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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务执法短视频及直播的新变化与新问题

2022-11-22孙柏霖

北京警察学院学报 2022年3期
关键词:警务公安机关受众

孙柏霖

(中国人民大学,北京 100872)

公安机关摄制警务短视频并开展直播,是推进警务公开并在新形势下利用互联网尤其是短视频平台创新在线警务宣传活动的重要举措,对规范警察执法、引导网络舆论、监督执法行为、宣传警察形象、加强警民互动具有重要意义[1]。近年来,我国涌现出一大批具有较大影响力的警务政务自媒体。截至2020年末,在抖音平台至少有3473家公安抖音账号保持内容更新[2];在快手平台,2020年7月“@警界君”账号新增作品309个,新增播放量超过12亿[3]。警务政务自媒体通过形式多样的内容输出,展现当代警察的良好形象,有利于加强公安机关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在运营上,这些自媒体往往由专人管理、鼓励全警参与,呈现出专业化、专门化、职业化、团队化的发展趋势,如组建运营团队,成立警务新媒体工作室,与社会资本开展合作,在文案、拍摄、剪辑、运营、传播上均强于发展初期,不少警务政务自媒体的传播者已发展成为警界“网红”和蓝色“大V”。网络短视频和直播不是新事物,但警务执法短视频及直播之所以面临新问题,是因为伴随技术的迭代升级以及公安机关工作理念和组织体系的变革,警务执法短视频及直播的行动情境发生了变化,影响未来在线警务活动的进一步开展。这些变化需要有关单位和个人予以高度关注,及时调整相关策略。

一、警务执法短视频及直播概述

(一)警务执法短视频及直播的概念

警务执法短视频及直播是一种“政务类”新媒体应用与传播。目前在网上发布警务类短视频和开展警务直播的组织除了公安机关之外,还有国家安全机关、检法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等。国家安全机关、检法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也有警务活动,不过数量相对较少,其指向对象具有特定性,而公安机关警务活动的指向对象范围广泛。为研究方便,本文对这些组织的政务短视频及直播不做区分,将之统称为警务执法短视频及直播,即行使警察权力的国家机关及其授权的个人利用现代互联网大众传播技术上传至新媒体平台的各种警务类音视频和在新媒体平台开展的实时直播,这些短视频和直播的内容与公共安全和公共服务有关,面向无差别受众且受众能够参与互动。

(二)警务执法短视频及直播的特点

警务执法短视频及直播具有以下特点:(1)主体身份的特殊性。拍摄警务执法短视频和开展警务直播的主体是代表国家行使警察权的工作人员,以及经国家机关确认取得合法授权的警务辅助人员,因此具有显著的警察职业特征,其他社会组织或公民个人不得拍摄警务执法短视频和开展警务直播。(2)传播目的的公共性。拍摄警务执法短视频和开展警务直播的目的以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普法宣传教育(如反诈宣传、交通安全宣传)为主,涉及社会生活中与公共利益有关的各方面;参与摄制的警务人员不以此为职业,不以谋取经济利益为目的,不谋取个人的声望名誉等私利。(3)交流过程的匿名性。受众在短视频评论区及直播间与传播者和其他受众的交流采用前台匿名不可见的方式,摆脱了“警察与群众”传统官民二元关系中的身份束缚,因此能够更自由、更充分地表达意见。(4)传播内容的真实性。在警务直播中,没有传统新闻媒体“把关人”的过滤审查和缓冲机制,执法现场发生什么,受众就看到什么,受众与执法现场实时连接,传播内容没有经过修饰,信息的真实度更高。(5)互动结构的扁平化。警务执法短视频及直播简化了过去警民互动的层级结构和转述机制,没有繁琐的行政手续和审批程序,甚至无需真实场地和辅助人员,实现了互动结构的扁平化。

