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丝伽德的实践同一性理论及其对公民道德建设的启示*
2022-11-22姚云
姚 云
(河北经贸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050061,石家庄)
康德道德原则自问世起,就受到了直指其有效性问题的种种批判,如空洞性、严苛性、单主体性、普遍主义等,罗尔斯及其弟子从道德建构主义的视角重新理解康德道德原则,并把它应用在人们的社会政治生活和行为中,从而辩护了它的有效性。
建构主义是一种哲学方法论,指一种伦理或政治理论建基于某种理性程序之上。单词constitution在英语中是双关语,a constitution意思是一种政治组织和一种个人身体或灵魂的健康,而constitution当被用作动名词的时候,意思是确立事物的形成,包括国家的事务或灵魂的事务。[1]这最早是柏拉图给予我们的解释。因此,它分为道德建构主义和政治建构主义。道德建构主义者根据我们实际上或理想上建构的法则或程序来认定道德判断的真实性;这一建构是出于实践理性、一致同意、约定或直觉的,假如我们是完全理性的,我们就实际上或理想上拥有这些能力或能够达成这些约定。[2]
罗尔斯认为,康德绝对命令的自然法公式——“要这样行动,就好像你的行为的准则应当通过你的意志成为普遍的自然法则似的”,[3]就是绝对命令程序;主体经过理性反思使其准则经过绝对命令程序的检测,从而建构出道德原则。罗尔斯把康德的道德建构主义改造为政治建构主义。他设计出一个原初状态,该社会状态中自由、平等、理性而又合乎情理的人处于无知之幕下,只持有基本的善观念,经过审慎的理性反思,达到反思的平衡,最终建构出公平的契终——正义原则。罗尔斯对康德道德哲学的建构主义解释被他的弟子们继承,其中,克瑞丝汀·M.科丝伽德(Christine M.Korsgaard)在他的影响下,把康德道德哲学发展成实践同一性理论。
实践同一性是科丝伽德的重要理论。她在《规范性的来源》中把它作为规范性的根源;在《自我的构成》中又集中分析了这一观念,把它作为自我建构的理论依据和内在动机。在《规范性的来源》中,实践同一性是一种描述:“在这种描述之下,你评价你自身,你发现了你的生活值得一过,你的行动值得采纳。”[4]在《自我的构成》中,她又进一步认为,实践同一性观念是像在伦理或宗教团体、事业、行业、职业、官职中这样的一些角色和关系。[5]她想表达的意思是:作为一个有反思能力的理性存在者,人一定有一种实践同一性,那是一个本体意义上的自我的观念,它赋予我们自身以价值,支配我们的生活、选择和行动,所以它是规范性的来源,也是规范性对主体起作用的内在动机;人们出于维护自我实践同一性的动机去尽符合自己社会身份的义务,那些社会身份也即特殊的实践同一性;一个人可能同时既是一个母亲、又是一个医生,而承担这些相应的义务也就是使自我一致性或建构个体实践同一性的方式。所以,在科丝伽德这里,《规范性的来源》和《自我的构成》是有逻辑关系的,应该说前者是后者的理论基础,个体通过履行具有规范性的义务被建构成行为具有一致性的道德主体或具有实践同一性的人格。在此,实践同一性观念起着关键作用,它是连接规范性原则和行为者的中介。个体运用实践同一性观念反思行为的理由,为了使自己的生活和行为有意义和价值,为了不丧失实践同一性,不得不遵守道德原则,承担义务,建构自己特殊的实践同一性。
那么,具体而言,实践同一性观念怎样成为规范性的来源,又如何能成为自我建构的动机呢?科丝伽德这一抽象的道德理论是否具有现实意义?笔者将围绕这些问题展开论证。
