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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恩格斯辩证法思想的实践哲学意蕴

2022-11-22

现代哲学 2022年4期
关键词:知性辩证法恩格斯

刘 宇

恩格斯后期的辩证法思想对于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发展和体系化具有重大影响,但同时也引来巨大的争议。一方面,他阐述了具有辩证法内核的现代唯物主义,这直接成为第二国际至苏联正统马克思主义哲学体系中辩证唯物主义的源头;另一方面,他将辩证法运用于自然领域,使之成为贯通自然界、人类社会和人的思维的普遍规律,这却成为很多西方思想家的批判对象。(1)参见王南湜:《辩证法:从理论逻辑到实践智慧》,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67页。关于西方学者对恩格斯自然辩证法思想的批评以及相关的回应和辩护,学界有大量的研究,(2)关于西方学者对恩格斯自然辩证法的几种批评观点,以及对这些批评的回应,参见黄其洪、袁雄:《论恩格斯“自然辩证法”的合理性及其限度》,《黑龙江社会科学》2020年第5期;王南湜:《“自然辩证法”再理解》,《福建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4期。此处不必赘述。如果从卢卡奇的《历史与阶级意识》算起,围绕着恩格斯辩证法思想的批评和辩护已经持续了近一百年,尤其是在纪念恩格斯诞辰二百周年期间,相关的研究论著更是层出不穷。(3)关于这个思想史情况的最新的全面研究,参见Kaan Kangal, Friedrich Engels and the Dialectics of Nature, Cham: Palgrave Macmillan, 2020, pp. 43-72.当恩格斯研究热潮逐渐退却之后,我们发现,以往的研究主要是探讨其辩证法思想的思想史意义,而并未完全挖掘出其哲学内涵,从而并未充分阐明其现实价值。这种缺失的根源在于,没有将恩格斯的辩证法思想置于实践哲学的视域中来看待,也就是说,没有切近地体会恩格斯进行这种研究和思考时所持的根本问题意识——如何改变世界。

对恩格斯自然辩证法的批评大概有两种:一种是西方马克思主义者诸如卢卡奇、施密特、萨特等人认为自然辩证法脱离主客体的关系(4)美国学者诺曼·莱文对这种批评意见做了最为详细的阐述,他认为恩格斯误用了黑格尔辩证法,将辩证法的主体由精神变为物质,使自然辩证法丧失能动性,从而脱离主客体关系而成为自在的物质规律。(参见[美]诺曼·莱文:《辩证法内部对话》第二章,张翼星等译,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1997年;关于对莱文观点的批评,参见邹海燕:《诺曼·莱文对恩格斯自然辩证法的三个误解》,《内蒙古社会科学》2017年第2期。);另一种认为,恩格斯像黑格尔一样,将作为逻辑范畴理论的辩证法运用到经验对象的实在领域,混淆了语言的逻辑范畴意义和对象的经验实在意义。(5)参见徐长福:《实在辩证法:范畴词的误用——以黑格尔和恩格斯为例》,《哲学动态》2010年第11期。这两种批评分别涉及恩格斯的辩证法混淆主体与客体和混淆逻辑与对象两个方面。它们的共通之处是,认为恩格斯将辩证法作为对客观对象运动方式的反映,使辩证法成为客观事物自在的运动规律,但辩证法实际上是主体作用于客体的实践方法,或者是主体内在的思维方法。总之,辩证法应该是从主体出发的实践或思维活动方式,而不是来自对客体自在规律的直接反映。

这种批评的确触及了恩格斯辩证法思想的一个明显表现,即强调辩证法的客观性。似乎恩格斯对客观性的强调,必然意味着他将辩证法的对象视为外在于主体活动的自在客体。但这种看法混淆了“客观性”与“客体性”:客观性并不等于外在于主体的客体性。实际上,恩格斯辩证法思想中的客观性并非源于外在于主体的事物自身,而是源于实践本身的客观性,或者更准确地说,是实践的必然性方式。也就是说,由于改造物质对象的活动方式本身就体现出辩证的性质,作为实践对象的客观世界及其运动也就对实践者显现出辩证的特性。恩格斯实际上是自觉地把辩证法置于实践活动方式的基础之上来把握,并将之推广到人类活动的一切对象和方式。因此,必须从实践的角度、在实践哲学的视域中来理解恩格斯的辩证法思想,才可能把握其真义。

从实践的观点来看恩格斯的辩证法思想,会发现其中包含着实践的本体论、实践的认识论和实践的方法论三个层次,尤其是第三个层次,即关于人类实践操作方式的原理。为了还原恩格斯辩证法思想中的实践哲学意蕴,本文将通过细致解读恩格斯阐述辩证法的相关文本,从三个层次进行论述:首先说明恩格斯如何将辩证思维方法建基于人类实践方式;其次说明,这种实践方式及其相应的思维方式如何具有辩证的性质及其在自然实践领域中的表现;最后说明,这种实践思维方式的原理如何运用于理解并指导社会历史实践。当然,恩格斯并未完整地给出关于这种实践思维方式的阐述,以至于他的一些片段性说明由于其模糊性而遭到批评。因此,本文也将说明恩格斯辩证法中的实践思维方式存在的问题和限度,以及其后的马克思主义者对其实践辩证法的发展。

