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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型无人机侵犯隐私权问题探讨与对策分析

2022-11-22

关键词:操作者隐私权规制

张 艺

(合肥工业大学 文法学院, 安徽 合肥 230000)

回溯过往, 数字信息技术的发展成果渗透到人们生活各方面, 新技术带来社会新发展, 继而带来新的生活方式。 在这场社会化变革的过程中, 无人机逐渐进入普通民众的视野, 给人民的娱乐生活注入新的体验。 无人机市场的发展, 从最开始的军用无人机到如今民用无人机的市场占比大大提升, 市场应用场景也呈现多元化态势。 民用无人机制造业作为近几年快速发展的新兴产业, 在个人消费、 植保、 测绘、 能源等领域前景光明, 无人机应用在国民经济和社会生产生活中发挥着愈发重要的作用。[1]然而, 民用无人机行业发展呈现出的井喷态势也造成一些法律侵权问题的出现, 这其中, 公众的个人隐私信息安全遭受到无人机带来的前所未有的威胁。 大数据时代, 数据获取的便宜使得隐私信息保护的难度与日俱增, 加之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没有针对无人机侵犯隐私权行为的具体规制, 法律固有的滞后性制约着侵权问题不易得到妥帖解决。 如何应对无人机侵犯隐私权, 保护民众的隐私信息安全值得我们更加深入的思考。

1 微型无人机侵犯公民隐私权问题及分析

无人机侵犯隐私权的案例层出不穷, 国内发生过大学校园男生操控无人机飞到女生宿舍楼外引起恐慌, 多地使用无人机进行执法引起争议等热门事件。 在无人机侵犯隐私权的案件中, 微型无人机由于其体积小、 不易发现的特征更容易威胁到民众的个人隐私信息安全。 本文所言微型无人机是指空机重量小于等于7千克的无人机(1)《轻小型民用无人机系统运行暂行规定》: 3.17微型无人机 , 是指空机重量小于等于7千克的无人机。, 这样型号的民用无人机负载高清摄像头, 多用于航拍、 测绘、 休闲娱乐等活动, 极易侵犯民众的隐私权。

1.1 微型无人机侵犯隐私权的表现形式

1.1.1 捕捉住宅位置、 出行路线等私人信息

微型无人机在航拍的工作过程中, 历经起飞-拍摄-上传图像资料至无人机云-存储等步骤, 运行中, 微型无人机时常悬停于居民住宅上空, 极易捕捉居民的住宅信息, 掌握住宅信息等于间接掌握被拍摄者拥有不动产财产的信息。 微型无人机操作者也可能利用无人机跟踪被拍摄者, 记录被拍摄者的行走路线, 通过观察被拍摄者的出行目的地与会见之人, 多次拍摄稍加分析即可得出被拍摄者的娱乐喜好、 交往人群等各种各样的个人隐私信息。

1.1.2 干扰公民正常生活

民法典颁布过后, 保护个人隐私权不仅仅只是保护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 私密活动、 私密信息。 民法典还新增一款条文, 保护公民的私人安宁生活免受以电话、 短信、 即时通讯工具、 电子邮件、 传单等方式的侵扰(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 短信、 即时通讯工具、 电子邮件、 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利用无人机拍摄也是一种干扰安宁生活的方式。 利用无人机跟踪被拍摄者, 当被拍摄者发现无人机正在自己上空进行工作, 即使不是针对自己的拍摄, 但也会担心是否会在不经意间将自己的个人信息记录下来。 有了这样的恐慌, 就会大大增加民众的心理压力, 使得民众不能安心且随心地过自己的生活。 住宅围墙等建筑的社会作用就是为了与外界隔绝从而能够拥有自己的一方私人活动区域, 但微型无人机的出现, 打破了这面人为设定的物理屏障, 使得民众的私人领域遭受到了侵犯, 不能进行正常的日常生活。