1 规范性的根源
众所周知,伦理标准是规范性的,或者规范我们的行为、行为动机,或者规范我们应该成为什么样的人,过什么样的生活。科丝伽德作为典型的康德义务论者,主要从义务论的角度解释了规范性问题:伦理标准只所以具有规范性,原因在于它们通过命令、强迫、建议或引导我们,对我们的行为提出要求,或者,我们在使用这些标准时相互提出要求。这些伦理标准包括德性、正义、义务、善和责任。她在《规范性的来源》中主要思考的问题是:这些伦理标准作为道德概念,是什么东西确证了它们对我们的要求?进一步而言:这些概念的确切含义是什么;它们应用于什么样的对象;来自于何处?她认为,一个规范性问题成功的答案必须满足三个条件:第一,它是第一人称的,是对我们提出的规范性问题的回答。第二,它是“透明性”的,“一个规范性的道德理论,必须容许我们的行为建立在对何为道德以及为什么我们要受道德的影响的知识之上,同时还要让我们相信,我们的行为是可以得到确证的和站得住脚的”。[6]第三,必须诉诸于我们是谁的意识或我们的实践同一性意识。一些道德要求只所以对我们具有绝对的权威(违背它比死还要可怕),在于它产生于我们对我们是谁的意识之中。简言之,规范性指人们应当如何行动的理由。科丝伽德在此提出了,对规范性问题的回答必须基于人们的实践同一性意识,换句话说,规范性根源于实践同一性。她首先赞成康德的规范性来源于自律的观点,不同点在于:在康德那里,自律来自于人类出于对道德法则敬重的纯粹实践理性的自我约束;在她这里,自律最终根源于人们对丧失自我实践同一性的惧怕或维护自我实践同一性的动机。
具体而言,规范性问题是由我们对自我行动的反思提出的。我们只所以提出好、对、善、正当等这些规范性问题,在于我们的心灵本质上是反思性的,也是自我意识的,能够通过反思意识到自我的一切,包括知觉和欲望等。这种自我意识和反思能力也即人们的理性能力。理性不会凭其意识接受外来的约束,只会对欲望等其它心理情感、情绪或状态进行反思,从而接受或拒绝。因此,如果个体意志受到外在的欲望的约束,心灵就必须对这个欲望进行反思,当它认可这个欲望时,该欲望才能成为行动的理由。这就产生了一个问题,我反思欲望时依据的原则是什么或者这个规范性来源于什么?科丝伽德进一步认为,康德是由自由入手来解释这个问题的。
意志的选择和行动必须基于某种理由,理由来源于原则,也就意味着意志必须有一个原则或法则,但由于在康德那里意志是自因,因此,这个原则不能是外在的意志或力量强加给意志的,只能是意志给予自身的立法,也即意志必须是自律的。这就和康德绝对命令相吻合。绝对命令告诉我们,要只选择一条我们愿意它能够成为普遍法则的准则去行动,因此,绝对命令就是自由意志的法则。绝对命令的第三条公式是每个意志都是普遍立法的意志的理念,这已经表明了它的自律性。科丝伽德当然也认为绝对命令是自律的法则,不同点在于,她认为绝对命令是有内容的,它告诉我们必须选择一个具有法则形式的准则,或者说告诉我们要成为自律的人。“就我们必须自律地行动而言,我们当然要遵照绝对命令而行事。”[7]这里的普遍法则指道德法则。她进一步区分了道德法则和绝对命令之间的差异,并通过证明它们能为行动提供内容,反驳了历史上对它们空洞性的指责。道德法则是目的王国的法则,目的王国是一个由所有理性存在者构成的共和国,“道德法则告诉我们,仅仅根据一个在有效的合作系统内所有的理性存在者都认可的准则而行动”。[8]在此,她把目的王国看作一个可以有效合作的共和国,因此,上句话也可以被表达为:道德法则表明了,我们的准则必须能够成为目的王国中普遍的法则,但这一法则应该是什么样的法则,我们依据什么方法确立它应该是某种法则呢?“只要我们找到某种确定那些法则应当是怎样的法则的办法,这就是一个实质性的命令。”[9]既然道德法则能够成为实质性的命令,康德又认为它对人表现为绝对命令,而绝对命令作为道德原则显然对人是规范性原则,它们是自律的,就表明在康德这里规范性来源于自律。
