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主义权利观视域下青少年体育活动促进的权利内涵
2022-11-23宋亨国
宋亨国
(华南师范大学 体育科学学院,广东 广州 510006)
体育促进青少年(6-19岁)发展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和社会价值。随着全球化进程深入,越来越多的国家高度关注青少年体育,将其纳入法治框架,逐步完善治理制度和机制。但是也应该看到,由于多种因素制约,不同国家对青少年体育权利的法律设定和保障力度也存在很大差异,这就造成了体育所发挥的作用也极不平衡。青少年体育活动促进具有基本权利属性,其立足身心积极体验,以平等参与、实现群体价值理性为核心诉求。从这一点看,它与马克思主义权利观所倡导的“赋权”“自由”“全面发展”等高度契合。我国经济社会深化改革进程中,已经建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权利保障体系,当前应进一步将青少年体育权利纳入其中,采取积极性措施不断实现其实体化转译。
1 青少年体育活动促进的权利本源及内在逻辑
青少年体育活动促进包含健康、教育、发展,指向群体的形象塑造和社会融合,具有原始的、本源性的权利特征。马克思主义从人类发展的高度揭示了权利的本质——建构于社会物质文化结构之上的“人与人平等自由关系”[1]。当然,这种社会自由和个体自由辩证统一的权利并不是“天赋”,而是“人赋”,是历史的、具体的[2]。青少年体育权利强调“参与自由”,其遵循马克思主义权利观的基本脉络,形成并发展于具体的、现实的经济社会基础之中。这就决定了青少年体育权利必然与群体理性,以及社会条件、教育载体等紧密相关,进而建构起了以群体尊严和成长为基础——增进身心健康为方式和路径——接受平等教育为载体——实现群体均衡发展为目标的内在逻辑。
1.1 青少年体育活动促进契合权利的本源性内涵
青少年体育权利源自客观与主观条件的统一。一方面,青少年群体理性意识觉醒,体育需求日趋旺盛是确立并拓展其权利内涵的主观条件。价值是从人们对待满足他们需要的外界物的关系中产生的,是人们所利用的并表现了对人的需要的关系的物的属性[3]。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其通过体育与运动搭建起了均衡发展的载体,从而形成有效的多元价值促进。正如顾拜旦所指出的,体育是一种教育,它可以确立主体意识,能够促进形成社会(共同体)所认可的价值观[4]。当然,青少年主体理性并不是指“绝对的自由”,也不是“纯粹内在的自我激发”,而是根植于尊重规则的动态建构,其指向群体性的基本属性。青少年体育活动促进是表达和塑造群体性格的重要手段,每个孩子都应享有均等化的体育资源,这对社会协同拓展提出了更高要求。高质量的体育与教育为培养和发展人类美德提供了载体,能够促使我们的行为更加纯粹和高尚[5]。在体育与竞技中,青少年的群体性价值得到了清晰地表达——通过公平参与,共享蕴含的深刻价值,创建了一个积极向上的共同体,从而进一步奠定了作为“类存在物”的基础。
另一方面,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以及教育、体育的深化改革是确证青少年体育权利的客观条件,尤其是国家一系列重大战略的实施,聚焦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进一步筑牢了青少年体育活动促进的权利基础。马克思认为:“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6]“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的发展。”[7]社会性是人类的本质特征之一,其建构社会身份的过程,也就是获得社会权利的过程。离开了现实的经济社会条件,以及多向互动的社会关系,青少年就会失去发展的纽带,也就失去了全面塑造自我价值的可能。青少年是社会各界关注的重点,在以教育为主体的多样社会关系中,确立了“立德树人”的理念,并以此为中心建构起了多维度的权利体系。尤其是在“德智体美劳”五育并举的综合育人进程中,“体育育德”“体育育智”“体育育体”就有了现实的依托。
