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清护企”检察模式的晋江实践
2022-11-22王文龙
● 王文龙/文
2016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民建、工商联届政协委员联组讨论时提出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治国理政方针。[1]参见周杰:《习近平:构建“亲”“清”的新型政商关系》,中国共产党新闻网http://theory.people.com.cn/n1/2017/0608/c40531-29327560.html,最后访问时间:2022年8月18日。在此背景下,检察机关“亲清护企”模式应运而生。其内涵在于“理念先行、服务靠前、履职延伸”,即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引领,主动融入服务民营经济发展大局,牢固树立平等保护的服务保障理念,充分发挥打击、预防、监督、保护、服务等职能,构建“亲上加清”的新型检企关系,助力提升区域法治竞争力。该模式最早由泉州检察机关提出,并于2016年先试先行,“晋江检察实践”作为泉州检察机关“亲清护企”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该品牌荣获首届“全国检察机关十佳文化品牌”贡献了巨大力量,更促进了民营企业的发展,使晋江市成为福建经济发展最快、实力最强、最具经济活力的城市之一。
一、民营企业发展过程中面临的痛点难点
当前,民营经济发展迅猛,但伴随企业发展而生的犯罪层出不穷,如部分企业内部员工商业贿赂、职务侵占等犯罪行为多发,恶意欠贷欠薪、偷税漏税等失信行为频现,企业带病发展,严重阻碍了民营企业做大做强。
(一)民营企业内部职务犯罪高发
民企员工职务犯罪已经成为企业健康发展的痛点,不仅让企业蒙受巨大的经济损失,也损害了企业外部的品牌信誉,还会干扰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此类犯罪行为可能贯穿于生产、经营、融资、贸易等各个环节。企业财务管理人员、业务经营人员、产品销售人员特别是中层经理职务级别人员成为民营企业员工职务犯罪的高危人群。犯罪行为人因职务之便,熟悉各个工作环节中存在的漏洞,行为较为隐秘,使得该类案件具有实际发案量比立案量多,案件查处、追赃挽损难,造成企业损失大的特点。
该类犯罪高发的原因在于:一是企业内部监督制约措施不完善、管理不到位,具体包括供应商引入机制不科学、财物制度不健全、合同和票据审核不严格,对权力缺乏有效监督制约机制。二是员工个人存有贪婪和侥幸心理。个别员工在通过自己合法劳动难以获得高收入的时候,便萌生犯罪动机,以侵占公司财物等非法手段来达到谋财目的。三是回扣不良风气的影响。当前回扣的潜规则一定程度存在于商业活动中,一些供货企业为了争取业务、搞好关系,给予经办人回扣,有的行业甚至 “明码标价”。四是一些企业纵容犯罪。个别企业出于“人情”“怕出丑”等顾虑,不敢、不愿报案,致使一部分犯罪分子未能接受法律制裁,甚至肆无忌惮,一犯再犯。五是企业法治教育缺失。部分企业员工法治意识淡薄,企业较少对员工进行必要的法治教育、廉洁文化教育和诚信教育。
(二)知识产权保护内忧外患
随着民营经济不断发展,众多民营企业不断创新发展模式,寻找更多的市场“蓝海”。晋江民营企业数量多、规模大,许多企业积极打造实体经济,提升产品质量,研发产品特色,创造品牌价值,挖掘品牌内涵,深受消费者欢迎。然而,少数不良企业意图走捷径,通过制假售假侵权,严重制约民营企业创新发展;一些企业高管、企业技术人员利用自己经手、管理企业知识产权的职务之便,将企业相关知识产权的信息泄露给其他商业竞争对手或自行使用,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可谓内忧外患。2019年以来,晋江市检察院共起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241件331人,全市各大知名品牌均有遭受侵权的案件发生。
该类犯罪高发的原因在于:一是不法分子意图通过制假售假走致富捷径。鞋服、食品加工行业由于生产技术成熟,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同时,生产、储藏、运输、销售等各个环节形成产业链,侵权假冒商品销售渠道多样化,网络平台售假问题重视不足,相关法律规定与监管较为滞后,企业生产管理与市场销售策略存在漏洞,使得不法分子制假售假有一定的生存空间。二是企业缺乏严密细致的保密防范措施。在产品研发过程中,对于相关技术人员接触研发信息的范围和内容没有明确的准入和禁止规定,导致研发数据及参数在研发过程中处于随意流动的状态;产品技术已经成熟并投入使用过程中,没有进行严格的权限管理和登记,导致知识产权信息无人管理,皆可使用的无序状态。企业在产品生产及投放市场过程中,对生产厂家和销售渠道的选择未进行慎重的考察和选择,过程监管形同虚设,同时又因为“大数据”技术能力不足,无法及时监控货物销售情况,导致出现监管漏洞。三是对企业员工保密引导不够。部分企业对于高管、技术人员等并未进行保密专题的入职培训,企业员工的保密意识较为薄弱。部分企业并未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或流于形式,并未从实质上释明上述协议的相关内容、签订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违法协议条款面临的法律后果。
