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体制下匈奴政治传统的延续与发展
——以匈奴汉国的政治模式为中心
2022-11-22李磊
李 磊
[提要]匈奴汉国建国前夕,五部匈奴改革了政治体制,将南匈奴的“四角”“六角”制改为“十六等”制。这是对汉魏之际、魏晋之际经由中原王朝改造后南匈奴“贵者”分立格局的制度肯定。元熙元年(304年)汉国建立后,以中央集权式的官僚体制为政治架构。永凤元年(308年)刘渊称帝,汉国从王国体制发展为王朝体制。在汉国体制中,匈奴传统仍得以保留。胡汉分治、匈奴与六夷分治体现了匈奴的分治精神。“悉封郡县王”与“司隶-内史”在模仿汉代封爵制度完成中央集权的同时,也对原“十六等”王的地位予以承认。立储等权力运作更是在匈奴的传统政治语境下进行。王国及王朝体制与匈奴传统并非对立关系,汉国权力体制正是二者相融合的结果。
刘渊创立的汉国及其后继者前赵、旁出者后赵,在继承汉魏官僚君主制的同时,又在匈奴的政治语境中对其活用,创造出新的权力体制。这一新权力体制在汉魏晋与北朝制度之间起着承前启后的作用。本文拟在前贤研究基础上①,通过对这一问题的研究,阐述少数民族政治传统与中华体制之间的融合方式,由此探索中华民族共同体得以凝聚的体制根由。
一、从“十六等”制到官僚君主制
元熙元年(304年),刘渊被南匈奴贵族刘宣等拥立为大单于,并按匈奴王号分封诸王。按周伟洲、陈勇先生的整理,所封诸王为右贤王刘宣,鹿蠡王刘聪、左於陆王刘宏、右於陆王刘景、左独鹿王刘延年②,这些王号均见于《晋书·北狄匈奴传》。周伟洲认为魏末晋初南匈奴的官号有所变革,《晋书·北狄匈奴传》所载“十六等”即为变革后的官制[1](P.155-156)。《后汉书·南匈奴传》与《晋书·北狄匈奴传》所载单于子弟王号如下:
其大臣贵者左贤王,次左谷蠡王,次右贤王,次右谷蠡王,谓之四角;次左右日逐王,次左右温禺鞮王,次左右渐将王,是为六角:皆单于子弟,次第当为单于者也。[2](P.2944)
其国号有左贤王、右贤王、左奕蠡王、右奕蠡王、左於陆王、右於陆王、左渐尚王、右渐尚王、左朔方王、右朔方王、左独鹿王、右独鹿王、左显禄王、右显禄王、左安乐王、右安乐王,凡十六等,皆用单于亲子弟也。其左贤王最贵,唯太子得居之。[3](P.2550)
综合上述两条史料,可知南匈奴官制的变化在于:(1)“四角”(左贤王、左谷蠡王、右贤王、右谷蠡王)虽仍位居“十六等”中的前四等,但左谷蠡王与右贤王的位次交换;(2)“六角”中仅左右渐将王得以保留,左右日逐王、左右温禺鞮王未列入“十六等”;(3)未列入“四角”“六角”的伊蠡王(於陆王)位居“十六等”中的第五、六等[1](P.155-156);(4)列入“十六等”的左右朔方王、左右独鹿王、左右显禄王、左右安乐王为新出现的王号[4](P.292-316)。从“四角”“六角”发展为“十六等”,一方面扩大了拥有王号的贵族群体,一方面又严明了诸王间的等级差别。
建安二十一年(216年)曹操留质呼厨泉单于于邺城,派右贤王去卑监国,将南匈奴散居于太原、上党、西河、乐平、雁门、新兴等并州所统六郡国[5](P.24)。此后曹操划定五部,以汉人为司马,南匈奴民众实际上已成编户[6](P.87-110)。魏晋之际,五部在屠各的主导下出现了一统之势,司马氏对其加以改造、限制,刘渊便是在这一背景下入洛为质③。经由汉魏之际、魏晋之际的两次改造,南匈奴内部旧有的统治秩序已然瓦解。《晋书·北狄匈奴传》云“部立其中贵者为帅”[3](P.2548),反映了五部社会内部的权势更替在中原王朝的主导下发生。“十六等”制的出现,其实是对南匈奴“贵者”分立格局在制度上的肯定。
