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禁之举:明代中期中朝弓角贸易问题述论
2022-11-22刘永连
黄 清 刘永连
(暨南大学 文学院,广东 广州 510632)
李氏朝鲜自立国以来,即奉明朝为宗主国,二百余年内始终保持密切的宗藩关系。除政治上的交往外,中朝两国之间亦有经济上的贸易往来。两国之间主要进行朝贡贸易,私下也存在多种不同形式的贸易。对中朝贸易方式的划分,学界有多种标准,如韩国学者全海宗认为中韩之间的贸易形态可以划分为官贸易、附带贸易、公认民间贸易和“秘贸易”四种①。此外,还有关于公贸易、私贸易、“潜贸易”②、“违禁贸易”③等多种论述,其中“潜贸易”与“违禁贸易”的意思相同,是中国与朝鲜两国采用的不同称呼方式,这种贸易是指朝鲜政府仰仗与中国的特殊关系,默认使臣对违禁物品如硝黄、弓角等进行贸易。中朝两国之间贸易的物品,包括马匹、各样麻布、各类毛皮、苏木、胡椒、白蜡、黄蜡、人参、弓角等。而笔者所探讨的弓角贸易,涉及到公贸易、私贸易、违禁贸易等多种贸易方式。
关于中朝之间的弓角贸易,学界已有相关论述。在一些论述朝鲜使臣的贸易活动的论文④中,对朝鲜多次向明朝奏请收买弓角和使臣私下违禁购买弓角进行了简单的梳理和论述;一些侧重于分析中朝违禁贸易的论文⑤中,将弓角作为一种禁止交易的军事物资用品作了简单的提及与论述;另外,还有部分文章⑥对弓角贸易亦有所涉及。闫悦⑦则对明清两代中朝之间的弓角贸易进行了较为全面而系统的论述,但对朝鲜进行弓角贸易的多种途径、中朝双方对弓角贸易的态度等方面的探讨不够,同时,对于弓角贸易背后所反映的两国政治关系和政治局势的关注也不够。笔者拟以明代中期中朝两国之间所进行的弓角贸易为切入点,着重分析论述朝鲜进行弓角贸易的原因、围绕弓角展开的多途径贸易活动、中朝双方对弓角贸易的态度以及该贸易对双方所产生的影响,试图对明代中期中朝之间的弓角贸易作更为详尽的论述,同时揭示弓角贸易背后所反映的政治局势变化及双方之间的政治关系。
一、朝鲜弓角贸易的原因
(一)弓角的重要作用
弓是古代重要的兵器之一,其历史源远流长,最早可以追溯到黄帝时期。据说,在涿鹿之战中,黄帝纯以弓矢之利而胜于蚩尤,可见其在战争中作用之大。在《考工记》中关于弓的记载甚详。造弓需要六项基本原材料,即“干,角,筋,胶,丝,漆”⑧。笔者所述之“弓角”,即其中的“角”。《天工开物》中记载了牛角在造弓中的具体使用流程:“凡造弓以竹与牛角为正中干质,……凡造弓先削竹一片,竹中腰微亚小,两头差大约长二尺许,一面粘胶靠角,一面铺置牛筋与胶而固之。牛角当中牙接,固以筋胶,胶外固以桦皮,名曰暖靶。……”⑨即将牛角覆盖于弓干的中部,一面用胶将牛角粘上,一面用胶粘上牛筋加固,两段牛角之间相互咬合,用胶和牛筋加以固定。在造弓中,“角也者,以为疾也”⑩,其作用就是增加开弓时的爆发力,加快弓箭发射的速度。
在冷兵器时代,弓是战争中必不可少的武器,尤其是在长距离的交战或守城时,弓相比于其他兵器如长矛、大刀、剑等具有明显的优势。为了充分发挥弓的战斗力,就必须增加拉弓强度与发箭速度,由于弓干是用竹片制成,强度和硬度不够,容易折断,故需用牛角和牛筋加固,增加其硬度和拉弓的强度,使弓的爆发力提升。
(二)朝鲜水牛角的稀缺
造弓所用之角为各种兽角片,牛角、羊角等皆可用,朝鲜亦用乡角造弓。但乡角“易致折破”11,唯有牛角最好。根据牛的品种不同,又有黄牛角和水牛角等,其中黄牛角短,曲度较小,而水牛角长,呈弯曲状,用于造弓品质最好,朝鲜兵曹判书崔闰德检验武士操练情况时发现“见弓之脱弦,数矣而不折,皆水牛角也”12,故“唯水牛角合于造弓”13。朝鲜地处北纬32 —42 之间,大部分地区为温带季风气候,冬季寒冷,降水集中于夏季,只有最南部的小部分地区为亚热带季风气候,冬季温和,降水较多,所以朝鲜的耕作方式多为旱作,也多养殖黄牛。