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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直播中的治安风险与治理

2022-11-22周子悦

北京警察学院学报 2022年3期
关键词:治安主播监管

赵 芸,周子悦

(贵州警察学院,贵阳 550005)

网络直播采用图文、音频、视频等多种媒体形式向观众发布实时信息,是集娱乐、购物、社交等功能为一体的网络互动模式。[1]“截至2021年6月份,中国网络直播的用户规模达到了6.3769亿人,网络直播使用率为63.1%。”[2]在产业规模不断扩大、产业分类不断细化的同时,网络直播中的治安风险也逐渐显现,涉黄、涉赌、涉毒等问题不容忽视。已有网络直播研究多为经济或社会文化视角,网络直播中的治安风险尚未引起学界重视。网络直播中治安风险的探索性研究能够“回到经验中”,梳理网络直播的发展历程,分析网络直播中的治安风险及其产生原因,兼具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一、网络直播的发展历程:从“野蛮生长”到逐步规范化

国内最早的网络直播平台可以追溯到2009年出现的“YY语音”和“六间房视频网”。但当时平台并没有把直播作为经营重点,“YY语音”主营即时语音服务,主要为用户提供玩游戏时的同步语音服务;而“六间房视频网”以视频业务为主,鼓励用户上传分享视频作品。音、视频平台的发展为直播提供了技术基础,随着网络直播的互动形式受到大众喜爱,“YY语音”“六间房视频网”逐步转变为以用户原创内容为主导的网络直播内容平台。

网络直播平台的超高流量、超高活跃用户数吸引了大量资本进入,网络直播进入快速扩张时期——平台数量持续增加,平台竞争加剧,直播内容更为多样化,直播类型不断细化。[3]而随着无线通讯时代的到来,手机直播的便捷性、灵活性和低成本进一步推动了网络直播市场下沉,更多人参与到观看、制作网络直播中来。观看、参与直播逐渐成为一种全民参与的社交娱乐方式。[4]

网络直播迅速发展的同时,直播引发的治安风险也日益突出。主播为吸引关注、提升流量,直播内容低俗、猎奇、有违公序良俗等问题严重,例如未成年人在直播中炫耀怀孕,未婚生子等。[5]还有一些直播涉嫌违法犯罪,例如一些网络直播平台成为吸毒、贩毒人员的社交空间,既有用户直播吸毒或分享体验,也有用户依托平台进行毒品交易。2011年侦破的“8•31”特大网络吸贩毒案就是典型,涉案网络直播平台被查封时注册用户超1000万,涉及全国31个省份,日均活跃用户10余万。[6]除此之外还有2017年的“名流汇”网络视频平台聚众吸毒案,以及2021年网红“韩安冉”在直播中被爆出吸食笑气事件,都显示出传统网络犯罪借助网络直播技术逐渐呈现出网络化特征。

为应对网络直播中存在的复杂社会问题和治安风险,规范网络直播管理,2016年以来一系列法律法规、行业规范陆续出台。网络直播管理首先要明确主体责任,建立准入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对于网络直播的监测预警、应急处置等作出了具体规定,明确了网络运营者等的主体责任。2016年7月发布的《文化部关于加强网络表演管理工作的通知》[7]强调了网络表演单位和表演者应当落实自身责任,各省市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网络表演的内容管理,同时对违法违规内容要依法严格查处,要求各管理部门必须对网络表演市场实行经常性抽查,并且抽查结果及时公开,切实规范网络文化市场秩序。2016年9月发布的《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加强网络视听节目直播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对网络直播平台和网络直播人员的资质进行了严格限制:通知明确了持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机构和个人才是开展网络直播业务的主体,而未持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机构和个人不得通过互联网开展或提供任何类型的网络直播和视听直播服务,其中包括开办视听节目直播频道和开展网络直播活动。

