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文化振兴的实践样态与发展导向*
2022-11-22韩鹏云
韩鹏云
(南京林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
自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乡村振兴战略以来,文化振兴被视为新时期乡村发展的铸魂工程。也正是由于其重要性,无论文化治理政策还是文化理论研究都开始介入相关话题,学术界有关乡村文化振兴的研究也随之增长,当前研究集中体现在两个层面:一是将乡村文化振兴设定为研究的背景或目标。萧子扬、叶锦涛从多维度、多视角探索新时代背景下公共图书馆参与乡村文化振兴的可行性[1];孙彦斐、唐晓岚认为乡村振兴战略促使乡村文化景观被重新识别,应寻找到乡村文化景观可持续发展的道路来促进乡村文化振兴[2];杨矞、范周认为文旅融合与乡村文化振兴具有目标一致性,可以通过理念、资源、产业、市场、技术等多维度推动乡村文化振兴[3]。从中可以看出,此层面的研究往往集中于乡村文化振兴某一领域,在这一类型的研究中,乡村文化振兴被视为时代的宏大叙事,对于研究对象来说只是起到目标设定或背景衬托作用。二是有关乡村文化振兴基本规律的相关研究。李少惠、赵军义对20篇中央一号文件进行分析,认为乡村文化振兴的角色应由“舆论引导”向“文化服务”转变,由“经济辅助”向“文化融合”转变,由“文化传承”向“传承与反哺并重”转变[4];门献敏则认为新时代乡村文化振兴作为一项复杂工程,应处理好文化创新与打造特色的关系、文化投入与以民为本的关系等[5]。此层面的研究重点是把握乡村文化振兴角色或关系,分析的是乡村文化演化与成长的基本规律,一般来说探讨得较为笼统。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当前有关乡村文化振兴的研究已形成了良性态势,为进一步的研究奠定了方向;但存在两方面的不足:一方面是现有研究往往局限于特定的局部议题,对文化振兴的总体关照还不够,乡村文化振兴应该包括哪些内容或领域,其来龙去脉是怎样的,对此需要进一步分析和把握,否则就难免有管中窥豹之嫌;另一方面是对乡村文化振兴规律的研究仍停留在外围,一些关键原则或有针对性的实施路径还没有得到充分探讨。应该说,当前以乡村文化振兴为本位进行的直接研究还比较少。笔者认为,当前对农民产生直接影响的乡村文化实践形式可以分为两种样态:一是历史纵向维度上的乡村文化,也可以称之为乡土文化。乡村是传统农耕文明的土壤,延绵不绝的传统乡土文化是乡村文化的根基与特色,乡土文化具有强烈的历史感和地域性,甚至可以演化为某一特定乡村区域的文化符号。当前乡土文化依然对当地的农民群体产生十分直接的影响。二是空间维度上的乡村文化,也可以称之为乡村公共文化服务。之所以将其认定为空间维度,原因在于其对照坐标为城市公共文化服务。公共文化服务作为国家所供给的公共服务的组成部分覆盖乡村社会具有正当性和必然性,与城市居民对等,乡村中的农民群体也享有相应的文化权利。公共文化服务是政府文化治理的组成部分,也往往是实施文化政策的核心载体。以上所述的乡村文化的两种样态在乡村社会有着坚实的实践基础,农民群体不仅可以享受到各类公共文化服务形式,也能钟情于本地的乡土文化。
两种乡村文化样态具有不同的载体形式,体现了不同的文化场景和文化习性,更重要的是具有不同的逻辑和运作机理。针对不同的文化样态进行精细化分析是理解乡村文化的基础,也是研究乡村文化振兴的切入点,可以为学术界更为深入的后续研究提供基础。基于上述理由,笔者以乡村文化的双重实践样态为分析对象,探究乡村文化振兴的不同侧面,分析其内在的逻辑困囿和实践机理,把握可能的规律及实现的原则,并对乡村文化振兴的实现提出一些有针对性的发展导向。
