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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背景下个人信息法律保护探讨

2022-11-23

法制博览 2022年19期
关键词:保护意识人格权个人信息

刘 阳

河南晟品律师事务所,河南 洛阳 471000

大数据确实对人类科技进步、社会发展、人们思维转变有很好的影响,国家也在利用大数据的影响促进各行各业发展,提高人们的生活水平。然而随着大数据的发布,个人信息被泄露,对公民财产、人身安全带来了不同程度的损害,很多信息被共享,被无偿使用。所以,对我国现阶段的有序发展来说,最重要的就是解决大数据背景下如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问题,相关部门要结合法律制定适合于大数据背景下保护公民个人信息、个人财产、人身安全的法律法规,确保公民个人信息不被共享泄露,减少个人财产的流失,保护公民人身安全不被威胁。基于此,本文通过对大数据背景下个人信息保护进行分析,通过给予的几点建议,希望为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完善提供些许有价值的参考。

一、大数据及个人信息的含义

(一)大数据含义

大数据是网络信息时代的产物,主要指的是需处理数据的不断延伸,收集、传输、处理新数据的模式。大数据基本的特征包括准确性、体量大、高速性及多样化。大数据属于新型数据形式,同目前主流数据的有效应用相辅相成,共同存在的,二者相互融合。当前大数据逐渐渗透到了人们日常生活、工作中,推动了社会发展的步伐,在大数据背景下,海量数据资源不断更新、生产、储存、传递,增长的速度非常快,社会也步入了大数据时代[1]。

(二)个人信息的含义

个人信息一般是指公民个人身份信息、居住信息、职业信息等这些实用性信息,但是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公民个人信息的意义也发生了改变,现代社会所说的公民个人信息已经不单单是传统意义上这些信息内容,还包含互联网账号信息、手机信息等多种内容,这也就是说现代公民个人信息的内容范围更加广泛。另外现代公民个人信息相较于传统个人信息而言,更具有经济价值,在大数据时代背景下,公民个人信息对于社会秩序的管理以及维持具有更加重要的作用[2]。

二、大数据背景下个人信息法律保护面临的挑战

(一)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不完善

就现有法律法规来看,个人信息的内容定义还是以可识别来作为基本标准,是不完全适用于现在日益发展的大数据时代的,对个人信息的内容界定不够完全。再者,现阶段大数据背景下,传播个人信息涉及了多种方面、多种媒介,而且无法证明所造成的损害具体发生情况,很难定义。大数据背景下个人信息泄露共享等问题也不能按已有法律法规中规定的对人格权保护责任制界定,所以容易产生纠纷,对保护个人信息中的主体信息、主体人身安全、财产安全都会造成影响。虽然现有法律法规中处罚条例对犯罪行为有一定震慑作用,但都不能完全阻断犯罪行为产生、对个人信息实行完全保护,从此方面来看,由于法律体系的不完善,导致个人信息难以实现有效保护。

(二)缺乏民事确权及侵权赔偿相关规定

目前我国在个人信息权利确认方面缺失,虽然在司法实践中涉及了一些个人信息侵权行为相关法律法规,但对于被害人隐私权保护中个人信息多以敏感信息为主,例如隐私,法律中所提及的隐私指的是个人生活安宁以及秘密不被他人所干扰或者披露,更倾向于抽象,但是个人信息则是具体呈现的。司法判例中针对隐私侵害包含的是被侵害人社会评价较低的时候则看作是名誉权被侵害。除此之外如果侵害并不归属在个人隐私信息时,司法判例便会另有说法,则适用于一般人格权给予相应的保护。当前法律中针对此保护方法并未将个人信息权明确的时候,其并不归属于侵害他人隐私导致他人生活不安宁的适用范畴中[3]。一般人格权更像是框架性权利,一般人格权指的是哪些依然需要司法对具体案例审理时给予认定,但因为司法认定存在主观上较大的差异性,极易导致个人信息权保护出现较大的差距。在个人信息被侵害以后,因为未对个人信息权有明确规定,导致民事侵害诉求无法达成,很多人会选择放弃诉讼。而在大数据时代,很多信息收集速度较快,个人信息随时都处于被暴露的风险之中,个人信息权的独立性是时代发展中法律层面保护个人信息合法权益的关键所在。

(三)刑事责任追究的力度和比例不大

我国《刑法》修订后完善了原有的第二百五十三条中的相关条例,明确指出了公民个人信息罪侵犯主体由原来国家机关、金融、电信、教育、医疗等主体进行了延伸,涉及了非国家机关商业主体,这也充分表明了国家立法的进步。商业主体掌握大量个人信息,在利益驱使下,极易出现个人信息权侵害行为,例如恶意使用及非法转卖个人信息等。目前国家刑事责任追究中对于情节严重者最高刑为3年有期徒刑,并处以罚金;针对情节特别严重者,才给予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罚处罚力度明显不足,这与违法犯罪行为所获得的收益相比,不足以威慑犯罪分子。当前利用大数据优势侵犯个人信息的行为非常普遍,但是真正被判处刑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的所占比重较小,个人信息保护效果并不明显。

(四)高智商科技犯罪日益猖獗,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意识不强

很多犯罪分子利用计算机窃取个人信息以后,会通过高新技术对自我真实信息进行加密,也有些技术较高的违法犯罪分子会对网络数据进行篡改,运用此方法误导公民或者警察,发布不真实的社会舆论,这都在很大程度上导致案件发生以后,公安部门很难在较短时间内将犯罪分子的真实信息查出,加大了侦查工作难度。再加之当前数据处理分析技术不完善,公安系统信息共享平台构建不健全,使得办案效率较低。另外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意识较弱,缺乏法律知识,很多公民在个人信息被侵权以后不会使用法律武器维权,大多数人保护意识薄弱,在浏览网页时会不经意泄露个人信息,警惕性较低,进而误入圈套[4]。

