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市场化进程中农民权益保障研究综述①
2022-11-22刘姿言吕蕾莉
刘姿言 吕蕾莉
(甘肃农业大学 甘肃 兰州 730070)
2020年,国家发布了新的土地流转政策,将土地承包期限延长30年,实行三权分置,即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离,既体现了农业市场化,也能更好的保障农民的权益。土地流转市场化是以市场为导向进行土地资源的配置,对农村经济的发展起着重要作用。对于土地流转接收方来说,可以从事规模化种植或养殖,生产出更多、更优质的农产品,满足市场需求,提高农民收入,增强农民的市场意识,这是现代化农业发展的必经阶段。对于土地流转转出方来说,可以进行农产品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农村土地流转率,获取一定的收益,重新择业或者创业。
1 农业市场化进程
1.1 农业市场化概念界定
1.1.1 农业市场化的含义
随着市场机制的建立,竞争机制也进入农产品市场,农业市场化的内涵得到发展和丰富。所谓农业市场化,就是在农产品市场中,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让市场参与农业资源的调节和分配,协调农产品市场的供求关系,农业市场化包括农产品投入市场化和农产品产出市场化。
农产品投入市场化。所谓农产品投入市场化,是有关农产品的生产要素如劳动者、土地、种子、生产工具以及技术等,这些生产资料在价格的作用下,自由流通,实现农业生产资料的优化配置。其中,土地是最重要的生产资料,农村土地流转能实现土地资料的优化配置。劳动者作为农业市场化经营中的主体,主要受到生产目标和方向,即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
农产品产出市场化。农产品产出市场化,指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下,生产者采取减少成本投入,实行专业化的生产和销售,从而减少生产成本和销售成本,促进农产品市场化。市场主体的需求千差万别,这就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不断调整农产品市场的供求关系,实现农产品的优化配置。
1.1.2 农业市场化是农民创收、农业发展的必然选择
第一,农业市场化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是农村发展、农民增收的现实需要。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我国逐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农民成为经营主体。除上缴国库和集体部分粮食,剩下的粮食农民自由支配。一些农民选择留下口粮和种子,把多余的粮食拿到市场交易。但是随着社会生活水平的提高,农民对生活有了新的要求,他们期望获得更高的收入,早日脱离贫困,奔向小康。
第二,农业市场化以市场为导向,带动了农村农产品市场、农村资本市场、乡镇企业以及农村劳动力市场的发展,促进了农产品交易和流通。随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入农村市场,不仅为农村经济提供了资本和技术,还拓宽了销售渠道。作为独立的经营主体,农民最难解决的就是农产品销售难。由于文化水平低,获取信息范围窄,他们很难把握市场准确信息,农产品很难卖出高价,除去农业化肥以及运输的费用,农民所获不多。而农业市场化,解决了农民销售难的问题。
第三,农业市场化是现代农业发展的客观需要,同时也是新时代农民增收、农业发展的必然选择。近几年来,农村土地流转政策的出现有利于农业生产规模化、集约化、机械化,同时也便于集中管理。农业生产规模化,有助于提高生产资源配置的效率,同时也有助于提高生产率,降低生产成本,增加农民收入。农产品生产的规模化,便于使用机械,减少人力投入,也便于集中作业和管理。因此,应大力推动农业生产的规模化。另外,我国耕地面积逐年较少,自然灾害频发等,都迫切要求我国进行农业转型,建立农业市场化国家。
1.2 农业市场化带来农村社会变革
1.2.1 农业经营主体面临的困境
农村土地流转政策的实施,推动了农业生产规模化,实现了农产品产业结构调整和农产品资源的优化配置,但是造成部分农民失去土地,存在利益分配不均等问题。农村土地征用制度和信息公开制度不完善,土地补偿标准不明确,损害了农民的经济利益。另外,农民购买保险意识弱,对保险知识知之甚少,很少为农作物购买保险,因此农产品种植和销售的风险基本由农民自己承担。现在农业经营主体多为中老年农民,由于经营主体年龄大,获取信息不敏感,无法收集有利信息或者信息收集不及时导致农业信息技术转化率低、应用比例低[1]。
1.2.2 农产品市场体系发展滞后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越来越多的农产品进入城乡农产品市场,大大满足了人们的需求,但是我国农产品市场体系的发展呈现出一定的滞后性。我国农产品交易多在农贸市场,一般为露天市场或者简易大棚,环境差,设备缺乏,缺少保鲜和冷藏设备。农贸市场人流多,信息发布不及时,多为摊主自己设置的小广告牌,记录当天的农产品信息,缺乏前瞻性、准确性与权威性。由于我国农产品批发市场是由村镇集市转型过来的,且零售占据重要的市场分额,支撑着农产批发市场的发展,因此我国农产品批发市场大部分是批发零售兼容的粗放型模式,批发和零售没有区分[2]。
1.2.3 农产品物流要素发育滞后
农产品最大的问题就是销售难,寻找合适的销售渠道对农民来说至关重要。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不少农民学会使用线上销售,通过网络出售农产品。但是大部分农产品都存在着保质期短、易流失水分以及易腐烂变质等问题,这就对物流运输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是目前我国物流冷藏保鲜技术还不能满足市场需求,保鲜技术不完善以及包装技术有待提高,这些都给生鲜农产品线上和线下销售带来难题。即使能解决农产品运输中的保鲜问题,但是运输成本高,农产品仍然销售难。