1.1.3 传播、 贩卖公民隐私信息

大数据时代的到来, 加剧了公民隐私信息受到威胁的程度。 当今社会, 自媒体行业发展迅速, 一些新兴职业逐渐进入公众视线。 网络直播越来越普遍, 一些网络主播利用无人机直播的噱头, 在社交网络平台实时传播拍摄画面来吸引观众的关注以期得到高点击率。 网络主播在直播风景或相关赛事的过程中, 无意间将拍摄到的民众个人隐私信息进行实时网络传播也会造成侵犯民众隐私权的侵权事实发生。 近几年, 微型无人机操作者将拍摄到的民众个人隐私信息贩卖给不法分子的案件屡禁不止, 这些都是侵犯公民隐私权的具体表现。

1.1.4 无人机云开发者侵犯公民隐私权

无人机云是无人机的动态数据库系统, 用于对无人机航行提供实时路况并对无人机的实时数据进行监测。 接入系统的无人机会实时上传数据入库, 因此, 在无人机工作过程中, 微型无人机的操作者没有任何机会能在这种实时传输信息的过程中隐瞒相关数据, 很明显这些收集到的民众隐私信息可能会以多种方式使用, 包括可能的滥用[2], 这也是微型无人机侵犯隐私权的表现形式之一。

1.2 微型无人机侵犯隐私权的特点

微型无人机相较于其他型号的无人机来说, 具有体积小、 重量轻、 飞行高度低等特点。 正是由于微型无人机自身的结构性特点, 其侵犯隐私权的特点既包含一般无人机侵权特点, 又有自己的独有特点, 最终形成在侵犯公民隐私权时与其他普通侵犯隐私权行为的不同之处。

1.2.1 隐蔽性

微型无人机具有体积小、 飞行快的自身特点, 当被拍摄者发现无人机位于自己上空进行拍摄有侵犯隐私权可能性的时候, 由于无人机运行过程中人机分离的特点, 被拍摄者大多只能看到无人机在空中悬停, 并不能了解是何人在操作无人机。 即使在第一时间发现自己的隐私信息可能遭到了侵犯, 却不能快速准确地找出侵权行为人, 因为侵权行为人的信息完全是未知的。 这就造成在以后的责任追溯环节中, 侵权行为人处于一种匿名的状态, 这对于在保护民众隐私权、 惩罚侵权行为人的认定过程中增加难度。

1.2.2 迷惑性

微型无人机侵犯隐私权的这一特点与侵权行为的隐蔽性存在一定的关联, 正是由于侵权行为的隐蔽性和匿名性造成在被拍摄者发现无人机悬停在自己上空的时候不能确定无人机是何时存在的, 是否拍摄到自己的个人隐私信息等。 侵害隐私行为迷惑性越强, 造成的后果越加严重。[3]这些疑问的存在使得受侵害当事人不能抉择是否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相关情况。 微型无人机侵犯隐私权的迷惑性成为保护民众个人隐私信息道路上的绊脚石, 侵权的迷惑性与不确定性往往使得潜在受害者背负着较多的犹豫心理, 可能因此而错过维护自己权益的最佳时刻, 为案件侦破带来困难。

1.2.3 侵权事件发生概率大大增加

微型无人机在运行过程中速度快, 运行中的每一时间节点, 机载的摄像头都会将拍摄画面传输到无人机云系统或者通过实时网络直播传播出去。 作为无人机的操作者, 边拍边上传的运行机制没有给予操作者丝毫反应时间来切断拍摄, 以至于当操作者发现拍到了涉及民众的个人隐私画面时, 这些图像已经存在并保存, 如果更不幸正在直播的话, 这些画面就已经实时在网络上传播开来。 正是由于这种缺乏前瞻性的固有缺陷和画面捕捉的快速灵活性, 使得无人机在运行工作中侵犯民众隐私权案件发生的概率大大增加。

2 微型无人机侵犯隐私权的原因

在微型无人机的生产销售过程中, 存在众多的关联主体, 无人机开发者、 生产者、 销售者、 购买者和使用者, 这些行为主体都可能成为微型无人机侵犯个人隐私权的侵权行为人。 但现行法律法规缺乏对上述主体的行政规制, 造成侵权行为不易追责, 两者之间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 此外, 社会大环境的变革和个人隐私意识保护的匮乏也成为微型无人机侵犯个人隐私信息事件发生的培养皿。 大数据、 人工智能、 物联网等新兴技术的快速发展带来了社会新气象, 相较于一般的隐私信息侵权保护, 面对这些新兴事物、 新的侵权方式, 传统的个人隐私信息法律保护框架正面临新的考验。[4]