而水牛的生长环境要求水源充足,气候和环境的限制,加上耕作的需要,致使朝鲜水牛稀少。朝鲜的牛角使用范围很广,不仅用于造弓,亦用于品带、装饰等,朝鲜官员的“品带则二品以上所带,皆用牛角”14,朝鲜议政府曾请求“水牛角,于造带已令禁之,请并禁饰鞍桥”15,最终朝鲜规定,除“造弓外,水牛角、乡角,一切痛禁”16。朝鲜政府颁布的水牛角禁令反映出朝鲜水牛角的稀缺程度。加之,朝鲜士兵“第缘土习,不惯枪剑,专用弓矢,御敌之际,唯恃此物”17,弓矢成为朝鲜抵御外敌侵犯不可或缺的重要军备物资。所以对于朝鲜这个半岛国家而言,“焰焇、弓角,御贼之利用”18,“必得中国牛角,然后能强劲耐久”19,但“水牛角,非本土所产,而造弓为重,不可不备也”20,故朝鲜官员上奏国王时即言“惟弓材所需水牛角,本非小邦所产,专仰上国”21。可见,弓矢为朝鲜御敌卫国之重器,水牛角为重器之必需,而本国不产水牛角,只能通过与明朝贸易而获得。
(三)明朝的严格管控
明朝初年,弓角贸易较为自由,然而自明中叶以后,由于蒙古、女真不断侵扰边境,明朝为了减轻边疆地区少数民族对自身的威胁,对弓角的管控进一步加强,严申禁令,禁止铁器、弓角等贸易。《大明律·兵律》的“私出外境及违禁下海”条规定“凡将马牛、军需、铁货、铜钱、段匹、䌷绢、丝绵,私出外境货卖,及下海者,杖一百”22,同时规定“硝黄禁物,非外国所得市”23。硝黄作为制作火药的重要原料,禁止与外国交易,而弓角既是水牛的组成部分之一,又是造弓的重要原材料之一,属于明朝严禁出口的“马牛”“军需”范围之中,其重要性亦不亚于硝黄,自然也会受到严格的出口管控。此外,明朝对于犯禁行为,特别是走私军需品的行为严惩不贷,如《大明会典》规定“凡会同馆内外四邻军民人等,代替夷人收买违禁货物者,问罪,枷号一个月,发边卫充军”24。弘治十一年(1498),迤北小玉子等使人赴京朝贡时,明朝就规定“官员军民人等交易止许光素纻丝绢布衣服等件,不许将一应兵器并违禁铜铁等物,有违犯者处以极刑”25,另外,又奏准“私将应禁军器卖与夷人图利者,比依将军器出境因而走泄事情者律,各斩为首者,仍枭首示众”26,可见明朝对走私军需物资的严惩决心。明朝的这一举动与政策的变化,使朝鲜的弓角贸易受到严重影响。朝鲜成宗六年(1475),赴明谢恩使韩明浍在提交给成宗国王的报告中就提到了购买弓角失败的事情:“中国弓角禁令甚峻。前此卖角者,处处有之,近坐犯此禁,尽徙远徼,今只有一家,故臣等之行,未得买来。”27朝鲜方面的记载也反映出自明中叶以后明朝弓角禁令之严格程度。
二、明代中期的中朝弓角贸易
虽然明朝对弓角管控严格,对走私弓角惩罚严厉,但管控制度并非无懈可击,朝鲜仍然可以通过多种方式、途径从明朝获取弓角。一般而言,朝鲜从明朝获得弓角的方式可以分为三种:一是向明朝奏请准许正常收买;二是私下进行交易,也就是进行所谓的“违禁品”贸易;三是通过中朝官员互赠礼物而获得。
(一)向明朝奏请准许正常收买
朝鲜自立国伊始,便遣使明朝请求册封与建立宗藩关系。有明一代,明鲜两国均秉承“事大字小”的外交理念,即小国对大国忠顺,大国则爱护小国。由于朝鲜始终对明朝“事大至诚”,故明朝对朝鲜“字小以仁”,其表现为列朝鲜为诸外国之首,一年可以来京朝贡三次,会同馆交易时不拘限时日,援助朝鲜不受侵扰等,双方之间存在着与其他国家不同的独特政治关系。这种关系特殊到甚至可以规避辽东官员的搜检。朝鲜赴京使臣许琛回国,行至辽东,辽东官员要求搜检行李以确定是否潜贸弓角,许琛即言“弊邦敬事皇朝,出于至诚,故朝廷亦待之无外,异于他国,今疑而欲搜行橐,于外人视听何如,恐非所以示天下也”28,辽东官员愧不能答,遂作罢。朝鲜便利用这份特殊关系,屡次向明朝请求准许收购弓角。弓角的收买经历了多次请奏,成化十三年(1477),朝鲜请奏明朝,最终“钦蒙圣恩,许于每岁一次,收买弓角伍拾副”29,但区区五十副弓角,于朝鲜而言,不过是杯水车薪。