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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档案法》视角下中国特色档案众包建设研究

2022-11-22苏州大学社会学院

浙江档案 2022年2期
关键词:档案法机构档案管理

葛 悦 邵 华/苏州大学社会学院

“众包”是美国《连线》杂志特约编辑杰夫·豪(Jeff Howe)于2006年首次提出的概念,他认为,众包是一个公司或机构把过去由员工执行的任务,以自由自愿的形式外包给非特定网络大众的做法[1]。随着档案机构资源建设和服务方式的数字化转型,网络大众成为参与社会活动和政治活动不可忽视的力量,如何使其有效发挥个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并有机整合,作用到档案开发利用和传播的现实需求上,是学界业界关注的问题。

档案众包在世界各国已有充分的尝试,国内学者对档案众包的研究成果主要表现在外国档案众包项目的介绍及经验启示[2-5]、众包平台的建设与运行[6-9]、众包内容设计与评价体系[10][11]、中外档案众包案例对比[12]、公众参与动因[13]等方面。然而,对基于我国国情与本土实际、具有“中国特色”的档案众包如何构建却缺乏研究。

2020年6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下文简称新修订《档案法》)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公布,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相较于2016年版本,在条文数量和具体内容上都进行了大幅改动。新修订《档案法》作为一部以档案主管部门在档案管理活动中所形成的规范性文件,属于行政法领域“部门行政法”[14]范畴,是档案管理工作的基本法,也是档案工作各项制度的根本遵循,在档案法规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其颁布符合新时期档案工作适用性、科学性和先进性的要求。因此,探讨新修订《档案法》修改的意义指向对科学规范和指导我国的档案众包建设很有必要。

基于此,本文将结合新修订《档案法》相关条例的修改和新增情况,多角度分析新修订《档案法》对我国档案众包建设带来的影响和法律体现,并依据我国国情及档案管理实践情况,提出档案收集众包、档案组织与整理众包、档案利用与传播众包,据此建设有中国特色的档案众包框架。

1 档案众包在新修订《档案法》中的体现

档案众包类型丰富多样,依据档案管理流程,档案众包的类型主要有四种,分别为档案收集众包、档案组织与整理众包、档案鉴定众包和档案利用与传播众包[15]。笔者认为,我国档案鉴定工作发展还不够充分,目前并不适合开展档案鉴定众包,因此本文不做讨论。值得一提的是,新修订《档案法》在第七条做出了国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和支持档案事业发展的规定,“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的指导思想与“众包”服务的本质是一致的,这一内容的添加为我国档案众包的开展奠定了法律基础。

1.1 收集众包:依法扩大馆藏资源

首先,新修订《档案法》第十七条规定可以通过“接受捐献、购买、代存等方式”收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收移交以外的档案”,此类档案收集方式在过去的档案管理实际工作中并非罕见,首次以立法形式出现无疑为档案收集众包的合法化提供了依据;不仅如此,除国家所有的档案之外,对非国有企业、社会服务机构等单位和个人形成的档案同样提出了具体要求,新修订《档案法》第二十二条新增“予以帮助”“协商采取指定档案馆代为保管”“必要时依法收购或征购”等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涉密档案的条款,从而扩大档案收集的范围,更好的保护重要档案。

法律层面改进档案收集制度,不仅有利于推进档案管理工作提质增效[16],更是新修订《档案法》为依法有序开展档案收集众包提供的有力武器。一方面,随着新修订《档案法》的颁布和实施,档案收集范围扩大,收集方式和要求得到了新的补充,档案机构需要借助档案收集众包,依法收集和保管重要档案;另一方面,我国分散着大量具有保存价值但未被发现或未受到应有重视的档案,档案机构工作人员有必要注重宣传,使社会大众充分认识到档案的价值和档案管理的重要性,以档案收集众包为手段,将这些档案纳入档案机构的管理体系。

1.2 组织与整理众包:依法规范和监督委托方

档案组织与整理众包的活动涉及用户隐私、知识产权、档案保密、信息安全保护等多方面,因而其政策法规保障尤为重要。新修订《档案法》第二十四条首次提出在“委托档案整理、寄存、开发利用和数字化等服务”时,档案机构应当注意与符合条件的档案服务企业签订“服务的范围、质量和技术标准等内容”的委托协议,并依法实施监督。严格来说,这是一条档案外包的规定,强调了把不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业务转移出去[17],众包是外包的一种延伸,是新技术环境下承包服务主体扩展的结果,二者本质并没有差别,都是对社会劳动力量组织与整合的方式。因此,新修订《档案法》中上述规定在理论上是适用于档案众包服务的。此外,新修订《档案法》考虑到档案众包(外包)过程中规范制度不健全的现实问题,对“受托方档案服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遵循有关安全保密的规定”都做出了要求。