一、恩格斯论辩证思维的实践基础

辩证法究竟是客体自在的规律还是主体认识和实践的方式,或者说,辩证法是否首先是客体自在的规律,人们只有通过认识把握了这个规律,才能按照辩证的方式予以实践?这个问题的答案在恩格斯那里似乎不言自明,因为有许多文本证据显示,恩格斯后期的哲学著作中充斥着对辩证法作为自然规律乃至普遍客观规律的强调,而且还使用大量自然科学研究的例子来证明这一点。从中也可以看到,恩格斯所阐述的辩证法模式基本上沿用了黑格尔的模式,只不过把黑格尔那里的思辨话语改造为实证的话语。似乎恩格斯是首先接受了辩证法的思维方式,然后用它来考察或叙述经验对象,而不是相反。有学者称这种做法为“方法赋值”:“方法参与了事实和规律的构成……方法的赋值是在制定方法时预设的……恩格斯在《反杜林论》和《自然辩证法》中列举各种例子来证明三大规律,殊不知,三大规律不是因为有这些例子作证才成立的;相反,之所以总能找出这样的例子,乃是因为三大规律作为赋值已经随方法的使用起效了。事实上,任何方法的赋值都是在应用之前整体预设的,无须在应用过程中逐一验证。对方法的经验应用是为了认识经验对象,而不是为了反过来用经验事例论证方法。”(6)徐长福:《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的四重区分》,《哲学研究》2019年第7期。的确如此,恩格斯文本中对辩证法的阐述除了抽象地直接论述辩证逻辑或规律,更多是通过具体的示例来“验证”而非“证明”该逻辑或规律,因为“证明”是用经验事实确证理论假设,而“验证”却预设了规律的存在和理论的真理性。然而,恩格斯多次明确否认辩证法是逻辑在先的。那么,问题就在于,如果不接受恩格斯只是袭用黑格尔的辩证逻辑这种说法,也无法理解如何从对经验对象的实证研究中反映出辩证规律,那就必须说明,恩格斯所说的辩证法究竟源自哪里。

为了回应卢卡奇等西方思想家对恩格斯自然辩证法缺乏主客体辩证关系即与实践无关的指责,诸多研究者明确探讨恩格斯辩证法是如何建立在实践的基础之上的。这意味着他们接受了卢卡奇关于辩证法是实践方法论的论断,只不过对实践的看法略有不同。卢卡奇把辩证法的核心视为“历史过程中的主体和客体之间的辩证关系”(7)[匈]卢卡奇:《历史与阶级意识》,杜章智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年,第50页。。对卢卡奇来说,如果没有主客体之间的实践关系,辩证法实际上还是关于自在客体的形而上学。显然,这里卢卡奇将辩证法中的客体局限于历史领域,而排除了自然领域的辩证法。要想在实践的基础上论证自然辩证法的合理性,回应的策略必然是,将实践从历史领域进一步下沉到自然领域,认为自然领域的实践更为基础,在人类改造自然的活动基础之上才有历史的过程。所以,回应者提出,恩格斯的自然辩证法的前提是“人化自然”,它是实践的基础领域,人通过改造自然的活动将自然与人关联起来。“他们(卢卡奇等——引者注)没有看到,在自在自然与人之间还存在着一个人化了的自然,存在着一个现实的具体自然。因而,在他们否定自在自然辩证法的同时,连带也把人化的现实自然的辩证法也给否定掉了。”(8)王南湜:《“自然辩证法”再理解》,《福建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4期,第10页。而且,“实践是人与自然相互作用的基础和中介,是客观辩证法反映到人的头脑、转化为主观辩证法的基础和中介。在恩格斯的视野中,辩证法理解人与自然关系的出发点和基础,对理论前提批判的根据和标准,就是人的实践活动”(9)杨耕:《“回到辩证法”——关于恩格斯辩证法思想的再思考》,《哲学研究》2019年第12期,第7页。。

这样,卢卡奇对恩格斯的批评不但不成立,他自己的辩证法思想也是过度偏向主体性的方面,似乎实践者可以成为历史过程这个总体的主体,从而有唯心主义的嫌疑。然而,强调人化自然并将改造自然的实践作为辩证法的基础,这种辩护固然可以维护自然辩证法,却也因此忽略了辩证法的一般性以及自然和历史两个领域的差别。有学者为了避免这个问题,站在实践唯物主义的立场上,将恩格斯和卢卡奇的辩证法视为分别代表了客观辩证法和主体辩证法两种片面的看法,只有将二者综合起来,扬弃它们各自偏重客体和偏重主体的片面性,才能构建一种合理的主客体辩证法。这种辩证法建立在实践唯物主义的基础之上。“自然辩证法本质上就是实践活动的辩证法亦即主客体辩证法……自然辩证法强调的是实践活动所引起的自然界的变化。与此相对应,历史辩证法强调的是人的实践活动的主体方面、社会方面造成的结果,主客体辩证法为两者提供了一个共同的基本结构。”也就是说,恩格斯的自然辩证法实际上是实践的辩证方式在理解自然中的体现。“自然的辩证图景便成为这两方面的结合:一方面是在实践的历史发展中形成的辩证思维方式;一方面是近现代自然科学提供的材料。”那么,“思维方式的辩证性质又是由何而来的?按照恩格斯的讲法,当然还要归结到自然界本身的辩证法。而实践唯物主义则认为辩证的思维方式是实践辩证法的内化,是主客体辩证关系在思维结构中的积淀”(10)庄国雄:《论恩格斯的自然辩证法及当代对它的批评》,《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1989年第5期,第111-112页。。

上述观点在两个方面是合理的,一方面思维的辩证法源于人改造自然过程中的实践辩证法,另一方面自然辩证法是辩证思维理解自然的方式。这就构成一个“实践辩证法-思维辩证法-自然辩证法”三者层层递进的逻辑关系。这个逻辑与上述认为实践只是主客体辩证法之间的中介不同,因为并不存在先于实践的主体或客体辩证法。实践不是主客体双方的中介,而是它们之所以能够建立关联的本体论基础。当然,上述观点将恩格斯的辩证法思想视为片面的客观辩证法,也是对恩格斯的误解。实际上,这个逻辑关系恰恰是恩格斯自己的思想,并且,恩格斯还提供了实践如何构成辩证思维,以及如何将辩证思维应用于理解历史的阐述。

恩格斯本人明确反对那种将主客体相分离的形而上学思维方式,并认为人对自然的认识源于人的活动。他曾说:

自然科学和哲学一样,直到今天还全然忽视人的活动对人的思维的影响;它们在一方面只知道自然界,在另一方面又只知道思想。但是人的思维的最本质的和最切近的基础,正是人所引起的自然界的变化,而不仅仅是自然界本身;人在怎样的程度上学会改变自然界,人的智力就在怎样的程度上发展起来。(11)《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9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483页。