二、警务执法短视频及直播的新变化

(一)技术和手段的变化

目前5G技术正在快速发展。5G无线网络由于具备高速率、低时延和大连接的特点,能够承载具有不同要求的各种服务、应用程序和用户,并灵活高效地使用可用频谱,因而无论是否连续都能支持截然不同的网络部署场景[4]。同时,短视频摄制和直播的门槛随着技术的升级不断降低,无论万元级别的摄影机还是千元级别的手机,都可满足不同级别和不同场景的需求,所以即使边疆、森林、海岛、荒漠等地区的公安机关和民警也可能摄制短视频或直播讲述自己的故事。此外,我国新一代执法记录仪已经能够实现5G音视频实时传输,理论上可以通过执法记录仪开展警务直播。但是,5G也存在覆盖范围小、功耗大、生态不完善等缺点,因此未来需要建设更多基站和安装更多设备以确保网络稳定。而近年来美国采取对华遏制战略及新冠肺炎疫情蔓延等复杂国际国内形势对我国芯片行业产生负面影响,导致部分国产手机厂商无“芯”可用,可能间接影响我国短视频及直播行业的发展。

(二)形式和内容的变化

近年来,警务执法短视频及直播的形式更加多样、内容更加多元。2016年之前,拍摄短视频和开展警务直播的组织主要是交警部门,视频和直播的主要内容是查处酒驾和交通违章等,以小范围的单警活动为主,大规模的组织化传播较少。2016年,公安部开展“全国交警直播月”活动[5],之后各地公安机关有组织、成规模的警务直播活动逐渐增加,尤其交警部门的警务直播活动有常态化、固定化的趋势,专业化、专门化、职业化、团队化运作增多,广泛运用户外场景、室内场景和沉浸式执法场景等。在国家层面,“@中国长安网”“@国家反诈中心”“@中国警察网”等均有成立媒体运营团队,粉丝数量众多;在地方层面,各地警方平安类账号得到政府部门大力支持,“@警花说”等自媒体账号实现公司实体化运营,并与各地公安机关展开紧密合作。公安机关的政工部门、公共关系部门和其他实战部门参与短视频摄制和警务直播的范围更广、程度更深,基层民警的原创动力较强,中、高层领导也较为重视新媒体在对外宣传、舆情引导中的作用,调动全系统的人员配合参与各类摄制任务。从内容上看,警务执法短视频及直播的文案质量越来越高、剧本越来越生动、与社会热点的契合越来越紧密,安全知识、警情播报、治安清查、侦查抓捕、疫情防控、原创短剧等内容均有所增加,尤其是反诈宣传迅速增多。

(三)受众和传播范围的变化

互联网应用和服务的广泛渗透构建起拥有10.11亿受众规模的数字社会新形态,其中有8.88亿人观看短视频、6.38亿人看直播,观看短视频和直播正在成为全民新的生活方式[6]。互联网受众从中青年段快速向低龄和老龄段拓展。调查显示,一方面,我国未成年受众超过1.83亿人,未成年人网络普及率为94.9%,其中大部分未成年人拥有自己的互联网设备,触网低龄化趋势明显,三分之一的小学生在学龄前就已经接触互联网,未成年网民在互联网上经常收看短视频的比例达到49.3%,日收看短视频超过2小时的占10.6%[7]。另一方面,中老年受众的虚拟生活日趋全面和立体,与年轻人在网络接入上的数字鸿沟减小,他们偏爱情绪调节、情感慰藉等方面的内容,形成独特的老年网络群体文化。早前研究认为,在媒介内容选择上,不同的性别有着不同的系统性偏好,男性偏好新闻、军事等内容,女性则偏好娱乐、文艺等内容[8]。从人格心理学角度看,青少年、中青年和老年人因年龄、社会阅历的差异具有不同的情感特征,成年人也有依恋情感[9],短视频及网络直播恰好满足了部分群体在现实社会无法获得满足的情感需求。但是随着网络受众向全龄各阶段扩张、受众范围和基数持续扩大,受众既可能成为网络违法犯罪的受害者也可能成为大规模网络暴力事件如“人肉”“网暴”行为的加害者,因此网络虚拟社会的治理成本不断加大,这对作为互联网治理主要责任主体的公安机关提出了严峻挑战。