成化十六年(1480)十二月,成宗再次提出增加收购弓角数额的请求,其理由为“第念本国,三方受敌,近日又与野人,构衅边圉,数被侵扰,兵备尤不可疏虞。矧惟国人,不惯枪剑,专业弓矢,以为御敌,只缘弓张,制造虽多,堪用者甚少。兼又易致折毁,所有伍拾副,不裕于用,臣窃闵焉。敢此吁呼,伏望圣恩,怜悯于收买时分,特许照依先年事例,不拘额数收买,以广军需”30,对此,明宪宗允准朝鲜再多购买一百五十副弓角:“又于成化十七年,内蒙圣旨,准买牛角三百个”31。由于造弓时所需牛角为一对,故一副弓角即等于两个牛角,也就是说许诺朝鲜每年收购弓角数额可再增加一百五十副。故,至成化十七年(1481),朝鲜每年可以购得的弓角总数额达二百副,“前此中朝贸易弓角,只五十副,而今加一百五十副,我国庆事,莫大于此”32。尽管准许收买的数额已于前增加三倍,但两百副弓角对于朝鲜军队的需求而言,仍是九牛一毛,难以满足。朝鲜国王不得不再次请奏增加收买数量,但并未如愿。弘治十七年(1504),朝鲜言“天朝法禁甚严,一年常数二百对外,不得私贸”33,即使到嘉靖时期,明廷准许的数量依旧维持在二百副,没有再多增加,如嘉靖五年(1526)明朝规定朝鲜进行“弓角贸买时,据《大明会典》,只许贸五十枚。……考前规,仍旧许贸,故依前收买二百对矣”34。
(二)私下进行违禁交易
明朝允许朝鲜正常收购的弓角数量至多不过两百副,远远不能满足需要。既然正常渠道不能满足,朝鲜不得不另寻他路,私下进行秘密的违禁交易,这是朝鲜从明朝获取弓角的第二种途径。这种交易活动一般是由朝鲜赴京使臣,特别是通事,来充当对明交易的主体。这类违禁交易的记录在《朝鲜王朝实录》中屡屡出现,如成宗时,国王问询朝鲜赴京使臣犯禁购买弓角之事,使臣答曰“通事芮亨昌潜买牛角,令牙子分载四车,期会通州。校尉知之,告太监以奏,没入牛角,并收其直,牙子充军”35,也就是说朝鲜赴京使团中的通事芮亨昌偷偷购买牛角,但是被明朝官员得知,故牛角被没收。同类违禁购买弓角的事件亦不在少数,弘治元年(1488)“圣节使通事李郁、庾斯达弓角二十余对冒法私买”36,弘治八年(1495)“通事文孝安等私赍物,入中朝买弓角”37。当通事不参与弓角贸易时,则由正使来进行,如万历元年(1573)时,朝鲜需要六百张黑角用于造弓,但日本商人因嫌物品笨重,不愿带来贸易,同时赴京通事,也不与明朝贸易,故司宪府启奏“请待冬至使贸来,姑缓督纳”38,朝鲜国王听从此议。在这类违禁交易中,有些因被明朝查处而失败,但也有不少成功的案例。例如,朝鲜文人张维《溪谷集》所收录的《赞成李公行状》中记载李直彦“庚子,以陈奏使,朝京师请粮,尽诚敷奏,所请得准,及还,倾其橐余,贸弓角数百对以进”39。许筠也曾“仅得捐十朔俸,以买燕牛角,补于武库”40。万历二十年(1592),日本侵略朝鲜,壬辰战争爆发,朝鲜多次向明朝请兵援助,明朝应准,双方共同作战,抵御日本。在此危急存亡之秋,明朝对朝鲜的弓角贸易禁令也有所放松。这一年,朝鲜谢恩使申点“与书状官郑期远、唐陵君洪纯彦同议,遂以一行免宴银四十五两及用余盘缠杂物,贸得弓角一千三百八片,焰硝二百斤以来矣”41。可见,通过朝鲜使臣们之间的合作,最终一次可以购得千片有余的弓角,这在违禁交易中是一个相当可观的数量了。
(三)中朝官员互赠礼物
除以上两种途径之外,朝鲜还通过与明朝官员之间的交往获得弓角,主要是以礼物互赠的形式获得。不过,在朝鲜文献中关于这类行为的记载比较少,据笔者推测,可能是因为明朝法律对军需品交易行为用刑极重,其中《大明会典》就规定对此类犯禁行为处以斩首之刑,在此重刑之下,作为特权阶层的官员们也很少冒险犯禁;加之,有些私下的互赠行为若未被发现或不涉及到国家,便不会被记录下来。笔者在《朝鲜王朝实录》中仅翻阅到三条相关记载:一是景泰六年(1455),朝鲜“通事张俊擅受辽东都司王祥所寄头目吴守书及水牛角”42;二是成化十七年(1481),韩明浍以奏闻使出使明朝,通过“夤缘郑同,私献物件,又当回还,私受黑角”43;三是成化十九年(1483),“副天使使头目,赍彩段、药材、牛角等物来进,命馈头目等,仍给人情物件”44。