(三)民营企业发展过程中遭遇合规风险
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企业合规在全球范围内逐渐兴起,已经成为企业提升核心竞争力、防范风险的重要手段。然而,部分企业因缺乏合规经营意识、缺少合规风险防控能力、未能建立有效的合规体系,而在税票合规、广告宣传、合同签订、商标管理等方面存在巨大风险。比如,大型企业可能在税票合规方面,面临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方面问题。商标管理方面,可能存在企业新品上市时对于使用的商标及包装未经国家审批即正式投入使用,存在侵权隐患,以及委托他人设计的包装有可能构成著作权侵权等问题。小型企业可能面临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不够全面、细致;产能增加后排污许可证办理不够及时;雇员就业年龄结构偏大,劳动合同签订不规范,社会保险保障力度不足等问题。
二、“亲清护企”检察模式的晋江探索
晋江市检察院(以下简称晋江市院)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立足本地实体经济发展特色,深入企业倾听诉求,牢固树立平等保护的服务保障理念,与时俱进,能动履职,开展“亲清护企”晋江实践探索[2]初期框架包括:“检察监督指导中心+非公经济发展法治教育基地+跨域品牌保护联盟+检察官工作室+多元化纠纷化解机制+新媒体普法栏目”。目前,检察监督指导中心更名为12309检察服务中心,非公经济发展法治教育基地更名为泉州(晋江)非公企业法治教育基地。,充分发挥“打、防、督、护、服”职能,为优化法治营商环境提供检察力量。
(一)依法打击犯罪,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
1.严厉打击敲诈勒索、合同诈骗等侵犯民营企业权益和民营企业人员人身财产安全犯罪,加大对企业内部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惩治力度,维护企业正常经营管理秩序。成立全省基层检察院首个金融检察科,建立集捕、诉、监、防等职能于一体的金融检察模式,维护正常经济秩序。
2.当好民营企业“老娘舅”。出台《关于办理涉民营企业因讨要合法债务引发犯罪案件的办理机制(试行)》,明确对涉罪企业家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此类案件,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的,可以作出无社会危险性不捕或酌定不起诉处理,引导形成良好的社会导向。探索认罪认罚社会服务从宽机制,确定龙湖镇尚善养老院、新塘街道福乐家园、晋江市交警大队一中队作为考察评估机构,对犯罪嫌疑人从事社会服务情况进行评定,促进社会关系修复,对于社会服务合格者给予从宽处理。[3]参见王文龙:《检察机关服务保障企业复工复产的思考与实践》,《中国检察官》2020年第9期。
(二)创新开展企业法治教育和风险防控工作
积极回应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企业关于加强犯罪预防的需求,联合多部门成立福建省首家非公企业法治教育基地。基地展示民营企业在知识产权保护、金融等领域常见的刑事犯罪及典型案例,分析犯罪风险点及防控措施,以个性化的警示教育服务引导企业守法经营、诚信从业、依法维权,逐步成为新生代企业家培训基地。基地设置常驻办公室,组建专业宣讲团,常态化对外开放,提升普法成效,被福建省检察院确定为全省特色检察展示平台。
在掌上检察服务中心设置专门模块,把非公法治教育基地搬到线上,方便企业直接在线上开展学习培训。在安踏集团、晋华集成电路有限公司分别设立检察官联络点,指派员额检察官对接企业,帮助企业解决内部员工职务犯罪、金融风险防控等有关法律问题。
(三)加强“四大检察”法律监督
刑事法律监督方面,依法审慎办理涉企案件,加强立案监督,对于罪与非罪不清的,加强审查,注重民事、行政及刑事责任的层层递进。杜绝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有案不移、以罚代刑、有罪不究等违法情况发生。深入开展涉企案件“挂案”清理工作,全面排查久拖不决的案件。督促侦查机关加大追赃挽损的力度,保障受害企业合法权益;加强对查封、扣押、冻结企业财产的监督,联合公安、法院建立财产刑执行前的核实、保全制度。
民事、行政法律监督方面,加强对涉企民事执行及行政非诉执行活动监督,重点监督法院违法执行、选择性执行、怠于执行等导致严重损害企业合法权益的案件。公益诉讼法律监督方面,对开展知识产权、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等领域公益诉讼作出有益尝试。如,晋江市院聚焦“非遗”知识产权保护,联合相关职能部门协同保护“灵源万应茶”品牌融合创新。
(四)守护企业创业创新