(四)法律和规范的变化

为进一步规范网络虚拟社会秩序和保障国家安全,引导平台经济健康发展,近年来我国出台一系列有关加强网络短视频及直播行业治理的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网络安全审查办法》《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等,有关部门依此对短视频和直播领域的乱象进行了有效治理。2021年,国家七部委联合印发《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规范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进一步落实各方主体责任,确保网络直播的导向正确和内容安全。但是,法律常常滞后于社会生活,现行法律规范对以去中心化为特征的网络新现象诸如新型网络软暴力等问题缺乏及时有效的规制。虽然通过一系列立法活动,我国已基本建立短视频及直播领域的管理制度体系和行业规范,打击了一批违法行为,增强了国家在该领域的综合治理能力,但还缺乏对政务类执法短视频及直播行为的具体规范,因此当前警务执法短视频及直播面临管理制度不完善和科学指导不足的困境。

三、警务执法短视频及直播面临的新问题

(一)传播主体的身份问题

警务执法短视频的摄制和直播的场景包括执法现场和公安机关内部办案区等,在摄制和直播时除了需要隐匿身份的侦查、抓捕行动外,所有出镜人员都应该身穿制服。尽管语言是沟通的有效形式,但短视频和直播中包含丰富的警察视觉符号和文本信息。人们知道,拨打“110”代表能够获得安全,警灯闪烁意味着警察正在执勤,因此警察及其衍生的具有高度象征意味的符号被建构用来向受众传递特别的安全信息,从而使警察有别于一般意义上的网络传播者。为此2016年公安部发布的《公安民警使用网络社交媒体“九不准”》对民警、辅警使用网络社交媒体提出了严格的纪律要求:对违反规定者给予批评教育或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其中第6条规定:“未经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不准以民警身份开设微博、微信公众号,个人微博、微信头像不得使用公安标志与符号。”这表明现有的公安警务新媒体账号传播者的身份均已经过组织审查并获得认可,因此其言行具有官方性质,行为责任应由相关单位承担。但目前在实践中存在以下几个问题:一是作为公共资源的警务账号个人化,原本属于公安机关的新媒体账号因传播者个人的努力“涨粉”后,被贴上了个人标签并与某个民警或辅警牢牢绑定,如某市公安局的“@反诈老陈”。二是个人使用的账号公共化,原本归属于某个民警或辅警的私人账号走红后被组织吸纳当作半官方账号使用,不得不承担起公共职能,如某市交警的“@子颜儿”。三是部分由辅警运作的账号在拍摄短视频或直播时受到质疑和攻击,其辅警身份常常引起争议。

(二)媒介的可靠性问题

警务执法短视频的摄制和直播随着技术进步变得更加便捷,但依然存在媒介的可靠性问题。一是5G虽然信号频段高、传输速度快,但存在信号覆盖范围小、衰减不稳定等问题。二是受网络、信号、终端等的影响,短视频的播放可能不完整、不连贯,直播可能出现视频卡顿、图像模糊等问题,从而影响受众的体验。无论使用有线网络还是无线网络,直播中都存在突然断网、断电和遭受网络攻击的可能。三是警员直播使用的设备电量是否充足、性能是否能够应对短时间内大量评论的涌入,也需要预先关注。四是在一些公开查缉行动中,直播视频的卡顿——尽管可能是纯技术原因导致的——可能使公安机关和当事警员陷入“信任危机”,而化解信任危机需要大量成本。五是公安机关无法预测受众的情感偏好,不能排除少数别有用心之人对短视频和直播视频进行“掐头去尾”和“断章取义”的后期编辑。六是公安机关作为网络平台的用户,不具备平台的管理权限,无法掌控平台的技术系统,而平台存在不可控的技术故障风险[10],如国内视频网站“哔哩哔哩”(B站)曾发生过多次“崩溃”故障,导致用户体验严重下降[11]。

