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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暴力的成因及对策

2022-11-23陈禹婷

法制博览 2022年11期
关键词:暴力信息

陈禹婷

青岛大学,山东 青岛 266071

2021年8月27日,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在北京发布第48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截至2021年6月,我国网民规模达10.11亿,互联网普及率达71.6%,十亿用户接入互联网,形成了全球最为庞大的数字社会[1]。伴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我国互联网规模的持续扩大,网络环境日益复杂多样。隔着屏幕如同给每个人带上了一副虚拟的面具,有了网线的阻隔和匿名的加持,很多人在网上可以肆无忌惮地发表带有侮辱性的词汇、煽动性话语的言论,形成网络舆论。经网络用户轮转发酵,非常容易造成所谓的群体性大规模的网络暴力。网络暴力经常见于一些公众人物,不乏某些公众人物因此患上严重的抑郁症,而造成其自杀的恶果。诸如韩国女星崔某、具某等,都因作为公众人物遭受长期网暴而患上精神疾病,最终选择结束自己生命。在复杂的网络生活中,不只是公众人物,许多普通人也遭受了网络暴力。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的传播使得人心惶惶,而随着确诊病例活动轨迹的公开,许多患者在遭受身体痛苦的同时,也在遭受被“人肉”、私人信息被泄露、遭受辱骂等网络暴力带来的精神压力。本文主要简析网络暴力的原因、立法难处及对策。

一、网络暴力的定义

目前,网络暴力的基本内涵我国暂未有明确的立法规定,学者中对此也没有形成统一的定论,依大众普遍理解与认识,网络暴力主要表现为:借助新媒体手段在网络虚拟平台散布、编造带有人身攻击、诽谤等侮辱性、煽动性的言论、图片、视频等或故意泄露私人信息,进行“人肉搜索”,且经过多人阅览转发并达到一定规模,给被网暴者在财产、精神等方面造成程度不等的消极影响。

网络暴力借助网络的群体广泛性、网民隐蔽性、传播快速性等特性,针对某一特定对象进行群体式的语言攻击、辱骂,有的网络暴力者通过编造不实信息进行散播转发,误导不明真相的群众产生情感天平的倾斜,进而组织对被网暴者的集体性攻击。在此期间,网络暴力受害者承担着巨大的精神压力,经网络的发酵,私人信息不断被公开、侵犯,其现实生活遭到严重危害,遭受精神重创,进而自杀者并不在少数。因此,遏制网络暴力刻不容缓。

二、网络暴力的表现形式

(一)通过文字、图片、视频等形式进行针对性攻击、辱骂

在隔着屏幕与网线的网络环境中,匿名的虚拟性让许多人带上虚伪的面具。利用公民言论自由权利与维护公共网络环境健康的责任之间存在的矛盾与模糊的界限,网络“键盘侠”在网上愈发肆无忌惮。只要有与自己认知不同的声音,某些偏激网友就会在网上通过文字、图片、视频等形式,主要针对某一人进行大规模的人身攻击。此现象多见于饭圈,当出现不利于偶像的言论时,一般由微博“大V”带节奏,组织“散粉”对此人或此人的偶像进行文字图片等的人身攻击。即使设置违禁字词,施暴者仍可通过谐音替代、音译等方式进行文字语言辱骂,甚至带节奏,形成大规模、有组织的攻击辱骂群体。

(二)人肉搜索

“人肉”搜索是一种以互联网为媒介,部分基于通过匿名知情人提供数据的方式去搜集关于特定的人或者事的信息,以查找人物身份或者事件真相的群众运动。由陈凯歌导演的电影《搜索》中,主人公因一场误会遭受“人肉”搜索,最终含恨自杀,而电影中的主人公在现实中有无数的原型。诚然,“人肉”搜索在追捕犯罪嫌疑人、理清事件细节等方面发挥一定的积极性,并有利于网民发挥舆论监督作用,为网民提供自由表达的方式。但自由应该有所限制,某些网民因误会或被恶意引导而自发组织非理性“人肉”搜索,他们泄露被“人肉”者的私人信息,以维护自认为伟大的“正义”。

(三)传播谣言,进行诽谤

每天都有海量的信息充斥着生活的各个角落,而网络中的信息并非全都可信。近年来,自媒体蓬勃发展,网络公众号、营销号如雨后春笋,种类多样,覆盖面广。伴随网络营销的兴起,各种真假信息混杂。目前甚至存在专门顶帖转发的“水军”,来使舆论消息更快传播。营销号质量良莠不齐。不少营销号为博眼球无底线,纷纷做起了“标题党”,传播虚假信息,误导民众。尤其是,娱乐方面的营销号总是捕风捉影,随意编造不实消息,在不确定信息中加以虚构与捏造,带节奏引战,给被造谣者带来不可忽视的消极影响。

