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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振兴背景下农村互助养老服务策略研究

2022-11-23马芳琴

农村科学实验 2022年10期
关键词:老龄服务体系人口

马芳琴

(西安欧亚学院,陕西 西安 710065)

我国《“十四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服务体系规划》和《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提出将构建和完善农村养老服务体系作为乡村振兴的重要任务,充分调动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各类养老服务资源。习近平总书记也曾经强调要“提升农村养老服务能力”,国家则倡导通过发展“农村互助式养老”来解决农村老龄人口的养老问题。因此,构建完善的农村互助养老服务体系是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时代要求,也是新时代赋予我们的新课题。

1.农村互助养老的概述

我国第七次人口普查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我国农村60岁以上老龄人口比城镇高出7.99个百分点。农村老龄化、高龄化问题日益突出,特别是那些独居、贫困、残疾、疾病的农村老龄人口的养老将面临更加严重的困难。老龄化的加剧和家庭结构的缩小,使得我国早期主要依靠宗族和血缘关系的家庭成员的力量建立起来的养老模式已经难以满足农村老龄人口的养老需求。

互助养老始于西方,尤其是美国、德国等发达国家。美国于2007年开始成立“国会山村”互助养老,华盛顿“国会山村”最具代表性,此模式满足了老龄人口居家养老的愿望。美国人埃德加·卡恩提出“时间银行”的概念,此概念在瑞士得到充分发展和普及。德国的家庭事务部在全国推广“多代屋”互助养老模式,政府每年发布《老年人报告》,以满足德国“多代屋”多元化的社区互助型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法国则建立了老年妇女互助公寓,创始人贾勒女士希望老年女性一起居住、互相帮助、共同度过夕阳红。日本则提出了“邻里互助网络”,进而进行互助养老。波兰则采用了老年人护理农场实现老龄人口互助养老。国外的互助养老起步较早且发展相对成熟,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已建立起较为完善的适合本国多元化的互助养老模式,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老龄人口养老基本权益的实现。

互助养老是在我国面临家庭养老功能弱化、土地保障功能削弱的情况下出现的一种新兴的养老模式,以提高农村老龄人口的生活水平为目的,依托某一场所或组织给予老龄人口生活照料、医疗服务、精神慰藉等方式,鼓励老龄人口之间互相帮助的养老模式。农村老龄人口的互助养老是基于农村老龄人口浓厚的地缘观念而逐步建立起来的熟人生活圈子,来自于地缘社会基础上的共同生活记忆给老龄人口带来了彼此之间的信任与默契。互助养老主要以村或社区为单位,通过政府和村委会出资,依靠村委会提供照料的基础服务设施,由低龄和高龄村民自愿参与,通过日常的互相帮助给予农村老龄人口精神上的慰藉与生活上的照料,助其安度幸福晚年,实现精神和生活双重保障。

2.农村互助养老的现状

我国目前的养老模式呈现多种养老方式并存的状态,农村地区则主要以家庭养老、机构养老和互助养老为主。熟人社会是农村互助养老发展最主要的资源与基础,农村老龄人口互助养老基本是以其所在的生产小队或村委会为单位开展互助养老。主要的形式包括:

2.1 农村互助幸福院模式

农村幸福院在我国最早兴起于河北省肥乡县,这种互助养老模式适合于经济基础比较薄弱的农村地区。农村幸福院是由相关政府给予一定财政支持,由当地村委会组织管理,村民参与互助服务的养老服务模式。这些农村互助幸福院的入住对象基本上均为60岁以上、独居、无重大疾病且生活能够自理的农村老龄人口,由其子女或者自己提出申请,村委会进行审核通过后入住。这些老年人在入住幸福院后可以参与力所能及的劳作,一方面获得物质方面的补充,一方面能够与老人们一起交流沟通,获得精神慰藉。

2.2 “时间银行”模式

“时间银行”模式在国外被广泛使用且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这是一种自下而上的互助养老模式。“时间银行”在国内的实践主要是通过低龄老人为高龄老人提供养老的各类志愿服务,养老服务机构相关工作人员将低龄老人的服务时间计入老龄服务档案,等到未来该志愿者年老需要服务时即可以享受其他人无偿为其提供的同等被服务时间。2015年4月11日,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五陵村率先成立了首家农村“时间银行”后,国内很多城市和农村也纷纷效仿,类似的还有“爱心余额宝”之类。通过“时间银行”扎实开展志愿养老服务,有效地回应了当地农村老人的多层次养老需求,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养老服务资源的紧缺状态,有效弥补我国养老保障体系的不足。