(三)工作保密和隐私保护问题

记录警察执法的音视频具有特殊的法律性质,可被作为司法证据使用,可能对案件性质的判断和司法审判的走向产生影响,因此部分内容不宜提前或完全公开。《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第6条规定:“公安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或者警务工作秘密,以及可能影响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或者妨害执法活动的执法信息。公安机关不得向权利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开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执法信息。”一方面,近年来警务执法短视频及直播的内容范围不断扩大,传递的信息更加丰富,但一些地方和部分民警缺乏保密意识,全局观念不强,可能在短视频和直播中泄露警务秘密。实践中,一些警务自媒体为了拉近与受众的距离、营造“亲民”形象,以“探秘”方式直播警队内部活动,以“科普”方式介绍部分警务工作,存在一定的泄密风险。在香港修例风波中,大量警员因ID信息被泄露而遭到“网暴”,其家人受到牵连,许多警署受到暴徒冲击。另一方面,警务执法短视频及直播将执法内容尤其是执法对象的面容和身份、事件的具体细节等敏感信息公之于众,使得执法对象面临被“网暴”的风险。与经过后期编辑的短视频不同,警务直播无法给图像实时添加马赛克,网络的放大效应导致执法对象的隐私保护问题日益突出。

(四)安全风险防控和事态的可控性问题

2021年5月14日,山东济宁一名交警在直播时突然被一辆车撞飞[12];2021年9月19日,江苏盐城一名交警在直播时收到父母的评论[13];2021年9月24日,山东滨州交警直播查酒驾时将自称“公安局的”驾驶人员直接放行[14];2021年10月3日,青岛交警大V在国庆执行勤务时被撞牺牲[15];2021年11月6日,南昌一名驾驶玛莎拉蒂的女司机在被查酒驾时吹气66次,扬言认识“yuwei”[16]。警务执法短视频摄制和直播过程中线上和线下的安全风险与事态可控性问题值得关注。

警务执法短视频摄制和直播首先必须保证参与者的安全,包括警务人员自身的安全、执法对象的安全、其他群众的安全、危机公关人员的安全等。警察执法活动具有高度危险性和不可预见性,在现实执法中因不注意安全或放松戒备而导致警员伤亡的事件时有发生,教训惨重而深刻。因此,警务执法短视频摄制和直播首先必须考虑以下安全风险:同事(警察)冲锋在一线、带枪实弹搜捕是否会遭遇冲突?执法对象是否会情绪失控?短视频摄制和直播是否会影响警察做出开枪的判断?传播者是否会被流弹误伤等等[17]。其次必须考虑事态的可控性,包括现场、内容和舆情等的可控问题。例如,公安机关在组织大型户外直播(如对体育赛事、节假日游行的直播)时,如何确保直播现场可控?如发生人群踩踏事件直播是否应该中断?面对海量在线受众,参与直播的警员如何处理发生在身边的突发事件?由于直播的实时性,公安机关无法预先对互动受众、弹幕评论进行审核筛选,如何确保直播事中和事后的舆情可控。现实中,一些直播“翻车”事件引发涉警舆情并演变为涉警公共事件,导致当事警员被严肃处理①例如,某地交警部门在直播查酒驾时发生重大直播事故。一名被查司机自称是“公安局的”,交警未按规定查验便放行。该过程被全程直播,相关视频在网络上广泛传播,众多网友对交警行为提出质疑。针对舆论对驾驶员身份的质疑,当地警方通报称涉事驾驶员“系XX市公安局二级高级警长”,涉事交警受到降级处分。,涉事公安机关也不再开展类似的直播活动。

(五)在线互动的问题

网络短视频平台及直播间这一场域缩短了传播者与受众之间的距离,为在线互动受众提供了心理情感和文化符号资本的交换价值[18]。如果说在传统电视媒介中受众的参与是被动的,那么在如今的网络媒体时代受众则已成为传播效应的主导者,受众不仅可以对不喜欢的内容“一划而过”,而且可以选择进入感兴趣的直播间,直接与传播者和其他受众进行交流。这种变化带来话语权的变迁,促进了主流宏大发声与个体微观叙事之间的融合互动[19]。受众通过点赞、评论与其他人形成情感互动,并且可以与传播者之间产生具有特定属性的情感能量。

