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税务分析
2022-11-23王海航
王海航
一、私募基金概述
私募基金是基于充分发挥基金管理人的专业化管理能力,为资金雄厚的投资者赚取高风险高收益投资回报而发行的金融产品。2013年《证券法》的修订,一是确立了私募基金的法律地位,从国家立法层面奠定了私募基金的法律基础;二是强调私募基金不得公开募集,并应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从立法层面明确了私募基金的设立采用备案制。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私募基金的分支,治理结构简单,权责分配明确,具有“二元性”,既属于有限合伙企业应当遵照合伙企业法运作,又是私募基金必须满足证券投资基金法相关规定。
二、私募税种类别
(一)所得税
我国的所得税主要有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基金大多属于股权形式的价值投资,主要涉及的是合伙人投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所得税是基金投资运作过程中税负成本最高的税种。
1.个人所得税。基金属于合伙企业,对于法人投资者而言,合伙企业无法在税务申报系统做“企业所得税”的税种核定,因此,基金层面不必缴纳企业所得税,也无法为法人合伙人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而是由法人投资者自行申报缴纳。对于个人投资者而言,在实务中,私募基金管理人通常根据税收征管法相关规定,按照“先分后税”的纳税原则代扣代缴个人投资者应缴纳的税款。
2.企业所得税。法人和其他组织从基金获得的股权投资收益或分红应作为纳税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合伙企业并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在纳税申报系统无法核定企业所得税税种,因此,基金将相关投资收益或分红支付给法人投资者后,由其自行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增值税及附加税
基金分配给基金投资者的投资收益,若不存在“名股实债”等兜底或保本承诺,而是由目标公司税后经营所得按照公司法规定进行分配后得到的投资收益,则按现行税法规定,不必缴纳增值税,反之则应当缴纳。若私募基金退出方式为待目标公司上市后通过二级市场退出,则投资者应当按照“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
(三)印花税
基金印花税主要涉及“财产转移书据—印花税”和“资本金账簿—印花税”。“财产转移书据—印花税”是在基金发生产权转移行为时,需要以协议转让所示对价为基数按照万分之五缴纳;“资本金账簿—印花税”是指基金收到投资者实缴投资款后以资金账簿增加额为基数,按照万分之五缴纳。另外,印花税属于地方财政享有的税种,因此,全国不同地区印花税的优惠政策各不相同,实际缴纳金额应当以各地区税务部门认定的金额为准。
三、投资运作流程
基金运作流程,按照时间顺序,可分为募集设立、投资运作、投后管理、清算退出等四个阶段。
(一)募集设立阶段
募集设立阶段,主要是识别满足私募基金投资准入门槛的高净值客户,根据投资者的风险偏好和亏损承担能力向其销售对应风险等级的私募产品,并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产品可能存在的相关潜在风险,待投资者按照协议完成基金份额认购后,办理相应工商税务注册登记,以及向基金业协会备案。
(二)投资运作阶段
投资运作阶段,主要包括基金管理人根据私募基金约定的投资方向,对潜在项目进行初步判断及筛选,并委派专业团队对拟投项目开展法律、财务、税务尽职调查,由项目组根据前期尽调所收集的资料信息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对通过可行性研究的项目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立项申报,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通过的项目,方可对外投资。
(三)投后管理阶段
投后管理阶段,主要包括跟踪检查、制定并实施风险处置预案、存续期内资金收付与收益分配,对投资项目进行定期披露。根据相关合同约定,督促资金使用方及时足额地将应付利息、资金占用费和溢价款等应收款项划入指定账户内,并按照合同约定公司档案管理要求,及时将相关划款指令及内部审批表完善归档。
(四)清算退出阶段
清算退出阶段,主要包括清算和退出两部分,清算大致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破产清算;二是解散清算。破产清算依法按破产流程进行,依据我国破产法相关规定,企业破产的条件是资不抵债或不能偿还到期债权。退出主要包括:上市前的权益转让、公司收购、借壳上市、资产出售、大股东回购等方式。在实务中,私募基金为有效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并尽量规避投资风险,往往采取和目标公司大股东签署“业绩对赌”协议,一旦目标公司出现不能按照约定实行业绩承诺,则私募基金有权要求大股东按照一定对价回购私募基金所持目标公司股权。