以上三条记录,第二条和第三条明确说明双方之间的牛角往来存在利益交换行为;第一条为明朝官员主动赠送给朝鲜牛角,并未索求物件,但儒家讲究“礼尚往来”,深受中国儒家文化影响的朝鲜官员必然会有所回礼,且出于“事大”心态,其所回赠之“人情物件”的价值并不会低于对方所赠之礼。由此看来,这其实就是一种变相的交易,其表面是双方友好来往、互赠礼物,但背后实质是“以物易物”的市场交易行为。因此,笔者将该种“互赠”行为也纳入“贸易”活动。虽然该类行为的相关记载不多,但也确实反映出朝鲜存在这样一种途径来获取明朝的弓角。
三、中朝双方对于弓角贸易的态度
(一)朝鲜的态度
朝鲜方面鉴于水牛角在造弓中的重要性以及本国的水牛角生产情况,对于弓角贸易始终秉承积极支持的态度。
在公开的弓角贸易中,朝鲜方面希望明朝准许其收购的弓角数量越多越好。朝鲜仰仗与明朝之间的友好关系,于成化十三年(1477)、十六年(1480),嘉靖五年(1526)等时间内屡次“奏请收买弓角”45,正如朝鲜官员李克墩所言“中朝待我国甚厚,高皇帝尝赐火炮”46。在洪武六年(1373)时,明朝曾应允朝鲜所求用于捕倭的火药,洪武七年(1374)又向朝鲜颁赐了制造火筒和火炮的物料。连重要性远甚于弓角的火药,明朝都曾多次应允,故朝鲜方面认为如果情辞恳切地说明本国难处,再奏请收买弓角,那么明朝出于“字小”考虑,一定会准许。事实证明确实如此,明朝多次应准朝鲜请求,准许购买的弓角数量也从原来的五十副增加到两百副。
在私下贸易中,尽管知道明朝不准允,朝鲜君臣也抱有惴惴不安的心态,害怕事发后明廷会责怪,连原先允准的收买二百副弓角之事也会受到阻拦,正如嘉靖五年(1526)朝鲜官员上奏国王所言“弓角非我国之产,若不贸则得之无由,故不得已潜贸,万一事露,则二百对之数,亦必见阻,此尤为操心也”47,但更多的还是支持此项违规贸易。朝鲜中宗十四年(1519)八月,朝鲜国王与大臣商讨弓角贸易事宜:
参赞官韩忠曰:“弓角不足,则别议奏请可也,而潜贸之,则甚不可也。”上曰:“奏请之外,亦有潜贸之事乎?”领事安瑭曰“此于事体甚不正,然弓角在我国甚大,故不获已奏请之外,别有潜贸之事。”特进官金诠曰:“潜贸之名,甚不美。虽加数外之贸,不必以潜贸为名。”上曰:“当收议为之。大概潜贸之名,甚不可也。”48
可见,因为弓角不足,朝鲜必须通过私贸的方式来满足需求,可是“潜贸”毕竟是犯禁之举,有损国家形象,并不光彩,而明朝所准许的二百副弓角又远远不够,故朝鲜官员在讨论“潜买黑弓”之事时,便言:“我国三面受敌,乃用武之地。黑角非我国所产,不得已贸于中国,虽奏请加贸,必不许之。若以潜贸为名,则果不可,但不禁一行下人贸易,则可矣。”49最终还是准许了私贸弓角之事,只是不能以“潜贸”的名头进行,如弘治时期就发生三次由通事违禁购买弓角的事件。朝鲜通事地位较低,且无薪资,存在为自己谋利的可能,不能完全反映朝鲜政府的态度,但由政府高级官员参与潜买弓角事务则是其积极态度的明证。据《朝鲜王朝实录》记载,冬至使、陈奏使、谢恩使都曾参与私下的弓角贸易,而奏闻使韩明浍私受黑角事件则更是明证。成化十六年(1480)时,韩明浍以奏闻使的身份出使明朝,通过巴结明朝太监郑同而获得黑角,司宪府大司宪曹干以“人臣无私交”之名弹劾韩明浍,认为他“辱命私交之罪,义不可赦,请鞫其由,以正其罪”50,但朝鲜国王对此的回应却是“不听”。合理推测,韩明浍私受黑角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是受到上级甚至国王的授意,不然对于“人臣私交”行为,朝鲜国王不可能置之不问,甚至连惩罚都没有。朝鲜为表示对明朝的重视与尊敬,所遣使臣的品级会比较高,当时以奏闻使身份出使明朝的韩明浍,其官职为朝鲜议政府领事,属于正一品的堂上官,如此高级别的政府官员却参与“名不甚美”的犯禁行为,加之国王对大司宪上疏的态度,确切地反映出朝鲜国王及政府对私贸弓角是秉持积极支持的态度。另外,朝鲜认为潜贸弓角之事即使被明廷察觉,但若未曾来旨谴责,则不受影响,如朝鲜官员左赞成尹弼商、左参赞任元浚、吏曹判书洪应等所言:“每行贸易,元不奏闻,今弓角虽为朝廷觉察,若无谴责勑旨,则本国不须谢罪。”51由此可进一步窥见朝鲜方面对于弓角贸易的态度。