但科丝伽德并没有停留于此,她想要寻找的就是“确定那些法则应当是怎样的法则的办法”。如果道德法则是自律的法则,那么人们用什么方法确立它是自律的法则呢?这就进入了实践同一性观念。
当我们思考是否赞成一个欲望时,我们在问:是否基于它行动的那个准则,能够被一个具有实践同一性的存在者意愿为一个法则;假如能的话,就有理由基于那个欲望而行动,否则就有义务不那么做;因此,我们的实践同一性对我们具有巨大的重要性,它们是我们行动的来源,也是我们生活中价值的来源,违背一个基本的义务就丧失了你的完整性,你就不再是你,你就丧失了所有实践的目的,甚至于比死更糟糕。[10]所以,我们行动的理由及义务都是由实践同一性带来的,也都是我们实践同一性的表达。
实践同一性也即自我的完整性。科丝伽德把自我分为行动的自我和思想的自我。“你在慎思的时候,似乎有什么东西凌驾于你所有的欲望之上,这个东西就是‘你’,而且这个东西选择了你将据以行动的那个欲望。”[11]这两种自我也被美国学者莱迪亚·莫兰德(Lydia Moland)称为被规定的自我和反思的自我。这种凌驾在你的欲望之上的“东西”就是你的反思的自我:一种按照原则而行动的抽象的自由的自我;被规定的自我指由作为一个在世界上的存在者所经历到的欲望所构成的自我。[12]所以,科丝伽德认为,行动的理由由思想的自我提供,或行动的自我由思想的自我控制。思想的自我会反思我们行动的理由,会使我们认同支配我们选择的法则或原则,要求我们成为自己的律法,也即自律,这就是规范性的来源,或者说是义务的来源。这样,科丝伽德就延续了康德的义务论,把自律作为义务的来源,而自律最终根源于实践同一性。她并没有详细论证义务的具体内容,她认为义务是我们对违背实践同一性或自我完整性的拒斥。我们有各种具体的或偶然的实践同一性,那么,我们就应该做适合这些具体的同一性或社会身份的事。比如,你是一个母亲就要抚养自己的孩子,或者说抚养孩子就是你的义务,仅仅因为你是一个母亲,换句话说,仅仅因为你具有了母亲这个偶然的实践同一性。如果你没有尽一个母亲的义务,内心就会有罪孽感,或悔恨、自责等。于是,反思性的意识结构在这里就确立了一种我们所拥有的东西和我们自身的关系,“这种关系不仅仅是权力的关系,而且是权威的关系。这就是作为义务之来源的权威”。[13]即,“我们自身”对“我们所拥有的东西”具有至上的权威性。
我们必然要受某种实践同一性观念的支配,如果不承认这种同一性,就没有生活和行动的理由。这归根到底来源于人性,我们的人性使我们具有反思的本能,那么,我们就需要为自己的行动和生活寻找理由,因此,我们的人性是我们最终实践的、规范性的同一性形式。
基于这种人性的同一性观念,只要我们赋予自身人格中的人性以价值,我们就被要求也要赋予他人人身中的人性以价值,这样我们就进入了道德领域,也就拥有了道德同一性,这就暗含着道德义务。我们偶然的实践同一性或具体的社会角色规范我们应该采取的相应的行动,就是我们要履行的道德义务。如果不履行,我们就丧失了实践同一性,或我们就不够格成为一个人,配不上这种社会角色。科丝伽德的这一思想是对康德目的王国观念的改造。在目的王国中,所有理性存在者都把自己和他人人身中的人性作为目的,我们自己有人性,他人也有人性,因此既要尊重自己的人性也要尊重他人人身中的人性。