2.1 无人机侵犯隐私权立法缺失

无人机作为新兴热门行业, 借助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 该行业在国内外刮起一股潮流。 随着国家全面小康社会的基本建成, 全国上下家家户户的生活水平已然大大提升, 对于像微型无人机这类的电子新宠儿, 绝大多数的家庭都有经济购买能力。 由此而形成的局面就是普通民众持有民用无人机的数量大大上升, 侵权事故的发生率也随之增加。 但在我国, 规制关联主体的行政法规呈现缺失状态, 成为保护个人隐私链条中的一大漏洞。 我国现行法律在保护个人隐私权中呈现出以宪法为统领, 民法为主体, 其他法律法规弥补的结构框架, 但现行保护隐私权的法律条文缺乏明确针对无人机侵犯隐私权的具体条款, 民事立法中对于隐私权的保护无法完全适用于无人机侵权案件的解决, 这些都造成针对微型无人机侵犯隐私权的法律方面的不足。

2.1.1 无人机销售缺乏统一行政法规

微型无人机的购买除了在实体店进行选购之外, 大多数人会选择电商平台进行网购。 国内几大电商平台, 对于无人机的购买没有任何的门槛, 任何人都可以进行选购。 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中提出, 销售除重量小于250克以外的民用无人机的单位、 个人应当向公安机关备案, 并核实记录购买单位、 个人的相关信息, 定期向公安机关报备。 购买重于250克以上的民用无人机的单位、 个人应当通过实名认证, 配合做好相关信息核实。 在电商平台上, 深圳大疆等知名企业旗下的无人机在购买的过程中会提醒买家做好实名登记, 但却不乏有一些小众无人机销售商家, 在用户的购买过程中没有主动提醒关注实名认证政策, 而且当买家主动询问时, 也并不能得到正确的答复。 此外, 电商销售平台中还存在着另一种现象, 就是刻意规避法律的规定, 标注无人机的重量是249克无需注册等相关字样。 这些电商销售过程中的不合规不严谨行为导致在侵权行为发生后, 由于部分使用者没有进行实名认证, 在本就不易维权的基础上增加了额外的难度。 另一种比较少见的无人机购买方式是只购买无人机的相关配件, 自己进行组装, 这种情形下的微型无人机侵犯隐私权的责任追究将会更加困难。

2.1.2 微型无人机侵犯隐私权立法空白

无人机呈现出井喷式的发展, 但是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出台速度远远落后于这种发展速度, 而且目前出台的一些适用于民用无人机的法律法规大多集中于讨论适航管理、 驾驶员资质、 无人机应用领域和飞行系统设计、 行政监管等方面。[5]专门针对无人机侵犯隐私权的立法规定基本是空白。 即使在一些行政规范性文件中有设置电子围栏(3)电子围栏, 是指在特定地区周围划设的为保障特定地区安全的电子隔离装置, 用以阻挡即将侵入该地区的航空器, 同时具有报警功能。、 隔离区域、 禁飞区、 视距内运行和超视距运行等规定, 在一定程度上确实可以避免无人机对区域内的民众造成侵犯隐私权的危险, 但这种程度的规制放在幅员广阔的我国来说不过杯水车薪。 无人机在运行过程中适用较多的是民航局发布的各种规范性文件, 真正适用的法律只有《民用航空法》。 但是, 这部法律颁布于1995年, 相关规定对于规制无人机这种新兴产品往往心有余而力不足。 目前, 专门用于规制无人机侵犯隐私权的法律法规并没有问世, 已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中对于侵犯隐私权的系统描述几乎没有。 当侵权行为发生时, 目前还只能适用一般的民事侵权责任法进行追责, 但由于微型无人机侵权行为的本身特点, 使用一般责任追究法很难追究判定各方的责任, 所造成的后果往往就是责任认定不够明确、 不够迅速, 问题不能妥善解决, 最终无法达到预期的维权效果。 目前, 各地也陆续出台了一些地方性的文件, 用于规制区域内的无人机运行相关法律问题, 例如, 深圳市作为无人机产业企业规模和无人机拥有量众多的城市就公布了《深圳市民用微轻型无人机管理暂行办法》, 规定了生产和销售管理、 飞行管理和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 但这些规定只是一些行政性的文件, 对于侵犯隐私权的规定还是欠缺, 在法律适用中还存在着众多的不足, 而且这些规定毕竟是区域性的, 效力范围很窄, 缺乏系统性和普遍性。

