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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动员型管理到“内发-协作型”治理:非遗保护的范式转换

2022-11-23

关键词:文化遗产物质文化

张 龙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陕西 杨凌 712100)

一、何为精准:非遗保护与管理的改革任务与多面诉求

十几年来,中国以针对性的制度设计和实践推动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不断深入,民间文化与现代生活的协同转型提升了民间社会保护传统文化的积极性。在联合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基础上,形成了中国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分类标准、保护体系与制度法规,配套的文化动员型管理将地方文化遗产的代表(传承人)、行政力量、资本力量和群众力量(包括地方文化遗产的其他参与者)嵌套在内,设计了一整套“上下动员”、张弛有度且行之有效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挖掘、管理、保护和开发的结构性生态,充分体现了顶层设计的后发优势,凸显了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的时代特征和针对效应。

随着国家全面深化改革的加快推进,制度与市场环境、社会与文化生态的演变,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实际工作逐渐溢出了行政结构的张力。例如民族文化的保护与再生产,成为“地方政治治理均衡术与文化保护项目并接”[1]的结果;由分类标准延伸出了名录的碎片化现象和传承人的责任与权利模糊不清[2],暴露了“传承人”与“其他非官方认定传承人(传承者)”[3]之间的诸多问题,甚至重构了民间文化的传承生态[4];现代技术和市场的相互纠缠不断将传承人抛离在外,加速了其边缘化的地位,使传承人对“官方身份”的主体性理解和策略性把握成为一种“弱者的反抗”[5],相关的个案研究也反映了各级政府部门、资本市场和消费者等多元主体对传承人身份和义务的多样期待。

为此,学者们呼吁制度改革的声音也进一步聚焦在非遗工作的精准化管理之上,希望扭转“原有的粗放式、经验式的行政思维”[6],通过尽快完善法律法规、规范工作流程[7],制定更加符合国情的非遗分类标准[8]。同时,区分不同非遗保护主体并明确各自的权责问题[9],以“深化非遗保护工作的动态平衡、绩效评估,把精细施策贯彻到非遗保护的整个过程中,做到精细规划、精细分析、精细操作、精细控制、精细考核”[10],实现非遗保护和管理工作的全面升级。

中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工作,无论在学理层面还是实践操作层面,都存在诸多值得深入探讨的问题。因此,本文的田野调查(1)本文的田野研究工作先后在陕西省西安市、咸阳市、渭南市、宝鸡市、延安市、汉中市和杨凌农业示范区完成。文中田野材料由西北农林科技大学人文与社会发展学院的本科生韩乐晴、伊雅楠等二十多位同学参与调研并整理完成。聚焦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存在的客观问题。通过调研发现,在微观视角下,非遗管理问题是由于“国家与社会”之间的界限模糊造成的,民间力量的组织建设在目前的治理体系下略显滞后。因此,“后申遗时代”[11]的非遗工作面临必要的制度优化,“精准保护”的关键既要肯定非遗生态中地方文化的多元性和制度实践的科层性现实,又要超越“国家上下贯通”的既有逻辑,明晰“国家与社会”二者之间的界限与各自的分工职责。即通过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顶层设计不断优化非遗制度和法治生态,同时,充分赋权并激活传承人多样性身份的自我表达,激发社会参与公共事务和进行自主管理的积极性,最大程度地整合社会治理资源,形成非遗内发型保护和管理的“国家与社会”协同机制。

二、为何精准:非遗保护和管理问题微观呈现

既有研究或以个案的形式罗列并分析了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中出现的诸多问题,或进行特殊性向普遍性的抽象,对已有问题进行总结和归类,上升到整体性制度改革的层面。而在众多研究的基本面下关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问题的“地方特征”,能看到其穿越多样性地方文化生态后表现出的一贯矛盾,即超大规模国家的政府管理必然要面对的上下层制度之间、不同部门之间的协调与整合问题,以及“体制吸纳力”对于不同社会群体的内涵差异而形成的区别化感知认同。

