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塑城市婚姻幸福
——以20世纪50年代上海女性为中心
2022-11-22刘怡
刘 怡
(华东政法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上海 201620)
一、引言
1950年5月,新中国成立后的首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正式颁布,它提出男女平等、婚姻自由的原则。(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编:《婚姻法及其有关文件》,人民出版社1952年版,第1—7页。随着新婚姻法的宣传贯彻,新中国开启了破旧立新的婚姻变革历程。在上海,重塑婚姻家庭关系的进程与一系列核心政治议题紧密关联。第一,1949年以后,中国共产党的工作重心从农村转向城市,城市工作的目标是将上海这类“消费的城市”改造为“生产的城市”,民众的婚姻、家庭观念亦是改造对象;第二,经典马克思主义有关妇女解放理论的“一体两面”——妇女参加社会劳动;儿童养育、家务劳动社会化——构成了中共妇女解放的基本路径,变革婚姻关系亦是妇女解放的重要内容;第三,1949年以后,中国共产党试图重塑新人与新风,由此推进了包括婚姻习俗、观念在内的城市整体性社会风气的变迁。上海婚姻重塑的过程,是观察上述问题的窗口。
有关新中国婚姻变革的既有研究,梳理了全国及地方宣传、贯彻新婚姻法的大致过程,并关注到一些重要议题,比如乡村地区有关婚姻法的各种“误读”,自杀与被杀现象探析,干部群体婚姻问题辨正。聚焦上海的研究,形成了多层次的成果,包括梳理新中国成立之初上海贯彻婚姻法运动的整体进程及其意义;有关因婚自杀问题的调查与处理,因婚自杀报道与社会动员;结合1950年代上海特殊的历史情境来探讨婚姻法贯彻中的上海地方特色。(2)如王玉强:《1953年宣传贯彻〈婚姻法〉运动月研究》,《当代中国史研究》2016年第5期;李洪河:《新中国成立初期贯彻〈婚姻法〉运动中的社会问题及其解决——以河南省为中心的历史考察》,《中共党史研究》2009年第7期;汤水清:《“离婚法”与“妇女法”:20世纪50年代初期乡村民众对婚姻法的误读》,《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6期;汤水清:《20世纪50年代初期中国乡村贯彻〈婚姻法〉过程中的死亡现象探析》,《社会科学》2010年第2期;张志永:《建国初期干部群体婚姻问题辨正》,《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6期;杨丽萍:《新中国成立初期上海贯彻婚姻法运动》,《中共党史研究》2006年第1期;刘长林:《建国初期上海对因婚自杀问题的调查与处理》,《理论学刊》2014年第8期;刘长林、章磊:《上海因婚自杀报道与实施新〈婚姻法〉动员》,《史学月刊》2015年第8期;满永、孙静:《一九五三年上海市婚姻法运动月研究——以上海工业局档案为中心的考察》,《党史研究与教学》2019年第1期。相关论述不乏洞见,却也存有遗憾。第一,多聚焦法律、政策的宣传贯彻,女性的感受与主体性表达未被充分关照。第二,多见新中国对女性劳动的征用,忽视了新中国对女性追求幸福感的回应。
虽然既有研究对20世纪50年代婚姻变革的实际成效评价各异,但借由婚姻变革的开展,中国女性(尤其是城市女性)对于妇女解放的认同感,对于新中国的主人翁意识和政治参与感、幸福感等方面有突出的表现。(3)左际平:《20世纪50年代的妇女解放和男女义务平等:中国城市夫妻的经历与感受》,《社会》2005年第1期。实际上,国家与城市民众之间并非自上而下单向的改造关系,而应是在彼此理解基础上的互动关系:良好的政治设计对于社会的想象,应包含对于人之复杂性的充分理解,个体能感到精神的抒发与身心的安逸;(4)李志毓:《情感史视野与二十世纪中国革命史研究》,《史学月刊》2018年第4期。由“幸福”所唤起的情感则为形而上的意识形态注入脉脉温情,民众得以获得对新中国的联系感和参与感。
重塑婚姻幸福的过程,上海女性并非只是“被解放者”,也是“婚姻幸福”的追求者。上海女性将法律、政策和运动中所传达的国家话语,融入自身追求幸福的历程,并学会思考与表达“婚姻幸福”的意义和逻辑,继而将新认知付诸实践。重塑城市婚姻幸福的过程,也是女性认知新中国,整理个人与集体、国家的关系,重塑主体性并发挥能动性的过程。
本文将基于档案、报纸、口述访谈、文学作品等多类型的一手资料,以20世纪50年代上海婚姻变革过程中,市民女性的经历和感受为中心,考察新中国城市主流婚姻幸福观的重塑逻辑,并着力探讨“政治运动的逻辑”和“日常生活的逻辑”之间的互动。既勾勒出20世纪50年代上海婚姻幸福的重塑脉络,又强调上海市民女性的主体性生成逻辑,以期对20世纪50年代的城市改造与转型、妇女解放等议题有所回应。
二、“妇女法”的背后:上海女性追求婚姻幸福的意识觉醒
