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富裕视域下三次分配的理论基础、本质要求及路径保障
2022-11-22孙建华黄子萱
孙建华 黄子萱
[提要]在我国,三次分配是以马克思主义分配正义思想为理论指导,以社会主义按劳分配为分配原则,以第一次分配、第二次分配为分配基础,把第三次分配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收入分配制度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的一种基础性制度安排,体现了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新时代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使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的有效措施。本题以“社会公平正义”为价值原则,以“社会道德良知”为价值选择,以“社会共同富裕”为价值归宿,建构与阐明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三次分配问题的基本共识,突出强调改善收入与社会财富分配上的最大公约数。三次分配以共同富裕为出发点和归宿也就决定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三次分配必须遵从社会共同富裕的本质要求,明确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舆论导向,培育社会道德良知;加强政府对分配的监管,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合理分配;深化分配制度改革,推进社会共同富裕逐步形成。
当前全球发展继续失衡,而国际社会新态势和新型工业革命则进一步加剧了这种全球发展不平衡的矛盾,少数西方发达国家依靠先发优势与军事霸凌,继续扩大着资本回报和劳动力回报的差距,造成了世界局部地区动荡不安,这种形势下任何国家都不能独善其身。事实上,随着经济全球化加速演进,我国贫富差距也在扩大,这是生产力高速发展的必然社会现象。生产力发展的根本动力在于社会分配,不同形式的竞争及经济收入分配不公都将会导致社会利益分配上的失衡,社会分配总是只能充分满足一部分人需要,无法充分满足所有人需要。贫富差距加大等社会问题由此日渐突出,旧的收入分配制度已经不能满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的发展要求。那么,如何在发展中不断增强人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促进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势必会摆在党和国家议事日程的重要位置。去年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把“三次分配”作为一种协调配套的基础性创新制度,再一次被提出重点讨论并上升到国家战略体系层面,强烈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在高质量发展中促进共同富裕,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基础性制度安排,要发挥好第三次分配作用,引导、支持有意愿有能力的企业和社会群体积极参与公益慈善事业,从而描绘出了一个逐步缩小人民群众收入差距、实现社会共同富裕的宏伟蓝图。
一、分配正义:三次分配的理论基础
历代哲学家、思想家对正义概念的学术解释不尽相同。正义是社会财富分配哲学的核心范畴,包括市场正义、政府正义和个人正义等。它作为一种德性思维,深涵着人类向往一个更加美好的生活前景,起到系统协调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之间相互关系的作用。苏格拉底认为“正义和一切其他德行都是智慧”[1](P.117)。柏拉图在《理想国》中认为:正义作为一种对个人的道德要求,是心灵的德性。个人能够自觉地建立与自己职业角色和社会地位相称的内心秩序;作为对国家的一种道德要求,正义强调的是维护社会生活等级秩序,要让每一个社会成员都能够严格遵守并认真履行自己的社会义务。总之,公平正义是社会和谐的基本条件。大卫·休谟认为:“正义只是起源于人的自私和有限的慷慨以及自然为满足人类需要所准备的稀少的供应。”[2](P.536)人们不会对呼吸的空气谁占有多少的问题去讨论正义,因为这类资源具有无限的丰富性。然而,对于其他一些有限性资源,就决定了正义原则存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社会主体在维持自身生存和发展的生产生活过程中,结成了互相之间错综复杂的社会关系,马克思主义认为这种社会关系其实就是生产关系。面对有限的利益资源,人与人、人与群体、人与社会之间不可避免地产生利益矛盾和冲突,从而使社会关系经常处于不和谐的紧张状态。既然正义作为社会和谐的基本条件,那么有必要仔细审视目前我国的收入分配制度是否已经实现分配正义,如何在新征程中持续不断坚持与推进分配正义。