陈勇认为八王之乱中成都王颖授予刘渊北单于、刘聪右贤王,与刘渊在五部内部的左贤王,分属两个系统[7](P.49)。即西晋在除授朝廷官号的同时,还授予匈奴的传统名号,但与此同时,五部还存在着内部认同的政治名号。“十六等”制不太可能由一直对匈奴采取限制政策的西晋所推出,而处于“贵者”分立状态的五部社会也难以产生“十六等”这样精细化的制度。《晋书·刘元海载记》云:“太康末,拜北部都尉。明刑法,禁奸邪,轻财好施,推诚接物,五部俊杰无不至者。”[8](P.2647)“五部俊杰”包括“贵者为帅”者,他们是拥立刘渊为单于的主要势力。由此可推知,“十六等”制产生于元熙元年刘渊称单于之时,它是汉国诞生前夕五部新创的政治体制。
按刘渊为大单于时所封诸王的王号皆在“十六等”之列,然而“唯太子得居之”的左贤王却不见于记载。考虑到光兴元年(310年)正月刘渊始立皇太子时以长子刘和居位④,元熙元年(304年)所封左贤王很有可能便是刘和[9](P.163-188)。史籍之所以失载,或许与刘和即位仅六天便被刘聪弑杀夺位有关。汉国修史是刘聪即位以后的事,由领左国史公师彧撰《高祖本纪》及功臣传二十人。公师彧所撰不见于《隋书·经籍志》,唐人修《晋书》所依据的主要是前赵和苞的《汉赵记》[10](P.249-255)。汉赵国的这一修史情况显然不利于刘和事迹的留存。
元熙元年(304年)十月刘渊即汉王位,推行了大赦、改元、追尊刘禅为孝怀皇帝、立汉三祖五宗神主、立后等一系列君主制度建设[8](P.2649-2650),并采用汉朝官制⑤。元熙年间,刘和为卫将军,刘聪为抚军将军,刘曜为建武将军。卫将军在西汉“领南北军”[11](P.108),与车骑将军、左右前后将军“皆金印紫绶,位次上卿”[12](P.780)。但抚军将军、建武将军却非汉制,而由曹魏所置。“中、镇、抚三号比四镇”[13](P.1225),抚军将军位号与“四镇”将军相同。元熙年间,刘和的卫将军号高于刘聪的抚军号,刘聪的抚军号高于刘曜的建武号。
《十六国春秋·前赵录》载永凤元年(308年)十月刘渊即皇帝位,十一月“以卫军和为大将军、抚军聪为车骑大将军、建武曜为龙骧大将军”[14](P.575)。与元熙年间相同,刘和所任的大将军位在刘聪的车骑大将军、刘曜的龙骧大将军之上。《通典》云:“自汉东京,大将军不常置,为之者皆擅朝权。至晋景帝为大将军,亦受非常之任。”[15](P.798-799)晋制中,大将军为“八公”之一,车骑、龙骧大将军则“皆为位从公”[15](P.800)。由此可知,刘和在被立为皇太子之前,其于官僚体系中的地位已经明显高于刘聪、刘曜等同辈。
更为重要的是,刘和所任卫将军掌握宿卫兵权,所任大将军有“擅朝权”之位望。刘景曾于元熙二年(305年)为大将军、使持节、征讨大都督,负责与汉国主要对手西晋并州刺史刘琨的战事[8](P.2650)。刘和继任大将军,亦当有相应的统军权责。同年十二月,刘和任大司马,与大司徒刘欢乐、大司空呼延翼并为三公[8](P.2651)。李文才认为这标志着大司马、大司徒、大司空的新三公制的确立,新三公取代了汉王时期的丞相、御史大夫、太尉。李文才还认为刘和任大司马时兼任大将军,刘欢乐以大司徒兼任尚书令[16]。按万斯同《伪汉将相大臣年表》的整理,新三公制确立时,刘聪仍为车骑大将军[17](P.4027-4031),并未跻身最高官僚层。刘和在刘渊诸子中的地位是独一无二的。
倘若从单于与“十六等”之间的关系来理解皇帝与官僚的关系,则三公类似于左、右贤王。其中大司马为三公之首[4](P.292-316),地位相当于左贤王,“唯太子得居之”。大司徒相当于右贤王,“用单于亲子弟”,由宗室刘欢乐出任。呼延氏为匈奴“四姓”之一,“则有左日逐、右日逐,世为辅相”[3](P.2550)。左、右日逐王不在刘渊“十六等”王号之列。两汉时期的左、右日逐王为左、右贤王属官。在南匈奴政治架构中,左、右日逐王占据“六角”中的两席[2](P.2944)。呼延翼任大司空当缘于“世为辅相”及刘渊岳父的身份。
