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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M(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协同服务的“碎片化”困境及其治理策略*

2022-11-22常大伟刘菁菁

山西档案 2022年1期
关键词:碎片化资源整合服务平台

常大伟 刘菁菁

(郑州大学信息管理学院 郑州 450001)

1 问题提出

图书馆、档案馆和博物馆 (Library,Archive and Museum,LAM) 同属现代社会最重要的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中共同发挥着文化存贮、社会教育和信息传递的功能。但是目前国内LAM之间还面临着管理体制分散、资源建设目标不协调、服务架构与体系标准不一等问题[1],难以满足《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关于“国家统筹规划公共数字文化建设,构建标准统一、互联互通的公共数字文化服务网络,建设公共文化信息资源库,实现基层网络服务共建共享”[2]的要求,制约了公共文化信息资源的利用和共享。为了克服这一问题,相关学者围绕跨机构资源整合、服务平台建设、合作机制构建等问题对LAM协同问题进行了系列研究。例如,刘家真从资源整合的视角出发,认为LAM各自为政的管理和多头服务体系阻碍了资源的整合,文化资源部门应该在一个共同的框架内为用户提供服务[3];李晶从协调机制构建的视角出发,提出建立LAM跨机构的协调委员会以及统一访问标识和联合目录,以便破解LAM面临的条块分割管理体制[4];赵生辉等从构建数字化合作框架的视角出发,在LAM合作中引入D-LAM框架,提出了从战略整合、组织架构、保障体系三方面落实D-LAM的实施策略[5]。此外,还有相关学者对国外LAM合作问题进行了研究。例如,肖希明等分析了英国、加拿大等在LAM数字资源整合中面临的技术问题、知识产权问题以及收益和风险问题[6];李农分析了美国和欧盟在LAM合作模式创新以及合作项目推进中的进展和经验[7]。

从现有研究来看,加强LAM的合作与协同已经成为学界的重要共识。协同参与是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彰显人民主权、谋求善治和累积社会资本的内在诉求和重要体现,也是提升公共文化服务供给绩效的现实呼唤,这就要求在横向层面上强化各公共文化服务参与机构的协同及衔接机制[8]。因为,加强LAM之间的协同服务是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应对新技术环境下公共文化服务的新挑战,适应社会文化信息需求和促进公众学习与创新的重要途径。在此背景下,如何从协同服务与整体性治理的的视角出发,剖析我国LAM协同服务的“碎片化”困境及其深层原因,提出我国LAM协同服务的应对思路和改进策略,对提升我国公共文化服务质量和促进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发展有着积极意义。

2 LAM协同服务“碎片化”困境的表征

“碎片化”一词常见于上世纪80年代关于“后现代主义”的研究文献中,如今已被广泛应用于社会学、政治学、经济学、传播学等领域,意指政府机构或社会组织的权力、层级等在形态上表现为“大量的碎片”,在功能上表现为交叉重叠、缺乏协调和统一,导致公共利益和社会福利的损失[9]。随着服务对象、服务目标、服务内容和服务方式的拓展,LAM在公共文化服务方面呈现出明显的社会化趋向。但是,由于LAM之间尚未建立统一的协同服务制度和责任机制,也缺乏必要的信息沟通机制,致使LAM协同服务陷入独立运转、相互割裂、缺乏协同的“碎片化”困境,难以实现各机构之间的资源共享和服务协同。具体来讲,LAM协同服务“碎片化”困境主要表现在服务主体的碎片化、服务目标的碎片化、服务资源的碎片化和服务平台的碎片化四个方面。

2.1 服务主体的碎片化

LAM作为公共文化服务供给的重要组成部门,担负着保存文化财富和提供公共信息服务的职能。根据相关法律规定,LAM在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过程中要加强合作,例如《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公共文化设施,促进优秀公共文化产品的提供和传承;《档案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档案馆与博物馆、图书馆、纪念馆等单位应当在档案的利用方面互相协作,可以相互交换重复件、复制件或者目录,联合举办展览,共同研究、编辑出版有关史料。但从我国图书馆事业、档案事业和博物馆事业的管理体制来看,LAM之间是相互独立、各自运行的关系,相互间的协调与合作并不顺畅。这就导致LAM在协同服务的过程中存在服务主体的碎片化困境,降低了LAM在统一的组织架构和运行机制内协同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可能性。