这段出自《自然辩证法》的话再明白不过地表达了:一方面,人的思维来自人改造自然的实践活动,来自实践所引起的自然的变化,而不是对与人无关的自然的纯粹反映;另一方面,人的实践活动也受自然条件的限制,人的历史发展源自主客体之间相互作用。因此,自然和历史在实践中的变化方式,与人的思维方式是内在统一的。如果说自然中存在着什么必然规律,那也是通过人的实践活动构造并发现的。关于人们通过实践而形成因果关系等观念,恩格斯说:

因果性……只要我们造成某个运动在自然界中发生时所必需的那些条件,我们就能引起这个运动,甚至我们还能引起自然界中根本不发生的运动(工业)……并且我们能赋予这些运动以预先规定的方向和范围。因此,由于人的活动,就建立起因果观念即一个运动是另一个运动的原因这样一种观念。(12)同上,第482页。

这段话很明显地指出,事物运动过程中条件和结果的有规律关联,不是通过直观看到的,而是在“我们造成某个运动”的活动中出现的。主体通过主动地制造一个过程,控制变化的因素或条件,就能较为确定地发现变化中的不同因素或条件与结果的相关性联系。正如实用主义者杜威所言,“物理学研究的唯一方法就是有意引进一种变化以窥测它产生了什么其他的变化;这些变化之间的相互关系,经过一系列的测量运算,便构成了明确的和合意的知识对象”(13)[美]杜威:《确定性的寻求》,傅统先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81页。。

如果不通过活动的介入,只是通过对事物的直观来理解事物,就可能出现不可知论或怀疑论。因此,恩格斯说:“对于这些以及其他一切哲学上的怪论的最令人信服的驳斥是实践,即实验和工业。既然我们自己能够制造出某一自然过程,按照它的条件把它生产出来,并使它为我们的目的服务,从而证明我们对这一过程的理解是正确的,那么康德的不可捉摸的‘自在之物’就完结了。”(14)《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279页。早期卢卡奇批评恩格斯的自然辩证法与实践无涉时,认为恩格斯所说的“实验和工业”并非主客体的关系即实践,而是纯粹的直观和在自然规律的客观作用。(15)参见[匈]卢卡奇:《历史与阶级意识》,第206-207页。但他后来以劳动为基础理解实践,认为实验和工业属于劳动的方式,因而也属于实践。不过他为了强调劳动即主客体关系,反而错失了实践更为复杂的内涵。

恩格斯明确讲,“人们远在知道什么是辩证法以前,就已经辩证地思考了……否定的否定这个规律在自然界和历史中起着作用,而在它被认识之前,它也在我们头脑中不自觉地起着作用”(16)《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9卷,第150页。。如果人们认识到辩证法和其他规律一样客观地存在于世界之中,从根本上说,这是由于人们在于接触以及改造事物的时候,“不自觉”地使用这些原理和方法。当这些原理成为理论之时,实际上它们早已在实践上成熟已久。总之,辩证法不是人站在自然的对面通过直观自然而得到的对自然运动方式的反映,而是身处自然变化之中,通过改造自然、参与自然运动过程而发现的人与自然的互动方式。因此,既然辩证法的实践基础十分明显,那么,重要的问题便是,实践中的辩证法是如何构成的,以及它如何内化为辩证思维?

二、实践辩证法的基本形式及其在自然领域中的表现

恩格斯从实践的角度理解辩证法,是看到人们的实践方式存在着辩证性的特征。所谓辩证性,主要是指事物的运动、变化和发展超出知性思维所把握的简单规则,从而构成对简单规则以及知性思维方式的否定。在黑格尔的逻辑体系中,逻辑思想的发展分为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抽象的或知性的方面”,第二个阶段是“辩证的或否定性理性方面”,第三个阶段是“思辨的或肯定性理性的方面”。作为思维第一个阶段的知性思维有如下特征:首先,“作为知性的思维停留在各个固定的规定性和它们彼此的差别上”;其次,知性是“以分离和抽象的方法对待自己的对象的”;最后,“知性被推到极端,就会转化为自己的反面”。这就进入到第二个阶段:辩证的环节——“这些有限规定固有的自我扬弃,是它们向它们的对立面的转化”。“辩证法则是内在的超越,在这种超越中知性规定的片面性和局限性都表现为自己所是的东西,即表现为自己的否定”,因此,“辩证法是现实世界中一切运动、一些生命和一切活动的原则。同样,辩证法也是一切真正科学认识的灵魂”(17)参见[德]黑格尔:《逻辑学(哲学全书·第一部分)》,梁志学译,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151-156页。。这里黑格尔强调辩证法是运动过程对有限规定性的必然超越,要理解辩证法,就必须搞清楚为什么会有知性思维的“有限规定性”,以及思维为什么会超越它。

恩格斯也是在与知性思维的对比中理解辩证法的,只不过他不是从思维出发,而是从事物本身存在的形态出发。“辩证法就归结为关于外部世界和人类思维的运动的一般规律的科学,这两个系列的规律在本质上是同一的,但是在表现上是不同的,这是因为人的头脑可以自觉地应用这些规律,而在自然界中这些规律是不自觉地、以外部必然性的形式、在无穷无尽的表面的偶然性中实现的,而且到现在为止在人类历史上也多半如此。这样,概念的辩证法本身就变成只是现实世界的辩证运动的自觉的反映,从而黑格尔的辩证法就被倒转过来了,或者宁可说,不是用头立地而是重新用脚立地了。”(18)《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4卷,第298页。除了所谓的唯物主义对唯心主义的“倒转”之外,这段论述中需要注意两个论点:第一,思维中的辩证法是自觉的,而外部世界的辩证法是不自觉的,是在表面的偶然性中实现的;第二,概念的辩证法是现实世界辩证运动的自觉的反映。这两个论点看上去是相互矛盾的:如果现实世界的表现是偶然性的,而非直接的辩证性的,那么思维是如何将其反映为辩证性的?这里的“自觉”实际上隐含着思维的加工过程,而绝非直观的反映。那么,思维为什么会把“无穷无尽的表面的偶然性”的现实世界看成是体现辩证规律的?这就要从人类实践的特征说起。