作为国内外档案机构开展档案众包的最主要形式之一,档案组织与整理众包的顺利进行与完善的法律制度和法规保障密不可分,档案机构在这一环节的监督指导作用至关重要。尽管考虑到“建立档案服务管理制度”的重要性,新修订《档案法》对其责任主体的认识和界定并不明确,忽视了委托方即档案机构的主体地位、参与力度和权责划分。与此同时,仅对“安全保密”作出规定并不能有效弥补当前档案组织与整理众包(外包)的制度缺漏,还需对各项众包项目的免责声明、审核政策、版权及隐私政策、使用条款等制度规范做出说明,促使档案组织与整理众包程序化、规范化、合法化,而这需要我国的档案机构进行更多的实践,借助充分的实践经验,为法律法规的科学制定提供依据。

1.3 利用与传播众包:依法组织加强服务宣传工作

提供档案利用服务是档案工作的目标指向。新修订《档案法》在档案利用与传播方面的诸多规定都体现了“众包”的社会化管理思想本质。

第一,服务社会化作为新修订《档案法》的重要内容,成为档案利用与传播众包的法律依据。新修订《档案法》总则第五条,将“社会团体”改成“团体”,并在原本的基础上特别添加了“享有依法利用档案的权利”,明确规定一切社会主体享有依法利用档案的权利,充分体现了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总则新增的第六条、第七条都表明新修订《档案法》对公众参与重视程度的增加。马仁杰曾提到,社会公众对档案信息的需求与冗长的档案封闭期正逐渐成为这一时期档案提供利用的主要矛盾[18],而新修订《档案法》将封闭期限从三十年下调至二十五年正是化解这一矛盾的重要举措,大量档案得以开放。不止于此,新修订《档案法》第四章“档案的利用与公布”与第五章“档案信息化建设”大量修改和新增的内容,以及第四十二条对“档案提供利用”情况的监督,更包括第四十九条对“不按规定向社会开放、提供利用档案的”处罚措施,都表明了国家对档案服务社会化以及接轨国家政府信息公开的决心,其必将深刻影响并改变我国档案利用与传播格局,推动档案众包服务建设,发挥档案社会效益。

第二,档案馆依法发挥主导作用,引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导向。新修订《档案法》第三十四条强调“国家鼓励档案馆开发利用馆藏资源”,通过各种形式“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传承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继承革命文化,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增加文化自信,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互联网时代,流量经济催生了大量网络“审丑”事件,一些“土味红人”试图以“擦边球”甚至“越轨”的方式来挑战社会伦理底线[19]。档案机构作为我国重要的文化事业机构,有必要在这个时机发声,以正确的政治方向引领社会主流价值。互联网平台具有高度开放性和共享性的特征,每位网民都有可能成为档案宣传的主体,因此档案宣传众包正是拓展档案机构和社会公众的新型互动形式,能促使社会公众主动参与建设并宣传社会主义优秀文化,以众包思想为基础,建立档案机构与社会公众一体化的网络舆论阵地,实现正面引导、负面阻断,塑造公众健康人格、培养其高尚情操,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

2 中国特色档案众包建设策略

国外的档案众包通常由各个档案机构独立组织,资金支持力度相对较大,众包思想几乎涉及档案管理的全部过程。然而在众包项目设计过程中通常偏重用户激励,忽视对接包方的能力审核,因而接包方的档案管理水平通常良莠不齐,致使后期发包方的审核难度较大[20]。笔者认为,照搬国外档案众包经验不符合中国国情和实事求是的原则,应基于我国档案管理实际情况,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

2.1 发挥“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体制优越性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是《档案法》的法定要求,更是从我国几十年建立和建设档案事业的经验和教训中总结、升华起来的一种理性认识,具有普遍的、理论的意义[21]。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特征,是中国档案事业发展的制度优势和根本保证。新修订《档案法》第三条明确提出了“坚持中国共产党对档案工作的领导”,这无疑是党和国家高度重视档案工作、提供资源支持的法律体现。

建设中国特色档案众包,要充分发挥我国档案工作的组织原则和管理体制的优越性。第一,在党的统一领导下,各级人民政府将档案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档案事业发展经费,为高质高效的档案众包开展提供物质基础,并注重在平台设计和运行时找准定位、把握方向,注重档案众包内容的政治正确。第二,档案众包平台的构建可以考虑“先富带动后富”的模式[22],即由中央档案馆、第一历史档案馆、第二历史档案馆等影响力高,人力、财力、物力相对充足的档案机构率先建立档案众包平台,并共享部分开源信息和建设经验,推动其他地方档案机构众包平台的建设。第三,各地档案机构因地制宜,合理配置职能和地方资源,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与积极性,取长补短,优化档案众包各环节设置,提高档案众包工作的效能与效益,助力我国档案众包成果遍地开花。