1.动员型行政下的非遗管理。2005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通知》中,首次明确要求“逐步建立国家和省、市、县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标志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具体工作嵌入了政府行政体制中,并由文化部牵头建立了多部委参与的部际联席会议工作机制,形成了一整套纵向层级的管理体制结构。在此结构中,我们同样可以看到围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的体制建设本身,制度设计虽然给予地方以充分的自主力,允许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进行专项资金的灵活配套(国家级非遗项目和国家级传承人的基金除外),以及管理机构和专业队伍的建设工作。但也因此承接了超大规模国家行政体制必然存在的问题,即行政管理上政府间“条块关系”(2)“条块关系”是指以层级制和职能制相结合为基础,按上下对口和“合并同类项”原则建立起来的从中央到地方各个层级的政府大体上“同构”的政府组织和管理模式。具体研究参见周振超:《当代中国政府“条块关系”研究》,天津人民出版社 2009年版。造成的“困难”对接。例如,作为地级行政级别的杨凌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工作由区文化站的非遗办公室承担,仅有的两名工作人员还要同时负责图书馆的其他工作,对上级文化部门要求开展的一系列具体工作有心无力。此外,省级非遗管理部门与杨凌示范区的基层非遗管理部门之间的对接欠顺畅。文化厅的政策文件要通过示范区管委会转达到区文化站,再转达到非遗办公室,影响了杨凌区非遗工作的正常开展。

除了“条块”难题之外,超大规模的国家治理还会受到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协调不力而形成的“多头管理”问题。笔者以红拳为例,解释“多头管理”对非遗工作的制约。红拳是陕西的地方传统武术竞技活动,历史悠久,具有较强的地方影响力,入选第二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由于红拳性质特殊,自然要接受国家和陕西省武术协会的管理,在申请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名录并开展保护活动时也要接受非遗管理中心的管理,而在举办武术比赛等集体活动时又受到公安机关的管理。因此,红拳的管理面临着“多头管理”的现实问题,多头管理的背后往往隐藏着管理目标与任务的不协调问题,这让红拳传承人疲于应付。

从上述两个个案不难看出国家力量的结构性现状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层面的普遍表现。客观地说,在非遗保护管理工作中,原本民间文化的地方性表达通过行政手段被赋予了超越特殊性的标签符号,更被嵌入到政治体制中进行等级区别之后,增加了地方“块状”形态的扩展张力和内部职能部门之间的权力交叉,也必然使纵向的“条状”结构的上下贯通更加复杂。因此,要求行政管理的“精准”优化,必然以整体上调整国家各主要行政要素之间关系作为前提,这样才能使管理的幅度、体制和组织最大限度地满足工作效率的提高。

2.传承人申报与评定。作为超大规模国家,丰富多样的地方文化形态同样要求非遗保护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和管理办法在上位法的基础上,更充分体现地方经济、文化和社会的特殊性。如陕西省先后通过并执行了《陕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和《陕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等执行文件。虽然地方性法规和管理办法立足地方社会与文化生态,对省内非遗保护的具体工作提供了必要的制度依据,但地方法规和暂行办法中也存在求大求全的问题,以及地方职能部门普遍存在的“重申报、轻保护”的认识偏差。

《陕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中明确指出了省级非遗项目和传承人的专家评议流程,但对市、镇、乡级并没有作明确说明。而在实际操作中,市、镇、乡级非遗项目和传承人申报的专家评审也依照省级标准执行,组织5位专家组成员(一位组长,专家组成员既可以是本地区非遗研究领域的专家学者,也可以是对本地区该项目熟悉的民间艺人等)进行评议。这就实际造成了省级以下,尤其是非省会城市的市、县、乡级的非遗项目和传承人评议中,一味地追求专家组成员的背景和人数的“客观程序公平”,从而给这些低层级的非遗工作带来了实际困难。对此问题,陕西省非遗中心某工作人员也感慨道:

我一年大部分时间都被各市邀请去做评委。原则上要求评委在评议前期对被评议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并了解民情,但实际上根本做不到。文化部门本来就人少、工作紧,安排好的工作一项催一项,根本没有时间提前做调研工作,安排好时间你就得去,遇到熟悉的项目或者了解的人,还能通过自己的了解和平时的交往做判断,但是,遇到陌生的项目和人,只能看文字写得怎么样了。就这,被邀请去做评委的(项目)还得排队。有些民间老艺人更是这样,被邀请的都烦了,有时间大概猜到是这样的事,连我们的电话都故意不接。(3)受访者是陕西省非遗中心工作人员,访谈时间:2019年11月21日,访谈地点:陕西省非遗中心。