(二)明朝的态度
明朝对于弓角贸易的态度与朝鲜不同。在公开贸易中,明朝明令禁止弓角出口贸易。明朝考虑到弓角为武器的制造原料之一,若允许弓角自由贸易而无限制,可能会增强边疆部族或其他邻国军事实力,从而影响边境安全,故对弓角的出口交易限制严格,并制定了相关法律予以约束,一旦触犯禁令,则严惩不贷。如成化十三年(1477)“圣节使李封赴京时牛角买卖事发,拿致科罪,馆牌冯全、刘宽及角主吴宜等三人皆坐杖一百,边远卫分充军,角与价拘收入官”52,参与犯禁行为的明朝相关人员都受到了杖一百并发配边远地区充军的严厉惩罚。若在战争期间或者边境受到侵扰时,则禁令会进一步加强。但独对朝鲜限制有所放宽,正如朝鲜都承旨金勘所言“臣闻,弓角中国于外夷,一切禁贸,而独于我国不甚禁贸,逐年钦赐亦多,其待我倍于他国矣”53,不过即使是朝鲜也是由于多次奏请,明朝才把可交易数量放宽至二百副,之后尽管朝鲜再次请奏,也并未放宽限额。
对于朝鲜私贸弓角的行为,明朝则是采取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态度。先看一条圣节使书状官韩万龄上奏其所见闻之事的记录:
还到公乐驿,伴送金智从后来言曰:“因见亲故落后,路逢校尉捕载弓角人而去,谓:‘伴送必知情’,并执我囚锦衣卫。翌日奏之,圣旨云:‘朝鲜礼义之邦,犹可矣,无乃有与野人、 子相买卖者乎?当鞫之,朝鲜已登途,可放伴送人护送。’”54
明廷校尉逮住私运弓角者,而伴送名为“金智”被卷入其中,明朝皇帝得知后,认为朝鲜是礼仪之邦,是比较值得信任的,可以释放伴送让他护送使臣,即:可以释放伴送让他护送使臣回朝鲜。此外,弘治元年(1488)还发生过朝鲜通事李郁私买弓角被明廷查处的事件,明朝皇帝对此也是以宽容的态度赦免其罪。请看以下《朝鲜成宗实录》中的两条记载:
圣节使蔡寿先遣通事驰启闻见事件曰:“臣等在北京,通事李郁、庾思达买弓角以来,唐人见之,告于校尉,序班谢绅使罗将,直入李郁等房,搜探得弓角五十对而去。立逮捕角主,囚锦衣卫,并推馆夫把门人等,奏于皇帝。其后锦衣卫、鸿胪寺堂上五人,在东长安门外朝房,召臣及书状官,传圣旨曰:‘朝鲜,礼义之邦,事同一家。彼此细人,潜相买卖,非宰相所知。且朝鲜人一年一度许贸弓角有例,并赦勿治。可召朝鲜宰相言之。’宰相其知之。且言曰:‘皇帝既赦卖角人之罪,其收买通事不宜治罪,宰相慎勿告殿下。”55
弼商又启曰:“圣节使行次通事李郁买弓角犯禁,皇帝命宥之。此是皇帝待我国甚厚,在我不可不谢恩。虽不别遣,可于正朝使之行兼申谢恩。”上曰:“闻圣旨有云:‘朝鲜,礼义之邦,其宰相岂知之?必其下人所犯。’遂命勿治,此实稀有之恩。56
结合两条史料来看,在朝鲜通事私贸弓角且有物证的情况下,明朝皇帝认为朝鲜是礼仪之邦,与中国亲如一家,必不会做“潜贸”之事,是下人私自为之,赦免了卖角人和通事的罪行。之后,于弘治八年(1495),再度发生“乙卯年正朝使一行人,私贸弓角事觉”57。朝鲜的同类违禁事件屡次发生,但明朝对朝鲜还是采取了宽容的态度,只是让“朝廷推鞫其犯禁者,后勿复遣”58,除此之外,更无其他。其实,朝鲜私下收购弓角之事,特别是由赴京使臣进行的,很难说没有得到政府的默许,而明廷对此也未必毫不知情,只不过出于朝鲜一直以来对明廷“事大至诚”的考虑,两者的关系较其他国家更为特殊、亲密,所以明廷对这些犯禁行为采取了更为宽容的态度。
四、中朝弓角贸易的影响