科丝伽德进一步认为,我们对自己和他人的人性赋予价值,使我们基于理由而行动,或者说,使我们出于维持自己和他人的实践同一性而行动,这是因为我们都具有社会性,也即,我们都处于一个像目的王国这样有效合作的社会系统之内,因此,我们行动的理由并不是私人理由,而是“公共的、可共享的理由”。[14]所以,我们的义务也来源于我们彼此使自身成为他人目的的考虑,或维持彼此的实践同一性的需要。每个人都不希望自己受到他人的折磨或别人对自己撒谎等,因此,每个人也都要同时平等地考虑到他人的利益。即,仅仅就你是一个人而言,你对他人就是一个目的,那么,你的人性就是他人的一个法则,同理,其他人的人性也是你的法则,“通过使你思考这些思想,我迫使你承认我的人性的价值,我使你负有一个出于对这个价值的尊重而行动的义务”。[15]
2 自我建构的理论依据
科丝伽德把实践同一性观念作为规范性的来源之后,又进一步论证了个体的实践同一性是如何被建构的,个体建构实践同一性的过程也就是自我构成(Self-constitution)的过程。上文提到,她认为自我由行动的自我和思想的自我构成,行动的自我在思想的自我的约束下按照自己认同的法则去行动。思想的自我也即本体意义上的自我,实际上是科丝伽德所讲的实践同一性观念;行动的自我也即现象界或现实生活中的自我。现实生活中一个完整意义上的自我是由思想的自我和行动的自我共同构成的。在《自我的构成》中,她进一步论证了自我是如何由“我”的行动构成的。在笔者看来,我的行动实际上受思想的自我的约束,从而,我在行动中把自己建构成一个具有实践同一性的自我。
那么,具体而言,个体是如何建构自我的呢?科丝伽德认为人类注定要做出选择和行动,既使你拒绝行动,实际上你也已经做出了选择。选择不行动让不行动就成为了一种行动,让它成为你所做的事情。换句话说,选择和行动都属于行动,行动是基于你的选择发生的。[16]而无论是选择还是行动,都是由行为者进行的,都归因于某一个具有一致性的行为者。行为不是行为者的身体或精神的某一部分的活动,而是一个完整的行为者的活动。因此,行为者的行动要是有效的,他必须首先拥有一个先验的灵魂的一致性,这样他才能控制他的行动。行为者控制自己行动的能力以及使自己具有人格或灵魂的一致性的能力,就是他的理性能动性。行为者必须具有能动性才能行动,才能在行动中建构自我。所以,能动性是建构实践同一性或构成自我的前提。虽然行为者在行动前要先具有人格的一致性或同一性,但他的行动又表现了他的同一性。实际上,前一个“同一性”指人们所拥有的抽象的实践同一性观念,后一个“同一性”指的是人们所实现的个人特殊的实践同一性。由于人们有自我意识,那么,就会反思吸引自己行动的欲望能否成为行动的理由,而理性使我们能做出选择,当你决定是否采取该欲望行动时,就是在谨慎地决定你将在世界上产生什么样的效果,就在决定你是谁(deciding who you are),因此,你在面临着建构一个独特的个体的同一性的任务——人格的或实践的同一性。[17]
个体的行动是建构他自身实践同一性的过程,人们在行动时对行为理由的反思是基于某种原则的,那么,行动原则或者说建构个体的实践同一性的原则是什么?科丝伽德认为这一原则是假言命令和绝对命令。由于人们意识到自己是具有实践同一性的人,那么,在行动过程中就要选择有效的以及不让自己灵魂措乱的行动,这样才能维持自己的实践同一性。所以,绝对命令和假言命令通过实践同一性观念对人起作用。
假言命令指采用一定的手段实现某种目的,绝对命令指你必须按照你愿意且能够成为普遍法则的准则行动,这对你是一种诫命。二者在行动中都是必要的。前者使我们的行动有效,后者使我们的行动是自律的。由于行为者受到环境的干扰或自己意志不坚定,导致活动可能无效,而有效的行动是实现某种目的的行动,因此我们需要假言命令。假言命令规范我们,使我们自觉地受到尽力在世界上要实现的事务状态观念的指导。[18]即,它使我们成为某种有效行动的原因,没有假言命令我们的行动就不会有效,而绝对命令使我们的行动必须是我们经过理性慎思后意志选择或决定的行动,即自律的行动。