在1950年婚姻法贯彻的最初两三年里,民众普遍将婚姻法视为“妇女法”与“离婚法”。1953年3月,上海贯彻婚姻法运动月期间,不少人表达了忧虑:女人提出离婚很容易得到解决,男子提出离婚不容易解决;自从公布婚姻法,女子解放了,假如女子欺压男子怎么办;如果女子欺压男子或伤害男子是否要依法办理;(5)《法电通过这次贯彻婚姻法运动月学习发现以下思想情况》(1953年3月13日),《中共上海市公用事业委员会所属单位贯彻婚姻法运动月总结》,上海市档案馆藏,档案号:A59-1-302。碰到婚姻纠纷时,干部总是“帮女不帮男”;婚姻法“最好是(从)女的着手”;(6)《烟草分党委宣教干部学习情况结报》(1953年3月6日),《中共上海市工业局委员会及各分党委关于贯彻婚姻法运动月计划与总结》,上海市档案馆藏,档案号:A37-1-231。等等。
当时人和研究者注意到这一现象,并着力分析了造成这类看法的原因。有些男人认为“婚姻法来了,不能打老婆和骂老婆了,一打一骂,老婆就会要离婚”,所以就拿“妇女法”“离婚法”这样的“谬论”来掩饰自己的错误行为。(7)《是“离婚法”吗?》,《新民晚报》1953年3月6日,第6版。研究者则认为是由于舆论宣传上的临时性与突击性、婚姻法文本本身的不足、组织的缺位等原因造成了这类误读。(8)汤水清:《“离婚法”与“妇女法”:20世纪50年代初期乡村民众对婚姻法的误读》,《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6期。上述分析均强调了“妇女法”认知背后的负面因素。实际上,“妇女法”的看法之所以产生,还隐含着另一个进程:上海女性利用法律来解决婚姻问题、勇敢地追求幸福的意识觉醒并积极行动起来了。中共在1950年婚姻法的制定和执行过程中,的确注重将其与新中国妇女解放的议程相关联,并表现出帮助“受压迫”弱势女性的立场。
自1948年底着手准备,经过数十次修改的新婚姻法于1950年5月正式公布施行,规定废除包办婚姻、重婚纳妾,提倡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诸原则。新婚姻法体现了对婚姻弱势方——劳动妇女的政策倾斜,有关离婚自由的条文规定最为明显。事实上,在1950年新婚姻法的起草过程中,由“一方坚持离婚、即可离婚”是否“不附任何条件”所引发的讨论最为激烈。邓颖超等人为中国底层妇女的利益考虑,主张不加条件,一方要离就可离。持不同意见者,则担忧造成草率离婚和社会混乱。经过数次讨论,中央基本赞同了邓颖超等人的观点。最终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男女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即准予离婚。
1950年新婚姻法一经公布,各地便启动了相关工作。1950年5月,华东军政委员会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出执行新婚姻法的政令。上海市各机关单位,尤其是市民主妇联、民政局、法院各部门纷纷将学习、贯彻新婚姻法列为重点工作之一。1951年9月26日,政务院发出检查婚姻法执行情况的指示。(9)《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认真执行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检查婚姻法执行情况的指示〉的联合通知》(1951年9月26日),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编:《婚姻法及其有关文件》,第87—88页。在上海市政府的倡导之下,上海市民政局、法院、检察署、公安局、文化局、妇联、文教界等单位联合成立检查委员会,开展全市的检查工作,对薄弱环节补课。(10)《上海市人民政府等关于婚姻法及有关文件》,1952年,上海市档案馆藏,档案号:B1-1-1114。此后,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分别于1952年底、1953年初发出指示,确定1953年3月为宣传婚姻法运动月。上海各单位在1953年3月纷纷开展相关活动,集中处理各类问题,逐渐“使婚姻法家喻户晓,深入人心”。(11)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编:《中国妇女运动重要文献》,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217页。
由于城市地区行政机构的高密度存在,较之乡村,城市婚姻变革过程更易受“组织”介入。(12)Neil Diamant认为农村民众好争论、爱将家庭事务公开化、相对开放的性文化传统,以及农村地区行政机构分散的“政治地理”,造成了农村女性诉求离婚者众多的情况。在将城市作为乡村的研究参照时,她多将组织介入视为城市居民诉求离婚的障碍。参见:Neil Diamant. Revolutionizing the Family: Politics,Love,and Divorce in Urban and Rural China,1949-1968.Berkeley: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2000.笔者认为,组织介入既包含干涉的一面,也有帮助、引导的一面。在上海,市民主妇联和人民法院是将“受压迫者将在新中国获得幸福婚姻”的法律信息传达给基层社会的主要“组织”。组织介入固然包含干涉的一面,也有帮助、引导的一面。组织如何“介入”上海市民的婚姻变革,民众又怎样理解、回应呢?