中朝之间所进行的弓角贸易,对朝鲜而言,更多的是积极的影响,当然也有少数弊端。无论是公开贸易,还是私下进行的违禁交易,亦或是“互赠”交易,对于不产水牛角的朝鲜而言,上述方式可以增加其用于造弓的弓角数量。朝鲜“惟所患者,无盐焇,未得制火器,无牛角,未得制弓弧,所以御戎,惟倚此两技”59,弓矢的重要性不言而喻。通过弓角贸易能够使朝鲜获得相当数量的弓角,并将其用于造弓,使朝鲜兵器储备量、军事实力都得到进一步增加,这对于朝鲜自身是极有利的。首先,对朝鲜的上层阶级来说,军队实力的增强,能够加强其在国内的统治,能更加迅速平定国内的叛乱;其次,由于朝鲜是个半岛国家,国土面积较小,一旦外敌入侵,在没有外援的情况下,若没有足够的实力阻挡,敌方将长驱直入,不过数日,便可致使朝鲜亡国,万历年间发生的壬辰战争即是一大明证。因此,在抵御外敌的过程中,朝鲜正是“专赖洪武年间钦赐火炮,火药及成化年间钦许收买弓角,得以备其器械,以自固守,使沿鄙之民不至肆被毒暴”60。就其弊端而言,就是会损害朝鲜的国家形象,明朝皇帝在对朝鲜的回复中多提到“朝鲜,礼仪之邦”,可见对朝鲜国家形象的印象是正面积极的,也正是出于对朝鲜的信任,明朝对于朝鲜的屡次犯禁行为都予以免责。但犯禁行为终究是不光彩的,正如朝鲜官员所言“潜贸之名,不甚美”,违禁之事若次数过多,突破了明朝的容忍限度,不但“礼仪之邦”的国家形象尽毁,就连双方之间的政治关系也会受到影响。
对明朝而言,弓角贸易是有利有弊的。其利在于:首先,在地域上,中国与朝鲜陆地相连,唇齿相依,对明朝而言,朝鲜是明朝东北地区的屏障,如若朝鲜遭遇不利,势必会影响明朝,所以朝鲜军事实力的增强实际上也是对明朝东北地区屏障的加固;在政治关系上,明朝与朝鲜是宗藩关系,朝鲜一直以来都遵奉明朝,如若朝鲜发生战争,于道义而言,明朝必须施以援手。故明朝与朝鲜进行弓角贸易,朝鲜的军事实力增强后,其实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减轻明朝的压力,正如朝鲜所言“是上国蓄焇角者坐受其赢,而上国藩屏,日就缮完,……矧今连年自贸,以卫上国之藩屏,以御上国之外寇,岂但有裨于小邦乎”61,此事不但利于朝鲜本国,对明朝而言也有好处。其次,弓角贸易无论是公开贸易还是违禁贸易,都是一种出口方式,商品的流通会增加经济活力,商品的出口会增加外汇收入,对明朝的经济而言终归也是有所裨益的。其弊在于:弓角毕竟是重要的军需品,如果没有严格控制并掌握好其流向,则有可能落入那些未来将威胁到明朝统治的部族或邻国手中,一旦他们的军事实力增强,骚扰边境,明朝可能会后患无穷;另外,朝鲜在私下贸易中常常通过赠送银两、物件等行为来打通人情,以便顺利完成违禁交易。嘉靖乙未(1559),朝鲜一行人回国时,“行到山海关,例必声言本国通事以下,在路多买弓角,若将一一搜检者,又令其家人持大刀,剜破一行包子,又割绝其绳索,一行人不得已收聚杂物以赂,冀得无事,以银计之,则多至七八千两,少不下二三十两,其中罄橐者,则至于脱衣以充”62,可见,明朝官员利用朝鲜私下违禁购买弓角之事索贿已成风气,并且数额多达七八千两。明朝官员索要财物、收受贿赂,长此以往将形成不良之风,必将滋生腐败,而后贻害无穷。
综上所述,中朝之间的弓角贸易呈现两个特征:一是中朝之间的弓角贸易反映了当时政治局势的变化,边境地区的骚扰致使明朝加强了对军需品的管控,而壬辰战争的爆发又促使明朝放松禁令;二是朝鲜与明朝的弓角贸易,无论公开交易还是违禁交易,以及明朝对朝鲜犯禁行为的态度,都反映出双方特殊且密切的政治关系。而这种政治关系也正是朝鲜敢于屡次触犯上国禁令的重要依凭。
注释:
①[韩]全海宗著,全善姬译:《中韩关系史论集》,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 年版,第244 页。
②侯环:《明代中国与朝鲜的贸易研究》,山东大学硕士论文,2006 年。