三、网络暴力产生的主要原因

(一)信息媒介传播使事实失真

近年来,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进步,新媒体种类也日益多样,各类公众号、营销号层出不穷。其中不乏有在原有事件中添油加醋,甚至在客观的事实面前加入主观的见解,将浏览者引向歧途,刻意放大、突出事件中的矛盾以博取眼球,增加阅读量、点击率。经多方的传播、叠加,浏览者所看到的往往与事实有所出入,甚至相悖而行,进而使得部分偏激网友在网上发起声讨,发酵成网络暴力。为何有些网友如此偏激呢?除去自身成长原因,如今网络浸透生活的点点滴滴,每个网络用户都能享受到大数据带给我们的便利,足不出户了解世界天下事,然而,大数据推给我们的并不是整个世界。2006年凯斯·桑斯坦在《信息乌托邦——众人如何生产知识》一书中首次提出“信息茧房”这一概念。他指出,由于公众只注意自己的需求及兴趣,久而久之,会将自身桎梏于自我封闭的“茧房”之中。当有不同声音出现挑战三观时,有人就会急于证明而变得偏激,这种现象在网络上极为常见。不同类型的信息媒介将持有相同观点的网络使用者聚集在一起形成一个聚集体,个体相互感染并丧失独立思考能力,盲目服从于这一集体[5]。

(二)网民低龄化

网络的普及让更多未成年人有了接触外界信息的机会,但由于未成年人心智发育尚不成熟,受教育程度普遍偏低,因此对某些问题的看法过于稚嫩并且容易被带节奏,被人利用。以部分饭圈为例,饭圈中未成年人占比偏大,部分缺乏独立思考的能力,在“大粉”的唆使下在微博、豆瓣等公共网络区通过人头转发、评论、上热度来攻击在他们看来不利于偶像的言论。畸形的饭圈网络暴力愈演愈烈,同时也扭曲着部分未成年人的三观。

(三)我国网民法律意识淡薄

网络主体的低龄化不可避免会存在受教育水平低的问题。部分未成年人法律意识淡薄,甚至部分成年人也没有充分了解法律知识,对法律概念认知浅薄。同时,有一部分人也会存在“法不责众”的侥幸心理,从而肆无忌惮地实施网络暴力。

(四)大规模网络暴力多涉及社会热点

纵观近年来的大规模网络暴力事件,大部分涉及社会热点问题,如四川德阳某医生泳池事件反映医闹纠纷①2018年8月,四川德阳安医生在泳池疑遭两名男孩侵犯,双方起冲突,男孩家属闹到医院并经网络发酵对安医生进行人肉搜索,安医生不堪舆论暴力举刀自杀。;北京某女“死亡博客”控诉丈夫外遇反映夫妻婚姻关系等等②2007年12月,北京女白领姜岩跳楼自杀,留下“死亡博客”控诉丈夫出轨,其丈夫受人肉搜索网络暴力。。熟悉的社会热点问题往往能引起大部分网友的热烈讨论,而在讨论过程中,不可避免有些人会发表偏激言论指责辱骂其中一方,当偏激言论达到一定规模,甚至会有人提供一方的私人信息,对其“人肉”,于是造成了网络暴力。

四、网络暴力的危害

(一)影响范围广

现实的人们依赖网络获取信息,巨大的网络用户群体构建出庞大复杂的网络环境。网络攻击言论、图片视频借助网络社交平台进行快速传播,一经开始,就会在网络的各个角落有出现的可能,具有无限拓展传播的不可控性,甚至会有某些有意图人士发表煽动性言论,涉及敏感话题,引发网络群众群情激愤,严重影响正常的公共网络秩序。网络暴力往往还会严重侵害被网暴者的名誉权、隐私权、信息权、肖像权、身体健康权等多项权益。

(二)被网暴者受害程度深

1.生活压力大

网络暴力往往严重侵害受暴力者的名誉权、隐私权、信息权等多项权益。事件经媒体报导发酵、网络群众讨论,当事人不可避免会被评头论足,甚至会被“人肉”。当事情发展向不利于当事人发展时,由于私人信息的泄露,不乏有不理智民众对当事人采取恐吓、泼漆等暴力行为,因而对当事人生活造成巨大影响。即使热度不再,当事人后期的应聘就职、家人子女等都会遭受不小的消极影响。