一、社会转型中乡土文化的蜕变
乡土文化是在传统农耕社会基础上孕育和成长起来的文化形式,最具“历史感”和“当地感”,与本地域的地理空间和人文积淀相耦合,也与农民的情感表达与审美偏好最为贴近。可以将其定义为“以村落空间为基本依托所形成的村民共同参与、共同分享的文化活动,是一种建立在村落历史记忆、精神文化、生产生活之上的文化综合体,主要类型包括各类地方特色民俗活动、民族活动等”[6]。从结构功能主义的角度来分析,乡土文化源于传统乡村社会结构:遵循农业节律的传统农业耕作奠定了乡土文化的产生基础,歌颂劳动和土地并祈求丰收富足是乡土文化的永恒主题,四时节气的变迁也促成了不同的乡土文化形式;传统社会基层的“士绅-家族”治理模式构成了乡土文化发展的保障,礼俗秩序构成了乡土文化的追求目标,同时士绅或家族的精英带头人通过自身的权威来发挥组织和动员作用,从而实现乡土文化的再生产;小农群体在参与乡土文化的过程中建立精神世界的秩序。这些构成了乡土文化得以存续的组织基础。
乡土文化的发展根植于地缘与血缘关系交织的农耕社会,只要农业依然是乡村的主导产业,耕作是生产的主要方式,乡土文化就可以得到延续和再生产。但自20世纪80年代乡村改革以来,工商业快速发展,城乡二元结构的壁垒逐步消解,一方面农村中青年劳动力开始大量进入非农领域就业,“老人农业”成为主流,空间流离所带来的“半耕半工”[7]的家庭结构逐步消解了地缘关系的凝聚效应;另一方面农村经济的分化也带来了经济阶层的分化,“人们建立关系时考虑的主要是实利可图,所以亲属和非亲属都可以被纳入格局之中;从格局的中心向外,格局中成员的工具性价值逐级递减;关系越紧密,就越有可能被中心成员用来实现其实利目标”[8]。工具性价值对血缘关系也形成了消解作用。在乡村社会地缘和血缘结构双重消解的背景下,一些工商业较为发达地区的农地流转正在加快速度,家庭农场和多种农业经营主体成为土地经营者,土地属性已由乡村保障功能转变为商品流通属性,传统乡村社会共同体的基石已逐步瓦解。在上述多方面的作用下,乡土文化开始逐步失去了传统社会结构的支撑,呈现出严重的衰退趋势,主要有以下表现:一是乡土文化活动所依赖的组织载体逐步衰弱。乡土文化活动主要是指在一定文化空间中开展的集体性的展演性质的文化形式,例如节日、歌圩或民俗等,其开展依赖于共同体的集体力量,尤其依赖于“礼俗秩序”和公共权威的组织和发动;但伴随着社会转型的发生,尤其是青壮年劳动力的大量流出,传统社会秩序的瓦解和老年人群体权威性的减弱导致活动的动员和组织已经失去了依托,乡土文化活动的频次和质量大幅降低甚至完全湮没。二是乡土文化遗产已逐步失去现代生长空间。乡土文化遗产也是乡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尤其是涉及手工或传统知识以及传统语言文学传承类的文化形式,其秉承的是世代传承制或口口相传式,代表了区域历史的文化积淀。尽管乡村文化遗产具有重要意义,但由于难以产生经济效益且乡村中青年群体大量外流,当下鲜有人愿意参与文化遗产的传承,乡土文化遗产面临后继无人的境地。三是乡土文化资源逐步失去了独特性而呈现同质化特征。乡土文化资源指的是凸显乡村社会个性和特征且具有文化符号意义的资源形式,重点是自然文化景观和人文历史地理资源等,这些构成了乡土文化生态的独特性;但随着农村建设的推进和城镇社区化的发展,标准化的楼堂馆所建筑和具有城市气息的现代文化样态开始成为主导,传统的乡土文化资源要么被严重忽视,要么被逐步废弃,一些文化资源成为城市文化的临摹品,失去了自身的独特文化价值。