如何看待和解决以上追问,可以从马克思所著《资本论》分配正义思想中探寻。虽然马克思在著作中没有系统论述分配正义,但是他对唯物史观的阐发、政治经济学的批判、科学社会主义的探寻中无不贯穿这一思想。分配从属于生产,马克思在深刻剖析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和分配关系的基础上,创立了劳动价值理论。财富主要是通过劳动创造获得的,公平正义是马克思按劳分配的价值取向和基本原则。在《共产党宣言》中,马克思恩格斯深刻阐述了“为谁分配”“谁来分配”和“分配的依据”的三大要素:“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的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3](P.53)从他们的视域中可以看出,“每个人”和“一切人”都是分配正义的行为主体,他们是互为条件和互相促进的关系,回答“为谁分配”的问题;这样的一个“联合体”,是分配正义实现的制度保证,是对“谁来分配”的回答;而“自由发展”是分配正义的价值追求,回答了“分配的依据”的问题。如上所述,马克思并没有把公平正义和伦理道德捆绑在一起,而是通过还原资本的本质与真相来解读商品、劳动和财富背后的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的,深刻揭示资本剥削、贫富悬殊、危机爆发以及新分配制度创建等社会实践活动,对于当代中国社会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按劳分配是分配正义的基本原则。任何一个时代的生产力都是分工协作生产的结果。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全面阐述了有关未来社会主义的利益分配问题,明确提出了把按劳分配与共产主义社会发展阶段结合起来的理论,阐明了“消费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都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的论断。他明确指出,共产主义社会的第一阶段还带着“旧社会的痕迹”,劳动仍是谋生的手段,个人还不可能得到充分发展。在此基础上,构建了从按劳分配过渡到按需分配,是共产主义分配正义的基本原则。而只有迈入共产主义“高级阶段”,才能真正实现各尽所能、按需分配。改革开放40年多来,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最主要内容,就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从探索建立到不断完善的运动过程。市场经济是由市场决定资源配置的经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社会财富的分配,主要是在公有制占主导地位的范围内,让市场调节机制依据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贡献分配的两大规则来完成的。
如何协调不同要素在收入分配中的比重,习近平总书记生动阐明“必须正确认识市场作用和政府作用的关系”,而对于三次分配的关系问题,习近平总书记在多个场合强调指出:“发挥分配的功能和作用,处理好效率和公平关系,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基础性制度安排。”[4]新时代新形势新要求,国家治理和经济社会建设进入新发展阶段的关键时期,政府和市场的相互关系仍然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中央对于第三次分配的推行将会不断完善和深化,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分配格局的优化调整,进一步明确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分配制度的路径选择,为“十四五”规划对于经济社会新常态发展提供了方向遵循。这就要求我国在不断完善初次分配和二次分配的前提下,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努力形成市场作用和政府作用统一、相互促进”的国家统一大市场新理念新战略,冲破思想观念的束缚和利益固化的藩篱,充分发挥分配正义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导引作用,提高第三次分配和发展慈善事业的社会价值,正确处理好既提高效率又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的关系,进一步推进分配正义理论与实现的创新。
二、共同富裕:三次分配的本质要求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在高质量发展中促进共同富裕是新时代亟待解决的重大问题。随着国情、党情、民情不断发生新的变化,如何实现经济发展成果的公平分配已经成为最紧迫的时代课题。按照马斯洛的需求理论,人的需求有不同的层次,人们在基本物质文化需求得到满足后,会进一步产生更高层次的需求。新中国成立70多年以来,我国分配状况基本与我国经济发展和体制改革的历史进程相适应,民生福祉得到明显改善。然而,尽管我国落后的社会生产已经实现质的飞跃,历史性地解决了绝对性贫困问题,但是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社会主要矛盾却日益凸显,人民对美好生活新的向往,不仅局限于物质文化层面,而且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等方面的社会要求也在不断提高。在此情况下,追求更高水平的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美好的生活成了人民群众的新期待。
(一)三次分配体现分配正义促进共同富裕