皇帝刘渊与大司空刘和的关联,类似于单于与左贤王的关联。此外,刘和受封的王号也表明了他的特殊地位。永凤元年(308年)刘渊即皇帝位后,“宗室以亲疏为等,悉封郡县王”[8](P.2651)。宗室“悉封郡县王”后,“十六等”王号存废情况不明,但封郡县王与封十六等王遵循了相同的血缘原则,即“皆用单于亲子弟”“以亲疏为等”。“郡县王”与“十六等”之间可能存在公式化的转换关系。在永凤元年的分封中,刘和受封梁王,并不在“郡县王”之列。与刘和情况相似的还有刘聪、刘裕、刘隆,不过他们的封王均在刘和之后。《晋书》记载刘裕、刘隆封王的背景是刘渊迁都平阳、改元河瑞,“封子裕为齐王,隆为鲁王”[8](P.2651)。刘聪受封楚王号的情况,史无明载,《资治通鉴》在记载刘裕、刘隆受封之前,已经以“楚王聪”称呼刘聪[18](P.2743)。陈勇认为刘聪与刘裕、刘隆受封是在同一年[9](P.163-188)。从永凤元年(308年)、河瑞元年(309年)的两次封王来看,刘和等四皇子取得了高于其他宗室的法定地位,且刘和在四子中最先受到优待。如果将刘和封梁王置于永凤元年刘渊称帝的脉络中理解,则可看到刘和在爵位体系中居于独一无二的地位,仅低于皇帝。这一地位类似于“十六等”中“左贤王最贵”。
可见,无论是在以皇帝为顶点的行政体系中,还是在封爵体系中,刘和均处在仅次于刘渊的位置上。作为汉国体制的起点,“十六等”制既是官制又是爵制,当汉国建立时,无论官制还是爵制均无法摆脱匈奴的政治传统。在匈奴贵族的理解中,汉国的官僚君主制仍是匈奴权力关系的一种制度表达。正是在这个语境中,刘和所居的大司马(官职)、梁王(爵号)得以与“十六等”中的左贤王同义,即“最贵”,“唯太子得居之”。
永凤元年(308年)刘渊称帝,本可立刘和为皇太子,之所以将其置于大司马、梁王的位置上,与此前一年(元熙四年,307年)匈奴与氐人联盟的结成有关。该年氐酋单徵归附[8](P.2650),刘渊娶后单徵之女,有子刘乂。刘渊即皇帝位时,与氐人的联盟刚结成不久,这一因素或许制约了立皇太子之事。陈勇认为,刘渊的政治设计以刘乂为第二皇位继承人,这是为了使匈奴五部与氐人的利益都得到照顾[9](P.163-188)。刘乂第二继承人身份的最终确立,当在河瑞二年(310)正月。刘渊在立单氏为皇后、立刘和为皇太子的同时,封刘乂为北海王[8](P.2652)。这表明刘乂受封与刘和被立是同一件事的两个方面。此时距离刘渊称帝已一年有余。刘渊对官僚君主制的灵活利用,以刘和任大司马、梁王,既借与左贤王地位类似的官、爵表达立储的主见,又为处理匈奴与氐人联盟的问题预留了空间。
二、“单于”的官僚化与汉国储君兼任单于之例的形成
元熙元年(304年)十月刘渊称汉王后,仍身兼单于。元熙四年(307年),石勒投奔上党胡部大张督、冯莫突,劝其归附汉国,以“刘单于”称刘渊[19](P.2709-2710)。永凤元年(308年)刘渊称帝,“汉”由国号进为天下号。依照遵循汉制的规制建设,刘渊无法以皇帝的身份兼任单于。因为自东汉以来,单于已居于皇帝的臣僚之位。
匈奴单于向西汉称臣始于五凤四年(前54年)[20](P.268)。甘露二年(前52年)呼韩邪单于款五原塞,宣帝下诏“其以客礼待之,位在诸侯王上”[20](P.270)。建武二十五年(49年)南匈奴单于遣使诣阙贡献,“奉蕃称臣”[21](P.77)。次年,光武帝遣中郎将段郴授南单于玺绶[21](P.78),单于“乃伏称臣”[2](P.2943)。东汉皇帝不仅与南匈奴单于结成君臣关系,还在匈奴社会中取得了与天神相同的礼仪地位。南单于在正月、五月、九月戊日祭天神时“兼祠汉帝”[2](P.2944)。南匈奴内附后,汉朝设置管理机构,由使匈奴中郎将监护,并规定了年度轮替的侍子制度[22]。“单于岁尽辄遣奉奏,送侍子入朝,中郎将从事一人将领诣阙。汉遣谒者送前侍子还单于庭,交会道路。”[2](P.2944)胡玉春认为南匈奴内附后的前四十年,地位相当于诸侯国,永元五年(93年)安国立为单于后,南匈奴受到东汉王朝力量的干预,最终丧失了自治权[23]。
