯罪信息,而避免为外人所知晓。一方面,就犯罪隐语的使用主体而言,违法犯罪分子行为的性质就决定了,其活动不可能公开进行,而犯罪隐语的使用多出现在犯罪预备阶段,一旦犯罪意图被外部所知晓,受到法律追究的风险将显著提高,同时违法犯罪活动的目的也难以实现,因此,犯罪隐语的使用也是违法犯罪活动趋利避害的必然选择。另一方面,违法犯罪群体作为一种不被社会主流文化所认可的亚文化群体,其组织多呈现为封闭或者半封闭的状态,所以犯罪隐语的使用群体往往形成了一套约定俗成并自成体系的语言系统,用来进行组织成员的鉴别。也正由于隐蔽性是犯罪隐语最本质的属性,所以一旦犯罪隐语为外部所破译而公开化,其他功能则会立即失效,随即会被新的犯罪隐语所替代,所以犯罪隐语对于侦查和反侦查均具有隐蔽性,违法犯罪分子使用犯罪隐语是为了传递犯罪信息,确保犯罪活动的顺利实施。而侦查人员对于犯罪隐语中情报的搜集工作也应当保密,一旦犯罪隐语的破译被其使用者所知晓,犯罪隐语则会被立即弃用,其情报价值就会骤减,甚至于完全消失。

(二)犯罪隐语的工具性

犯罪隐语的根本目的是作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正如前面所论述的,其现实存在的主要原因是犯罪分子之间相互交流犯罪信息的需要,亦有学者主张犯罪隐语也是一种亚文化群体语言代码的载体,承载了大量的犯罪亚文化信息,是犯罪群体用来反主流文化的一种自卫性工具。既然将犯罪隐语定义为犯罪工具,即拥有工具的客观属性,故而不能因为冠之以“犯罪”的名义而进行价值评判。在犯罪实施过程中,这类“犯罪工具”自身就是用来传递犯罪信息的重要载体,基于工具的客观中立性,在侦查过程中同样可以将其作为侦查工具加以利用。因为所获取的犯罪隐语此时不仅仅是犯罪工具,也是侦查情报的重要载体,可以作为侦查人员寻找案件线索的重要信息源。

(三)犯罪隐语的地域性

各类犯罪隐语不可能凭空而产生,很大程度是建立在各地方言俚语的基础之上的,都会受到地方历史文化、语言习俗的影响,加上犯罪隐语所适用的话域具有显著的封闭和半封闭属性,外部文化的交流影响相对受到限制,并且中国地域广袤,特别是中国南方地区“十里不同音,百里不同语”的现象更是十分普遍,不同的地区对于同一事物的称谓迥然不同,如广西桂林、玉林地区有着传统的狗肉饮食文化,所以当地涉毒犯罪隐语中毒品又被称之为“狗肉”,而广西南宁地区的毒贩习惯称毒品为“猪肉”。同时,汉语方言片区错综分布,而且汉语的分支之间在发音、语法、构词等方面存在着巨大的差异,这也导致犯罪隐语本身存在地域上的可识别性。根据汉语使用分布情况,四川、重庆、贵州、云南被划归为传统的西南官话片区,而该片区的人在交流的过程中较为显著的特点就是习惯使用各类叠词,如四川地区的亮瓦瓦(很亮)、惊爪爪(大惊小怪)、嘎嘎(肉)等,再如昆明方言中的东西板板(质量好)、憨出出(形容笨)、神兜兜(神经兮兮)等等,这一特点同样反映在该地区的犯罪隐语上,如卡腕腕(四川语:扒窃手表)、卡卡(贵阳语:犄角旮旯)、偷朵朵(昆明语:偷公章)、串串(重庆语:黑市经纪人)。再如北京、天津地区的方言有着较强的儿化音特点,玩儿货(北京语:扒窃作案)、容点儿(北京语:盗窃)、鼓点儿(天津语:被害人发现受骗)、叫点儿(天津语:强买强卖),等等。