四、基金税务分析
基金税务分析,将按照其投资运作的具体流程,分为募集设立、投资运作、投后管理、清算退出四个阶段,分别进行适用税种及其税务的分析。
(一)募集设立阶段
基金募集设立阶段涉及到的应税行为主要是,收到投资者实缴出资的基金份额认购款后,应作为资本金账簿,以实际收到的基金份额认购款金额为基数,按照万分之五缴纳“资本金账簿—印花税”。按照目前的税收优惠政策,全国的小规模纳税人在2021年底之前,可享受“资本金账簿—印花税”减半征收的政策。另外,按照目前贵州省地方政府给予的税收优惠政策,小规模纳税人在上述减半征收的前提下,还可以再减半征收。因此,在实务中,目前基金在募集阶段涉及到的“资本金账簿—印花税”为实际收到基金份额认购款金额的万分之一点二五。
(二)投资运作阶段
基金根据投资目标公司的投资方式不同,所应纳税的税种也有所区别。对于以发起人名义设立的初创期企业而言,基金暂无纳税义务,仅仅需要按照目标公司章程履行实缴出资义务。对于以新股东身份且以受让老股东股权方式投资于成熟期企业而言,基金需要根据其与目标企业老股东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缴纳“财产转移书据—印花税”,以股权转让对价为基数,按照万分之五缴纳“财产转移书据—印花税”。按照目前贵州省地方政府给予的税收优惠政策,小规模纳税人可以享受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因此,在实务中,目前基金在投资运作阶段涉及到的股权受让行为,应纳“财产转移书据—印花税”为实际股权转让对价金额的万分之二点五。基金签署股权转让合同后,目标企业需要变更对应的工商、税务、银行登记信息,确保新股东完成登记确权。税务部门对于此类业务的漏缴税款,可以非常容易通过数据分析发现。因此,虽然“财产转移书据—印花税”纳税金额较少、纳税频率不高,但基于“小税种重罚”的原则,需要严谨对待,以免不必要的税务风险发生。
(三)投后管理阶段
基金投后管理阶段涉及的主要内容为基金管理人对所投资目标公司的经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以及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因此,涉及的应纳税行为主要为私募基金管理人收取基金管理费应当缴纳的增值税,但是该纳税义务主体为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无关。因此,在实务中,投后管理阶段基金无应税行为发生,也无应纳税义务。
(四)清算退出阶段
基金清算退出的方式主要有IPO上市退出、股权转让方式退出、清算结算方式退出,以下将分别从三种不同退出方式来进行税务分析。
1.IPO上市退出。IPO上市退出是指待目标公司实现IPO后,基金在公开二级市场上以转让持有的标的公司股票的方式实现退出。涉及到的税款主要为增值税及附加税。增值税以股票买卖的价差收入为基数,按照增值税适用税率缴纳,其中,股票买卖价差是指股票售卖价格减去IPO上市发行价的差额。增值税适用税款,一般纳税人为6%,小规模纳税人为3%,另外,证券交易涉及的印花税由受让方承担,出卖方按现行规定暂不缴纳印花税。对于企业所得税而言,基金不适用企业所得税;对于个人所得税而言,基金应当履行代扣代缴义务。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为基金的自然人合伙人。在实务中,基金一般按照股息红利所得为自然人合伙人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
2.股权转让方式退出。股权转让方式退出是指基金将其所持有的目标公司股权转让给目标公司其他股东、其他第三方,以实现投资退出的方法。涉及的主要税种有财产转移书据——印花税,股权转让所得的溢价部分股权应该为非上市公司股权,不属于金融商品,因此,不需要按照金融产品转让所得缴纳增值税。但是,股权转让的溢价部分对于基金的自然人合伙人而言,需要按照股息红利所得为自然人合伙人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
3.清算解散方式退出。清算解散方式退出是指基金作为目标公司股东参与目标公司清算解散的方式实现投资退出。在实务中,该种方式下的退出一般为亏损退出,不涉及所得税、增值税的缴纳。但是,当清算解散退出为盈利退出时,则需要按照股息红利所得为自然人合伙人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
五、总结
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不同投资运作阶段,所发生的应税行为不同,涉及的所得税、增值税、印花税等具体应纳税义务也千差万别。我国尚处于私募基金的初级发展阶段,相关税收法律制度尚不健全,因此,在处理私募基金具体税务问题时,除掌握基本税务知识外,还应与税务部门充分沟通,以免产生不必要的税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