着力保障企业自主创新。成立全省基层检察院首个知识产权刑事司法研究中心,牵头晋江市法院、公安局、安踏公司等15家单位和知名企业组建跨域品牌保护联盟,促进晋江体育产业健康发展。构建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强化知识产权案件诉源治理、依法加大知识产权侵权赔偿力度。深入推进知识产权检察“三检合一”改革试点工作,促进知识产权检察职能配置的专门化、专业化,达到对产权综合性保护。
(五)服务企业健康发展
1.成立全国首家检察监督指导中心,设立驻政府、驻基层、驻企业联系点,构建微信平台与检察便民服务大厅同步运行的线上线下服务平台,提供包括公民法律指导、民营企业访谈等职能为一体的“一站式”法律服务,更好地推动法治政府建设,服务企业健康发展。增进检企互动,联合总商会、税务等部门开展“阳光护企”“亲清检商行·护企促发展”系列活动,主动为企业提供精准检察服务。
2.以从“治已病”到“治未病”的理念更新为着力点,联合市场监督管理局等25家单位成立全国首个民营企业合规建设服务联盟,形成暖商护商安商共赢格局,为企业开展免费合规体检和合规人才培训,以“一企一策”解决企业困难,“一事一议”打通痛点堵点,帮助企业建立和完善合理的用人机制,健全财务、采购、供销、仓管、开发等环节的规章制度。
3.深入推进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工作,在最高检等部门制定的《涉案企业合规建设、评估和审查办法(试行)》指导下,完善《涉企案件刑事合规办理规程》《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实施细则》等相关企业合规制度,分门别类完善企业合规指引,将刑事合规建设全面融入企业合规治理,在涉案企业通过刑事合规建设获得不捕、不诉或从宽处罚的有利司法处理结果外,帮助企业加强合规管理体系建设,进行治理理念和治理结构的变革,建立可持续的自我约束机制,不断提升风险防控能力,助推企业行稳致远。
三、“亲清护企”晋江检察实践的启示
近年来,“亲清护企”晋江检察实践对于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是创新发展“晋江经验”的有益实践探索。该检察模式蕴含的法治理念和价值,对于检察机关保障创业创新,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有着重要启示。
(一)转变司法理念,不断强化使命担当
服务民营经济发展是特定的历史时期赋予检察机关的义不容辞的责任,检察机关应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好总书记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决贯彻“两个毫不动摇”“三个没有变”,切实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切实转变司法理念,坚持各类市场主体地位平等、法律适用平等,注重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依法妥善办理产权犯罪案件。落实好认罪认罚从宽的规定,依法从宽处理符合从宽条件者。从单纯的就案办案到重在务实的服务理念转变,做到打击、预防、服务并重,为民营企业营造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和平安稳定的法治环境。
(二)坚持多赢共赢,形成服务民营经济工作合力
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需要各职能部门通力协作,齐抓共管,因此,检察机关与公安、法院、监委以及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横向联系,在打击上形成合力,在保护上取得一致。要以检察履职做实“我管”促相关职能部门携手履职“都管”。针对企业在市场准入、投资融资、公平竞争等方面遇到的困难问题,要推进多部门工作联动,形成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工作合力,共同解决制约企业发展的实际困难。积极回应企业诉求,为企业提供合规建设服务,促进企业及其从业人员遵法学法守法用法,增强企业防范法律风险、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
(三)落实普法责任,增强犯罪预防和法制宣传教育成效
要将办案与普法相结合,全面落实普法责任制要求,推行谁执法谁普法,增强普法宣传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要注重了解企业所想所求,根据不同企业类型和企业发展阶段,精准掌握服务的结合点和切入点,为企业定制个性化的普法宣传方案。围绕民营经济领域职务犯罪的突出风险向企业开展普法,通过新媒体平台定期发布检察工作和涉检典型案例,以法律进企业为载体,组织开展法治教育、法律咨询等活动,履行好办案人员以案释法职责,利用办案各环节宣讲法律,及时解惑答疑,切实增强企业人员的法治意识,增强犯罪预防和法制宣传教育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