1.2.4 农业市场信息体系薄弱
我国农产品经营主体获取信息的途径单一,多以政府部门发布的信息为主,而相关部门获取的信息较慢,存在与市场脱节等问题,严重影响了农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另外,我国基层农业信息服务水平低,缺乏专业管理农业信息的技术人才,导致市场不能及时做好信息反馈工作,是农业经营主体获取获取农业信息的不及时的另一个重要原因[3]。
2 农业市场化改革历史演变中农民权益保障
2.1 农业市场化改革的历程
2.1.1 1953~1977年
1953年,我国农村成立互助组,1956年,建立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1957年实现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将由社员私有的生产资料转变为集体所有,实行按劳分配,农村集体经济正式建立。人民公社在建立初期体现了制度上的优越性,但其弊端在后期逐渐暴露出来,如激励不够,劳动者工作积极性不高,生产效率低下。
2.1.2 1978~1984年
1978~1984年,我国农村经济处于高速发展时期,农民收入水平大幅度增加。这一阶段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这种经营模式消除了人民公社的弊端,解放了生产力,实现了农民与生产资料的直接结合,剩余农产品随之增加,大大提高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为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奠定了基础。在十二届三中全会上,提出有计划的商品经济,逐步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2.1.3 1985~1992年
20世纪80年代,商品生产快速发展,原有的经济体制阻碍了经济的发展。1985年我国取消了统派统筹,实行合同订购,此外,农产品还可以自由上市交易,由市场自行调节,农产品市场机制逐渐建立。
2.1.4 1993~2002年
这一阶段,国家先后两次调高了粮食的价格,吸引了更多农民投入粮食生产,我国粮食总量大幅度增加。1998年,我国粮食总量为5.1亿t,创历史最高。1999年后,我国开始推行产业结构调整,粮食种植面积减少,粮食生产出现波动,主要农产品的价格出现低迷,农民权益受损。2000年后,为了增加农民收入,减轻农民生活负担,国家开始规范农村税费体制,并决定进行试点。同时,我国逐渐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政府进行宏观调节,让市场参与资源的合理配置。
2.1.5 2003~2012年
随着“城乡差距”的产生,如何帮助农民创收成为我党工作的重点,我国开始实行统筹城乡发展,实行“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方针,实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2004年,我国在江苏省进行税费改革试点,随后在全国推广。2006年我国全面取消农业税,农民收入增加,有助于缩小城乡差距,打破城乡二元经济结构,促进社会公平。2012年,市场农产品数量和市场营业面积连续降低,但是市场成交额却持续增长,线上交易和电子商务逐渐进入农场品交易市场。
2.1.6 2013年至今
党的十八大以来,“三农”问题成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党中央不断加大惠农富农政策的力度,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机制,全面深化农村改革,推动乡村振兴,实现精准扶贫,在2020年实现全面脱贫的目标。全面深化农村改革,调整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深化土地改革、土地流转,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制度。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生产体系、销售体系、物流体系以及发展多种经营模式,培育新型农村经营主体,建立健全农村服务体系,保护小农户的合法权益,实现小农户与现代农村经济的有机结合。
2.2 农业市场化改革对农民权益的影响
2.2.1 农业市场化改革中农民的经济权益
人民公社时期,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实行供给制与工资制相结合的分配制度,这种分配制度挫伤了农民生产的积极性。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农民拥有集体土地的承包权,这种制度大大激发了农民生产的积极性。十二届三中全国以后,商品经济出现,随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农民自由买卖农产品,获得的收入除了交给集体和交付农业税后,剩下的可由农民自行支配。2006年,国家取消农业税,农民只向集体缴纳承包费,农民的收入增加了。但是随着农业市场化改革,农民的经济权益受损,各种侵犯农民土地权益而引发的土地纠纷,成为新形势下制约农村经济发展的焦点。土地在增值过程中,农民作为土地的承包人,土地权益矛盾与纠纷频发,极大阻碍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
2.2.2 农业市场化改革中农民的政治权益
在人民公社时期,农民的政治权益主要体现在农民对村庄公共事物管理上,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54年)中予以确认,但由于农民自身情况的限制和制度约束,农民的政治权益很难充分实现。1982年,农村建立村民委员会,实行村民自治,农民的政治权益体现为选举权、监督、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但是由于农民自身的局限性,农民的政治权益无法保障,具体表现为农民的决策权缺失、参与权缺失以及利益表达权缺失。村民自治机制不健全、村务透明性不高损害了农民的政治权益。在土地流转中,农民无法获知土地的使用权和相关财务资料,监督权无法实施。在实际操作环节,乡镇政府直接控制着农村宅基地退出过程中拆、赔的决策,相关部门行政权力缺乏约束,农户对房屋拆迁和补偿相关法律了解甚少,不知道如何维护自身权益,即使知道自身权益受损,也不知道如何寻求救济,严重损害了农民的政治利益。