上海市民主妇女联合会于1949年开始筹备,在1950年8月上海市第一届妇女代表大会上正式成立,1957年改名为上海市妇女联合会。作为全国民主妇联的地方机构,上海市妇联受中共上海市委直接领导,它兼具为国家服务和为妇女群众争取利益的双重性质,成为国家与妇女群众之间沟通的桥梁。(13)林俐:《国家与女权之间的上海市民主妇联1949—1957》,华东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0年。在“围绕中心工作开展妇女工作”的要求下,1950年婚姻法的宣传与贯彻,成为上海市妇联的主要工作之一。
市妇联的主要工作是宣传和调解。1951年10月,市民主妇联设立了为期两个月的婚姻法宣传室,广泛搜集婚姻问题素材,并加以整理编排,以连环画、法院判决书、统计表等形式展示,用生动的故事来讲解新婚姻法的意义。(14)《我们所举办的婚姻法宣传室》,《上海市妇联宣教部关于婚姻法宣传工作和上海市婚姻情况报告》,1951年,上海市档案馆藏,档案号:C31-1-49。宣传室设有婚姻问题询问处,专为民众解答婚姻问题。随后,市区妇联成立婚姻纠纷科,调解各类婚姻纠纷。此外,市妇联还协调工会、青年团、街道里弄居民委员会,搭建起覆盖面广的宣传网络,开展电影、漫画、黑板报、广播、学习会、座谈会等形式多样的宣教工作。(15)《上海市妇联关于婚姻法宣传计划及宣传情况报告》,1952年1—12月,上海市档案馆藏,档案号:C31-2-141。1953年3月贯彻婚姻法运动月前后,相关宣教更加频繁,上海女性市民几乎都能通过各种渠道接受婚姻法宣教或相关婚姻调解。
协助人民法院调解婚姻纠纷和家庭问题,是市妇联的另一项重要工作。市妇联及下属组织的女性工作人员,因其细致与耐心,更受女性市民的信任,她们也更方便深入工厂、单位、里弄、家庭内部去调查情况,并为妇女群众答疑解惑。妇联的工作人员参加基层民众座谈会时,发现有婚姻纠纷涉及违法犯罪的情况,则协助当事人诉求法院立案审理;(16)《关于贯彻婚姻法座谈会记录》(1952年9月26日),《上海市妇联关于贯彻婚姻法的意见、计划、通报、情况报告和座谈会记录》,上海市档案馆藏,档案号:C31-2-158。深入邻里、家庭内部去调查,为法院审理的婚姻案件提供调查材料;陪审、旁听人民法院的案件审理,参与法院的巡回调解;组织人员参加婚姻案件的公开审判。(17)林俐:《国家与女权之间的上海市民主妇联1949—1957》,华东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0年。
新中国初期法制建设的重大事件——“废除六法全书”和“司法改革运动”与1950年婚姻法的推行在时间上有重叠,二者密切关联。根据“包下来”和“量才使用”的政策规定(18)《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3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2年版,第317页。,新中国成立之初,上海的司法工作人员中留用了大批旧的法律工作者。随后,旨在对司法工作破旧立新的“废除六法全书”和“司法改革运动”相继开展。如果说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是与旧法统划清界限的重要步骤,那么,1950年婚姻法等新法律的出台,则是“立新”的关键进程。为了明确新旧法律的性质之别,1950年婚姻法的反封建性和人民立场日渐彰显。
1952年的司法改革运动,集中清理旧人员、改造旧法观点和旧作风。上海司法工作人员在处理婚姻案件时,出现的“坐堂办案”、“程序至上”、给诉求离婚者设置障碍的情况,被认为是旧司法观念和作风,在司法改革运动中受到了批判。(19)《人民法院部分工作人员 用旧法观点审判离婚等案 处理上犯错误被群众揭发 人民法院正对工作进行严格检查》,《新民晚报》1952年6月22日,第4版;上海市法院院长韩述之:《从检查上海市人民法院工作中批判我的旧法观点》,《文汇报》1952年9月14日,第2版;《肃清旧法观点彻底改革司法工作 中国民主同盟上海市组织司法改革座谈会》,《文汇报》1952年9月13日,第6版。法院、检察署、公安局工作人员深刻检讨处理婚姻纠纷时的错误,比如将“男的打女的”认为是“夫妻吵架,没有什么”;女方提出离婚,法院“说服女的不计较财产”;不注重事先预防而造成刑事案件等。(20)《关于贯彻婚姻法座谈会记录》(1952年9月26日),《上海市妇联关于贯彻婚姻法的意见、计划、通报、情况报告和座谈会记录》,上海市档案馆藏,档案号:C31-2-158。