2.2 服务目标的碎片化

LAM在服务目标上各有侧重。例如,《公共图书馆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公共图书馆应当免费向社会公众提供文献信息查询、借阅、公益性讲座、阅读推广、培训、展览等服务;《档案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档案馆应当通过其网站或者其他方式定期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不断完善利用规则,创新服务形式,强化服务功能,提高服务水平;《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公益性文化单位应当……创造条件向公众提供免费或者优惠的文艺演出、陈列展览等。LAM依据相关法律分别从提供文献信息查询、档案利用服务以及文物展览等方面为社会提供公共文化服务,但总体来看LAM尚未围绕强化公共文化服务供给的整体性目标展开协同合作。

2.3 服务资源的碎片化

LAM所容纳和存储的信息资源是其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基本前提和重要保障。由于功能定位和职责划分的不同,LAM分别存储着不同种类的信息资源,例如图书馆主要为文献信息、档案馆主要为档案信息、博物馆主要为文物信息等,但都是公共文化服务的重要信息支撑。由于LAM存储的信息资源、信息特征和信息类型等存在较为显著的差异,导致LAM之间缺乏制度化的交流合作机制,致使LAM存储的信息资源呈现出资源碎片化和利用分散化的特点。其中,资源碎片化主要表现为全国范围内的公共文化服务信息资源被分散存储于LAM三大文化服务机构中,但囿于不同机构之间不存在有效的资源整合机制,导致LAM各自保存的信息资源难以实现有效的整合共享;利用的分散化主要表现为社会用户较难通过便捷的信息获取途径同时获取保存于不同LAM内的信息资源,例如社会用户进入图书馆只能获取图书馆的书目信息资源,而无法通过资源共享的方式获取存储于其他档案馆或博物馆的相关信息资源。

2.4 服务平台的碎片化

推进LAM服务平台建设,是新技术环境下LAM创新公共文化服务形式、提升公共文化服务能力的重要支撑。在国家大力推动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进程中,LAM分别建立了各具特色的公共文化服务平台,并开始在系统内部推进全国范围内的服务平台整合。例如,国家档案局要求2021年5月以后,各地方档案部门要积极与全国档案查询利用服务平台对接,共同推进全国档案数字资源共享利用工作,最终实现全国范围内档案查询一网通办[10]。但从图书馆和博物馆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情况来看,实现全国服务平台对接的条件尚不成熟。整体来看,LAM服务平台之间还未建立合作协议或者合作关系,也没有形成统一的服务制度及管理规范,仍然呈现出服务平台碎片化的特点,难以形成平台间协同共建、资源共享、互利共赢的服务格局。

3 LAM协同服务“碎片化”困境的内生根源

关于LAM协同合作面临的挑战问题,相关学者分别从政策要求、技术应用、组织文化、数据共享标准、知识产权保护等维度进行了分析[11]。但是透过LAM协同服务“碎片化”困境的表征对其内生根源进行分析可以发现,行政管理体制的分割、协同服务体系的割裂、权力与责任的剥离、协同服务制度框架的缺失则超越了一般技术、标准和知识产权等的限制,更能从宏观视角反映LAM协同服务“碎片化”的深层原因。

3.1 行政管理体制的分割

条块分割的管理体制,是LAM资源整合面临的主要障碍。我国LAM分别隶属于不同的行政主管机关:图书馆的主管机关是文化部;档案馆的主管机关的是国家档案局;博物馆隶属于国家文物局[12]。LAM在文化服务上各管一块、互不隶属、各自为政,各机构有本领域内完善的管理体系,并在各自不同的文化管理体系中有序运转,这种管理体制有利于加强本机构管理工作的针对性,提高本馆服务工作的质量,但也在客观上增加了各机构之间交流合作的难度。此外,由于尚未建立可以协调LAM各机构的管理部门以及LAM协同服务机制的缺失,致使LAM在服务资源整合、服务平台对接和公共利益协调等方面存在较大缺陷,加深了LAM跨机构合作的行政壁垒,制约了LAM协同服务全面发展。

3.2 协同服务体系的割裂

在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整体框架下建立完善的LAM协同服务体系,是推进LAM协同服务的前提和基础。随着LAM服务工作的公共性和社会性不断凸显,各机构开始着力推进面向社会的公共文化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在本领域内逐渐形成一套涵盖服务标准、服务平台、服务机制等内容的较为完善的服务体系,为各机构开展公共文化服务提供了有力支撑。但是由于LAM运行机制存在自我封闭性,相互之间缺乏有效的资源整合途径,也难以形成统一的标准、平台和机制,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LAM服务体系的割裂,削弱了LAM协同服务的整体性和一体化发展,限制了LAM协同服务模式的构建。