正如李晓松在细致比较各省现行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规之后做出的分析一样,体例的求大求全和部门内容简单复制上位法的现象,从根本上看是用整体性掩盖地方差异性的结果,具体来说则是由于对地方具体工作情况的细致调查不足造成的[2]。以至于基层实际工作只能从《办法》中搜寻条文细节简单对照,而出现为“工作而工作”的实际情况。此外,国内非遗保护管理中普遍出现的“重申报、轻保护”的现象,一方面是由于地方官员主观认识不足造成的,另一方面也是地方非遗管理中心人员结构不合理,以及各层级非遗中心行政对接存在问题等客观原因造成的。

3.传承人身份的“赋值”与“失权”。经过十几年的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正重新塑造着当代中国的公共文化,并承担起塑造社会自我意识和推动文化自觉的时代任务[12]。刘晓春先生的研究同样提醒我们注意政治与经济的“加权”对地方文化传承生态的影响[4]。地方文化的传承者被不断“加权”获得各级权威认证的“传承人”身份,这一阶梯式的身份上升机制背后的“政治经济学”内涵,既强化了当代中国社会对公共文化的型塑张力,使地方文化的“代表性”超越了原有的时空界限,成为更大共同体的文化认同符号,也确实带来了传承人社会声望和经济利益的提升;但政治与经济因素的过度渗入也限制了地方文化传承生态的自然发展,破坏了民间文化生态的社会结合,挫伤了传承人申报和传承非遗的积极性。

陕西省宝鸡市的泥塑入选了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HXM(4)HXM是凤翔泥塑的国家级传承人。和HS(5)HS是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泥塑(凤翔泥塑)代表性传承人,中国艺术研究院民间艺术创作研究员。都是凤翔泥塑的国家级传承人。虽然HS是第一批入选的国家级传承人,年龄和辈分也更高,但其他泥塑艺人却认为年轻的HXM更值得尊敬。他们认为,HXM不仅成立了合作社,团结了当地泥塑艺人,提高了大家的收益,而且在保护和用料方面的多项创新也都对凤翔泥塑的发展具有极大的推动作用。而HS自从成为国家级传承人以后,就不再从事泥塑了。

除此之外,经济资本的支配因素对社会关系的总体性褫夺,也加速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市场化和再生产的形式和发展方向,并借助实体资本的虚拟化渗透,主导了文化工业的发展方向。以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红拳”为例。2015年,红拳的省级非遗传承人TK(6)TK是陕西省第六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红拳”的传承人。看到山东一个红拳武馆招生的信息,去了山东才知道武馆的师傅根本不懂红拳,竟然还编了教材去卖。为了引人注意,该武馆还在招牌上贴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标志。这件事对TK的触动很深,返回陕西后,他迅速着手申请注册了红拳的一整套商标,防止红拳的牌子被滥用。

从上述红拳的个案中,我们可以看到现代资本生产和技术手段的发展对于文化属性的影响和资本的生产机制对文化要素的进一步渗透。“官方认定”不只是一种简单的称号授予,更隐喻着品牌价值的飙升。在市场化的社会中,“这些预期的未来价格自身同时取决于市场对某种类型资产的热情”,从而进入了资本无限增殖的轨道[13]。由此,非遗标志的滥用,根本上是实体资本的虚拟化过程,国家权威提供了维系虚拟资本体系所必要的信用链条,强化了市场对非遗“官方符号”信用价值的天然认同,加速了文化的自然属性被动地接受资本逻辑与货币法则的规制。这一过程在生产和再生产着“符号表征的社会”的同时,也通过资本形态间的彼此让渡,深入到“生产”标准化的内在过程之中,生产并再生产着符号本身。