在克服各类“脱离群众”的旧式办案作风的过程中,群众路线得以贯彻。婚姻案件的诉讼程序更加便民;在婚姻案件审理中,人民调解、实地调研和公开审判等原则广泛推行;一批新的妇女干部进入人民法院,主要进行婚姻调解工作。(21)《上海市妇女联合会干部科关于输送去人民法院的情况报告》(1952年8月5日),上海市档案馆馆藏,档案号C31-2-126-9。1953年婚姻法贯彻运动月,可视为是司法改革运动的成果验收。(22)笔者将另文讨论二者之间的内在关联。未能深刻体会妇女所受的婚姻痛苦,也未能向她们提供及时有效帮助的司法机关和工作人员,被批判为“官僚主义作风”。比如,新成区人民法院因处理婚姻纠纷工作不到位,导致妇女刘幼觉自杀和叶小女被杀,受到批评并被敦促检讨和改进工作。(23)蔡文瑞:《新成区妇联服务科工作人员蔡文瑞来信 揭发新成区人民法院等单位官僚主义作风》,《文汇报》1953年5月6日,第2版;《漠视庄元洪虐待妻子致使刘幼觉自杀 新成区人民法院等单位官僚主义严重 青年团上海铁路直属机关委员会也应通过这事件进行深入检查》,《文汇报》1953年5月6日,第2版;《上海市新成区人民法院关于刘幼觉案的检查报告》,《文汇报》1953年6月12日,第3版。司法机关要在民众与新婚姻法之间搭建起桥梁而非设置障碍,各类婚姻案件的审理和纠纷调解,表现出司法机关利用新法律来切实帮助处于婚姻困局中的弱势群体尤其是女性,来解决婚姻问题的决心。
在组织引导下,上海女性可以获得的婚姻帮助,主要有两类。一类是特殊的、极端情势下的司法帮助。除了重婚、纳妾、童养媳、离婚案件的日常审理外,司法机关还深入基层了解婚姻情况并主动提供法律援助。比如,榆林区公安分局曾介入一场家庭纠纷,一妇女受丈夫出轨、虐待、婆婆嘲讽,生活无望选择自杀,办事人员将该丈夫、婆婆送至法院审理。(24)《关于贯彻婚姻法座谈会记录》(1952年9月26日),《上海市妇联关于贯彻婚姻法的意见、计划、通报、情况报告和座谈会记录》,上海市档案馆藏,档案号:C31-2-158。1951—1952年,市人民法院多次公开审理由婚姻纠纷所引发的刑事案件,惩处虐待、伤害、诱奸妇女的罪犯,并重视组织民众尤其是家庭妇女参与旁听。(25)《通过婚姻案件的审理来宣传婚姻法 法院每日公布审案庭次时间 市民可到庭旁听并发表意见》,《文汇报》1951年11月9日,第3版;《通过典型案件大力宣传婚姻法 虐杀妇女案数起今日公开宣判 法院邀民主妇联等团体派代表参加旁听》,《文汇报》1951年11月20日,第3版;《通过严重的违反婚姻法案件进行教育人民 本市人民法院设临时宣判庭 昨公开判决虐杀妇女案四起 市民主妇联等群众团体四千余人参加旁听》,《文汇报》1951年11月21日,第3版;《人民法院中区分庭昨天下里弄 当众宣判一件干涉婚姻案 “弄堂老虎”孙厉氏判处徒刑四月 范爱珍孙杏生感情破裂准予离婚》,《新民晚报》1952年6月29日,第4版。此外,法院还将典型婚姻案件判决书进行编排,在群众文化活动集中的场所展览。(26)《人民法院大张旗鼓宣传婚姻法 受到群众热烈欢迎和重视 妇女们说:人民政府为我们作主,我们妇女真正翻了身,再不受封建压迫了》,《文汇报》1951年12月27日,第3版。
另一类是日常的宣传、教育和情感支持。一些基层单位专门召开婆婆会、丈夫会等,曾有虐待媳妇和妻子行径者,当众接受批评并作自我批评。(27)《淮安里重点工作组材料》,上海市档案馆藏,档案号:C31-2-181。无论是真心接受教育,还是迫于压力,很多有夫权、父权思想者也不得不在处理家庭关系时有所顾忌,不再随意打骂妻子、主动帮妻子分担家务等。法商电车电灯公司的老工友蔡阿梅结婚30余年,从未和爱人一起出去过,在婚姻法运动月期间主动带爱人外出游玩;工人吴老山原本从不做家务,在婚姻法运动月期间,在他爱人外出开会时,他还帮助烧晚饭。(28)《法电贯彻婚姻法运动工作总结》,《中共上海市公用事业委员会所属法商电灯自来水公司关于贯彻婚姻法的工作报告》,1953年,上海市档案馆藏,档案号:A59-1-301。除了宣传教育外,“组织”还提供各类切实帮助。董家渡水厂某司机在本单位开展婚姻法运动月期间反映其妻姘夫众多,但其家人、邻里均表示其妻为人老实,里弄干部遂展开调查,了解到该司机私生活不检点,常有别的女人来找他,里弄干部进一步跟进此事。(29)《工作报告》(1953年4月1日)、《法电董家渡贯彻婚姻法运动的工作总结》(1953年4月),《中共上海市公用事业委员会所属单位贯彻婚姻法运动月总结》,上海市档案馆藏,档案号:A59-1-302。更多妇女则在组织的帮助下,参加识字、生产学习班,提升自身技能,并和组织一起,帮助丈夫克服恶习。
1950年婚姻法在自上而下的贯彻过程中,借由组织的介入,女性接受教育并获得帮助。与此同时,女性也积极认知自身处境与社会变迁,并重新整理有关婚姻幸福和妇女解放问题的逻辑。在此过程中,新中国上海妇女进行了新的主体性建构,从组织赋权到自我赋权,从被动的受助者转变为重塑婚姻幸福的参与主体。在婚姻变革过程中,上海女性的主体性生成主要有两方面表现。
第一,整体性地认知个人的婚姻问题,将其与社会制度相关联,认为造成个人婚姻不幸的根源是“封建制度”,并懂得适时地表达这种联系。受到里弄、工会、妇联、法院、检察署、派出所等组织帮助的妇女,逐渐习得了一套有关新旧婚姻对比的话语——旧婚制是包办强迫、建筑在金钱上、重男轻女、妨碍生产、毁人幸福;新婚制则自主自愿、建筑在感情上、男女平等、积极生产、生活幸福(30)《中共上海市公用事业委员会贯彻婚姻法办公室会议记录》(1953年3月16日),上海市档案馆藏,档案号:A59-1-299-5。——在婚姻法学习会、座谈会、群众大会上,各类现身说法为此叙事源源不断地提供素材。