党中央提出三次分配并非空穴来风,而是由我们党的性质与宗旨决定的。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特征,社会主义三次分配的本质要求与促进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具有理论与实践上的高度一致性。众所周知,中国共产党从来没有自己的特殊利益,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代表最广大人民的利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我们党一直以来的追求,也是我们党领导中国人民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大意义所在。
事实正是这样,近些年来党和国家提出三次分配一直都是紧紧围绕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强化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合理调节过高收入和取缔非法收入等诸多问题的。从2019年10月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初提“重视发挥第三次分配作用,发展慈善等社会公益事业”的问题,到2020年10月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又进一步着重强调要“发挥第三次分配作用,发展慈善事业,改善收入和财富分配格局”的问题,再到2021年8月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把共同富裕、三次分配、重大金融风险防范等问题上升到了我国发展中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的战略高度,都是我们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争取在高质量发展中促进共同富裕,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基础性制度安排的现实体现。与此同时,我们党和国家强调的共同富裕还是一种针对全社会而言的整体性的动态发展过程,它是全体人民群众的共同富裕,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也是人类文明的一种新形态,这与西方发达国家有着本质性区别。习近平总书记为此提出了六项努力方向与有力措施:第一,提高发展的平衡性、协调性、包容性。第二,着力扩大中等收入群体规模。第三,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第四,加强对高收入的规范和调节。第五,促进人民精神生活共同富裕。第六,促进农民农村共同富裕。总书记还多次强调我们在促进共同富裕中一定吸取一些西方国家经济“脱实向虚”的教训,不能搞“福利主义”那一套,要防止落入“中等收入陷阱”不能自拔,要发挥资本的积极作用和有效控制资本的消极作用,为资本设置“红绿灯”防止资本野蛮生长和恣意妄为。
考察我国分配制度变迁与目前现有分配制度体系,新时代加强加快三次分配制度设计及安排具有历史必然性与现实必要性,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在分配正义上的优越性,必然能为促进社会共同富裕起到重要作用。初次分配就是通过“市场的手”所实现的收入,也就是资本和劳动者各凭自己的要素贡献来分配所得收入。初次分配跟企业经营直接相关,主要关注的是经济效率。例如,依靠劳动、土地、资本和技术等所直接获得的收入。在保证公平的前提下,重点就是要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积极鼓励劳动者创新致富。而对于此次分配中面临的收入差异过大的问题,二次分配依靠政府的财政税收计划,兼顾经济效率和分配公平,体现出国家意志与导向。与前两次分配不同,第三次分配主要由高收入人群在自觉自愿的基础上,以募集、捐赠、馈赠和资助等多种渠道社会互助的形式进行社会财富的再流动。这是一种主动性的自觉行为,而非被动被迫的强制行为。也就是说,三次分配既相辅相成,又辩证统一。在前两次分配过后,仍然有可能存在某种有失社会公平正义、有失社会共同富裕和社会进步的特定特殊情况,当个人收入已经成为个人完全可支配收入时,社会成员应主动承担更大的社会责任,以期动员更多的社会力量来解决社会分配不公问题。因此,第三次分配是实现分配正义的有效补充,也可以说是新时代党和国家推动实现社会共同富裕的重要制度安排。第三次分配的积极开展,标志着我国社会共同富裕已进入实操阶段,我国人民收入分配领域在新时代背景下迈入了新的良性发展进程。
(二)三次分配的价值诉求体现了共同富裕的哲学意蕴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人们对于什么样的收入分配是正义的问题仍然存在多元化的理解与表达。目前,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阶段性成果,绝对贫困基本消除。在这种时代背景下,我国分配制度的进一步改革能否在社会成员之间形成普遍的价值共识,是关系到中国社会协调发展和谐共进的关键性措施。“收入分配是民生之源,是改善民生、实现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最重要最直接的方式。”[5](P.217)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继承和发展马克思分配正义理论,把社会共同富裕作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中之重。“国之大者”坚持以“社会公平正义”为价值原则,以“社会道德良知”为价值选择,以“社会共同富裕”为价值归宿,努力实现社会财富分配机制有序化和规范化。