2.2 无人机监管主体混乱

除了立法上存在的不足, 无人机的监管混乱也是造成无人机侵犯隐私权的原因之一。 无人机发展至今, 一直没有一个固定的专门部门进行各项事务管理。 众多部门都曾经为规范民用无人机的发展发布过相关的政策性文件, 例如, 民用航空局、 工信部等。 但管理部门众多、 权责不明晰, 造成执法过程中, 存在多头执法和无权执法的现象发生。 近年来, 无人机发展的种类更加繁多、 大小不一 、 功能各异, 各部门对于无人机的管理职责权限变得愈发模糊。[6]这些管理部门又缺少对于个人隐私信息保护的清晰认识, 重视程度远远不足甚至是没有, 致使无人机侵犯隐私安全处于管理的真空地带。

当前, 公安部门主要承办民众投诉无人机侵犯隐私权的案件和相关的治安管理处罚, 但公安部门作为综合性执法部门, 面对无人机侵权问题也只能依照一般的侵权案件进行处罚, 并且这种处理措施是一种事后救济性的举措, 处于无人机侵犯隐私权案件环节的最后一环, 即使能够妥善处理, 也是被动的, 是弥补性的, 何况对于缺乏立法规制的隐私权维权来说更是难上加难。 这种部门之间混乱的监管模式在根源上就制约了侵犯隐私权的问题得到妥善处理, 也增加了被拍摄者的维权难度。[7]

2.3 大数据时代对隐私保护提出新挑战

大数据就是指互联网行业在日常运营中生成、 积累的大量用户数据。 大数据时代有其固有属性, 数量基数大、 数据种类繁多、 海量信息、 价值密度低, 还有高处理、 快更迭的特征。 正是大数据时代的这些特征显得个人隐私信息的“廉价”。 网络空间肆意贩卖个人信息, 现实生活中因此而遭受的信息诈骗案件屡禁不止。 随着无人机的普及, 微型无人机飞入寻常百姓家, 无人机收集到的信息增加了大数据时代人们遭到侵害的概率, 给个人隐私权的保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2020年, 我国民法典颁布, 将隐私权纳入人格权编, 体现出对保护民众隐私权和个人信息安全的重视。 因微型无人机侵犯隐私权的特殊属性, 我们更应该探求出相应的规制方法对其使用加以限制。

2.4 个人隐私保护意识淡薄

微型无人机侵犯个人隐私信息中, 存在一个根源性的社会问题就是隐私保护意识的缺乏。 这种缺乏不仅是可能遭受隐私侵害的普通民众个人, 还包括在整个无人机生产过程中所有环节的责任主体。 产品开发生产者的不足表现在设计无人机系统的过程之中较少地考虑到会侵犯隐私权的情况, 以至于无人机系统源头上就缺少保护隐私权的程序设置。 产品销售者的不足体现于商人以营利为目的, 在产品销售过程中没有尽到应尽的注意义务, 使得一些不了解无人机的购买者没有重视到实名认证的重要性。 无人机操作者的不足是没有预先考虑在自己工作的过程中可能侵犯公民隐私权, 肆意操作自己的无人机进入居民区或者一些非公共区域。 对于潜在的受害者而言, 现代技术的发展使得隐私暴露的风险大大增加, 一方面, 他们知道自己隐私遭受侵犯的概率增加; 另一方面, 又希冀在这个时代也能像过去一样保护自己的隐私。 这种进退维谷的心态造成在隐私权可能遭到侵害的时候犹豫不决, 当察觉到应该保护隐私时, 为时已晚, 正是这些犹豫使得个人隐私信息数据早已在互联网特别是社交网络的不同地点留下了足迹。[8]