2.2 解决主要矛盾推动发展档案事业生产力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事实证明,人民对档案及相关成果与产品的需求存在着巨大的潜力。2021年9月23日至25日,苏州中国丝绸档案馆开展了为期三天的《第七档案室》实景解密活动,取得良好反响,累计参与人数达千余人,宣传视频仅三天点击量已达百万,其编著的《第七档案室》解密书也销量爆棚。由此可见,大众对档案的需求与其开发程度具有直接关系,档案的生产力也亟待提高。

建设中国特色档案众包,要以解决主要矛盾为推力促进档案事业生产力发展。第一,档案机构充分发挥丰富的馆藏资源优势,借助档案众包,将达到开放年限的档案提供给大众,呼吁大众对其进行二次创作,形成包括但不限于诗歌、小说、漫画、剧本等众多形式的优质文化作品,发展档案事业生产力。第二,新修订《档案法》第六条提出了“国家采取措施,加强档案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档案意识”的要求,档案机构应加大人才引进、提高档案开发水平,在提升自身人员综合素质的同时宣传档案教育,主动发现和引导大众需求,充分调动社会公众的积极性、创造性,丰富档案的文化内涵,共同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第三,档案机构要切实履行监督职能,加强安全治理和过程控制,保护档案实体和内容的安全完整,建设法治轨道上的档案众包服务。

2.3 产学研协同推进档案众包建设起步

档案众包的顺利开展需要接包者具备一定的文献阅读能力和档案管理能力。我国地域范围广、人口基数大,在目前档案众包建设不全面不充分的情况下,盲目地推广众包项目不仅不利于其顺利开展,反而会造成一定程度上的审核困难和信息过剩。而中国各地高校具有基础研究方面的学术资源优势,是各项事业建设的人才高地和创新高地,尤其适合采用产学研协同合作的方式,即采取档案机构与高校或研究机构以资源共享或优势互补为前提,以共同参与、共享成果、共担风险为准则,共同完成档案众包服务[23]的方式,率先开展档案众包。

产学研协同模式推进我国档案众包建设起步主要有三大利好。第一,高校中档案学、历史学、文献学等大量人文社科的学生、教师和研究人才都具备档案众包所必需的技术要求和研究能力。不仅如此,在完成众包任务时,为确保质量,学生需要查阅相关资料并学习新技术,这有助于学生培养新能力、吸收新知识,并获得学科上的满足感与认同感。第二,降低了档案机构管理和检测的难度,减轻了档案机构人力资源上的负荷,高校人员的专业化使档案众包的质量控制更加方便,真正符合了众包服务开展的初衷。第三,随着档案信息化和单套制的发展,传统的档案工作模式已无法满足新时期档案管理的需要,档案学学生参与档案众包,能更好地帮助学生适应档案管理模式的转变,对新时期档案管理工作与档案学科建设都能提供新的思路和帮助。

2.4 立足“互联网+”发展战略构建档案众包生态

“互联网+”发展战略是国家战略,《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提出了“积极推广众包、用户参与设计、云设计等新型研发组织模式和创业创新模式”的意见[24],“互联网+档案”使档案众包进入大众视野,那么“互联网+档案众包”则意味着档案众包生态的发展与完善。

基于生态系统和众包的特点,笔者认为在档案众包活动中存在着多种因素协调作用的生态系统,即档案众包生态系统,它是指在网络环境下,档案众包发布方、接包方、平台方、受益方及所有与档案众包有关环节组成的智能、分布、协同化的动态交互状态。在该系统中,“人民”是核心,是档案众包需求的发起者,是档案众包服务的提供者,也是档案众包服务成果的享有者;档案机构作为专业性管理机构的职能进一步扩展提升,成为引导、指导、审核各种档案众包任务及成果的监测者与管理者;众包平台则是档案机构用来促进档案公众充分发挥个体能力与智慧,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需求,实现社会共同进步的桥梁。档案众包生态系统概念的提出,不仅扩充了档案机构的职能范围和要求,更明确了人民在档案众包中的主体地位,指出让要社会公众掌握一定主动权,而不是被动地接收档案信息,是“互联网+”时代下的档案管理工作的新形态。不过,档案众包生态系统目前还停留在概念设计的阶段,想要建成全民化、常态化、智能化的档案众包模式还需要更多的实践经验和理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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