一是反映了“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原则。人类自从开展生产活动创造物质财富伊始就开始了对利益分配问题的思考。利益分配要求建立合理规范的分配标准,使利益在分配的过程中,参与者“应得”和“所得”尽量保持动态平衡。与分配问题相联系的,还有一个公平正义的问题。古往今来,利益分配问题几乎是洞察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效率”与“公平”的视觉窗口,深入影响广大人民群众最根本的切身利益,是社会经济发展与政治进步的中心问题,关系到党和国家发展稳定大局。那么,究竟什么样的利益分配是公平正义的?西方经济学者们各种利益分配理论流派林立,百舸争流。从功利主义的视角来看,社会是个人的总和,社会利益也是个人利益的总和。在追求社会福利最大化的分配正义原则驱使下,功利主义者主张在人们之间平均地分配利益。因此提出“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原则”。社会制度的安排在使一部分人获益的同时如果使另一部分人受损,那么,只要能够让所有的利益相关者的个人利益的总和大于个人损失之总和,就是所谓公平正义;自由至上主义者认为,利益分配结果的不平衡,是人民不同的天赋和不同的资源所导致的状态。只要每个人的经济权利都得到了充分的尊重,无论有什么样的分配结果都是公平正义的;平等自由主义在经济上主张财富分配的相对平等,希望国家对市场进行适当干预,以防止市场的任意性即无政府控制,引起的财富获取的极大不平等。总之,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趋势不断加剧,不同文化之间的交流碰撞,收入分配正义价值的多元已经成为不可避免的局面。与此相对立的马克思主义学者在收入分配领域中谈公平正义的时候,主要讨论公平正义与经济效率的关系问题,认为两者是唯物辩证统一的关系。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飞速发展,社会财富的蛋糕在不断做大。与之而来的,收入差距扩大、分配机制不健全或者不完善等问题也随之成为了全社会共同面对的普遍问题。如何解决这个棘手问题,就需要在“做大蛋糕”的经济基础上合理“分好蛋糕”这一重大问题,同时进一步“做优蛋糕”。新征程上,习近平总书记将公平正义与经济效率视为同等重要,作出了“扎实推进共同富裕”的科学判断,从而实现两者之间的动态平衡。伴随着世界转型的深入和中国经济迅速崛起,“中国梦”的世界性意蕴和民族性内涵,也不能脱离“社会财富”与“社会公平”两大轴心。
二是铺设了“社会道德良知”的价值选择。康德认为:“在世界之中,一般地,甚至在世界之外,除了善良意志,不可能设想一个无条件的善的东西。”[6](P.42)在康德看来,社会责任是由尊重道德规律而产生的行为必然性,是自在的“善良意志”的具体展现。社会责任在本质上体现了人与自身、人与他人、人与社会以及人与自然的相互依存的关系。在马克斯·韦伯看来,“只有用心去感受责任”,按照责任哲学采取行动并对自己行为的后果负责才是真正符合人性的、令人感动的表现。[7](P.113)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人类道德精神的发展和进步就是责任哲学精神彰显的过程。社会责任是人之所以为人的根本。每个人既是社会需要主体,又是社会需要客体。众所周知,马克思主义认为,“人的本质并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8](P.501)每一个有道德良知的人都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与义务。人存在的意义和价值正是在这种相互需要与彼此满足中得到了证明。从利他主义的哲学角度来分析,他不以个人得失为准绳,而是以他人的利益为出发点,在利益面前,首先考虑满足他人的利益,以此作为善的标准。事实上,中华民族自古以来就有“乐善好施”的传统美德。第三次分配对于慈善行为动机最尖锐的批评是认为赠与是一种满足私人价值感的自私的愉悦,是邪念而非善行。即是说,把“慈善行为”作为满足慈善者内心的优越感,这是一种居高临下的廉价施舍,这就背离了慈善行为的初心。随着经济和社会的进步,人们道德意识的逐渐提高将成为必然趋势。第三次分配以“社会道德良知”为价值选择,属于非强制性的自愿行为,是民族认同感和国家凝聚力的生动展现。这是一种积极倡议下的或者柔软约束下的良好社会行为,比在动物本能和人性下的社会行为,或者是在法律硬性约束下的社会行为的心理趋动力要弱很多,是精神文明意义上的一种高尚利他行为表现,体现了超出市场经济和政府管辖之外的第三种影响收入分配的健康方式,即由道德的伟大力量来完成。未来,个人愿意缴纳或者捐献进行第三次收入分配的行为将会越来越多,道德力量对于“社会共同富裕”的早日实现将逐渐增大。
三是体现了“社会共同富裕”的价值归宿。“富裕”指个体所拥有的各种生存、发展、生活资料在数量和质量方面相对优于他人。“共同”二字则强调人民在获取以上几种生活资料在数量和质量方面没有实质性的差别。“大同社会”长久以来被中国先哲们视为追求和探索的社会形态的理想境界,意味着最高级别的社会和谐统一。中国共产党人的初心和使命,就是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为世界谋大同。从某种意义上讲,“大同社会”的提出成为“社会共同富裕”思想的雏形,贯穿于中华民族五千多年的文明历程。实现社会共同富裕,一直是人心所向、众望所归的人类社会美好理想,激励着人们为实现这一伟大梦想而坚持不懈地努力奋斗。1991年,中国著名经济学家厉以宁教授发表《论共同富裕的经济发展道路》一文,对社会主义制度下我国如何实现共同富裕进行了深邃的思考。