综上,主客观条件统一,共同确立了青少年的体育权利主体地位,形成了多维度的权利内涵,这与马克思主义权利观的“人赋”本源论高度契合。2021年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体育法(修订草案)》确证了公民的体育权利,并将青少年体育和学校体育并为一章,细化提出了一系列权利。近年来,国家和地方政府高度重视青少年体育活动促进多元功能价值,建设了较为完善的制度体系,形成了多元共治的基本格局,进一步拓展了青少年的体育参与权、体育健康权、体育教育权内涵。
1.2 青少年体育活动促进的内在逻辑
1.2.1 青少年体育活动促进以群体尊严和群体成长为基础
首先,青少年体育活动促进立足于维护“群体尊严”。“尊严”一词源于词根“dek”,拉丁语动词“decet”就是从词根“dek”来的,意思是满足、一致、相互尊重和认可[8]。马克思认为,人的尊严包括尊重人的权利、保障人的自由、满足人的需要和促进人的发展[9]。在他看来,尊严具有多维度,其实现依赖于经济社会的发展与支持,并受制于一定的社会关系。体育的核心内涵是教育,它以“身体活动”“追求卓越”为中心建构了多样的社会关系。青少年这一群体始终表征出的是由“类存在物”向“社会存在物”不断融合发展的进程。在这个进程中,体育发挥着了显著作用,其追求共同体的身体卓越,以青少年群体形象塑造为根本价值追寻。体育是人类创造力,以及心理、身体、均衡发展的综合表达,具有本体论性质。顾拜旦对这一点进行了很好地诠释,他认为体育本身就是对“尊严”的普遍性价值认同,其具有复杂的系统,是社会历史发展的一个缩影[10]。青少年体育活动促进在遵循这一逻辑的基础上,则进一步将尊严演绎为对自我形象的尊重和塑造,即在身心统一思想中,强调天性是为了保持理性存在,积极实现以“身体为中心”的自我与社会融合。这与马克思主义倡导的“身体发展实践观”相一致。马克思指出身体塑造的关键是实践,“应当把事物、现实、感性当做感性的人的活动,当做实践去理解,而不是从主体方面去理解。”[11]离开了实践,人的身体发展也就失去了物质性基础,也失去了培养对物的支配能力的载体。体育是一个要求身心体验不断提升的递进过程,青少年在参与过程中需要持续进行技术和技能学习,而且要深入了解和掌控自己的身体,这种天然的纽带构成了对身体独特的依赖关系,其中既有对各种机能的感知,也有对自信、满足和超越心理情绪的获取,同时也有对规则、人际关系、社会适应的感悟,这些蕴含着身体多元论的思想就奠定了青少年以身体为本体的价值观基础。
身体形象包括认识、情感和行为三个维度,它对促进整体健康水平具有重要的意义[12]。有研究表明,青少年体育活动参与水平越高,就越关注身体形象,对身体的尊重程度就越高,这体现出了身体积极变化提升了存在感和价值实现感[13]。从发展角度看,个体对身体的满意程度支撑着理想的实现,并在现实和理想之间架起了联结桥梁,因此体育也成为青少年塑造个性,培育行为习惯,改善和展现身体形象的载体。
其次,积极体育参与进一步筑牢了青少年成长的基础。恩格斯指出,现代社会的平等观更应当是从人的这种共同特性中,从人就他们是人而言的这种平等中引申出这样的要求:一切人,或者至少是一个国家的一切公民,或者一个社会的一切成员,都应当有平等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也就是说,平等观念是一种规范性的价值判断,是正义的具体表现[14]。在与世界广泛的联系中,人类不断从本体论、身体论、价值论的视角解读体育实现尊严的哲学意蕴,即运动主体在身体形象和社会身份的平等建构中逐步实现自我理性存在。青少年体育活动促进的基本要求是尊重和发展身体,体现出的是通过平等参与,提升价值感悟,不断塑造群体形象,这一价值始终贯穿于他们的成长过程中,因此具有了基础性的、本源性的价值。当然,尊严的外在理性表现为身心和谐统一,体育能够对青少年的成长局限进行积极调适,转译为有益的社会适应和身份认同。