行为者依据假言命令和绝对命令去行动,从而,一方面把自己归因于行动主体,使行动成功;另一方面使自己的准则具有法则的形式,使自身的意志必须成为行动的原因。由于我持有实践同一性观念,就其普遍性而言,这种同一性指我是一个人,一个完整的自我,那么我的人性应该受到尊重。以此类推,所有人都是这样的一个自我,都具有人性,都应该受到尊重。这也是康德人性公式所表达的意思,“你要如此行动,即无论是你的人格中的人性,还是其他任何一个人的人格中的人性,你在任何时候都同时当做目的,绝不仅仅当做手段来使用”。[19]持有这样普遍的实践同一观念,自律的行动也就是尊重行动中所涉及到的对象的行动。就特殊实践同一性而言,如我们是一个孩子,在处理我们与父母的关系的行动中,要始终尊重父母,对父母尽义务。这样我们作为孩子的一个特殊同一性就得到了维持,就逐渐被建构出来。反之,如果我们不这样做,我们的这种同一性就受到了破坏,就难以被建构。由于我们有各种社会身份,就有各种特殊的实践同一性。那么,如果我们做适合这些身份的事,尽这些身份所要求的相应的义务,我们就充分尊重了自己和他人,我们作为一个完整的人的这种普遍意义上的实践同一性就被建构出来了。
个体依据行动建构自我,行动依据的原则是假言命令和绝对命令,而一个有效的道德的行动又是怎样被构成的呢?或者说,一个行为者怎样获得那种一致性,即,让她的活动归功于作为活动的主体的她的呢?[20]科丝伽德采取的是柏拉图的构成模式和康德自律模式的结合。
柏拉图在《理想国》中,把灵魂划分为理智、激情和欲望,它们的和谐一致则为个体正义。科丝伽德从中获得了个人的行动模式。假如正义是让一个人作为一个独立的行为者发挥着功能,那么不正义让它变得不可能。内部的冲突就会在欲望、激情和理性之间发生,每一方都在试图夺取另一方的角色和地位,使灵魂结合成一个独立的行为者的那些审慎的程序解体了,像这样的人就不能行动。欲望和冲动可以在不正义的人身上发挥作用,就像个体的公民可以在不正义的国家内发挥作用一样。但是不正义的人是完全不能完成任何事情的人,因为不正义的人完全不能行动。所以,柏拉图的正义观是一个行动的构成原则。[21]
科丝伽德认为,在柏拉图构成模式中,个体行动的动机在于对他的灵魂一致性的认同,而不在于认同理性,尽管理性对她起支配作用。这样,柏拉图的构成模式就和实践同一性观念结起来了。个体要在行为中保持灵魂三部分的一致性,否则这三者互相斗争不息,这个人的灵魂就是混乱的。这类似于精神病人或神经错乱者,因此,这样的人的行动是不受他的大脑支配的,那么,他的行动就不是一个能让其负责的实现其目的的有意义的行动。所以,这样的行为者就不是一个拥有实践同一性或完整人格的行为者。
康德的行动构成模式指理性的自由意志自我立法,使绝对命令成为意志法则的过程。在康德那里,意志总是要按照某些普遍法则决定自身的。假如你有一个自由意志,你不可能是他律的,因为意志自由地选择行动的法则,而由于你有自律能力,那就意味着你能够是自主的——你一定按照你为自己所立的法则行动,也即,就你是理性的而言,绝对命令仅仅就是你的意志的法则。[22]