知性的思维方式是认识事物的一般初级方式,这种认识方式根源于人制造和使用工具过程中的片面方式:(1)人类单个工具的单义性,和由此衍生的符号的单义性(19)有学者认为,理论知识的逻辑性、概念符号的单义性,根源于人类实践工具的单义性,一种工具完成一个动作,正如一种符号代表一类对象,一套理论阐明一套道理。实践则综合使用这些单义的工具、符号和理论,构成一个实践的整体。(参见王南湜:《社会哲学:现代实践哲学视野中的社会生活》,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82-84页。),以及(2)当事物脱离了实践情境,便被认知赋予一种孤立的属性(20)参见[美]休伯特·德雷福斯:《在世:评海德格尔的〈存在与时间〉第一篇》,朱松峰译,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18年,第94-95页。。可见,知性思维表现了人类实践活动的初级形式。

恩格斯认为,人类的第一个实践活动是通过劳动改造自然界,使其为自己的目的服务。人类劳动实践的重要特征是具有目的性和计划性。(21)参见《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9卷,第559页。在这里起作用的人类思维便是实践的理智。实践理智设定目的和制定计划的方式一般而言便是知性思维方式。实践中所设定的目的是主观目的,它往往表达了主观欲求的某个方面。实践者根据实现目的的可能性进行推论,寻找适当的手段以实现目的,也就是事物的某方面属性符合某方面的主观欲求,比如菜刀的锋利符合切菜的需要。亚里士多德认为,这是一个机械链条式的推论过程,就像数学从起点到终点的推论。(22)参见[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尼各马可伦理学》,廖申白译注,北京:商务印书馆,2004年,第68-69页。由于主观目的与实现手段之间处于有限的、外在的关系,所以从目的到手段的推论采取外在的推论方式,如同知性思维的判断和推理方式下,命题的主语作为特殊对象与述谓它的普遍概念(属性或规定性)之间是外在的关系,大前提和小前提之间靠中项进行外在的联结。(23)参见[德]黑格尔:《逻辑学》下卷,杨一之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76年,第430-435页。在这个推论中,手段要实现目的,必须符合事物单一属性之间的因果关系,常识和科学知识为把握这种因果关系提供了一定的保证,由此,实践者便有理由相信通过某些手段会达到所欲的目的。在对自然界的改造中,知性思维下的科学和技术似乎给予了充分的保证。

但是,正如辩证法所显示的,知性思维在把握无限对象时总会遭遇其界限而走向反面,实践中主观的目的-手段推论也必然会遭遇其界限而陷入失败。恩格斯对此心如明镜:“我们不要过分陶醉于我们人类对自然界的胜利。对于每一次这样的胜利,自然界都对我们进行报复。每一次胜利,起初确实取得了我们预期的结果,但是往后和再往后却发生完全不同的、出乎预料的影响,常常把最初的结果又消除了……因此我们每走一步都要记住:我们统治自然界,决不像征服者统治异族人那样,决不是站在自然界之外的人似的,——相反地,我们连同我们的肉、血和头脑都是属于自然界和存在于自然之中的;我们对自然界的全部统治力量,就在于我们比其他一切生物强,能够认识和正确运用自然规律。”(24)《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9卷,第559-560页。也就是说,我们看待自然中的实践,可以有两种视角,一种是实践者站在自然之外,一种是实践者身处自然之中。站在自然之外的实践者出于主观目的,使用外在于自然过程的抽象知识进行知性的推论,在局部静态的实践中能够取得暂时的预期结果。但是,人在自然中的实践过程是无限延伸、变动不居而且相互关联的,原先的实践所引起的结果往往会超出原先的片面认知,“常常把最初的结果又消除了”,走向了主观目的的反面。这是实践中常见的事情。其根源在于“我们对自然界习以为常过程所作的干预”改变了自然的状况,我们的认知却没有随之变化。通过在初级形式的实践中遭遇到的否定性,实践者意识到自身并不是超然于自然之外的旁观者,而是身在自然之中与自然相互作用的行动者,由此,思维将会力图超出对自然的孤立和片面认识,以主客体统一的意识去动态地把握实践的过程性和综合性。

那么,为什么掌握现代科学技术的人们习惯于用知性思维来指导实践?这是源于现代科学技术的实践方式,也就是实验和工业。这两种实践的共同特点是,人根据知识构造一个封闭的理想环境,控制相关的变量,观察变量与结果之间的稳定的因果关系。这种实践方式限定了产生结果的变量,从而能够限定和确定被控对象的因果关系,并根据该因果关系稳定地制造新产品。(25)参见[英]培根:《新工具》,许宝骙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4年,第8页。但是,这种机械的确定性是在使用技术控制环境的基础上得到的,而实践本身带来的变动必然超出原有技术知识的范围,因此原先封闭和确定的实践情境变成开放的和不可控的,确定性必然变成不确定性。与知性思维看到的确定的因果关联世界不同,辩证思维看到的世界是“一幅由种种联系和相互作用无穷无尽地交织起来的画面”(26)《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9卷,第23页。有学者从复杂性科学中系统思维的角度来解读恩格斯的自然辩证法。(参见范东萍、韩滨宇:《从复杂性科学看恩格斯的系统辩证法思想》,《自然辩证法通讯》2020年第12期。)。在知性思维看来,“正与负是绝对相互排斥的;原因和结果也同样出于僵硬的相互对立之中。初看起来,这种思维方式对我们来说似乎是极为可信的,因为它是合乎所谓常识的”。这就是恩格斯所谓的“形而上学思维方式”,即“把自然界中的各种事物和各种过程孤立起来,撇开宏大的总联系去进行考察”。(27)《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9卷,第24页。这种思维方式之所以行得通,仅仅在于它把认识世界当作唯一目的,把世界仅仅看成旁观的对象。它把世界仅仅当作感性经验的材料,可以按照主观的逻辑任意拆解和组合材料,形成合乎形式逻辑的知识。(28)参见[美]杜威:《确定性的寻求》,第 20-21页。因此,脱离了实践及其所遭遇的现实世界,以旁观者的姿态用抽象的知性规则把握对象,是形而上学思维的主要表现。割裂理论与实践,是形而上学思维的根本问题。

