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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措施分析

2022-11-23

法制博览 2022年19期
关键词:股东权益知情权章程

白 伟

辽宁知理律师事务所,辽宁 锦州 121000

目前,按照《公司法》规定,一个公司的经营决策要按照具有表决权股东的出资比例享有权利,一些中小股东由于在出资额方面的限制,无法在经营决策中具有话语权,这就给个别公司大股东侵害小股东利益提供了机会。为了尽可能保护中小股东合法利益不被侵害,我国对《公司法》先后进行了4次修订,分别从公司成立、经营管理及破产清算等全方位进行规范与保护,它的修订不仅有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内部治理,使公司在激烈竞争的市场中可以生存与发展下去,对我国公司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公司法》在对中小股东权益进行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一)中小股东表决权形同虚设。按照《公司法》规定,中小股东在对公司经营决策进行表决时,只能按照出资比例行使权利,而一些大股东在进行表决权时,常常会利用法律规定,按照对大股东自身有利的原则进行主观决策,而忽视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虽然法律赋予中小股东可以行使有限的表决权,但由于受到人情、大股东授意等因素的影响,中小股东并没有真正能够享受相应的回避权、表决权,这样将使《公司法》赋予的权利无法发挥作用,严重侵害着中小股东利益。

(二)未能提高对中小股东知情权的重视。在所有股东参与经营管理决策制定过程中,都有权知晓企业发展现状、财务信息及市场行情变化,从而能够保证制定的决策更加符合市场规律,提高决策正确度,知情权是中小股东行使权利的一种基本表现。虽然按照最新《公司法》规定,中小股东具有对公司的知情权,而一些公司在制定内部章程与规章制度时,并没有详细地说明中小股东知情权的应用范围、环境,也没有对中小股东可以查询的账簿记录范围加以界定,加之,公司章程与规章制度的最终解释权均由公司大股东决定,大股东可以通过最终否决权对中小股东知情权的范围及权利的行使加以限定,造成中小股东的知情权最终无法行使。此外,一些公司的大股东也可以通过修改内部制度来限制中小股东查询公司账簿、报表、凭证,而中小股东明知道其侵害自身权益的行为,但也会由于投诉相关成本的考虑,最终放弃了应该享有的对公司的知情权。因此,虽说最新修订的《公司法》已经在相应的条款中明确了对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保护,但其在力度与具体实施流程等方面仍存在有待完善的地方[1]。

(三)中小股东在股权回购时受到一定的干扰。在新的《公司法》中明确了,中小股东对公司大股东制定的决策有不同意见时,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就可以行使相应的退出权利,中小股东可以申请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而在实际的公司运营上,一些大股东为了自身经济利益,通过采取一些干扰措施,使中小股东的回购权利无法行使,未能按照《公司法》规定保护中小股东合法利益不受侵害。

(四)中小股东在累积投标制度中存在阻碍。新的《公司法》规定,在一些股份有限公司当中,一些中小股东在意见统一的情况下,可以行使累积投票权,但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往往累积投票的份额由大股东所掌握,加之,中小股东累积后的股份相对占比较少,尚无法真正达到《公司法》规定的表决权票数,不具有可操作性,并与《公司法》制定的累积投票机制初衷相违背,同时,在法律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权仍然将按照出资额比例行使,一些大股东可以通过联手、修改公司投票规则等方式,阻碍着中小股东行使累积投票权,这样将使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被大股东所左右,合法利益将无法受到法律保护。

二、强化《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应用的具体措施

(一)进一步明确中小股东的权益。新的《公司法》制定的初衷是要保护所有股东的合法利益不被侵害,而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各个公司股东的出资比例不尽相同,同时,中小股东的股份相对于大股东十分分散,使得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在维权中存在制度缺陷,无法发挥《公司法》中保护中小股东权益条款的作用。同时,在公司实际运行的过程中,《公司法》均赋予了大股东、中小股东参与经营、作出决策的权利,并拥有对公司一切经济业务进行监督的权利,公司应按照《公司法》规定对中小股东合法的权益进行保护。企业在经营管理当中,虽然对中小股东的表决权、知情权及回购等方面明确了一定的权利,但由于制度中对相关权利行使的范围、内容、时间没有作出详细的规定,在实际操作中无法通过监督来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这就造成一些中小股东只有出资的义务,而没有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一旦大股东为了追求自身经济利益,而通过行使表决权时,将极大地伤害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因此,建议国家层面在《公司法》中增加中小股东行使表决权、回购权、知情权的内容,指导公司在制定内部章程时,可以将以上权利与行使的流程给予明确,以此作为中小股东行使相关权利的准绳。同时,公司在制定内部章程时,应将公司长远的发展战略目标与章程结合,强调中小股东对于公司发展的力量,使大股东能够尊重中小股东提出的意见与建议。强调内部控制作用,通过授权审批、不相容岗位分离、内部审计等手段来有效地预防大股东串通骗取公司资金、擅自处置固定资产等非法行为,不断提高公司内部管理的组织架构与工作效率。此外,《公司法》应进一步出台一些优化企业股东结构的规定,提高中小股东投资门槛,使企业股东会与股东综合素质能够得到提升。只有从根本上优化股东结构及内部管理流程,才是避免小股东利益受到侵害的解决之道。

