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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立案阶段繁简分流机制完善研究
——以基层Y法院为视角

2022-11-23陈慧珍

法制博览 2022年19期
关键词:民事案件立案分流

陈慧珍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福建 泉州 362600

一、基层Y法院自2017年以来民事案件繁简分流在立案阶段的现实情况

在最高法《意见》出台后,学术界即对案件繁简分流机制进行了较为充分的论述。民事案件繁简分流是指:“民事案件在立案以后,根据案件的难易程度,将简单的案件集中由少数几个固定的法官根据简易程序进行审理[3]。”对于如何区别简单案件,基层Y法院作出了如下的实践尝试:

(一)以“标的额大小”来区分

2017年至2019年期间,以案件的立案标的额的大小进行区分简单案件,即立案阶段时案件标的额在3.5万元以下的案件直接由程序分流员随机分流至速裁团队法官审理,3.5万元以上的则进入专业法官团队审理。以立案的标的额进行繁案和简案的区分,这对程序分流员来说无疑是一个最简单明了的方法。由于法院“案多人少”,大多数的程序分流员均是聘用制人员进行担任,在自身能力上有不足的同时还要身兼数职,这对他们的能力是一个考验,因此这种以“标的额”一刀切的划分方式最轻松,但是对于速裁团队的法官来说,可能并不友好。随机到自己手中的案件经常出现标的额小但案件事实不清,权利义务不明确,实则属于疑难复杂的案件。如果这类案件数量一旦多起来,势必将影响设立速裁团队高效快捷初衷的发挥。同时专业团队的法官也会随机到标的额在20、30万甚至更高,但案件实际却属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简单案件,这种类型的案件大量涌入专业法官团队审理,同样会造成审判资源的浪费。

(二)以“立案案由”来区分

为了缓解上述的尴尬现象,基层Y法院进行了第二种尝试,即以“立案案由”来区分,2020年至2021年期间,基层Y法院以立案阶段时案件的案由来区分简单案件,即以“列举”的形式明确哪些属于简单案件,如买卖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等。该种区分方式相较于只以单一的标的额来区分更科学合理,区分出来的简单案件准确率相对高一点。但该区分方式的弊端也是显而易见的,因为就算公认的简单案件“民间借贷”,当发生一些特定的情形时,它可能比有结算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还复杂,因此,这种区分的方式依旧不能解决速裁团队法官和专业审判团队法官手上“简案不简,繁案未必繁”的尴尬现象。与此同时,因为没有良好的中途退出流转机制,当法官手上出现“简案不简,繁案未必繁”的案件时,速裁团队的法官只能无奈地通过选择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随机到自己名下的“简单案件”,从而导致速裁团队法官审理案件的期限拖长以及普通程序的扩大适用,容易造成“快慢混道”,无法达到“简案快审,繁案精审”的目的。

二、基层Y法院民事案件在立案阶段繁简分流不足的原因分析

笔者认为,基层Y法院在立案时民事案件繁简分流不足的原因有以下三点:

(一)在立案阶段,对“简单案件”的划分没有统一的标准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民事案件中只有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案件才能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但是对于“简单案件”的界定标准并未再次提及,而是给了个四至未清的原则性命题。即使《民诉法解释》第二百五十六条进一步进行了解释,仍然存在极大的选择性。当前,我国学界、法学界尚未对该机制的分案标准形成有效一致意见,各省高级人民法院只能立足于《意见》基础上,结合本省实际,出台相关指导性意见。笔者认为,当前司法环境下民事案件繁简分流适用比例原则并无不当,即在“保障诉讼公正前提下,尽可能地节约当事人和国家的诉讼成本,使用于解决争议的程序和案件价值、重要性和复杂性成合理比例[4]”。从基层Y法院对区分“简单案件”的实践探索中可以看出,正是由于我国对“简单案件”没有统一的划分标准,所以各基层法院只能根据相关的指导意见,再结合自身主观上对“简单案件”的判断理解,从而探索出在立案时以“立案标的额”和“立案案由”这两种方式来进行区分的机制,但是在实践中,两种判断的方式都过于片面,容易造成“简案不简,繁案未必繁”的尴尬现象,在一定程度上与“繁简分流”发挥优化资源配置的作用背道而驰。

(二)在立案阶段,未注重与诉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衔接

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推动更多法治力量向引导和疏导端用力,这是推进法治建设、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重大理论和实践创新。据统计,基层Y法院2017年至2021年近5年的司法确认案件数分别为25件、70件、54件、46件、42件,而2017年至2021年近5年的民事案件受理数分别为4441件、4673件、3762件、4371件、5363件,从该组数据的对比可以看出,司法确认案件数占民事案件数的比例只有1%左右,诉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潜力还有进一步挖掘的空间。诉讼是解决纠纷的方式,但是并不是唯一的方式,拓宽解决纠纷的渠道,将诉讼与诉外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有效衔接,不仅可以将一部分非必要采取诉讼方式解决的纠纷消化在诉前,更能从源头上促进案件的繁简分流,形成矛盾纠纷化解的“多车道。”

(三)在立案阶段,立案窗口的工作人员配置未科学优化

基于“案多人少”矛盾突出,基层法院审判力量往往优先向业务庭输出,即1名员额法官、1名法官助理、1名书记员的“1+1+1”的模式大多数仅能满足审判一线的业务庭。基层Y法院也不例外,从实际来看,窗口的工作人员绝大部分为聘用制书记员,员额法官和法官助理基本没有配备到位,即使有也只是挂个名而已。聘用制书记员所学专业有些并不是法学,故在法律素养能力方面可能存在不足。且聘用制书记员往往身兼数职,连轴转属于他们工作的常态,既要对民事案件进行立案登记,还要审查行政案件,繁琐的事务性工作已经消耗了他们的大部分精力,再要求他们仅凭一纸诉状和零碎的证据材料对“简单案件”进行科学有效甄别,确实有强人所难之嫌。