2.3 其他形式

伴随着我国乡村振兴计划的实施,农村产业和农村经济也迎来了大发展,这也为农村互助养老的发展带来契机。农村各级政府也关注到了农村养老问题的严峻性,逐步开始尝试引入互联网资源,搭建智慧养老平台,开设“虚拟养老院”,以帮助老龄人口在需要时实现养老自助。除此之外,“银龄互助”的志愿者模式也逐步发展起来。

3.乡村振兴背景下农村互助养老服务存在的问题

在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农村互助养老服务主要是依靠政府自上而下的推动,在其运行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3.1 农村互助养老服务法律制度不健全

我国目前在应对老龄化的过程中尚未形成完整的涉老法律体系,总体涉老立法缺乏系统性架构,呈现碎片化、局部化,法律之间缺少有效衔接,各部门之间权力交叉和权利空白现象并存,协作和配合密切性不足,现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与其他相关法律之间衔接不足。我国为了对特殊的人群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已经启动了社会救助制度、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相关立法,但总体上立法层级偏低,主要偏向生存型救助,难以满足目前多元化、多层次的养老需求。特别是农村互助养老模式在我国尚处于初步探索的阶段,我国在相关的涉老立法上并没有对互助养老进行明晰的界定。

3.2 农村互助养老服务的责任主体不明确

由于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和农村老龄化的加速等现实因素的影响,农村老龄人口的养老服务需求涵盖了精神慰藉、医疗健康、权益维护、生活照料、文体娱乐等多个领域,呈现多层次、多元化的状态,需要民政、人社、卫生、文化等多个部门及社会机构和家庭甚至个人的通力合作。但现阶段我国农村公共服务还在建设中,各地对于农村互助养老模式还在摸索和实践中,认识还不够统一,对各级基层政府、村委会、社会组织、家庭等主体在这一模式中的权力和责任界定不够清晰,责任主体之间缺乏工作联动机制、部门和部门之间信息不通畅,家庭养老责任的泛化,成为制约农村互助养老建设的重要原因。

3.3 农村互助养老服务的资金支持不稳定

因受农村老龄人口抚养比的迅速增长和农村经济发展现状的制约,农村互助养老服务体系中多元化主体的优势并未得到充分发挥,互助养老目前所需的资金支持不够稳定。目前我国农村互助养老服务尚未建立市场化运作机制,村集体囿于现实的经济条件难以单独支持,其他的互助服务主体的支持和投入还处于摸索阶段,因此大部分投入还是依靠政府的财政支出。整个国家处于快速发展的关键时期,各方面都需要大量资金的支持,因此国家对于农村互助养老的资金支持是十分有限的。

3.4 农村互助养老服务的专业化程度低

对于老龄人口的服务是积极应对老龄化的有效措施,但由于我国农村情况的复杂性与老龄人口的养老服务的多样化、差异性、个性化的需求,需要养老服务的提供者承担更多的责任和提供更加专业化的服务。目前参与老龄人口服务的从业人员除了少部分医护人员外,还有部分数量极为有限的社工志愿者,这些志愿者基本都属社会兼职,在面对如医疗救护、心理干预、心灵慰藉等专业性工作时很难发挥作用。

3.5 农村互助养老服务受传统观念的羁绊

受“养儿防老”“多子多福”传统养老观念和农村特有的地域文化影响,农村人口更加看重亲缘关系,对于家庭养老十分看重,农村的老龄人口不适应将自己交给子女以外的人来照顾,这一点导致农村的老龄人口对互助养老的认可度不高。另外一方面,农村深受传统文化的影响,在农村生活的子女如果不能够积极照顾自家的老人也将在一定程度上遭受村民们对他们道德上的谴责。因此,农村互助养老在农村还需要逐步被认可和接受。

