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解读
2022-11-22翟冬
翟 冬
(东南大学,江苏 南京 211189)
1 修订的必要性
我国是养殖大国,养殖业的发展规模日益壮大,逐渐形成大生产、大流通、大格局的新局面,动物产品的流通贸易越来越频繁,养殖业发展迅猛,提高了动物疫病的发生概率,加剧了动物疫病传播的风险。而且我国周边国家疫情的形势比较严峻,增加了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的监管力度,因此旧的动物检疫制度已经无法满足现阶段我国动物疫病的预防需求。再加上现行的动物检疫制度存在了一定的缺陷,终极动物产品检疫的检验理念不符合实际,动物检疫出证的条件不规范,比较笼统,导致了养殖经营者的责任不明确。新的《管理办法》多增加了20多个动物检疫技术规程,制定的依据是根据我国目前跟动物防疫相关的法律法规修订的,更加符合现阶段我国动物防疫工作。总之,重新修订《管理办法》是目前我国养殖业发展的要求,新的动物检疫制度能加强对动物疫病的预防,维护公共安全。
2 修订的意义
《管理办法》的指导思想是遵循依法行政,科学检疫的原则,科学有效地构建了动物检疫制度,对动物防疫工作进行监管。并且对我国养殖业的全产业链进行监管,包括动物生产、流程、交易等环节,是对养殖整个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实行区域化管理,便于疫病的追踪,控制了大规模发生疫病的风险,有效防控了重大动物疫病的发生,增加养殖产业的安全系数,提高动物及动物产品的安全性,预防了动物疫病,维护公共安全。
3 修订后的亮点
3.1 建立动物检疫申报体系
为了提高动物及动物产品的安全性,因此需要实施动物检疫申报制度,即规定了养殖户在出售或运输动物及动物产品前,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申报检疫。不同的动物及动物产品申报检疫的时间不同,一般动物产品,无论是还继续饲养的动物,还是送去屠宰的动物,都需要提前三天进行申报检疫。而乳用和种用的动物以及动物相关的卵、种蛋、胚胎、精液等都需要提前15天进行申报检疫,需注意的是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也都需要进行申报检疫。另外,如果需要运输易感染动物及动物产品时,除了在运输前需要向当地有关检疫机构进行申报检疫,同时还需要提前三天向输入地区的检疫机构申报检疫。双重的申报检疫制度,很大程度上提升了动物及动物产品防疫措施,保障动物及动物产品的安全。
在《管理办法》中还明确指出了动物及动物产品申报检疫的流程,清楚告知了养殖户要如何金属申报检疫。其中最主要的是要提交检疫申报单,申报检疫的方式没有太多的限制,主要是为了方便申报人,可以到申报点领表进行申报,也可以是采取打电话、传真的方式。不过如果选用电话进行检疫申报时,仍然需要在现场补填检疫申报单,这主要是留存检疫申报资料,便于后期的管理和追溯。总的来讲,建立动物检疫申报体系能更好地监管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一旦发生重大的动物疫病,也方便追溯疫情的源头,能掌握疫情,避免出现大范围地扩散,做好动物防疫工作,有利于养殖业的健康发展。
3.2 加强产地检疫出证要求
无论是运输动物及动物产品,还是出售,都需要有产地的检疫出证。在《管理办法》还没修订前,产地检疫出证比较容易,基本上没什么要求,只是形式上的检疫出证,无法保障动物及动物产品的安全,因此新修订的细化了动物及动物产品产地检疫出证的要求,作出了详细的规范,促使产地检疫出证走向规范化、标准化,提高了动物及动物产品的安全系数。动物及动物产品在运输或出售前,通过了检疫,并且符合下文的条件,可以由官方兽医开具产地检疫证明。符合的条件分别有:一是没有发生任何动物疫情的饲养场,或者是产地不是来自非封锁区域。二是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对动物及动物产品完成了强制免疫,并且还处于有效的保护期里。三是已经通过了临床的检查,而且检查物没有任何疫病,是健康的。四是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监测的,要求检测结果要符合相关的规定。五是养殖档案中记录的以及畜禽标识都要符合农业部门的相关规定。另外在《管理办法》中规定了通过合法捕获的野生动物和种用动物的卵、种蛋、角、皮毛等动物产品都要符合检疫的标准。对乳用、种用动物的检疫也作出了相关的规范,还有宠物的检疫也要符合农业部门的规定,要达到健康的标准方可进行饲养。
对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疫作出严格的规范,加强产地检疫出证的要求,主要是为了防止动物疫病的发生,对我国的养殖产业的发展具有促进作用。
3.3 细化了屠宰检疫的要求