(四)犯罪隐语的时效性

尽管犯罪隐语的使用话域是封闭或者半封闭的,但是违法犯罪群体并不是与社会完全隔绝的,犯罪隐语同样和规范性语言一样会在与社会大系统的互动中建立多种联系,所以犯罪隐语在创制和使用的过程中必然会受到来自于犯罪隐语群体之外的社会因素的制约,而文化是其中影响最为深刻的因素。因为文化的任何细小变化都会牵动语言这根神经,尤其是语言中最活跃、最敏感、最丰富多彩的词汇要素[5]。社会发展过程中各种新文化应运而生,其最直观的表现就是新词、新语出现所导致的语言的更新。所谓经济决定文化,犯罪隐语本就是社会文化的组成部分,不可避免地受到来自社会经济发展的影响,因而经济发展水平的变化,也会造成犯罪隐语的迭代更新,正如上个世纪八九十年代的犯罪隐语中将100元的人民币称之为四老头、蓝精灵(北京语)、四人头、向右看齐(昆明语)则是取意于第四套人民币的主要特征,而随着第五套人民币的发行使用,犯罪隐语中对于百元钞的称呼也随之变为“红牛(北京语)”“牛心(昆明语)”。当然,上述犯罪隐语的更新是违法犯罪分子自发的行为,而更多情况下犯罪隐语的变化则是被动的,因为犯罪隐语使用的过程也是一个逐渐公开化的过程,而一旦这些隐语被公众所知悉或者被侦查机关所破译,几乎就丧失了使用价值,正如当下广为知晓的蛇头(香港语)、托儿(北京语)、白日闯(广州语)、绑票、撕票(上海语)等一系列习惯性用语均是曾经的犯罪隐语,显然这类已经“过期”的犯罪隐语已经不再具备原有的基本功能。

四、利用犯罪隐语开展侦查的具体路径

(一)进行人身识别以确定侦查范围

任何语言活动都不是孤立的,犯罪隐语与其使用者之间存在着紧密的内在联系,虽然犯罪隐语具备反侦查的功能,但根据信息交换原理可知,犯罪隐语的使用在客观上也对外输出着犯罪信息。侦查活动最直接的目的之一就是确定并抓获犯罪嫌疑人,这一侦查目的的实现需要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多角度的刻画,如犯罪嫌疑人的年龄、籍贯、性别、文化程度、前科劣迹情况等等,通过提取犯罪隐语本身所承载的上述信息,为犯罪嫌疑人身份的研判提供了线索,可以使之成为开展刑事画像的有效路径[6]。由此可见,犯罪隐语对于侦查机关而言其已然是一个蕴藏着大量犯罪信息的情报集合体,对于划定侦查范围、明确侦查对象身份有着重要的功能性价值。一方面不同类型的犯罪隐语中所会呈现出的明显的地域性、行业性特征,如前文中所提起的北京地区的儿化音类型、西南地区的重叠类的犯罪隐语等等,透过这类犯罪隐语所暴露的地域信息可识别性,则可以将侦查对象的范围锁定在特定区域的人群之中,甚至可以进一步开展情报研判来确定犯罪嫌疑人可能的作案地域、流窜范围、职业技能等,如广州地区汽车维修行业人员会将发动机称之为“户头”,北京地区的废品收购人员则将摩托车称之为“嘉本七”。另一方面根据犯罪嫌疑人对犯罪隐语的熟练程度和使用的类型可以探析到其犯罪恶性心理梯度,进而从中推断出犯罪嫌疑人在团伙中的地位、犯罪技能的掌握情况、前科劣迹等信息情况,特别是在侦破有组织犯罪案件中,借助犯罪隐语更有利于查清犯罪集团内层级构造和内部成员情况。与此同时,犯罪隐语的使用本质上是犯罪信息的交换,侦查过程中可以利用信息的互通性,以相同或者类似的犯罪隐语作为系列案件的关联点,从整体上把握案件,进行案件串并,以期扩大侦查战果。因此,对犯罪隐语中的这些线索信息的挖掘,将直接成为侦查过程中信息研判、侦查情势预判的前置性工作,为预防犯罪、精准打击提供情报支撑。