也就是说,随着体育参与程度的不断提升,青少年的感知力和认知力得到强化,其身体意识、形象意识、尊严意识逐步确立,从而筑牢自我发展的根基。正如苏霍姆林斯基认为的,没有自我尊重,就没有道德的纯洁性和丰富的个性精神[15]。体育活动促进以身心不断融合为根本,其突出强调青少年对身体结构、运动能力和自我形象的认知。同时,在长期高强度的训练中,要求每个参与者学会坚持与付出,这种根植于人类原始需要的价值诉求不断实现对个体身体局限的超越。从更广泛的视角看,青少年体育活动促进也是引入和维护道德、公益、社会价值的有效工具,其中也内含着公平、正义、平等、尊重、自由、担当等价值内涵。
最后,深度体育参与成为青少年积极尝试和探索世界的重要方式。马克思认为,人的类特征恰恰就是自由的自觉的活动,这构成了价值的根本的基础[16]。体育作为人类共性的一种表达方式得到普遍的认可和接受,其根本原因在于其蕴含的哲学认知和价值诉求。青少年体育活动促进所遵循的逻辑是建立在自由主义同构基础上的自我尊重、相互尊重、社会包容,以及契约意义上的公平、正义、诚信等,这贯穿于始终。人类从来都不是孤立的个体,而是始终与世界有着深刻联系,人类具有与生俱来的运动本性,这就使其成为了真正意义上的运动者——一种积极的、充满乐趣的存在物,能够在不断突破身心藩篱的环境中,以积极的方式探索世界。这种探索从儿童游戏就开始,一直到成熟的、基于规则的竞技运动,再到各种休闲体育活动[17]。基于海德格尔“在世存在”的思想,人类能够通过体育从四个本体维度来探索世界,即“我与我”——个体运动,“我与你”——对抗运动,“我与社会”——团体运动,“我与自然”——自然拓展运动[18]。青少年通过运动实现自我存在,其中蕴含着对身体理性和社会理性的哲学思辨,深刻反映出对主体尊严的尊重,它能够从美学、伦理学范畴充分表达身体的理性存在。这正如有的学者认为的,体育具有改变世界的力量,运动本身就是人的尊严的体现,其从教育、文化、社会、经济等多领域充分体现出了尊严的核心价值——人性、尊重(认知倾向)和能力[19]。
1.2.2 青少年体育活动促进以增进身心健康为主要方式
其一,增进青少年身心健康。从发展的视角看,马克思主义权利观将具有正义的、道德的价值需求都纳入到了主体权利的中心范畴[20]。这里包含两层含义:一是权利不是抽象存在的,其具有鲜明的本体特征,即以主体需求为应然要求。青少年体育活动促进的主体性特征明确,它在尊重个体需求的同时,更加强调社会和时代对于这个群体的要求。从身体论的角度看,体育运动提供了身心深入体验和学习的环境和载体,在潜移默化中,青少年逐步认知身体,并全力付出,呈现出身体卓越的诉求,这些都是每个人成长必须要具备的基础素质。社会不断发展进步,融入历史、文化、民族血脉传承的新时代必然赋予青少年多维度的群体特征,同时对他们的发展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种个体性、社会性的二元统一充分体现在青少年的运动经历和成长中,从而决定了群体权利的基本属性。二是权利不是泛化的、世俗的哲学思考,而是通过积极性的、具有正义和道德属性的各类活动实现权益诉求。青少年体育活动促进是以增强体质、锤炼意志、培养运动习惯、提升技能水平为主要任务的教育活动和社会活动,这与健康权所倡导的并无二致。儿童阶段是发展运动技能的关键期,这些技能有助于促进身体,以及社会认知和适应性发展,从而奠定健康生活方式的基础[21],因此在生命过程的任何阶段进行体育活动投资都可能提高生活质量,越是在早期阶段投入时间和资源,就越是会在将来带来可观的回报[22]。从权利建构的视角看,青少年体育具有深层次的意蕴,它通过挖掘教育潜力促进人性化进程,并不断确立“维护尊严”的价值观念[23]。总体而言,体育作为表达人类本质的一种共性表达方式,能够促使青少年获得成长最为基础的健康素质,因此,公共治理和权利保障制度必须优先给予保障,以全面实现其带来的共享利益。