乡土文化是乡村社会历史和实践的积淀,也是乡村传统价值和智慧的结晶,但在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的历史进程中,乡土文化遭遇了现代性的侵袭而逐步陷入了衰败境地。为了进一步保留传统并传承乡土文化的文化价值,国家开始重视乡土文化的发展并力图将其融合在美丽乡村建设的过程之中。由此,乡村文化振兴的一个重要脉络就是保存乡土文化并激活其现代价值,这也是我国基层文化治理的关键内容之一。县乡基层政府在推动乡土文化发展的过程中,也秉承国家有关文化治理的相关政策,积极将乡土文化分级并将符合条件的申报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将乡土文化符号融入特色小镇和美丽乡村建设过程中,推动乡土文化与产业发展相融合,尤其是大力推动文旅融合和文化产业。不可否认,这些文化治理举措对于保护和传承乡土文化起到了重要作用,但也产生了诸多的“意外的后果”,主要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在振兴乡土文化的过程中,出现了过度逐利的现象。基层政府在进行文化治理的过程中过于追求经济效益,“文化搭台、经济唱戏”的目的更多在于形成产业增长点,又或者以文化为载体进行旅游开发,如果遇到经济利益与文化冲突的时候,就会出现为了追求利益而“制造景观”的现象,一些劣质、粗糙甚至人为制造的“假文化”涌现出来,乡土文化的本真性被遮蔽,无论是旅游者还是文化产业的消费者都无法获得真正的乡土审美体验,在这种状态下经济利益对乡土文化的传承和发展形成了障碍。[9]
二是在振兴乡土文化的过程中,出现了与农民悬浮的现象。乡土文化源自农民在农业耕作过程中的创造,也服务于村落的公共性再生产,但在一些地区进行文化治理并推动乡土文化振兴的过程中,并没有将农民考虑进去,例如在进行文旅融合开发的过程中没有充分建立农民有效参与的机制和利益联结机制,甚至将村落的村民全部迁出,又或者在进行特色城镇开发的过程中以营造城市文化空间的思路来进行规划,忽视了农民的实际需求和具有乡土本真性的文化营造。与农民隔膜和悬浮最终使乡土文化见不到“乡”的精神和“土”的韵味,乡土文化振兴失去了原有的意义。
三是在振兴乡土文化的过程中,出现封闭滞后的现象。乡土文化是相对封闭的农耕社会的产物,但当前乡村社会已经逐步进入信息技术全覆盖和城乡统筹一体化进程之中,这就意味着乡土文化也必须与时俱进而不断创新。当前基层政府对乡土文化的保护和传承限于对文化遗产传承人的认定和并不充足的财力投入,这不仅难以解决传承人断代的问题,也难以使非遗文化之外的其他乡土文化形式得到有效传承。一部分乡土文化具有现代性的因子,但需要通过激活和再造使之融入现代文化,当前这些方面的探索和投入还远远不够。
在乡村社会的转型过程中,乡土文化的蜕变具有一定的必然性,但蜕变并不等同于被抛弃,乡土文化具有长久的历史积淀,不仅成为特定乡村地域的文化符号,也与当地农民审美偏好充分吻合,其扎根民间和源于内生的特征使其必然成为乡村文化的关键组成部分,没有乡土文化的振兴,乡村文化振兴就失去了其个性和精髓,需要进一步把握规律和探索创新。
二、资源下乡背景下公共文化服务的嵌入
乡村公共文化服务是公共性服务的一种形式,其目的在于满足农民的公共文化需求,让农民能与城市居民享有同等的文化权利和文化福利,但由于我国城乡二元结构固化于人民公社时期,户籍制度以及其他相关联的公共服务具有较大的城乡差别,在城市中的公共文化服务一般由国家直接供给,乡村中的公共文化服务主要通过自身筹资筹劳或自身组织的方式来完成。[10]20世纪80年代之后,伴随着人民公社的解体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全面确立,城乡区隔的壁垒不断被消除,各项改革政策逐步完善,但经济社会发展的整体水平还不够高,国家财政转移支付能力还比较有限。在这种背景下,国家对公共服务的整体投入比较有限,乡村公共文化服务作为其中的组成部分也处于供给较为薄弱的一环。随着工商业的快速发展和财政能力的不断提升,尤其是进入新世纪之后,中央和地方财政能力进一步增强,已经具备了向乡村大规模投入的条件。在全面取消农业税费后,各级政府开始集中力量推动资源下乡,城乡公共文化服务逐步实现均等化和一体化,乡村公共文化服务得到了全面加强。