上海女性在诉求离婚时,往往会将表现各异的各类婚姻问题表述为:夫妻常闹矛盾,是由于父母包办婚姻,没有感情基础;丈夫不照顾妇女生活或者遗弃妇女,是旧上海社会歧视和玩弄妇女的情形;丈夫限制妻子的自由行动或打骂妻子,以及婆媳矛盾,是“夫权”至上的封建残余思想;司法人员草率拒绝妇女的离婚诉求,是“失掉立场”,存有“旧六法观点,不明确在为谁服务”;(31)《人民法院部分工作人员 用旧法观点审判离婚等案 处理上犯错误被群众揭发 人民法院正对工作进行严格检查》,《新民晚报》1952年6月22日,第4版。司法机关对妇女诉求的漠视,是脱离群众的“官僚主义作风”。因此,妇女诉求离婚或解决婚姻问题的个体行为就与社会整体性的“反封建问题”关联起来。妇女们以其诉求具有“反封建性质”,更能争取到舆论支持和组织帮助,个体的婚姻问题便能更好地得到解决。
第二,在情感层面,感到“自由”,生活“有盼头了”,继而从消极认命到勇敢地追求幸福。1950年婚姻法推行的前两三年间,在上海女性追求婚姻幸福的个人叙事中,多见她们所经历的多重情感转变。首先,通过学习新婚姻法,妇女认为“人生观有了基本的改变”,由“悲观、消极、自卑”转变为“充满了战斗、充满了信心的新人生观”,决心“把从前垂头丧气的心思丢掉”,为了美好的未来,决心“贡献出自己的力量”。(32)《常熟区家庭妇女 热烈学习婚姻法 树立向封建婚姻作斗争的信心》,《文汇报》1951年11月26日,第3版。然而,如果妇女仅仅是被动地等待组织的帮助,又往往会遭遇各种挫折,比如个人诉求被误解、被阻挠,美好的意愿无法顺利地推进,感到“又上当了”“我斗不过”(33)《漠视庄元洪虐待妻子致使刘幼觉自杀 新成区人民法院等单位官僚主义严重 青年团上海铁路直属机关委员会也应通过这事件进行深入检查》,《文汇报》1953年5月6日,第2版。,继而感到失望,这种求而不得的痛苦,使妇女意识到:消极地等待援助,并不能真正得到婚姻幸福。与其等待“被解放”,妇女更应该成为与组织“携手”来解决各类婚姻问题的行动主体。
上海女性逐渐认识到:以自杀来解决婚姻问题是错误的,消极地等待救助往往阻力重重,要追求婚姻幸福,除了热情憧憬外,还需掌握获得婚姻幸福的实践路径——寻求妇联等组织的帮助,共同帮助家庭成员改变恶习来调整家庭关系;利用法律来诉求离婚或惩罚暴力者;参与劳动和学习,以争取更多主动。正是由于大批城市女性对幸福婚姻抱有热盼,并积极地利用法律手段、组织帮助来勇敢地追求幸福,法律和政策条文的意义才得以显现。
上述过程,恰合于1953年前后政治、经济层面所提出的“向社会主义过渡”进程。上海女性追求婚姻幸福的意识觉醒,也是将个人幸福与国家前途关联起来的过程。在社会主义改造期间,一位上海女性和其男友约定“不到社会主义不结婚”(34)《潘以三、赵体润、杭惠兰等代表视察烟纸杂货业小商贩改造在小结中提出来的意见》,中共上海市委统战部办公室编印《视察情况反映》1956年第4期(1956年5月16日),上海市档案馆藏,档案号:A33-2-202-45。,既包含了对幸福的期许,也有为之奋斗的决心。上海女性对新国家的政治认同,对未来美好生活的信心,以及成为社会整体变革参与者的决心,为“过渡”提供了思想、情感和行动支持。
三、从“离婚法”到“家庭团结法”:上海女性的劳动创造幸福实践
新中国婚姻变革的主要目标是建设新型的幸福婚姻和家庭,这一过程不是一蹴而就的。在1950年婚姻法推行的前两三年间,处于婚姻困局中的弱势女性寻求法律的支持诉求离婚,青年男女对抗强迫包办要求婚姻自主,都是与旧的不幸婚姻作斗争,是“破旧”。当自主结婚、由“冤家夫妻”离婚后各自建立起来的、由封建家长制的旧家庭转变而来的新型家庭(35)李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对建立和巩固家庭的作用》,《法学研究》1955年第5期。纷纷建立起来后,如何建设新的幸福婚姻则是“立新”。
随着“过渡时期总路线”的酝酿和公布,以及从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的过渡,20世纪50年代中后期,上海地区的婚姻变革开始了阶段转变。1954年,上海市申请婚姻登记者共48290对,其中符合婚姻法、获得批准的为44799对,由于强迫、包办等不合婚姻法规定,未予批准的仅为975对。在获批者中,“家庭作主而自愿”的1918对,其余均是自由恋爱、“经人介绍而自愿结婚”的自主婚姻。(36)《一九五四年上海市婚姻登记情况统计》,上海市档案馆藏,档案号:B168-1-511-22。1955年6月,市人民法院负责人介绍婚姻案件的情况时,尤其强调1954年前后所受理的案件性质的变化。1954年以前提出离婚的多属包办、反抗、虐待、遗弃等,原告多为女方,基本上属于反封建性质;1954年之后提出的案件中,市区属于封建包办的已是少数,虐待妇女、重婚、强奸的案件减少,婚姻纠纷主要是由于草率结婚和资产阶级的喜新厌旧的婚姻观点所引起。(37)张文秀:《婚姻政策讲话提纲》,1955年6月13日,上海市档案馆藏,档案号:C31-2-367。重建婚姻家庭关系成为当务之急。