(二)作为讯问突破口化解审讯僵局

审讯是侦查人员与犯罪分子直接对抗的一个过程,对于参与讯问的侦查人员而言,讯问中既需要犯罪嫌疑人供述犯罪事实,也需要对于供述的真实性进行审查。而侦查讯问对于审讯心理的把握尤为重要,讲究语言上的技巧性,因此,讯问也被称之为侦查中最具艺术性的环节,一旦侦查人员在话术上掌握了主动权,了解了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变化规律,就能及时化解博弈过程中的紧张对峙。而多数情况之下的审讯,侦查人员所面对的犯罪嫌疑人或是负隅顽抗或是沉默不言,又或是假意配合试探侦查人员对案件的了解情况,面对这类讯问对象,审讯工作极易陷入僵局。根据上文所述,犯罪分子主观恶性往往会随着犯罪隐语使用熟练程度的递增而同步得到强化,所以讯问人员借助于犯罪隐语的交流可以了解到讯问对象的恶性情况,并采取相对应的讯问策略,如讯问交流的过程中讯问对象能够熟练地运用犯罪隐语,这类对象大概率有着丰富的犯罪经历,具备较强反审讯意识,其对用于初犯、偶犯的政策性感化基本“免疫”,对此应当更加注重对于现有证据的适时使用,并重点寻求与审讯对象供述内容本身有关的矛盾点进行突破。同样犯罪隐语也可以作为化解审讯僵局的特殊沟通工具,对于提高讯问效率、完成审讯任务有着特殊的效果。一方面大量的犯罪隐语存在双关语义,在讯问过程中有意识地夹杂着犯罪隐语的使用,进而营造假象使之无法揣测侦查人员对案情的掌握情况,通过观察讯问对象的神态变化,也是印证侦查员猜想的有效方法。另一方面,如果讯问人员深谙犯罪嫌疑人所惯常的犯罪隐语,同样可以将其作为攻破审讯对象心理防线的利器。一些犯罪隐语本就具备婉转功能,可以避免直接针锋相对,通过这类犯罪隐语的使用,营造一种犯罪亚文化群体更加放松亲近的氛围,以减少焦虑抗拒情绪,有效地拉近与犯罪嫌疑人的心理距离,甚至能在使用共同语言的讯问语境之下促使其对讯问人员产生亲近感,进而逐步配合。

(三)优化技术侦查实现战果证据化

技术侦查借助于先进的科技支撑和高度的隐蔽性在情报搜集、证据排查、人员监控等侦查活动中发挥着独特的优势,因而被刑侦一线视为侦破重大疑难案件的利器,但随着新闻媒体对于技术侦查破案的过度宣传以及影视作品的夸张演绎,致使大量侦查机关所掌握的技术侦查手段频繁地曝光于公众的视野之下,技术侦查的隐蔽性被严重削弱。而且近年来技术侦查在侦查机关中的大量应用,以及技术侦查所带来的频频战果,也导致犯罪分子对于技术侦查手段有所了解,并且开始尝试对技术侦查予以“反制”。因此,犯罪分子在相互传递信息的过程中,出于安全考虑即便借助移动通讯设备,以电话、短信、电邮、视频、语音、数据电文等方式替代直接接触,也会对关键内容用隐语进行“加密”。虽然侦查人员可以获得强大的技术侦查手段支撑,但是这些犯罪信息在各种变幻莫测的犯罪隐语的掩饰之下,技侦人员所搜集的信息尚未转化为刑事证据,并不能直接证明案件事实,故而需要技侦人员具备对犯罪隐语较强的“翻译”能力。司法实践过程中,直接出示技术侦查所获得的证据并不常见,大部分情况下是侦查机关对于技术侦查所获取的侦查情报进行证据化的加工,如向公诉机关移交的监控资料往往由数据电文的形式转化为书面文字形式,并进行一定程度的补充说明,而在涉及犯罪隐语案件技术侦查情报的证据转化上,解析案件中犯罪隐语真实含义进行严密的逻辑证成,才能强化其证明力。根据笔者调研了解到,涉及犯罪隐语的技术侦查情报的译本,多由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侦查部门在监控过程中制作,因此,对于犯罪隐语的掌握也是其侦查员能力素质的内在要求。

(四)强化阵地控制保障特情侦查

除了技术侦查外,犯罪隐语同样可以在侦查阵地控制和特情侦查中发挥效能。一方面,侦查中的阵地控制就是运用公开管理和秘密力量相结合,控制犯罪人员经常涉足、利用和易受犯罪侵害的吃、住、行、销、乐等场所或行业,从中发现、查缉、控制犯罪的一项刑侦基础工作[7]。侦查阵地控制实质上是对“高危地区”的控制,这类领域中会经常聚集违法犯罪人员,留下大量的犯罪线索,因此,对于这类重点领域和行业的控制更加讲究公开隐秘战线的开展。由于所处领域多为娱乐业、旅馆业、旧货业、运输业、通讯业等,也会形成各自的文化集群和特殊的行话隐语,而这类行话、隐语在一些案件中也会直接被犯罪分子所吸收借用,所以对于这类犯罪隐语的掌握,侦查人员则能够更加深入了解重点阵地的相关动向,秘密情报工作同样可以利用这类犯罪隐语的隐蔽性武装自己,在谈吐上表现得更像行业内的人员,避免暴露身份而贻误侦查战机。