近年来,网络直播内容管理也在不断细化,具体管控措施日益完善。2016年11月,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下发《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规定提出各网络直播平台应当强化对平台内直播内容的技术监管能力,扩展技术监管手段。该规定对网络直播平台的监管提出了几点具体要求:一是网络直播平台必须掌控平台内的直播间,对直播内容能随时进行阻断;二是网络直播平台必须“实行专人实时监控”的监管措施;三是网络主播开播必须进行实名制登记。除此之外还提出了几项网络直播平台的具体监管措施,例如“主播加减分制度”“黑名单制度”,为网络直播平台的日常监管提供了指导。2016年12月原文化部印发《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网络直播内容管理,一方面强调网络表演不得含有国家法律法规所禁止的内容;另一方面对网络直播平台的自我监管要求进一步具体:要求网络直播平台在建立健全技术监管手段的同时也要配备能够满足日常自审需要,并且具有相应专业资质的审核人员。

针对日益火热的带货直播,2021年以来《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规范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相关意见办法陆续出台,进一步明确了网络直播平台、商品销售经营者、网络直播者等三大主体的责任和义务;并对社会关注的“打赏额度”等突出问题,作出了更为细致的管理规定。

地区性、行业性规定的相继出台体现了网络直播管理日益规范化、精细化。北京市网络文化协会于2016年4月发布的、二十多家网络直播公司参与的《北京网络表演(直播)行业自律行动公约》、湖北省标准化学会和武汉市软件行业协会于2019年1月28日发布的《网络直播平台管理规范》以及《网络直播主播管理规范》等行业规范、地方规范,强调了直播平台要强化细节监管,同时对各网络直播平台的主播监控、账号监管、平台巡查,以及主播的准入标准、着装要求、直播内容等平台具体监管措施进行了规范。

法律制度和管理体系的建立健全,标志着网络直播从起初的野蛮生长、问题频发的起步阶段逐渐过渡到规范化发展阶段,网络直播空间的社会秩序基本形成。然而很显然,规模庞大、参与人数众多、类型繁多、内容庞杂的网络直播产业仍然面临重重治安风险。[8]例如随着网络直播的快速发展,导致非法网络直播数量剧增,色情、赌博、违禁品售卖等问题多发频发等。网络直播作为出现仅十余年的新兴互联网经济类型,对其治安风险进行探索性研究,既具有理论价值,也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

二、网络直播中的治安风险

网络直播平台的数量呈现爆发式增长,用户规模不断扩大,治安风险也日益凸显,“疑似滴滴司机直播迷奸事件”①2020年6月10日,河南省郑州市发生疑似滴滴车司机直播性侵女乘客案件,后查明实为直播表演。“男子疑直播性侵初中生事件”②2020年9月20日,云南省文山市疑似发生男子直播强奸未成年少女案件,后查明实为直播表演。“‘全民K歌'APP涉黄事件”③2020年10月28日,针对“全民K歌”App传播色情低俗歌曲、青少年模式形同虚设等突出问题,广东省“扫黄打非”办公室联合省网信办约谈腾讯公司,责令“全民K歌”APP全面整改。等案事件频发就是例证。为厘清网络直播中的治安风险,笔者按照平台性质将其分为合法网络直播平台中的治安风险和非法网络直播平台中的的治安风险。

(一)合法网络直播平台中的治安风险

合法网络直播平台是指合法经营的直播平台,平台取得了相关证照,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许可》《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ICP经营许可证》等,且主播(及其团队)经过实名认证。合法网络直播中,理财类直播和声音类直播治安风险最为突出。

1.理财类网络直播中的治安风险

理财类网络直播是以推荐理财产品为主的网络直播。2020年以来受疫情影响,理财产品线下销售受阻,各类金融机构纷纷进入网络直播领域。理财类网络直播主要的网络直播平台包括支付宝和中银理财“空中小课堂”等。仅在2020年6月28日至7月3日“支付宝理财节”期间,就有近40家金融机构在“支付宝”进行了107场直播,累计覆盖3419万人次。[9]

理财类网络直播一般由网络直播平台负责直播内容和资质监管,主播团队负责宣传和内容制作,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一般是保险产品经理或基金经理)负责产品管理,解答产品相关问题。但从目前情况来看,理财类网络直播出现的时间较短,缺少具体的监管方案,理财类网络直播管理存在系列问题。