2.精神压力大

面对网络上言语、图片、视频的攻击,生活中的四处碰壁,经过长期的网络暴力,绝大多数人忍受着精神上的巨大压力。而精神的不健康极易导致抑郁症的发生。不少遭受长期网络暴力的人因此患上严重的精神疾病,严重影响身心健康,甚至有轻生的想法和行为。

(三)容易诱发其他犯罪

通过“人肉”搜索公开私人信息,部分不理智网民会由线上的网络暴力转至传统的暴力行为,由此引发进一步的违法犯罪。被网暴者精神、心理受挫,可能会产生偏激的想法。部分被网暴者会有厌世的态度、行为,严重者可能对社会公共秩序产生不良影响。[3]

五、我国网络暴力立法的难处

(一)违法主体难以确定

我国人口基数大,同时也拥有世界上最大的网民规模。面对如此大的群体,有时网络暴力发生时并不能准确地找到具体准确的网络暴力主体,并且排查起来也是一项费时费力的工作。因某一个人引导或造谣而引起网友群情激愤地“讨伐”,经多方、多轮热转,最初发起人往往成了隐身人,加之取证困难,因此网络暴力发起者一般难以确定,给相关程序与法律制裁增加了不少难度。况且,没有发起者,网络暴力难以出现,没有传播者,又难以达到“网络暴力”的规模。因此,违法的主体难以明确。

(二)受网暴者受害程度难以估量

网络暴力不同于传统的暴力行为,受网暴者往往遭受严重的人身侮辱,承担巨大的精神压力,不少受害者会有不同程度的精神疾病。精神属于主观方面,一经伤害,可能造成无法修复的终身梦魇。网络暴力还经常表现为“人肉”搜索,在匿名虚拟的网络环境中,真实身份、私人信息的公开还会对受害者的现实生活带来几乎不可逆的消极影响。被网暴者的这些损失都无法以具体准确的数字或语言来规范衡量。

六、抑制网络暴力的对策

(一)规范言论自由,明晰违法主体

标榜“自由”的言论、难以明晰的违法主体,这些都是网络暴力者肆无忌惮、愈演愈烈的“保护伞”。《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了我国公民基本政治权利之一的言论自由,同时,第五十一条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这表明自由是有范围、有界限的,而非依靠主观性对他人随意辱骂攻击。公民享受合法权利的前提是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利。但目前并无明确的法律条文对脱离“自由”的网络暴力有清晰的定义、责任追究规范等。就谁应该承担网络暴力的责任而言,观点众多。有人认为网络平台没能及时遏制传播,应负主要责任;有人认为是发起者挑起的事端,应由最初发起者负责等等。并且,由于网络暴力不同于一般的暴力行径,很难以侮辱、诽谤罪定罪,两者存在不相容性[4]。建议立法部门尽快立法,与时俱进,具体规范言论自由,明确其处置条例,明晰侵权主体。

(二)增强民众法律意识

我国民众法律意识仍待提升,不少“法盲”依旧活跃于各大网络平台,散布不良言论。青少年网络群体庞大,占据网络主要地位,而青少年心智发育尚不成熟,看待事情的角度比较片面直白。网络低龄化的直接结果就是网民普遍受教育程度偏低。青少年易受到鼓动,法律意识薄弱,易成为网络暴力的推手。

因此,有关部门、社区、学校应增加普法宣传活动,普及法律常识,让更多民众知法、守法、用法,在保护好自身的同时,不触犯法律、侵害他人利益。对于处于身心发育阶段的青少年,可以适当借鉴西方的Kiva计划、网络友好学校计划等,结合我国具体情况实施[2]。再者,可在主流媒体、新浪微博等社交软件上设置相应普法与法律咨询板块,加强法治社会建设。

(三)完善网络舆论监督及平台举报系统

我国的网络群体广大,可鼓励网络民众行使舆论监督权,发挥广大网友的群体性对网络环境进行实时监督。同时需完善平台的举报系统,便于民众的监督和对网络暴力的遏制。

七、结语

网络暴力现象严重荼毒网络民众,破坏网络风气,危害网络公共秩序,其危害深重,必须加以重视与遏制。要杜绝网络暴力,首先要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加强网络平台管理,积极实施“清朗”等治理网络安全活动,减少网络暴力发生率。教育民众除了要避免成为网络暴力的参与者,还要在遇到网络暴力时懂得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最后,要尽快出台网络暴力相关法律法规。虽然,我国法律以侮辱罪、诽谤罪对网络暴力有了初级的定性,但是随着信息技术与网络环境的发展,目前的法律仍不足以对网络暴力有更准确的判定。建议我国尽快出台更详尽的网络治理法律法规,提升全社会知法懂法守法用法的良好风气。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利应与道德、义务、法律法规相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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