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行为未完成瑕疵或错误资产评估报告撤回行为法理逻辑与责任探讨
2022-11-22李熙恒
■李熙恒
(深圳市资产评估协会,广东深圳 518001)
一、问题的提出
在资产评估执业过程、特别是司法委托资产评估执业过程中,会遇到资产评估报告正式出具后、相关经济行为完成前被资产评估机构主动撤回的情形。
具体情况为:资产评估机构出具资产评估报告后,资产评估报告相关当事方对资产评估报告的内容提出异议,资产评估机构发现报告中确实存在瑕疵或者错误,主动向委托方提出撤回相关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是在资产评估报告相关当事方向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投诉后,在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调查期间,资产评估机构认识到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存在瑕疵或者错误,主动向委托方提出撤回相关资产评估报告。以上两种情形的前提均为资产评估机构有客观证据表明报告存在错误或者瑕疵,且无法通过进一步修改相关资产评估报告内容来修正错误或消除瑕疵,有意愿与委托方协商撤回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如果协商不成则需要单方将正式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撤回。
正式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的撤回对报告拟服务经济行为的完成会造成极大影响,也会影响到与报告相关当事方利益对立方的利益(特别是在司法委托执行案件相关资产评估业务中),此时将会出现对资产评估机构及其所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的第二次投诉。
第二次投诉问题通常包括:
1.资产评估机构将正式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撤回的行为是否合法合规?
2.经投诉后撤回的存在瑕疵或错误的资产评估报告是否应当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自律惩戒?
二、瑕疵或错误资产评估报告撤回行为的法理逻辑分析
资产评估,是指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根据委托对不动产、动产、无形资产、企业价值、资产损失或者其他经济权益进行评定、估算,并出具评估报告的专业服务行为。
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评估准则,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依法开展业务,受法律保护。
资产评估报告出具,是委托方与资产评估机构签署资产评估委托合同后,资产评估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资产评估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遵循《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和各项执业准则,履行相关程序后完成的一项专业服务产品,即资产评估报告属于资产评估专业服务的产品之一。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师和资产评估从业人员依法依规开展业务,在受法律法规规范的同时受法律法规的保护。
1.撤回行为的事实前提
本文所讨论撤回行为所涉及的正式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应当具备两个前提条件:第一是该资产评估报告已经事实证明存在瑕疵或者有错误,即有客观证据证明该资产评估报告已经不适用于所服务相关经济行为的目的和要求;第二是该资产评估报告所服务的经济行为尚未依托该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结论完成。
资产评估报告中的瑕疵或错误可以是当事方提出异议后评估机构自己发现并确认,亦可以是当事方投诉后经行政检查或者自律检查后发现。瑕疵或者错误本身得到委托方、相关当事方和资产评估机构的一致认同。
经济行为如果已经完成,则该报告已经产生实际后果或造成实际经济损失,不存在撤回报告的可能,资产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师只能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承担赔偿责任,不在本文讨论范围。
2.正式出具资产评估报告撤回行为是否合法合规的法理逻辑
对于正式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的撤回行为,《资产评估法》《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和《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中都没有进行明确规范。
通过查阅相关资料,笔者认为可以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相关条款的法理逻辑,来探讨正式出具资产评估报告撤回行为是否合法合规的法理逻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零六条中明确指出,对于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应该及时停止生产和销售、同时开展警示和召回等补救措施,对于补救不及时或者补救措施不得力进而造成损害扩大的,应当同时对扩大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可见,对于存在缺陷或者瑕疵的服务或产品,将其撤回或召回以避免损害、减少损害或者防止进一步扩大损害的做法,是符合法律立法理念和公众普遍认知的。
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公证书的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公证机构应当撤销该公证书并予以公告,该公证书自始无效;公证书有其他错误的,公证机构应当予以更正。可见,对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公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要求是:公正机构应该撤销公证书并予以公告,且该公告自始无效。笔者认为资产评估行业中“瑕疵或错误资产评估报告”的表述理念,可以借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中“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内涵,从而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对相关事项的要求认定资产评估报告撤回事项的法理逻辑。
综上,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缺陷产品或服务的解决理念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对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公证书的相关要求,笔者认为,作为一种高端服务业务的产品之一,资产评估报告确实存在瑕疵或者错误,在相关经济行为实现之前将瑕疵或错误资产评估报告撤回,是一种中止错误、避免或者减少损失和损害的必要行为,该行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立法理念和立法逻辑保持一致。该行为本身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法理念,在强调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的同时,对相关撤回行为应当予以肯定。
3.瑕疵或错误资产评估报告撤回行为是行政检查或自律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后责令改正的补救措施