首先,从业人员专业性不透明。在我国,向客户提供证券相关产品的投资建议服务需持有《证券投资顾问从业资格证》,且按照证监会要求,保险产品经理与基金经理在销售理财产品时应出示从业资格证编号。但从已开展的理财类网络直播情况来看,少有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主动公示相关资质情况,也没有在直播中提供从业人员资质查询方式。金融机构行业从业人员的专业能力以及专业水平透明度较低,更多的要依靠政府相关部门、金融机构自身、网络直播平台主动监管来保证其专业性。

其次,政府属地管理模式在监管网络直播时也面临挑战。证券投资顾问从业的资格由各地区证监会监管,而目前活跃在网络空间中的投资顾问数量众多且难以用地区划分监管责任,能否有效监管存在疑问。网络直播平台和相关金融机构监管方面,当前从业人员监管方案相对简单,在网络直播这一强营销环境下能否保证从业人员专业素质、进而保障消费者权益,是值得关注的问题。

再次,理财类网络直播夸大收益、虚假宣传等问题时有发生。银保监会出台的《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的通知》适用于理财类网络直播中出现的宣传营销内容,其中明令禁止了使用欺诈或引人误解的方式对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进行营销宣传、使用互联网进行不当金融营销宣传、违规向金融消费者发送金融营销信息等行为[10]。但由于理财类网络直播受众更广,其可能引发的经济社会风险也就更大,已有的管理规定不完全适用于直播场景。例如,理财主播有意无意放大高收益,可能通过夸大宣传或隐瞒风险等方式误导消费者。[11]针对当前存在的这些问题,如何有效监管,如何有效惩处违规者,缺乏具体方案和可操作性的措施。

以上问题的存在导致理财类网络直播面临风险,从社会安全视角来审视,主要表现为经济风险外溢形成的治安风险。随着现代社会风险的关联性、整体性不断增强,许多经济风险如果不加以管治很容易成为社会安全风险,近年来频发的“P2P暴雷”及其引发的系列社会问题就是该类风险的典型表现。从以往治理经验来看,此类风险一旦形成现实危害,则要挽回个人经济损失、消除社会影响乃至恢复秩序都是极为困难的。

2.音频网络直播中的治安风险

音频网络直播平台是近年来出现的新型泛娱乐直播模式。这种直播主要围绕音频信息展开,包括无画面直播、翻唱等;平台也支持用户上传自己的翻唱作品,用以增加用户和主播之间的互动。音频网络直播平台主要通过充值礼物打赏盈利,有的也通过出售声音制品(例如听书、课程)获利。由于其出现时间不长,尽管各大网络直播平台都有声音板块,但相关规则却不完善,从而存在着治安风险。例如2018年6月,音频网络直播平台“陪我”APP涉嫌提供黄色语音服务问题;①2018年6月11日,新华社发表题为《每天直播3小时,1个月到手过万元——部分音频直播平台涉黄调查》的文章,并被多家媒体转发。文章中详细地揭露了“陪我”APP中有主播公开进行具有挑逗性内容的音频直播,该报道因发布时间在“陪我”APP创始人孙宇晨买下了与巴菲特进餐的机会之后发表,引起多方关注。2020年10月,“全民K歌”平台因黄色音频内容被约谈等。②2020年10月28日,广东省“扫黄打非”办公室联合省网信办约谈腾讯公司,指出“全民K歌”APP存在传播色情低俗歌曲、青少年模式形同虚设等突出问题,责令“全民K歌”APP全面整改,此事件引发网友广泛关注。

音频网络直播平台最为突出的治安风险是直播内容涉黄,以及由此引发的系列问题。其主要原因在于现有网络直播内容监管更多是围绕视频展开,例如对主播服饰、行为体态等都有较为细致的规定。这种情况就导致相当长时间以来,音频网络直播监管不足,尤其出现音频主播有偿传播性暗示音频内容等严重问题。