既然现实的实践超出可控的理想环境,超出知性思维的逻辑,那就必须用更为复杂的思维予以把握。恩格斯认为这才是辩证法的缘起和目的。他以实践中最常使用的因果关系为例来说明:“原因和结果这两个概念,只有应用于个别场合时才适用;可是,只要我们把这种个别的场合放到它同宇宙的总联系中来考察,这两个概念就联结起来,消失在关于普遍相互作用的观念中,而在这种相互作用中,原因和结果经常交换位置;在此时或此地是结果,在彼时或彼地就成了原因,反之亦然。”(29)《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9卷,第25页。从简单的因果关系上升为辩证的相互作用,便是实践的辩证发展过程。这里所谓的“个别场合”即被控制的简单环境和知性思维所掌握的有限规定性,与之相反,人在实践中所处的环境是“总联系”的场合,必须要用超出知性思维的辩证思维予以对待。所以,辩证思维其实就是合理的实践思维的体现,辩证法就是实践思维的规律。当人们在实践中按照这种实践思维规律与自然和社会打交道时,也必然会把它当作自然和社会存在的规律。

既然实践活动方式本身必然是辩证的,那么为什么直到19世纪人们才自觉地用辩证法来看待整个世界?最重要的原因是人类实践的深度和广度的发展。19世纪的欧洲,经历了地理大发现、科学革命、工业革命、社会化大生产乃至经济和交往的不断全球化,人们的实践和生活不断超越原有的界限,接触到更为复杂和整体的联系。人改造自然的实践越来越深入和广泛,也就越来越复杂,实践的复杂性必然表现在自然科学的研究中。恩格斯看到,“直到上一世纪末,自然科学主要还是搜集材料的科学,关于既成事物的科学,但是在本世纪,自然科学本质上是整理材料的科学,是关于过程、关于这些事物的发生和发展以及关于联系——把这些自然过程结合为一个大的整体——的科学”(30)《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4卷,第299页。。从“搜集材料”到“整理材料”,是科学研究实践方式的转变。所谓“关于既成事物”,也就是对有限对象的知性旁观,事物作为呈现于旁观者眼前的既定存在,而非经过实践者影响或改造的实践性存在。与之相反,“整理材料”是一种实践,是对实践中所涉事物进行辩证的综合。“整理”是主体能动的实践方式,而不是被动反映的认知方式。在整理活动之中,事物得以超出被静观的有限范围,在变化的过程中彼此联系起来,结合成一个整体。如同在实践之中,人们综合地利用各种异质的工具和材料,掌握各种异质的因素,将其统合为实践目的所需的事物。这种辩证的统合类似于黑格尔逻辑思维的第三个阶段:思辨的或肯定性理性的环节。在这个环节,“思辨东西……把知性所坚持的对立(因而也把主观东西与客观东西的对立)作为得到扬弃的对立包含在自身之内,正因为如此,就证明了自身是具体的,是总体”(31)[德]黑格尔:《逻辑学(哲学全书·第一部分)》,第161页。。实践的过程正是将各种片面而异质的规定性关联统合起来的“具体总体”。

通过辩证法把握事物的总联系,是人类实践思维的特有方式。尽管事物的总联系根源于事物自身,但实际上事物自在存在的关联性并非“辩证的”。因为辩证性是对人类知性之片面性的超越,而事物本身虽然纷繁复杂,但任何事物本身即始终处于各种联系之中,本身并不存在分门别类的片面性,也就不存在对片面性的超越。所以,辩证法是人的实践思维的产物,是人类在实践中超越自身知性思维片面性的必然结果。通过实践对事物进行辩证综合,是事物自身的总联系过渡到人类辩证思维的一个必要中介。

实践的方法和思维规律最初源自人使用工具改造自然的活动过程,但人类尚有一项更为重要和复杂的实践,同样体现出辩证的性质,而且,恰恰由于这项实践更为体现动态的综合性,才更需要辩证的思维。那就是社会历史领域中的实践。

三、实践辩证法在社会历史领域中的特殊形式和表现

恩格斯对辩证法的谈论表面上停留在自然领域,实际上他只是说“自然界是检验辩证法的试金石”(32)《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9卷,第25页。,因为自然科学中的知性思维方式最为典型和顽固,它所遭遇的辩证性问题也最明显,所以恩格斯认为可以通过自然科学的发展来说明两种思维方式的冲突。但显然,作为革命导师的恩格斯,更为关注社会实践的领域。那么,恩格斯如何看待辩证法在社会实践历史过程中的体现呢?

与在自然领域中一样,在社会实践领域同样存在着知性思维和辩证思维相对立的问题。在自然领域,通过搜集感性材料来直观既定事物而构造成的科学理论,目的在于对对象进行解释,也就是用必然性规律抽象地说明对象的因果联系,从而解释对象的运动变化。但恩格斯看到,按照因果必然性所解释的自然无法容纳偶然性和相互作用的现象。(33)参见《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9卷,第478-479页。这主要是因为自然科学的因果必然性建立在知性思维基础之上,将观察材料从复杂的总体现象中抽象出来,按照形式逻辑的推理链条构造成所谓的规律。与之相反,现实的具体事物总是多重因素和多重链条的复杂交织,它必然超出特定推理链条的范围,而那些超出知性推理范围的现象便被看作是科学所不能容受的偶然性。偶然性是实践中常见的现象,也正是辩证思维的对象。因此,如何通过实践来克服知性思维未能把握的偶然性,在自然领域和社会领域的实践中同样重要。但是社会领域的实践更加复杂,“预见这些行为在社会方面的较远的影响更加困难的多”(34)《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9卷,第561页。。我们分析恩格斯所列举的超出人类简单目的性思维而产生意外结果的两种例子,来对比自然领域和社会领域的不同。