其二,塑造青少年健康的行为习惯。体育运动为青少年提供了切实多样的融入载体,这有助于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从权利的实体化进程看,每个孩子都享有体育运动的自由,这是发展和提升综合能力的基础,而随着个体身心运动体验的逐步深入,进一步潜移默化影响其意识、观念和行为,最终形成了积极意义的行为定式。马克思在谈及实践活动的能动性时指出,“这种活动、这种连续不断的感性劳动和创造、这种生产,正是整个现存的感性世界的基础。”[24]在这里,马克思突出强调实践是建立在自主行动基础上的。从一般意义看,行动定式是个性化的,同时也是社会化的,能够与其它领域发生积极而深远的联系。体育与身心健康、社会利益紧密联系,它能够帮助人们改善生活状况,更好地融入群体生活,从而形成积极的价值观;同时,体育所具有的公平内涵以及各种规则也有助于人们形成规范意识,这就是为什么体育总是与教育、发展、社会融合和包容等深入融合的主要原因,它们共同构成了体育权利的基本内容[25]。健康的行为习惯对于青少年而言是至关重要的,它能够从多维度确立群体成长的范式。世卫组织提出,在生命早期养成健康行为习惯,有助于在青春期和成年期确立良好的生活方式[26]。一系列研究结果也表明,良好的体育环境有助于青少年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它能够给青少年带来社交、乐趣、挑战、运动能力、愉悦等有价值的体验;同时也有助于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促进青少年心理健康,形成更强有力的社会支持性关系[27]。
1.2.3 青少年体育活动促进以接受平等教育为载体
首先,青少年体育活动促进的本质是教育。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指出,“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不仅是提高社会生产的一种方法,而且是造就全面发展的人的唯一方法。”[28]教育的核心是塑造人和培养人,体育已经被视为一种维护尊严,实现人全面发展的基本手段。体育是一种包容性的教育活动,其本质体现出的就是一种尊严和权利的真实体验。有研究者提出,体育是一种能够打破各种局限的、全球公认的文化和教育活动,其与家庭、学校,乃至整个社会的发展息息相关[29]。体育教育是一项基本权利,无论孩子的社会背景、宗教信仰、国籍、性别、种族,都必须确保一个开放和包容的环境。体育的主旨是教育,其一贯之地成为了一种有价值的学习载体,它使参与者学会自我控制,并能够通过多种方式外化为正义、诚实、勇气、谦逊等美德。体育作为一种实践活动,只能将其作为一种特定的教育活动来理解。只有通过反思它与尊严的关系,以及由此而能够获得的成就和利益,才能真正理解体育。青少年体育活动促进是一个整体,它不仅是个体生物潜能的一种排他性表达,而且具有一系列相互关联的复杂性、系统性特征,其中涵盖道德、文化、社会和教育多个方面,同时它也是终身学习的一种工具,为每个孩子在一生中进行自我完善提供了可能。
其次,青少年体育活动促进以“平等参与”为价值取向。“平等”是马克思主义权利观的核心。接受教育权是青少年的基本权利,在法理上突出“平等”、“公平”要义。“公平”是体育的核心价值,也是实现尊严的重要体现,它创建了一个向所有人开放的系统,每一个人在平等规则下都享有体育参与的自由。青少年体育活动促进注重参与机会平等,它通过有组织的规则教育,不断发展个体综合能力,并培育良好的行为习惯。随着体育在世界范围内的迅速普及,提供良好的体育教育环境成为各国关注的焦点。一方面,体育教育蕴含的“群体(运动者)理性”能够迁延辐射到家庭和社区中,这会进一步拓展社会价值基础,从而对体育权利的现实转译产生积极的影响。体育能够有效推进儿童和青少年的社会化,基于这一核心价值,均等化的体育教育和公共服务就具有了实现青少年群体人格均衡的生物性、心理性和社会性特征[30]。从长远看,青少年体育活动促进通过提供高质量的资源、公平的机会来促进身体发育、交流及运动技能学习和提升运动能力,从而成为一种每个时刻都具有价值的教育,它有利于养成终身体育锻炼的习惯。另一方面,作为介质,体育环境建设遵循教育原则,具有不可替代性。良好的体育环境能够集中反映社会主导价值观,展现多样的社会文化,给予参与者最直观的体验和感悟,这种潜移默化的教育是儿童和青少年成长中不可或缺的。但是从现实看,很多国家对于高质量体育资源和环境的建设极度不平衡,面向全体儿童和青少年的多元化体育教育还任重道远。