三、大数据背景下个人信息法律保护路径

(一)构建完善且科学的法律法规

1.深化民法相关规定

在个人信息被侵权的情况下,采用相应的民事救济方法是极其重要的,但当前事实却是在个人信息被非法占有或泄露以后,很难利用法律维权。虽然《民法典》中也对个人信息界定、处理条件、免责等进行了明确,但是关于个人信息侵权责任、证明责任等问题并未触及。再加之数据具备较强隐秘性,受害人很难获取到证据,针对此情况,国家应该将个人信息侵权行为构成要件明确,坚持多元归责原则,将相关法律条例进行不断完善,构建相应的违约追责体系,以免公民个人信息被非法侵犯。

2.深化刑法相关规定

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虽涉及到了个人信息侵犯种类、规定情节严重者给予处罚,但涉及内容较少,依然需要不断深化《刑法》相关规定,重点从数额大小、行为人主观意识、犯罪方式、手段、犯罪造成的后果四点对“情节严重”这一笼统的说法进行细化。

3.深化行政法相关规定

当前关于个人信息保护行政文件虽然也有,但是缺乏规范性,表述较为笼统,操作性较差,缺乏法律强制性,进而导致实施效果欠佳。针对此情况,国家可将具体的监督管理机构明确,同时细化其权责、义务,以免行政机关权力滥用,不作为,无作为。另外,还要完善行政责任及法律救济,明晰违法行为需要承担的处罚与赔偿,构建纠纷解决、行政调解机制,切实做到个人信息合法权利的维护。

(二)立法要明确个人信息权是一项独立人格权

立法中要从隐私权、一般人格权中将个人信息权剥离出来,明确其是独立人格权的一项重要内容,这也是大数据时代背景下,个人信息法律保护必然发展趋势。个人信息权享有其应有的主体权,其中包含着信息决定权、知悉权、更正权、删除权以及救济权,除此之外还有保密权、查询权、封锁权、报酬请求权、处分权等。而且个人信息权中涉及到的以上权利都是独立存在的,在传统人格权消极权能基础之上,还要拓展权利范围。大数据时代赋予了个人信息权权能特殊性、丰富性,而立法应该随着时代发展,将个人信息权作为独立人格权进行明确,这也能够在很大程度上给予个人信息法律层面的保护。

(三)规定侵害个人信息权的民事损害赔偿制度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权益受损事件频繁发生。但是针对侵权事件民事求偿救济渠道不通畅,主要是由于法律层面未给予明确的规定。除了要明确个人信息权独立人格权以外,法律方面还要明确此权益在遭受侵害时如何给予救济,补偿公民个人信息权侵害所带来的精神及经济上的损失。个人信息权是新型人格权的一种形式,具备了双重属性,即人格权、财产权。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商业利用价值被众多商家挖掘出来,对个人信息权财产权的承认是对此行为的一种法律规范。对于市场主体而言,个人信息具有较高的商业价值,本身这些价值是归属于信息权主体的,非法利用是对信息权主体合法权益的损害,可能导致其经济上带来损失,所以在赔偿数额方面要明确其惩罚性赔偿,通过法律给予的惩罚增加侵权人侵权成本,遏制侵权行为,可弥补信息权主体损失。

(四)刑事立法方面应加大处罚力度和比例

对个人信息侵犯的商业主体有很多,例如房地产、婚姻机构、快递及物流公司、招聘网等等,也有部分快递公司将快递单据公开出售,以此获利,使公民个人信息被非法泄露。因此我国立法应对《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相关条例进行修订,将现有犯罪主体进行拓展,将可能对公民个人信息侵犯的个人及机构、单位涵盖其中。同时为了避免商业主体在经济利益驱使下,非法向他人出售、提供个人信息,可将犯罪分子刑事处罚的力度加大,除了要将三年起刑期限进行提高以外,还要在罚金数额规定上进行适度调整,充分体现刑罚的权威性、威慑力。除此之外,我国还要在刑事立案、侦查层面开展专项活动,针对此类犯罪行为加大追责力度[5]。

(五)提高公众的法律保护意识,使其拿起法律武器维权

大数据背景下,个人信息的安全性需要从增强法律保护意识做起,所以针对公民针对个人信息被泄露、非法使用等行为要借助法律武器维权,打击违法犯罪分子。第一,国家相关部门要做好行业监督,鼓励各行各业加大对个人信息保护重要性的宣传力度,增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意识。第二,强化政法部门工作队伍的建设,由源头作为切入点,强化普法宣传与教育,除此之外要将法律援助队伍工作专业性及效率提高,促进公民个人信息自我保护意识及能力的增强,在遇到侵权事件时,能够自觉运用法律武器维护合法权益。

总之,大数据时代的到来是一把双刃剑。海量的个人信息在收集、存储、处理过程中进行整合,进而形成了新的数据库,这都在很大程度上加大了个人信息保护的难度。针对此情况,国家应该不断完善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充分利用大数据技术优势的同时,在立法层面将个人信息权独立人格权明确,从民事层面规定个人信息权侵害损害赔偿制度,而在刑事立法层面同样要加大处罚的力度以及比例,同时还要增强公民个人信息维权意识,确保大数据背景下信息的良性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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