在自然领域,他举了三个例子,都是人类通过改造自然满足自身目的但使自然遭到严重破坏,以至于反过来伤害人类的问题。比如,“美索不达米亚、希腊、小亚细亚以及其他各地的居民,为了得到耕地,毁灭了森林,但是他们做梦也想不到,这些地方今天竟因此成为不毛之地,因为他们使这些地方失去了森林,也就失去了水分的积聚中心和贮藏库”(35)同上,第560页。。人类对自然过度开放,破坏生态平衡,导致自然的变化走向人类意愿的反面。这里的辩证性体现在人没有根据自然实践对象的整体性和复杂性来认识和行动。恩格斯认为,我们可以通过认识和正确运用自然规律来避免这类问题,从而能够全面地统治自然。这里,通过认识自然规律来把握某个实践过程,其中涉及到理论的普遍性和实践的个别性之间的关系。在人的实践思维中,自然规律的表现是普遍性的理论,而具体的实践对象是个别事物,实践过程所涉及的都是个别事物的个别属性,实践便是将它们综合成为一个整体。实践导致未来出现非预期的结果,也就是,在实践中诸多个别事物的不同属性的关联方式,并未在原先掌握的普遍原理之中,这对于实践中的知性思维而言便是偶然性。在实践中必须掌握足够多的相关事物及其属性的关联方式,将其总结为多个一般性原理,那么,具体实践对象中各个方面的变化可能性,均能够通过相应的原理予以应对。实践者需要做的是,使用辩证的综合方法将这些原理整合到一个具体的实践对象和过程之中。实践的对象是具体事务,但实践整合中涉及的却是多个普遍规律,具体实践不过是诸多普遍规律以非逻辑的方式相结合的产物。(36)参见徐长福:《走向实践智慧:探寻实践哲学的新进路》,北京:商务印书馆,2020年,第228-229页。这个实践整合过程包含两个层次:第一,对于特定实践对象,将其各种相关属性进行分类研究,得出不同类别的原理,这些原理都是知性的;第二,将这些原理在实践过程中按照辩证的方法予以整合,这个过程是辩证的。这样,实践的介入带来的偶然性可以通过对理论的辩证整合来把握,从而有可能避免阻碍实践目的的偶然性。当然,新的介入可能会带来新的问题,但只要自然运动的原理不变,新旧变化方式始终一致,未来的新问题总是可能被预见并解决的。这样,用来解释自然变化的科学理论与用来改造自然的实践就可以保持统一。

关于人类行为的较远的社会影响的问题,恩格斯举例说:“当阿拉伯人学会蒸馏酒精的时候,他们做梦也想不到,他们由此而制造出来的东西成了当时还没有被发现的美洲的土著居民后来招致灭绝的主要工具之一。以后,当哥伦布发现美洲的时候,他也不知道,他因此复活了在欧洲早已被抛弃的奴隶制度,并奠定了贩卖黑奴的基础。”(37)《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9卷,第561页。在社会领域中发生的非预期结果,与自然领域有着根本不同。在自然领域,人使用工具介入自然使用的是物质力量,人对自然的实践改造是通过物质力量之间的因果关系,要控制自然中的非预期结果,只需要更为复杂地把握物质力量之间的关系,尽管其中有一种力量是通过人的活动加进去的。而在社会实践领域起作用的因素除了物质力量之外,还有人的思想和意志等主观因素。比如,欧洲人为了殖民和开发美洲而贩卖黑奴,这固然有些客观的自然原因,但更主要的动机来自行动者的思想和意志。由于个人思虑和意志带来的动机各个不同,通过行动介入事物运动的方式各式各样,由此造成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显然高于自然领域。

这样,要把握社会领域中的实践,实现预期目的,就必须具备两个前提:第一是认识这些不同的动机背后的因果关系,用来判断人们行动的方式;第二是改变行为动机背后的那个(些)因素,促使人们的行动更为合理。所以,社会实践所要做的就是认识社会规律和改造社会关系两个层面。正如在自然领域存在着改造自然的劳动实践和解释自然的自然科学两种活动,在社会历史领域同样存在着改造社会的革命实践和阐明社会规律、解释历史变迁的社会科学两种活动。一般而言,社会科学的解释是为了社会革命的实践服务的,由于实践必然呈现辩证总体的形态,所以社会科学解释必须把握社会事物的辩证总联系。恩格斯认为,“社会力量完全像自然力一样,在我们还没有认识和考虑到它们的时候,起着盲目的、强制的和破坏的作用。但是,一旦我们认识了它们,理解了它们的活动、方向和作用,那么,要使它们越来越服从我们的意志并利用它们来达到我们的目的,就完全取决于我们了”(38)《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9卷,第296页。。

正如辩证法在自然实践领域中是通过知性思维的局限性而起作用的,在社会实践领域同样如此,只不过知性思维在后者的表现更为特殊。实践的知性思维的局限性体现在实践过程中出现了违背实践理智根据因果关系的知识所做的推理,对于这种必然性知识的违背,便是实践中的偶然性。自然实践领域中的偶然性和必然性均出自物质的相互作用,与之相反,社会实践领域的偶然性则主要源自人的主观意识和意志。人的实践动力是不完全服从因果关系的主观意志,而物的运动源于服从因果关系的客观外力,因此,社会实践中的偶然性与自然领域完全不同。鉴于此,人们总是认为社会实践中的变革源自意志之类的主观因素,因此总是从认识和规范主体意志的方面来把握社会实践,哲学史上的伦理政治学说大多如此,比如近代的各种社会契约论。然而,这些围绕主体意志所建立的规范理论始终面临着个人意志之偶然性的解构。既然偶然性来自实践的介入,在社会实践领域充满个别的意志和冲动,因此总有各种各样不可预知的介入,那么这个领域将始终充斥着规律之外的偶然性。这便是社会实践领域中的知性思维及其局限性。社会历史领域中的辩证法在于超越这种主观意志的偶然性,发现其背后的必然性。(39)参见《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4卷,第301-302页。

要使社会领域与自然领域一样能够用必然性予以认识和把握,就必须发现人类活动方式中恒定不变的决定因素。看到这一因素的前提是,发现历史中的主观意志与客观现实结果之间的反差,也就是实践的客观状况对主观性思维的否定。“无数个单个愿望和单个行动的冲突,在历史领域造成了一种同没有意识的自然界占统治地位的状况完全相似的状况。行动的目的是预期的,但是行动实际产生的结果并不是预期的。”(40)同上,第302页。这个反差的原因在于,历史是群体活动的产物,社会实践是群体性的实践,而非个体的实践。群体的活动是不受个体意志左右的,相反,个体意志可以还原为群体的意志。群体的意志由于不是单个的冲动,其背后必然存在着某种非意志的决定因素。恩格斯认为,个人行为的偶然性源于个体行动的动机是各式各样的,但如果能将这些各式各样的内在动机还原为一种普遍的动力,就能够用必然性的规律来解释历史总体的变动。