在过去的警民互动中,警方代表居高临下的威权,具有威严和冷漠的特征。在线直播解构了这种威权属性,将具有神秘色彩的警务活动全景呈现在受众面前,同时带来了匿名化体验的新鲜神秘感。在现实世界中,群众面对身着制服的警察多少会有紧张和敬畏心理——这也是警察的威慑力量之所在——但隔着荧幕的互动消弭了这种内生的紧张感,受众能够更细致地观察警察群体的真实生活,真实表达自己的想法和观点。在警务直播间,受众更加关注执法过程的细节、现场警务人员的言行甚至着装风貌,这些细节可能决定一场直播的成败。随着网络直播行业的快速发展,警务执法短视频及直播也面临“流量”“吸粉”问题,大部分公安自媒体账号都在努力打造“亲民”形象、尽量拉近警民距离,在无数传播者中脱颖而出并留住更多用户是众多传播者孜孜以求的目标。

(六)公开监督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27条和第4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44条、《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第9条、《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等法律法规赋予公民监督公安机关非涉密警务活动的权利。近年来国家高度重视公安执法的规范化,2016年公安部组织开展了全国公安机关规范执法视频演示培训,2017年和2018年公安部又分别在银川和南京召开执法规范化建设推进会。

警务执法短视频摄制和直播的目的之一是通过新媒体让群众监督警察执法,督促公安机关改进执法行为,提升执法的规范化水平。但网络新媒体赋予公众的“监督权”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网络新媒体使公安机关跳出了“自我监督”的内循环,将执法过程展现在公众面前,有利于减少“人情”“关系”等因素对警察执法的干预;另一方面,网络沟通的扁平化打破了信息传播的层级单向性,从“接收者”变为“传播者”的受众可以转发、评论警务执法的音视频,在这一过程中可能造成信息的“失真”甚至产生谣言。因此,如何有效利用新媒体工具是对新时代警察的一项重要考验。

(七)受众的心理共情问题

观看直播的受众在心理感情上可能偏向执法的警察,也可能偏向执法的对象,这里存在受众的心理共情问题[20]。共情是发生在人际互动过程中的一种心理现象。面对特定的情绪情景,受众可能产生与他人情绪情感的共享,并伴有相应的情绪情感反应,并最终将这种情绪情感和行为指向特定客体[21]。一方面,在警务执法短视频及直播中,受众可能将自己代入虚拟场景,以警察的身份和视角看问题并与警察发生心理共情。正是因为警察执法具有神秘性,警察题材的影视剧才长盛不衰,受众观看警务执法短视频及直播也大多抱着“好奇”“想成为警察”“想亲自抓坏人”“看看别人的热闹”等心态。另一方面,受众也可能将自己代入为执法对象,并与执法对象发生基于“同情弱者/女性/老年人/青少年”的心理共情。警务执法短视频及直播打破了传统的传播层级,警察的强制行为、警械武力的使用可能点燃共情者心中的怒火。此前在一些城管执法短视频传播和直播中就曾发生受众与执法对象产生心理共情的案例,因为城管的执法对象大多为所谓的“弱势群体”。

心理共情问题常常影响警务执法短视频的发布和直播后的舆情走向。若受众与警察产生心理共情,那么舆情将有利于警方;若受众与执法对象产生心理共情,公安机关则应当及时予以正面回应。

四、结语

警务执法短视频及直播近年来受到广泛关注,成为公安机关对外宣传的重要手段。当前警务执法短视频及直播在传播主体的身份的合规性、媒介的可靠性、工作保密和隐私保护、安全风险防控和事态的可控性、在线互动、公开监督、受众的心理共情等方面面临诸多挑战,对公安机关进一步利用新媒体产生重要影响。如何在新技术条件下应对上述挑战,是未来警务执法短视频及直播行业发展需要解决的重要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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