乡村公共文化服务可以分为两个层面,一是文化服务基础设施的建设,这是文化服务的基础性环节。一般来说涉及乡村全局的文化服务基础设施往往由县乡级以上的政府进行规划和投入,例如农家书屋工程、文化服务中心建设以及远程教育和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等。在取消农业税费之后,为了解决乡村公共文化服务基础设施历史欠账较多的问题,国家通过资源下乡的形式进行了重点投入,也取得了良好的成效。2017 年党的十九大提出了乡村振兴战略,作为战略的具体部署,2018 年国家印发的《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 年)》对乡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提出了更高要求,重点提出要加强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推动乡村图书馆建设,完善农村新闻广播电视公共服务覆盖体系,尤其提出要在乡村实施公共数字文化工程,通过新媒体服务农民文化需求等。二是开展各类乡村公共文化活动,包括各类群众文化活动、文艺下乡活动以及电影下乡活动等。一般来说各类文化活动主要由县乡基层政府进行管理、规划和投入,目的是为了进一步丰富群众的日常闲暇生活,以文化为载体来融汇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不同政府层级的资源下乡已经提升了乡村公共文化服务的水平和质量,农民所能享受到的公共文化福利不断提升,城乡公共文化服务一体化也得到了切实推进,但这并不意味着乡村公共文化服务已不存在问题:由于当前乡村大量中青年劳动力外出务工,在村的村民实际数量减少,农民可以通过信息技术和新媒体的使用来满足自身需求,对乡村公共文化服务阵地的使用率偏低,如何延伸服务和提质增效将是未来突破的重点。[11]而在乡村公共文化活动供给方面的问题更为集中,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是乡村公共文化活动的供给方式较为单一。当前全国大部分地区的乡村公共文化活动供给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由基层文化管理部门外请一些商业化文化或文艺团体进行展演,例如乡镇街道在节庆日组织的文艺汇演等,往往以商业化的形式出现;另一种是由县乡基层政府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面向社会立项采购文化活动,按照招投标的方式进行竞争,签订相关的购买合同,其中对演出场次和地点等有详细的规定。面向社会购买文化活动已经成为一种通行的做法,相当于将政府的文化服务职责外包,很多地方政府将文化公共活动“一包了之”,在这一过程中卸掉了指导或参与创作的职责。