因此,恩格斯论证历史规律的关键在于找到群体行动背后的普遍动力:“要去探究……使广大群众、使整个整个的民族,并且在每个民族中间又是使整个整个阶级行动起来的动机……探讨那些……反映在行动着的群众及其领袖即所谓伟大人物头脑中的动因——这是能够引导我们去探索那些在整个历史中以及个别时期和个别国家的历史中起支配作用的规律的唯一途径。”(41)同上,第304页。这里的“群众”“民族”和“阶级”便是隐藏在个人动机背后的群体,它们是服从某些普遍的根本动因的。恩格斯认为唯物史观早已发现了这个根本的动因,那就是经济关系及其背后的生产方式。(42)参见《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4卷,第305页。能够发现个人行动的根本动因在于经济关系乃至生产方式,是因为经济因素在现代社会中凸显了出来。当把影响历史变迁的社会行动的最终动力归结为一个物质要素,就可以如在自然领域中根据物质关系来把握自然实践那样来把握历史中的实践。这是恩格斯通过对社会历史进行科学解释而后进行实践把握的逻辑。

既然发现了社会关系及其变迁背后的根本原因在于经济关系和生产方式,那么要改造社会,“为此需要对我们的直到目前为止的生产方式,以及同这种生产方式一起对我们的现今的整个社会制度实行完全的变革”(43)《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9卷,第561页。。这样,恩格斯的理论就同时完成了解释社会历史规律和指导社会革命实践的双重任务。其中充分体现了偶然性和必然性、特殊性和普遍性之间对立统一的辩证关系。辩证思维将偶然性之间、特殊性之间无法解决的矛盾,通过把握其根本动因而最终把握住了其总联系,从而可以将它们融入必然性和普遍性之内。

四、恩格斯实践辩证法思想的局限和发展

虽然恩格斯把自然领域和社会领域中的实践问题通过辩证法得到了统一的解决,按照辩证逻辑完成了认识规律和改造对象的双重任务。但恩格斯似乎并未意识到社会历史领域中实践所面对的主客体二元性,因为他力图说明在自然和社会历史领域存在着同样的运动规律,以此来解释历史变迁的根源。也就是说,当他把各种历史行动和历史事件最终归结为经济关系和生产方式的根本动因时,这种解释似乎又回到知性思维的方式,按照单一因素的简单因果关系来解释事物的运动变化。这便是后来影响巨大也饱受诟病的经济决定论和历史决定论。与决定论的知性思维方式相反的是,实践遵循的是辩证的方式,即不同因素相互作用的复杂综合构成实践的过程。所以,当恩格斯面临唯物辩证法如何指导具体的革命实践时,便必须突破历史解释中的决定论色彩。也就是说,不仅要看到知性思维在主观意志上的表现,也要看到它在客观决定因素上的表现,从而看到两者对于实践而言共同存在的局限性,从而超越二者,到达对实践的综合把握,即在实践中综合考虑客观条件的规定性和主观方面的能动性,以及二者的相互作用。

恩格斯考虑到了这个问题,他在晚年给梅林的信中:“与此有关的还有思想家们的一个愚蠢观念。这就是:因为我们否认在历史中起作用的各种意识形态有独立的历史发展,所以我们也否认它们对历史有任何影响。这是由于通常把原因和结果非辩证地看作僵硬对立的两极,完全忘记了相互作用。这些先生常常几乎是故意地忘记,一种历史因素一旦被其他的、归根到底是经济的原因造成了,它也就起作用,就能够对它的环境,甚至对产生它的原因发生反作用。”(44)《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0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659页。通过强调与经济因素决定性相反的主体意志因素在实践中的作用,将它们的关系理解为相互作用的关系,而非单向性的因果决定关系,这就凸显了辩证法在社会历史领域的特殊性和复杂性。

按照客观的经济因素与主观的意志因素相互作用的原理,社会实践该如何进行呢?这就需要把握经济因素之外的上层建筑的各种因素,在这个层面发挥实践者的主观能动性。“经济状况是基础,但是对历史斗争的进程发生影响并且在许多情况下主要是决定这一斗争的形式的,还有上层建筑的各种因素:阶级斗争的政治形式及其成果……这里表现出这一切因素间的相互作用,而在这种相互作用中归根到底是经济运动作为必然的东西通过无穷无尽的偶然事件(即这样一些事物和事变,它们的内部联系是如此疏远或者是如此难于确定,以致我们可以认为这种联系并不存在,忘掉这种联系)向前发展。否则把理论应用于任何历史时期,就会比解一个最简单的一次方程式更容易了。”(45)同上,第591-592页。而上层建筑的各个因素在具体的实践中体现为出于个人意志的行动。“历史是这样创造的:最终的结果是从许多单个的意志的相互冲突中产生出来的,而其中每一个意志,又是由于许多特殊的生活条件,才成为它所成为的那样。这样就有无数互相交错的力量,有无数个力的平行四边形,由此就产生出一个合力,即历史结果,而这个结果又可以看做一个作为整体的、不自觉地和不自主地起作用的力量的产物。”(46)《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0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592页。这便是著名的“历史合力论”。

通过历史合力论,解释的逻辑和实践的逻辑看上去实现了统一,但却以相反的方式发挥作用。解释的逻辑是以生产方式和经济关系为起点,社会阶级关系和国家制度乃至意识形态为中介,个人意志是最终的被决定者,也是行动的出发点;但实践的逻辑恰好相反,它以个人意志为出发点,国家制度等上层建筑因素为中介,然后影响到社会阶级关系,进而变革社会经济关系和生产方式。在解释的逻辑中可以看到必然性,而在实践的逻辑中则充满偶然性,通过这两条相反逻辑的统一,实践的偶然性便被融入到历史的必然性。但是,这个统一还需要一个中介,那就是实践过程本身。也就是说,既然个人意志是各式各样的,以偶然的、复杂的方式存在,那么它们如何被整合为一种必然的群体意识,而后做出群体性的行动来服从规律地改变社会?