最后,体育活动促进是青少终身教育的的重要路径。体育被认为是一种保持健康、发展身体和塑造性格的理想手段,深刻蕴含着公平竞争性,它激发了被他人认可,以及充分展现身体能力的欲望,这是教育与运动共生关系中的基本价值要素,在年轻一代的整个成长过程中都是永久性的[31]。早在古希腊时期,柏拉图就提出教育是塑造儿童灵魂的必要条件[32]。他认为,孩子是由灵魂和精神中具有吸引力的那部分所支配的,作为成年人,我们采取与孩子互动的方式是控制他们的欲望,以培养符合社会道德和公益的公民。亚里士多德也提出儿童教育是由情感和对快乐的追求而引导的,孩子们的灵魂不习惯于倾听理性,因此他们还没有能力进行深入思考,需要为孩子们选择道德引导者[33]。体育能够为儿童和青少年提供社交经验,有助于他们充分认识“社会主体”的身份,同时也有助于养成积极的人生态度,为融入社会奠定基础。而且,更深层次的是体育能够潜移默化孩子们的规则意识,能够使他们学会正确地面对失败,这对塑造心理素质大有裨益。从根本上讲,体育与人的尊严不可分割,人是价值的承载者,也是权利的享有者,青少年体育活动促进则立足个体发展,日益成为终身教育的一种有效方式和途径。从西方国家看,体育被认为能够以独特文化和身体相关方式挖掘青少年的潜力,其中包括那些其它社会机构很难触及到的特殊群体;决策者和管理者一直主张把体育作为一种能够促进青少年形成积极价值观、生活技能和亲社会行为的终身教育,给予高度重视[34]。
1.2.4 青少年体育活动促进以群体均衡发展为目标
首先,青少年体育活动促进紧密围绕群体发展。马克思认为:“人的全面发展就是人以一种全面的方式,也就是说,作为一个完整的人,占有自己的全面的本质。”[35]在马克思看来,“完整的人”必须要实现自然、精神和社会属性的有机统一,因此就需要确保能够赋予主体多层次的发展权。事实上,我们检视一下青少年社会身份是如何构建的,就能理解体育的中心地位——社会身份根植于双重建构进程,即在一定的社会范围内确定自己的身份,并通过他人不断地确证这种身份[36]。历史沉淀中,体育日益成为一种权威力量,它包含的普遍主义、平等主义、精英主义等都强有力地支持着其社会发展的可行性,不断筑牢了向基本权利转化的基础。综合看,一方面青少年体育活动促进筑牢了群体发展所需要的人格基础。青少年处于均衡发展的关键阶段,需要被良好环境接纳、融合,也需要被身份认同和价值认同,这些决定着他们性格和人格的形成。体育以独有的情境对孩子们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这些维度包括合作、竞争、归属和个性[37]。人权在强调外在条件的同时,更加突出个体的能动性和积极性。青少年在长期的运动中,时刻被公平竞争、团队合作的特质所包围,这能够使他们更好地控制情感的宣泄,从而为建立更广泛的人际关系打下基础。另一方面,青少年体育不断促进个体和社会的有机联系和融合。孩子们良好的行为习惯是通过自身与环境、资源有机融合而逐步形成的,即突出了个体与社会环境之间的二元性,积极发展主要表现为对自我行为意识和社会行为意识可塑性的贡献。体育具有广受赞誉的包容性,能够减轻不同群体生活中的社会排斥,这对青少年融入社会具有突出的作用[38]。
其次,青少年体育活动促进群体发展需要系统的社会干预。马克思在谈及身体发展的社会性时指出,“既然人天生就是社会的产物,那他就只有在社会中才能发展自已的真正天性,而对于他的天性的力量的判断,也不应该以单个人的力量为准绳,而应当以整个社会的力量为准绳。”[39]在这里马克思认为,社会行动的作用十分重要,其强调要在一个文化多样性和广泛实践的社会环境里采取有助于人身心发展的举措。体育是一种有组织的、竞争性的,以团队或个人形式所进行的多层次活动,需要资源、物质和条件的支持。有研究表明,孩子的体育参与水平在11-13岁左右达到顶峰,接近成年时呈现下降趋势,因此需要对不同年龄段孩子的体育活动进行跟踪评估,这已经成为很多国家公共政策的重要事项[40]。