另一方面,犯罪隐语的应用在特情侦查方面能发挥特殊效能。特别是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其在深挖余罪、漏罪上有着出色的表现。而特情侦查的开展需要运用到内线侦查、特情贴靠等方式派遣专门人员打入犯罪组织内部,向侦查机关传递刑事情报。因此,特情侦查活动的高度隐蔽性,也就对于侦查人员的侦查技能以及各方面的综合素质有着更高的要求,对于团伙成员间犯罪隐语的熟练程度也就成为选择特情人员的关键。正如前文中所述犯罪隐语是犯罪亚文化群体用来鉴识成员身份的有效工具,在部分涉及毒品、走私犯罪案件中,犯罪隐语的运用甚至成为打入犯罪集团内部的“敲门砖”。同时,基于犯罪隐语的文化功能,特情侦查中犯罪隐语的熟练运用,能够通过相同文化上的共鸣拉近与犯罪分子之间的距离。所谓“一闻典隐语,不相识者顿成生死之交”[8],这种来自语言文化上的认同可以获取犯罪成员之间的好感,所以,对组织严密的犯罪集团开展特情侦查,犯罪隐语的全面搜集、精准破译以及熟练运用,将成为潜入犯罪组织内部克敌制胜的前置性工作。

(五)开展狱侦推进监所管理科学化

监狱内的犯罪亚文化与外部的犯罪亚文化有着明显的差异,因为前者在劳动改造和思想教育的过程中长期接受着主流文化的熏陶,因此,其对于主流文化有着更强的反抗与免疫能力。所以监狱内部所形成的犯罪隐语的隐蔽性更强,加之罪犯之间的交流几乎是一种暴露状态,这类犯罪隐语变异更新更加明显,构词方式也更加随意,因此,要求监狱干警对狱内犯罪隐语能够敏锐感知并熟练掌握。由于监禁空间中被监管人的行动自由受到大量的限制,许多行为是被管理规范所不允许的,需要借助语言的变异进行掩饰[9]。所以,狱内犯罪隐语更像是各种违法犯罪信息的集合体,通过分析解读罪犯所使用的犯罪隐语,可以将大量零散、孤立的信息进行整合集中、关联碰撞和分析研究,从而获取情报服务于狱内侦查工作的开展。同时,通过分析犯罪隐语的使用来验证获取情报信息的真实性,并根据所验证评估的情况及时调整侦查行为。可见犯罪隐语不仅是狱内侦查中情报的来源,也将成为搜集侦查情报,深入了解到罪犯的心理动态、思想状态以及罪犯之间的矛盾情况等的工具。这不仅拓宽了狱内情报搜集渠道,也加强了内部情报掌控力,故而监狱管理部门借助于犯罪隐语可以在日常监管中最大限度提高民警对潜在狱情的知晓率,保证情报信息的时效性、针对性和有效性,为划定侦查范围提供依据。

从完善监狱管理的角度而言,犯罪隐语的充分运用对提升监所风险预警能力和提高罪犯思想矫正工作的针对性、消除牢头狱霸等不良现象,实现羁押监管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也具有深远意义[10]。因此,必须加强狱内犯罪隐语情报研判平台的建设以及提高干警对于狱内隐语的熟练运用能力,用以强化对罪犯信息的知悉摸底,切实掌握罪犯思想动态,发现苗头性、趋势性问题,真正发挥狱情研判的先导预警作用,做到明确目标与重点防控并重,实现科学管理。

五、破译犯罪隐语的基本方法

(一)利用构词规律进行破译

语言学家索绪尔认为,所有的语言符号都可以解构为“能指”和“所指”,前者是指语言符号的词形和词音,即语言的外在表现形式,而后者则是语言符号表达指向的对象和实际意义,即内在含义,而“能指”与“所指”之间组合的多样性也就让语言形式充分自由[11],犯罪分子正是借助于犯罪隐语在“能指”与“所指”之间联系的任意性,进而造成外部理解上的偏差以起到内部保密的功能,如果代表语言外部形式的“能指”明确了“所指”的真实含义后,“能指”的使命就会立即终止[12],这也直接解释了犯罪隐语一旦被破译就会失去效用的原因。

