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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冷静期利害关系人的权益保障问题

2022-11-22肖灵敏

法制博览 2022年28期
关键词:关系人权益当事人

王 岳 肖灵敏

湖南文理学院文史与法学学院,湖南 常德 415000

在《民法典》问世后,长久以来对于婚姻家庭问题的探索又达到了一个新高度,即离婚冷静期制度的出现。该制度是在实践中不断试探而形成的,是推动家事审判改革的重要一部分,对于有关离婚冷静期所涉利害关系人及其权益保障就是该制度的核心内容。在以往对于探索离婚冷静期制度的过程中许多学者提出一些宏观或微观的探索及其内在的法理分析,为进一步完善离婚冷静期制度提供了学理上的支持。在此基础上深入对于冷静期背后所涉利害关系人及其权益保障问题进行分析,就如何保障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权益寻求有效途径,力求作用于实践维护社会稳定家庭和谐及人权保障。

一、离婚冷静期利害关系人及其关系的界定

离婚冷静期,又称离婚熟虑期,指婚姻双方当事人申请自愿离婚,在婚姻登记机关收到该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任何一方都可撤回离婚申请、终结登记离婚程序的冷静思考期间。因此可将离婚冷静期理解为当事人之间的一种“预设离婚状态”,去分析不同层面的利害关系人。

(一)离婚冷静期的利害关系人界定

1.双方当事人

双方当事人建立婚姻关系,成为婚姻关系中的主体,在一定程度上负担了相应的义务,获得了相应的权利,随之而来的一切法律上的效力都是以两人为中心展开的。离婚冷静期的设立就是在长久的试点实践中综合平衡后寻求的一种方法,双方当事人作为婚姻关系中的主角,必然是该制度以期合理引导、维护权益的主要对象。[1]

2.未成年人

3.老年人

离婚冷静期所要讨论的老年人是指可能或者将会受到子女婚姻影响的这一类老年人。在我国传统孝道文化和社会养老保障机制的影响下,老年人对于子女的依赖程度较高,影响较大。[3]尤其是大多老年人往往怀着一种子女婚姻幸福、家庭圆满的期望,子女的生活稳定可以说是为老年人生活提供了经济保障,而婚姻幸福则可以视为对老年人的一种精神慰藉,因此有必要将老年人作为利害关系人来讨论。

(二)离婚冷静期利害关系人的关系分析

1.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在我国传统婚姻思想的影响下,婚姻中男女双方仍处于不完全平等的关系中。女性往往更多分担生儿育女、养老扶幼的家庭职能,以身份关系的平等替代财产关系的平等之现象,对女性而言并非公平公正。然而男性在婚姻关系中,一般占据“主导”地位,传统思想中主要是男性当家主事、赚钱养家以及承担重务等,被视为是家庭的核心支柱,因此男性的婚姻家庭地位明显被提高。双方的关系不是保持平衡的两端,而是一方牵制着另一方。越是正常的婚姻关系双方当事人越是处于一种在精神和经济上相对平等的状态,当婚姻出现问题时往往是在生活上某些方面出现了失衡。

2.双方当事人与子女之间的关系

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是错综复杂的,法律规定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道德倡导父母应尽善尽美呵护孩子的成长,这是更高层面的要求。对于子女来说父母不仅是物质保障,也是精神支柱。当父母因离婚问题无休止地争吵,在法庭上针锋相对或者以“暴力”方式结束婚姻时,父母双方离婚所带给未成年人的影响可大可小,小则造成童年阴影,大则改变其人生轨迹造成不可逆转的伤害。

3.双方当事人与父母的关系

12月1日,中国移动对外公布了其NB-IoT模组集采中标候选人,共9家企业入围,总采购量不超过500万片。去年9月,中国电信曾组织了一场在当时规模最大的NB-IoT模组招标,规模超过50万台,当时已被业界尊为“宇宙第一标”。之后,中国联通进行过350万片的NB-IoT模组招标。NB-IoT是物联网领域的新兴技术,可广泛应用于智慧城市、物流行业、个人消费、智能家居等领域。当这批模组彻底投入使用,中国移动的物联网布局规模将远超联通、电信。

一段婚姻联系起来的是两个家庭,在这其中老一辈——夫妻双方的父母,同样直接或间接参与到子女婚姻关系之中。子女(双方当事人)与父母(双方当事人的父母)之间的关系,以父母的一生长度来丈量,前半生父母养育子女,后半生则是子女抚养父母,法律虽未详尽规定子女对父母的具体责任和义务,但就道德层面而言,父母一辈子辛苦养育子女,在子女有能力且组建自己的家庭后,父母应得到与其年龄相适应的幸福安稳的晚年生活,子女应担负善待老人、抚养老人的责任与义务。

二、离婚冷静期利害关系人权益保障存在的问题

在通过分析离婚冷静期所涉的利害关系人及其之间的关系后,寻找各方当事人的利益需求,再去探讨对于当事人、未成年人以及老年人来说离婚冷静期内对其权益保障可能存在的问题。

(一)当事人缺乏对婚姻问题的理性认识

婚姻家庭问题中涉及当事人的有很多角色,当事人徘徊于丈夫、父亲、儿子或者妻子、母亲、女儿之间。在纷繁冗杂的家庭生活中被迫选择,最终导致个人情绪和各种身份难以切换,在压力、抑郁、焦虑等状态下处理当事人之间的婚姻问题,将所有不可接受的状态和事件归结于婚姻问题,选择通过离婚来逃避现实,忽视离婚所带来的家庭问题和社会问题,成为自由滥用者。[4]