三、如何精准:非遗的“内发-协作型”治理

聚焦微观视角下的非遗工作现状,不难发现,“后申遗时代”的非遗工作应从以下方面着手进行制度优化,平衡“国家与社会”的多元力量,推进非遗工作的精准管理。

1.非遗地方性的精准研究。霍布斯鲍姆在《传统的发明》中论证的根本问题,在于说明社会本身才是“发明文化传统”的真正原型和最终目的,所有发明传统的实践类型,其终极目的均指向社会秩序的整合[14]。当代中国的超大规模性还同时表现在社会、经济和文化等有机体要素的自我生产与边界扩展。资本糅合、信息传播、人口流动和工业生产等不断为民间文化的再生产接入更多元的异质性要素。从文化的整体性上看,外部结构的多元性只是为传统的发明和再生产丰富了形式化和仪式化的组织因素,并没有调整其“结构”内涵,使地方文化的动态化变迁整体上表现为继替性的新旧交融。由此,非遗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必须深入到地方社会,在深刻了解文化的地方性“文法”的同时,又要关注到文化生态内部与外部的结构性变迁,考察不同的并接力量如何相互作用。

在一定程度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地方性研究意义不仅仅在于从文化发生学和非遗学术研究的角度去观察、收集和整理地区内非遗文化的“表达”,还要进一步梳理、总结地方性文化的内在“文法”与核心的价值系统。既要关注动态的文化本身,又要将文化的动态置身于其萌芽、生长壮大的地方社会结构和社会环境的变迁中,在“整体的生态系统”中思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留至今且可能继续生长的因素,而这一“生态系统”自然地包括自然生态、文化生态、社会生态甚至经济发展的生态性。

从“特殊到普遍”的非遗保护思路也是当前非遗工作走入困境而倒逼的结果。客观地说,非遗保护工作中多方的非同一性整合,使各地非遗的具体工作中难免出现各种矛盾,形成一个矛盾相互纠缠的综合体。从本文中田野调查资料所反映的情况看,被卷入到非遗保护实践链条中的多元主体,同样体现出明显的地方性特征。无论是地方政府、社会资本力量、科研机构,还是非遗传承人,都受到地方社会发展形态和社会网络的约束与限制。因此,我们只有将非遗的具体实践落实在地方社会之中,总结地方经验,再由特殊形态抽离出全国范围内的普遍形态,才能真正实现非遗工作的有效落实。从这一意义上讲,非物质文化遗产实践的地方性研究至关重要。

2.行政力量的精准下沉。几十年来,中国的非遗保护和管理工作所取得的成果得益于国家力量在社会动员、资源整合与深度参与等方面的关键作用,较为成功地缓和了文化工业带来的功利性与世俗化。同时,现代化和后现代化两个目标和过程的“叠加”(7)朱光磊教授用“两化叠加”来概括当代中国治理同时面临着的“现代化和后现代化”两个目标和过程的复杂难题。参见朱光磊:《“两化叠加”:中国治理面临的大难题》,载《北京日报》2016年10月24日第13版。在文化的研究层面,费孝通先生也在《“三级两跳”中的文化思考》(载《读书》2001年第4期,第3-9页)中,整体上论述了中国同时面对农业社会、工业社会和信息化社会的发展目标和时代任务对文化生态的影响,以及文化心态在其中的关键作用。,更增加了社会变化的复杂性。民族国家范围内不同区域社会之间,经济社会发展的趋同目标和阶段现状之间的矛盾,必然带来、甚至不断强化社会对于文化需求的一致方向与文化供给[15]的地区差异之间的现实落差,暗示了工业化和后工业化这两种生产方式和社会方式的转换对于民间文化管理的全新要求和全面挑战。这种压力表现在“后工业社会的兴起将个体从权威的世俗化中解放出来,使得新潮流指向日益强调个人自主和自我表达的价值观,导致个人自主感的增强和从权威中解放出来的愿望”[16]。

因此,非遗保护与管理的制度供给必须为平衡社会多元需求的变化提供解决方案,这就迫切要求制度的改革实现由传统的体制内单中心治理向党建引领下的多元治理结构转变[17],激发多元化的社会主体参与,与国家形成协同管理的新逻辑。从此意义上讲,非遗保护与管理制度的优化也是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首先,加强部际联席制度,设立地方协调机构,明晰行政管理和层级对接。文化行政的客观问题是科层体制下政府各机构间互动的必然结果。虽然国务院在国家层面设立了部际联席会议工作机制,有效协调文化部与其他部委的联动配合,但是在省、市等地方层面各级非遗中心,在机构设置、行政对接等方面存在一些实际的问题,难以有效推动非遗工作的实际开展。因此,当前改革的一个主要方向应是明晰行政管理机构和层级对接,完善法律法规建设,在中央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设立地方各级的联席工作机制,以补充、细化中央政府之相关工作,加强职能部门的统一归口协调管理职能,在各省、市、县、乡级完善非遗保护中心的独立机构,提升非遗保护中心的行政话语权。同时,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参与非遗的开发、保护和管理工作,在某项非遗活动集中的区域,支持非遗传承人成立合作社,带动其他传承者共同发展。