2.2.3 农业市场化改革中农民的社会权益
在人民公社时期,农民的社会权益体现为医疗保障与劳动保障。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农民社会保障的范围扩大了,不仅有医疗、就业、养老,还有土地保障。但是由于农民自身的认知能力局限,导致农民对社会保障功能和效益认识不足,注重眼前利益,忽视长远发展,许多农民的房屋或者土地被征用后,农民只知道领补偿款,却不知道失去土地的意义,他们完全不知道如何就业,如何寻找救济。受户籍制度的限制,农民进城务工后,无法与城镇居民享受同等社会保障权利,农民失去了基本社会保障。失地农民进城务工,存在许多问题,集中表现在:文化水平低找工作难、工资水平低、就业稳定性差、侵权问题多发以及子女上学难。
3 农业市场化进程中农民权益保障机制建设
3.1 明晰农村土地产权制度,保障农民合法权益
农村土地流转政策的落实,造成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不明确,出现所有权与经营权混乱,甚至多元化,严重阻碍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因此,必须建立明晰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让农民正确认识土地所有权归属,确定农村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农民不能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的主要原因是不了解国家政策,法律意识淡薄。
乡政府应在土地征用前,告知农民规划土地征用制度补偿的标准、对象以及机制,保障农民的知情权,明确划分公共利益的界限以及完善农民权益法律法规,保障农民合法权益。
3.2 完善农村土地流转制度,健全征地补偿机制
明确了土地的所有权,土地才能更好的流转。土地流转过程中,政府的作用举足轻重。首先,要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和土地制度改革,完善土地市场机制,构建土地流转的法律法规[4]。其次,乡镇政府要细化农村土地流转法律法规和政策,主动向农民解释和说明流转政策,关注失地农民,帮助他们再就业。最后,要注重提高基层干部队伍建设,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以及健全土地流转服务体系等来改善土地流转中存在的问题。要从土地流转程序与土地流转机制两方面完善土地流转市场,转变政府职能,扮演好服务者的角色。
3.3 健全农产品市场体制,完善市场信息体系
建立健全农产品市场体系,主要包括市场要素,物流要素以及价格要素等。首先,需要建立农产品市场信息网,让农民了解农产品市场的供求关系,提前做好农事规划。其次,建立电子商务平台,拓宽销售渠道,以往的农产品销售都是线下销售,销售范围窄,且销售成本也高,而电子商务可以弥补线下销售的不足。最后,明确政府流通监管职责以及发展以农业合作社为主导的农产品经营主体,调整经营理念和经营能力。构建互联网+视角下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实现农产品市场商流、资金流和信息流一体化框架,实施路径和监管机制,同时设计农产品市场体系的运营机制。市场监管的重心要从城市转向农村,建立品牌农产品市场体系,避免出现各种盗版、冒用品牌和商标的情况。
3.4 发挥政府服务职能,提高农民维权意识
土地流转、土地征用以及土地承包中存在的各种矛盾与纠纷,农民权益容易被侵害,在合同签定前,政府应耐心向农民解释合同中双方的权力和义务,并告知出现矛盾和纠纷后可实行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或者法院起诉,不断向农民普法,让他们懂法,维护自身权益。构建农民权益保障机制,让农民认知到权益保障的重要性,肃清各种恶势力,加强农村基层法制化建设,保护农民合法权益。政府应加强对农民法制化宣传,让农民依法维护自身权益,提高维权意识,减少农村纠纷,促进农村稳定与发展[5]。
4 综评
综上所述,在农业市场化进程中,要注重保护农民的政治权益、经济权益和社会权益。从保障农民合法权益来看,保障农民权益不仅有利于经济、社会的稳定与发展,还有利于国家政权的巩固。从农民权益受损的表现来看,受损主要为经济权益、政治权益、文化权益、社会权益和生态权益等,其中最容易受损的就是经济权益、政治权益和社会权益。农民权益受损的主要原因有制度失灵,市场失灵和政策失灵。所谓制度失灵是以往制定的规章制度,阻碍了现行经济的发展,损害了农民、集体或者其他利益群体的利益,亟需进行改善或者调整,否则将会造成更大的损失。所谓市场失灵,是市场中经济人的利己行为和利己动机的双重性,具体表现为公共物品的缺失、外部性、搭便车与信息不对称等。所谓政府部门失灵,是指政府部门作用有限,并非万能,同样存在失灵的情况。
因此,要保障农民权益,明晰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确定农村土地产权主体,完善农村土地征收和流转制度,实行多种安置方式互补,共同保障农民合法权益;转变政府职能,让政府做好服务者的角色,建立健全土地补偿机制,确定好具体的补偿标准和补偿程序;建立健全农产品市场体系,调整经营理念,把互联网+运用于农产品市场,完善农产品信息体系。同时政府要做好法治宣传工作,让农民真正懂法用法,在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学会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只有让做到这些,农民的政治权益才会有保障现,经济权益权益才会实现,社会权益才会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