3.3 协同服务权力与责任的剥离

LAM作为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具有行使公共文化服务的权力和责任。从公共权力与公共责任的相互关系来看,一个负责任的公共权力必然符合供给良好公共产品的伦理要求,否则就无法真正实现为民众福祉服务的初衷[13]。从机构职责来看,《公共图书馆法》《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档案法》等在法律条款和立法理念上都倡导LAM提供公共文化服务(虽然各机构服务的侧重点有所不同)。但从权力运行的角度来看,囿于LAM管理职权及其权力范围的不同,LAM均不具有统筹和协调相互关系的法律权力,这就使得LAM在协同服务的过程中有着相同的责任要求,但无相关的权力支持,由此产生了LAM协同服务权力与责任剥离的问题,进一步增加了LAM协同服务的难度。

3.4 协同服务制度框架的缺失

从规范化运行的角度来讲,建立健全LAM协同服务的制度框架,可以为图档博事业发展营造良好的制度环境,为LAM合力提供公共文化服务提供全方位的制度保障。从LAM公共文化服务的制度实践来看,目前各机构围绕各自的业务工作和服务内容形成了专门的管理规范和服务制度,例如图书馆用户服务制度、档案馆利用服务规范和博物馆对外开放规章等。但关于LAM协同服务的制度框架尚未成型,各机构之间在制度衔接和制度协调方面存在很大不足,特别是关于公共文化信息整合与共享的制度建设还没有真正展开。这使得对于同一个服务事项可能会存在多种不同的制度标准和制度要求,也导致LAM在协同服务过程中难以实现服务流程、服务手续、服务范围、服务方式的关联和统一。

4 LAM协同服务碎片化困境治理的实践探索与发展策略

整体性治理在理念上注重治理问题的预防导向,在方法上注重采用全局战略和整体思维,着眼于组织机构的整体性运作,主张管理从分散走向集中、从部分走向整体、从破碎走向整合[14]。整体性治理在应对经济社会运行过程中的“碎片化”问题上具有很强的实践应用价值,为我们破解LAM协同服务的“碎片化”困境提供了崭新的视角。下面以世界数字图书馆应对LAM协同服务“碎片化”困境的实践案例为参考,总结分析LAM协同服务“碎片化”困境治理的具体策略。

4.1 LAM协同服务碎片化困境治理的实践探索

国外LAM针对协同服务碎片化困境的治理较早,跨机构协同服务的研究及实践较为丰富。其中,世界数字图书馆(WDL)是全球范围内资源整合实践的典范[15]。21世纪初,为解决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存在的信息资源差异,缓解信息资源鸿沟现象,美国国会图书馆牵头,与世界各国专家积极探讨建设世界数字图书馆工程。世界数字图书馆功能定位明确,一方面致力于在整合世界珍贵文化遗产的基础上为全球用户提供免费的多样化文化信息资源,体现其“公益性”特点;另一方面,世界图书馆面向全球用户提供多语言在线查阅服务,用户可任意切换为中文、阿拉伯文、英文、法文、葡萄牙文、俄文和西班牙文七种语言,体现其“全球性”特点。

为了克服LAM协同服务过程中存在的服务主体碎片化、服务目标碎片化、服务资源碎片化和服务平台碎片化等问题,世界数字图书馆一方面不断加强图书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其他社会组织机构之间合作机制建设,搭建了涵盖60个国家、158个合作伙伴的协同服务合作网络,并且为了保证运转的高效性,世界数字图书馆还在合作共享的基础上对各协同机构进行职能分工;另一方面,对各馆藏图像与摄影作品、报纸、图书、手稿、期刊、地图、录音制品以及影片等资源加以整合收录,并用统一的元数据进行描述,为用户提供统一的资源标准体系。此外,世界数字图书馆还大力推进跨机构资源服务平台的建设,为世界各国文献、档案信息及文物资源提供统一的数字交互和利用服务平台,进一步提升了用户服务体验。

4.2 LAM协同服务“碎片化”困境治理的策略

结合整体性治理的相关理论和世界数字图书馆协同服务的实践做法,建议从加强LAM协同服务的顶层设计、推进LAM协同服务的机制改革、促进LAM协同服务的资源整合、加快LAM协同服务的平台构建四个方面,化解LAM协同服务的“碎片化”困境,提升LAM协同服务的整体水平。