从社会适应的角度看,对身体能力的感知和认知是青少年参与体育的关键,而这种感知能力获得需要系统地干预[41]。虽然影响体育行为的年龄、性别等因素无法改变,但一些主观的个人因素,以及社会环境和市政环境是可以改变的。积极识别与青少年群体体育行为变化的决定因素,有助于制定系统的干预措施,提升参与水平[42]。社会支持是青少年体育活动促进的另一个关键要素,主要是指支持和帮助个人实现预期目标的一系列行为。社会资本被视为是一种有效促进社会包容的方式,而体育已经被公认为具有培育资本的能力。社会资本是社会网络中的利益链,其通过信任和互惠就能产生并复制[43]。社会资本总是代表着一种力量,在青少年体育治理中,需要将社区组织、俱乐部、体育社团等力量凝聚在一起,依据既定目标,建立以信任、互惠、包容、融合为基础的干预网络和机制。当然,家庭也是儿童和青少年体育参与的重要因素,主要通过陪伴,以及情感、工具、资金等给予孩子们支持。
最后,青少年体育活动促进促进群体发展依赖于不断地权利建构。马克思在论及权利实现时指出,“只有在集体个人才能获得全面的发展其才能的手段,也就是说,只有在集体中才可能有个人的自由。……在真实的集体的条件下,各个个人在自己的联合中并通过这种联合获得自由。”[44]从这里可以看到,个体的权利自由依赖并实现于集体的不断发展,也就是说,对青少年群体的不断“赋权”决定着集体的影响力。青少年体育活动促进是一个系统体系,需要将预期结果与影响条件、机制、资源等密切联系起来,不断进行优化结构。变革理论有助于使方案与运动者需求达成一致,能够识别关键因素,同时也能够建立机制,采取针对性措施[45]。在权利变革逻辑模型中,青少年体育发展权强调资源投入、活动、产出、预期结果和影响之间的关系。其中资源投入是指方案实施的人力、财力、组织和社区资源;活动是指项目实施的内容与特点;产出是指活动所产生的效果,如公平、规则意识、团队精神等;结果是指主体的态度和行为变化(就群体而言,则固化为一种权利行为);影响是指对群体权利保障和实现可能产生的后果[46]。权利始终处于动态发展中,经济社会变革总是将青少年权利作为重点建设,这种国家行为不断赋予其新的内涵。新历史时期,体育与人权理念深入融合,这使得各种有益的社会因素发生了化学反应,创造出跨越国界的人类精神家园。纳尔逊·曼德拉提出:“体育有一种无与伦比的力量,它能够使人们团结起来。在曾经只有绝望的地方,体育可以创造希望,它打破了种族障碍,它嘲笑歧视。体育能够用人们都能理解的语言进行彼此间的交流。”[47]国际奥委会罗格在提到奥林匹克休战协议时也提出:“体育能够促进人们之间相互理解,能够促进不同社区间的对话交流,能够培养国家间的宽容。”[48]体育与人权交融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两种力量相互作用,不断夯实青少年社会权利实现的基础。
2 体育活动促进是青少年体育权利的现实表达
第一,青少年体育参与是一项法定权利。体育作为一项基本权利,很多国际法律和国家法律对其进行了明确规定。联合国科文组织的《国际体育教育,体育活动与体育运动宪章》(1978)规定:体育教育与体育运动是每一个人的一项基本权利;应在教育制度和社会生活方面保障体育运动促进身体、智力和道德发展的自由[49]。2015年该宪章进行了重新修订,进一步强调了体育活动对人类健康、保护儿童和青少年及促进世界和平发展的积极作用[50]。该宪章突出了体育教育和体育运动的基本权利属性,明确提出了保障儿童和青少年德、智、体综合发展的自由。《奥林匹克宪章》[51](2018)进一步明确了奥林匹克发展的基本原则,其中规定:(1)奥林匹克是一种生活哲学,它将身体、意志和精神的品质完美地结合在一起。奥林匹克主义将体育与文化、教育融为一体,力求创造一种基于努力的乐趣、良好榜样教育价值、社会责任和对普遍基本道德原则尊重的生活方式;(2)奥林匹克的目标是使体育运动为人类和谐发展服务,以期建立一个关心维护人类尊严的和平社会;(3)体育是一项人权。每个人都有权利在没有任何歧视的情况下,本着奥林匹克精神从事体育运动。