音频网络直播还存在语音聊天乱象。例如“一对一”聊天涉黄问题严重;“一对多”的直播间内,有房间主持人对各种语音色情服务明码标价;还有主播利用网络直播平台导流,诱导用户通过其他社交软件联系,提供有偿的色情私聊服务等。[12]

此外,用户上传的音频翻唱作品“涉黄”问题也时有发生。例如,在“全民K歌”被约谈前,通过APP上传音频作品是无审核即时发布的,导致APP中存在大量用户上传翻唱的“黄歌”。[13]

除了以上两类治安风险外,其他网络直播也不同程度地面临治安风险。例如部分秀场直播存在传播淫秽色情信息等问题。户外直播可能遭遇各类突发事件,比如已有数个主播遭遇事故身亡全过程被直播的案例;部分户外直播存在骚扰路人等问题,或是引起大量人群聚集、围观,影响交通秩序与安全,甚至引发踩踏等事故等。

(二)非法网络直播平台中的治安风险

非法网络直播指的是平台或主播不具备网络直播资质而开展的网络直播。非法网络直播平台为逃避监管一般不使用公开发行的APP,其APP不能在应用商店下载获取。这类平台的经营及其直播行为本身违法,治安风险主要包括涉黄、涉赌等,也可能涉及毒品贩售、诈骗等一类或多类违法犯罪行为。

1.网络色情直播的治安风险

网络色情直播是指以牟利为目的进行色情表演或传播淫秽信息的网络直播。近年来网络色情直播数量不断增多,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公布的2020年度“扫黄打非”十大案件中,网络直播案件3起,涉案金额超5200万元。[14]

与所有网络直播一样,网络色情直播只有不断获取直播流量,并通过观众付费、打赏的方式完成流量“变现”才能获取收益。[15]但非法网络直播APP既不能通过合法渠道下载获取,也不能通过常规推广方式提升“知名度”,通过网络小广告导流就成为网络色情直播营销的重要方式。网络小广告多以弹窗广告、网页浮窗等形式出现,用户点击即可链接至网络色情直播平台。

小广告导流仅仅是实现盈利的第一步,提升用户粘滞度(观众留在软件内的时间)和付费率是网络色情直播盈利的关键。为了实现这一目标,网络色情直播已形成一整套精细化运营模式,通过外包、合作等多种方式完成广告宣传、主播培训、日常管理等工作,还设有严密的管理制度。以2020年7月浙江温州特大网络色情直播案件为例,涉案直播平台由幕后老板、技术团队、主播团队、推广营销团队等构成,其组织分工明确,有公司规章、奖惩制度、薪酬制度等。[16]

网络色情直播本身涉及违法犯罪,色情直播污染网络环境,破坏网络社会秩序。[17]为了提高流量和变现率,网络色情直播还可能引发其他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例如2020年引发公众广泛关注的河南郑州“滴滴司机涉嫌迷奸乘客”事件[18],其实是一场设计好的网络色情直播表演。主播车某涛假扮网约车司机,以迷奸女乘客为噱头公开进行淫秽色情表演,其目的是提升观看率,获取“打赏”。类似的还有2020年5月“口袋娱乐”直播平台开设未成年人网络直播[19]等诸多案例。此外,网络色情直播中还存在通过直播导流,转向其他平台“私聊”并提供付费色情服务,“线上”转“线下”提供色情服务等问题。可见,网络色情直播本身存在诸多治安风险,这些风险还可能进一步外溢,引发其他更为严重复杂的社会问题。

2.网络赌博直播的治安风险

网络赌博直播以直播的方式开设赌局,从事赌博及相关活动,常见的赌博类型包括彩票开奖类、竞猜类、棋牌类等。近年来网络赌博直播问题严重,仅2020年3月至6月份,各地公安机关侦破网络赌博直播案件257起,抓获犯罪嫌疑人11 500余名;打掉涉赌平台368个,查明涉案资金2290余亿元。[20]