其次,优化财政支持方案,以代表作制度完善资金循环机制。在“条块”关系下,非遗项目保护的财政支付是非遗保护和管理共同面对的问题,同样受到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的制约。诸如保护资金被中途截留另作他用、地方政府财政能力有限、保护经费被暂停发放等问题普遍存在。此外,对非遗传承人的微观研究也能看到,部分传承人获得国家认可以后过于依赖国家保护经费,反而停步不前,不再进行非遗创作和传承,甚至出现了项目和传承人等级越高,问题越多,引发的抱怨也越多的情况。对于诸如此类的问题,不难发现,问题的核心在于对非遗项目保护和传承人的经费支持过于依赖国家财政拨付,这就使得行政系统内部对于经费的专款专用难以进行多方的监督和制约。

因此,优化保护经费管理制度也是国家制度设计的重要环节。探索非遗项目的保护经费和传承人的经费单独设立的经费管理制度,“在制度安排上能够提供一种激励,将个人的经济努力变成私人收益率接近社会收益率的活动”[18]。例如对由国家和地方财政承担项目的保护经费,支持社会组织和非遗项目合作社等多方力量予以监督。同时改变传承人经费国家财政拨付的方式,将传承人经费支持与考评和奖励相结合,要求各级传承人每年向保护单位上交代表作品,保护单位以购买的形式给予传承人一定的经济补偿,作品收藏于地方博物馆等公开的馆藏和展览机构,其间展览等门票收入可用来补充保护单位的财政。一定年限以后,保护单位可以以公开拍卖的形式将非遗作品进行拍卖,经济收入用于继续支持传承人的创作。而对无法提交作品的传承人,相应降级或者取消传承人身份资格。

非遗传承人的考评和奖励机制可以以更高的经济支持吸引到更多传承人和年轻人的关注。而以购买、收藏和公开拍卖的形式换得的经济收入,既对传承人和年轻人起到有效的吸引作用,也实际上完成了对传承人的年度考核工作,同时,循环性的经济收支方式,也有利于节省国家经费的不必要开支和浪费。

3.民间社会的组织化参与。从非遗保护与传承工作的中心价值出发,“社区参与”是非遗正当性获得的充要条件(8)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2003)及其部分衍生文件中,详细规定了社区对非遗的认同和参与作为其认定的明确规范要求。即在申报和制定保护措施的过程中,社区、群体或个人被视为关键性的主体,在该过程中扮演着中心性的角色,而无视社区的主体性 、自上而下开展的非遗保护,被明确予以否定。具体见:UNESCO.Aide—Mrmoire for Completing a Nomination to The Representative List of the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of Humanity,For 2016 and Later Nominations .No.92。其中的社区指的是直接或者间接地参与某一个或某一系列非遗项目的施行和传承,并认同该(系列)非遗项目是其文化遗产的一部分的人。。非遗保护与传承作为改变当代中国文化的整体图景和文化政治逻辑的一场社会运动[19],缺乏民间社会的深度参与有碍于重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性”的长远目标。安德明先生根据《公约》文件,在“社区”与“传承人”之间建立了相互置换的联系[20],超越了非遗“地方性”的时空边界属性。但从保护实践出发的“社区”,更多意义上表现为人类学意义上的社会结构、文化生态与文化心态的原初单位,对应了非遗保护与管理制度中的“属地原则”和“跨地申报的限制”。因此,回归到熟人社会网络中的非遗保护和管理,就需要配合法律和文化的行政手段,不断强化“传承人群的主体地位和社区的中心地位”[21],培育非物质文化遗产“内发型”(9)内发型发展的概念最早由日本学者鹤见和子提出。在吸收了费孝通先生和柳田国男先生思想的基础上,鹤见和子针对西方中心主义的发展层级提出了亚洲或欠发达地区自主发展的思路,他认为后发达国家也可以根据自己的国情和社会结构特征,走出一条内发型的发展方式。相关研究参见费孝通:《对中国城乡关系问题的新认识----四年思路回顾》,载《农村振兴和小城镇问题----中日学者共同研究》,江苏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鹤见和子: 《内发型发展论的系谱(内发的发展论の系谱)》,载鹤见和子、川田侃编《内发型的发展论》,东京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保护和发展机制。