(二)将中小股东权益与公司章程结合。为了进一步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不受侵害,在新修订的《公司法》中也对中小股东权益给予了明确,并要求公司在制定内部章程时也要遵照《公司法》相关要求,将公司的章程与《公司法》相关条款有机地统一与融合,使公司管理层与股东之间建立起了桥梁,切实地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在公司内部形成互相牵制、监督的环境,以确保公司资本的有序运转。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公司制定的章程应该能够对公司经营活动起到规范、制约的作用,并保证章程的各项条件符合《公司法》,切不可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虽然公司章程在保护中小股东权益时会受到一些因素的影响,使其在力度上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但是,公司应通过公司章程明确中小股东合法的权利与义务,通过制定相关制度,使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形成有效的监督与平衡。公司应从全局的角度出发,不仅应关注公司章程在制度层面、形式层面对中小股东的保护,还要真正关心中小股东在实质方面的权益。因此,公司应进一步深化、制定股东利益保护条款,将公平、法治的理念引入到公司章程之中,并从公司实际经营管理需要出发,确保条款的出台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例如,公司应着力解决因股东出资时间先后所引发的资格存续方面的问题,通过修改公司章程,来规范相关业务流程,形成公平的竞争关系。

(三)通过完善会议制度维护中小股东相关权益。按照《公司法》中有关保护中小股东权益条款执行效果来看,公司除了应在制度层面符合《公司法》规定,还要强调执行力的保障,切实能够达到维护中小股东权益的目的。首先,公司应从完善会议制度来提升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力度,完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相关制度。一是股东大会方面。股东大会是确保中小股东合法权益被保护的最直接方式。按照新《公司法》规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有权提出召开股东大会,并在其提出申请后的2个月内必须予以召开,这一规定虽然可以有效地行使中小股东合法权益,为中小股东参与决策、提出意见与建议提供了机会,但在实际的运行中,10%这个比例仍然难以达到,这对于10%以下的中小股东权益无法起到保护的作用。因此,建议通过修订《公司法》相关条款,降低现有比例,使更多中小股东能够受益[2]。二是董事会方面。董事会会议可以有效地规范公司职权行使中存在的滥用问题。公司在制定内部章程及会议制度时,应明确当某名董事因个人原因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及时、足额向所有股东进行经济赔偿,并将受到相应的惩罚,并将需要承担责任的行为进行列举,为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提供制度保障。三是监事会方面。公司应在章程与会议制度中明确监事会的具体职责与工作范围,将监管工作独立出来,发挥企业和公司中监管的工作力度,能真正实现保障企业中小股东的权益。除了从这三个制度上进行完善外,还需要针对相关权益的实际执行机制进行有效保护和完善,确保政策真正贯彻和落实。

(四)确保中小股东知情权的行使。目前,一些公司的中小股东在享有的知情权方面,仍只停留在翻阅公司财务报表方面,这样将无法使中小股东行使知情权。《公司法》的修订,完善了中小股东知情权相关权利,公司应按照新修订的《公司法》给予中小股东必要的知情权。一是当中小股东发现公司的决策有违法、违规或对股东权益造成实质性伤害时,可向人民法院提出由指定的检查人员对公司经营情况进行调查;二是公司应在内部章程中明确中小股东可以查询账簿的范围、条件,并适当地降低可查询中小股东持有股份比例,以切实地保护中小股东权利的行使;三是强调中小股东对公司经营决策的质询权,并在章程与制度中明确质询内容、质询行使的条件、持有表决权比例等内容;四是针对个别公司中小股东对财经法规、专业知识的匮乏,并通过查阅账簿也难以发现被损害的利益,因此,为了保护小股东充分行使知情权,特别是在司法审判中,允许并保障小股东委托财务专业人士代为查阅公司账簿,这样有利于从实质上保护小股东的利益。

(五)完善中小股东累积投票机制。投票的权利是中小股东参与公司决策的主要方式,以往的《公司法》是按照中小股东持有股份占总股本比例行使表决权,每持有一份股权就能够行使一票权利。在此模式下,一些大股东就可以利用其股权占比上的优势来控制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可以在决策时,完全按照符合自身的经济利益作为出发点。其余的一些中小股东由于股权比例上的劣势,即使其提出的意见与建议再合理、可行,也无法动摇大股东作出的决策,自身的合法权益是无法得到有效保护的。而新修订的《公司法》对原有的投票机制进行改革,允许公司实施累积的投票机制,公司应积极实施新《公司法》相关要求,在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并进行表决时,可以让观点、意见相同的中小股东将股份进行合并,以合并后的比例行使表决权,使中小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这种累积投票制使得中小股东在投票表决中有了更多的话语权,增加了中小股东参与投资和公司经营事务的热情,这就弥补了资本多数决定原则的不足,减少了大股东对中小股东可能造成的利益侵害。

(六)进一步健全中小股东表决权回避制度。新修订的《公司法》在中小股东回避机制中仍然存在一些亟待改善的地方,建议国家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一步对制度加以修订:一是针对一些大股东利用关联方交易来侵害公司利益、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建议《公司法》扩大回避制度适应的范围,将租赁、代理等关联方交易列为回避范围;二是不仅在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实施董事回避,还应将范围适当地扩大为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进一步扩大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对象范围;三是为了进一步避免一些大股东利用回避机制,通过一些代理公司来行使其表决权,所给公司带来的经济损失,应通过法律、规定进一步予以限制;四是对中小股东可以行使诉讼权的相关内容与权利进一步加以明确。

三、结语

《公司法》在修订后,可以对我国公司中小股东权益进行有效保护,同时也需要公司层面积极地配合并制定可行章程对中小企业股东权益进行律法层面的保护,明确中小股东拥有的相关权利与义务。就执行效果看,虽然存在制度界定上和执行力上的缺憾,但从长远发展的角度看,新《公司法》的存在可以获得大股东和中小企业股东之间真正意义上的律法地位的平等,使我国公司之间形成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意识,促进公司更好更快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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