在这里,体育被赋予了多元价值内涵,核心目标是维护人类尊严,促进社会发展。体育与文化、教育的深度融合给青少年创造了一种积极的成长范式。芬兰《体育运动和体育活动促进法案》(2015)提出法案的基本目标之一是促进儿童、青少年的成长和发展;在体育运动和体育活动方面更加平等[52]。《罗马尼亚体育与教育法案》(2000)规定:体育是一项不受任何歧视,受国家保护的权利。政府和公共机构应首先确保向学龄儿童、青少年和老年人进行体育锻炼提供适当条件,以促进他们的社会融合[53]。《日本体育基本法》(2011)第2条规定:所有人有权通过参与体育活动保持健康和幸福的生活方式;第13条规定:保护运动员和孩子参与体育的权利;第25条规定:享有健康的、有修养的生活是最低标准[54]。从这些国家法律规定可以明确,体育具有基本权利属性,国家对儿童和青少年体育参与给予优先保障。
第二,体育活动促进是青少年体育参与权利的具体表达。马克斯·韦伯在谈到世界的设计和人类在其中的地位时,明确将人权视为一个立法概念——在特定语境下,人们不能忽视体育的存在,它已经成为一项基本权利[55]。从需求动机理论看,在更迫切的需要尚未得到满足之前,所有其它需求都处于次要地位,而当一种需求得到满足时,另一种更高层次的需求就会紧跟而来;随着时间的推移,人们会重新审视需要,经过几代人权的不断变化,最终形成了一项固有权利[56]。体育活动具有契合人类本源性活动的特征,随着运动体验的不断深入,其会在身体、心理、精神等层面形成共性需求,这就回应了体育固有权利的基本要求。当然,体育活动促进对青少年体育权利的表达还体现在“人格平等”层面。当体育权利被法律普遍性承认时,本质上体现出的是对平等法律人格的认定。恩格斯指出,现代社会的平等观从人共同特性中引申出这样的要求,一切人,或者至少是一个国家的一切公民,或者一个社会的一切成员,都应当有平等的社会地位和法律地位[57]。从这里可以看到,平等的权利资格和权利能力是主体进行体育活动前提,体现出的是国家法律的权威性和普适性。青少年体育活动促进的导向性是非常明确的,这在我国尤为突出。近5年来,党中央、国务院、教育部等下发了一系列重要文件,明确提出以立德树人为根本,学校体育要面向全体学生,不断完善青少年社会体育参与体系,在场地、时间、组织和资源方面给予充分保障,以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此外,体育权利也具有使其他权利增值的能力,因此被越来越多的国家纳入法治体系中。很多国家将本国法律价值不断增值归因于把体育视为了一项基本权利[58]。青少年体育活动促进诉诸的权利表达主要蕴含在其所蕴含的平等、公平、健康、教育等价值上,它能够快速形成庞大的受众群体,产生规模效应,而这反作用于国家法制建设,进一步拓展了基本权利体系的内涵和内容。
第三,青少年体育活动促进与体育权利实体化的转译相辅相成。马克思在《共产党宣言》中指出,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这确立了社会秩序建构的价值导向。人们对体育的需要源自身心均衡发展,这依赖于经济社会发展,当国家法律将体育权利纳入既定框架时,就达成了对体育核心价值的高度承认和尊重。尊严是人类社会最基本的也是永恒的价值存在,其与体育融合本身就是人的根本性的体现。青少年体育活动促进所宣示是被社会认可的、适宜的、具有长远效力的综合体系,因此需要依法共治。通过法律人权设定的不同职责来解释社会可持续性的目标,会进一步带来保护个人权利的承诺。这并不是说可持续性的概念只代表了人权保护,与单纯意义上的人权概念相比,法律人权明确了更具有针对性的主体责任。“不干涉基本权利的承诺”是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要组成部分,虽然这意味着并不是所有行动者都负有完全积极的人权义务,但是更深层次看,他们对基本权利的不尊重就是侵犯了社会的可持续性[59]。青少年体育纳入国家法律体系是协同治理理念的具体体现,这一战略定位的实质是契合经济社会发展,在法治框架下实现共建共享。人权在法律话语体系中具有独特的地位,人权与其它学说中的权利不同,它是最基本的,有时候是不可减损的,不论主体地位和背景如何,法律人权保护每一个人的合法权益[60]。体育权利的基本性体现在诉诸于社会普遍树立的价值观,能够有效地抵御狭隘主义,为善治提供了规范性依据。青少年体育活动促进不断向实体化权利转译具有长期性和系统性,它是国家法律的确证,因此必须得到治理机构的尊重和保护。