既然犯罪隐语也必须遵循“能指”与“所指”之间的构词规律,那么犯罪隐语各种诡谲的表现形式与其所要表达真实含义的内在联系必然有迹可寻,这也为犯罪隐语的破译提供了语言学上的可能。常见的利用犯罪隐语构词规律进行破译的方法包括:(1)借助于同根词或者同源词进行推导,因为大多犯罪隐语并不是凭空产生的,而是在一定“基础词”的基础上所演变而来的,正如涉毒犯罪隐语中对于海洛因的称谓多为“冰”,由此而生的同源词滑冰(广东语)、可乐冰(沈阳语)、油冰(上海语)极易关联到毒品。再如东北地区的犯罪隐语中用“刺”来指代公安民警,而侦查人员只需要对这一基础词有所把握,其所衍生出了一系列的同根词如有刺(有警察)、暗刺(便衣警察)、刺子窑(派出所)、刺窝(公安局)的破译与识别自然水到渠成。(2)通过对规范语“能指”的拆分“减略”来解读“所指”的含义。如北京、沈阳地区将专门利用被害人挤公交上下车的过程实施扒窃手段称为“挤门”、湖北地区则称为“挤车门”;又如广州地区的扒窃团伙将使用刀片割划他人衣物口袋的盗窃行为称为“割袋”,昆明地区则称为“片子”。(3)借助修辞法进行破译。这是由于大量犯罪隐语在构词规律上运用到了语言学的修辞手法,如比喻、拟人、借代、夸张、用典、谐音等方法。如北京地区的“帽盖儿”指代的是公安民警,而该称谓则是借用了警察八三式警服的大檐帽的形状特征;天津地区的犯罪隐语中将数字“千”称之为“干”则是由于二者相似等等。但是利用修辞手法进行破译则需要侦查人员全面把握犯罪隐语“能指”的外部形象、构词形式、读音特点等以发散的思维进行推测“所指”的对象。上述破译方法对于具备内在语言学规律的犯罪隐语而言有着较强的针对性,特别是面对传统犯型的犯罪隐语时极具适用性。

(二)借助犯罪语用进行破译

并不是所有的犯罪隐语都遵循语言学的构词规律,大量犯罪隐语的“能指”与“所指”之间很难直接找到联系,仅仅是一种犯罪分子之间的约定俗成,语言符号外观看起来都毫无关联,甚至表现得风马牛不相及,如旺格(广州语:查户口)、赶骚(贵阳语:没钱了,去偷点钱花)、坷垃点(黑龙江语:容易偷盗的农村人家)、审皮子(重庆语:清点盗窃赃物)等。所以犯罪隐语的研究仅仅关注语言符号的内部静态构成并不能达到完全理解与破译的效果。犯罪隐语的破译也应当看作为一种犯罪心理的推测,以了解使用者的真实意图,要做到真正把握犯罪隐语,单纯从犯罪隐语的发音、词汇和构词法等静态要素上探索联系是明显不够的。任何语言活动都存在于特定的语境当中,犯罪隐语的使用同样不能脱离于犯罪空间而传递犯罪信息。对于这类犯罪隐语的破译与识别,绝不能孤立地看待,而是需要结合其所使用的外部条件和犯罪活动的语境,进行综合分析其所要表达的真实意图。语用是一类通信科学的专用术语,指代为程序本身与其使用者之间的关系,其大量运用于特定场景下专门语言的理解,主要通过处在具体的语境来解读所使用的语言符号真实含义,在现代语言研究中被广泛运用。因此,借助犯罪语用的视角进行破译,特别是对于那些外部形式隐蔽性较强、内在构词规律性较弱的犯罪隐语适用性较强。

利用犯罪语用视角开展破译,需要侦查人员全面把握使用隐语的犯罪语境,综合考量犯罪隐语出现的时空条件如使用的背景、犯罪的空间与阶段等,结合上下文进行逻辑推导,以案件的性质为落脚点,进而开展犯罪隐语的识别。2018年6月徐州公安以某普通的网络论坛聊天记录为突破口,牵扯出涉及23个省份的特大网络贩枪案[13]。其中一位名叫“军迷乐园”的网民通过QQ群发布出售“狗粮”信息,但是其聊天记录却与“狗粮”并无直接关系,如“请问单出内脏一套多少钱?”“你那里狗粮有单射的吗?”“狗粮一包2000颗。你的狗粮已经发货,小心查收”等令人费解的文字对话。尽管孤立的分析上述每一条聊天记录,确实难以发现有价值的情报,但是结合特殊的聊天语境,从军事论坛的QQ群和“军迷乐园”这个网名到论“颗”卖的狗粮、再到“一套”“单射”等显眼关键词的角度综合研判,其中的端倪就逐步显现,一方面“狗”的发音近似“gun(枪)”,而普通的狗粮交易却要提醒买家需要“小心查收”,这种欲盖弥彰的行为也进一步证实了侦查人员对这一网络贩枪案件的猜想。因此,犯罪隐语的有效破译除了利用构词规律以外,以犯罪语用为视角结合具体的犯罪语境同样能够做到有的放矢。