与大多数网络直播以打赏、购买会员为主要盈利模式不同,网络赌博直播只要用户参与就能产生收益,且大多数参与门槛很低,进入直播即可下注。网络赌博直播通过提前计算赔率,“杀大赔小”(通过作弊的方式使押注金额较大一方输钱),“后台作假”(通过后台修改参数的方式改变参赌者抽到的牌或者庄家的牌)等方式保障平台收益。此外,网络直播平台还通过定期公示高收益账户的用户名、参与形式、场次等方式吸引鼓励用户持续参与。

色情、赌博相结合的网络直播也较为常见。以“盘她s” 网络直播平台为例,该平台通过“色情+赌博”的直播形式吸引更多用户参与,通过精心设计直播界面,对主播进行话术培训,增加平台内涉黄、猎奇内容等方式吸引用户,进而提升用户粘滞度和付费率,也就有了“性感荷官在线发牌”这样的“广告”。

网络赌博直播的治安风险主要表现在,一是赌博导致用户财产损失;二是网络赌博的风险常常延伸到现实空间中,导致暴力催债等问题;三是网络赌博直播不仅严重危害社会经济秩序,还可能与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相结合,引发更为复杂的违法犯罪行为。例如通过非法网络直播吸引流量的网络赌博为其他互联网非法产业洗钱的案件也较为常见。

此外,非法网络直播还包括涉毒类网络直播、违禁品买卖网络直播等许多类型。非法网络直播因其直播方式相对隐蔽,发现、打击往往需要多部门协作,对社会安全治理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非法网络直播因其互动性强等特征,容易将有类似需求、“喜好”的人聚合起来,极易导致社会问题的扩大化、复杂化。也正因如此,非法网络直播治安风险的监管、预警与治理尤为重要。

三、网络直播中治安风险的管控现状

网络直播管理的制度体系尚不健全,已有监管体制不能完全适应网络直播管理需求,以及直播平台自治不足共同导致了网络直播治安风险的凸显。

(一)制度体系亟待完善

随着国家层面针对网络直播的管理制度逐渐增多,针对网络直播的相关管理规范相继出台,网络直播管理制度体系基本形成。特别是2021年2月9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等七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规范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加强了直播行业管理,进一步推进了网络直播行业的规范化,保护了广大使用者的切身利益。行业公约、规范的发布为网络直播行业发展规划了方向,构建了行业标准,细化了网络直播管理。

尽管目前针对特定直播类型的管理办法的制定已经引起有关部门重视,但是系统完善的相关管理制度却滞后于风险管控的需要。例如理财直播中直播平台作为服务提供者(非产品销售方),对于售卖产品应承担哪些监管责任尚无可操作性规定;对于网络直播中的一些潜在风险也缺乏制度性约束。[21]

(二)政府监管仍需优化

目前,我国网络直播行业由文化和旅游部、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广电总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全国“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等部门共同参与管理,网络直播监管主要采取抽样检查(“双随机、一公开”)和日常接受举报相结合的管理模式。

这其中,网信办主要负责建立健全各部门之间针对网络直播监管的协调联动长效机制、制定规范管理直播环境的政策措施以及实施网络直播的日常监管;网络直播中产生的重特大案件主要由“扫黄打非”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挂牌督办;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网络直播平台ICP的备案管理;公安部门主要负责对网络直播涉嫌的违法犯罪行为以及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的行为进行打击;文化和旅游部门主要负责网络直播表演行业的管理、出台相关文件以规范行业整体环境、指导相关行业组织加强网络表演行业自律;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网络直播营销领域的监督管理;广电部门负责制定网络视听节目等管理规范及准入标准。

监管体系的形成是有效监管的基础,然而由于新兴行业仍处于不断发展之中,面对不断出现的新问题、新风险,政府监管在许多方面还有待进一步完善。[22]由于网络直播所牵涉的领域逐渐增加,责权认定更加复杂,因此监管共治机制亟待建立健全。非法网络直播问题突出,离不开网络黑灰产业的支持;对于“弹窗广告”等黑灰产业治理缺乏有效手段,也助长了非法网络直播的发展。

(三)网络直播平台的“有限自治”