对动物的屠宰检疫作出了规范,严格要求动物在进入屠宰点时要附带《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并且要佩戴相关的畜禽标识,需要提前得到农业部门的检疫。细化动物的屠宰检疫要求,规范了动物屠宰,避免在屠宰过程中发生疫病感染,保障了动物产品的安全。一般是符合下列几个条件:一是要求动物在屠宰的时候不能带有寄生虫病和传染病;二是要符合农业部门的规定的相关屠宰检疫规程要求;三是如果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动物也需要符合检测的结果。只有符合上述条件的,官方兽医就可以出具屠宰检疫合格证明,并且需要在动物的肢体上,动物产品的包装袋外部盖上检疫验讫印章,或者是附带上屠宰检疫的标志,证明该动物及产品已接受过检疫。一旦动物及动物产品没有通过检疫,则需要由官方兽医开具检疫处理通知单,并且由养殖户或者屠宰场按照相关的规定,依法将不合格的动物及动物产品进行技术处理,防止不合格的检疫动物及动物产品流出市场,对养殖业的发展造成不良的影响。
3.4 增加了分销出证的内容
动物产品的分销有两种常见的方式,一种是直接分销,一种是储藏后分销。新修订的《管理办法》分别对这两种分销方式作出了具体的规范,增加了分销出证的内容,规范动物产品的出售。通过检疫合格的动物产品,在到达目的地后,需要直接在当地进行销售时,动物产品的负责人应该向输入地相关机构申请更换证件,其中不会产生任何费用。分销出证的更换应该满足以下的条件:一是能提供原始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并且检疫标志需要保持完整清晰,和证物相一致,而且还要在有效期内;二是在有关国家标准规定的保质期内,动物产品不能出现变质和腐烂,需要是完好的产品,质量要有保障。储藏后的分销换证的流程也和直接分销是一样的,不过储藏后分销的换证也需要满足一定条件。前两个条件和直接分销是一样的,都是要能提供原始有效的证明,产品的质量要有保障,三是需要有健全的出入库登记记录,四是农业部门要求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需要满足相关的检测结果。
3.5 规范乳(种)用动物检疫审批制度
在动物的检疫工作中,除了养殖动物的检疫工作之外,还应该包括乳用动物和种用动物,这两类动物的检疫工作也是极其重要的,因此在修订后的《管理办法》中规范了乳用动物和种用动物的检疫审批制度。养殖户在进行跨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引进乳(种)用动物及产品时,包括其种蛋、胚胎等产品,都需要填写相关的乳用动物和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并且还要按照相关的规定向输入地申请办理动物检疫审批手续。通常需要符合下列条件方可获得检疫审批资格:一是无论输出的饲养场、养殖地,还是输入的饲养场、养殖地,都需要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严格规范输入地和输出地,形成双向的检疫审批制度,能避免检疫审批出现漏洞,更加严谨规范,有利于推进乳(种)用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二是输入饲养场、养殖地存栏的动物要符合动物健康标准,排查源头的疫病,做好了基础的疫病防控工作。三是输出的乳(种)用动物养殖档案记录要符合农业部门的相关规定,避免输出不合格的乳(种)用动物,避免后期出现不良的动物产品,这也是从源头进行管控,加强了乳(种)用动物的检疫审批制度。四是输出的供体中,包括动物的胚胎、精液和种蛋等都要符合动物健康的标准。在修订后的《管理办法》中还规定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等跨区域引进乳(种)用动物的检疫工作,要求引进的动物在到达输入地之后,需要进行隔离观察。一般情况下,大中型动物的隔离时间要达到45天,小型动物的隔离时间则可以短一些,但也不能低于30天。由于乳(种)用动物是活动,存在的风险更大,而新的规定是延长了乳(种)用动物的检疫时间,把控了潜在的风险。
3.6 新增了水产苗种产地检疫
虽然我国沿海线长,水产资源丰富,水产养殖业发达,我国水产苗种的流通度日益扩大,但是我国却严重缺乏对水产苗种的管理,尤其是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工作。为了从源头严格控制重大水生动物疫病的传播,需要推进水产苗种产地检疫的覆盖,对此修订后的《管理办法》中新增加了水产苗种产地的检疫标准。要求无论是运输,还是出售的水生动物及产品,包括水生动物的幼体、亲本、受精卵以及其他遗传育种材料等,养殖户都需要在运输或出售前的20天内向相关的机构进行申报检疫,确保水生动物及产品的安全。
新修订《管理办法》是顺应我国养殖业的发展格局,能有效地防控动物疫病的发生,维护公共安全,因此各地区政府要积极响应国家政策,落实动物防疫工作,加强动物检疫的执法监管力度,加大相关法律的培训宣传,完善产地检疫出证和分销出证,建立健全的乳(种)用动物检疫审批制度,做好水产苗种产地的检疫工作,加强对官方兽医队伍的建设,培训其技能、职业道德,全面提升检疫执法的业务水平,确保我国动物检疫工作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