三、民事案件繁简分流机制在立案阶段的完善

如何在立案阶段对民事案件繁简分流机制进行完善,笔者认为可以考虑以下三个方面:

(一)制定出统一的民事案件繁简分流标准

一个案件成为“简案”的原因是多样的,可以由案件的标的额,案件的性质,甚至是案件一方当事人的人数等决定,因此司法实践中,案件的多样性也导致了对“简单案件”判断标准的五花八门。笔者认为,若想要在立案阶段将民事案件繁简分流工作畅通起来,制定出统一的民事案件繁简分流的标准是当下实务工作中的当务之急。立案阶段是审判执行的第一步,只有这一步“通、畅、顺”,才能为后续的审判执行工作添砖加瓦,锦上添花。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了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范围,第一百六十六条明确了不应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类型,同时还规定了双方当事人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情形。笔者认为,简易程序的适用标准亦可参照小额诉讼程序的立法模式,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基数进行判断为主,加以“案件的要素”以及当事人约定适用为辅的判断原则。小额诉讼程序法定适用的“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50%以下,双方当事人约定适用标的额标准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平均工资50%以上但在2倍以下。笔者认为,简易程序的案件适用标的额可以设置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平均工资2倍以下。案件标的额在这期间的原则上划入“简单案件”范畴,由程序分流员随机分案至速裁团队法官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小额诉讼程序和简易程序实际上均属于同一种审理程序,只是适用的规则不相同而已,“小额诉讼”事实上属于简易程序。因此,属于“简单案件”范畴内的案件,若符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条件的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标的额超出“简单案件”范畴的案件,原则上划定属于“疑难复杂”案件,由程序分流员随机分案至专业审判团队法官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但是,在适用此规则的基础上,还需要结合案件的要素进行判断,即对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进行立法上明确的规定,同时还应当考虑当事人的合意。此种划分方式,原则上可以将“简案”和“繁案”进行区分,不过还需要不断实践和修正。

(二)注重与诉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有效衔接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科技日新月异的进步,衍生出来的新类型案件也是不胜枚举。仅仅依靠传统的法院解决纠纷方式已经明显不能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日益增长的需求。因此,笔者认为,在立案阶段,法院应当将诉外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引入,并与法院在立案阶段进行有效的衔接。这样不仅能让当事人花最少的时间精力解决最重要的事情,还能促进各方友好协商纠纷的彻底解决,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效统一。那么如何为当事人找到最合适的解纷方式呢?笔者认为,法院可以在立案阶段扩大强制调解程序,建立“多元化解+司法确认”的模式。即当事人来法院立案时,可以事先征求当事人是否愿意调解的意见,如果愿意调解,那么程序分流员就可以对案件进行标记,并依托人民法院调解平台,道路交通事故一体化平台等各种调解平台,根据案件的类型分流至与案件特性相符的相关专业的特邀调解员名下,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可以分流至有相关方面经验的调解员手中,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案件,则可以分流至具有银行工作经验的调解员手中。然后由相关的调解员在规定的合理期限内对案件进行调解,如果调解成功,则双方申请司法确认。如果调解不成功,则及时立案形成诉讼程序与非诉程序的无缝衔接。这样一方面保障了当事人的纠纷能得到及时高效的解决,同时若纠纷在诉前调解成功,双方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还能为当事人节约使用诉讼程序需要交纳的诉讼费;另一方面,加强与诉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衔接还有利于将纠纷化解在源头,真正实现案件的“繁简分流”。

(三)立案窗口人员的配置有待进一步优化

立案窗口是法院面向人民群众的第一道门面,同时也是保障审判公正高效进行的第一步台阶。就基层Y法院的实际情况来看,审判团队力量基本是优先保障业务部门,这也无可厚非。但是笔者认为,应当适当转变立案部门是边缘部门的理念,审判团队的力量也要适当往立案窗口部门倾斜。俗话说,“好鞍需配好马”。正因为有了明确的繁简分流统一机制、与诉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有效衔接这两块好鞍,但是没有“好马”操作如何让机制“活”起来。立案窗口的人员就相当于整个法院部门的“好马”,只有马儿强健有力,才能驰骋千里。笔者认为,民事案件的立案窗口,必须进一步优化审判人员的组合,可以成立“立案司法确认团队”,即配置1名员额法官、1名法官助理、1名程序分流员,以流水线的工作模式,在立案阶段对案件进行繁简分流。即当事人来立案时,法官助理应当通过形式审查对案件进行初筛,符合简单案件标准的,做好分流标记之后将案件转递给员额法官,员额法官以他丰富的审判经验以及深厚的理论功底,进一步核实并区分该案是否符合简单案件的标准,最终经过法官助理初筛和员额法官把关之后,程序分流员根据他们筛查出来的结果将案件分流至相关的团队。同时该团队还要负责平时和诉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沟通,定期地对特邀调解员进行培训,以及对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的案件进行审查,并进行文书的制作。

四、结语

民事案件的繁简分流工作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贯穿民事案件的“出生”到“死亡,”只有理顺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在审判实践中的具体问题,才能构建合理并行之有效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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