随后,又出版了《超越市场与超越政府——论道德力量在经济中的作用》等书籍,从经济、哲学、文化等维度对三次分配进行进一步的思考和阐释,系统阐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三次收入分配问题。他认为第一次收入分配由市场进行,第二次由政府主导,而第三次则是给予人们的道德信念。[9]新时代“社会共同富裕”成为当今中国甚至当代世界广泛关注的重要话题。如何参与并推进社会共同富裕,真真切切涉及到我们每个人的命运。从改革开放“先富带动后富”,到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擘画的2035年远景目标“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的转变,到“三次分配”作为调节缩小贫富差距,实现共同富裕的有效路径并上升到国家战略体系层面。可以说,无论是主观愿望还是客观条件,第三次分配已经到了“必需要做”并且“可以付诸实施”的历史阶段。
三、三次分配的有效路径与制度保障
三次分配理论不是无缘无故凭空产生的,它的强大生命力在于关照现实的研究成果,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伟大实践及其精神的必然产物。当前我国的第三次分配面临着观念、组织和政策上的严峻挑战。三次分配的路径探索与制度保障是以推进社会共同富裕为历史背景与现实要求的,这就决定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三次分配研究必须从推进社会共同富裕的实践要求出发,明确价值观导向,培育社会道德良知;加强政府监管,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合理分配;深化分配制度改革,推进社会共同富裕的逐步形成。
(一)明确价值观导向,培育社会道德良知
正确的舆论宣传引导作为统一思想运动方向的有力工具,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对于构建社会共同富裕新理念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国内外学者并没有特别对“第三次分配”进行过多强调,有的学者甚至仅仅把第三次分配简单理解为收入分配或公益慈善的狭隘范畴,这些都是以偏概全的一己之见。因此,加强正确的舆论导向,从前瞻性、全局性的宽阔视角加强第三次分配的理论探讨、事件跟踪和政策研究,对于澄清各种模糊认识,防止急于求成和畏难情绪就显得尤为重要了。
一方面,引导人民群众树立正确的收入分配观念。幸福生活从来都是要靠努力奋斗才能出来的,不是大风刮过来的,劳动创造财富是实现社会共同富裕的最基本途径。不要误导执行机构和人民群众、不能误认为是强制性的革命式“平均富裕”,绝对不是整齐划一的平均主义。公平并非均等,公平强调的是社会秩序公正合法,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支持奋斗获得幸福,共同富裕要靠勤劳智慧来创造;而均等则是指绝对平均主义和不劳而获,不依靠自身的努力奋斗也厚着脸皮要求平等分配,要求和通过奋斗获取回报的人一样的生活待遇,懒汉过上好日子,如果这样的话,看起来是平等了,其实违反了真正的公平正义,违背了多劳多得的基本规则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因此,我们需要坚持从大局出发,注重从根本上“治理贫困的根源”,其目标导向是给大多数人提供自食其力的能力与机会,而不是单方面的纾困解难救济贫穷,要警惕落入“社会福利主义”多养懒汉的哲学陷阱。习近平总书记还强调,发挥好第三次分配作用,要引导、支持有意愿有能力的企业和社会群体积极参与公益慈善事业,不能搞道德绑架式“逼捐”。与此同时,社会财富的慷慨捐赠更不能使接受者堕落、进一步陷入新的贫困,而是要强烈激励有上进心的那一部分人,努力提高就业创业的劳动能力,增强劳动致富的实质本领。要给更多的人创造致富机会,使他们能够通过一定的途径、有选择性地进行劳动就业,从而进一步改善自身生活状况,确保平等且有尊严地共同享受改革开放所带来的发展成果。
另一方面,促进人民物质与精神生活富裕,营造良好生态环境。人的全面发展是人类社会孜孜以求的理想目标。亚里士多德曾提出“体、智、德”和谐发展,“真、善、美”于一体的完美人格修养。马克思同样发表过追求人的全面发展的科学学说。他从分析现实的人着手,认为个人的发展,离不开客观社会生活条件。实现社会共同富裕,离不开人类社会物质生活与精神生活共同富裕和良好的生态环境。这一社会目标的最终实现,需要以“人的全面发展”为根本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随着中国式现代化道路的不断推进,一个以人民对美好生活向往为中心的“美好社会”愿景时代已经到来。社会物质财富不断增长且有盈余,社会财富除了能够满足基本的生活需要还能满足更加广阔的社会、文化乃至精神层面和生态环境消费。人们开始追求美好生活及生命价值的提升,世界文明的进步直接指向人类自身的解放。每一个新的历史时代都有其特有的时代精髓与价值观念。而核心价值观则承载着一个民族最深沉的精神追求。因此,满足人民过上美好生活的新期待,必须切实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始终贯穿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从而使其内化于心、外化于行、知行合一,以每个人的自觉行动,促进人们物质与精神生活富裕,营造良好的生态环境,促进满足人民文化需求和增强人民精神力量相统一。
(二)加强政府监管,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合理分配