综上所述,青少年体育权利有着充分的法律依据,在各类型法律中,以“自由”为统摄,或将其视为一项人权,或将其融入到教育权、健康权和发展权之中,并以此为中心构建起了多层次的治理体系。青少年体育活动促进是体育权利的具体表达,具有明确的平等性和导向性,而随着国家法律的不断确证,其与法定体育权利进一步呈现出实体化转译的态势。
3 我国青少年体育活动促进的法治路径
我国经济社会正经历着巨大变革,依法治体深入融合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这为全面建构青少年体育法律权利奠定了基础。
第一,青少年体育权利的法律确证。我国正在进行“依法治体”的深化改革,绵延几千年的文化认同和国家认同成为社会核心的价值导向,这就应然确立了青少年体育法治的观念基础。青少年均衡发展是国家法律的重要内容,它已经通过生存权、健康权、受教育权、发展权等得到了确证。我国正在积极探索一条“高质量”的发展道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全面地融入到了国家法治体系中。以此为依托,应借国家相关法律修订之际,明确设定青少年参与体育是一项基本权利,并有针对性地完善配套立法,筑牢依法治理的根基。
第二,青少年体育活动促进的制度融合。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中国高度重视人权的普遍性。政府强调公民对国家的义务已经被基本的经济、健康需求所取代,保障生存权和健康权是实现公民平等、自由和民主的最好途径[61]。青少年健康权是当前我国着重保障的基本权利之一。长远看,我国应充分发挥制度优势,优化顶层设计,分阶段逐步实施。在共时性发展语境中,青少年体育需要纳入其它公共政策和权利体系中,不断优化配置资源,建立协同实施机制。近十年来,党中央、国务院、教育部高度重视青少年体育发展,连续出台了一系列重要文件,奠定了全面开展的政策基础,未来一个时期,应进一步落实国家战略,不断优化多方共建共治共享制度体系。
第三,青少年体育活动促进的依法共治。国家是青少年体育法律人权的主导建构者,在依法治体深化改革进程中,应建立权威的治理体系,将多方主体纳入其中。人权和善治不可分割,我国青少年体育权利的实体化转译需要以国家权力为主线,建构起社会权力、市场权力共同参与的运行秩序,这是当前一个时期的重要任务。从现实发展看,政府仍然是青少年体育治理的主导,应担负起全面负责的职责,这一转型战略对其提出了更高要求,亟需提升治理能力。非政府体育组织、体育企业等关键利益相关者则应发挥业务管理和市场主体的积极作用。这就需要依法赋权,使它们享有一定的资源配置权,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全面推动青少年体育深入开展。
综上所述,随着时代发展,青少年体育活动促进具有多向度的人权哲学基础内涵,其与经济社会的发展相呼应,深刻反映出国家、社会对其固有权利属性的高度认可。青少年体育权利的法律依据充分,体育活动促进既是对其的具体表达,也是核心的构成内容,二者相辅相成,不可分割。从善治视角看,青少年体育活动促进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优先给予法律保障,这是实现群体根本利益和社会公益的关键。我国立足经济社会发展,确立了“依法治国”总体方略,不断加大人权建设力度,所构建的权利体系蕴含了中华民族深邃的哲学智慧。在这一国家战略中,青少年体育活动促进应进一步得到法律确证,不断进行制度融合,切实推进多方主体共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