1953年2月,关于贯彻婚姻法的各类文件明确提出,1950年婚姻法的目标是要建立“民主和睦、团结生产”的新式家庭。(38)《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贯彻婚姻法的指示》,《人民日报》1953年2月2日,第1版;《贯彻婚姻法宣传提纲》,《人民日报》1953年2月25日,第1版。研究者认为,1950年婚姻法在基层推行的三年探索经验——以“民主”来批评旧观念,以“和睦”来防止过激的宣传和执法——促成了“团结生产”“民主和睦”组合的确立;夫妻感情以及由此延伸出的凝聚家庭内部关系的感情,则是“民主”与“和睦”这“两种异质要素”能够融合的重要中介。(39)张华:《“民主和睦”:1950年〈婚姻法〉的宣传实施与新家庭建设》,《开放时代》2018年第4期。
在上海,重建作为婚姻基础的“爱情”,是建立“民主和睦、团结生产”新家庭的实践重点,其间贯穿着对多元杂糅的旧传统的征用、改造。首先,五四以来被强调的情感依然受到重视,但内涵发生了转变。爱情不再是个人心灵的事务,转而被集体化定义下的阶级情感所替代。爱情被褪去了一切特殊化或个性化的价值维度,而独服从于“阶级”这一新的普世性范畴。一个人“爱”上另一个人的理由,是她或他的阶级属性,而非道德素质、知识能力、经济地位、社会阶层或性吸引力。(40)[美]李海燕著、修佳明译:《心灵革命:现代中国爱情的谱系(1900—1950)》,北京大学出版社2018年版,第306页。其次,传统婚姻家庭关系中的道德伦理被吸纳,奉献、互助、勤劳、节俭等依然是值得称颂的重要美德,但同时它们要经历集体化重塑。具体而言,幸福婚姻的实践路径是通过“民主管理、共同劳动”,以达成“互敬互爱、和睦相处”。劳动是培育新感情、重塑幸福新内涵的重要渠道,女性则是“劳动创造幸福”的参与主体。如果说,在1950年婚姻法推行的初期,上海女性诉求离婚等活动,成为反封建斗争的组成部分;那么,她们的日常劳动以及情感表达,则是建设“民主和睦、团结生产”新家庭的重要力量。
上海女性实践“劳动创造幸福”,基于一系列制度支持,通过三个并行过程将家庭妇女组织起来,以实现妇女解放:第一,鼓励女性走进工厂或里弄生产组,参加直接的社会劳动、集体事务,比如参与爱国卫生运动、里弄工作、大炼钢铁等;第二,赋予家务劳动以社会化意义,将照顾家属、抚养孩子与国家整体建设的意义相关联;第三,集体、社会、国家以公共食堂、托儿所等形式来帮助妇女分担家务劳动。在集体主义时期,国家从法律政策到文化宣传为妇女参加社会劳动提供了合法性和尊严感,它们是自我主体性形成的重要来源。(41)刘传霞、石成城:《集体主义时期城市底层家庭妇女的自我认同与主体建构——从茹志鹃的〈如愿〉〈春暖时节〉谈起》,《妇女研究论丛》2018年第3期。
20世纪50年代中后期,上海各区给市民主妇联提供的模范家庭事迹,无一例外均是夫妻二人基于生产活动,在共同进步、彼此负责中实现婚姻幸福。杨某和丈夫张某都是云南人,在男方来到上海工作后,夫妻关系开始发生变化。张某在上海一家洋行做事,接触的多是常出入声色场所、讲究吃喝玩乐的人,他也很快有了第三者。新中国成立后,男方要求与妻子离婚,法院没批准。妻子杨某带着孩子来到上海,希望能与丈夫共同生活,朝着和好的方向努力。在上海市妇联的帮助下,杨某实现了自我发展,她设法学习缝纫、裁剪的技术,能在不依靠丈夫的情况下,通过自己的劳动来生活;同时通过订阅并学习《新中国妇女》等杂志,追求思想上的进步。原本对修复夫妻关系并不乐观的丈夫,逐渐被杨某的勤劳、坚强所打动,随着两人接触机会的增多,张某感受到杨某对其生活上的照顾和思想上的帮助,更感到家庭的温暖,二人重获幸福婚姻。(42)《好家庭(之九)》,上海市民主妇联服务部编:《好母亲、好家庭典型材料》,1955年12月,上海市档案馆藏,档案号:C31-2-372。
基于“有事大家一起商量”,上海女性普遍“感到自己能作主了”。如果说乐观、斗争、革命是“反封建”阶段的主体性表达,新阶段女性的主体性表达已经发生了转变。基于对幸福的憧憬,上海女性主动地发挥“勤劳、体贴、奉献”等这类获得新内涵的旧传统——它们建立在新的平等基础之上的、兼具政治理想与日常温情。
在公共劳动中,上海女性逐渐获得了主体性,开始尊重自己的劳动,和其他家庭成员共同参与家庭管理,“有事一起商量”。首先,妇女参与劳动所得的,既是为丈夫买的下酒菜或是小孩的新衣服之类的实在之“物”,又是体现劳动尊严与价值之“物”。再者,在参与劳动生产过程中,女性发现当抱着各类“私心”时,往往会因为无法兼顾小家与大家,始终与幸福格格不入,幸福感则在打破“私心”的过程中获得。此外,劳动打通了家内、家外的大门,贯通了生产与闲暇时间。如果说,闲暇时间是欲望的生产装置(43)蔡翔:《革命/叙述:中国社会主义文学——文化想象(1949—1966)》,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78页。,它常与资产阶级习气和喜新厌旧思想关联,那么共同劳动、勤俭节约则是培育爱情的重要基础,劳动成为一种需要的满足,而非满足基本需要的手段。