3 域外无人机侵犯隐私权立法保护现状

相比于国内无人机产业在近几年才开始飞速发展, 国外无人机产业的运行模式和相配套的规律法规更加成熟。 域外无人机侵犯隐私权保护立法大多融于针对无人机的整体系统监管法律, 或存在于相关行为主体的行政规制中, 也尚无一部明确的法律针对无人机侵犯隐私权进行规定, 国内外立法以及司法实践的对比, 学习国外保护隐私权免受无人机侵害的做法, 有助于帮助我国建立相关的无人机法律法规。

3.1 美国在无人机侵犯隐私权保护中的实践

美国主要从行政法方面规制政府主体或非政府主体的行为, 以达到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 美国是无人机产业发展大国强国, 技术领先于世界其他国家, 这就形成美国针对无人机侵犯隐私权的保护实践要比其他国家成熟。[9]美国保护隐私权的立法也是在实践中逐渐摸索的。 在审理若干无人机侵犯隐私权的案件之中, 司法人员发现无人机适用法规与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之间存在不和谐之处, 造成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由于法官的自由裁量, 往往造成相似案情但是结果不同, 这一现象引起美国各界的广泛关注。 如何维护民众合理的隐私期待标准以及对宪法第四修正案进行正确解读并维护权威、 保持无人机的健康发展在一段时间内是美国政府所考虑的问题。 此后, 美国一些州相继颁布了一些针对政府执法过程中侵犯隐私权的法规, 但作用范围狭窄。 直到2015年, 时任总统发布了《总统备忘录: 提升国内使用无人机系统的经济竞争力, 同时保障隐私、 民权和公民自由》。 备忘录规定无人机收集信息的保留不超过180天, 一切无人机运行过程要符合已经公布的法律法规。 在无人机运行过程中除与国家安全有关系的原因之外, 均需要提前向社会公布无人机的预计活动地点, 保障运行的透明性, 在对公众隐私可能造成重大影响时, 无人机活动地点的变更也要通知公众。[10]

此外, 美国还建立起一套无人机运行途中保护隐私权的指南, 指南中对无人机运行提出几点要求, 具体而言就是: 操作者拍摄图像前要提醒他人、 缺乏合理理由不得收集个人隐私信息、 不得随意使用数据信息、 防止数据泄露。 总结来看就是, 操作者要秉持告知与谨慎义务、 使用目的限制原则以及守法原则。 美国还鼓励无人机操作者适用相关智能APP, 注册使用APP可以帮助操作者在无人机飞行过程中了解安全合法区域, 避免侵权的发生。 美国将个人隐私权保护融入民用无人机的系统立法之中, 主要通过审批进行事前监管和事后对民用无人机采集的隐私信息进行使用限制双管齐下来保护公民的隐私权。 美国某些州也尝试无人机侵犯隐私权的保护立法, 例如, 马塞诸塞州通过无人机隐私和透明使用法案, 旨在为受到侵害的无辜居民设立私人诉讼权, 也在刑事立法中尝试专设非法使用无人机捕捉图像罪和传播隐私图像罪等罪名加大惩罚力度, 以期实现对居民隐私权的保护。