人民政府作为人民群众的代言人和社会成员的公共权力机构,自产生之日起就肩负着维护社会秩序和谐稳定的光荣使命。提供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环境等公共服务是人民政府的一项最基本的职能,是人民政府承担面向社会公平正义和共同富裕的分配责任的一个基本要求。人民政府通过加强监管,增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优质化,以此更好地解决民生问题,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以及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的新需要。
目前,随着收入形成多元化的社会格局以及各类经济收入比重和趋势的差异,人们在政府再分配中获得的基本公共服务仍然存在较大的心理差距。我国同样面临就业岗位紧缺、社会基础设施不健全、卫生与社会保障服务不太完善、贫富差距悬殊、城乡发展不平衡等社会公共服务分配失衡的严峻挑战。党的十九大报告中特别强调,要坚持在发展中改善民生,实现“在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上不断取得新进展”[10](P.18)因此,人民政府在履职尽责的社会实践过程中,基于社会公共服务分配是人民政府通过制定社会公共服务政策与确定基本社会公共服务分配的方式,引导并表彰鼓励社会力量自觉自愿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服务,不断为人民创造幸福的有效途径。
与此同时,基本社会公共服务分配强调人民政府承担“兜底”社会责任。“保持宏观经济稳定,加强和优化公共服务,保障公平竞争,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推动可持续发展,促进共同富裕,弥补市场失灵。”[11](P.6)从微观层面来看,人民政府基本公共服务分配的目标是使每一位社会成员能够大致均等的享有基本公共服务。而从宏观层面来看,社会公共服务分配是人类追求社会公平正义的基本政治手段,只有这样,社会公平正义才有最大可能实现。而实现这个宏伟目标,需要完善社会公共利益表达的有效机制、健全社会公共服务供给的约束机制与社会公共服务的多元化供给机制等制度环境优化措施。并且,人民政府基本公共服务分配的合理推进除了政治制度进一步优化外,还离不开优化制度环境等配套措施,确保人民政府基于社会公共服务分配的有效推进。
(三)深化分配制度改革,推进社会共同富裕逐步形成
任何一个制度作为生产关系的法定表现都是由生产力决定的。就三次分配来讲,虽然社会上各种大范围的慈善和捐赠活动层出不穷,大量高收入人群踊跃积极投身于社会公益实践之中,但其规模与我国经济发展的整体规模并不匹配。究其原因,无外乎相应的制度政策还没有充分完善。邓小平曾感叹:“分配问题大得很。”[12](P.1364)分配公平是社会主义制度的应有之义,一直是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并着力解决的重大问题。通过在制度层面纳入不同群体的差异化诉求,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有效抑制贫富差距,使国家制度更有益于为动态持续地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分阶段扎实促进社会共同富裕。
社会共同富裕是一个正在逐步实现的长远过程。首先,初次分配进行有效激励,通过发展经济扩大就业“做大蛋糕”。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合理并存,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实际比重,着力提高低收入群体的经济收入。其次,完善再分配机制“做好蛋糕”。再分配环节加大税收、社保、转移支付等调节力度和精准性;再次,发挥第三次分配的社会作用实现“做优蛋糕”。慈善事业作为“第三次”分配的重要途径,这无疑是对慈善事业在社会发展中的充分肯定。即是说,初次分配提高效率,二次分配促进公平,三次分配提高社会责任,更多的应该是向人类的未来投入责任。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社会共同富裕与市场和人民政府完全没有关系。第三次分配的核心价值,应是一种推动社会前进的巨大动力,而不能仅仅只注重物质利益,否则更容易使人幻觉联想到“劫富济贫”或者“强制捐款”。人民政府要给予企业实体和人民群众以准确和明确的预期,避免让企业家们出现恐慌感觉,要不断增强个体道德荣誉感与社会责任感。
总体而言,实现社会共同富裕需要三次分配协调联动,相互促进。不是所有人、所有地区都能同时达到同一个富裕水准。大力推动第三次分配的实施,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进行试点先试先行,缺条件的地方努力创造条件跟进。事实上,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三次分配制度的逐渐完善,在公益慈善、志愿服务等领域已经涌现出了许多热门事迹。由此一些有条件的地区应当率先出台相应的政策机制,勇于开展各种形式的第三次分配实践创新,勇当社会共同富裕的“领头雁”“排头兵”。在促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伟大历史进程中,需要始终立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具体实际,不断完善分配制度,注重分配方式的系统性,持续推动、不断取得新成效,在高质量发展中分阶段实现共同富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