幸福婚姻的模范叙事中有关“劳动创造幸福”的完整逻辑是:上海家庭妇女们被组织起来,在社会劳动中获得劳动尊严,感到“自己不是一个可有可无的人,自己做好做坏,和大家,甚至和国家都有了关系”(44)茹志鹃:《如愿》,《高高的白杨树》,上海文艺出版社1959年版,第104页。,在公共劳动中获得主体性;同时,妇女借由参与社会劳动,从不被家属(丈夫、公婆或子女)重视和认可,到获得他们的理解,然后达成在平等、民主基础上的婚姻幸福;以幸福感为纽带,家庭妇女将自身解放与国家需要关联起来,在劳动中实现小家与集体、国家幸福之间的同构。
由幸福感所带来的精神力量,为新中国的社会主义建设所迫切需要:精神生活的充实和欢愉冲淡了由物质生活的匮乏所带来的苦涩感,使民众在困难中依然能有希望和热情;劳动成为一种自觉的惯性,它打通了家内家外的门,贯穿了生产与生活,克服了闲暇时间对消费欲望的生产(45)蔡翔:《革命/叙述:中国社会主义文学——文化想象(1949—1966)》,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78页。,保证了各项建设事业的时间、精力和情感投入;个人与集体幸福的一致性,感召被组织起来的家庭妇女克服私心,将对小家庭的奉献无私投入集体,为各项事业提供人力、物力支持。实际上,由幸福感所唤起的民众的“觉悟”的确解决了很多客观困难,比如“大跃进”运动时期的公共食堂、服务站、托儿所、生产组等公共事业,多是依靠群众力量,自力更生办起来的。里弄妇女们参与此类公共事务,不但多没有报酬或报酬较低,甚至还需要把自家东西拿出来,好多妇女将家里的杯子、被子拿到食堂,家里有什么就拿什么。(46)霍氏(宝兴里居委会第三任支部书记)口述访谈。见陈雁:《“大跃进”与 1950 年代中国城市女性职业发展——以上海宝兴里为中心的研究》,吴景平、徐思彦主编:《1950 年代的中国》,复旦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 268 页。
从“家家有本难念的经”到重获幸福的过程,上海妇女实现了对物质与精神、个人与集体、消费与生产等多重关系的重置,重新界定了婚姻幸福的内涵。在理想叙事中,新的幸福观往往作为一种正面能量,为解决客观困难提供助力;但在实践过程中,它也面临实际困境。
第一,投入与效率的关系。新的幸福观强调精神力量,实际的生产难题常常被交给由幸福感所唤起的热情、决心来解决。然而民众的参与热情与奉献精神并不能直接保证工作效率,20世纪50年代,在高指标的压力和高度集中体制的条件下,国家经济增长以外延型的发展为主,即主要靠增加生产资料和劳动力投入而非提高经济效益来实现增长;(47)武力:《1949—1978年中国劳动力供求与城市化关系研究》,《中国经济史研究》1998年第3期。而在全情投入的表象之下依然存在弄虚作假的懈怠行为会阻碍生产发展。(48)贾文娟:《从热情劳动到弄虚作假:“大跃进”前后日常生产中的国家控制与基层实践——以对广州市TY厂的考察为例(1956—1965)》,《开放时代》2012年第10期。集体的积极性被强调以及个体的能动性被忽视,造成了高投入和低效率的局面。当时的里弄生产组多采取计时工资制度,干一天的活,拿一天的钱,最初一天的工钱只有6、7角钱。这些工作比较适合家中原本劳动力就多、经济条件不错的家庭妇女,她们在集体活动中找到乐趣,顺便挣点“小菜钱”,大家花一样的时间拿一样的工钱。对于那些经济负担重的家庭妇女,只能去额外承担少数计件的工种,虽然更辛苦一些,但能够在一定幅度内多劳多得。在从事这类工作时,家庭妇女们反而能更认真地研究提高工作效率的方法,不遗余力以完成得更多更好。(49)宋阿婆口述访谈,上海,2018年11月8日。虽然在当时的上海,倡导不计个人得失、淡泊物质享乐极为必要,但因为对集体积极性的过分强调,由改善家庭物质生活所调动起的个体的积极性受到限制。上海家庭妇女们以最小的花费为家人提供更高品质生活的巧思,妇女们精打细算“做人家”的上海传统未能被有效地调动,造成了全情投入却效率低下的问题。