4.2.1 加强LAM协同服务的顶层设计

LAM协同服务在实践推进过程中所面临的行政管理体制分割、协同服务体系割裂、权力与责任剥离等困境,归根结底还是LAM协同服务在顶层设计层面出现了问题,即未能从制度建构的高度协调和统筹公共文化服务中LAM之间的关系。作为公共管理的一种范式,整体性治理需要被制度化[16]。这使得加强制度建设成为LAM协同服务顶层设计的关键所在。在这方面加拿大图书馆和档案馆一体化服务实践为开展LAM协同服务的顶层设计提供了实践参考,该国在《加拿大图书馆和档案馆法》中明确了图书馆和档案馆的资源整合与服务协作关系,实现了图书馆领域和档案馆领域资源的整合与共享。为此,需要加强LAM协同服务的顶层设计和制度构建,以便促进LAM之间的资源共享和部门合作,实现LAM在公共文化服务基本框架内的整体性治理。具体来讲,加强LAM协同服务的顶层设计需要围绕公共文化服务的总体目标,在国家相关法律规范和政策体系中明确LAM的协作关系和协同机制,从而为LAM协同服务提供政策导向、制度保障和资源支持。

4.2.2 推进LAM协同服务的机制改革

良好的管理机制是LAM有效协作的制度保障,对促进不同机构实现资源协同、信息协同、利益协同、文化协同和服务协同具有积极意义[17]。从英国LAM协同服务机制的实践经验来看,该国重视LAM之间的交流合作和制度化运行,并通过建立在线服务系统、资源检索项目等积极为LAM协同服务创造条件,推动各机构协同服务向纵深发展。为此,在推进LAM协同服务机制改革的过程中,应以整体性治理和质量效益为导向,构建LAM协同服务的联动配合运行机制,推进LAM治理方式的转型改革。具体来讲,可在组织层面设立由LAM共同组成的组织协调委员会,负责LAM协同服务过程中的政策协调、资源统筹、技术支持和利益协调,并就LAM协同服务的规范制定、平台构建、人才培养、知识产权保护等重要议题开展工作[18];在职责划分层面明确LAM协同服务中的权责分工,打破各机构权力与责任剥离的“碎片化”困境,为公众提供便捷的服务获取渠道,最大程度地实现公共文化信息资源的共建共享。

4.2.3 促进LAM协同服务的资源整合

LAM分别掌握了不同领域的公共文化信息资源,将各自存储的资源整合到一个共同的框架中,可以为公众提供优质的“一站式”服务。欧美国家在LAM协同服务方面,以不同形式助推LAM的服务合作和资源共享,破解了LAM协同服务资源“碎片化”的困境,并通过实践论证了跨机构文化资源整合的正确性和必要性[19]。为了提升LAM协同服务的水平,需要依据相关法律将资源整合作为LAM协同服务的核心工作。根据《公共图书馆法》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即“公共图书馆馆藏文献信息属于档案、文物的,公共图书馆可以与档案馆、博物馆、纪念馆等单位相互交换重复件、复制件或者目录,联合举办展览,共同编辑出版有关史料或者进行史料研究”,以及《档案法》第十八条LAM资源整合的相关要求,推进LAM协同服务的资源整合。但在LAM协同服务资源整合的同时,也不能不能忽略三者在管理上存在的差异,而应针对图书、档案和文物本身的特性进行管理,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以使资源整合产生真正的效益[20]。

4.2.4 加快LAM协同服务的平台构建

加快LAM协同服务平台的构建,符合《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关于“统筹规划公共数字文化建设,构建标准统一、互联互通的公共数字文化服务网络,建设公共文化信息资源库,实现基层网络服务共建共享”的要求,也是提升LAM协同服务水平和能力的重要抓手。构建LAM在线服务平台、在线展览平台、专题资源数据库等协同服务平台,可以为公众方便快捷地获取公共文化服务信息并及时反馈相关需求或问题提供渠道。随着社会公众对公共文化信息需求的与日俱增,构建LAM协同服务平台的需求更为迫切。为此,一方面要结合我国LAM管理体制的具体实际以及社会公众对LAM协同服务的现实需求,打造LAM一体化的协同服务平台,增强LAM协同服务的能力;另一方面,可以借鉴国外LAM协同服务平台建设的实践经验,以项目带动的方式创新LAM协同服务平台建设的方式,积极探索出适合我国LAM协同发展的新型服务平台。

5 结语

聚焦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完善LAM协同参与的公共文化服务网络,是新时期公共文化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整合公共文化服务资源、夯实公共文化服务基础、创新公共文化服务形式的重要途径。在此背景下,理清LAM协同服务“碎片化”困境的表征及深层原因,明确LAM协同服务的治理策略,有助于更好地发挥LAM公共文化服务机构的社会功能。但也应该看到,我国关于LAM协同服务的探讨还主要定留在理论探讨和法律倡导阶段,距离进一步的实践落地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为此,在整体性研究LAM协同服务策略的同时,还需要进一步强化LAM协同服务的法律法规落实、权利责任划分、信息沟通机制构建、资源整合标准制定、信息服务平台对接等技术性问题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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