尽管单于政权瓦解,但“单于”作为一个政治位号存在于魏晋王朝体制中。延康元年(220年)匈奴单于参与汉魏禅让,“魏王登坛受禅,公卿、列侯、诸将、匈奴单于、四夷朝者数万人陪位”[24](P.75)。咸熙二年(265年)晋武帝受禅,“设坛于南郊,百僚在位及匈奴南单于四夷会者数万人”[25](P.50),单于与百僚同列。晋武帝时所制定的元会仪咸宁注也对南单于在元会中的礼仪位置有具体规定,南单于位居公、特进之后,金紫将军之上[26](P.650)。
汉、魏、晋制度均将皇帝与单于的关系界定为君臣关系,从无皇帝兼任单于的先例。刘渊称汉王,主张行汉制。永凤元年(308年)即皇帝位后,刘渊兼任单于的可能性不大。现存史料中缺乏永凤元年至河瑞二年(308—310年)间有关单于的记载,但据河瑞二年刘渊制定的顾命名单,刘聪以大司马兼大单于[14](P.575),或可推知永凤元年的大单于很可能由大司马刘和兼任。以大司马兼大单于,缘于二者职事相近。按《通典》,“大司马,古官也,掌武事”[27](P.518)。两汉大司马废置不常,徐冲认为大司马掌武事,始于王莽地皇年间[28]。大单于虽为匈奴君主号,但在汉国的官僚君主制建立以后,主要用以号令匈奴及六夷,而五部匈奴与六夷是汉国军事力量的主要来源⑥。汉国的军事力量,从职系分类来看隶属于大司马,从族群分治来看则隶属于大单于。以大司马兼大单于,正是考虑到汉国军事人员的多重身份。与此类似的还有前赵光初八年(325年)刘曜以皇子刘胤为大司马、大单于[29](P.2698)。
河瑞二年(310年)正月,刘和被立为皇太子,长乐王刘洋继任为大司马[8](P.2652)。按陈勇的研究,刘渊例以诸子掌兵权,刘洋与刘渊亲属关系不明,从所封长乐王为县王来看,可确信其非刘渊之子[4](P.292-316)。因而,刘洋虽为大司马却难以垄断兵权,单于之位很可能仍由皇太子刘和兼任。左贤王在官僚君主制下的对应者由大司马转为皇太子。汉国开创了皇太子兼任单于的先河,这一模式为十六国时期的后继政权所效仿⑦。
陈勇认为,刘渊临终前安排顾命大臣,除了保证刘和继位,还是为了保证单氏的皇太后之位与刘乂的皇储之位,以刘聪为大司马、大单于便是出于这一布局[4](P.292-316)。可知刘聪以非储君的身份任大司马、大单于,仅是特定条件的产物,而非常规。刘聪弑杀刘和夺位后,立刘乂为皇太弟,并以之兼任单于,这才符合以皇太子兼单于的惯例。
然而,汉国政治的复杂性在于,依照刘渊的政治遗嘱,刘乂当为皇太弟,但按“古今之大典”,刘聪之子刘粲当为储君。据《三十国春秋》,呼延后以“父终子绍,古今之大典”为由劝其立刘粲、废刘乂,刘聪“亦信之”[30](P.694)。所谓“父终子绍”的古之大典,指南匈奴的继位原则。根据罗新的研究,南匈奴共二十任单于,均为呼韩邪单于后代,最初三位比、莫、汗为兄弟关系;第四至第九任单于为比、莫、汗三兄弟的第二代,以兄终弟及方式继位;第十至第二十任单于皆为首任单于比的后代;在作为谥号的单于号中,同一父系的单于共享相同或相似的词汇,如比之一系的单于号皆含“尸逐”一词[31]。“父终子绍”的今之大典,指刘豹、刘渊、刘聪三代父子相继。陈勇按照刘乂的实际年龄推测他为单氏与刘渊成婚之前所生之子[9](P.163-188),无论根据“父终子绍”的古典还是今典,刘乂均无继承权。