这种因婚姻问题可能造成的伤害主要是针对双方当事人财产、妇女人身权益等方面。现实生活中当婚姻问题不断累积到离婚这一阶段时,当事人绝大多数已经处于摆脱婚姻、盲目追求“自由”的非理性状态,从而可能导致对夫妻共同财产的侵害、实施家庭暴力等一系列损害当事人权益的行为。

(二)未成年人权益缺乏有效保障

父母的关系以及父母对待离婚的态度都会直接或间接影响子女,在很多的离婚纠纷中父母缺少对子女心理问题的关注,缺少有关教育或心理的专业知识,无法对未成年人进行有效的疏导。父母的离婚纠纷往往是导致未成年人严重的心理问题和疾病的主要原因。在当今社会犯罪年龄不断下降、未成年人犯罪率不断提高的环境下,倘若未成年人在成长阶段就丧失了积极向上的正确人生观和价值观的导向,则会给他的人生造成严重影响。[5]

(三)老年人权益被忽视

老年人既可以作为疏导子女婚姻的调节剂,同时又是需要关注的一个群体。老年人对子女的要求更多倾向于精神上慰藉。虽然子女婚姻问题对老年人的影响没有对未成年人那么大,但是也是一个不能忽视的问题。人到老年,在物质上追求安享晚年,在精神上希望儿女幸福、家庭和谐,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子女爆发婚姻问题时,有的子女将自己的孩子丢给老人来照顾扶养,形成了一种“养完儿子养孙子”的状态,对于力所能及的老年人来说姑且不算负担,但对于自身生活都存在困难的老年人来说,子女是既忽视了自己为人父母的责任,又忽视了作为子女应尽的义务。

三、保障离婚冷静期利害关系人权益的举措

在此“预设离婚状态”期间,通过可推行的举措去参与到双方当事人之间,做到关切相关利害关系人,保障利害关系人的利益是该制度必不可少的内容。

(一)对双方当事人的权益保障措施

1.引导双方当事人以理性的思维面对婚姻问题

这就需要专业心理咨询人士、双方当事人的近亲属以及民政部门和居委会(村委会)特设人员适时参与疏导调解。通过专业人士帮助对当事人进行心理疏导,重新建立其对婚姻问题的理性认知,以更为理性的认知处理、调整或者修复婚姻问题。[6]将专业的心理疏导作为离婚冷静期内的必经环节,对当事人进行的必须心理疏导,以达到正视当事人之间的家庭问题、子女问题等。

2.保证双方当事人人身和财产安全

离婚冷静期是双方当事人的一种“预设离婚”的状态,仍要继续遵守我国相关法律中夫妻双方在家庭婚姻中的平等地位、双方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规定以及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规定。例如实行财产强制申报制度,使双方当事人对共同财产都处于清晰可查的状态之下,保障当事人的财产权。同时一方若出现家庭暴力或者转移、变卖、挥霍和损害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时,应适时停止离婚冷静期,防止对当事人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以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3.保障妇女的人身权益

对于妇女的人身权益的保障主要涉及生命健康权。在《反家庭暴力法》中规定,在家庭内部受到长期持续性的家庭暴力,应当被认定为虐待。因此在离婚冷静期若是存在家庭暴力倾向的问题婚姻,应当以保障妇女生命健康权益为前提妥善处理或进行干涉。[7]审慎考虑对离婚冷静期时长的适用以及在冷静期内通过专业人员对当事人调解教育。

(二)对未成年人的权益保障措施

1.减少对未成年人生活的影响

在离婚冷静期内,对未成年人要投入更多的关注,包括民政部门或者社区人员等,尽可能减少对未成年人生活所造成的影响,通过走访或约谈等方式给予未成年人以关注。同时要求父母将保障未成年人的正常生活作为首要考虑因素,避免父母的婚姻纠纷正面出现在未成年人的日常生活中,保障未成年人在家庭学校的正常生活。

2.关注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问题

离婚对未成年人心理造成的影响是巨大的,研究表明,父母的非理性离婚会对子女在未来的生活、工作和精神上带来负面影响,[8]导致子女在父母离婚后更差的心理调适力、更多的非理性行为和心理问题。离婚冷静期制度可以给未成年人一个缓冲期、一个接纳期,在此期间要求当事人给予未成年人心理状况更多的关注,帮助未成年人去正确疏导、让其感受到他的存在感和重要性,必要时通过专业的心理咨询人士或者民政部门去缓解未成年人内心对于父母婚姻状态的困惑和压抑情绪。

(三)对老年人的权益保障措施

在离婚冷静期内最低程度减少离婚可能带给父母的影响,是对老年人在精神上的一种慰藉,老年人的传统婚姻观与年轻一代的自由式婚姻观是存在难以接受的落差的。对此需要当事人在妥善处理自己婚姻问题后与老人进行理性沟通,或者通过专业的心理人士、社区居委会等的协助。同时对于老年人“养完儿子养孙子”的情况,则有必要对婚姻双方当事人采取一定限制和要求,让当事人意识到自己必须在照顾到父母自身能力和晚年生活保障的前提下实现祖孙的安稳生活。

四、结语

离婚冷静期中所涉的利害关系人,每一个都是家庭中的重要成员,当逐个对其进行分析时才能更深刻认识到他们相互之间千丝万缕的关系,各个主体之间往往是相互影响,看似是一个闭环,但是在处于婚姻纠纷时却需要外来力量进行有效的干预和帮助来保障他们的权益。这些力量包括法律制度、专业的心理人士及相关民政部门等。离婚冷静期的出现是为了维护社会家庭和谐发展的必然性制度,是对婚姻背后的一系列问题的深刻思考,也是对个人自由的重新审视和对权益的保护。婚姻并不是单纯的涉及两个人的问题,离婚冷静期中更多的问题和保障的举措仍然需要在未来婚姻的不断变化和发展中去探索,只有实践可以提供更多客观的研究方向和更合乎理性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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