③高艳林:《明代中朝贸易及贸易中的相互了解》,《求是学刊》2005 年第4 期,第115-121 页。
④与此相关的论文有马光:《朝贡之外:明代朝鲜赴华使臣的私人贸易》,《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2020 年第3 期;刁书仁:《明代朝鲜使臣赴明的贸易活动》,《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 年第3 期;王剑:《论明代中前期中朝使臣的走私贸易》,《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3 年第5 期;文钟哲:《明代中朝使臣的走私贸易对朝鲜的影响》,《辽东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 第4 期。
⑤与此相关的论文有高艳林:《明代中朝贸易及贸易中的相互了解》,《求是学刊》2005 年第4 期;刘喜涛:《朝鲜前期赴京朝天使臣违禁贸易之再认识》,《中国边疆史地研究》2020 年第3 期;李艺:《朝鲜对清贸易中的违禁物品》,吉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7 年;侯环:《明代中国与朝鲜的贸易研究》,山东大学硕士论文,2006 年。
⑥与此相关的论文有文钟哲:《浅谈明代女真族与朝鲜人之间的边境贸易》,《满族研究》1996 年第2 期;刘春丽:《明代朝鲜使臣与中国辽东》,吉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2 年。
⑦闫悦:《15-18 世纪中朝弓角贸易研究》,东北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21 年。
⑧⑩闻人军译注:《考工记译注》,上海古籍出版社2021 年版,第147,146 页。
⑨(明)宋应星著,潘吉星译注:《天工开物》,上海古籍出版社2008 年版,第269 页。
11《朝鲜成宗实录》卷108,成宗十年九月甲戌条,第17 册,首尔大学奎章阁藏,编号:奎12727,第13 页。
12《朝鲜世宗实录》卷42,世宗十年十一月丁卯条,第13 册,首尔大学奎章阁藏,编号:奎12722,第16 页。
13《朝鲜端宗实录》卷14,端宗三年五月癸酉条,第5 册,首尔大学奎章阁藏,编号:奎12724,第23 页。
14金佐明:《归溪遗稿(卷上)》,《辞户曹判书箚》,韩国民族文化推进会编纂《韩国文集丛刊》第122 册,景仁文化社1992 年版,第265 页。
15《朝鲜端宗实录》卷14,端宗三年六月乙未条,第5 册,第25 页。
16《朝鲜睿宗实录》卷38,睿宗十二年四月戍午条,第14 册,首尔大学奎章阁藏,编号:奎12726,第36 页。
17金安国:《慕斋先生集》,卷九《收买弓角奏》,韩国民族文化推进会编纂《韩国文集丛刊》第20 册,景仁文化社1992 年版,第163 页。
18《光海君日记》卷145,光海君十一年十月壬戌条,第34 册,首尔大学奎章阁藏,编号:奎12734,第8 页。
19李承召:《三滩集》卷十一《上党府院君·燕京使还诗序》,韩国民族文化推进会编纂《韩国文集丛刊》第11 册,景仁文化社1992 年版,第486 页。
20《朝鲜文宗实录》卷2,文宗元年七月乙酉条,第1 册,首尔大学奎章阁藏,编号:奎12723,第26 页。
21《朝鲜成宗实录》卷124,成宗十一年十二月甲寅条,第19 册,第2 页。
22(明)朱元璋敕修,怀效锋点校:《大明律》卷15,《兵律三·关津》,法律出版社1998 年版,第119—120 页。