4.乡村振兴背景下的农村互助养老服务策略

构建农村互助养老服务体系是践行乡村振兴战略的内在任务,让生活在农村的群众共享发展成果的必然要求。

4.1 完善相关涉老法律制度,为农村互助养老服务提供法律保障

首先,加强涉老立法。国家和政府作为社会养老保障的主导,需要不断强化顶层设计,健全老龄服务的相关法律体系,为农村互助养老提供立法保障。在立法实践中逐步完善以《宪法》为统率,以《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为核心的涉老的法律体系,各地方可以根据地方老龄事业发展的需要和特色制定相关的政策,完善老龄事业的法律体系,逐步规范老龄法律的供给,逐步完善养老服务保障体系,并且对于特殊的老龄群体给予关注,制定农村老龄人口的救助制度、老龄人口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等,促进老龄法律服务体系的规范化发展,为农村互助养老事业的发展提供立法保障。

其次,关注涉老立法的执行。涉老立法要深入人心,需相关涉老立法的领导和专家深入基层广泛调研,倾听民意,了解民生,因地制宜的制定出切实可行、合规合理的实施细则和扶持政策,并加强对于相关涉老立法的实施环节,加大对于侵犯老龄人口合法权益的执法力度,对于侵犯老龄人口合法权益的行为严格进行惩处,切实保障老龄人口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最后,建立并完善相关监督机制。在我国涉老法律体系有计划、分步骤实施过程中,为实现农村互助养老模式的稳定运行,定期的考察和监督是不可或缺的,统一规范和管理、及时反馈和改进,定期对于农村互助养老模式运行情况进行监督,确保该模式在公正公开的环境下运行,切实提高养老服务水平和质量,保障老龄人口的合法权益,将农村互助养老打造成真正的惠民工程。

4.2 明确农村互助养老的责任主体,厘清农村互助养老服务的职责

政府作为社会养老服务的主体要增强责任意识,充分发挥引领和协调功能。在积极应对老龄化的过程中,需要合理规划政府及其各个工作部门的职责,特别是对于农村互助养老这种新兴的养老模式,需要在实践中逐步明确农村互助养老的各个主体的责任,建立与农村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农村互助养老服务体系,逐步构建由政府主导,村委组织、社会参与、家庭承载、个人提升为核心的农村互助养老服务体系,每个主体应当在责任共担的原则下,明确各自的责任和功能定位,各司其职,实现农村有限养老资源的整合和养老设施的共建共享,以期更好促进农村互助养老服务体系的建设。

4.3 大力发展农村产业经济,为农村互助养老拓宽资金来源

稳定且持续的资金保障是农村互助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关键。在养老服务体系中,即便是瑞士、澳大利亚、法国等这些高福利国家,养老资金也会面临不小的困境,其根本原因在于养老资金若仅依靠国家的财政补贴来应对日益庞大的养老需求缺口是不明智的也是不切实际的。因此,多渠道拓宽养老资金,在政府科学合理资金规划之下,设置互助养老专项资金,在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情况下,大力发展农村产业经济,促进农村集体产业振兴则是实现农村互助养老的另一有力保障。

4.4 加强养老服务专业人员培养,保持农村互助养老服务持久动力

建立一支高素质的互助养老服务队伍为老龄人口提供专业化服务是农村互助养老模式的持久动力。首先,政府和养老服务的专业机构通过举办专题讲座、专业化培训对于农村互助养老服务的提供者进行培养和训练,使互助养老服务的提供者在一定程度上具备基础的救护、护理、心理辅导等技能;其次,对于养老服务专业人员进行统筹管理,并吸纳民间组织和一些社会工作者加入互助养老服务的事业中,在民间社会组织人员和养老服务的专职人员之间架起沟通的桥梁,合理分工,团结协作,逐步实现互助养老的专业化发展;最后,通过高校或者社会培训机构可以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相应的培训课程,招收那些有意愿参与互助养老服务但又缺乏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的低龄老龄人口参与专业化的学习,一方面提升其参与互助养老服务的能力,另一方面也可增强老龄人口的自我价值感。

乡村振兴战略规划将农村互助养老服务推向了一个新的阶段。预计到2050年老龄人口将占全国总人口的三分之一,老龄化问题迫在眉睫,积极推进农村互助养老服务的发展是积极应对我国老龄化的关键环节。政府部门、社会组织,人民群众都给予农村老龄人口应有的关注,切实构建农村互助养老服务体系,确保农村老龄人口充分享受社会发展的成果,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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