尽管可以说他们归根结底共同服从最根本的经济动因,但即使他们在相同动机下做出的选择和行动仍然可能是各不相同的,而且经济动因影响行为动机的方式和强度在不同人那里也会不同。如何把握多样性的行动本身呢?“历史合力论”最终也只是一种解释方式,并不是现实的实践方式。在实践中,个人的思虑、激情或意志等因素潜藏于每一个个别行动者的内部,这是不可认识的,但由于个人的主观状况总是客观社会关系的产物,这些内部因素背后的促动因素往往是社会中已经客观存在的现实条件(即“许多特殊的生活条件”),这些条件是可以认识的。这些条件除了经济因素之外,还包括政治制度、社会关系、文化传统、宗教信仰、价值体系以及具体的事件等。它们虽然受一般的经济基础所制约,但不能还原为后者。所有这些因素和条件对于实践的影响都有着长期和短期、间接和直接以及程度大小的差别。况且,它们在具体的实践过程中彼此交织、互动,还会形成动态的关联。将这些复杂条件的“多”整合为实践的“一”的思维方法,便是上述的实践思维的辩证法。

至此,恩格斯将社会历史中的实践辩证法表达为对实践中包括上层建筑诸因素在内的诸实践要素的异质整合,这样,历史实践便是主体意志通过上层建筑的中介对社会关系和经济基础发生影响的过程。恩格斯的这种实践辩证法对后来的马克思主义实践观产生了巨大影响。列宁、卢卡奇和葛兰西等马克思主义实践思想家,均强调将主体意志转化为集体意志,进而凝练为作为集体先锋队的政党组织,以它为实践主体操作对综合因素的整合行动来改变上层建筑。这种方式对于革命实践具有关键性意义。但其中还有一个重要的因素需要说明,即特定时机下的现实状况为主体行动改变客观现实提供了条件,主体是如何把握这些条件及其关联的呢?这种现实条件对实践来说就是现实中的矛盾关系交织所形成的整体形势。列宁在反对实践中的折中主义时强调,辩证法要求从事物的发展、运动、变化来“把握住、研究清楚它的一切方面、一切联系和‘中介’”,而且要把“人的全部实践”考虑到事物中,因此,“没有抽象的真理,真理总是具体的”。(47)《列宁选集》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419页。这便是在强调辩证法的在具体的运动过程中对异质事物进行综合的方式。对于政治实践而言,这里的“具体过程”便是实践中的“形势”及其变动。法国哲学家阿尔都塞从理论上阐明了这种把握形势的实践思维方式并明确称之为“实践的辩证法”。

阿尔都塞不满意卢卡奇、葛兰西以及萨特等人从主体意志的角度解释实践的可能性,而且认为恩格斯的历史合力论也包含着这种倾向。(48)[法]阿尔都塞:《保卫马克思》,顾良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0年,第115-118页。他认为,要说明多元的主体意志如何被整合为一个特定的历史性实践,必须从决定主体意志使其形成统一意志的那些现实条件入手。这些条件固然包括恩格斯反复强调的经济关系以及各种上层建筑因素,但如果仅仅罗列出各种因素,这种说明尚处于抽象的静态说明。事实上这些因素在实践中是动态的,以特定的方式存在并可能结合为一个特定的结构,实践便发生在这些因素动态结合的过程之中。阿尔都塞称这个过程为“矛盾的多元决定”(49)[法]阿尔都塞:《保卫马克思》,第89页。。社会关系和上层建筑中的诸因素是以相互矛盾的各种方式而存在的,它们在特定条件下会发生积聚、转移、压缩和融合的变化。当这些矛盾纽结到一起构成一个矛盾统一体而其中又蕴涵着巨大的不平衡时,实践便可以抓住这个矛盾统一体的薄弱环节,对其发生整体性的影响。因此,主体的行动之所以有效,是建立在客观的矛盾交织关系的基础之上的。把握这种矛盾变化和交织的过程与结构,便是一种辩证的思维方式,阿尔都塞称这种实践思维为“实践的辩证法”(50)同上,第181页。。毛泽东在《矛盾论》中详述了这种实践辩证法的原理和操作方式,实际上就是对恩格斯辩证法思想中的实践意蕴的深化和明确。(51)参见王南湜:《毛泽东实践智慧的辩证法——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疆域的中国式拓展》,《哲学研究》2021年第9期。

五、结 语

恩格斯研究自然辩证法的目的是发现真正的自然规律,而发现自然规律的目的是运用自然规律来干预自然,最终服务于改造自然的实践目的。同样,他研究辩证唯物主义在人类历史中的运用,也是为了发现历史规律,用历史规律来指导社会历史实践。用规律指导实践的目的是让人更加自由。“自由不在于幻想中摆脱自然规律而独立,而在于认识这些规律,从而能够有计划地使自然规律为一定的目的服务……因此,人对一定问题的判断越是自由,这个判断的内容所具有的必然性就越大……因此,自由就在于根据对自然界的必然性的认识来支配我们自己和外部自然;因此它必然是历史发展的产物。”(52)《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9卷,第120页。

认识规律可以服务于实践。反之,如果规律与实践无关,人又如何利用规律呢?人在介入事物变化的过程中,发现自己的介入方式与事物变化的方式之间的关联,从而确定下来合理有效的介入方式。这种方式便是实践的方法。由于它不是通过非介入地旁观对象而得到的所谓“客观规律”,并不服从旁观的知性思维所把握到的有限规定性,这使得它必然超出知性思维的简单关系,而上升到辩证思维所把握的复杂关系。实践便是在这种复杂关系中进行的。所以,辩证法必须也必然首先是实践的辩证法。这一点在恩格斯关于辩证法的思想中充分地体现出来。

恩格斯辩证法思想所内含的实践哲学意蕴被列宁、毛泽东、葛兰西、阿尔都塞等实践家和思想家继承和发扬开来,构成了马克思主义思想传统的重要一脉。如果看不到这一点,人们还将停留在对恩格斯自然辩证法之非主体性、非能动性的简单批评和辩护之中。实际上,实践辩证法所包含的具体过程中的异质综合思维,早已超出了主客辩证法的抽象逻辑,迈向更为现实的实践方法论层面,成为马克思主义哲学思维指导社会实践的一个重要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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