二是乡村公共文化活动的供给质量有待提升。当前基层政府一般通过购买文化服务的方式向乡村供给公共文化活动,但如果向县级以上的文化组织购买成本会十分高昂,因此很多地区采购的文化活动大都来自本土的文化社团,包括各类民间文化团队。目前活跃在乡村的本土文化社团或团队总体数量较少,在购买的过程中并不具备较强的竞争性,甚至一些地区所购买的活动都是由某一团队来提供。这些团队自身专业水平不高,很多是由非专业的文艺爱好者组成,创作能力比较弱且组织机制比较松散,在供给内容上以城市流行文化为主。当前乡村社会中主要受众是留守群体尤其是留守老年人,对各类“下乡”的“城市味道”的公共文化活动兴趣不大,参与效能感也并不强,这就使乡村公共文化活动的精准度出现了偏差。
三是乡村公共文化的供给保障相对薄弱。乡村公共文化活动供给是一项系统工程,作为“七站八所”基层事业单位之一的镇街文化站肩负着指导和推动乡村公共文化活动的职责,但当前全国各地的基层文化站普遍面临管理人员严重缺乏、年龄结构老化、学历层次偏低等问题,管理水平和能力有限。最突出的问题是缺乏文化专业人才,当前具有一定学历层次的专业人才普遍不愿回到乡村一线工作,一些具备专业技能的乡土人才却因为编制的门槛不能被有效吸纳进来,这些较大程度上制约了乡村公共文化活动供给的总体水平和质量。
四是乡村公共文化活动的供给不均衡呈扩大趋势。乡村公共文化活动由多层级的政府共同供给,其中县乡基层政府的作用更为关键。一些经济发达地区的县乡具有较为雄厚的财政能力,在购买文化活动等方面有较强的支持,对文化团体的支持力度也比较大,这就使该地区的公共文化活动供给规模较大且质量较高,农民的满意度比较高;与此形成对比的是广大农业型地区,县乡的财政能力有限,除了国家通过项目的方式进行投入外,县乡基层政府自身的投入十分有限,购买公共文化活动的能力也受到限制,公共文化形式较为单一,农民的文化效能感也相对比较弱。可以说,在乡村公共文化活动供给总体增强的背景下,不同区域的差异性较大,且不平衡性呈现扩大趋势。
乡村公共文化服务是乡村文化的关键组成部分,也是乡村文化振兴的主体内容。伴随着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和统筹城乡水平的提升,公共文化服务嵌入乡村社会具有必然性,但乡村公共文化服务在供给的过程中也存在诸多显性问题。为了实现乡村公共文化服务的高质量发展,体制机制的改革创新就成为乡村文化振兴的必然要求。
三、乡村文化振兴的发展导向
乡土文化和乡村公共文化服务是乡村文化的两种实践样态。尽管乡土文化呈现出衰退的趋势,但作为具有集体记忆和传承性的文化样态还将继续在乡村文化振兴中发挥重要作用。乡村公共服务作为现代公共服务体系的一部分,会进一步提升供给水平和质量,在乡村文化振兴中扮演关键角色。二者共存于乡村社会的当下时空中,但从本质上看,二者是两种不同的文化样态,内在逻辑和问题的根源各有不同。
其一,乡土文化是乡村内生型的文化样态。乡土文化本质上属于乡村社会自身的产物,源于农耕社会并生长于传统乡村社会结构之中。在传统乡村向现代乡村转型的过程中,乡土文化的衰变具有历史的必然性。基层政府在推动乡土文化发展和振兴上采取的举措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也产生了诸多的困囿,究其原因在于县乡基层政府的行为逻辑。尽管国家层面有保护和传承的宏观政策和指导建议,但基层政府往往根据利益需求和“发展主义”[12]的逻辑将乡土文化视为辅助经济发展的产业资源或文旅资源,对其与农民和乡村社会的有机关联重视不够,对于激活乡土文化的现代性因子为现代农民和乡村服务的意识也相对薄弱。
其二,乡村公共文化服务是外部嵌入乡村的文化治理行为。乡村公共文化服务本质上属于国家公共治理的一部分,在国家向农村进行建设和投入的过程中,农民所享受的公共文化服务会随之提升。在乡村公共文化服务供给的过程中,国家主要推动的是具有全局性和普遍性的文化阵地项目,县乡基层政府是乡村公共文化服务的直接供给者,当前乡村公共服务供给过程中的主要显性问题是由当前基层政府的文化治理逻辑造成的:按照“自上而下”的项目化思维进行规划和实施,通过“一买了之”的方式,按照“城市文化是标杆”的城市化思维供给乡村的公共文化服务,这必然会带来供需的失衡。农民有关公共文化服务需求的表达能力和表达渠道有限,加之乡村公共文化服务供给的保障较弱且区域不均衡性扩大,供需的不匹配性会愈加彰显。