第二,幸福言说下的无声压力。被组织起来的妇女所面临的家务负担,显然无法仅仅交给家人的尊重去解决,还需有物质和制度保证。家务劳动社会化是解放妇女劳动力的重要支持,国家试图通过兴办里弄食堂、托儿所、服务站等公共事业,帮助被组织起来的妇女解决家务以免除后顾之忧。然而“孩子有托儿所,吃饭有食堂,洗衣、倒马桶、缝缝补补找生活服务站”(50)《里弄工作部关于里弄生活福利工作经验与问题及有关规定意见》,1959年,上海市档案馆藏,档案号:C31-2-678。只是一种理想状态,实际推行起来却困难重重。里弄托儿所的确为被组织起来的妇女提供了诸多优惠,然而即便如此,被组织起来妇女的子女实际入托率并不高,比如在1959年5月,榆林区江浦路办事处第五块托儿所所属的居委会,被组织起来妇女6岁以下有送托需求的子女为223人,其中未送托的有170人,占76.3%。家庭经济困难和托儿所的低水平状况,是妇女们选择不送托的重要原因。(51)《中共上海市委里弄工作小组办公室、市妇联关于里弄托儿所、食堂收费的情况及经费补助的意见》,1958—1959年,上海市档案馆藏,档案号:A20-1-103。选择不送托的家庭,就需要采取其他方式来解决照顾孩子的问题,有的托亲属(公婆、外婆、姑母等)带,有的则将小孩寄养在邻居、亲戚家,有的甚至由家中稍大的孩子带,实在没其他办法的便只能留小孩自己在家或放任小孩在弄堂里玩,存在诸多安全隐患。(52)《上海市委里弄工作办公室和里弄工作部关于组织里弄妇女参加劳动生产的情况、问题与意见》,1959年,上海市档案馆藏,档案号:C31-2-679。托儿的情况如此,公共食堂和生活服务站的情况亦然。更多的日常里,被组织起来的妇女因无法照料小孩的愧疚感,因牺牲睡眠时间料理家务的疲惫感,在经期和孕期依然硬挺着坚持工作的痛楚感(53)《部分重工业工厂家庭妇女怀孕、流产现象增加》,1959年,中共上海市委劳动工资委员会编印:《劳动工资情况》第21—37期(1959年5—7月),上海市档案馆藏,档案号:A11-2-75。,与反复被言说的解放感、幸福感混杂在一起;又因“生产”对“生活”在话语和实践层面的全方位浸润,妇女们的这些身心压力无法言说、无处安放。
四、结语
重塑城市婚姻幸福观的过程,是新中国的政治理念在基层落地生根的过程。其间,国家与城市相互需要并互动——以1950年新婚姻法的推行为中心,国家提出了男女平等、婚姻自由的原则设计;上海的城市女性基于对幸福生活的追求,积极地理解自身处境与环境变迁,参与塑造了新中国婚姻幸福的新范式。1950年婚姻法推行的前两三年间,所谓“妇女法”的误读背后是大批上海女性自我解放、追求幸福的意识觉醒,从组织赋权到自我赋权,女性将追求个人幸福与“反封建”斗争关联起来的活动,彰显了国家法律和政策条文的意义。随着“向社会主义过渡”的全面推进,上海女性的劳动实践和情感表达,则是建设“民主和睦、团结生产”新家庭的重要力量,也为“离婚法”转变为“家庭团结法”提供了支持。
新型婚姻幸福观整合了体现国家意图的政治逻辑与市民的生活逻辑,对注重伦理秩序的传统婚姻观、追求浪漫爱恋的五四婚恋观以及注重物质享乐的市民传统,既在原则上划清界限,又对部分内容进行了借用与重塑。基于“政治运动的逻辑”与“日常生活的逻辑”之间的复杂互动,上海女性参与塑造的新型婚姻幸福观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内容:个人幸福要与集体的、国家的整体幸福相统一,个人幸福的实现需以国家、集体幸福的实现为前提;与小资产阶级注重物质享乐、非劳动的幸福观不同,新的婚姻幸福观重视精神享受和满足;劳动(主要是社会劳动)是实现幸福的重要方式。
幸福婚姻的重塑意义深远,因为由小家及大家——如果家庭成员能够做到家中有事大家一起商量,便会关心、参与新中国的各项事务;(54)张华提出1950年婚姻法所要创建“民主和睦”家庭的目标,具有新文明创制性特征,以“感情”为中介,以“有事大家商量”为主要形式,使得“民主”较为顺利地通向“和睦”。参见张华:《“民主和睦”:1950年〈婚姻法〉的宣传实施与新家庭建设》,《开放时代》2018年第4期。如果不遗余力地建设小家,便会披星戴月地建设新中国。经过有效改造的城市,成为新中国有关未来想象与设计的重要表达者、呈现者。上海城市女性憧憬幸福,继而主体性被调动,由被动的受助者转变为主动的参与者。让民众成为建设社会主义幸福的主体,正是一环扣一环的以幸福为理念统筹的政策推行的内在逻辑。新的幸福观恰逢其时地为生产新的社会主义城市文化提供了思想资源,并成为由消费型城市转变为生产型城市的内在驱动力。
尽管新中国的婚姻幸福观在政权初建的时期发挥了重要意义,但它是未完待续的状态,“他们从此过上幸福快乐的生活”之后究竟发生了什么,是一个未被讲述的故事。(55)Alison Bailey.“Review of Revolution of the Heart: A Genealogy of Love in China,1900-1950”.The China Quarterly,2008,(193).新中国的女性有关幸福婚姻的描述,常常只有幸福的感受,却缺少实际的具体内容;多见有关大时代变迁的同质性叙事,却少见个性化、生动真切的日常叙事。由于“生产”的强势“入侵”,女性“生活”的空间被挤压殆尽。更多时候,热情昂扬的幸福话语往往只是女性应付各类困难的方案,而她们几乎没有时间和空间去细细体味幸福的真实内涵。作为特殊时期的婚姻幸福观,在稳定性和可持续发展方面存在的问题,还有待在社会发展过程中得到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