对于呼延后的建议,刘聪“亦信之”。刘聪对刘粲的官爵委任,其实是在借助官僚制塑造其一人之下、万人之上的制度身份,为其营造储君的权势与声望。河瑞二年(310年),刘渊以皇位第二继承人刘乂为抚军大将军。刘聪即位后,以刘粲接替刘乂为抚军大将军,旨在表明其第二继承人的地位。且抚军大将军为汉国初创时刘聪起家的将军号,刘粲以皇子身份继任该将军号,政治象征意味浓厚。此外,刘粲拥有使持节、都督中外诸军事的权限,实居于军事统帅地位。
在嘉平四年(314年)创设的七公制中,刘粲位居丞相,为七公之首,并以录尚书事掌控实际政务,以领大将军成为最高位阶的武官。同年十一月,刘粲升任相国、兼任大单于。相国之授具有强烈的象征意义。东宫师、傅、保的研判是:
相国之位,自魏武以来,非复人臣之官,主上本发明诏,置之为赠官,今忽以晋王居之,羽仪威尊踰于东宫,万机之事无不由之,置太宰、大将军及诸王之营以为羽翼,此事势去矣,殿下不得立明也。[32](P.2667)
按《晋书·刘聪载记》,嘉平四年“大定百官”,“初置相国,官上公,有殊勋德者死乃赠之”[32](P.2665),即卢志等所言“置之为赠官”。以刘粲为相国,意味着他的职位超越了现有的官僚等级。“羽仪威尊踰于东宫”,则表明刘粲的礼仪地位高于刘乂。《晋书·刘聪载记》云:“相国之府仿像紫宫”[32](P.2678)。《晋书·天文志上》云:“北极五星,钩陈六星,皆在紫宫中。北极,北辰最尊者也,其纽星,天之枢也。天运无穷,三光迭耀,而极星不移,故曰‘居其所而众星共之’。”[33](P.289)紫宫对应皇宫,西晋成公绥《天地赋》有“帝皇正坐于紫宫”之句[34](P.2372)。刘粲按照紫宫规格建造相国府,实已自居皇位,故而东宫师傅卢志等称其“羽仪威尊踰于东宫”。
在刘粲与刘乂对储君之位的竞争中,刘粲依靠的是官僚体制中的地位,刘乂依靠的是皇帝制度中的储君名号。在中原王朝的制度传统中,二者并不构成竞争关系。官僚体制中的顶层地位并不是成为储君的必要条件,更不是充分条件。但在南匈奴的传统中则不然,左贤王既是王号,也是官号。在汉国制度的创设过程中,南匈奴政治传统仍影响着实际的政治运行。各系统中居最高位者皆类似于左贤王,刘乂的皇太弟相当于左贤王的王号,刘粲的相国相当于左贤王的官号。在南匈奴的政治语境中,二者都具有继承最高权力的资格。在这种情形下,象征匈奴正统的单于名号,它的归属便至关重要。刘粲夺取大单于之位,正是使刘乂“不得立”的关键因素。
麟嘉二年(317年)七月,作为储君之争的胜利者,刘粲被立为皇太子。在夺取刘乂皇储名分的同时,“领相国、大单于,总摄朝政如前”[32](P.2675)。汉国制度恢复到由皇太子领大单于的惯例。
三、匈奴的分治传统与汉国的权力体制
在匈奴的政治传统中,左右贤王、左右谷蠡王与单于分地而治,匈奴政治地理呈现为五个板块⑧。《史记·匈奴列传》云:“左右贤王、左右谷蠡王最为大(国),左右骨都侯辅政。”[35](P.2891)南匈奴附汉后,单于庭四次南迁,居处地域相对集中[36],左右贤王、左右谷蠡王由地方统治者转为单于庭的高层官僚。他们既以“单于子弟”的身份分享君权,又以“大臣”身份维系政权运转,故被称为“四角”[2](P.2944)。建安年间,曹操将南匈奴分为五部,“部立其中贵者为帅,选汉人为司马以监督之”[3](P.2548),在实现分而治之的同时,实际上激活了匈奴五部分治的传统。
陈勇认为南匈奴单于族人聚居于左、右、中三部,但五部帅皆由他们出任。魏晋之际,屠各刘氏控制五部,完成与南匈奴单于间的政权更迭[37](P.111-129)。五部帅为王朝体制下的官名,它们在匈奴的政治语境中很可能被识读为“四角”王。如《十六国春秋·前赵录》云:“扶罗死,弟呼厨泉立,以於罗子豹为左贤王,即元海入朝,魏武因留之,为分其众为五部,以左贤豹为左部帅,其余帅皆以刘氏为之。”[14](P.574)刘豹与於扶罗间的关系系伪造,刘渊入洛为质亦非曹操时期⑨,但这段史料反映了刘豹的左贤王王号与左部帅官号之间的对应关系。再如泰始七年(271年)刘猛叛出塞,《晋书·胡奋传》载其身份为中部帅[38](P.1557),而《刘元海载记》所记刘宣之言,称其为右贤王[8](P.2648)。