综合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当前很多地区在推动乡土文化传承保护上所采取的文化治理行动以及增强乡村公共文化服务的文化治理行为,离乡村文化振兴的预期目标还有一定距离。乡村文化振兴的首要目标应该是以农民为主体,让农民与文化产生更深层的关联。自传统社会时期,农民就一直是文化的创造者,同时也是文化的享用者。即使乡村社会进入现代社会时期,能感化农民和触动农民的文化也应以农民的需求为前提。无论乡土文化还是公共文化服务,与农民悬浮、区隔或将农民置于被动接受的境地,都会使文化与农民群体的有机关联被切断,乡村文化也就很难继续根植于乡村社会之中。由此,作为文化治理主体的基层政府应大力推动乡村文化治理体制机制的改革和创新:一方面应优化基层政府的文化治理体制,矫正其行动方向的偏差;另一方面应给农民赋权赋能,激发其文化创造力来振兴乡村文化,强化其在乡村文化振兴中的主体地位和参与效能感。
笔者认为,在全面深化改革的征程中,乡村文化应以改革和创新为契机来实现振兴。可以探索乡土文化和乡村公共服务共生共荣的文化振兴新模式:一方面以县为基本单位,充分发挥其项目资金中的整合和再分配功能,打包形成乡村文化振兴的专项资金下沉到乡村两级,在加强监督的同时调动镇街或村级组织的能动性,推动其深入了解当地农民的实际文化需求,避免项目远离农民的现象;另一方面在进行整合并下沉资源的同时,可以将一些适合于展示且通过活化和再创造能够适应现代社会需求的乡土文化列入政府财政支持范围,将其转化为乡村公共文化服务。在这样的背景下,乡土文化的现代性因子可以被充分激活,既可以解决乡土文化难以获得支持的困境,也能使乡村公共服务更“接地气”,部分优秀的乡土文化形式可以获得新的生命力,与农民继续保持有机关联,由此转化而来的乡村公共服务则能被农民广泛认可。在这种模式之下,乡村两级也有能动性和能力来支持民间文化的组织培育工作,可以产生深度的“种文化”效应,无论是经济发达地区的农村,还是传统农业型的农村,都能呈现出文化繁荣的景象,传统与现代可以充分融合,政府支持与农民需求充分匹配,乡村文化自信可以被逐步培育起来。当前全国部分地区进行了一些文化振兴的相关试验,例如江苏省南京市针对每个村庄每年拨付几十万元的民生资金,由村两委和群众共同决策,建立了完整的文化需求表达程序,将乡土文化纳入资金支持的范围,满足了农民的文化需求,也使乡土文化得到了进一步的活化和创新,这样的做法值得继续探索并推广。
乡村文化振兴的实现必须立足于乡土文化和乡村公共服务两种文化实践样态的融合,但乡村文化振兴并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一项系统工程。这一系统关联了作为文化治理主体的乡镇基层政府、作为文化开展单位的村庄社区以及作为文化主体的农民群体。要实现乡村文化振兴,应从以下三个层面进一步优化。
一是加强基层政府基础能力建设来赋予乡村文化振兴持续动能。在创新乡村文化振兴模式的过程中,关键主体是基层政府。但当前基层政府的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还有待加强,尤其是乡镇基层政府的基础能力还比较弱,很多地区的基层乡镇政府面临着“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的过重压力,而自身较为封闭的权力结构和相对滞后的激励机制很难按照均衡用力的方式落实各项任务指标,加之乡镇基层政府的财政能力比较弱,只能秉承“策略主义”[13]的方式来行动,往往以运动式治理的方式来保障中心工作的完成,乡土文化保护和乡村公共文化服务并不属于最重要的中心工作范围,往往被安排在优先次序的后端,投入相对较少且重视程度有限。