科丝伽德认为自由意志一定会审慎地选择行为准则,这能够说明上述结论。这一选择的过程也即准则被绝对命令测试的过程。每个人都有偏好,偏好会有一个对象,我们会把这个对象表象为令我们快乐的对象,那么设法获得它就是我们行动的目的。这就会给我们提供一个行为的建议。如,它会建议我们:你能够通过行为A达到目的E;那么,它给我们的建议就是:为了产生这种令人快乐的目的E,你应该做行为A。现在假如你的意志是他律的,快乐就是你的法则,这就是你需要知道的全部:为了产生快乐的目的E,你将要做行为A。但是由于你是自律的,快乐对你就不是一个法则:除了你为自己立的法之外,没有什么东西对你是一个法则,你自问你是否能够把那用作你的法则。问题是,是否你能够意愿为了产生目的E做行为A的那个准则成为一个普遍的法则,即,是否你的准则能够通过绝对命令的测试。因此,绝对命令就是一个理性意志的法则。[23]所以,康德的构成模式就是这样的:偏好提供了一个建议,理性决定是否按照它去行动,那个决定采用了一个立法行为的形式。[24]
这两种构成模式都表明了行为者的意志受其自身理性的支配,即行动是行为者自我决定的。前一种模式表明:一个正义的行为者的行动是保持灵魂内部的和谐而使灵魂具有一致性的行动,从而保证了行为者是一个拥有完整人格的行为主体。后一种模式通过行为者在行为中审慎的思考准则,使其和绝对命令相一致,从而确保了行为者的自律特性,而在这个慎思过程中,假言命令的建议又使行为者的效力得到体现,从而使其行为是有效的。这样,科丝伽德就把柏拉图的构成模式和康德的自律模式结合起来了。行为者的偏好产生动机,偏好的对象使它们对行为者具有吸引力,然后理性通过把这些对象合并成一个准则,决定是否基于偏好展示给它的动机而行动;当理性的功能发挥的比较好的时候,它会采用仅仅通过绝对命令测试的准则。[25]
这样,持有先验的实践同一性观念的个体,通过遵守假言命令原则和绝对命令原则的行动,按照柏拉图的灵魂构成模式和康德的自律模式,建构出了自己的特殊的实践同一性、人格完整性或道德的人格。
3 对公民道德建设的启示
科丝伽德的这一理论存在一些缺陷,受到众多批判。迈克尔·史密斯(Michael Smith)认为,为什么在实践同一性观念的支配下,我们的生活值得过,我们的事情值得做,科丝伽德并没有进一步论证,而是简单的断言:我们的实践同一性提供了我们对生活的描述,在那个描述下,我们所珍惜的东西主导着它们。[26]莱迪亚·莫兰德认为,尽管被约定的自我的同一性(指人们在世界上各种特殊的社会身份)对他周围的世界做出反映,最内在的本质的关键的自我并不会这样;在世界上,我的自我对它进行反应的那些约定依附于我的自由,并且也表明了我的自由,但那些约定在我的核心的反思性的自由中并没有起真正的作用。[27]尽管如此,无法否认科丝伽德接受了社群主义的公民社会身份的观点。她的实践同一性理论立足于社会现实生活,分析个体特殊的实践同一性的构成,这至少为我们进行公民道德建设提供了一种路径或思考方式。公民道德建设纵然可以从一些具体路径入手,比如社会舆论、道德教育、新媒体和自媒体的宣传和传播等,但无论采取哪些方式,目的都在于培养具有高尚道德人格的公民,形成良好的社会秩序。而道德人格的培养最终落实在个体的道德自律上,实践同一性理论给我们提供了个体道德自律具有可能性的理论依据。
根据2019年颁布的《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我国公民道德建设的总体要求是:“持续强化教育引导、实践养成、制度保障,不断提升公民道德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培养和造就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那么,对公民的教育引导如何在公民身上得到落实,使公民在行为中切实履行道德教育的内容呢?