3.2 欧盟在无人机侵犯隐私权保护中的实践

欧盟近几年一直在尝试无人机相关方面的立法, 对于无人机侵犯隐私权的规制, 是在无人机系统规范中设立的, 在无人机立法中融入对于隐私数据的保护。 法国在设置禁飞区的前提下, 规定无人机必须注册电子账号, 以期实现一机一码, 保证无人机能够在飞行中自主播报身份、 飞行高度、 飞行速度、 地理位置等内容; 德国规定无人机必须刻上所有者姓名和地址; 英国规定, 操作者因为鲁莽或疏忽导致空中飞行器危及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行为要接受相应惩罚, 这些处罚不仅仅是指金钱方面, 还包括禁止操作无人机; 西班牙、 葡萄牙、 意大利等国一致禁止无人机夜间飞行……这些举措都为无人机的有效管控提供了重要思路。[11]2019年, 在欧盟国家一系列的尝试立法后, 欧盟航空安全局发布了《无人机通用准则》计划, 此项计划适用于全欧盟成员国。 在该项通用计划中规定范围广泛, 涉及无人机监管的各个方面, 其中就有提及对个人隐私的保护问题。 该通用准则将无人机分为三类, 分别是“Open” “Specific” “Certified”, 即“开放类” “特许类” “核准类”。 对于不同等级, 准则都规定了相应的年龄限制、 操作规范、 资质限制等。 各类规范中关于无人机侵犯隐私权保护的规定可总结成如下几方面: 第一, 若无人机配备能够捕捉个人数据的传感器, 就应当进行实名注册, 但如果无人机被认定只是玩具模型时, 不需要进行注册备案登记。 第二, 无人机登记系统应符合欧盟法律, 数据存储要便于查询和监督。 第三, 无人机驾驶员应完成一定的培训课程, 确保了解有关隐私保护方面的信息。 第四, 设置禁飞区。 第五, 成员国应当维护注册系统, 在给予保护隐私需要的特定情形下, 成员国可限制或禁止无人机操作的请求。[12]《无人机通用准则》计划的发布对于保护无人机时代的隐私权意味着迈出了巨大一步, 在未来的一段时间内将成为欧盟各国规制无人机行为的重要依据。

总体而言, 域外保护无人机侵犯隐私权的立法规制大多集中于行政准入制度方面, 目光大多投向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冲突角度, 较少地集中在最频繁最常见的私人主体利用无人机侵犯隐私权。 但不可否认即使是这样, 域外立法经验也有值得我国学习的方面。

4 规制微型无人机侵犯隐私权的对策

微型无人机侵犯隐私权的事实已然存在, 如果放任不管, 不利于无人机行业的健康发展和人们对社会安宁稳定生活的追求, 我国应当尽快出台相关规制侵犯隐私权的对策, 美国和欧盟在规制无人机侵犯隐私权方面的立法实践值得我国思考借鉴。 制定规制侵权行为的对策时, 我们还应当遵循一些原则。 首先, 是全面性原则, 保护好无人机时代的个人隐私权, 不仅仅是某一方的责任, 通过前文的分析可以看出, 在侵权行为发生时, 不单单是无人机操作者一方的责任, 生产者、 销售者、 设计者或者是被侵害的民众都存在没有尽应尽的注意义务的情形, 而且对于保护隐私权对策的建立应当是指在无人机运行的全过程中都需要考虑到的, 不仅仅是指某一项工作。 因此, 制定对策一定要全面, 避免片面的矫枉过正。 其次, 是平衡原则, 不可否认无人机的出现是一把双刃剑, 它所带来的便利与危害是相伴相生的。 无人机作为新兴产业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效益, 提供了工作机会、 便利了植保、 测绘等工作的开展。 在制定相关对策时, 要贯彻既维持无人机产业的健康发展又可以达到规制侵犯隐私权行为的平衡原则, 不能为了保护隐私权而遏制了无人机产业的发展。 最后, 是符合实际原则, 制定对策一定要有切实可行的方案辅助, 不能光是天马行空的畅想, 如果对策制定出来却没有可行之处, 那这些对策也只会束之高阁, 无益于隐私权的保护。

4.1 建立健全隐私保护法律法规

当前, 我国有关无人机侵犯隐私权的立法属于空白状态, 在司法实践中严重凸显不足, 所以, 规制无人机侵犯隐私权的法律体系必须尽快建成。 针对当前无人机适用法律位阶低的局面, 建议制定无人机专门法律或在《民用航空法》中增设专章, 并将无人机侵犯隐私权的责任追究写入, 具体内容设置可以借鉴美国和欧盟的立法。 例如, 规定无人机收集信息的储存时限; 进一步明确禁飞区的区域; 把无人机设计者、 生产者、 销售者和操作者应尽的隐私保护注意义务用法律条文规定下来, 规范无人机产品销售、 购买和使用的全过程; 健全无人机登记备案系统, 确保实现“一人一机一码”和无人机操作者相关知识的培训机制, 提高无人机操作者的法律知识素养。 这是在事前监管环节保护隐私权的做法, 在现有侵权责任法的基础之上, 可以增设无人机侵犯隐私权专章条文, 详细规定无人机侵犯隐私权的侵权责任认定、 免责事由、 惩罚措施和补救措施。