汉国虽然以中央集权式的官僚体制为政治架构,但匈奴的分治传统仍在实际的权力运行中起着作用。在河瑞二年(310年)七月的布局中,刘渊以皇太子刘和掌管由匈奴人组成的禁军,以刘聪为大单于掌握六夷,建立了匈奴与六夷的“胡胡分治”体制[39](P.130-162)。刘聪夺位后,转以皇太弟刘乂领大单于。由于刘乂具有储君身份,处于类似于左贤王的位置上,故而这一安排其实是基于“四角”与单于分部而治的传统。《十六国春秋·前赵录》载,河瑞二年刘聪被委任为单于时,单于台位于平阳西[14](P.575)。刘和即位时,宗正呼延攸、卫尉西昌王刘锐也称“大司马握十万劲卒居于近郊”[8](P.2653)。可知匈奴居于平阳城内,六夷居于平阳城西郊。这种空间上的分离,正是分治的表现。
获得分治之权是汉国储君政治地位的保证。与刘乂竞争储君之位的刘粲,在光兴元年封爵时,尚未取得分治一部的名号与实权。所封的河内王为“郡县王”。与他一同受封的还有河间王刘易、彭城王刘翼、高平王刘悝,刘粲的爵位与诸皇子无异。但在嘉平四年(314年),刘粲进封晋王,食五都[32](P.2665)。晋王之封已不属于“郡县王”范围。刘聪以刘粲为晋王,意在使其取代人心观念中的西晋皇帝[40]。在汉国胡汉分治的体制下,管辖晋人的晋王与统领六夷的单于性质相同。从匈奴的分治传统来理解,这意味着刘粲取得了类似于“四角”的身份与权势。
嘉平四年(314年)十一月,晋王刘粲为相国、大单于,总百揆[41](P.2817),刘乂失去了分治六夷的权力。适逢雨血东宫,东宫太师卢志、太傅崔玮、太保许遐等就此灾异研判刘乂的处境:“主上往以殿下为太弟者,盖以安众望也,志在晋王久矣,王公已下莫不希旨归之。”[32](P.2667)东宫师、傅、保认为刘聪立储“志在晋王久矣”,以刘乂为皇太弟,不过是“以安众望”的过渡举措。刘乂丧失大单于之位,意味着被剥夺了分治之权,这是储君之位动摇的标志。麟嘉二年(317年)靳准等人串通刘粲策动刘乂案,“收氐羌酋长十余人,穷问之,皆悬首高格,烧铁灼目,乃自诬与乂同造逆谋”[32](P.2675)。失去大单于之位后,刘乂与氐羌酋长的往来成为“逆谋”的罪证。
储君领大单于,是将匈奴内部的分治体制推移到更高一层的“匈奴—六夷”关系中。而在匈奴内部,传统的分治体制仍然发挥着作用。《史记·匈奴列传》云:“自如左右贤王以下至当户,大者万骑,小者数千,凡二十四长,立号曰‘万骑’。”[35](P.2890)嘉平四年,刘聪“置左右司隶,各领户二十余万,万户置一内史,凡内史四十三”[32](P.2665)。“司隶—内史”制度管辖的是匈奴人,陈勇推测刘聪将匈奴人以万户为单位分封给各个“郡县王”,每万户设一内史管辖[39](P.130-162)。“郡县王”相当于被称为“万骑”的“二十四长”,只是不再直接领民,仅具分封的名义。匈奴传统的“二十四长”制、“万骑”制,在汉国制度中演化为“郡县王”制与“司隶—内史”制,被分封制与郡县制这两种制度所同时界定。
在匈奴传统的政治组织中,“二十四长”分别隶属于左右贤王、左右谷蠡王,二十四为四大国合计之数[42]。当汉国的匈奴民户以“郡县王”、内史为基本单位时,“二十四长”之上的四大国层级却很可能不复存在。皇太弟刘乂与晋王刘粲,皆无领若干内史之权,亦无若干万户之封。另一方面,皇太弟与晋王等诸王分享了禁卫军权。建元元年(315年)东宫师傅卢志等劝刘乂起事,言:
四卫精兵不减五千,余营诸王皆年齿尚幼,可夺而取之。相国轻佻,正可烦一刺客耳。大将军无日不出,其营可袭而得也。殿下但当有意,二万精兵立便可得,鼓行向云龙门,宿卫之士孰不倒戈奉迎。[32](P.2667)