网络直播平台的主要获利渠道是“礼物”和“打赏”。斗鱼直播2019年第2季度财报显示,斗鱼90%的营收都来源于打赏。[23]“礼物”和“打赏”的获利模式导致了平台、主播只有不断提升流量,增加用户数量(粉丝数量),才能实现收益。“流量即利润”环境下,如何在规范管理的同时促进平台发展,成为所有平台公司都面临的问题。[24]当前平台“有限自治”是导致网络直播治安风险凸显的重要原因。“有限自治”既源于平台自治制度尚未健全,平台监管能力“有限”,也源于当前管理体系下平台自治的意愿“有限”。

首先,网络直播平台的自治制度不健全,导致网络直播平台对存在的问题缺乏切实的管控机制和措施。例如,尽管各平台都围绕国家层面网络直播管理的相关制度制定了禁止大尺度表演、禁止侮辱他人等相关规定,但在实际管理过程中却仍然存在制度不严密和管理不到位的现象。较大的直播平台,例如斗鱼直播、虎牙直播等对直播内容的管理规则相对细致,例如对户外直播等风险较高的直播进行了严格限制,并建立了直播计划报备审核制度等;但许多中小直播平台却往往存在管理规则空泛、粗略等问题,例如在“蜜秀直播”APP内找不到对于直播内容进行规范的文件。

其次,网络直播平台监管意愿普遍偏低。在“流量即利润”的市场规则影响下,无论是平台还是主播都必须追逐“流量”,以及与之相关的曝光度、用户数等,导致部分直播平台对低俗、软色情等直播内容有意无意地放松监管,主动监管意愿不高。国家网信办会同相关部门在2020年6月23日对31家主要网络直播平台进行了全面巡查,其中10家网络直播平台因存在传播低俗庸俗内容等问题被依法约谈处置;[25]然而在7月4日再次巡查时发现,直播内容涉黄、低俗问题在不少被约谈处置的平台中仍然存在。[26]

四、网络直播治安风险的异步困境与治理

目前网络直播的治安风险并未引起政府和社会的足够重视,相关研究极为有限。上述分析侧重于呈现网络直播治安风险的现状,强调“回到经验中”发现并分析问题,是关于网络直播中治安风险的探索性分析。不难发现,当前网络直播治安风险面临治理困境。其原因是网络直播产业作为互联网经济最具活力的新兴业态发展迅速,而已有风险管控机制对于网络直播这类新兴技术带来的风险缺乏科学有效的治理手段。也可以说,网络直播中的治安风险面临治理的异步困境。

从治安风险的特征来看,随着网络直播平台及其管理制度的规范化,政府监管力度的不断加强,合法网络直播中的治安风险将逐渐缩小,需要警惕的主要是一些衍生的治安风险,例如理财直播、户外直播中可能引发的公共安全和秩序风险,以及新兴直播形式监管不足导致的治安风险。网络直播的规范化、法治化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压缩了合法网络直播中的治安风险,但一些不法分子利用非法直播平台,从事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为诈骗等其他犯罪活动导流等问题日益突出。总之,网络直播中的治安风险随着网络直播的发展、普及而迅速增加,且表现出动态性、关联性、系统性特征。为此,需要在宏观、中观和微观三个层面采取一些政策措施。

(一)宏观层面推进制度治理以应对复杂风险

治理制度建立健全是网络直播风险治理的基础。近年来国家相关部门加快推进《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刑法>修正案》《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发展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管理规定》等法律制度规定相继出台、更新完善,初步形成了网络治理的制度体系。同时,随着《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完善网络信息监管机制,以及《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的正式发布,各个直播平台管理规则、用户公约等逐渐建立健全,多层次、多类型的网络直播治理体系逐渐形成,并突出了以问题导向的方式加强直播关键主体和核心环节的监管,形成了主播监管、账号监管、平台巡查等多方面的治理机制。在主播形象与直播内容、直播参与形式、营销与引流方式、数据安全管理等方面都形成了精细化治理措施。