(三)通过大数据分析进行破译

在大数据时代浪潮的席卷之下,情报主导侦查的理念也在不断地更新和深化,大数据驱动下的侦查情报工作也在犯罪信息追踪、侦查情报分析、情报预警研判等侦查实战的过程中走向变革。而在大数据开始广泛运用于侦查情报领域时,探索情报导侦视域下犯罪隐语破译与大数据应用的有机结合,无论是在技术应用还是理论研究上都已具备充分的条件。一方面,大数据的应用主要涉及超规模的数据搜集、数据的分析技术以及大数据分析[14],其前提是对象的数据化,而犯罪隐语本身就是一种自然语言,相较于侦查中其他情报分析对象,从自然语言文本中抽取出结构化的数据更为方便。另一方面犯罪隐语具备侦查情报属性,将其纳入“公安云”“公安DQB”等大数据情报平台的研判分析范畴,既是在“大数据驱动情报主导侦查”下的逻辑自洽,也在当前具备技术上的可操作性。其应用模式的基本架构是将所搜集、整理、解构后的犯罪隐语录入到犯罪隐语信息库中,并在系统内通过编程转化为结构化的数据接入到各个横向集中、纵向关联、高度共享的情报平台中,通过对数据化的犯罪隐语内的关联信息碰撞、比对、分析、研判,最终导出为侦查实战所需要的情报信息。

总之,大数据技术在侦查情报领域的逐步推广,为破译和获取犯罪隐语情报提供了全新的路径,特别是借助于大数据情报分析技术,将犯罪隐语的信息解构为数据模型,用数据探寻犯罪隐语中潜藏的构词规律和承载的侦查情报,比起传统方式更加精准与高效。大数据技术在破译和识别犯罪隐语信息中的应用,其最大价值就在于可以通过数据统计分析和动态聚类等方法挖掘犯罪隐语数据之间的关系和变化规律,使犯罪隐语的纵向识别与和侦查情报的精准研判成为可能。但是也必须意识到大数据技术在犯罪隐语中的应用,绝对不是“空中楼阁”,还需要海量的信息数据作为前提。“九层之台,起于累土”,相较于大数据在犯罪隐语情报分析中的技术瓶颈而言,开展系统的犯罪隐语情报收集工作,建设犯罪隐语信息库以及实现侦查情报平台间数据资源的互联互通,则更具基础性、前瞻性和战略性。

(四)通过情报协作进行破译

正如前文中对与犯罪隐语基本特征的分析论述,犯罪隐语自身存在着较强的时效性和地域性,而侦查机关之间情报的传递,在很大程度上忽视了将犯罪隐语作为一类情报进行共享,即便是在个案中对于犯罪隐语进行了有效破译,由于犯罪隐语的地域性也导致这类情报资源呈现出明显的分散状态,而难以系统整合。并且在缺乏专门协作机制的支持下,对于犯罪隐语破译后的结果进行共享与推广,存在相当的时间差,犯罪隐语在其时效性的作用下变动不居,同样也难以为侦查工作的开展提供有针对性的情报价值。正因如此,给犯罪隐语的有效破译带来了横向与纵向上的双重障碍,以致于侦查机关对于所收集的犯罪隐语情报成果转化效率不高。所以亟待将犯罪隐语所研判的成果纳入到侦查情报协作的范围内用以打破“信息孤岛”,才能破解犯罪隐语地域性和时效性的困境。一方面,侦查人员应当在观念上对犯罪隐语的情报价值有一个清晰地认知,在当下警务信息互联互通的背景下,打破地域、部门之间的隔阂,建立起跨部门、跨地域,更加及时的犯罪隐语情报协作机制,以情报协作机制整合各地收集的犯罪隐语,打破地域性所带来的信息偏差,同时情报共享的及时性可以对抗犯罪隐语的时效性。另一方面,在犯罪隐语情报协作的过程中,除了共享已经转化为侦查情报的研判成果外,也可以关联犯罪隐语的情报研判依据,实现侦查情报协作过程中破译犯罪隐语“鱼”和“渔”的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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