由于东宫与诸王不具备直接治理匈奴民户的权力,东宫“四卫精兵”与诸王各营配兵,在性质上均为禁军,由朝廷从四十三内史中统一征发,再分配给东宫四卫及各营。这一制度虽然是军事集权化的产物,但配兵模式仍然体现了匈奴的分治传统。按嘉平四年制,“营各配兵二千,皆以(刘聪)诸子为之”[32](P.2665)。相国刘粲、大将军刘敷拥有营兵,缘于其为刘聪之子,而非其为相国或大将军。东宫设“四卫”更是缘于“家天下”的制度设计。晋武帝为巩固太子之位,将负责东宫保卫的卫率令改为负责领兵的左、右卫率。至晋惠帝时,领兵卫率增至前、后、左、右四率[43]。汉国的“营各配兵”是“单于亲子弟”分治权在军事上的反映。在“其左贤王最贵”的传统分配规则下,东宫“四卫精兵”多达五千,人数是诸王营兵的2.5倍,这成为东宫师傅捍卫储君地位的军事基础。
汉国的分治体制使储君拥有了相对独立的部属,并分享了禁卫军权。这在培育储君政治基础的同时,又将之置于与其他分治者的竞争环境中。皇太子刘和面临着大单于刘聪的挑战,皇太弟刘乂面临着晋王刘粲的挑战。虽然权力竞争是匈奴政治的常态,但对于囊括多民族的汉国而言,权力竞争成为政治的不稳定因素,国祚短促不能说与此无关[44]。
四、结论
刘渊起兵后,五部匈奴的政权建构经历了三个阶段:元熙元年(304年)刘渊为南匈奴贵族拥立为大单于,按匈奴王号分封诸王。《晋书·北狄匈奴传》所载“十六等”王号很有可能是在这一时期所创制。五部匈奴在汉魏之际、魏晋之际经历了由中原王朝主导的两次权力改造,“部立其中贵者为帅”,南匈奴旧有的统治秩序已然瓦解。“十六等”制的出现,是对南匈奴“贵者”分立格局在制度上的肯定。
元熙元年(304年)十月刘渊即汉王位后,先采用西汉前期的丞相、御史大夫、太尉体制,后实行西汉后期至东汉的大司马、大司徒、大司空三公制。汉国虽然以中央集权式的官僚体制为政治架构,但这一形式仍有效涵盖了匈奴既有的权力关系。三公类似于左、右贤王,其中大司马为三公之首,地位相当于左贤王,“唯太子得居之”。
永凤元年(308年)刘渊称帝后,在官僚体制之外再创爵位制度,“宗室以亲疏为等,悉封郡县王”。匈奴式的“十六等”王至此转化为汉式的郡县王。嘉平四年(314年)刘聪创设“司隶-内史”制管辖郡县王受封的万户,剥夺了郡县王的治民权。这一过程基本上复现了两汉分封制的演变历程。两汉封爵制度为汉国的中央集权提供了制度样板。另一方面,匈奴的分封制传统也在爵位制度下得以留存。禁军在由“司隶-内史”统一征发之后,按“单于亲子弟”的原则分配给了储君与诸王。
汉国参照汉、魏、晋皇帝制度建立君主制度。在以皇帝为中心的国家体制中,单于被规定为皇帝之下的位号,由储君兼任。这一体制延续了汉代以来的多民族国家体制。屠各刘氏虽然取得了统治者身份,但匈奴、六夷仍为多民族国家中之一元。同样,这一体制也融合了匈奴的分治传统。匈奴的政治形态是左右贤王、左右谷蠡王与单于的分治。这一分治传统被运用到以汉国皇帝为中心的多民族国家体制中,则是胡汉分治及匈奴与六夷的分治。
总体而言,汉国虽然在建国前夕改革了匈奴政治体制,将南匈奴的“四角”“六角”制改为“十六等”制,但在建国之时明确采用了中原王朝的传统政治体制,并从王国体制发展为王朝体制。汉、魏、晋政治体制在汉国得到延续的同时,匈奴的政治传统也得以保留。在国家结构上,汉国借汉、魏、晋的多民族治理体制实现匈奴的分治精神。在官僚体制建构上,汉国借汉、魏、晋的官僚层级制表达匈奴“十六等”的权力关系。在爵位体制建构上,汉国在借汉、魏、晋封爵制度剥夺了诸王治民权、完成中央集权的同时,也以“悉封郡县王”的方式肯定了“十六等”王的政治地位。
此外,在迈向王朝体制的过程中,“十六等”制既向官制演进,又向爵制演进,这为汉国的权力运作留下了政治空间。刘渊、刘聪以刘和、刘粲位居官僚体制与爵位体制的最顶端,借助“单于-左贤王”的位差关系将其比附为左贤王,由此宣示其储君之位。可见,匈奴传统仍是汉国权力运作的重要政治语境。