23(明)吴道南撰:《吴文恪公文集》卷二,四库禁毁书丛刊编撰委员会编《四库禁毁书丛刊》,第31 册,北京出版社2000 年版,第340 页。
24 25 26《大明会典》卷一百零八礼部六十六,续修四库全书编撰委员会编《续修四库全书》,第791 册,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版,第111,111,111 页。
27《朝鲜成宗实录》卷56,成宗六年六月辛巳条,第8 册,第4 页。
28金安国:《慕斋先生集》,卷十四《许文贞公行状》,韩国民族文化推进会编纂《韩国文集丛刊》第20 册,第276 页。
29《朝鲜成宗实录》卷124,成宗十一年十二月甲寅条,第19 册,第2 页。
30《朝鲜成宗实录》卷118,成宗十一年六月庚申条,第18 册,第8 页。
31《朝鲜成宗实录》卷139,成宗十三年三月丙子条,第20 册,第6 页。
32《朝鲜成宗实录》卷130,成宗十二年六月壬子条,第19 册,第4 页。
33《燕山君日记》卷56,燕山君十年十月甲戌条,第15 册,首尔大学奎章阁藏,编号:奎12728,第8 页。
34《朝鲜中宗实录》卷56,中宗二十一年三月壬寅条,第28 册,首尔大学奎章阁藏,编号:奎12729,第59 页。
35 46《朝鲜成宗实录》卷76,成宗八年二月癸酉条,第11 册,第2,2 页。
36《朝鲜成宗实录》卷220,成宗十九年九月癸亥条,第33 册,第2 页。
37《燕山君日记》卷4,燕山君元年四月己巳条,第1 册,第14 页。
38《朝鲜宣祖实录》卷7,宣祖六年七月丙午条,第4 册,首尔大学奎章阁藏,编号:奎12732,第29 页。
39张维:《溪谷集》,卷十五《赞成李公行状》,韩国文集编纂委员会编《韩国历代文集丛书》第706 册,景仁文化社1999 年版,第403 页。
40许筠:《惺所覆瓿藁(三)》,卷二十《尺牍上》,韩国文集编纂委员会编《韩国历代文集丛书》第3319 册,景仁文化社2016 年版,第57 页。
41《朝鲜宣祖实录》卷26,宣祖二十五年七月辛巳条,第14 册,第22 页。
42《朝鲜端宗实录》卷14,端宗三年六月甲申条,第5 册,第24 页。
43《朝鲜成宗实录》卷128,成宗十二年四月壬申条,第19 册,第15 页。
44《朝鲜成宗实录》卷156,成宗十四年七月庚子条,第23 册,第13 页。
45《朝鲜成宗实录》卷83,成宗八年八月庚申条,第13 册,第20 页。
47《朝鲜中宗实录》卷56,中宗二十一年三月乙巳条,第28 册,第60 页。
48 49《朝鲜中宗实录》卷36,中宗十四年八月壬申条,第18 册,第58,59 页。
50《朝鲜成宗实录》卷128,成宗十二年四月壬申条,第19 册,第15 页。
51《朝鲜成宗实录》卷75,成宗八年正月庚申条,第11 册,第19 页。
52《朝鲜成宗实录》卷77,成宗八年闰二月甲辰条,第12 册,第2 页。
53《燕山君日记》卷128,燕山君九年四月丙辰条,第13 册,第8 页。
54《朝鲜成宗实录》卷75,成宗八年正月丙辰条,第11 册,第18 页。
55《朝鲜成宗实录》卷219,成宗十九年八月丁未条,第33 册,第5 页。
56《朝鲜成宗实录》卷219,成宗十九年八月乙卯条,第33 册,第12 页。
57 58《燕山君日记》卷13,燕山君二年三月庚寅条,第4 册,第10,10 页。
59 61柳梦寅:《於于集》(卷五),《请盐焇弓角兵部呈文》,韩国民族文化推进会编纂《韩国文集丛刊》第63 册,景仁文化社1992年版,第423,424 页。
60金安国:《慕斋先生集》,卷九《收买弓角奏》,韩国民族文化推进会编纂《韩国文集丛刊》第20 册,第163 页。
62鱼叔权:《稗官杂记(一)》,韩国中央研究院藏书阁藏,编号:K2-308,第35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