内发型发展的核心在于转变发展的驱动动能。当前,国内非遗的保护和管理过于倚重政府的行政职能调控,民间力量“失位”。从非遗管理问题的微观视角,我们能够观察到文化行政介入的深层次问题。因此,只有充分调动“社区”的主体性意识和行动,从之前被动驱动的发展逻辑变为主动发力的发展方式,在顶层设计的配套协作下,实现自身的再生产和再创造。

在资本增值为动力的经济市场中,分散的非遗传承人既无法有效对接市场,也无法有效承接政府资源,这种结构性困境使得非遗传承人整体上表现出脆弱性,甚至有进一步被排斥和边缘化的风险。因此,鼓励民间合作社等机构实现非遗项目的自发保护、传承和管理运行是一个有效的方案。正如孙九霞教授在多次田野观察中所发现的一样,社区参与和合作社模式既带来了非遗生产实践的多样化,也实际提高了当地非遗传承者的经济收入,实现其身份地位的提升,在宏观方面也有助于乡村的产业振兴[22]。

非遗项目传承的合作化形式可以因具体情况而异。一种是以某个项目为基础的专业性合作组织。如红拳的省级非遗传承人TK组织成立的陕西红拳文化研究会,将省内的民间红拳拳师组织起来,支持其在各地成立武馆和教学点,扩大红拳的影响。同时,在研究会的内部进行定期考评,由研究会授予武馆省级非遗项目的铭牌,鼓励其对红拳的传承和研究,考评通过的优秀拳师,才有机会作为陕西红拳代表参加国内的各类传统武术比赛等活动。另一种是以乡村社区为基础的综合性合作组织。如陕西省澄城县被誉为面花之乡,澄城面花被列入第二批陕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名录。省级代表性传承人SHY(10)SHY是陕西省澄城面花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注册了“红云花馍”商标,在自家花馍店的基础上成立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将一套花馍分解为几个部分,分别由合作社里的其他手艺人完成后再重新组装。在实现传统手艺的市场变现的同时,也带动了数十家村民致富。又如汉中龙江龙舞,是龙江流域民间祈雨的传统民俗活动,龙舞道具制作技艺被列入第二批陕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名录。在龙江文化站的指导和支持下,培训龙舞道具制作人员和表演人员,组建了22个民间艺术表演队,成立了“飞龙艺术团”,受邀参与各类商业活动和节日旅游演出,受到各级政府与社会普遍认同和赞赏。

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到,合作社作为项目管理和保护单位,具有法人的保护责任和义务。在以传承人为中心的合作社,进一步推动了传承人的等级认定和考核机制,即所有合作社下的非遗从业者都被认为初级传承人的身份,在一定时间内,通过提交代表作等方式进行等级认定和考核,以完善传承人的进阶机制,完善了代表性传承人的传承机制。

结语

微观视角反馈的问题核心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缺乏社会力量的有效参与,过度依赖政府的主导作用。因此,当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精准管理,并非要求行政力量的继续下沉,而在于厘清“国家与社会”力量的边界,理顺两者的关系。国家权力在宏观调控层面继续完善制度设计和法治建设的同时,应允许并支持民间力量从微观层面着手,积极参与到非遗保护和管理中。只有国家和民间传承人明确自身的责任所在,并积极灵活地将两者的责任进行相互融通,才能协调好国家和民间传承人的相互关系,共同致力于民间传统文化的保护。

民间社会是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管理的重要载体。从陕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个案来看,以传承人为中心的组织化建设是激活非遗发展民间动能的主要方式,既可以实现对文化行政方式的有效补充和理性监督,缓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过程中出现的基层行政机关与传承人、传承人与传承者等矛盾,也有助于将非遗活动回归到民间的社会文化生态之中,并最大限度地调动起民间社会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积极性,实现“人人都是文化传承人”的长期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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