行政执法主体根据行政检查的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处理:(1)未发现违法行为的,予以记录或者结案;(2)发现违法行为需要立即制止的,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3)发现违法行为需要予以改正的,依法责令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改正;(4)发现违法行为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规定办理;(5)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处理①《广东省行政检查办法》第三十条。
撤回错误或者瑕疵资产评估报告是行政检查或自律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后,资产评估机构对行政主体“发现违法行为需要立即制止的,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要求的积极回应,是资产评估机构的补救措施之一。目的在于减少或避免相关经济行为基于错误或者瑕疵资产评估报告完成而带来的经济损失,该行为本身符合行政检查或自律检查相关要求。
4.正式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撤回行为应当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范
资产评估报告存在瑕疵或错误,已经无法满足委托合同中约定的“为相关经济行为提供专业意见”的作用,如果继续使用该资产评估报告,会对即将完成的经济行为产生误导作用,为委托方和其他相关当事方带来事实经济损失。因此,瑕疵或者错误资产评估报告的撤回行为可以认定为资产评估机构履约内容不符合约定要求后的补救措施。
对已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的撤回行为违约责任的认定(包括资产评估机构与委托方双方协商撤回及协商不成后资产评估机构单方撤回),在资产评估业内暂时还没有配套的成熟法律法规或者准则对其进行规范。但从合同委托的民事责任角度,笔者认为该行为应当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范和保护,可以分情况由人民法院认定违约责任。
如果已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的撤回行为是委托方与资产评估机构双方协商一致后完成的,该行为属于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该行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要求。解除合同后的责任义务可以由双方协商确定。
如果已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的撤回行为是协商不成后资产评估机构单方撤回,委托方不同意资产评估报告撤回行为或要求资产评估机构承担违约责任,则该行为属于单方违约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第八章违约责任中的相关要求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责任: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五百七十七条。
技术服务合同的受托人未按照约定完成服务工作的,应当承担免收报酬等违约责任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八百八十四条。
相关责任认定应当由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认定。其执法主体应当是人民法院,行政主管部门及行业自律协会依据“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无权也无义务对违约事项的责任认定作出决定。
三、经投诉后撤回的存在瑕疵或错误的资产评估报告是否应当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自律惩戒
资产评估报告被投诉,经行政检查或者行业自律检查后,发现存在瑕疵或者错误,需要修改、或者极端情况下需要撤回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承担报告质量问题责任。
资产评估机构正式出具资产评估报告后的撤回行为,是在正式出具资产评估报告向委托方提交之后,在行政检查或行业自律检查结束之前。事实表明其已经完全履行了相关资产评估程序,已经在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信息管理平台完成备案,已经完成资产评估报告出具,已经将正式资产评估报告提交到委托方。从资产评估报告作为一个高端服务业产品的角度来看,该资产评估报告由相关资产评估机构编撰完成,该资产评估报告中存在的执业质量问题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该资产评估机构存在的潜在的执业风险,作为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自律组织,有义务要求相关资产评估机构就报告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改进,查漏补缺,以免资产评估机构在后续执业过程中继续触发相同的风险。
因此,笔者认为,对于行政检查或者自律检查中发现的此类报告,报告内容及行为所体现出的执业质量问题,应当受行政监管及行业自律监管的规范,即对报告内容的规范性、合规性进行检查后事实证明确实存在问题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师的执业行为作出反应。但由于正式报告已经撤回,未造成委托方及相关当事方的实际经济损失,建议对其处罚不要上升到行政处罚层级,只从行业自律监管的角度对其谈话提醒①《资产评估行业谈话提醒实施办法》(中评协〔2006〕97 号)或者发关注函。即,对经投诉后撤回的存在错误或者瑕疵的资产评估报告,不要由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进行行政处罚,而是由行业协会对其开展自律监管,同时,考虑到其对应经济行为未完成,未造成实际经济损失,自律监管工作也不宜对相关行为进行自律惩戒。具体自律监管方式建议根据《资产评估行业谈话提醒实施办法》(中评协〔2006〕97 号)的要求,对相关资产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师进行谈话提醒,或向相关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师发关注函。
四、建议
1.在资产评估行业内明确界定瑕疵或者错误资产评估报告的撤回行为符合法理逻辑。
在经济行为未基于资产评估报告评估结论完成之前,发现资产评估报告存在瑕疵或者错误,将对相关经济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将相关情况及时向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反馈,同时制定补救措施,在修改资产评估报告内容无法补救的情况下,应当主动将瑕疵或者错误资产评估报告撤回,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赔偿相应经济损失。
2.建议在《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增加合同解除条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在合同完成前,即报告正式出具以前,资产评估机构发现由于自身能力或者资产评估机构其他方面的原因报告无法完成,需要解除委托合同时,可以解除合同,但需要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委托方经济损失。同时明确相关责任认定协商不一致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予以认定。
3.建议在《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明确资产评估机构协商或者单方撤回瑕疵或错误资产评估报告时,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同时明确违约责任量刑的最终认定权在人民法院。
4.建议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相关内容,尝试在行业内制定单方违约情况下赔偿责任制度,明确相关事项的责任,做到有规可依,方便行业自律监管工作的开展及工作闭环的完成。
5.根据被撤回瑕疵或错误资产评估报告的严重性,明确撤回的资产评估报告是否应当受到行业自律监管、自律监管是否需要予以开展自律惩戒或自律监管工作是否仅限于谈话提醒和发关注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