4.2 部门协调工作和行业自律管理

当前, 各部门之间管理混乱, 必须尽快厘清各部门的权责, 避免出现多头执法、 执法缺失的局面。 对于无人机侵犯隐私权的监管来说, 最好的做法就是建立起管理无人机事务的专门机构, 但目前来说, 一步实现的难度属实过大。 在现有的无人机监管基础之上, 我们应当全力实现各个管理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 联动协调推进工作进展。 无人机侵犯隐私权的规制主要以公安部门为主导, 但现在无人机的登记系统隶属于民用航空局, 无人机云的信息储存在开发商, 以致于侵权发生时, 公安机关查看资料具有一定的不便, 因此, 建立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很有必要, 可以大大提高执法效率。

行业自律管理对于无人机的健康发展也是非常重要的, 为减少乃至避免微型无人机侵犯隐私权的发生, 可以建立专业的行业协会。 行业协会可以定期举办知识讲座, 讲授无人机相关法律法规, 设置行业协会规章制度, 对于侵犯隐私权的无人机使用者给予一定的行业限制以期达到警示作用。

4.3 个人隐私保护意识加强

无人机侵害隐私权的安全问题不是依靠外在的法律、 技术就能根治杜绝的, 提高个人隐私保护意识也至关重要。 大数据、 无人机时代, 海量个人隐私信息在网络上泛滥, 只有真正了解这个时代隐私保护的重要性才能更好地享受这个时代所带给生活的便利。[13]面对信息收集的便利, 我们已经处于一个劣势的局面了, 所以要时刻关注自身的个人隐私信息安全, 学习相关的法律知识, 提高自身的隐私保护素养, 将隐私安全保护置于首位, 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个人隐私信息保护意识的加强可以通过日常训练达到目标。 当发现个人隐私信息遭受侵犯的时候, 一定不能犹豫, 及时拿出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至关重要。 在日常生活中, 谨慎处理自己的个人信息, 提高安全防范意识。

4.4 科技发展提供隐私保护新思路

微型无人机侵害民众隐私安全是信息技术发展带来的“不良反应”, 面对这个不良反应, 我们可以通过信息技术的优化来加以改善, 人工智能时代的到来, 使得一切想法都有可能实现。 回溯无人机侵犯隐私权的根源是设计系统的缺陷, 如果可以在源头上就杜绝侵权的可能性产生是最完美的解决方案, 可以实现多方共赢, 普通民众不用担心隐私泄露, 操作者也不必战战兢兢。[14]畅想未来技术的进一步发展, 无人机可以改进实现如下功能, 通过对无人机机载摄像头进行改进, 添加人像识别自动模糊的程序。 当无人机拍摄到人像时, 会自动对图像进行处理使之变得模糊, 这样就不会造成隐私信息的泄露了。 还有一个解决方案就是, 如今智能手机很普遍, 开发商可以设计一款智能APP, 这款APP的功能就是当周围有无人机运行时可以发出警示, 提醒用户注意保护自己的隐私。 科技发展带来的挑战, 除了运用社会规则加以改善之外, 用科技本身更高层次的发展来解决问题才是最明智的做法。

5 结 语

无人机时代, 面对无人机的发展所带来的社会现象, 世界范围掀起立法新浪潮, 各国之间无人机立法可以互相影响, 互相借鉴。 中国在做无人机立法时, 应当从比较法视野瞭望, 深入研究全球法规, 达到立法结果科学、 创新、 合理。[15]无人机发展前景一片光明, 势不可挡, 但我们也不能忽视在这个时代, 公民隐私保护重要性不言而喻, 困难程度前所未有。 我国已经有规制无人机的一些法规, 但在隐私权保护方面略显不足, 为了进一步实现无人机行业的健康稳定发展, 尽快制定相关对策刻不容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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