我们的社会关系和社会身份看似是自我选择的,事实上却是被社会性本身所规定的。我们无法逃离自己的社会性,既使《鲁宾逊漂流记》中的鲁宾逊在荒岛上生活了28年,但在这28年中他也没有一刻不想要离开荒岛回归人类社会。道德最早即为社会习俗,后来才有了规范、原则、准则的内涵。“经过西塞罗等思想家的改造,‘moral’才与‘理性’、‘个体’、‘自由’等概念联系起来,用于指人类有关善恶的价值判断。”[28]所以,公民道德的养成是外在的他律性的社会道德规范在个体身上的落实。这些道德规范是对公民所有身份和行动的同一的约束或诫命。
公民的身份包括公民的个体身份、家庭身份、职业身份和社会生活身份。由于人具有社会性,因此,任何一个个体身份都是这四种身份的有机统一。个体首先得是一个独立的理性人格,具有知、情、意、行的能力,才有能力充当后面三种身份,而后面三种身份所处环境的文化,又进一步塑造了个体的人格性。我们在进行公民道德建设中,预设公民是有正常理性行为能力的主体。那么,公民道德建设的落实,进一步就表现在对公民道德人格的塑造上,也即公民特殊的实践同一性的塑造。通过外在的道德教育、社会习俗惯例、制度保障或社会结构安排,实行公民道德建设,实际上是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等输入给公民,培养公民的道德人格。但这些作为外在的他律性的道德规范的内容,要想被公民理解、接受、认同和践行,必须通过公民的道德自律。也即,道德建设是他律和自律的统一,主体的道德约束来自于社会实体中他律性的道德规范,而这些他律性的约束,又必须通过公民理性的自由意志的自我强制才能真正起作用。
科丝伽德的实践同一性理论,实则是对道德人格的塑造,具体途径就是他律性的社会身份和自律性的自由意志的有机结合。具体而言,是个体把外在的他律性的社会义务与自身道德意识的结合;是个体通过内在的道德认知,在行为中把与自己的社会身份相匹配的义务内化并践行的过程。最终,社会他律通过个体的道德自律起作用。
科丝伽德为我们论证了这一过程的发生机制以及它必然要发生的原因。一方面,个体只有这么做,他才配为人,才具有完整的人格;另一方面,个体只有这么做,才是自我尊重以及尊重他人的表现,才是把自己和他人人身中的人性作为目的的表现。最后,因为个体具有理性能动性,理性会迫使他审视自己的欲望以及追求欲望的行为是否正当,然后再选择是否服从这些欲望,所以个体有能力做到自律。虽然个体反思自身欲望的依据是出于对自身实践同一性的维护或对丧失自身实践同一性的畏惧,但这一依据又是迫于外在的与自己的社会身份相对应的义务的压力。由此,在科丝伽德这里,他律和自律达到了统一。
科丝伽德是康德学派,她的伦理学又被称为康德式伦理学。显然这一解读有违康德本义,因为康德本人并不关心外在的行为而是强调内在的道德动机,但是这的确又吻合了科丝伽德本人的思想。这也是她对康德伦理学的一大发展,即,她把康德形而上的道德哲学拉回到了人间,虽然她依然做的是抽象的论证,而不是对具体的道德实践的分析和设计。
但是,无论如何,科丝伽德依然是康德式的思维方式,单靠道德自律显然无法真正解决社会道德问题,因为有善良动机的人未必真会行善,即,动机和效果难以统一。因此,我们在进行公民道德建设的过程中,一方面要同时看到道德的他律性和自律性,采用家庭、学校、社会教育等方式培养公民的道德自律意识,进一步锻造公民的道德人格;另一方面,要完善相应的社会制度或体制,营造良好的道德氛围和社会风尚,以保障公民的道德权利,促使公民履行道德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