针对这一问题,应持续推动基层政府的改革,逐步革除压力型体制的弊端,强化乡镇政府为民服务的财政能力和施政能力,使其以农民的实际需求为根本导向,将农民的民生服务事项包括文化服务和文化保护作为优先工作,只有这样才能继续加强投入并开展积极的创新实践,从而为乡村文化振兴提供持续动能。
二是建设村庄社区的共同体来赋予乡村文化振兴关键保障。乡村文化振兴的主体内容是公共文化,其依托的基本单位是村庄社区,村庄社区能不能发挥共同体的能动作用,决定了乡土文化的保护和传承质量,也决定了乡村公共文化服务“最后一公里”的水平和质量。作为政府与农民之间的关键一环,如果村庄社区的主体作用被调动起来,乡土文化和乡村公共文化服务的融合就有了外部保障,其协同发展的模式就可以顺畅实现。而建设村庄社区共同体的关键是要加强公共空间和公共载体的建设,前者可以通过建立各类理事会或协会来实现,例如老年人协会、村庄建设理事会等,这些组织可以选取有公心和权威的精英来领导,使农民形成一定的组织性,通过引导强化正向舆论导向,有利于文明乡风的形成和乡村文化振兴的实现[14];后者可以通过建立各类民主议事协商组织来开展,通过这些组织来形成双向的协商渠道,畅通村民诉求表达,最终形成善治,善治可以促进村庄新风尚的形成,为乡村文化振兴奠定坚实的基础。
三是通过农民群体思想道德建设来赋予乡村文化振兴正确方向。乡村文化振兴的落脚点是农民,农民一方面通过活动休闲娱乐服务来获得平等的文化权利,受到积极正向的文化熏陶;另一方面通过文化的涵化作用来提升自身的道德文化素养,以形成文明乡风。乡村文化振兴的最终目的是服务于农民和乡村的精神文明建设,无论是乡土文化的传承还是乡村公共文化服务,都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引领,通过良好的家风家训和文明家庭评比来加强村庄的凝聚力,通过移风易俗和扫除“黄赌毒”等现象来形成风清气正的文化氛围,通过弘扬和表彰为乡村公共事务作出贡献的乡贤或能人来引领更多的人投身于美丽乡村建设。总之,应通过核心价值观的引领作用,使农民个体确立理性认知、产生情感共鸣,乐于参与乡村文化建设,共同建设美丽家园。在这样的前提下,无论是乡土文化的传承还是乡村公共文化服务的提升都将有正确的目标,二者协同共融的乡村文化振兴模式才能与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方向保持同频共振,为新时代的乡村振兴作出更多的贡献。
四、结语
乡村文化振兴体现的是乡村文化繁荣与发展的良性循环状态。乡村文化振兴应有两个衡量标准:一是应呈现出包容性和开放性,无论是传统文化样态还是现代文化样态都能得到传承发展且能实现共生共荣,为乡风文明和美丽乡村建设服务。要实现这一目标,需要制定更为精准的支持政策并加强投入。二是应以农民的文化满意度和文化效能感为考察指标,农民满不满意及效能感强不强是衡量的唯一标准,应在满足农民休闲娱乐的基础上提升其思想道德水平,通过精神文明来充盈乡村。从上述两个标准可以看出,乡村文化振兴的实现必须依赖于政府与农民双重主体的有效链接:政府主体介入目的在于将乡村文化纳入国家治理的整体系统之中,使其与现代社会相耦合,离开了国家和政府,乡村文化振兴将失去现代基础;农民参与的主要原因在于只有在参与中才能找寻到共同体意识,使乡村文化振兴具有主体性,反之,离开了农民的参与,乡村文化振兴将迷失正确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