进一步的制度治理应当从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两方面回应网络直播中治安风险。第一,继续完善正式化治理制度。建立健全法律法规、规章等,进一步规范主播、用户行为;完善监管细则,根据直播类型制定分类化管理措施,建立健全准入和审查机制;细化监管范围,明确法律责任,保护用户合法利益;明确网络直播运营者、主播、利益相关者的权利义务。第二,净化直播间环境,构建良好网络直播秩序。网络直播秩序需要平台、直播团队、用户等共同维护,在网络直播制度体系逐渐建立健全的背景下,精细化的网络直播治理应当聚焦营造良好直播环境,通过自律公约、黑名单制度等方式,自觉抵制猎奇、低俗、暴力、迷信等网络直播。例如,斗鱼、虎牙等主流直播平台通过完善直播自律制度,建立直播自律联盟的方式净化直播间环境。第三,建立非法直播治理制度,通过“净网”等专项行动,推动非法直播治理制度化。网络直播管理规范化挤压了非法直播的空间,大量非法直播转向非法平台,通过广告导流,朋友推荐,主播邀请的方式继续从事不法活动。面对不断出现的新问题、新风险,非法直播治理应当突出源头治理,通过构建共同监管机制,治理“弹窗广告”、租赁服务器、非法直播平台运营等黑灰产业,打击遏制非法网络直播。

(二)中观层面构建网络直播的治理共同体

现代治安风险的复杂性意味着治安治理比以往任何时期都更加依赖于协作、共治的力量以维护治安秩序。特别是对于网络空间秩序问题,企业、社会组织、公众的及时介入、遏制风险对于社会秩序化有关键作用。根据网络治安风险的特征以及网络直播管理现状,当前已形成了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安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平台、用户等共同参与的网络直播治理格局。

第一,政府部门多元参与,优化治理机制。多部门通过制定规则,构建联席会议等方式,理清各方责权关系,维护用户合法利益,促进网络直播市场健康稳定发展;对于存在的治安风险、违规问题追究法律责任,或敦促平台等相关主体及时处置。针对网络直播中公众关切、影响较大的风险,例如公共安全舆情、用户数据安全等建立多部门之间信息共享,协同共治机制,提高网络直播平台治安风险的防治能力。

第二,行业协会、平台应在治理制度之下,通过行业自律进一步减少风险。行业协会可以通过设置黑名单等方式,对于违反行业规则的主播或平台通过限制直播时长等方式进行惩罚。行业协会主导下企业共同参与还包括通过公约、倡议等方式,营造积极向上的直播环境与氛围,打造风朗气清的网络直播空间。同时,根据网络直播运营实际情况,行业协会还能够及时发现、总结平台运营情况,进一步明晰权责边界,规范网络直播市场,规范主播、用户行为。网络平台是网络直播中重要的利益相关方,应当主动承担起网络直播内容审查、直播人员资质审查等治理工作,加强自我管理、自我审查。推动网络直播平台的标准建立,形成网络直播自律机制。

第三,直播空间的良好秩序与用户权益紧密关联。作为网络直播的参与者,用户可以通过参与平台活动,加入平台监督委员会等方式,参与到平台秩序维护中来。

(三)微观层面技术治理以回应风险

针对网络直播即时性较强,人工监管成本较高的特点,技术反制也是直播治理的重要方式之一。首先,通过设置网络直播门槛、内容审核过滤和流量检测等方式,对于直播中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识别、预警和监管。技术治理应当形成贯穿于网络直播的事前预防、事中拦截、事后处置的全过程的治理模式。同时,针对不同直播类型,不同受众,要形成个性化技术治理。例如,抖音直播提供少年保护模式,通过系统弹窗,开辟未成年人客服专线等方式,切实保护用户权益。此外,针对网络直播信息不可修改性、互动性、不可预知性等特征,技术监控与阻断例如语义识别、直播流监管的方式,可以对直播画面、内容进行实时监管,对于可能出现的风险予以预警与处置。基于新兴技术的回应性治理也是降低治安风险及其危害后果的有效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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