王朝体制与匈奴传统并非对立关系。汉国王朝体制的建构与其顺应匈奴传统有关,匈奴传统也经由王朝体制而得以留存。汉国权力体制是二者融合发展的结果,为理解中华体制与少数民族传统之间的关系提供了正面的案例。
注释:
①唐长孺《晋代北境各族“变乱”的性质及五胡政权在中国的统治》,《魏晋南北朝史论丛》,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55年,第127—192页;[日]内田吟風「南匈奴に関する研究」、『北アジア史研究 匈奴篇』、京都、同朋舎、一九七五年、二○一—三六五頁;[日]谷川道雄著、李济沧译《隋唐帝国形成史论》第一章《南匈奴的自立及其国家》,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年,第22-50页;蒋福亚《刘渊的“汉”旗号和慕容廆的“晋”旗号》,《北京师院学报》,1979年第4期;周伟洲《汉赵国史》,太原:山西人民出版社,1986年;方诗铭《“汉祚复兴”的谶记与原始道教——晋南北朝刘根、刘渊的起义起兵及其他》,《史林》,1996年第3期;吕一飞《匈奴汉国的政治与氐羌》,《历史研究》,2001年第2期;陈勇《汉赵史论稿——匈奴屠各建国的政治史考察》,北京:商务印书馆,2009年;侯旭东《天下秩序、八王之乱与刘渊起兵:一个“边缘人”的成长史》,《史学月刊》,2021年第8期。
②周伟洲《汉赵职官表(一)》《汉赵职官表(二)》,载《汉赵国史》,太原:山西人民出版社,1986年,第211-217页;陈勇《汉赵国诸王表》,载《汉赵史论稿——匈奴屠各建国的政治史考察》,北京:商务印书馆,2009年,第325-327页。
③陈勇《刘渊的质任身份与五部的政治重组》,载《汉赵史论稿——匈奴屠各建国的政治史考察》,北京:商务印书馆,2009年,第111-129页;侯旭东《天下秩序、八王之乱与刘渊起兵——一个“边缘人”的成长史》,《史学月刊》,2021年第8期。
④关于刘和长子身份的考证,参见陈勇《〈资治通鉴〉十六国资料释证·汉赵、后赵、前燕国部分》,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0年,第84页。
⑤周伟洲《汉赵国史》,太原:山西人民出版社,1986年,第157页;陈勇《〈资治通鉴〉十六国资料释证·汉赵、后赵、前燕国部分》,第54-55页;李文才《十六国时期汉赵政权中央决策制度研究》,《江汉论坛》,2015年第9期。
⑥周伟洲《汉赵国史》,太原:山西人民出版社,1986年,第185-189页。高敏《十六国时期的军镇制度》,《史学月刊》,1998年第1期。
⑦邱久荣《单于杂考》,《中央民族学院学报》,1989年第3期;韩狄《十六国时期的“单于”制度》,《内蒙古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1年第5期。
⑧林幹先生将匈奴政权分为单于庭、左贤王庭、右贤王庭三部分。参见林幹《匈奴通史》,北京:人民出版社,1986年,第26-27页;参见李春梅《匈奴政权中“二十四长”和“四角”、“六角”探析》,《内蒙古社会科学》(汉文版),2006年第3期。
⑨唐长孺《魏晋杂胡考》,《魏晋南北朝史论丛》,北京:读书·生活·新知三联书店,1955年,第382-403页;陈勇《去卑监国的败局与刘豹世系的造伪》,载《汉赵史论稿——匈奴屠各建国的政治史考察》,北京:商务印书馆,2009年,第87-110页;侯旭东《天下秩序、八王之乱与刘渊起兵——一个“边缘人”的成长史》,《史学月刊》,2021年第8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